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物价局、建设厅关于,规范房地产中介服务收费管理的通知,皖价房286号

2019-11-15   来源:书摘名言

安徽省物价局文件
篇一:安徽省物价局、建设厅关于,规范房地产中介服务收费管理的通知,皖价房286号

安徽省物价局文件

皖价服〔2008〕210号

关于公布省及省以上管理部分涉企经营性服务收费清理结果的通知

各市、试点县物价局:

为深入贯彻中共安徽省委八届九次全会和《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促进经济平稳较快增长的若干意见》(皖政〔2008〕89号)精神,进一步规范涉企收费行为,减轻企业负担,促进经济又好又快发展,我局对中央和省管理的经营性服务收费尤其是涉企经营性服务收费进行了清理。现将取消、降低及授权市县物价部门管理的收费予以公布(具体项目见附件)。

请各有关收费单位接通知后立即到当地物价部门办理《安徽省经营性服务收费许可证》注销、变更手续,各级价格主管部门要进一步加强监管,加大监督检查力度,确保取消、降低的收费落到实处。

本文自2008年11月20日起执行。

附件:取消、降低、授权管理的经营性服务收费

二○○八年十一月十八日

取消、降低、授权管理的经营性服务收费

安徽省物价局、建设厅关于,规范房地产中介服务收费管理的通知,皖价房286号。

关于改革房产中介收费办法的建议
篇二:安徽省物价局、建设厅关于,规范房地产中介服务收费管理的通知,皖价房286号

关于改革房产中介收费办法的建议

随着经济快速发展,房地产持续升温,房价一路上昂,房地产交易愈加火热。据2013年合肥家居地产网统计显示,合肥市全年二手房交易均呈现量价齐升的态势,月均1900套左右,平均单价超过7000元/平方米以上。随着人们生活水平的提高以及房地产业的发展,越来越多的人通过购买二手房以改善居住条件或用于投资。而在二手房买卖中,由于相应的法律规范尚不健全,尤其是我省现行房产中介收费办法的缺陷,致使房产中介费用成为房产交易纠纷的焦点,一定程度上影响了二手房市场的正常秩序,也导致了房产交易民事纠纷的产生。

现行的房产中介收费办法是按照《安徽省物价局、建设厅关于规范房地产中介服务收费管理的通知》(皖价房〔2004〕286号)中规定,按成交价格总额的1.0%-2.0%收取且原则上由买卖双方各承担一半。合肥市物价部门则在此基础上规定,按照按成交价格总额的0.8%-1.6%收取且原则上由买卖双方各承担一半。随着房价不断上涨,单套房价成交额越来越大,普通住宅的成交价动辄百万元以上,商业等其他房产的成交价更高。这样的情况下,我省2004年出台的单一房产中介收费办法和标准,远远不能适应当前房产市场量价齐高的态势,也造成中介尽量抬高房价以赚取更安徽省物价局、建设厅关于,规范房地产中介服务收费管理的通知,皖价房286号。

多的费用。

为此,提出改革房产中介收费办法和标准的建议:

房屋买卖经纪服务收费实行分档累进计费,房屋经纪服务机构可在基准收费标准及规定的幅度内,与委托方协商确定具体收费标准。具体为:

1、分档累进基准收费标准:卖方:50万元(含50万元)以下0.8%;50-100万元(含100万元)0.7%;100-200万元(含200万元)0.6%;200万元以上0.5%;买方,同卖方。

2、分档累进收费,上浮不超过25%,下浮不限。在此范围内具体收费标准由委托方与房屋经纪服务机构协商确定;

3、单独办理房屋产权过户、代办按揭事项,收费标准实行市场调节。

安徽省物价局建设厅文件 关于进一步加强房地产价格管理的通知
篇三:安徽省物价局、建设厅关于,规范房地产中介服务收费管理的通知,皖价房286号

安徽省物价局建设厅文件 关于进一步加强房地产价格管理的通知

各市、试点县物价局、房地产管理局: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和省政府房地产市场宏观调控政策,切实加强民生价格监管,稳定商品住房价格,促进房地产市场健康发展,现根据国务院召开的全国住房工作会议和《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物价局关于进一步加强民生价格监管工作的意见》(皖政办〔2007〕37号)精神,结合我省实际情况,就进一步加强房地产价格管理工作通知如下:

一、严格经济适用住房价格和享受政府优惠政策住房价格以及廉租住房租金管理,切实维护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的合法权益。根据《安徽省经济适用住房价格管理办法》规定,经济适用住房和享受政府优惠政策的普通商品住房实行政府指导价管理,由当地价格主管部门核定销售价格。各地要切实履行管理职责,严格按照国家和省规定的定价程序、办法等规范操作。对经济适用住房要严格审核控制其建设成本,禁止乱摊费用和虚置成本,利润率和管理费分别控制在3%和2%以内。对享受政府优惠政策的普通商品住房,要按照《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建设部等部门关于做好稳定住房价格工作意见的通知》(皖政办〔2005〕26号)规定,合理确定本地区享受政府优惠政策普通商品住房销售价格。对廉租住房租金实行政府定价,其标准原则上由房屋的维修费和管理费两项因素构成,并与本地城镇低收入家庭的经济承受能力相适应。安徽省物价局、建设厅关于,规范房地产中介服务收费管理的通知,皖价房286号。

二、完善商品住房销售明码标价制度,全面实施商品房销售“一价清”,规范商品住房价格行为。商品住房价格“一价清”制度自2005年在全省推行以来,有效地规范了房地产开发企业的收费行为,保护了购房者的利益。各地价格、房地产管理部门要统一思想,合力推进,房地产开发经营企业在预(销)售商品住宅前必须将价目表和明码标价书报当地价格主管部门备案;房地产管理部门在发放预(销)售许可证时,严把审核关,对未到价格管理部门进行备案的房地产开发经营企业不予办理有关手续。安徽省物价局、建设厅关于,规范房地产中介服务收费管理的通知,皖价房286号。

凡与商品房配套建设的各项基础设施,包括供水、供电、供气、供热、通讯、有线电视、安全监控系统、信报箱等建设费用,以及按照规划要求建设的不能有偿转让的非营业性公建配套设施建设费用,一律计入开发建设成本之中,不得在房价外另行收取。

各地要于近期对“一价清”制度执行情况进行一次“回头看”,结合当前开展的房地产市场专项整治活动,进一步清理开发企业在房价之外的各种收费,采取切实可行的措施,真正将商品住房明码标价制度落到实处。已实行商品房销售“一价清”的市要努力提高明码标价率,争取本地区所有新建商品房销售都实行“一价清”;还未实行“一价清”的市要在今年年底前将这项工作落实到位。届时省物价局、省建设厅将对全省“一价清”工作情况再进行了一次摸底调查,对那些工作迟迟没有落实的予以通报。

三、规范住房建设中涉及的各类管线建安价格,努力降低商品住房建设成本。目前,燃气、自来水、电力、电话、有线电视,即“二管三线”行业及其工程建设仍存在着不同程度的问题,如市场竞争不充分、强制使用、收费有随意性等。各地要加大监管力度,在充分调查研究和成本审核的基础上,加强对“二管三线”材料费、安装工程费等相关价格的管理,严格执行省建设厅颁布的工程建设标准,按照保本微利的原则,合理确定本地区“二管三线”工程建设安装费用指导标准;要坚决取消重复收取的各类专项配套费,包括煤气、自来水、电力、集中供热等开户费和增容费等,降低商品住房开发建设成本。

四、强化城市物业服务收费管理,落实物业服务收费分等定级办法,推进物业服务收费

规范化、标准化。2005年,根据国务院和省政府的有关法规政策,省物价局、建设厅联合印发了《安徽省城市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实施办法》,明确了城市物业服务收费的管理权限、管理办法和原则。目前,多数市物价和房地产管理部门都联合制定颁布了实施细则,对物业小区进行了等级评定和分等级定收费标准工作,对推进本地区物业服务收费规范化、标准化起到了积极的作用,也减少了物业服务收费的投诉和纠纷。各地价格和房地产管理部门要继续按照质价相符的原则,根据本地实际,健全完善城市物业服务收费办法,科学合理地确定本地的物业服务等级标准、基准价格标准,公正公平地评定住宅小区物业服务等级,使全省城市物业服务收费都纳入规范化、标准化轨道。

五、着力开展商品住房价格成本监审、价格监测工作,发挥房地产价格信息的引导作用。经济适用住房、享受政府优惠政策的普通商品住房价格,必须经过成本监审的规定程序确定。对已放开的普通商品住房价格,要逐步建立分地段监审社会平均成本制度。各地要结合本地实际,科学确定实行成本监审的具体项目和地段范围,加强对商品房房价构成中直接成本、间接费用及代征代缴行政事业性规费的监审,对房价上涨过快的地区,必要时可公布不同地段、不同类别商品住房平均成本。要加强房地产市场价格的监测分析,完善房地产价格监测数据上报、汇总、分析制度,提高监测数据的真实性、时效性和实用性,掌握和研究分析房地产价格运行态势,及时为政府提供决策参考,同时也可适时向社会公布分地段各类商品住房平均销售价格水平,努力达到引导消费者理性消费以及开发企业合理确定商品房销售价格的目的。

六、加大商品住房价格的监督检查力度,整顿规范房地产交易行为。各地要以整顿规范房地产市场秩序活动为契机,以加强民生价格监管为切入点,必要时会同有关职能部门加大对商品房价格行为、房地产中介服务收费的监督检查力度。重点查处违反国家政策规定不执行经济适用住房、享受政府优惠政策的普通商品住房政府指导价水平,不执行商品房销售明码标价制度,价外乱收费及价格欺诈等损害消费者利益的违法违规行为。要充分发挥社会和新闻媒体的监督作用,对情节严重、行为恶劣、造成较大影响的,有重点地予以公开曝光,以促进房地产市场秩序的不断改善,保持房地产市场健康有序发展。

收费标准(新)
篇四:安徽省物价局、建设厅关于,规范房地产中介服务收费管理的通知,皖价房286号

评估收费标准

根据安徽省物价局、财政厅、建设厅下发的皖价房[2004]286号、皖价服函〔2012〕67号、皖价服[2008]4号、皖价服[2010]151号等文件。收费标准如下:

安徽省物价局、建设厅关于,规范房地产中介服务收费管理的通知,皖价房28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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