与政府成立合资公司政府退出机制

2020-09-27   来源:英语名言

国开行全资子公司与地方政府合资成立的第一家投资公司制的城市开发平台
篇一:与政府成立合资公司政府退出机制

3月9日,国开曹妃甸投资有限责任公司(下称国开曹妃甸公司)成立揭牌仪式在北京举行。该公司由唐山曹妃甸基础设施建设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国家开发银行(下称国开行)全资子公司——国开金融有限责任公司(下称国开金融)等四家企业出资成立,注册资本10亿元,其中国开金融出资3亿元。

作为国开金融与地方政府合资成立的第一家投资公司制的城市开发平台,国开曹妃甸主要从事土地一、二级开发,城市经营性资产运营,产业投资以及私募基金等业务。这是国家开发银行与河北省实施全面战略合作的新举措,共同推动国家“十一五”期间投资规模最大的单体工程——曹妃甸工程的建设。

中央财经大学中国银行业研究中心主任郭田勇对《财经》记者表示,国开行通过成立国开曹妃甸,可以撬动较大的总资金量。一方面,该投资公司以后还可以从银行进行贷款、或者以其他形式进行外部融资;另一方面,公司本身有10亿元注册资本,使其未来在外界进行融资的时候,能符合监管机构的一些规定,使项目进展更为顺利,风险也比较小。

郭田勇指出,目前地方政府债务风险受到关注,地方政府融资平台一般依托城投公司,以城投公司名义向银行申请贷款,城投公司的还款风险完全取决于地方政府以后的财政收入情况,最近,各家银行都在收紧地方政府融资平台贷款。因此,国开行全资子公司与地方政府合资成立的第一家投资公司制的城市开发平台,对地方政府融资平台有借鉴作用,既降低了地方政府财政风险,也能提高资金的使用效率。

国开金融成立于2009年8月,是国开行根据国务院批复的改革方案,新设立的全资子公司,注册资本金350亿元人民币,主要从事私募股权基金(PE)、直接投资、投资咨询和财务顾问等业务。■

PPP模式中社会资本方退出机制的必要性和可行性研究
篇二:与政府成立合资公司政府退出机制

PPP模式中社会资本方退出机制的必要性和可行性研究 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模式(Public-Private Partnership,简称PPP),不同的国家和国际组织对其的定义均存在程度不等的差异。我国目前通常采用财政部《关于推广运用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模式有关问题的通知》(财金

[2014]76号,以下简称76号文)的定义。即“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模式是在基础设施及公共服务领域建立的一种长期合作关系。通常模式是由社会资本承担设计、建设、运营、维护基础设施的大部分工作,并通过„使用者付费‟及必要的„政府付费‟获得合理投资回报;政府部门负责基础设施及公共服务价格和质量监管,以保证公共利益最大化。”

就我国现状而言,PPP项目目前呈现冰火两重天的典型特征,一方面以财政部为首的国家各部委及地方政府密集发文,力推PPP项目,一方面却面临着签约率低的现实。国家发展改革委投资司副司长罗国证实,去年国家提出的超过

1.6万亿的80个PPP项目单中,“全国各地大致有10%-20%签订了合同。”[i]针对这一现状,不同政府官员和学者从多个角度进行了解读。但对社会资本方限制因素过多、限制方式单一的退出机制,却较少提及。笔者认为,完善的社会资本方退出机制是社会资本方参加PPP项目“盛宴”不可或缺的重要保障;放宽市场准入门槛和健全市场退出机制,是建立健全PPP机制的重要组成部分。本文拟就我国PPP模式中社会资本方退出安排的政策和实践现状,完善退出机制的现实意义和途径展开论述,希望对我国PPP模式的规范持续发展有所助益。

一、我国PPP模式中社会资本方退出机制的政策和实践现状分析

(一)国务院和各部委:退出机制有明确的框架性规范

2014年11月26日,《国务院关于创新重点领域投融资机制鼓励社会投资的指导意见》(国发〔2014〕60号,以下简称60号文)中,对“建立健全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PPP)机制”从四个方面进行了规范,其中“健全退出机制”是重要的组成部分。60号文明确要求:“政府要与投资者明确PPP项目的退出路径,保障项目持续稳定运行。”

国家发展改革委为贯彻国务院60号文精神,随即发布了《关于开展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的指导意见》(发改投资[2014]2724号,以下简称2724号文)。在2724号文的“加强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项目的规范管理”部分,将“退出机制”作为重要的一环予以规范,并提出政府方要“依托各类产权、股权交易市场,为社会资本提供多元化、规范化、市场化的退出渠道。”

而国家发展改革委2724号文附件2《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项目通用合同指南》中,对社会资本方退出安排以“合同的转让”进行了概括性规范,指出“项目合同应约定合同权利义务是否允许转让;如允许转让,应约定需满足的条件和程序。”的意见,将具体细节全部留有政府方和社会资本方协商确定。

2014年9月23日,财政部下发了《关于推广运用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模式有关问题的通知》(财金[2014]76号,以下简称76号文),并在“细化完善项目合同文本”部分,明确提出“地方各级财政部门要会同行业主管部门

协商订立合同,重点关注项目的功能和绩效要求、付款和调整机制、争议解决程序、退出安排等关键环节,积极探索明确合同条款内容。”同年12月30日,财政部又下发了《关于规范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合同管理工作的通知》(财金〔2014〕156号,以下简称156号文),在“切实遵循PPP合同管理的核心原则”部分,明确提出了“兼顾灵活”的原则,并要求“合理设置一些关于期限变更(展期和提前终止)、内容变更(产出标准调整、价格调整等)、主体变更(合同转让)的灵活调整机制,为未来可能长达20-30年的合同执行期预留调整和变更空间。”

应当讲,社会资本方的退出机制安排已经纳入为国家和各部委关于PPP机制的应有内容,列入PPP合同管理和文本的重要组成部分,成为PPP合同的关键环节之一,并提出了退出机制的框架性要求。

(二)地方政府及其政府部门:重准入保障,轻退出安排

为贯彻国务院及财政部等各部委关于PPP的精神,许多地方政府和财政厅等政府组成部门相继出台了推广运用PPP模式的指导意见或实施意见。在这些指导意见或实施意见中,地方政府对社会资本方退出机制方面,主要表现为如下几种:

一是缺乏社会资本方退出机制的单独规定。如湖南省财政厅《关于推广运用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模式的指导意见》(湘财金[2014]49号)等。

二是在PPP合同管理部分沿用财政部76号文的框架性表述。如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推广运用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模式的指导意见》(豫政〔2014〕

89号)和安徽省财政厅《关于推广运用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模式的意见》(财金[2014]1828号)等。

三是PPP合同管理部分和退出机制安排并重。如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推广运用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模式的指导意见》(浙政办发〔2015〕9号),除了在合同管理部分沿用财政部76号文框架性规范外,还单独设置了“健全退出机制”一节,该内容主要是在出现不可抗力、违约或者项目终止等情形下,政府方临时接管或移交的退出安排,侧重于社会资本方非正常情形下的退出机制安排。再如,郑州市人民政府《关于推广运用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PPP) 模式的实施意见》(郑政〔2015〕28号)在体例上单设“退出机制”一节,除社会资本方非正常退出机制内容外,还外加了发展改革委2724号文的相应内容。

总体来看,地方政府和其组成部门关于PPP模式的指导或实施意见,多为国务院和各部委政策精神的贯彻。在细化方面,侧重于PPP操作流程的规范以及政府审批、土地供应、税收优惠、融资支持等配套政策,强化吸引社会资本参与PPP项目;而对社会资本方退出机制的安排,偏重于非正常情形下的临时接管等,对正常情形下社会资本方的退出方面,规范和细化较少新意。

(三)财政部《PPP项目合同指南(试行)》中“股权变更限制”的分析

财政部在《PPP项目合同指南(试行)》“编制说明”中,明确提出编制本指南,是“帮助PPP项目各参与方全面系统地认识PPP项目合同,指导合同的订立和履行。”就社会资本方退出机制内容而言,集中规定于在第二章第十节“股

权变更限制”。虽然该指南认识到“对于股权变更问题,社会资本和政府方的主要关注点完全不同,合理地平衡双方的关注点是确定适当的股权变更范围和限制的关键。”但就具体内容而言,更多体现了政府方的关注,大致体现出如下三大特征:

1、股权变更限制的适用范围广泛

基于国内外的PPP实践,该指南股权变更限制的适用范围包括三方面内容:一是社会资本方在项目公司中的股权变更、社会资本方本身的股东尤其是控股股东的变更、甚至包括可能因其社会资本方控股股东变更的股权变更;二是涵盖了普通股、优先股以外的股份相关权益变更,将股份上可能附着的表决权或一致行动安排等其他相关权益以及债转股或可能的影响表决权的债权监督权变更等内容一并纳入广义的股权变更限制范围;三是单独设置了股权变更限制的“兜底条款”,即“其他任何可能导致股权变更的事项”。

该股权变更限制的适用引申到社会资本方股权结构及可能影响其股权结构的事项,并将股权权益最大限度地进行了扩张解释,适用范围及其广泛。

2、股权变更限制的方式单一

与广泛的股权变更限制适用范围相比较,限制方式却呈现简单单一的特征。该指南对于社会资本方股权变更的限制方式,以锁定期为主,并将之视为“股权变更限制的最主要机制”,另外附之于特定主体禁入机制,以达到股权变更限制的目的。

3、股权变更限制的主体不对等

成立中外合资投资公司的方案草案
篇三:与政府成立合资公司政府退出机制

成立中外合资投资公司的方案草案与政府成立合资公司政府退出机制。

一、中国风险投资业的现状、问题及对策

核心提示:风险投资作为现代经济时代的一种金融服务方式,不仅是高新技术产业发展的重要支柱,而且是连接资本市场和金融市场的重要纽带,因此,发展风险投资业是高新技术企业成长和高新科技成果市场化、产业化的内在推动力量,是现代经济时代的必然要求。

(一)风险投资的内涵

1、风险投资的概念

风险投资(venture capital)简称是VC,在我国是一个约定俗成的具有特定内涵的概念,其实把它翻译成创业投资更为妥当。广义的风险投资泛指一切具有高风险、高潜在收益的投资;狭义的风险投资是指以高新技术为基础,生产与经营技术密集型产品的投资。根据美国全美风险投资协会的定义,风险投资是由职业金融家投入到新兴的、迅速发展的、具有巨大竞争潜力的企业中一种权益(股权或债权)资本。

2、风险投资的特征

1)风险投资是一种权益资本,而不是借贷资本。风险投资为风险企业投入的权益资本一般占该企业资本总额的30%以上。对于高科技创新企业来说,风险投资是一种昂贵的资金来源,但是它也许是唯一可行的资金来源。银行贷款虽然说相对比较便宜,但是银行贷款回避风险(主要采用有价证券和固定资产作为信贷风险缓释),安全性第一,高科技创新企业特别是中小微企业(农业和民间药方产业化企业,更 有部分房地产业项目)无法得到它。

2)高回报性。一方面风险投资具有高风险性。风险投资主要以高新技术产业中具有增长潜力的、处于发展早期阶段的中小微型高科技企业或高技术产品或高回报产业作为投资对象。由于这些高科技企业或高技术产品或高回报产业在经营过程中缺少资金支持,导致风险投资的目标往往是处于起步设计阶段的“种子”技术,可能具有较好的市场潜力,但在能否转化为现实生产力却存在较多不确定因素,从而使风险投资承担了高于一般投资的风险。

(二)中国风险投资业的现状

1、投资方向主要为具有高成长性或高科技性领域

风险投资资金主要以高新技术产业具有成长潜力和处于发展早期阶段的中小微型高科技企业高技术产品和高回报项目作为投资对象。根据数据显示,在我国风险投资机构29.27%关注高速增长企业,16.75%的风险投资机构专注于高科技领域企业;只有4.23%的风险投资机构关注新的新农业产业。这表明,风险投资的投资方向主要是高增长、高技术领域和新农业。

2、主要出资方为政府

在西方国家风险投资资金来源包括四种方法:独立的基金,以及各种类型的金融机构、民间风险资本、大公司和政府的风险资本。但是,不同的国家有不同的资金来源,我国的风险投资机构主要由国家部委和地方政府成立,尽管他们采用了免息贷款,低利率的贷款、信用担保、直接投资等多种形式。到目前为止我国的风险投资是以政府财政资金为主要的资本来源,属于政府领导型。与政府成立合资公司政府退出机制。

(三)投入资金时机为企业成长期

一般而言,企业发展经历四个阶段,分为创业(初始期或投入期)、成长、成熟和衰落。风险资本由专业的金融风险投资企业将风险资本注入快速增长和竞争力强劲的未上市的高科技公司并长期持有其股权权益或适时退出,同时对投资企业在企业管理、市场营销等方面注入先进的管理运营理念等服务,是培植企业快速发展的一种投资形式。据统计,中国的创业期投资和企业项目投资占所有风险投资资本的10%不到,而且这种投资趋势在持续下降。

(三)中国风险投资业存在的问题

1、风险投资资金来源渠道单一

目前在我国大多数的风险投资资金从政府和国有企业,主要通过国际货币基金组织与世界银行开发贷款,还没有形成,包括个人、企业、金融和非金融相结合的资本供应渠道。国家科学和技术风险投资公司主要由国有企业掌握控股权。民间借贷虽然正在迅速增长,但普遍较小,使用其资金经营风险大,不能和国有投资企业的资金相提并论。所以,风险投资资金来源单

一、投资的规模很小,不能承担风险较大的金融支持和提供长期的低成本资本的支持,只可以支持某些小风险,投资少的短期项目,不能反映真实意义的风险投资,导致很多风险投资公司借投资公司之名,行民间高利借贷之实。这影响了健康运作的风险投资机构和整个风险投资行业的发展和运作。

2、政府在税收方面的扶持力度不够

我国风险投资在税收方面存在的问题有以下几点:

1)我国缺少针对风险投资的税收优惠政策,风险投资公司在其运营过程中存在重复征税的问题。但随着上海自贸区的试点,国家已经开始重视风险投资行业的诉求及其对国家产业结构调整的作用。

2)目前我国对高新技术产业的税收优惠政策之一是“对于新办高新技术企业自投产年度起免征所得税两年”。这一政策存在两个缺陷,其一,刚投产的风险企业基本上没有盈利,这时免税为之过早,对企业基本上没有什么帮助;其二,风险投资一般需经4-7年才能通过退资取得收益,这一政策对中小型企业的帮助效果不明显。但目前国家和地方的相关政策已经开始出台有利于风险投资公司的资本介入以帮助企业顺利完成产业升级、创收及增加地方和国家税收。

3.缺乏风险投资专业型人才。

风险投资人才是风险投资发展的关键。风险投资横跨高新技术、企业管理和金融叁大领域,是一项风险大的特殊的投资活动,风险投资的发展涉及到金融投资、企业经营管理等多方面学科,具有很强的实践性。因此既懂技术又懂经济管理并且具备良好的专业素养和丰富的实践经验的金融型综合人才,是风险投资发展中的重要加速器。由于我国缺少风险投资专业人才,不仅影响了风险投资优势的发挥,也在一定程度上妨碍了风险投资的健康发展,而且由于我国的风险投资公司绝大多数是由政府设立,公司实际操作的往往是非专业人才,真正具备风险投资知识的风险投资家难以发挥才能。

(四)发展中国风险投资业的对策

1、拓宽风险投资资金来源渠道

目前在我国,风险资本的主要来源是银行贷款和国家科学和技术开发财政分配。发展中国的风险资金,需要政府支持,但政府支持的重心不是政府大量出资组建政府领导的投资公司,而是政策指导。因此,要解决风险投资资本来源必须通过政府政策为投资导向,增加私人资本的吸引力,实现多种方法,多种渠道融资。因此,我国一方面可以制定和实施各项鼓励私人资本进入风险资金的政策体系,加快民营投资公司民间融资募集的合法化,弥补风险投资的单一来源和缺点;另一方面能够通过对城市和农村居民的风险投资意识的培养,吸收更多的私人投资,让个人、机构、公共投资愿意将资本通过资本风险企业合理使用,使我国投资资本结构呈现多元化和扩大风险投资资本来源。

2、强化政府对风险投资提供优惠税收政策力度

税收政策能够体现政府扶持风险投资发展的政策支持力度,能够有效促进风险投资规范发展。因此,根据我国的实际情况,可以通过税法调节对风险投资的管理,并通过完善的立法减少对风险投资企业和资金提供者的征税额度,降低投资者的交易成本和风险,增加风险投资收益,提高风险投资的积极性;另一方面加大税收优惠力度,可以通过降低税率、扩大减免税收范围等形式加大对高科技企业的税收优惠,并且采取制定灵活多样的税收激励方式,以便将更多的资金吸引到风险投资中来。

3、完善退出机制,保护风险投资人利益

根据国际经验,完善的退出渠道是投资者和投资机构为保证资本和风险释放必不可少的前置条件,只有建立完善的退出渠道,才能保证风险投资公司标准的操作,而且还可以保证风险投资者的既得利益。但在我国的风险资本大多仍以合并和收购为主,公开募股(IPO)和破产清算子公司。对于实现风险投资退出方式的多样性和退出渠道通畅性,提出以下建议:

 上市公司加强监管现有市场,降低投资民营公司股份的风险和对私人转让公司股份活动

的影响,逐步改革和完善上市股票循环系统,并对风险投资退出渠道来提供某些光滑的制度保障。

 通过制定温和的市场准入制度,加强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坚决贯彻执行严格的退出机制

和其他措施,为中国的风险投资提供多渠道、多层次退出机制,提高我国高新技术企业的资本实力,以提高国家经济的整体竞争能力。

二、我国的金融政策现状

我国金融机构在2000-2010年的高速发展,催生了很多区域性银行,同时由于过度放贷导致了很多坏账呆账,从2011年开始我国金融机构开始了审慎放贷,严格规避信贷风险,用于信贷缓释风险的抵押物几乎全部集中在有价证券和固定资产,同时利用担保公司的职能缓释自身风险,还严格控制信贷规模。由于国内外通胀压力及我国外长内贬的货币政策,信贷规模更加萎缩,货币购买力也将逐步下降。

三、我国金融政策的发展趋势

我国金融机构由于前些年的高速发展,滞留了很多坏账呆账,这需要银行自身利用利润来消化,故在一定时期内必须审慎放贷。金融机构要走稳步发展的路子就必须回归银行的本位职能——存贷,只能放弃带有风险行为的投资性放贷。这就为投资公司的运营提供了更广阔的选择空间也减少了一个强大的行业竞争对手。银行的存款利率和市场的投资性回报相比较,相差很大,也就为投资公司的民间投资性资本的募集创造了有利条件;投资公司兼具政策上职能需求又有了资本来源,投资公司就具有了银行的一定职能,同时也拥有了投资资本,实际上投资公司的未来转型就是投资银行。

四、中外合资投资公司的设立

(一)关于企业的办理流程

1. 企业名称预先核准申请

1)文件准备:

 全体投资人签署的《外商投资企业名称预先核准申请书》(附件1);

 全体投资人的资格证明复印件(外国投资者的资格证明应当经所在国家公证机关公证并

经我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

 指定委托书

 代理人代理证复印件/(拟设立)企业人员身份证复印件.

2)法律依据

 《企业名称登记管理规定》

 《企业名称登记管理实施办法》

2. 商务部门审批

1) 流程

(1) 企业投资者向注册地外经贸部门(现为商务委员会)提出申请。

(2) 注册地外经贸部门(现为商务委员会)提出初审意见

(3) 申请企业将初审文件及申报文件报市商务委审批

(4) 市商务委在接到上述文件后15个工作日内做出批复,并换发批准证书。

2) 所需文件

(1) 区、县主管部门的请示(以企业注册地点划分)

(2) 设立合资企业申请

(3) 合资各方授权代表签署的合资合同、章程

(4) 合资各方委派的董事人员名单

(5) 合资企业中方主管部门对设立该合资企业签署的意见

(6) 经所在国公证机关公证并经我驻外使领馆认证的外国投资者的身份证明文件或注

册证明文件和资信证明文件

(7) 法律文件送达授权委托书及受托人身份证明(注册证明)

3. 入资

1)严格按照注资比例进行注资

2)外资注资必须以外币形式打入验资账户

4. 验资

银行出具验资证明,由会计师事务所审计

5. 办理公司住所证明

提供办公场地的租赁合同或购买合同或相关权益证明材料

6. 工商申请设立登记所需文件:

1) 拟任法定代表人签署的《外商投资的公司设立登记申请书》

2) 审批机关的批准文件(批复和批准证书副本1)

3) 公司章程

4)《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

5) 投资者的主体资格证明或自然人身份证明

6) 董事、监事和经理的任职文件及身份证明复印件

7) 法定代表人任职文件和身份证明复印件

8) 依法设立的验资机构出具的验资证明

9) 股东首次出资是非货币财产的,提交已办理财产权转移手续的证明文件

10) 公司住所证明

关于建立危险化学品中小企业退出机制的建议
篇四:与政府成立合资公司政府退出机制

关于建立青岛市高危行业企业退出机制 推进危险化学品企业整顿关闭工作的建议

为进一步调整优化全市高危行业产业结构,淘汰落后生产能力,提升安全生产保障水平,根据张新起市长在全省安全生产工作电视会议青岛分会场的讲话精神,对过广泛调研和初步研究,现就建立青岛市高危企业退出机制,推进危险化学品企业整顿关闭工作提出如下建议:

一、建立退出机制的背景

截止2011年底,全市共有持证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170家,广泛分布于四方(11)、李沧(25)、城阳(27)、胶州

与政府成立合资公司政府退出机制。

(36)、胶南(14)、平度(12)、莱西(17)、开发区(15)、崂山(3)、市北(1)等11个区市。其中从业人员100人以上的企业只有33家、100人以下137家,占80.58%(60人以下122家,占71.76;20人以下的82家,占48.2%),大部分企业规模小、效益差,对全市就业和经济发展的促进作用有限;布局分散、工艺装备落后、危险源多而散,安全环保投入,周边安全距离日益减小,安全隐患增大等问题,对保障城镇化、工业化和幸福宜居国际化城市建设安全环境的构建带来不利影响。适应山东半岛蓝色经济核心区建设需要,建立小危化企业退出机制,促进化工产业布局优化十分迫切和必要。

二、建立危险化学品企业退出机制的意义

建立危险化学品企业退出机制,淘汰高危低效高耗产能,是市委、市政府实施“环湾保护,拥湾发展”战略,强力推进山东半岛蓝色经济核心区建设的重大决策部署,是贯

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坚持安全发展,建设幸福宜居国际化城市的必然要求,是实现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的客观要求,对于化工产业布局优化升级,实现规模、集约发展,促进全市安全生产状况实现根本好转具有重要意义。

三、指导思想和工作原则

(一)指导思想。深入贯彻科学发展观,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安全生产方针,以调整优化产业结构、着力“治乱、治散、治差”为重点,按照“审慎决策、科学规划、城区先行、分步实施”的总体要求,严格市场准入、行政许可、安全标准化,加大执法力度,建立健全退出机制,统筹解决好产业结构调整、财税利益、职工就业和社保、业主利益补偿、法律保障和社会稳定等各种问题,确保退出工作的公平、公正、公开、和谐、稳定,实现危险化学品领域安全生产状况的根本好转。

(二)工作原则。坚持“注重科学、实事求是,多管齐下、综合施治,统一领导、区市负责”的原则,用科学发展观指导退出工作,科学合理确定任务、数量、标准、条件、政策、措施,实行政策公开、标准公开、条件公开、结果公开。综合运用法律、行政、经济等手段,在法律法规政策规定的框架内,充分考虑企业实际,保护企业、职工的合法利益,妥善处理好企业职工安置和再就业、困难职工救济救助以及土地、环境和周边公共设施配套等问题,做到科学退出、依法退出、和谐退出。

四、退出范围和退出方式

适应山东半岛蓝色经济核心区建设和实施“环湾保护,拥湾发展”战略的需要,按照青岛的城市功能规划,确定退

出范围和退出方式:

(一)退出范围: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企业,全部列入退出范围:

1.地处青岛七区和五市建成区、居民集中区、水源地、生态保护区、风景名胜区和地质灾害影响范围内的企业;

2.违反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达不到安全生产条件及未按规定时限要求达到安全标准化的企业;

3.违反环境保护有关规定,达不到环境保护要求的企业;

4.违反产业政策、土地管理、工商管理、质量监督等相关规定,应当依法关闭的企业;

(二)退出方式:

依据列入退出范围企业的不同情况,分别采取“关、停、并、转、迁”等方式退出城区或市场。

1.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生产规模大、工艺技术先进、上下游产品关联度大、市场前景好、安全管理规范的企业,根据本市现有化工园区的功能定位,可采取搬迁改造方式,列入老城区企业搬迁计划,选择相应的化工园区发展,退出城区等敏感区域。

2.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生产规模适中、工艺技术相对先进、市场前景好、安全管理相对规范的企业,根据本市现有化工园区的功能定位,可在多家产能整合的基础上,采取搬迁改造方式,申请纳入老城区企业搬迁计划,选择相应的化工园区发展,退出城区等敏感区域。

3.生产规模小、装备差、工艺技术落后,没有产能整合

价值,无力进行技术升级改造的传统产品小微生产企业,采取转产和整体关停的方式退出危险化学品领域。

五、退出保障措施

建立危险化学品企业退出机制,强制推进部分企业退出市场,是一项全局性、政策性和敏感性都比较强的系统工程,既涉及建设生态良好、生活舒适、宜居宜业国际化城市的功能定位问题,同时也将涉及职工就业安置等民生问题。为保证退出的顺利推进,必须制定完善科学、合法、有力的保障措施。

(一)加强领导。为切实加强危化品企业退出工作的组织领导,研究决定整顿关闭工作中的重大问题,建议成立由市委常委、常务副市长担任组长,政府办公厅和有关部门负责人为成员的退出工作领导小组;各区市同步成立退出工作领导小组,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退出工作的组织实施。

(二)完善政策。为保证退出工作的顺利推进,保障退出企业和职工的合法利益,做到稳定和谐退出,建议市政府有关部门制定完善经济补偿、土地使用、职工安置、税收减免、信贷优惠等政策,支持危险化学企业的搬迁和退出。

(三)明确责任。明确各区市人民政府为本行政区域内整顿关闭工作的实施主体和责任主体,负责制订关闭工作具体方案,协调、推进方案实施。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牵头负责确定列入搬迁范围的危险化学品企业的数量和标准,指导协调搬迁企业退出城区的推进工作,组织指导全市编制危险化学品发展布局规划;市安监局牵头负责确定列入退出市场危险化学品企业的数量和退出条件,配合各区市人民政府对不符合安全生产条件的危险化学品企业依法实施关闭、取

缔;负责吊销关闭企业的安全生产许可证和安全资格证。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对“关、停、转”危险化学品企业依法变更经营范围或注销登记,对拒不办理变更或注销登记者,依法吊销其营业执照。市发展改革委、市财政局要在项目、资金等方面,扶持关闭企业转产,引导有序退出,保证退出工作和关闭补偿的资金需求。市人力社保局要加大力度支持关闭高危小企业职工的再就业工作。市民政局从低保、救济等方面,对高危行业关闭企业下岗困难职工进行帮扶。

(四)统筹规划。贯彻落实市十一次党代会关于规划建设五市新型工业区的工作目标,根据市政府关于扩大五市工业园区建设规模的部署,有关部门和五市政府要同步规划建设满足中小搬迁企业项目落地需要的化工园区,为落实退出工作目标奠定基础。

(五)确保稳定。退出工作涉及面广、敏感性强、触及各方利益,各区市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和单位务必精心组织,周密安排,制订工作预案,认真做好各类矛盾纠纷排查调处工作,妥善解决群众的实际问题,畅通群众利益诉求渠道,积极化解整顿关闭工作中的矛盾和问题,切实把各项安全稳定工作措施落到实处。

说明:鉴于这项工作政策性强、敏感度高、涉及面广、社会影响大,需要配套保障的措施和政策多,单靠任何一个部门都难以推动。因此建议此项工作的开展,从方案的制定、发布、实施、督办和考核,都需要在市政府统的一主导下,由各区市政府和相关部门按法定职责分别进行落实。

与政府成立合资公司政府退出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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