鄂人社发【2012】26号

2018-07-27   来源:近代名人名言

关于转发省人社厅2012年度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培训工作的通知黑教师函【2012】26号
篇一:鄂人社发【2012】26号

黑龙江省教育厅

黑教师函〔2012〕26号

关于转发省人社厅2012年度专业技术人员

继续教育培训工作的通知

各市(行署)、省直管县(市)教育局,省直有关企业教育局,各高等学校,各直属单位:

现将《黑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开展2012年度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知识更新培训工作的通知》(黑人社函〔2012〕 5号)转发给你们。结合我省教育系统实际,经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同意,现就全省教育系统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知识更新培训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继续教育知识更新培训对象:根据黑人社函〔2012〕5号文件规定,全省具有高、中、初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专业技术人员应参加统一组织的继续教育知识更新培训。但其中: 2005年(含2005年)以来参加教育厅规定的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和学校组织的各类继续教育培训、进修等达到240学时,经考核合格,取得相应继续教育证书或证明的专业技术人员,可以免于参加培训。

二、继续教育知识更新培训证书的效用:继续教育知识更新培训结业证书是本年度专业技术人员申报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

—1—

格的重要条件。培训合格人员的学时可记入教育部门组织的本轮教师培训学时。

三、其他问题:培训的报名、收费、开课时间等其他问题按照黑人社函〔2012〕5号文件执行。2010年、2011年已评定专业技术职务,但没有参加继续教育培训人员应按要求参加培训。

继续教育是国家的规定,参加继续教育是专业技术人员的权利和义务,是提高专业技术人员专业技术水平的需要,也是建设学习型社会的要求。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和学校要加强对继续教育工作的领导,精心组织和动员应培训人员积极参加培训。省教育厅将实施对教育系统继续教育工作的业务监督和指导,确保继续教育培训工作落到实处。

附件:黑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开展2012年度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知识更新培训工作的通知(见省人设厅网站)

二〇一二年二月十四日

抄送:省人社厅,各市(行署)人社局,有关培训单位

—2—

关于参加基本养老保险人员死亡有关待遇问题的暂行处理意见
篇二:鄂人社发【2012】26号

关于参加基本养老保险人员死亡有关待遇问题的暂行处理

意见

鄂人社发〔2012〕53号

各市、州、直管市、神农架林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11年7月1日正式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二章第十七条规定,“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个人,因病或者非因工死亡的,其遗属可以领取丧葬补助金和抚恤金。所需资金从基本养老保险基金中支付”。为维护法制统一,保持政策平稳衔接,在国家出台关于死亡待遇的具体实施办法前,现就我省参加基本养老保险人员因病或非因工死亡有关待遇提出以下暂行处理意见。

一、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人员(包括缴费人员和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的人员,下同),2011年6月30日以前(含6月30日)死亡的,相关待遇仍按原省劳动厅、省财政厅《关于企业职工死亡后有关问题的处理意见》(鄂劳险〔1995〕180号)有关规定执行。

二、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人员2011年7月1日以后(含7月1日)死亡的,分别按以下办法处理:

1、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的人员,仍按鄂劳险〔1995〕180号文件规定的标准向其遗属发放丧葬补助金和抚恤金,不再发放遗属生活困难补助费。其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余额一次性支付其法定继承人或指定受益人。

2、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缴费人员,其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余额一次性支付其法定继承人或指定受益人。

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做好相关信息记录,待国家出台参加基本养老保险人员死亡待遇的具体实施办法后再予以结算。

三、各地对2011年7月1日以后(含7月1日)死亡的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人员的遗属按月发放了遗属生活困难补助费的,从2012年7月起停止发放。

湖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2012年7月25日

湖北省职工(因病)非因工死亡赔偿标准 [湖北省]鄂劳险

[1995]180号

湖北省劳动厅、省财政厅关于企业职工死亡后有关问题的处理意见鄂劳险[1995]180号

近年来,随着经济的发展,企业职工的工资普遍进行了调整,加上物价上涨等原因,造成职工死亡抚恤待遇偏低,为适当解决企业职工遗属生活困难,保障其基本生活,经研究,确定对企业职业(包括离退休人员,下同)死亡后有关问题提出如下处理意见:

一、职工死亡后,丧葬补助费按下列标准发给:因病或非因工死亡的,发给当地上年度社会平均工资3个月,低于600元的按600元发给;因工死亡的,发给当地上年度社会平均工资5个月,低于1000元的按1000元发给。

二、一次性抚恤金,按下列标准发给:因病或非因工死亡的,发给当地上年度社会平均工资10个月,低于2000元按2000元发给;因工死亡的,发给当地上年度社会平均工资20个月,低于4000元按4000元发给。

三、遗属生活困难补助费,按下列标准发给:因病或非因工死亡的职工生产供养的直系亲属,生活有困难的,可按月发给生活困难补助费,直至受供养者失业供养条件为止。其补助标准为:每人每月按当地上年度企业平均工资25%的标准发给(目前,在执行此标准时,省会城市低于80元,地级城市低于70元,县级以下城镇低于60元的,可分别按80、70、60元的标准发给);供养3人或3人以上的(不含超计划生育的子女,下同),其补助标准不得突破当地上年度企业平均工资的70%。因工死亡的职工生前供养的直系亲属,其生活困难补助标准按当地上年度企业平均工资35%的标准发给(个别遗属在执行过去的文件中,其生活补助费同于现行标准的,可继续执行。待与此标准同步后,再按此标准执行);供养3人或3人以上的,其补助标准不得突破当地上年度企业平均工资的100%。孤身一人的,在上述档次的基础上另增加10元。

四、凡与企业建立了劳动关系的劳动者,因工死亡和连续工龄在五年以上因病或非因工死亡的城镇职工,按上述一、二、三条标准享受有关待遇;连续工龄不满五年因病或非因工死亡的企业职工(含农民合同制职工),按上述一、二条标准享受有关待遇。

五、职工死亡后的上述各项费用,经当地劳动行政部门审批后,在下列开支渠道中列支:在职职工因工死亡和离退休人员死亡后(即生前参加了当地的工伤、养老保险社会统筹)的各项费用在当地社会保险机构中的工伤、养老保险基金中列支。在职职工非因工死亡或没有参加工伤保险社会统筹而因工死亡以及没有参加养老保险社会统筹的离退休人员死亡后的各项费用,在用人单位的劳动保险费项下列支。

六、本文中“社会平均工资和企业平均工资”,按当地统计部门公布的数据为准。死亡职工供养直系亲属中的子女年满16周岁,继续在学校(不包括军队院校)学习,仍可享受遗属生活困难补助费。

七、本文从发文下月起执行。在执行过程中,以前所发文件与此文发生矛盾时,以此文为准。在此之前,死亡职工的供养直系亲属,现在仍然符合供养条件的,其生活困难补助费按本文执行,过去一律不再补发。

湖北省劳动厅 省财政厅鄂人社发【2012】26号。

一九九五年七月三十一日

湖北省非因公死亡赔偿项目及标准

湖北职工非因公死亡补助标准

湖北省劳动厅、省财政厅关于企业职工死亡后有关问题的处理意见鄂劳险[1995]180号近年来,随着经济的发展,企业职工的工资普遍进行了调整,加上物价上涨等原因,造成职工死亡抚恤待遇偏低,为适当解决企业职工遗属生活困难,保障其基本生活,经研究,确定对企业职业(包括离退休人员,下同)死亡后有关问题提出如下处理意见:

一、职工死亡后,丧葬补助费按下列标准发给:因病或非因工死亡的,发给当地上年度社会平均工资3个月,低于600元的按600元发给;因工死亡的,发给当地上年度社会平均工资5个月,低于1000元的按1000元发给。

二、一次性抚恤金,按下列标准发给:因病或非因工死亡的,发给当地上年度社会平均工资10个月,低于2000元按2000元发给;因工死亡的,发给当地上年度社会平均工资20个月,低于4000元按4000元发给。

三、遗属生活困难补助费,按下列标准发给:因病或非因工死亡的职工生产供养的直系亲属,生活有困难的,可按月发给生活困难补助费,直至受供养者失业供养条件为止。其补助标准为:每人每月按当地上年度企业平均工资25%的标准发给(目前,在执行此标准时,省会城市低于80元,地级城市低于70元,县级以下城镇低于60元的,可分别按80、70、60元的标准发给);供养3人或3人以上的(不含超计划生育的子女,下同),其补助标准不得突破当地上年度企业平均工资的70%。因工死亡的职工生前供养的直系亲属,其生活困难补助标准按当地上年度企业平均工资35%的标准发给(个别遗属在执行过去的文件中,其生活补助费同于现行标准的,可继续执行。待与此标准同步后,再按此标准执行);供养3人或3人以上的,其补助标准不得突破当地上年度企业平均工资的100%。孤身一人的,在上述档次的基础上另增加10元。

四、凡与企业建立了劳动关系的劳动者,因工死亡和连续工龄在五年以上因病或非因工死亡的城镇职工,按上述一、二、三条标准享受有关待遇;连续工龄不满五年因病或非因工死亡的企业职工(含农民合同制职工),按上述一、二条标准享受有关待遇。

五、职工死亡后的上述各项费用,经当地劳动行政部门审批后,在下列开支渠道中列支:在职职工因工死亡和离退休人员死亡后(即生前参加了当地的工伤、养老保险社会统筹)

的各项费用在当地社会保险机构中的工伤、养老保险基金中列支。在职职工非因工死亡或没有参加工伤保险社会统筹而因工死亡以及没有参加养老保险社会统筹的离退休人员死亡后的各项费用,在用人单位的劳动保险费项下列支。

六、本文中“社会平均工资和企业平均工资”,按当地统计部门公布的数据为准。死亡职工供养直系亲属中的子女年满16周岁,继续在学校(不包括军队院校)学习,仍可享受遗属生活困难补助费。

七、本文从发文下月起执行。在执行过程中,以前所发文件与此文发生矛盾时,以此文为准。在此之前,死亡职工的供养直系亲属,现在仍然符合供养条件的,其生活困难补助费按本文执行,过去一律不再补发。

湖北省劳动厅 省财政厅

一九九五年七月三十一日

2011年度职工平均工资标准出台

根据市统计局发布的2011年度劳动工资统计年报,2011年度全市职工年人平报酬为25771元(月均2148元),全市在岗从业人员年平均工资为25830元(月均2153元),全市企业从业人员年人平工资为24647元(月均2054元);市区(不含襄州区)职工年人平报酬为30781元(月均2565元),市区在岗从业人员年平均工资为30897元(月均2574元),市区企业从业人员年人平工资为29082元(月均2424元)。

上年度的社平工资除反映当年职工的收入水平外,更重要的是与下年度社会保险的缴费基数息息相关,因此每年社平工资出炉,就意味着社保的缴纳金额也将随之调整。 这一社平工资的执行期限从今年7月1日起至2013年6月30日

关于执行2011年度职工平均工资标准的通知

襄人社规[2012]2号

各县(市)、区人社局,局属各单位:

根据市统计局发布的2011年度劳动工资统计年报,2011年度全市职工年人平报酬为25771元(月均2148元),全市在岗从业人员年平均工资为25830元(月均2153元),全市企业从业人员年人平工资为24647元(月均2054元);市区(不含襄州区)职工年人平报酬为30781元(月均2565元),市区在岗从业人员年平均工资为30897元(月均2574元),市区企业从业人员年人平工资为29082元(月均2424元)。现就2012-2013年度社会保险费核定使用职工平均工资标准通知如下,请遵照执行。

1、企业基本养老保险缴费以本单位职工实发工资总额为缴费基数。职工月平均工资超过上年度在岗职工平均工资2150元(依据社会保险申报核定规则,对上年度职工平均工资按四舍五入保留至十元位)300%以上的部分,不计入缴费基数;月平均工资低于2150元60%的,按60%计算缴费基数;城镇个体工商户和灵活就业人员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缴费基数为2150元的60%-300%之间,根据本人收入状况和经济承受能力分9个档次自行选择。

2、我市城区(不含襄州区)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个人缴费基数按2150元的100%-300%实行保底封顶,即职工缴费工资高于2150元300%的,按300%确定缴费基数;低于2150元的,按2150元确定缴费基数。工伤、生育、失业保险的单位缴费基数按规定核定。

3、执行标准时间为2012-2013核定年度。即2012年7月1日—2013年6月30日。

4、各险种待遇支付标准应按照市统计部门发布的相应的职工平均工资标准执行。

二○一二年五月七日

湖北省门诊特殊慢病政策解读
篇三:鄂人社发【2012】26号

湖北省门诊特殊慢病政策解读

2012年11月8日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出台了《关于加强基本医疗保险门诊特殊慢性病规范管理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鄂人社发〔2012〕60号对全省门诊特殊慢性病病种和待遇水平进行了规范统一,为参保患者减轻经济负担。

即日起,恶性肿瘤门诊放化疗、糖尿病、极高危的高血压、血友病、类风湿关节炎等14种特殊慢性病,被统一纳入我省职工医保和居民医保的门诊疾病范围,保障范围较以前的最低4种疾病大幅提高;在报销比例上,职工医保、居民医保门诊特殊慢性病基金支付比例分别不低于70%和50%,比目前我省各地平均支付比例高出10至20个百分点。

【背景】

以往各地病种数量、支付标准不一()

记者了解到,目前,我省各地都建立了门诊大病、慢性病制度,将个人负担较重、适合门诊治疗,且在门诊治疗比住院更经济方便的部分多发病、慢性病,纳入了医保支付范围,从而减轻参保患者个人门诊医疗费用负担。但是,由于实现省级统筹还有难度,因此,省内各地是“各地为政”,门诊慢性病的病种、支付标准不一。

省人社厅医保处负责人举例称,此前,我省各地病种覆盖数量和待遇水平差异较大,有的地区将33个病种纳入职工医保支付范围,有的地区仅有5个;有的地区将20个病种纳入居民医保支付范围,有的地区仅有4个。在门诊慢性病的支付标准上,有的地区设立了支付起付线,有的不设,而且支付比例差距较大,比如职工医保中的糖尿病,报销比例各地为45%至90%不等,差异达45个百分点。

此外,职工医保、居民医保纳入病种的数量差异也较大,比如省内有的地区职工医保纳入病种数有33种,居民医保却只有8个,两者之间相差25种。

该负责人称,这种“各自为政”的局面很难适应参保者异地就医的需求,以及医疗保险统筹层次的提高,我省需要对全省门诊特殊慢性病管理进行统一规范,提高门诊支付比例,均衡门诊待遇水平。

【解读】

病种由最少4个增至最少14个

根据《湖北省基本医疗保险门诊特殊慢性病准入标准》(详见右表),本次出台的《意见》将职工医保和居民医保的门诊特殊慢性病保障病种统一规定为14种,即恶性肿瘤门诊放化疗、慢性肾功能衰竭透析、器官移植术后门诊抗排异治疗、系统性红斑狼疮、糖尿病、再生障碍性贫血、高血压(极高危)、重性精神病、慢性重型肝炎抗病毒治疗、肝硬化、血友病、帕金森病、帕金森综合征、类风湿关节炎。

鄂人社发【2012】26号。

据省人社厅医保处负责人介绍,将以上14种疾病纳入门诊特殊慢性病保障范围,主要是考虑到这14种疾病无论是对职工医保还是对居民医保的参保患者来说,经济上的负担都较重。

同时,在14种疾病的基础上,我省各地还可根据当地基本医疗保险基金的承受能力,适当扩大门诊特殊慢性病的病种范围,这意味着我省各地的门诊特殊慢性病保障病种可多于这14种。例如,武汉市共有26种疾病纳入城镇基本医保门诊重症(慢性)疾病的范围,其中重症有7种,慢性病有19种。

省人社厅负责人称,通过对最低保障病种数量的规定,再加上各地已纳入保障范围的其他门诊特殊慢性病种类,我省门诊特殊慢性病保障数量由以前最低的4种,提高到现在最低的14种,增幅达250%,大幅提高了门诊特殊慢性病的保障范围。

居民医保报销比例不低于50%

此次《意见》,对全省各地门诊特殊慢性病支付比例的下限标准进行了统一。

据了解,全省各地应按病种合理确定全市州统一的门诊特殊慢性病的报销比例、最高支付限额或年度定额标准。原则上,对纳入医保支付范围的门诊特殊慢性病,职工医保基金支付比例不低于70%,居民医保基金支付比例不低于50%,到基层医疗机构就医的可适当提高报销比例。

省人社厅负责人称,70%、50%是下限,如果有的地区医保基金比较充裕,可根据实际情况提高支付比例,进一步减轻患者的负担。《意见》还规定,同时患有多个门诊特殊慢性病的,原则上按照待遇水平较高的病种享受门诊特殊慢性病待遇,也可根据当地条件适当提高这类人员的定额标准。对恶性肿瘤门诊放化疗、慢性肾功能衰竭透析和器官移植术后门诊抗排异治疗等个人负担较重的病种,统筹基金支付比例和定额标准应高于其他门诊特殊慢性病。在一个自然年度内,特殊慢性病门诊医疗费与住院医疗费合并计算,执行基金最高支付限额。

湖南省医保特殊病种 门诊医疗 范围 1 恶性肿瘤 2 、尿毒症 3 、高血压病 4 、肺心病 5 、风心病

6 、哮喘或喘息性支气管炎 7 、肾移植术后 8 、肝移植术后 9 、糖尿病 10 、类风湿性关节炎 11 、系统性红斑狼疮 12 、慢性再生障碍性贫血 13 、慢性活动性肝炎 14 、浸润型肺结核 15 、原发性血小板减少性紫癜 16 、肝硬化 17 、精神分裂症 18 、中风 19 、冠心病合并心梗 20 、多发性硬化 21 、帕金森病 22 、重症肌无力 23 、肝豆状核变性 24 、多发性骨髓瘤 25 、系统性的硬化病 26 、中枢神经系统脱髓鞘疾病 27 、垂体瘤 28 、克隆病 29 、癫痫 30 、慢性心力衰竭 31 、痴呆 32 、银屑病(泛发性)

长沙市医保特殊病种 门诊医疗 范围

1、恶性肿瘤 2 、尿毒症透析治疗 3 、高血压Ⅲ期 4 、肺心病 5 、风心病 6 、肾移植术后抗排异 7 、 糖尿病 8 、类风湿性关节炎 9 、系统性红斑狼疮 10 、慢性再生障碍性贫血 11 、慢性活动性肝炎 12 、肺结核(活动期) 13 、原发性血小板减少性紫癜 14 、肝硬化 15 、精神分裂症 16 、中风 17 、冠心病 18 、帕金森氏综合症 19 、重症肌无力 20 、肝豆状核变性 21 、系统性的硬化症 22 、中枢神经系统脱髓鞘疾病 23 、垂体瘤 24 、克隆病 25 、癫痫 26 、肾病综合症

《四川省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定额》人工费调整的批复-川建价发〔2012〕26号
篇四:鄂人社发【2012】26号

1鄂人社发【2012】26号。鄂人社发【2012】26号。

2

3

4

5

鄂人社发【2012】26号

http://m.myl5520.com/mingrenmingyan/91936.html

展开更多 50 %)
分享

热门关注

[王维观猎]王维《观猎》原文及译文

近代名人名言

凉州词二首王之涣意思|王之涣的《凉州词二首》的配图和全诗翻译赏析

近代名人名言

明良海外|《明良论》阅读练习答案及译文

近代名人名言

评价孙中山的功与过

近代名人名言

孙中山的成就

近代名人名言

国庆的资料

近代名人名言

曾国藩总结一生的名句

近代名人名言

孙中山的事迹

近代名人名言

法国抗英民族女英雄

近代名人名言

养成积极主动的生活态度(献给性格内向的人)

近代名人名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