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者责任险赔偿范围

2010-04-18   来源:幼儿园课件

第三者责任险的赔偿范围及标准
篇一:第三者责任险赔偿范围

  劳动法应当以 劳动尊严 、 劳资共赢 理念作为其追求的最高伦理目标。下面是小编为你整理的第三者责任险的赔偿范围及标准,希望你喜欢。

  第三者责任险的赔偿范围及标准

  (一)第三者责任险赔偿范围

  第三者责任险的赔偿范围是:人身伤亡和财产直接损毁。

  人身伤亡:人的身体受到伤害或人的生命终止。

  直接损毁:保险车辆发生意外事故,直接造成事故现场他人现有财产的实际损毁。

  保险人不是无条件地完全承担“被保险人依法应当承担的经济赔偿责任”,而是依照《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办法》及保险合同的规定给予赔偿。

  1)无论是道路交通事故还是非道路事故,第三者责任险的赔偿均依照(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办法》规定的赔偿范围、项目和标准作为计算保险赔偿的基础。任,损失的内容,当地执行抚恤金的标准。如被保险人在事故中应付的责被保险人在向保险人提出索赔时,各种伤害的一般治疗时限,陪护费、营养费的标准等。确认保险事故性质、原因、应向保险人提供证据、相关证明和材料,包括:保险单及损失程度等有关的证明材料和有关费用单据。的规定,认为有关证明和资料不完整的,应当及时通知被保险人补充。保险人依据保险合同事故的赔偿应当按照我国《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办法》规定的交通事故“以责论处”的原则,被保险人应按照在交通事故中所负责任的比例承担己方损失和对他方的赔偿责任,保险人则按照保险合同的规定,对被保险人在事故中应负责任比例下承担的己方损失和对他方赔任范围内承担保险赔偿责任。对于任何与所负交通事故责任不相适应而加重被保险人赔偿责任的,保险人不负责对加重部分的赔偿责任。

  2)在上述基础上,根据保险合同所载的有关规定计算保险赔款。如保险合同所签订的各项条款,投保项目及责任限额等。

  根据车辆种类的不同,规定了第三者责任险每次事故的最高赔偿限额。

  机动车辆每次事故的责任限额在签订保险合同时按5万元、10万元、20万元、50万元、100万元和100万元以上不超过1000万元的档次协商确定。

  挂车投保以后与主车视为一体,是指要求挂车和主车都必须投保了第三者责任险,而且是主车拖带挂车。无论赔偿责任是否挂车引起的,均视同主车引起的,保险人的总赔偿责任以主车赔偿限额为限。主车、挂车不在同一保险公司投保的,发生保险事故后,被保主车的保险公司索赔,同时还应提供主车、挂车各自的保险单。两家保险公司按照所收取的保险单上载明的第三者责任险的保险费比例分摊赔款。但当主车、挂车有其中之一没有投保时,保险公司不负责赔偿。

  保险车辆发生保险事故致使第三者的财产损坏,若估计修复费用不会达到或接近财产的实际价值,应根据“交通事故财产损失以修为主”的原则尽量修复。通过对损坏财产的修复,使其尽量恢复到损坏以前的状态和使用性能。修理前,被保险人应会同保险人对损坏的财产进行损失鉴定,明确修理项目、修理方式和修理费用。否则,保险人有权重新核定修理费用或拒绝赔偿。在重新核定修理费用时,被保险人有义务如实向保险人提供受损情况、修理情况及有关证明材料,如果发现其存隐瞒,不如实申报,或严重影响保险人正常取证和确定事故原因、损失程度等行为,保险人可部分或全部拒绝赔偿。

  3)应剔除保险合同中规定的免赔部分。

  (二)第三者责任险赔偿依据和标准

  1)第三者责任险的赔偿依据是我国现行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办法规定的赔偿范围、项目和标准以及保险合同的有关规定。

  2)On偿标准:根据保险单载明的赔偿限额核定赔偿金额。有两种情况:

  当被保险人按事故责任比例应负的赔偿金额超过赔偿限额时:

  赔款二赔偿限额x(卜免赔率)

  即赔款额度不能超过保险合同规定的赔偿限额。

  当被保险人按事故责任比例应负的赔偿金额低于赔偿限额时:

  赔款=应负赔偿金额x(1一免赔率)

  3)第三者责任险免赔率。

  第三者责任险的损失除经保险双方确认后,还应根据保险车辆驾驶员在事故中所负责任的大小,在赔款中扣除一定的免赔率。负事故的全部责任以及单方肇事事故,扣除应付赔款金额的20%;负事故主要责任的,扣除应付赔款金额的15%;负同等责任的,扣除应付赔款金额的10%;负事故次要责任的,扣除应付赔款金额的5%a

  被保险人自行承诺或支付的赔偿金额:不符合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办法规定的赔偿范围、项目和标准以及保险合同规定的,且事先未征得保险人同意,被保险人擅自同意承担或支付的赔款,保险人有权重新核定或拒绝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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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什么第三者责任险要保100万
篇二:第三者责任险赔偿范围

  很多司机或新手司机都不太清楚,第三者责任险为什么要保100万呢?那么,下面小编来给你解答一下~

  中国,是全世界交通事故发生最多的国家之一。有非常多的一些令人痛心疾首的新闻事件经常发生,如:酒后驾驶、货车超载、闯红灯导致车辆相撞等等等等,在这些交通事故里面有很多的无辜受害者,他们并没有开车,但是却受到了交通事故的波及导致伤残甚至是死亡!如果是有责任的车主,希望你们能够上一份保护他人的车辆保险——机动车辆第三者责任险。

  2016年各地交通事故人员伤亡赔偿的内容有:

  1、死亡赔偿金。

  2、丧葬费。

  3、被扶养人生活费。

  4、精神损失费。

  5、受害人亲属办理丧葬事宜支出的交通费、住宿费和误工损失等其他合理费用。

  6、如果受害者是医疗一段时间后死亡的,还有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误工费、营养费、护理费等等。如有财产损失的,还可以要求赔偿财产损失(如车辆维修费等)。

  第三者责任险中,死亡赔偿金占比最大。

  以30岁男性,且有1个3岁孩子为例:他死亡的赔偿金是487620=24381*20年,(死亡赔偿金的计算方式是: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20年,上述数据来源于2014年四川省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统计公报)。

  抚养费赔偿是270405=18027*15年(18岁-3岁)(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抚养年限 /抚养分担人数,上述数据来源于2014年四川省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统计公报)。

  两项总计是758025元,75.8万的赔偿先由交强险支付11万,剩下的全由商业三者保险在限额内承担,再加上其它赔付项目,100万的三者险可以勉强支付。

  现在城市中豪车比比皆是,玛莎拉蒂、劳斯莱斯、捷豹、法拉利穿行城市的大街小巷。交通参与者驾驶技能、人员素质参差不齐,碰撞在所难免。

  2012年,温州车主朱小姐的广本雅阁“轻吻”了身价1200万元的劳斯莱斯,导致该车受损。交警对事故做出认定,广本雅阁轿车承担事故全责,被索赔200万元修理费。事故责任认定书下达后,为雅阁车仅购买了50万商业三者险的朱小姐为巨额赔偿失声痛哭。

  由此可见,一旦发生事故、赔偿金额高的情况下,交强险的赔偿金额0.2万和50万三者险就显得杯水车薪了。

  国内几乎所有保险公司都能为车主们在投保三者险方面提供多重可选择的档次:如5万元、10万元、20万元、50万元、100万元和100万元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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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汽车保险投保知识
篇三:第三者责任险赔偿范围

  随着有车一族数量的不断攀升,如何为爱车选择合适的车险开始成为广大车主关注的焦点问题。以下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关于汽车保险投保知识,供大家参考!

  汽车保险投保知识

  (一)汽车保险的投保人和保险标的

  凡是汽车的所有人或与汽车有经济利害关系的人都可作为汽车保险的投保人。保险标的必须是合法取得和占有并经有关部门审核和检验、领有合格证明与行驶证的车辆并配备有驾驶执照的驾驶员。作为标的的汽车应该是一个整体,即包括发动机、底盘、车身、车胎及车上必备零件和装备。车上其他财产,如燃料、物料,私人用品等不属于保险标的。

  (二)汽车保险的构成

  1、汽车损失险

  主要对被保险车辆因碰撞原因和非碰撞原因(如自然灾害、意外事故、偷窃等)引起的损失负责。一般分为四个方面:

  1)碰撞、倾覆、失火、爆炸;

  2)雷击、暴风、龙卷风、洪水、地震、地陷、海啸、冰陷、隧道坍塌、空中运行物体的坠落等。

  3)全车失窃三个月以上;

  4)载运车辆过河的渡船发生自然灾害或意外事故。但只限于有驾驶人员随车照料者。

  此外,合理的施救费用也属保险责任范围。

  2、第三者责任保险

  被保险人或其允许的驾驶人员在使用保险车辆过程中发生意外事故,致使第三者遭受人员伤亡或财产损毁,根据有关法律规定应由被保险人承担的经济赔偿责任即为第三者责任,被保险人只要投保第三者责任险,产生赔偿责任后可由保险人承担。但对由此引起的刑事责任,以及因故造成第三者停电、停产、停业等间接损失,保险人不予负责。

  (三)除外责任

  对以下除外事项保险人也可免费,其中包括涉及第三者责任。

  1、战争、军事行动和政府征用;

  2、被保险人或其驾驶人员的故意行为或违法行为;

  3、竞赛、测试及无证驾驶、酒后、药物麻醉状态下驾驶;

  4、自然磨损、朽蚀以及轮胎的自身爆裂;

  5、保险车辆遭受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后,未经必要的修理继续使用,致使损失扩大的部分,以及其他间接损失。

  (四)保险费率

  汽车保险费率制订除遵循一般财产保险在制定费率应掌握的原则外,需考虑自身业务的特点,如车辆的型号、结构和使用年限等。

  在经营汽车保险业务时,对车辆损失险采用了基本保险费加固定费率计算保险费的办法,其中基本保险费是根据车辆种类确定的,每种车辆的基本保险费又分自用和营业用两种。这样做的目的是为了缩小新、旧车辆的保险费差距,使权利和义务基本保持一致。对第三者责任险,只是按照车辆种类收取固定保险费。

  (五)赔偿处理

  1、车辆损失险的赔偿处理

  1)全部损失

  若在保险有效期内,保险车辆因责任范围的事故、原因发生全损,按保险金额赔偿,但不超过该车出险时重置价。

  保险车辆发生部分损失时,按实际修理费用赔偿,但不超过保险金额为限。如保险金额低于出险时的重置价值,则以保险金额与重置价值的比例进行赔偿。

  2、第三者责任保险的赔偿处理

  赔偿额主要根据保险条款和现行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的有关规定确定,依次赔偿结案,善后工作由被保险人自理赔偿后,保险单继续有效,直至保险期满。

  汽车保险的购买原则

  一、优先购买足额的第三者责任保险

  所有的汽车保险险种第三者最为重要。毕竟,汽车毁了可以不开车,但是,他人的赔偿是免除不了的,购买汽车保险时应该将保持赔偿他人损失的能力放在第一位。否则,唯一可做的就是在事故出现后,先把房子卖掉,或者离婚保全财产,你愿意吗?上述钻空子的前提是对方没有对你的资产申请财产保全。所以,为了避免类似麻烦,还是把第三者险保足额。

  二、三者险的保险金额要参考所在地的赔偿标准

  全国各个地方的赔偿标准是不一样的,据汽车保险赔偿的最高标准计算,如果死亡1人,深圳地区最高赔偿可达到150万元,北京地区最高可能也要80万元。举例来说:如果2008年交通事故付全部责任,死亡一人,死者30岁,北京城市户口,赔偿计算如下,估计需要60万元。

  上述三项加起来可能超过60万。如果是北京车主,建议看看自己的老保险单,如果是保险金额不足的,建议至少投保20万以上,有条件的投保50万,不要去节省第三者责任保险的钱。有的保险公司在投保超过50万,还拒绝保险呢。从这个角度看,就应该知道第三者责任险的要害了吧。

  三、买足车上人员险后,再购买车损险

  开车的人是你,建议如果没有其他意外保险和医疗保险的车主,给自己上个10万的司机险,作为医疗费用,算是对家人负责吧。乘客险如果乘客乘坐几率多,可以投保金额多些,5-10万/座,算是对家人和乘客负责。如果乘客乘坐几率少,每座保1万就比较经济。

  四、购买车损险后再买其它险种

  交通事故往往伴随汽车损坏,这里不用多说了。

  五、购买三者险、司机乘客座位责任险、车损险的免赔险

  多花一点钱,就让保险公司赔偿的时候不扣这扣那。

  六、其它险种(盗抢险、玻璃、自燃、划痕险)结合自己的需求购买

  比如盗抢险、玻璃、自燃、划痕险等等其它险种,在汽车风险中,相对于上述1-5的风险,不会对家庭幸福和财务导致严重的影响。因此,建议根据需求来购买。

交强险与第三者责任险的赔偿范围
篇四:第三者责任险赔偿范围

交强险与第三者责任险的赔偿范围

交通强制责任险就是国家强制机动车所有人所必须购买的第三者责任保险,如果没有购买第三者责任险,不能挂牌和验车。而且在《机动车登记规定》中的第七条有明确规定,车辆管理所办理注册登记,应当登记机动车办理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的日期和保险公司的名称。由于在交强险未出台前,国家尚未对强制第三者责任险做出明确规定,所以当时各地交管部门都规定新车挂牌前必须购买商业第三者责任险。而现在则必须购买交强险,否则也不准与挂牌和上路。

交强险与现行的商业性机动车第三者责任险有本质不同。商业第三者责任险采取的是保险公司根据被保险人在交通事故中所承担的事故责任,来确定其赔偿责任。而交强险实行的是“无过错责任”原则,即无论被保险人是否在交通事故中负有责任,保险公司均将在12.2万元责任限额内予以赔偿。第三者责任险规定了较多的责任免除事项和免赔率(额)。而交强险的保险责任几乎涵盖了所有道路交通风险,且不设免赔率和免赔额。第三者责任险是以盈利为目的,属于商业保险业务。而交强险不以盈利为目的,无论盈亏,均不参与公司的利益分配,公司实际上起了一个代办的角色。

商业第三者责任险和交强险之间最大的不同点是其赔偿范围有所不同,以10万元的商业第三者责任险为例,只要是被保险人准许的合格驾驶员,在驾驶被保险车辆的过程中,给第三者造成的人身伤害和财产损失都在保险公司核定的范围以内给予赔偿。如果在事故中造成了第三者人身死亡、伤残,最高赔偿10万元;医疗费最高赔偿限额为10万元;财务损失最高赔偿10万元。总之10万元的商业商业第三者责任险的最高赔偿限额就是10万元。而交强险最高赔偿限额为12.2万元,如果被保险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后被判承担主要责任的话,那么死亡伤残最高赔偿11万元,医疗费赔偿1万元,财产损失费赔偿2000元人民币。如果被保险车辆在交通事故中被判无责的话,那么死亡伤残最高赔偿1.1万元,医疗费最高赔偿1000元,财产损失最高赔偿100元。

除了赔偿范围不同外,商业第三者责任险与交强险的保险范围也不同。除了个别事项外,交强险的赔偿范围几乎涵盖了所有道路交通责任风险。而商业三责险中,保险公司不同程度地规定有免赔额、免赔率或责任免除事项。另外交强险比商业第三者责任险具有一定强制性,根据规定,机动车的所有人或管理人都应当投保交强险,同时,保险公司不能拒绝承保、不得拖延承保和不得随意解除合同。而且交强险实行全国统一的保险条款和基础费率,保监会按照交强险业务总体上“不盈利不亏损”的原则审批费率。

但是与商业保险不同的是,交强险无论被保险人是否在交通事故中负有责任,保险公司均将按照交强险条款的具体要求在责任限额内予以赔偿。当然,这也是交强险为交通事故受害人提供基本保障的实施初衷。另一方面,《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第二十一条规定,道路交通事故的损失是由受害人故意造成的,保险公司不予赔偿。所以说行人故意“碰瓷”所引发的交通事故并不会得到赔偿,虽然强制险是无过错责任,但其前提是非故

意行为。对于受害人故意造成的保险事故,保险公司不予赔偿。这是为防止故意自杀或受害人与车主恶意串通等道德风险。

所以说车主和原商业第三者责任险到期的车主可单独购买交强险,同时可以根据自身支付能力在交强险基础上再同时购买5万、10万、20万、30万、50万以至100万元以上等不同档次限额的商业三责险。也就是说,交强险并不妨碍交通事故受害人通过其他方式获得更高赔偿。毕竟交强险的最高12.2万元赔偿金并不能百分之百的保证在遇到重大交通事故后对受害人的赔付。

案例一:2007年3月1日,车主万某买了辆货车,他向某保险公司投保了车辆损失险和第三者责任险,雇请有多年驾龄的肖某来驾驶。4月21日,汽车行驶途中出现故障,肖某想到自己的父亲具有多年修车经验,于是就把他请来修车。孰料在修车过程中,汽车突然发动,将肖某的父亲碾压致死。保险公司向万某赔付车辆险后,就再也不肯支付肖某父亲的死亡赔偿金了。保险公司的依据是车辆第三者险中“免赔条款”明确规定:投保车辆的驾驶员及家庭成员人身伤亡,或遗留车内的财产损失均不在赔付之列。万某不服,将保险公司告上法庭,要求其按车辆第三者责任险赔付肖某父亲的死亡赔偿金。

案例二:车主赵某有一辆货车从事货运经营,并向保险公司投保了保额为20万元的第三者责任险和2万元的车上人员责任险。保险期内,赵某聘请司机驾车,自己随车前往广州送货途中发现车上货物被盗,赵某急忙让司机将车停靠路边下车查看。由于车未停稳,赵某跳下车后摔倒,被该车后轮压过身亡。当赵某的家人向保险公司索赔遭拒后向法院起诉:请求确认保险合同中损害原告权利的免责条款无效,判令被告保险公司赔偿死亡补偿金等各项损失20万元。被告保险公司辩称:保险公司《机动车第三者责任保险条款》第四条第(1)项已明确规定:“机动车事故造成被保险人、驾驶人或其家庭成员人身伤亡或财产损失的,保险人不予赔偿。”赵某自己的车辆将自己压死,不属于第三者责任险赔偿范围。

案例三:2005年11月2日,协盛公司就其所有的闽CB4061号牌货车与某保险公司签订了商业第三者责任保险和车上人员责任险,同年11月9日,协盛公司驾驶员温某驾驶该车送货时,在某经营部院内停车,因未按操作规范将车熄火和挂挡停车即下车,导致车辆后溜并撞到走到车后与他人交谈的驾驶员温某,造成其受伤抢救无效死亡。事发后,协盛公司在赔偿了驾驶员的死亡赔偿金、经济补偿等损失后,起诉保险公司要求支付第三者责任保险金,保险公司则以温某不属于保险合同约定的第三者范畴拒绝赔偿。

争议焦点

本案涉及到机动车第三者责任险中“第三者”的界定问题。

所谓机动车第三者责任险,是指投保的车辆发生事故,致使第三者遭受人身伤亡或财产直接损失时,保险公司依照保险合同的约定给予赔偿。一般而言,保险公司称第一者,驾驶员称第二者,事故中的受害人称第三者。但保险公司第三者责任险的免责条款都规定:驾驶员和他的家庭成员不属于第三者。

案例一争议的焦点是家庭成员是否属于第三者?案例二、案例三争议的焦点是驾驶员是否属于第三者?

观点之争

实践中,对第三责任保险中第三者的范围认定问题,即第三者的身份的确定标准和驾驶员、车上人员是否存在特定情况下向第三者转化的可能也是一个争议较大的问题。

一种观点认为,根据保险公司提供的保险条款对第三者范围的规定“本保险合同中的第三者是指除投保人、被保险人、保险人以外的,因保险车辆发生意外事故遭受人身伤亡或者财产损失的保险车辆下的受害者”(这也是多数保险公司采用的保险条款),并在免责条款中将本车驾驶人员及其家庭成员的人身伤亡和财产损失列入了不予赔偿的范围。由此可知,驾驶员及其家庭成员不属于第三者。

另一种观点认为,第三者身份的确定,主要应依照其对车辆的操作和控制状况来进行。驾驶员身份的判定,应依事故发生时其是否实际操纵和控制保险车辆或者有能力操纵和控制保险车来确定。第三者责任保险合同将驾驶员及其亲属排除在赔偿责任范围之外的主要目的是为了避免驾驶员在驾驶和操纵车辆过程中故意行为、串通骗取保险金等道德风险,其前提应基于保险事故发生时驾驶员实际操纵车辆的情形。因此应根据具体情况来认定。 评析

实践中,由于对第三者的含义存在不同的理解,所以由此引发的纠纷较多,有必要对该问题进行深入的探讨。

1.设立第三者责任险的宗旨

第三者责任险旨在确保第三人即受害人因意外事故受到损害时能够从保险人处获得救济,是为不特定的第三人利益而订立的合同,其含义并未将被保险人或车辆驾驶人员的家属排除在外,保险车辆上人员之外所有人均属于第三者。

2.保险公司缩小“第三者”范围的目的

由于机动车第三者责任险为商业保险,很多保险公司为了降低风险,在合同中都规定有类似“保险车辆造成本车驾驶员及其家庭成员(家属)、被保险人及其家庭成员(家属)人身伤亡的属除外责任”的免责条款。从保险公司的角度看,他们之所以拟定类似条款,主要是为了防范道德风险,即投保人与家属之间串通骗保。其实,这种担心是不必要的。如果保险事故是由被保险人故意造成的,根据《保险法》第28条的规定,保险人不承担保险责任。又根据《保险法》第138条,如果投保人、被保险人进行保险欺诈活动,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因此,道德风险的防范并非没有相应措施与途径,它不需要也不应当通过预先对合法权利的剥夺来实现。

3.关于驾驶员向第三者转化的问题第三者责任险的赔偿范围及标准

在案例二和案例三中,因为驾驶员的过失导致事故,而事故的发生恰恰是因为原驾驶人员停止了驾驶行为,离开该车导致无法控制该车造成的。有人认为在此情形下其身份符合第三者的条件和保护范围,已由驾驶员向第三者转化。否则如该案例,该驾驶人员既不属于第三者,按照合同约定也不属于车上人员,将使该人处于缺乏保护的状态。另外在实践中,也存在着车上人员下车后与车辆发生刮碰的事故等情形,也应根据该人员的实际情况对其身份属第三者或者车上人员作出具体判断。

我们认为这种观点是不正确的。从第三者责任险的立法本意来看,主要是保护除车上人员、被保险人以外的受害人的利益。驾驶员可以通过车上人员责任险和意外伤害险来保障自己的权益。根据权利义务相一致原理,不能给保险人施加过多的负担。这也是民法公平原则

和等价有偿原则的体现。

2005年11月4日,在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如何确定机动车第三者责任保险中“第三者”范围的批复(粤高法民一复字[2005]11号)中,对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报送的《关于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增城支公司与朱伯获、郭带娣、罗景秋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有关法律适用问题的请示》是这样答复的:原则同意你院审判委员会多数意见,即机动车第三者责任保险中“第三者”不包括保险车辆本车上的乘客。根据《中国保险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机动车辆保险条款解释》的规定和保险行业惯例及保险理论通说,机动车第三者责任保险中“第三者”是指除保险人、被保险人和保险车辆上的人员以外,因保险车辆的意外事故遭受人身、财产损害的第三人。保险车辆本车上的乘客不属于本车投保的第三者责任保险中的“第三者”,其因交通事故遭受人身、财产损害的,可由本车车上乘客责任险和对方机动车投保的第三者责任保险予以保护。

我们认为这种判定是正确的,也就是说,不管驾驶员在车内还是车外,均不属于第三者。 结论

综上所述,我们认为,机动车第三者责任险中的“第三者”的范围是指除保险人、被保险人以外的受害人。也就是说,“被保险人的家庭成员”、“被保险人允许的驾驶人员的家庭成员”均属于第三者,但被保险人和驾驶员不属于第三者。由此可以得出:案例一属于第三者赔偿的范围,案例二、案例三不属于第三者赔偿的范围。

同单位车相撞保险不赔 律师置疑交强险霸王条款

昨天,乘风出租车公司的哥杨志强将5000元修车费交到了同一个公司的师兄张强手里。平安夜晚上,他和张强的出租车发生碰撞,两辆车都买了保险,按理说5000元应该由保险公司理赔。但保险公司以两辆车属于同一公司同一经营人为由,不予赔付,5000元修车费只能杨志强自己埋单。为什么因为是同一个公司就不赔?幸好还只是擦挂,要是意外撞了人该怎么办?杨志强很想不通。

A 保险公司不赔 撞了师兄的车两个月收入泡汤

12月24日晚8点40分左右,杨志强开车转悠到了二环路龙舟路口,平时都很把细的他走了走神,一个盘子甩向左边,没想到直行的出租车也没有放慢速度,两声急刹,车还是撞个正着。杨师傅下车一看,咦,这不是同一家公司的师兄张强吗?两人见都是乘风公司的,也都好说好谈,一边抽烟一边等待交警。

赶来的交警对事故责任做了判定,杨志强负全责。“我当时还想,还好买了车险,有保险公司赔,以后开车要仔细点了。”杨说。可乘风公司的技术安全人员看了现场后,一句话给他泼了冷水:“都是同一家公司的车,这种情况保险公司不会赔。”

果然,保险公司到现场后,见出事的两辆车都是乘风公司的,便只同意赔付杨志强这辆车的修车费用约2000元,而对张强修车的5000元费用不予赔付。

因为是杨志强负全责,对方5000元修车费只能他给,“我两个月辛苦跑车的收入就泡了汤。这还只是擦挂,要是意外撞了人该怎么办?”他说,要是撞伤人付个十万八万的,到时保险公司不赔,他就只能倾家荡产了。

杨志强的郁闷在出租车司机中很有共鸣。以乘风公司来说,今年已经发生了两起同一公司出租车发生擦挂的事件,保险公司同样都没有赔。乘风公司拥有157辆出租车,这样的规模在成都只能算中等,如果换作拥有2000多辆出租车的蓉城公司,同公司车相撞的概率将更大。保险公司对同一公司的车不理赔的规定,同样适用于各大单位。以某集团为例,他们的上百辆车都是集团统一为车辆购买的保险,如果集团内部的车发生了碰撞,保险公司同样不会赔。

B 为什么不赔?保险公司:严格按交强险条款赔付

就因为是同一公司同一单位的车,撞了就不赔付,到底为什么?成都一家保险公司营业部理赔经理助理周女士详细做了解释。交强险是对第三者造成损失的赔偿,在事故发生过程中,将实行交强险先行,商业三责险补充的原则。依照《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款》

第10条第2款规定:“被保险人所有的财产及被保险机动车上的财产遭受的损失,交强险不负责赔偿和垫付。”

以杨志强的事故为例,他和张强的车都是乘风公司所有,由乘风公司统一购买保险,投保人、索赔权益人、被保险人都是乘风公司,因此杨志强和张强的车都属于被保险人所有的财产,是交强险规定不赔付的范畴。

乘风公司通过和保险公司协商,保险公司赔付了杨志强本车的损失,而没有赔第三方张强的损失。张强5000元修车费以及1800元误车费,都由杨志强承担。

保监局:保险公司不赔付有依据

四川省保监局相关工作人员介绍说,保险公司不赔付确实是依据交强险的规定。交强险的出台,其实是为了补偿其他民事关系的损失。而如果出事的车都是一家公司或单位的,那

交强险与第三者责任险的赔偿范围
篇五:第三者责任险赔偿范围

第三者责任险的赔偿范围及标准

交强险与第三者责任险的赔偿范围

交强险与现行的商业性机动车第三者责任险有本质不同。商业第三者责任险采取的是保险公司根据被保险人在交通事故中所承担的事故责任,来确定其赔偿责任。而交强险实行的是“无过错责任”原则,即无论被保险人是否在交通事故中负有责任,保险公司均将在12.2万元责任限额内予以赔偿。第三者责任险规定了较多的责任免除事项和免赔率(额)。而交强险的保险责任几乎涵盖了所有道路交通风险,且不设免赔率和免赔额。第三者责任险是以盈利为目的,属于商业保险业务。而交强险不以盈利为目的,无论盈亏,均不参与公司的利益

分配,公司实际上起了一个代办的角色。

商业第三者责任险和交强险之间最大的不同点是其赔偿范围有所不同,以10万元的商业第三者责任险为例,只要是被保险人准许的合格驾驶员,在驾驶被保险车辆的过程中,给第三者造成的人身伤害和财产损失都在保险公司核定的范围以内给予赔偿。如果在事故中造成了第三者人身死亡、伤残,最高赔偿10万元;医疗费最高赔偿限额为10万元;财务损失最高赔偿10万元。总之10万元的商业商业第三者责任险的最高赔偿限额就是10万元。而交强险最高赔偿限额为12.2万元,如果被保险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后被判承担主要责任的话,那么死亡伤残最高赔偿11万元,医疗费赔偿1万元,财产损失费赔偿2000元人民币。如果被保险车辆在交通事故中被判无

责的话,那么死亡伤残最高赔偿1.1万元,医疗费最高赔偿1000元,

财产损失最高赔偿100元。

除了赔偿范围不同外,商业第三者责任险与交强险的保险范围也不同。除了个别事项外,交强险的赔偿范围几乎涵盖了所有道路交通责任风险。而商业三责险中,保险公司不同程度地规定有免赔额、免赔率或责任免除事项。另外交强险比商业第三者责任险具有一定强制性,根据规定,机动车的所有人或管理人都应当投保交强险,同时,保险公司不能拒绝承保、不得拖延承保和不得随意解除合同。而且交强险实行全国统一的保险条款和基础费率,保监会按照交强险业务总

体上“不盈利不亏损”的原则审批费率。第三者责任险的赔偿范围及标准

但是与商业保险不同的是,交强险无论被保险人是否在交通事故中负有责任,保险公司均将按照交强险条款的具体要求在责任限额内予以赔偿。当然,这也是交强险为交通事故受害人提供基本保障的实施初衷。另一方面,《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第二十一条规定,道路交通事故的损失是由受害人故意造成的,保险公司不予赔偿。所以说行人故意“碰瓷”所引发的交通事故并不会得到赔偿,虽然强制险是无过错责任,但其前提是非故意行为。对于受害人故意造成的保险事故,保险公司不予赔偿。这是为防止故意自杀或受害人与

车主恶意串通等道德风险。

所以说车主和原商业第三者责任险到期的车主可单独购买交强险,同时可以根据自身支付能力在交强险基础上再同时购买5万、

10万、20万、30万、50万以至100万元以上等不同档次限额的商业三责险。也就是说,交强险并不妨碍交通事故受害人通过其他方式获得更高赔偿。毕竟交强险的最高12.2万元赔偿金并不能百分之百的

保证在遇到重大交通事故后对受害人的赔付。

案例一:2007年3月1日,车主万某买了辆货车,他向某保险公司投保了车辆损失险和第三者责任险,雇请有多年驾龄的肖某来驾驶。4月21日,汽车行驶途中出现故障,肖某想到自己的父亲具有多年修车经验,于是就把他请来修车。孰料在修车过程中,汽车突然发动,将肖某的父亲碾压致死。保险公司向万某赔付车辆险后,就再也不肯支付肖某父亲的死亡赔偿金了。保险公司的依据是车辆第三者险中“免赔条款”明确规定:投保车辆的驾驶员及家庭成员人身伤亡,或遗留车内的财产损失均不在赔付之列。万某不服,将保险公司告上法庭,要求其按

车辆第三者责任险赔付肖某父亲的死亡赔偿金。

案例二:车主赵某有一辆货车从事货运经营,并向保险公司投保了保额为20万元的第三者责任险和2万元的车上人员责任险。保险期内,赵某聘请司机驾车,自己随车前往广州送货途中发现车上货物被盗,赵某急忙让司机将车停靠路边下车查看。由于车未停稳,赵某跳下车后摔倒,被该车后轮压过身亡。当赵某的家人向保险公司索赔遭拒后向法院起诉:请求确认保险合同中损害原告权利的免责条款无效,判令被告保险公司赔偿死亡补偿金等各项损失20万元。被告保险公司辩称:保险公司《机动车第三者责任保险条款》第四条第(1)项已明

确规定:“机动车事故造成被保险人、驾驶人或其家庭成员人身伤亡或财产损失的,保险人不予赔偿。”赵某自己的车辆将自己压死,不属于第

三者责任险赔偿范围。

案例三:2005年11月2日,协盛公司就其所有的闽CB4061号牌货车与某保险公司签订了商业第三者责任保险和车上人员责任险,同年11月9日,协盛公司驾驶员温某驾驶该车送货时,在某经营部院内停车,因未按操作规范将车熄火和挂挡停车即下车,导致车辆后溜并撞到走到车后与他人交谈的驾驶员温某,造成其受伤抢救无效死亡。事发后,协盛公司在赔偿了驾驶员的死亡赔偿金、经济补偿等损失后,起诉保险公司要求支付第三者责任保险金,保险公司则以温某不属于保险

合同约定的第三者范畴拒绝赔偿。

争议焦点

本案涉及到机动车第三者责任险中“第三者”的界定问题。 所谓机动车第三者责任险,是指投保的车辆发生事故,致使第三者遭受人身伤亡或财产直接损失时,保险公司依照保险合同的约定给予赔偿。一般而言,保险公司称第一者,驾驶员称第二者,事故中的受害人称第三者。但保险公司第三者责任险的免责条款都规定:驾驶员和

他的家庭成员不属于第三者。

案例一争议的焦点是家庭成员是否属于第三者?案例二、案例三

争议的焦点是驾驶员是否属于第三者?

观点之争

实践中,对第三责任保险中第三者的范围认定问题,即第三者的身份的确定标准和驾驶员、车上人员是否存在特定情况下向第三者转

化的可能也是一个争议较大的问题。

一种观点认为,根据保险公司提供的保险条款对第三者范围的规定“本保险合同中的第三者是指除投保人、被保险人、保险人以外的,因保险车辆发生意外事故遭受人身伤亡或者财产损失的保险车辆下的受害者”(这也是多数保险公司采用的保险条款),并在免责条款中将本车驾驶人员及其家庭成员的人身伤亡和财产损失列入了不予赔偿的范围。由此可知,驾驶员及其家庭成员不属于第三者。 另一种观点认为,第三者身份的确定,主要应依照其对车辆的操作和控制状况来进行。驾驶员身份的判定,应依事故发生时其是否实际操纵和控制保险车辆或者有能力操纵和控制保险车来确定。第三者责任保险合同将驾驶员及其亲属排除在赔偿责任范围之外的主要目的是为了避免驾驶员在驾驶和操纵车辆过程中故意行为、串通骗取保险金等道德风险,其前提应基于保险事故发生时驾驶员实际操纵车辆

的情形。因此应根据具体情况来认定。

评析

实践中,由于对第三者的含义存在不同的理解,所以由此引发的

纠纷较多,有必要对该问题进行深入的探讨。

第三者责任险如何进行赔偿
篇六:第三者责任险赔偿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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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者责任险如何进行赔偿?

保险事故发生后,保险人按照《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办法》规定的赔偿范围、项目和标准以及保险合同的约定在保险单载明的责任限额内核定赔偿金额。

未经保险人书面同意,被保险人自行承诺或支付的赔偿金额,保险人有权重新核定。不属于保险人赔偿范围或超出保险人应赔偿金额的,保险人不承担赔偿责任。

本文来源:法帮网(fabang.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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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者责任险赔偿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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