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扶贫办

2019-11-12   来源:书摘名言

2015年国家扶贫开发工作重点县名单
篇一:广东、扶贫办

2015年国家扶贫开发工作重点县名单

全国 592

中部 217

西部 375

民族八省区 232

河北 39 行唐县、灵寿县、赞皇县、平山县、青龙县、大名县、魏县、临城县、巨鹿县、新河县、广宗县、平乡县、威县、阜平县、唐县、涞源县、顺平县、张北县、康保县、沽源县、尚义县、蔚县、阳原县、怀安县、万全县、赤城县、崇礼县、平泉县、滦平县、隆化县、丰宁县、围场县、海兴县、盐山县、南皮县、武邑县、武强县、饶阳县、阜城县

山西 35 娄烦县、阳高县、天镇县、广灵县、灵丘县、浑源县、平顺县、壶关县、武乡县、右玉县、左权县、和顺县、平陆县、五台县、代县、繁峙县、宁武县、静乐县、神池县、五寨县、岢岚县、河曲县、保德县、偏关县、吉县、大宁县、隰县、永和县、汾西县、兴县、临县、石楼县、岚县、方山县、中阳县

内蒙古 31 武川县、阿鲁科尔沁旗、巴林左旗、巴林右旗、林西县、翁牛特旗、喀喇沁旗、宁城县、敖汉旗、科尔沁左翼中旗、科尔沁左翼后旗、库伦旗、奈曼旗、莫力达瓦达斡尔族自治旗、鄂伦春自治旗、卓资县、化德县、商都县、兴和县、察哈尔右翼前旗、察哈尔右翼中旗、察哈尔右翼后旗、四子王旗、阿尔山市、科尔沁右翼前旗、科尔沁右翼中旗、扎赉特旗、突泉县、苏尼特右旗、太仆寺旗、正镶白旗

吉林 8

靖宇县、镇赉县、通榆县、大安市、龙井市、和龙市、汪清县、安图县 黑龙江 14 延寿县、泰来县、甘南县、拜泉县、绥滨县、饶河县、林甸县、桦南县、桦川县、汤原县、抚远县、同江市、兰西县、海伦市

安徽 19

潜山县、太湖县、宿松县、岳西县、颍东区、临泉县、阜南县、颍上县、砀山县、萧县、灵璧县、泗县、裕安区、寿县、霍邱县、舒城县、金寨县、利辛县、石台县

江西 21 莲花县、修水县、赣县、上犹县、安远县、宁都县、于都县、兴国县、会昌县、寻乌县、吉安县、遂川县、万安县、永新县、井冈山市、乐安县、广昌县、上饶县、横峰县、余干县、鄱阳县

河南 31 兰考县、栾川县、嵩县、汝阳县、宜阳县、洛宁县、鲁山县、滑县、封丘县、范县、台前县、卢氏县、南召县、淅川县、社旗县、桐柏县、民权县、睢县、宁陵县、虞城县、光山县、新县、商城县、固始县、淮滨县、沈丘县、淮阳县、上蔡县、平舆县、确山县、新蔡县

湖北 25 阳新县、郧县、郧西县、竹山县、竹溪县、房县、丹江口市、秭归县、长阳县、孝昌县、大悟县、红安县、罗田县、英山县、蕲春县、麻城市、恩施市、利川市、建始县、巴东县、宣恩县、咸丰县、来凤县、鹤峰县、神农架林区

湖南 20 邵阳县、隆回县、城步县、平江县、桑植县、安化县、汝城县、桂东县、新田县、江华县、沅陵县、通道县、新化县、泸溪县、凤凰县、花垣县、保靖县、古丈县、永顺县、龙山县

广西 28 隆安县、马山县、上林县、融水县、三江县、龙胜县、田东县、德保县、靖西县、那坡县、凌云县、乐业县、田林县、西林县、隆林县、昭平县、富川县、凤山县、东兰县、罗城县、环江县、巴马县、都安县、大化县、忻城县、金秀县、龙州县、天等县

海南 5

五指山市、临高县、白沙县、保亭县、琼中县

重庆 14

万州区、黔江区、城口县、丰都县、武隆县、开县、云阳县、奉节县、巫山县、

巫溪县、石柱县、秀山县、酉阳县、彭水县

四川 36 叙永县、古蔺县、朝天区、旺苍县、苍溪县、马边县、嘉陵区、南部县、仪陇县、阆中市、屏山县、广安区、宣汉县、万源市、通江县、南江县、平昌县、小金县、黑水县、壤塘县、甘孜县、德格县、石渠县、色达县、理塘县、木里县、盐源县、普格县、布拖县、金阳县、昭觉县、喜德县、越西县、甘洛县、美姑县、雷波县 贵州 50 六枝特区、水城县、盘县、正安县、道真县、务川县、习水县、普定县、镇宁县、关岭县、紫云县、江口县、石阡县、思南县、印江县、德江县、沿河县、松桃县、兴仁县、普安县、晴隆县、贞丰县、望谟县、册亨县、安龙县、大方县、织金县、纳雍县、威宁县、赫章县、黄平县、施秉县、三穗县、岑巩县、天柱县、锦屏县、剑河县、台江县、黎平县、榕江县、从江县、雷山县、麻江县、丹寨县、荔波县、独山县、平塘县、罗甸县、长顺县、三都县

云南 73 东川区、禄劝县、寻甸县、富源县、会泽县、施甸县、龙陵县、昌宁县、昭阳区、鲁甸县、巧家县、盐津县、大关县、永善县、绥江县、镇雄县、彝良县、威信县、永胜县、宁蒗县、宁洱县、墨江县、景东县、镇沅县、江城县、孟连县、澜沧县、西盟县、临翔区、凤庆县、云县、永德县、镇康县、双江县、沧源县、双柏县、南华县、姚安县、大姚县、永仁县、武定县、屏边县、泸西县、元阳县、红河县、金平县、绿春县、文山市、砚山县、西畴县、麻栗坡县、马关县、丘北县、广南县、富宁县、勐腊县、漾濞县、弥渡县、南涧县、巍山县、永平县、云龙县、洱源县、剑川县、鹤庆县、梁河县、泸水县、福贡县、贡山县、兰坪县、香格里拉县、德钦县、维西县

陕西 50 印台区、耀州区、宜君县、陇县、麟游县、太白县、永寿县、长武县、旬邑县、淳化县、合阳县、澄城县、蒲城县、白水县、富平县、延长县、延川县、宜川县、洋县、西乡县、勉县、宁强县、略阳县、镇巴县、留坝县、佛坪县、横山县、定边县、绥德县、米脂县、佳县、吴堡县、清涧县、子洲县、汉滨区、汉阴县、石泉县、宁陕县、紫阳县、岚皋县、镇坪县、旬阳县、白河县、商州区、洛南县、

丹凤县、商南县、山阳县、镇安县、柞水县

甘肃 43 榆中县、会宁县、麦积区、清水县、秦安县、甘谷县、武山县、张家川县、古浪县、天祝县、庄浪县、静宁县、环县、华池县、合水县、宁县、镇原县、安定区、通渭县、陇西县、渭源县、临洮县、漳县、岷县、武都区、文县、宕昌县、康县、西和县、礼县、两当县、临夏县、康乐县、永靖县、广河县、和政县、东乡县、积石山县、合作市、临潭县、卓尼县、舟曲县、夏河县

青海 15 大通县、湟中县、平安县、民和县、乐都县、化隆县、循化县、泽库县、甘德县、达日县、玛多县、杂多县、治多县、囊谦县、曲麻莱县

宁夏 8

盐池县、同心县、原州区、西吉县、隆德县、泾源县、彭阳县、海原县 新疆 27 巴里坤哈萨克自治县、乌什县、柯坪县、阿图什市、阿克陶县、阿合奇县、乌恰县、疏附县、疏勒县、英吉沙县、莎车县、叶城县、岳普湖县、伽师县、塔什库尔干塔吉克自治县、和田县、墨玉县、皮山县、洛浦县、策勒县、于田县、民丰县、察布查尔锡伯自治县、尼勒克县、托里县、青河县、吉木乃县。

广东省扶贫开发工作问责暂行办法doc
篇二:广东、扶贫办

广东省扶贫开发工作问责暂行办法

第一条为切实做好我省扶贫开发“规划到户、责任到人”(以下简称“双到”)工作,促进党政领导干部自觉依法依纪履行扶贫工作职责,确保按时高质完成对口帮扶任务和目标,根据《中共广东省委办公厅、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我省扶贫开发“规划到户责任到人”工作的实施意见》(粤办发〔2009〕20号)、《广东省扶贫开发“规划到户责任到人”工作考评办法》(粤贫〔2010〕1号)和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印发《广东省〈关于实行党政领导干部问责的暂行规定〉实施办法》的通知(粤办发〔2010〕10号)等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负有扶贫开发“双到”工作任务的帮扶和被帮扶方的下列党政机关领导成员:

(一)县级以上各级党委、政府的领导班子成员;乡镇(街道)党委、政府的主要负责人和分管领导。

(二)县级以上党委、政府直属机关的主要负责人和分管领导。

(三)县级以上扶贫开发工作主管部门的主要负责人和分管领导。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问责,是指负有扶贫开发“双到”工作任务的帮扶和被帮扶方党政机关、单位的领导成员不履行或不正任务的帮扶和被帮扶方党政机关、单位的领导成员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扶贫开发工作职责,没有按要求完成“双到”工作任务,严重影响扶贫开发工作开展,造成不良影响的,由有关党委(党组)、政府和纪检监察机关、组织人事部门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和规定程序对其进行责任追究。

本款所称不履行职责,包括拒绝、放弃、推诿应履行的工作职责;不正确履行职责,包括不完全履行工作职责,或不依照规定程序、权限、时限履行职责。

第四条实行扶贫开发工作问责,应当坚持严格要求、实事求是、权责一致、惩教结合、依靠群众、依法有序的原则。

第五条帮扶方负有下列工作责任:

(一)承担帮扶任务的各级党委、政府和各部门、各单位,主要领导为扶贫开发“双到”工作第一责任人,负责组织实施本地区、本单位定点帮扶工作,制定具体到村到户的帮扶措施并组织落实;建立健全扶贫开发“双到”工作机构,统筹协调指导帮扶工作;按照粤办发〔2009〕20号文的要求,积极筹集帮扶资金,并按省制定的扶贫工作责任制和考评办法组织考评,确保如期完成本地区、本部门、本单位的帮扶工作目标任务。

(二)各帮扶单位要结合被帮扶地和被帮扶单位的实际情况,制定本部门、本单位的帮扶总体规划措施和年度实施计划,落实具体的驻村扶户责任人,并自主克服各种困难,自筹工作经费,按要求完成帮扶工作目标任务。

(三)承担帮扶任务的驻村工作组(队)或扶户干部是帮扶工作的直接责任人,负责按照帮扶总体规划措施和年度实施计划逐项组织实施到户、到具体项目,联系社会力量参与扶贫开发工作,向上级有关部门反映需要解决的问题。

第六条被帮扶方负有下列工作责任:

(一)被帮扶的有关市、县(市、区)、镇党委和政府,是扶贫开发“双到”工作的主要组织者、实施者和责任者,负责组织制定本地扶贫开发“双到”工作的总体规划、年度计划和具体到村到户的帮扶措施,并组织实施;主动配合帮扶单位开展扶贫开发工作,确保定点帮扶工作落到实处。

(二)被帮扶的有关市、县(市、区)、镇党委和政府,要按照粤办发〔2009〕20号文的要求,制定所有到村到户帮扶资金的管理制度并专账管理,接受群众监督;严格按照帮扶资金的用途使用,确保帮扶资金发挥效益。

(三)被帮扶的有关市、县(市、区)、镇党委和政府,对缺乏应有工作能力和精神面貌、未能配合做好帮扶工作的贫困村委会领导班子成员,应当予以调整。

第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对帮扶、被帮扶方所在地党委、政府领导班子主要成员实行问责:

(一)地级以上市、县(市、区)、乡镇(街道)扶贫开发“双到”工作年度考评结果,第一次考评有50%的贫困村不及格,第二次考评有40%的贫困村不及格,第三次考评有20%的贫困村不及格的。

(二)地级以上市、县(市、区)、乡镇(街道)党委和政府领导班子没有按上级要求实行挂村办点的。

(三)没有建立扶贫开发“双到”工作本级财政经费保障机制,以及与本级年度财政收入递增幅度相适应的扶贫开发“双到”工作财政保障经费递增机制,影响了本地“双到”工作开展的。

第八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对帮扶、被帮扶方所在地党委、政府有关领导或者部门、单位负责人实行问责:

(一)未按规定要求将本地贫困农户危房列入改造计划或者虽列入计划但没有组织实施的;未将本地符合条件应纳入最低生活保障的贫困农户列入保障计划或者虽列入计划但没有组织实施的,对有关地级以上市、县(市、区)、乡镇(街道)党委、政府和帮扶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及分管领导实行问责。

(二)在实施贫困户危房改造、村容村貌整治过程中出现乱收费、乱摊派等违法违纪行为,未及时采取有效措施纠正的,对所在地的县(市、区)党委、政府主要负责人实行问责。

(三)因扶贫开发工作机构不健全、人员不到位,造成工作被动的,对帮扶方的有关市、县(市、区)、乡镇(街道)党委、政府主要负责人实行问责。

(四)对帮扶资金管理、使用不当的;帮扶单位没有履行扶贫工作责任,影响扶贫开发“双到”工作措施落实造成工作被动的;对扶贫开发“双到”工作建档立卡不完善、填报数据不真实、驻村干部管理不到位,经书面催促督办仍未改正的,对有关县(市、区)、乡镇(街道)党委、政府和扶贫开发工作主管部门、帮扶单位主要负责人实行问责。

(五)因核实贫困户方法简单、应当公示而没有公示引起群众上访的,对有关县级扶贫开发工作主管部门和帮扶或者被帮扶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实行问责。

(六)帮扶单位没有按上级要求安排领导班子成员轮流到帮扶点指导工作的;没有对定点帮扶的贫困户制定稳定增收脱贫的具体帮扶措施、落实帮扶责任人的;没有对帮扶村派出常驻村工作组或派驻村干部长期不住村的;没有积极采取措施帮助贫困家庭解决困难,导致应接受义务教育的贫困家庭子女因贫困被动辍学,或者导致贫困家庭因贫困没能参加农村合作医疗的;没有积极落实帮扶项目资金、物资或者虽已落实但不到位的,对帮扶单位主要负责人及分管领导实行问责。

第九条本规定适用人员违反本规定,应当视情节轻重,采取责令公开道歉、停职检查、引咎辞职、责令辞职、免职的问责方式予以处理。责令公开道歉的问责方式可以单独适用,也可与其他问责方式合并适用。

第十条对扶贫开发工作责任人实行问责,由党委(党组)、政府决定,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和规定的程序进行。纪检监察机关、组织人事部门按照分工及管理权限负责问责调查并提出问责建议,根据党委(党组)、政府的决定草拟《扶贫开发工作问责决定书》(样式附后),以书面形式送达被问责的党政领导干部本人及其所在单位。

第十一条扶贫开发工作问责的管理权限、问责方式的适用、问责程序及要求,参照粤办发〔2010〕10号文执行。

第十二条违反本规定应当受到问责,同时需要追究纪律责任的,依照有关规定给予党纪、政纪处分。

第十三条纪检监察机关会同组织人事部门、扶贫开发领导机构,加强对扶贫开发“双到”工作的监督检查,加强配合协作,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及分工履行有关职责。

第十四条对县级以上党委、政府直属事业单位和工会、共青团、妇联等人民团体,以及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和国有控股企业、国有参股企业中对国有资产负有经营管理责任的领导人员实行扶贫开发工作问责,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十五条本办法由中共广东省纪律检查委员会会同中共广东省委组织部、广东省扶贫开发领导小组、广东省监察厅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广东省农村扶贫开发条例
篇三:广东、扶贫办

广东省农村扶贫开发条例

(2011年11月30日广东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通过)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农村扶贫开发,加快农村贫困地区和贫困人口脱贫致富,促进区域协调发展,推进统筹城乡发展和社会和谐,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的农村扶贫开发。

本条例所称农村扶贫开发,是指国家机关和社会各界通过扶持产业发展,完善基础设施,改善生产、生活条件和教育、医疗、卫生条件,提高人口素质,开展技能培训,促进转移就业等措施,帮助农村贫困地区及贫困人口提高自我发展能力、实现脱贫致富的活动。

第三条 农村扶贫开发应当遵循政府主导、社会参与、自力更生的原则,推进农村地区科学发展。

第四条 各级人民政府统一领导本行政区域的农村扶贫开发工作,并建立工作目标责任制。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扶贫开发主管部门负责统筹协调和组织实施本行政区域的农村扶贫开发工作,其他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农村扶贫开发工作。

乡镇人民政府应当明确农村扶贫开发的工作机构和人员。

第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把农村扶贫开发纳入本行政区域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并制定专项农村扶贫开发规划。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制定其他专项发展规划,应当与本行政区域专项农村扶贫开发规划相衔接。执行上述规划时,应当优先安排农村贫困地区建设项目。

第六条 每年六月三十日为广东扶贫济困日。各级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开展扶贫济困活动,鼓励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社会组织和个人积极支持农村扶贫开发。

第二章 扶贫开发对象

第七条 农村扶贫开发以贫困户和贫困村为对象。

农村扶贫标准由省人民政府制定,并根据经济社会发展状况适时调整。

第八条 农村扶贫开发对象中的贫困户,是指年人均纯收入低于农村扶贫标准、有劳动能力和劳动意愿的农村家庭,包括有劳动能力和劳动意愿的农村低保对象。

第九条 农户申请为贫困户的,由村民委员会对申请人的收入等情况进行核实并召开村民大会或者村民代表会议进行评议,经乡镇人民政府审核后报县级人民政府确定,并报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扶贫开发主管部门备案。

评议、审核结果应当在农户所在地村民委员会和村民小组公示。公示期间,村民提出异议的,村民委员会和乡镇人民政府应当进行调查、核实,情况属实的,应当予以采纳。不予采纳的,应当公开说明理由。

第十条 贫困村的确定由村民委员会申请,经乡镇、县、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逐级审查后,报省人民政府扶贫开发主管部门批准并向社会公

布。 第十一条 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可以按照不低于省贫困户、贫困村标准,根据经济社会发展总体水平制定本市贫困户、贫困村标准。

第十二条 贫困户经帮扶后年人均纯收入超过本行政区域农村扶贫标准且有稳定收入来源,贫困村经帮扶实现帮扶目标任务的,应当认定为脱贫。

第三章 扶贫开发措施

第十三条 实行发达地区、国家机关、国有企业、事业单位、社会组织定点帮扶贫困村、贫困户制度。

省人民政府扶贫开发主管部门应当统筹提出帮扶方案,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 承担定点帮扶任务的发达地区、国有企业等有条件的单位每年安排一定的资金、项目、人力,其他单位每年筹措一定的资金、安排人力,扶持被帮扶贫困地区、贫困村发展经济和社会事业。

第十四条 实行农村扶贫定点帮扶的,帮扶方和被帮扶方应当订立帮扶协议,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帮扶方应当制定帮扶计划,按照计划完成帮扶任务。被帮扶方应当主动配合完成帮扶计划。

扶贫开发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帮扶档案,实施动态监测管理。

第十五条 鼓励金融机构扩大扶贫开发专项贷款的发放范围和贷款规模,探索金融业参与农村扶贫开发的新途径。

第十六条 鼓励和支持企业、事业单位、社会组织和个人到贫困地区投资基础设施建设、兴办工商企业和发展教育、文化、广播、电视、医疗卫生等事业,以及从事科技推广、人才引进、人员培训、劳务输出等活动。

第十七条鼓励和支持社会中介组织开展扶贫项目策划、贫困人口统计、经济数据分析、咨询服务等专业性活动。

第十八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开展扶贫济困宣传活动,鼓励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社会组织和个人捐款捐物支持农村扶贫开发。广东、扶贫办。

第十九条 对勤劳思富的贫困户和贫困村,应当优先予以扶持。

第二十条 鼓励贫困户自主创业、贫困村发展集体经济。对从事工商业经营的,按照国家规定给予税费等优惠。

第二十一条 实行农村扶贫开发目标责任制和考核评价制度,上级人民政府应当将农村扶贫开发目标任务完成情况作为对下一级人民政府和相关部门及其负责人考核评价的重要内容。

县及乡镇人民政府开展扶贫开发工作措施得力、脱贫率高、成绩突出的,由省人民政府给予表彰。

第二十二条 对农村扶贫开发工作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给予表彰和奖励。对热心捐助的单位和个人,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可以授予荣誉称号。 第二十三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开展勤劳致富光荣宣传活动,增强贫困户、贫困村脱贫致富的信心,引导贫困户、贫困村积极脱贫。广东、扶贫办。

贫困户和贫困村被认定为脱贫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予以表彰和奖励,鼓励贫困户和贫困村向其学习,通过广播电视等各种方式宣传其自力更生的脱贫事迹,弘扬脱贫致富光荣的社会风尚。

第四章 扶贫开发资金

第二十四条 农村扶贫开发资金包括:

(一)财政专项扶贫资金;

(二)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国有企业、社会组织定点扶贫资金;

(三)金融机构扶贫开发专项贷款;

(四)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捐赠的扶贫资金;

(五)其他用于农村扶贫开发的资金。

第二十五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将农村扶贫开发资金列入年度财政支出预算,并建立与本地区经济发展水平相适应的财政扶贫资金增长机制。

第二十六条 财政专项扶贫资金和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国有企业、社会组织定点扶贫资金重点用于改善贫困村、贫困户的生产和生活条件、发展扶贫产业、开发人力资源、培训贫困农民劳动技能、移民扶贫。

扶贫开发专项贷款重点用于扶持贫困户发展生产、扶贫龙头企业和农民专业合作社连结贫困户发展生产以及支持贫困户危房改造和贫困村的基础设施建设。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捐赠的扶贫资金应当按照捐赠者的意愿使用。

第二十七条 财政专项扶贫资金的分配应当依据贫困地区自然条件、基础设施状况、贫困人口数量、农民收入情况、资金使用效益等因素合理安排。对资金使用效益好的地区,可以适当倾斜。

分配方案由扶贫开发主管部门会同财政部门提出,报同级人民政府审定。

第二十八条 财政专项扶贫资金投资的农村扶贫开发项目由村民委员会向乡镇人民政府提出申请。申请书应当列明项目对村经济社会发展的影响、涉及贫困人口的数量、增收效

果等内容。乡镇人民政府核实后,经县级人民政府扶贫开发主管部门会同发展改革等部门审查,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

财政专项扶贫资金投资的农村扶贫开发项目经批准后,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变更;确需变更的,应当报原批准机关同意。

第二十九条 定点扶贫资金的使用,由承担扶贫开发项目的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国有企业和社会组织与扶贫开发项目所在地人民政府商定。

第三十条 各级财政部门和农村扶贫项目承担单位应当设立财政专项扶贫资金专账,并按照财务管理制度管理。

第三十一条 农村扶贫开发资金应当专款专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截留、挪用或者侵占。

农村扶贫开发资金应当按照扶贫开发项目进度及时拨付,不得以现金形式直接支付给扶贫开发对象。

第三十二条 扶贫开发主管部门应当会同财政等部门,建立健全财政专项扶贫资金绩效考核制度,定期对资金使用绩效进行考核评价。

第三十三条 农村扶贫开发资金使用计划和实施情况每年应当公示,接受社会监督,个人大额捐赠资金的使用情况应当向捐赠人反馈。公示内容包括:扶贫开发项目名称、实施单位及责任人、项目内容、项目地点、投资规模、完成时间及扶贫资金数额等。 扶贫开发主管部门应当公开受理电话和电子信箱,接受社会监督。

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三十四条 县级人民政府扶贫开发主管部门及其他有关部门应当对农村扶贫开发项目实施监督管理。

第三十五条 扶贫开发主管部门监督检查扶贫开发项目时,被检查的单位和个人应当予以配合,并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

第三十六条 财政、审计、监察部门应当依法对农村扶贫开发资金的使用情况进行监督。 第三十七条 农村扶贫开发项目应当实行项目责任制、合同管理制。

《广东省精准扶贫开发资金筹集使用监管办法》
篇四:广东、扶贫办

十五、广东省精准扶贫开发资金筹集使用监管办法

《广东省精准扶贫开发资金筹集使用监管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新时期精准扶贫精准脱贫三年攻坚财政资金监督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打赢脱贫攻坚战的决定》(中发[2015]34号)、《广东省省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中共广东省委 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新时期精准扶贫精准脱贫三年攻坚的实施意见》(粤发[2016]13号),《关于印发<财政专项扶贫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农[2011]412号)等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新时期精准扶贫开发资金(以下简称扶贫开发资金),是指我省各级筹集用于直接促进扶贫开发帮扶对象(有劳动能力的建档立卡贫困人口)增收、教育和医疗保障的扶贫开发资金:一是省财政安排下达的扶贫开发资金;二是对口帮扶市(含县、市、区,下同)安排拨付给对口帮扶地区的扶贫开发资金;三是贫困人口属地市(含县、市、区,下同)财政筹集安排的扶贫开发资金;四是按规定整合用于扶贫开发的其他资金等。其中教育、基本医疗保障等方面的资金分配、拨付和管理按现有规定执行。

第三条 扶贫开发资金按以下原则加强筹集和使用管理:

一是多方筹资,限期到位。省、对口帮扶市、贫困人口属地市按规定应承担的扶贫开发资金要列入本级预算,确保足额安排,确保及时拨付到位。在全省各级财政投入的基础上,充分发挥帮扶单位、对

口工作队的积极性,多渠道筹措资金,加大投入,更好地完成扶贫脱贫任务。

二是压实责任,县级统筹。县(市、区)政府是扶贫开发资金筹集和使用管理的贵任主体。省、市(含对口帮扶市)扶贫开发资金按建档立卡贫困人口数分配下达,由贫困人口所在县(市、区)按经批准新时期精准扶贫规划统筹安排使用,并保证使用绩效。

三是精准使用,严格监管。除教育和医疗保障外,扶贫开发资金必须专项用于促进建档立卡贫困人口增加收入相关项目,确保项目精准、资金精准、措施精准。建立健全从资金筹集使用到监督考核全过程监管机制,确保扶贫开发资金安全、规范、有效。

四是强化考核,严格问责。以绩效为导向,对扶贫开发资金筹集使用和支出绩效等情况进行考核评价,考核评价情况纳入省对各地区扶贫开发工作成效考核范围。建立最严格的扶贫开发资金违规使用责任追究制度。

第二章 职责分工

第四条 建立健全省统筹、市县负总责、镇村具体执行的扶贫开发资金筹集使用多层次工作贵任制。

第五条 省有关部门按照省委、省政府统一部署,负责制定总体方案、工作目标、组织动员、监督考核等工作。其中,省财政部门负责省级扶贫开发资金管理的牵头组织和协调工作,负责制定精准扶贫开发资金管理制度,组织实施监督检查和绩效评价等。省委农办(扶贫办)负责省级扶贫开发资金筹集和使用的具体管理工作,负责资金广东、扶贫办。

使用安全、监督检查、绩效考核,信息公开等工作。省审计部门对扶贫开发资金筹集和使用进行审计监督。

广东、扶贫办。

第六条 贫困人口属地市县政府对扶贫开发资金筹集使用管理负总责。其中:

贫困人口属地市政府负责上下衔接、域内协调、监督检查等工作,组织所属农委(扶贫)、财政等部门,审核汇編并指导实施本地区扶贫开发资金筹集使用规划;制定实施本地区扶贫开发资金管理办法;分解落实本地区资金筹集任务并及时拨付。负责本地区扶贫开发资金筹集使用及相关项目的监督检查和绩效评价等。

贫困人口属地县(市、区)政府对扶贫开发资金筹集使用承担主体责任,书记、县长为第一责任人。做好进度安排、项目落地,资金使用、推进实施等工作。组织协调所属农委(扶贫)、财政等部门,审核编制井组织实施本县(市、区)扶贫开发资金筹集使用规划及其项目使用计划:制定实施本本县(市、区)扶贫开发资金管理办法,统筹落实本本县(市、区)扶贫开发资金,并按規定及时分配下达到镇村。审桉确定镇村扶贫开发项目计划,指导督促镇村扶贪开发项目实施和监督管理。

第七条 贫困人口所属镇村按規定具体使用和管理上级下拨的扶贫开发资金,具体组织申报和实施扶贫开发项目。配合上级部门开展资金使用、项目实施的监督检查和绩效评价等。

第八条 省、市驻县(市、区)、驻镇、驻村帮扶工作队全程参与精准扶贫开发资金的使用和监管。

第三章 筹集使用

第九条 资金筹集。各级扶贫开发资金按《中共广东省委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新时期精准扶贫精准脱贫三年攻坚的实施意见》的规定筹集。

(一)省财政按政策要求将应承担的扶贫开发资金分年列入预

算,并按现行转移支付资金拨付规定,及时下达到贫困入口所在地级市和财政省直管县。

(二)对口帮扶市应将按规定承担的扶贫开发资金筹集任务分解落实到市本级及所属县(市、区),相应列入同级年度预算。每年度3月底前统一拨付到对口帮扶的贫困人口属地市。贫困人口属地市在收到对口帮扶市的扶贫开发资金后30个工作日内将资金按建档立卡贫困人口数拨付到县(市、区,含财政省直管县)。

(三)贫困人口属地市,县(市、区)应按规定落实扶贫开发资金筹集任务,相应列入同级年度预算。其中市级资金应与省级补助资金和对口帮扶资金同步拨付到县(市、区,含财政省直管县)。

(四)贫困人口属地市、县(市、区)按现行规定,以扶贫开发

规划和重点项目为平台,统筹其他涉农等资金,并确保用于扶贫开发。

第十条 资金分配。扶贫开发资金按建档立卡贫困人口数分配到县(市、区),由县(市、区)政府统筹使用。其中,分配给分散贫困人口的资金拨付到镇,给相对贫困村的资金拨付到村。

第十一条 资金用途。

(一)扶贫开发资金按要求专项用于直接促进扶贫开发帮扶对象

增收的项目。主要包括:

1.支持扶贫开发帮扶对象发展生产。包括支持扶贫对象发展种植业、养殖业、农产品加工业、手工业、乡村旅游业、电子商务和物流配送服务等。

2.支持扶贫开发帮扶对象提高技能和实现就业。包括农民适用技术培训和科技扶贫培训、促进贫困家庭劳动力就业等。

3.为扶贫开发帮扶对象提供金融支持。包括建立贫困村村级发展互助资金,贫困户扶贫贷款贴息、对建档立卡贫困户及直接吸纳贫困户务工、参股、带动增收效果好的农业龙头企业、扶贫农业龙头企业、农业合作组织和种养大户等扶贫贷款给予贴息和担保风险补偿佥,对参加农业保险的贫困户自行负担的保费给予适当补助等。

4.建立资产收益扶持机制。包括以招投标方式投入设施农业林业、养殖、光伏、水电、乡村旅游等项目形成资产、将具备条件的折股量化给贫困村和贫困户等。

5.围绕改善农村贫困地区基本生产生活条件,支持修建微小型公益性生产设施、微小型农村饮水安全配套设施、贫困村村组道路等。微小型建设项目建设金额一般不应超过20万元。

(二)扶贪开发资金不得用于:

1.行政事业单位基本支出。

2.各项奖金、津贴和福利补助。

3.弥补企业亏损。

4.修缮楼、堂、馆、所以及建造职工住宅。

广东、扶贫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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