营利性医院,税收

2018-07-03   来源:近代名人名言

2016最新医疗机构税收优惠政策(分类)
篇一:营利性医院,税收

医疗机构税收优惠政策

增值税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 36号)附件3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过渡政策的规定

一、下列项目免征增值税

„„

(七)医疗机构提供的医疗服务。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医疗卫生机构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00〕42号)一、关于非营利性医疗机构的税收政策

(一)对非营利性医疗机构按照国家规定的价格取得的医疗服务收入,免征各项税收。不按照国家规定价格取得的医疗服务收入不得享受这项政策。

(三)对非营利性医疗机构自产自用的制剂,免征增值税。

企业所得税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六条规定:“企业的下列收入为免税收入:

„„

(四)符合条件的非营利组织的收入。”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八十五条 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六条第(四)项所称符合条件的非营利组织的收入,不包括非营利组织从事营利性活动取得的收入,但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的除外。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医疗卫生机构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00〕

42号)一、关于非营利性医疗机构的税收政策

(二)对非营利性医疗机构从事非医疗服务取得的收入,如租赁收入、财产转让收入、培训收入、对外投资收入等应按规定征收各项税收。非营利性医疗机构将取得的非医疗服务收入,直接用于改善医疗卫生服务条件的部分,经税务部门审核批准可抵扣其应纳税所得额,就其余额征收企业所得税。

房产税、土地使用税、车船使用税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房产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解释和暂行规定》(财税地字

[1986]第008号)第十条、关于企业办的各类学校,医院,托儿所,幼儿园自用的房产,可否免征房产税。

企业办的各类学校,医院,托儿所,幼儿园自用的房产,可以比照由国家财政部门拨付事业经费的单位自用的房产,免征房产税。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医疗卫生机构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00〕42号)一、关于非营利性医疗机构的税收政策

„„

(五)对非营利性医疗机构自用的房产、土地、车船,免征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和车船使用税。

二、关于营利性医疗机构的税收政策

(一)对营利性医疗机构取得的收入,按规定征收各项税收。但为了支持营利性医疗机构的发展,对营利性医疗机构取得的收入,直接用于改善医疗卫生条件的,自其取得执业登记之日起,3年内给予下列优惠:对其取得的医疗服务收入免征营业税;对其自产自用的制剂免征增值税;对营利性医疗机构自用的房产、土地、车船免征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和车船使用税。3年免税期满后恢复征税。

耕地占用税

《中华人民共和国耕地占用税暂行条例》第八条 下列情形免征耕地占用税:

„„

(二)学校、幼儿园、养老院、医院占用耕地。

民营医院税收政策
篇二:营利性医院,税收

民营医院税收政策

一、执业登记三年内的税收政策: 对营利性医疗机构取得的收入,按规定征收各项税收。但为了支持营利性医疗机构的发展,对营利性医疗机构取得的收入,直接用于改善医疗卫生条件的,自其取得执业登记之日起,3 年内给予下列优惠:对其取得的医疗服务收入免征营业税;对其自产自用的制剂免征增值税;对营利性医疗机构自用的房产、土地、车船免征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和车船使用税。3 年免税期满后恢复征税。 对营利性医疗机构的药房分离为独立的药品零售企业,应按规定征收各项税收。

二、满三年后的税收政策 营利性医院将面对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义务兵优抚费、水利水电建设基金、地方养老基金、超 960 元工资部分的企业所得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车船使用税、印花税和企业所得税等I0 多项税费负担。 包括营业税(业务收人的5%)、城市维护建设税(营业税的7%)、教育费附加税(营业税的 4%).水利水电建设基金(总收人的 1‰)、地方养老基金(总收入的 5‰)、工资超 960 元的 33%的企业.所得税。 结果显示,6 项税费已占营利性医院总收人的10.11%,而民营综合医院的年结余只占总收人的14%。民营专科医院的年结余仅占总收人的1.32%,两者平均为7.6%,税收比例远远超过了结余的比例。也就是说,营利性医疗机构干一年,还不够给工商、税务部门缴纳各种税费的钱。

加强营利性医疗卫生机构税收征管
篇三:营利性医院,税收

加强营利性医疗卫生机构税收征管

2000年7月,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联合发出《关于医疗卫生机构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00]42号)对营利性医疗机构取得的收入,按规定征收各项税收。这在很大程度上促进了医疗卫生事业的健康发展。但随着改革的深入,医疗卫生体制改革的不断深化,医疗机构逐步向多元化方向发展,形成了多档次、高密度的分布状态,医疗卫生机构税收征管工作出现了许多新情况、新问题,有必要对其税收政策进行重新审视和研究。

一、营利性医疗卫生机构税收征管基本情况。

根据2000年国家体改办等8部委出台的《关于城镇医药卫生工作体制改革的指导意见》,以及卫生部等4部委《关于城镇医疗机构分类管理的实施意见》,把医疗机构分为营利性与非营利性。“营利性医疗机构”的具体认定由苏州市卫生局发证后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发放营业执照,税务部门根据相关资料办理税务登记纳入正常管理。税务部门不参与医疗机构的认定工作。

我分局辖区内11户营利性医疗机构中:2户纳入国税正常管理,其余私营独资企业诊所9户,都在地税主管税务机关办理税务登记。国地税同时征管的2户分别是竹辉门诊部及同济医院。

2户管辖企业中1户是门诊部,规模较小,核算不规范,企业所得税征收方式采用了按收入核定所得率的管理办法。2005年实现收入65.16万元,入库企业所得税1.76万元。另1户是医院,规模较

大,财务会计制度核算及收支、盈亏情况相对规范,企业所得税征收方式采用了查帐征收的的管理办法,2005年实现收入2577.84万元,报表亏损496.11万元,所得税汇算清缴纳税调整后所得9.65万元,入库企业所得税2.15万元。

二、营利性医疗卫生机构执行企业所得税政策方面存在的问题。 营利性医疗机构,与公立医院同处一个市场,但却不在同一个竞争的起跑线上。尤其在所得税政策方面有以下几个方面觉得压力较大。营利性医院,税收。

一是广告费扣除比例较低。公立医院国有资本的特殊地位,有着50年的基础积累和广泛认知度,不用做广告,人们也知道在那里,不用吹捧自己,人们也相信他的实力;营利性医疗机构则完全不行,不宣传人们就难以知道它的存在,不宣传自己的突出特色,人们就不可能注意,甚至不多做广告一些,人们就下不了来的决心。所以营利性医疗机构难免广告费会多,可是现行税务政策并没有因此而增加相应的扣除比例,导致亏损很多,却还要缴纳一定金额的所得税,税负压力很大。例如同济医院报表亏损668万元,但在所得税汇算清缴纳税调整后仍需缴纳企业所得税2.15万元。

二是人员计税工资偏低。营利性医疗机构的人才现状与社会环境有密切关系。目前99%的医疗专业人才都掌握在公立医院手中,营利性医疗机构为了求发展,必须高薪聘请各专科有经验的专家坐诊。为了留住一些高素质年轻医技人员,也必须要付出不菲的薪资。所以税务规定的计税工资与营利性医疗机构实际支付的工资相差甚远,由此

增加了营利性医疗机构税务负担。

三是业务宣传费扣除比例偏低。营利性医疗机构的出现推动了中国医疗市场的形成,但整体市场仍处于发育阶段,营利性医疗机构有数量却没有与之相匹配的市场份额,外部环境的不公平以及自身内力的不足造成营利性医疗机构在与公立医院的竞争中明显处于劣势。

由于上述原因使部分营利性医疗卫生机构在享受了三年免税优惠后注销重新办理登记及系列认定手续,以期减轻自己的税收负担。与公立医院竞争的不公平性也使部分诊所成为税收征管中的漏证漏管户。

三、加强营利性医疗卫生机构企业所得税征管的建议。

一是要堵塞漏洞,加强同卫生、物价、财政等部门的信息交流,定期向卫生行政部门查询《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审批情况和医疗卫生机构分类核定情况;定期向物价管理部门查询医疗服务定价和收费情况等涉税资料,结合征管责任区的建立和完善,切实做好医疗卫生机构的户籍、税源管理,杜绝漏征漏管。同时税务部门应参与医疗卫生机构分类的认定工作。医疗卫生机构营利与非营利性质的划分,是执行不同财政、税收、价格和会计制度的前提,税务部门必须参与。并向社会公布认定结果,接受社会监督。税务部门参与医疗机构的认定工作有利于对医疗机构税收征管工作的前后衔接。

二是要以评促管,加强对医疗卫生机构的税源监控。在管理过程中,引入纳税评估机制,逐步规范医疗卫生机构的行业纳税评估方法和评估指标体系,重点开展医疗卫生行业企业所得税税种的纳税评

估。同时加强日常管理、纳税评估和稽查三方面的协调联系,对异常情况及时移交,加大税源控管力度,确保税收的足额入库。

三是要对医疗卫生机构企业加强企业所得税政策的宣传。对一些规模较小的诊所特别是财务核算不健全的一定要采取核定所得率的征收办法计算征收。

四是要加强对规模较大营利性医疗机构的管理,使之在收入、成本、费用、利润等方面的核算更规范、正确。坚持依法治税,深入落实税收优惠政策。加强了对医疗卫生机构的减免税的管理,按规定及时上报各级税务机关审核批准。同时,对享受减税、免税优惠的医疗卫生机构实行动态管理,确保纳税人权益得到保护。同时在营利性医疗卫生机构成长过程中的广告宣传等方面予以税收优惠政策,使营利性医疗卫生机构能得到公立医院的同等竞争环境。

医疗机构税收政策介绍
篇四:营利性医院,税收

医疗机构税收政策介绍

一、营业税

纳税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提供《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规定的应税劳务、转让无形资产或者销售不动产的,为营业税的纳税人,应当按照营业额和规定的税率计算缴纳营业税。

医院、诊所和其他医疗机构提供的医疗服务,免征营业税。医院、诊所和其他医疗机构提供的其他劳务如出租设备、房产、土地,转让无形资产、销售不动产等依法应当缴纳营业税。

二、房产税、土地使用税

(一)自用房产、土地

1、非营利性医疗机构自用的房产、土地,免征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

2、营利性医疗机构取得的收入,直接用于改善医疗卫生条件的,自其取得执业登记之日起,三年内给予下列优惠:对营利性医疗机构自用的房产、土地免征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三年免税期满后恢复征税。

(二)出租房产、土地

医院、诊所和其他医疗机构出租的房产、土地,应依法缴纳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以房产租金收入为房产税的计税依据,税率为12%。土地使用税以纳税人实际占用的土地面积为计税依据,依照规定税额计算征收。其实际占用土地的面积,按土地使用证书确认的土地面积计算。

案例:某营利性医院05年成立,其医疗服务收入已用于改善医疗卫生条件,自有房产原值8000万元。2009年将部分房产用于出租,房产原值900万元,取得租金收入80万元。该医疗机构09年如何缴纳房产税?营利性医院,税收。

分析:营利性医疗机构取得的收入,直接用于改善医疗卫生条件的,自其取得执业登记之日起,3年内可以免征房产税。09年该医疗机构免税期已满,应按规定征收房产税。 自用房产应纳房产税额=(8000-900)×(1-30%)×1.2%=59.64万元

出租房产应纳房产税额=80×12%=9.6万元

三、车船税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船税暂行条例》及《江苏省〈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船税暂行条例〉实施办法》,在我省境内,除依照《条例》规定免征车船税的纳税人外,都应当依照规定缴纳车船税。所以,自2007年度起,医疗机构自用车船不再享受免征车船税政策。 《车船税暂行条例》规定的免税车船如下:

(一)非机动车船(不包括非机动驳船);

(二)拖拉机;

一、营业税

纳税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提供《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规定的应税劳务、转让无形资产或者销售不动产的,为营业税的纳税人,应当按照营业额和规定的税率计算缴纳营业税。

医院、诊所和其他医疗机构提供的医疗服务,免征营业税。医院、诊所和其他医疗机构提供的其他劳务如出租设备、房产、土地,转让无形资产、销售不动产等依法应当缴纳营业税。

二、房产税、土地使用税

(一)自用房产、土地营利性医院,税收。

1、非营利性医疗机构自用的房产、土地,免征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

2、营利性医疗机构取得的收入,直接用于改善医疗卫生条件的,自其取得执业登记之

日起,三年内给予下列优惠:对营利性医疗机构自用的房产、土地免征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三年免税期满后恢复征税。

(二)出租房产、土地

医院、诊所和其他医疗机构出租的房产、土地,应依法缴纳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以房产租金收入为房产税的计税依据,税率为12%。土地使用税以纳税人实际占用的土地面积为计税依据,依照规定税额计算征收。其实际占用土地的面积,按土地使用证书确认的土地面积计算。

案例:某营利性医院05年成立,其医疗服务收入已用于改善医疗卫生条件,自有房产原值8000万元。2009年将部分房产用于出租,房产原值900万元,取得租金收入80万元。该医疗机构09年如何缴纳房产税?

分析:营利性医疗机构取得的收入,直接用于改善医疗卫生条件的,自其取得执业登记之日起,3年内可以免征房产税。09年该医疗机构免税期已满,应按规定征收房产税。 自用房产应纳房产税额=(8000-900)×(1-30%)×1.2%=59.64万元

出租房产应纳房产税额=80×12%=9.6万元

三、车船税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船税暂行条例》及《江苏省〈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船税暂行条例〉实施办法》,在我省境内,除依照《条例》规定免征车船税的纳税人外,都应当依照规定缴纳车船税。所以,自2007年度起,医疗机构自用车船不再享受免征车船税政策。 《车船税暂行条例》规定的免税车船如下:

(一)非机动车船(不包括非机动驳船);

(二)拖拉机;

医疗机构应将与上述免税收入的有关文件资料和证明材料,报主管税务机关核实备案。未经税务机关备案的,一律不得享受免征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

经认定为非营利组织的非营利性医疗机构除享受非营利组织企业所得税税收优惠外,还可以享受《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等税收规范性文件规定的其他税收优惠政策。 有生产经营所得和其他所得的医疗机构,应按照《税收征收管理法》等的规定,按期进行纳税申报并使用税务发票,按规定可使用财政收据的除外。

案例:某非营利性医疗机构08年取得捐赠收入50万元,财政拨款100万元,房屋租赁收入30万元,财产转让收入50万元,培训收入10万元。以上各项收入哪些应作为应纳税所得额?

分析:非营利性医疗机构取得财税[2009]122号文件规定的各项收入可以作为免税收入不征营业税。捐赠收入50万元、财政拨款100万元属于此类,免征企业所得税。

《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八十五条规定,企业所得税法所称符合条件的非营利组织的收入,不包括非营利组织从事营利性活动取得的收入,但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的除外。上述房屋租赁收入30万元,财产转让收入50万元,培训收入10万元属于营利性活动取得的收入,应作为应纳税所得额。

五、个人所得税

(一)个人经政府有关部门批准,取得执照,以门诊部、诊所、卫生所(室)、卫生院、医院等医疗机构形式从事疾病诊断、治疗及售药等服务活动,应当以该医疗机构取得的所得,作为个人的应纳税所得,按照“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应税项目缴纳个人所得税。 个人未经政府有关部门批准,自行连续从事医疗服务活动,不管是否有经营场所,其取得与医疗服务活动相关的所得,按照“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应税项目缴纳个人所得税。

(二)个人因在医疗机构(包括营利性医疗机构和非营利性医疗机构)任职而取得的所

得,依据《个人所得税法》的规定,应按照“工资、薪金所得”应税项目计征个人所得税。 乡村卫生室(站)的医务人员取得的所得,按照“工资、薪金所得”应税项目缴纳个人所得税。

(三)受医疗机构临时聘请坐堂门诊及售药,会诊、主刀等,由该医疗机构支付报酬,或收入与该医疗机构按比例分成的人员,其取得的所得,按照“劳务报酬所得”应税项目缴纳个人所得税,以一个月内取得的所得为一次,税款由该医疗机构代扣代缴。(《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从事医疗服务活动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7]178号)

常见问题解答

1、营利性医疗机构能否免征营业税?

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第八条规定,医院、诊所和其他医疗机构提供的医疗服务免征营业税。

2、个人从非营利性医疗机构取得的收入,能否免征个人所得税?

答:除《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第四条、第五条规定的减免税项目外,个人从非营利性医疗机构取得的工资薪金、劳务报酬、利息股息红利等所得均应按规定缴纳个人所得税,应分别按不同所得项目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由支付所得的非营利医疗机构代扣代缴。

3、个人开办医院、诊所如何征收个人所得税?

答:个人投资或个人合伙投资开设医院(诊所)而取得的收入,应依据个人所得税法规定,按照“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应税项目计征个人所得税。对残疾人、转业军人、随军家属和下岗职工等投资开设医院(诊所)而取得的收入,仍按现行相关政策执行。

营利性医院,税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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