医院,税收

2019-06-20   来源:诚信名言

民营医院税收政策
篇一:医院,税收

民营医院税收政策

一、执业登记三年内的税收政策: 对营利性医疗机构取得的收入,按规定征收各项税收。但为了支持营利性医疗机构的发展,对营利性医疗机构取得的收入,直接用于改善医疗卫生条件的,自其取得执业登记之日起,3 年内给予下列优惠:对其取得的医疗服务收入免征营业税;对其自产自用的制剂免征增值税;对营利性医疗机构自用的房产、土地、车船免征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和车船使用税。3 年免税期满后恢复征税。 对营利性医疗机构的药房分离为独立的药品零售企业,应按规定征收各项税收。

二、满三年后的税收政策 营利性医院将面对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义务兵优抚费、水利水电建设基金、地方养老基金、超 960 元工资部分的企业所得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车船使用税、印花税和企业所得税等I0 多项税费负担。 包括营业税(业务收人的5%)、城市维护建设税(营业税的7%)、教育费附加税(营业税的 4%).水利水电建设基金(总收人的 1‰)、地方养老基金(总收入的 5‰)、工资超 960 元的 33%的企业.所得税。 结果显示,6 项税费已占营利性医院总收人的10.11%,而民营综合医院的年结余只占总收人的14%。民营专科医院的年结余仅占总收人的1.32%,两者平均为7.6%,税收比例远远超过了结余的比例。也就是说,营利性医疗机构干一年,还不够给工商、税务部门缴纳各种税费的钱。

医疗税收政策
篇二:医院,税收

医疗机构税收政策介绍

2010-10-14 09:56 来源:徐州市地税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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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营业税

纳税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提供《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规定的应税劳务、转让无形资产或者销售不动产的,为营业税的纳税人,应当按照营业额和规定的税率计算缴纳营业税。

医院、诊所和其他医疗机构提供的医疗服务,免征营业税。医院、诊所和其他医疗机构提供的其他劳务如出租设备、房产、土地,转让无形资产、销售不动产等依法应当缴纳营业税。

二、房产税、土地使用税

(一)自用房产、土地

1、非营利性医疗机构自用的房产、土地,免征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

2、营利性医疗机构取得的收入,直接用于改善医疗卫生条件的,自其取得执业登记之日起,三年内给予下列优惠:对营利性医疗机构自用的房产、土地免征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三年免税期满后恢复征税。

(二)出租房产、土地

医院、诊所和其他医疗机构出租的房产、土地,应依法缴纳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以房产租金收入为房产税的计税依据,税率为12%。土地使用税以纳税人实际占用的土地面积为计税依据,依照规定税额计算征收。其实际占用土地的面积,按土地使用证书确认的土地面积计算。

案例:某营利性医院05年成立,其医疗服务收入已用于改善医疗卫生条件,自有房产原值8000万元。2009年将部分房产用于出租,房产原值900万元,取得租金收入80万元。该医疗机构09年如何缴纳房产税?

分析:营利性医疗机构取得的收入,直接用于改善医疗卫生条件的,自其取得执业登记之日起,3年内可以免征房产税。09年该医疗机构免税期已满,应按规定征收房产税。

自用房产应纳房产税额=(8000-900)×(1-30%)×1.2%=59.64万元

出租房产应纳房产税额=80×12%=9.6万元

三、车船税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船税暂行条例》及《江苏省〈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船税暂行条例〉实施办法》,在我省境内,除依照《条例》规定免征车船税的纳税人外,都应当依照规定缴纳车船税。所以,自2007年度起,医疗机构自用车船不再享受免征车船税政策。 《车船税暂行条例》规定的免税车船如下:

(一)非机动车船(不包括非机动驳船);医院,税收。

(二)拖拉机;

(三)捕捞、养殖渔船;

(四)军队、武警专用的车船;

(五)警用车船;

(六)按照有关规定已经缴纳船舶吨税的船舶;

(七)依照我国有关法律和我国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的规定应当予以免税的外国驻华使馆、领事馆和国际组织驻华机构及其有关人员的车船。

四、企业所得税

凡经国家有关部门批准、依法注册、登记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医疗机构,其取得的生产经营所得和其他所得,应当征收企业所得税。医疗卫生机构的收入,除国务院或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规定免征企业所得税的项目外,其他一切收入都应并入其应纳税收入总额,依法计征企业所得税。

医疗机构取得的应纳税收入总额(包括租赁收入、财产转让收入、培训收入、对外投资收入等非医疗服务收入),减去税收政策规定允许扣除的与取得收入有关的成本、费用、损失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对取得应纳税收入有关的成本、费用、损失与免纳税收入有关的成本、费用、损失应分别核算。确实难以划分清楚的,可由主管税务机关采取分摊比例法或其他合理的方法确定。确实无法查账的,可以实行核定征收方式。

免征企业所得税的项目如下:

1、取得的符合《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财政性资金 行政事业性收费 政府性基金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151号)和《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专项用途财政性资金有关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87号)规定的财政性资金收入;

2、非营利性医疗机构取得的居民企业之间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医院,税收。

3、非营利性医疗机构取得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认定后,对符合条件的非营利组织收入可以享受免税收入的优惠政策(《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非营利组织企业所得税免税收入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122号)。具体范围如下:

(1)接受其他单位或者个人捐赠的收入;

(2) 除《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七条规定的财政拨款以外的其他政府补助收入,但不包括因政府购买服务取得的收入;

(3) 按照省级以上民政、财政部门规定收取的会费;

(4)不征税收入和免税收入孳生的银行存款利息收入;

(5)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收入。

4、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免税收入。

医疗机构应将与上述免税收入的有关文件资料和证明材料,报主管税务机关核实备案。未经税务机关备案的,一律不得享受免征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

经认定为非营利组织的非营利性医疗机构除享受非营利组织企业所得税税收优惠外,还可以享受《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等税收规范性文件规定的其他税收优惠政策。 有生产经营所得和其他所得的医疗机构,应按照《税收征收管理法》等的规定,按期进行纳税申报并使用税务发票,按规定可使用财政收据的除外。

案例:某非营利性医疗机构08年取得捐赠收入50万元,财政拨款100万元,房屋租赁收入30万元,财产转让收入50万元,培训收入10万元。以上各项收入哪些应作为应纳税所得额?

分析:非营利性医疗机构取得财税[2009]122号文件规定的各项收入可以作为免税收入不征营业税。捐赠收入50万元、财政拨款100万元属于此类,免征企业所得税。

《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八十五条规定,企业所得税法所称符合条件的非营利组织的收入,不包括非营利组织从事营利性活动取得的收入,但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的除外。上述房屋租赁收入30万元,财产转让收入50万元,培训收入10万元属于营利性活动取得的收入,应作为应纳税所得额。

五、个人所得税

(一)个人经政府有关部门批准,取得执照,以门诊部、诊所、卫生所(室)、卫生院、医院等医疗机构形式从事疾病诊断、治疗及售药等服务活动,应当以该医疗机构取得的所得,作为个人的应纳税所得,按照“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应税项目缴纳个人所得税。 个人未经政府有关部门批准,自行连续从事医疗服务活动,不管是否有经营场所,其取得与医疗服务活动相关的所得,按照“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应税项目缴纳个人所得税。

(二) 个人因在医疗机构(包括营利性医疗机构和非营利性医疗机构)任职而取得的所得,依据《个人所得税法》的规定,应按照“工资、薪金所得”应税项目计征个人所得税。 乡村卫生室(站)的医务人员取得的所得,按照“工资、薪金所得”应税项目缴纳个人所得税。

(三)受医疗机构临时聘请坐堂门诊及售药,会诊、主刀等,由该医疗机构支付报酬,或收入与该医疗机构按比例分成的人员,其取得的所得,按照“劳务报酬所得”应税项目缴纳个人所得税,以一个月内取得的所得为一次,税款由该医疗机构代扣代缴。(《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从事医疗服务活动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7]178号) 常见问题解答

1、营利性医疗机构能否免征营业税?

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第八条规定,医院、诊所和其他医疗机构提供的医疗服务免征营业税。

2、个人从非营利性医疗机构取得的收入,能否免征个人所得税?

答:除《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第四条、第五条规定的减免税项目外,个人从非营利性医疗机构取得的工资薪金、劳务报酬、利息股息红利等所得均应按规定缴纳个人所得税,应分别按不同所得项目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由支付所得的非营利医疗机构代扣代缴。

3、个人开办医院、诊所如何征收个人所得税?

答:个人投资或个人合伙投资开设医院(诊所)而取得的收入,应依据个人所得税法规定,按照“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应税项目计征个人所得税。对残疾人、转业军人、随军家属和下岗职工等投资开设医院(诊所)而取得的收入,仍按现行相关政策执行。

医疗卫生机构需要缴纳哪些税种
篇三:医院,税收

医院,税收。

医疗卫生机构需要缴纳哪些税种

医疗卫生机构包括: 医院、综合医院、专科医院、中医医院、门诊部、其他医院、疗养院、专科防治所〈站〉、卫生防疫站、妇幼保健所(站)、药品检验所(室)、其他卫生机构。

一、营业税医院,税收。

营业税对医疗卫生机构的税收优惠政策分为3个部分:

(1)对非营利性医疗机构的税收政策:对非营利性医疗机构按照国家规定的价格取得的医疗服务收入,免征营业税。不按照国家规定价格取得的医疗服务收入不得享受此政策。

(2)对营利性医疗机构的税收政策:对营利性医疗机构取得的直接用于改善医疗卫生条件的收入,自取得执业登记之日起3年内,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核批准后免征营业税。

(3)对疾病控制机构和妇幼保健机构等卫生机构的税收政策:对疾病控制机构和妇幼保健机构等卫生机构按照国家规定的价格取得的卫生服务收入免征营业税。

医院、诊所和其他医疗机构提供的医疗服务免征营业税。医院、诊所、其他医疗机构提供的医疗服务,是指对患者进行诊断、治疗和防疫、接生、计划生育方面的服务,以及与这些服务有关的提供药品、医疗用具、病房住宿和伙食的业务;

企业如发生除上述免税业务以外的,其他应交纳营业税的业务,应按规定交纳营业税、企业所得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等。 纳税人的营业额为纳税人提供应税劳务、转让无形资产或者销售不动产向对方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

应纳税额=营业额×税率

应纳税额以人民币计算。纳税人以外汇结算营业额的,应当按外汇市场价格折合成人民币计算。

二、城市维护建设税

城市维护建设税的计税依据是纳税人实际缴纳的营业税税额。税率分别为7%、5%、1%。计算公式:应纳税额=营业税税额×税率。

三、教育费附加

教育费附加的计税依据是纳税人实际缴纳营业税的税额,附加率为3%。计算公式:应交教育费附加额=应纳营业税税额×费率。

四、房产税

如果属于企业或自收自支的事业单位,对其所有的房产、土地需缴纳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如果属于财政拨款的事业单位,对其所有的非本身业务用房及土地(用于经营、出租等)需缴纳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

五、城镇土地使用税

城镇土地使用税是在城市、县城、建制镇和工矿区范围内,对拥有土地使用权的单位和个人以实际占用的土地面积为计税依据,按规定税额征收的一种税。

年应纳税额=∑(实际占用应税土地面积×适用税额)。

六、印花税

印花税是对在经济活动和经济交往中书立、领受印花税暂行条例所列举的各种凭证所征收的一种兼有行为性质的凭证税。分为从价计税和从量计税两种。

从价计税:应纳税额=计税金额×税率

从量计税:应纳税额=凭证数量×单位税额。

七、契税

如果单位承受《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暂行条例》规定免征范围外的房地产时,还需及时缴纳契税。

医疗机构税收问题浅析
篇四:医院,税收

浅析医疗机构税收问题

长期以来,卫生费用增长幅度过快,医疗资源投入不足的问题,严重制约了医疗服务事业的发展。作为国家财政对医疗卫生间接补助的税收优惠,在医疗机构的运营和发展过程中处于非常重要的地位。随着我国医疗卫生体制快速健康发展和药品医疗体制的深化改革,国家逐步开放医疗市场,允许具备一定资质的单位和个人从事医疗卫生服务业,使医疗事业得到较大的发展,以及近年来农村医疗保险的发展,民营、个体医疗卫生服务业日益增多,各类诊所、保健所、医疗服务中心等医疗服务机构如雨后春笋般的发展。而目前,对医疗卫生机构的税收管理普遍存在着重视不够,税源不清,疏于管理的现象,造成税收管理的漏洞。

一、 造成税收管理漏洞的主要原因有:

一是对医疗机构税收政策认识不足。无论是税务管理还是医疗机构都普遍存在着医疗机构属国家免税单位,这也有历史留下的认识,长期以来,医院一直享受着国家税收优惠政策,多数单位认为自己从事的是公益性事业,取得的任何性质的收入都不应该缴纳各项税收,认为没有应征税收的错误认识,造成税务管理不到位。

二是医疗机构主动纳税的意识又不强,主动申报纳税的意识淡薄,造成医疗机构未办理税务登记,也未纳入税务管

理;而办理了税务登记的医疗机构纳税意识也不强,给税收工作带来很大的困难,一定程度地造成税收流失。

三是各级卫生主管部门在对待涉税问题上,存在一定的保护主义思想,不能积极配合、及时提供相关数据和资料,税务部门很难从源头上进行控管。

二、医疗机构税收政策及征管中存在的问题。

上述错误认识的形成跟长期以来实行的医疗机构税收优惠政策有必然的关系。

(一)医疗机构税收政策的演变。

1、在1994年实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上就有“医疗服务机构提供的医疗服务免征营业税”这一原则规定,这也是征纳双方所认为的医疗机构免税的根源所在。

2、到了2000年,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发布了财税

【2000】42号文即《关于医疗卫生机构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改变了过去对所有医疗机构都免征营业税的规定,将医疗机构区分为营利性和非营利性而实行区别对待,规定了营利性和非营利医疗机构的税收政策及纳税管理。非营利医疗机构享受较多的税收优惠,营利医疗机构通常不给予减免税,但为鼓励其发展,对其用于机构发展的收入给予减免税。

具体来说该文件对非营利医疗机构的税收优惠政策规定如下:(1)按照国家规定的价格取得的医疗服务收入,

免征各项税收。不按照国家规定价格取得的医疗服务收入不得享受这项政策。(2)从事非医疗服务取得的收入,如租赁收入、财产转让收入、培训收入、对外投资收入等应按规定征收各项税收。(3)取得的非医疗服务收入,直接用于改善医疗卫生服务条件的部分,经税务部门审核批准可抵扣其应纳税所得额,就其余额征收企业所得税。(4)自产自用的制剂,免征增值税。(5)非营利医疗机构的药房分离为独立的药品零售企业,应按规定征收各项税收。(6)自用的房产、土地、车船,免征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和车船使用税。

该文件的突出特点是制定了对营利性医疗机构征税的

税收政策:(1)对营利性医疗机构取得的收入,按规定征收各项税收。但为了支持营利性医疗机构的发展,对营利性医疗机构取得的收入,直接用于改善医疗卫生条件的,自其取得执业登记之日起,3年内给予下列优惠:对其取得的医疗服务收入免征营业税;(2)对其自产自用的制剂免征增值税;(3)对营利性医疗机构自用的房产、土地、车船免征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和车船使用税。3年免税期满后恢复征税。(3)对营利性医疗机构的药房分离为独立的药品零售企业,应按规定征收各项税收。这个很好的规定明确了对营利性医疗机构不是免税的,但也还有三年的免征各项税收的规定,这同样使征纳双方思想麻痹,没有引起对医疗机构应该纳税的足够重视。

3、2009年起实行修改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同样规定了“医疗服务机构提供的医疗服务免征营业税”,同年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发布了财税【2009】61号文即《关于公布若干废止和失效的营业税规范性文件的通知》,废止了财税【2000】42号文关于医疗卫生机构有关税收政策中有关营业税规定,也即从2009年起不论是非营利性医疗机构还是营利性医疗机构,其提供的医疗服务均免征营业税,又回到了2000年之前的政策规定。而财税【2009】61号文的这条规定比较笼统不明确,疑问在于这条规定是对营利性医疗机构的医疗服务不再征税呢,还是对所有医疗机构的所有行为均不征营业税。

(二)税务监管力度不足,缺乏对医疗机构纳税登记和纳税申报的约束,现行税法不要求非营利医疗机构办理税务登记和日常活动的纳税申报,只是按照事业单位代扣代缴工薪个人所得税办理代扣登记管理,税务机关的作用难以发挥。

一是部分医疗单位取得房屋租赁收入、财产转让收入、对外投资收入等长期挂往来帐,没有单独核算及申报纳税。大多医疗单位取得的房租等非医疗收入不开具正式发票,以收据入账,或不开票、不记帐。

二是大部分医疗机构仅就职工的基本工资代扣代缴个

人所得税,而另外发放的基本工资60%-70%的劳务工资、奖

金津贴以及各项提成、补助等均未履行代扣代缴义务。此外,一些医疗机构代扣外聘专家的坐堂、出诊费应纳个人所得税,不是按照“劳务报酬所得”而是按照税率较低的“工资薪金所得”计算,造成少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

三是医疗机构缴纳印花税几乎是空白。多数医疗机构在签订租赁合同、建筑工程合同、药品采购合同时均不缴纳印花税,尤其是药品采购合同,中等以上规模的医疗机构金额一年即可达千万余元,有的医院甚至连经营帐簿也未贴花。

三、对当前医疗机构的税收管理应从以下几个方面着

手:

1、全面的税务登记和纳税申报。非营利医疗机构应与营利性组织一样,执行国家统一的“税收征管法”,全部进行税务登记,同时无论征不征税,均应按期进行全面申报。因为对医疗服务的税收政策并不是将其作为营业税的不征税行为,而是作为营业税的免征项目。根据税收政策规定,享受减税、免税的纳税人,在减税、免税期间,必须按照《征管法》和《营业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的规定和地方税务部门的要求,计算应纳税款,并向主管地税务机关报送纳税申报表、财务会计报表及其他有关资料,接受税务机关依法进行的监督检查。纳税人未按《征管法》的规定进行纳税申报以及未按规定办理减免税手续的,一律不得享受减免税照顾。那么医疗服务作为免征项目就应该申报免税收

医院,税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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