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务员因公出国规定

2018-06-25   来源:近代名人名言

关于加强国家工作人员因私事出国(境)管理的暂行规定
篇一:公务员因公出国规定

中共中央组织部

公 安 部

人 事 部

关于印发《关于加强国家工作人员因私事出

国(境)管理的暂行规定》的通知

公通字[2003]13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党委组织部,公安厅、局,人事厅(局),中央和国家机关各部委干部(人事)司(局),解放军总政治部干部部,各中央企业人事(组织)部门,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公安局:

为适应改革开放和我国加入世贸组织后形势发展的需要,保障公民出国(境)权利,公安机关将进一步简化公民因私事出国(境)申请手续,2005年 以前在全国大、中城市实现公民按需申领护照。即除保留部分国家工作人员仍按照组织、人事管理权限和行政隶属关系出具单位意见外,其他公民只要不具有法律、法规规定的不准出境的情形,凭本人居民身份证、户口簿即可按需要向公安机关申领出入境证件。

为加强国家工作人员因私事出国(境)的管理,落实中央关于加强党政领导干部出国(境)管理的规定,维护党纪政纪,维护国家安全和利益,我们制定 了《关于加强国家工作人员因私事出国(境)管理的暂行规定》,请遵照执行。各组织、人事部门和公安机关要相互配合,切实加强对国家工作人员因私事出国 (境)的管理工作。各事业单位和企业单位人事部门要参照本规定,加强对有关国家工作人员因私事出国(境)的管理工作。因工作相互推诿扯皮,管理不力,出现 漏洞的,要视情节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二00三年一月十四日

关于加强国家工作人员因私事出国(境)

管理的暂行规定

第一条 为加强对国家工作人员因私事出国(境)管理,适应改革开放和经济发展的需要,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国家工作人员因私事出国(境),应按照组织、人事管理权限履行审批手续。

第三条 本规定所称国家工作人员,是指国家公务员以及参照、依照公务员管理的国家工作人员。

国有公司、企业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和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委派到非国有企业单位、社会团体从事公务的人员,以国家工作人员论。

第四条 下列国家工作人员(以下称“登记备案人员”)申请因私事出国(境),须向户口所在地的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部门提交所在工作单位对申请人出国(境)的意见。

(一)各级党政机关、人大、政协、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人民团体、事业单位在职的县(处)级以上领导干部,离 (退)休的厅(局)级以上干部;

(二)金融机构、国有企业的法人代表,县级以上金融机构领导成员及其相应职级的领导干部,国有大中型企业中层以上管理人员,国有控股、参股企业中的国有股权代表;

(三)各部门、行业中涉及国家安全及国有资产安全、行业机密的人员。

第五条 登记备案人员的基本情况由其所在工作单位负责向公安机关登记备案。登记备案的内容包括:姓名、性别、出生日期、身份证号码、户口所在 地、工作单位、现任职务、主管部门等。登记备案人员工作单位、现任职务、主管部门等发生变化的,有关单位应当及时变更相应登记备案的内容。

第六条 公安机关负责本地区国家工作人员登记备案工作的业务指导和数据管理。

第七条 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部门受理公民因私事出国(境)申请时,应当核实有关单位登记备案的情况,确定是否颁发出入境证件。已登记备案的国家工作人员,如未提交所在工作单位对申请人因私事出国(境)的意见,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部门不予受理或办理。

第八条 各级组织、人事部门和公安机关在因私事出国(境)管理工作中,应建立有效的联系机制,制定责任制度和保密制度,指定专人负责。

第九条 各级组织、人事部门应对本单位已申领出入境证件的国家工作人员严格执行有关管理规定,实行因私事出国(境)报告登记制度,要求出国(境)人员在境外遵守外事纪律,未经批准不得逾期滞留。登记备案人员已申领的出入境证件,由所在单位组织、人事部门集中保管。

第十条 各级组织、人事部门因未按规定办理审批手续或登记备案手续的,公安机关违反规定办理出入境证件造成

国家利益损失的,应视情节追究直接责任人和主管领导的责任,按照有关规定给予行政处分或者依法予以处罚。

第十一条 各地区、各部门可根据实际情况,制定具体实施办法,按照隶属关系,分别报送中央组织部、中央金融工委、中央企业工委、公安部、人事部备案。

第十二条 本规定由中央组织部、中央金融工委、中央企业工委、公安部、人事部负责解释。

第十三条 本规定自印发之日起执行。

公务员假期规定
篇二:公务员因公出国规定

公务员因公出国规定。

现将《文化部机关国家公务员考勤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文化部机关国家公务员考勤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文化部机关国家公务员的组织性、纪律性,规范各项请假、考勤制度,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部机关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文化部机关国家公务员。

第二章 假期类别和期限

第三条 病假 公务员因疾病(因公致残或患职业病者除外)必须治疗和休养的,可以请病假。

第四条 事假 公务员因本人或家庭有紧急事务需要处理的,可以请事假。公务员因公出国规定。

第五条 公假 属下列情况之一者,经领导批准,可以算公假:

(一)公务员凭学校通知书参加学生家长会的。

(二)公务员的住宅设施因房管部门维修或其它原因须由公务员在家料理的。

第六条 婚假 公务员本人结婚,可以请婚假,假期三天。男二十五周岁、女二十三周岁以上初婚登记的,为晚婚。双方晚婚的,除国家规定的三天婚假外,各增加奖励假七天。

第七条 丧葬假 公务员的配偶、父母、子女、岳父母、公婆死亡,可以请丧葬假,假期不得超过五天。公务员因公出国规定。

第八条 探亲假 公务员连续工作满一年,与配偶或与父母不住在一起并不能在公休假日团聚的,可以请探亲假。

(一)公务员探望配偶的,每年给一方探亲假一次,假期三十天。

(二)未婚公务员(包括丧偶或离婚已满一年的)探望父母(包括自幼抚养其长大,现仍与本人保持联系的抚养人,下同),每年给假一次,假期二十天。如因工作需要,本司局当年不能给假或本人自愿两年探亲一次的,可以两年给假一次,假期四十五天。

(三)已婚公务员探望父母,每四年给假一次,假期二十天。

第九条 出境探亲假 凡符合国家规定探亲条件的公务员出境探亲,可以请出境探亲假,假期三个月,归侨、侨眷假期六个月。出境探亲的假期视不同情况可适当延长,假期最多不得超过一年。

第十条 路程假 公务员到外地结婚(不包括旅行结婚)、奔丧或探亲,给予往返路程假。 第十一条 生育假

(一)婚前检查假:公务员进行婚前检查,给假半天。

(二)产前检查假:女性公务员进行产前检查,按实际情况给假。

(三)产假:女性公务员产假九十天,其中产前假十五天;难产的增加假期十五天;多胞胎生育的,每多生育一个婴儿,增加产假十五天。

(四)晚育奖励假:已婚妇女二十四周岁以上生育第一个孩子的为晚育。晚育的女性公务员除国家规定的产假外,增加奖励假十五天。产妇护理有困难的,此项奖励假亦可由男方使用。

(五)抚育独生子女假:育龄女性公务员响应国家号召只生育一个孩子的,凭独生子女证,可以在产假期满后继续休假至孩子满六个月(晚育奖励假另加)。

(六)怀孕流产假:女性公务员怀孕流产的,根据医务部门的证明给予休假。

1.女性公务员怀孕不满四个月流产的,给假十五天至三十天。

2.女性公务员怀孕满四个月以上流产的,给假四十二天。

(七)哺乳假:女性公务员有不满一周岁的婴儿需要亲自哺乳的,每天给一小时的哺乳时间。多胞胎生育的,每多一个婴儿增加三十分钟。

以上(二)、(三)、(四)、(五)、(六)、(七)项均不适用非婚生育及非计划生育。 第十二条 工伤假 公务员因公受伤,必须治疗和休养的,给予公伤假。

第十三条 搬迁假 公务员因住房搬迁,给假三天。

第十四条 出差假 公务员因公出差前,根据实际情况可做有关准备事宜,给假半天至一天;完成任务返回后,出差超过两周的,给假一天,超过一个月的,给假两天。对于出差的公务员的公休假日,应在出差的地点享受,如果在出差地点未享受的,应在两周内补给与公休假日相等的休息时间。

第十五条 值班假 公务员在法定假日或公休假日值班的,应在两周内补给与值班时间相等的休息时间。

第十六条 出国准备假 派驻使领馆常驻人员出国前,给假三十天,准备出国事宜。

第十七条 驻外回国休假 派驻使领馆常驻人员,任期结束回国后,给假三十天,未在任期内休假的,给假六十天,中间休假超假的不再给假。

第十八条 带薪年休假 公务员(不包括试用期和见习期人员)连续工作一年以上,可享受带薪年休假。

(一)参加工作不足十年的,休假七天;

(二)参加工作满十年不足二十年的,休假十天;

(三)参加工作满二十年的,休假十五天。

第十九条 假期计算 病假、生育假、路程假、探亲假、出境探亲假、公伤假、出差假、出国准备假、驻外回国休假均包括法定假日和公休假日在内;事假、婚假、丧葬假、值班假、带薪年休假均不包括法定假日和公休假日在内。

第三章 各类假期的待遇

第二十条 病假期间的待遇 全年病假累计超过三个月不满六个月的,扣发本人年度奖金的三分之一;超过六个月的,不发本人年度奖金。

第二十一条 事假期间的待遇 全年事假累计超过一个月不满三个月的,扣发本人年度奖金的三分之一;超过三个月不满六个月的,扣发本人年度奖金的二分之一;超过六个月的,不发本人年度奖金。

第二十二条 探亲假期间的待遇 探亲假期间,年度奖金照发。

第二十三条 出境探亲假期间的待遇 出境探亲假期间,年度奖金照发。批准续假期间内待遇,按事假规定办理。

第二十四条 生育假期间的待遇

(一)生育假期间,年度奖金照发。

(二)产假期满后,因身体原因仍不能工作的,经医务部门证明后,其超过产假期间的待遇,按病假的有关规定处理。

以上(一)、(二)项均不适用于非婚生育及非计划生育。

第二十五条 各类假期间的工资待遇执行有关规定。

第四章 请 假 程 序

第二十六条 公务员请假须提出书面申请,填写《文化部机关国家公务员请假单》(附件一)①,经领导批准后有效。如因重病或急事不能事先请假时,可委托他人代为请假或办理补假手续。① 附件一略。

第二十七条 凡请病假或工伤假两天以上的,均须有合同医院证明或非合同医院的急诊证明;病假、工伤假需延长休养期和产假期满需继续休养的,均根据合同医院的诊断证明由所在司局审核批准。

第二十八条 请假期满因故不能上班的,可以申请续假。续假手续与请假手续相同。

公务员出境探亲一般不得续假,如确有特殊情况,不能按期返回的,本人必须提前一个月向所在司局提出申请,经批准方可续假。

第二十九条 请假或续假期满上班后,应立即销假。

第三十条 公务员请假,假期在一周之内的由直接行政首长审批,超过一周的应由上一级行政首长审批。司局长请假,由主管部长批准并报办公厅部长办公室备案。司局长的考勤由各司局办公室负责。

第五章 旷工及其行政处理

第三十一条 凡属下列情况之一者,按旷工论:

(一)不经请假或请假未获批准而擅自离开工作岗位的。

(二)请假期限已满,不续假或续假未获批准而逾期不归的。

(三)不服从组织调动和工作分配,不按时到工作岗位工作的。

第三十二条 旷工连续十五天以内或一年累计三十天以内的,不发年度奖金。

第三十三条 旷工连续超过十五天或一年内累计超过三十天的,予以辞退。

第六章 附 则

第三十四条 本办法的实施由各司局办公室(综合处)负责。各司局应建立相应的考勤制度,每月由各处(室)填写《文化部机关国家公务员考勤登记表》(附件二)①,定期公布公务员出勤、迟到、早退、请假、旷工等情况,各司局办公室(综合处)汇总后,于每月十日前,将《考勤登记表》报送人事司,其中涉及工资变动、年度奖金和行政处理的,由人事部门承办。① 附件二略

第三十五条 本办法由人事司负责解释。

第三十六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公务外出管理制度
篇三:公务员因公出国规定

公务外出管理制度

文件编号 :版本: A 修改号: 1 密级:□公开 ■一般 □保密 □绝密 编制: 日期: 审核:日期:批准: 日期: 受控状态:

1.目的

本制度旨在规定员工因公外出的有关事项,明确相关审批流程和费用标准,从而使员工高效,有序,节约地完成出差任务。 2.适用范围

2.1本制度适用于公司所有人员的公务外出管理。

2.2长期驻外人员不适用本制度,驻外人员的住宿、津贴等公司另行规定。 3.定义

3.1本制度所规定的公务外出包括出差和一般公务外出两类。

3.2经批准离开日常工作范围(指常州范围内)从事与业务相关活动且超过8小时的为出差,出差需填写《出差审批单》并按流程完成报审报批工作。

3.3除上条规定情况外的因公外出为一般公务外出,一般公务外出无需填写《出差审批单》,但需填写《用车申请单》并报部门负责人批准。 4.职责

4.1出差人员:执行出差计划;差旅费借款单、差旅费报销单的填写。

4.2部门负责人:安排员工出差;排定出差计划;出差备用金的审核;差旅费的审核。 4.3总经理:出差备用金的审批;差旅费的审批。 4.4财务部:出差备用金的支付;差旅费的审核与报销。 5.出差纪律

5.1不得以出差名义不按指定路线或绕道游山玩水,否则所发生的一切费用由个人自理。 5.2出差人员利用工作之便绕道回家者,一经查出,不予报销任何费用,并按旷工处理。 5.3出差人员每2天需向直接领导电话或邮件汇报工作进展情况,并将所在地点的住宿电话反馈给部门经理以便应急事宜处理。 6.出差的相关规定 6.1出差审批流程及权限

6.1.1出差时间不超过3天(含)且出差目的地为国内地区的,由部门经理/总监审批。 6.1.2出差时间超过3天或出差目的地为国外地区的,由总经理审批。 6.1.3具体审批流程参见附件1。 6.2《出差审批单》的相关说明

6.2.1单人出差的,《出差审批单》原则上应由出差人自行填写并完成报审报批工作;由部门经理/总监安排的紧急出差,出差人来不及填写《出差审批单》并完成报审报批工作的,可由部门经理/总监安排专人代为填写并报审报批。

6.2.2《出差审批单》一式两份,一份于出差前报综合管理部作为计算考勤之依据,一

公务员因公出国规定。

份于费用报销时报送财务部。未能提供有效《出差审批单》的,出差时间一律按旷工处理且公司一律不予报销任何出差费用。

6.2.3多人同行(含两人)出差的,由出差发起部门或公司领导指定专人填写《出差审批单》,出差人不需自行填写。 6.3出差备用金的相关规定

6.3.1出差人于出差前可至财务部申领一定数额的备用金。原则上,员工申领备用金的金额不得超过其本人未结工资总额,特殊情况的,需在《出差审批单》上予以列明。 6.3.2申领出差备用金时,由出差人填写《现金借款单》经部门经理/总监审核、财务复核后报总经理批准。为简化财务部门复核手续,出差人可向财务部门出示《出差审批单》。 6.3.3因紧急出差等特殊情况,出差人无法自行完成出差备用金申领的,可由部门经理/总监代为办理。部门经理/总监指定其他人代办的,借款责任仍由部门经理/总监承担。 7.差旅费的相关规定

7.1差旅费由交通费、住宿费、伙食补助费、杂费组成。

7.1.1交通费是指城市与城市、国家与国家之间以及出差城市内的交通费用(如机票费、火车票费、公交车费等)。

7.1.2住宿费是指出差人在出差地的住宿费用。

7.1.3伙食补助费是指出差人出差期间可享受的就餐补贴费用。享受出差伙食补助的人员不再享受公司提供的免费工作餐补贴。

7.1.4杂费是指出差人在出差期间的城通讯费、出差补贴等其他各项费用。

7.1.5以上费用中交通费、市内交通费、住宿费需提供正式票据,伙食补助费和杂费采用限额包干形式进行,出差人不需提供票据。 7.2国内差旅费标准 7.2.1交通费相关规定

7.2.1.1城市间交通费报销标准

7.2.1.2城市内交通费用凭票按实报销,原则上公司不予报销出租车费、汽车租赁费。因特殊原因产生出租车费、汽车租赁费的,由出差人填写《内部申请单》报总经理批准后

方可酌情予以报销此类费用。

7.2.1.3乘坐火车时长超过6小时的,方可乘坐卧铺。否则,公司将只承报同时间、同车次硬座车票费用,多余部分由出差人自行承担。 7.2.2住宿费、伙食补助费、杂费报销标准:

7.2.3按公司制度许可,出差人使用公司汽车出差的,不可再报销城市内交通费。 7.2.4报销城市内交通费时,需提供出差地当地有效票据,不可以其他票据代充。对不能提供规定票据的,公司一律不予报销,相应费用由出差人自行承担。

7.2.5因业务单位统一安排等原因导致住宿费超标的,可以《内部申请单》形式向总经理说明情况,经总经理审批确认后可按实予以报销。

7.2.6当天出差时长超过6小时的,可全额享受餐补及杂费补贴;不足6小时的,按50%的比例享受餐补贴和杂费补贴。

7.2.7驾驶员送出差人员去出差目的地且当天返回的,只可按7.2.6规定享受餐补,不享受杂费补贴。未能当天返回的,可按出差人员标准享受餐补和杂费补贴。

7.3国外差旅费标准

7.3.1交通费: 出国人员选择经济合理的出行路线。在此期间的交通费用实行凭票实报

实销。出差人提供的票据应为出差当地有效票据,不可以其他票据代替,否则公司将不予承担。原则上公司不予报销出租车费、汽车租赁费。因特殊原因产生出租车费、汽车租赁费的,由出差人填写《内部申请单》报总经理批准后方可酌情予以报销此类费用。 7.3.2住宿费、伙食补助费报销标准

7.3.3当天出差时长超过6小时的,可全额享受餐补及杂费补贴;不足6小时的,按50%的比例享受餐补贴和杂费补贴。

7.4在出差过程中,因业务需要而产生并经总经理确认的招待费、礼品费等用于公务接待所产生的费用可与出差费一起报销。但报销前需填写《公务接待申请表》并完成报审报批后以附件形式报财务部审核存档。

7.5参加会议或培训,会务费或培训中已含住宿或伙食费时,公司不再相应费用或补贴。 8.一般公务外出管理规定

8.1一般公务外出是指当天去当天回的公务出差。

8.2一般公务外出地为无锡、镇江、常州市内(含武进、溧阳、金坛)的,按15元/人的标准给予误餐补贴。

8.3出差地属8.2规定以外地区时,出差时长(含在途时间)超过6小时的,可按7.2.2规定标准全额享受误餐补贴;不足6小时(含)的,按7.2.2规定标准的50%享受误餐补贴。

8.4误餐补贴的报销方法与差旅费报销方法相同。

8.5多人同时外出的,可统一或自行报销误餐补贴。统一报销时需误餐人共同签字确认。 8.6一般公务外出所产生的公共交通费(不含出租车费、汽车租赁费等)可按实报销。 9.其他规定

因公出国材料需要
篇四:公务员因公出国规定

出访人员有关材料

公务员因公出国规定

http://m.myl5520.com/mingrenmingyan/91427.html

展开更多 50 %)
分享

热门关注

[王维观猎]王维《观猎》原文及译文

近代名人名言

凉州词二首王之涣意思|王之涣的《凉州词二首》的配图和全诗翻译赏析

近代名人名言

明良海外|《明良论》阅读练习答案及译文

近代名人名言

评价孙中山的功与过

近代名人名言

孙中山的成就

近代名人名言

国庆的资料

近代名人名言

曾国藩总结一生的名句

近代名人名言

孙中山的事迹

近代名人名言

法国抗英民族女英雄

近代名人名言

养成积极主动的生活态度(献给性格内向的人)

近代名人名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