村委会分享合作社收益

2020-06-23   来源:经典禅语

村级经济合作社组织条例
篇一:村委会分享合作社收益

浙江省村经济合作社组织条例

浙江省人大常委会

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

常务委员会公告

第78号

《浙江省村经济合作社组织条例》已于2007年9月28日经浙江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四次会议通过,现将修订后的《浙江省村经济合作社组织条例》公布,自2008年1月1日起施行。

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2007年9月28日

浙江省村经济合作社组织条例

(1992年7月25日浙江省第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通过 2007年9月28日浙江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四次会议修订)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稳定和完善以家庭承包经营为基础、统分结合的双层经营体制,维护村经济合作社及其社员的合法权益,促进农村集体经济发展,推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根据宪法和有关法律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所称的村经济合作社,是指在农村双层经营体制下,集体所有、合作经营、民主管理、服务社员的社区性农村集体经济组织。

第三条 本省行政区域内村经济合作社设立、分立、合并、运行、终止活动,适用本条例。

第四条 村经济合作社依法代表全体社员行使集体财产所有权,享有独立进行经济活动的自主权。尚未设立村经济合作社的,村集体财产所有权由村民委员会行使。

村集体所有的财产受法律保护,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侵占、哄抢、私分、破坏村集体所有财产。

第五条 村经济合作社应当遵守宪法、法律、法规、规章和章程,尊重和维护社员、村内其他集体经济组织的合法权益。

第六条 村经济合作社应当接受乡镇人民政府(包括辖有村的街道办事处,下同)的监督,协助和配合村民委员会工作,为村级组织履职提供必要的经费,合理安排村公共事务和公益事业所需的资金。

村民委员会应当尊重和支持村经济合作社依法独立进行经济活动的自主权,保障村经济合作社及其社员的合法权益。

第七条 村经济合作社承担资源开发与利用、资产经营与管理、生产发展与服务、财务管理与分配的职能。

村经济合作社依法履行下列具体职责:

(一)保护管理村集体所有或者使用的土地和森林、山岭、荒地、滩涂等资源;

(二)经营管理村集体所有的资源性资产、经营性资产和公益性资产,组织各业集体资产的发包、租赁,拓展物业经营;

(三)提供社员生产经营和生活所需的服务;

(四)建立健全村集体资产经营管理、财务会计、民主理财、收益分配和产权制度。

第八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鼓励和支持村经济合作社发展,在资金、用地、交通、供水、供电等方面制定具体措施予以扶持,并为其提供必要的公共服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按照依法、自愿、民主、公正的原则,鼓励和支持有条件的村经济合作社进行股份制改革。

第九条 省、市、县(区)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村经济合作社的业务指导、服务和监督工作。

乡镇人民政府应当负责做好村经济合作社设立、选举、运行、终止的具体指导和服务工作。

财政、金融、工商、质监、国土、建设、水利、交通、林业、科技、电力、供水等部门和单位应当按照各自的职责做好相关扶持和服务工作。

第二章 设立和终止

第十条 村经济合作社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符合本条例规定的社员;

(二)有符合本条例规定的章程;村委会分享合作社收益。

(三)有符合本条例规定的组织机构;

(四)有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名称和章程确定的住所;

(五)有集体资产。

第十一条 设立村经济合作社应当召开设立大会。设立大会应当有十八周岁以上具有选举权的社员过半数参加或者有三分之二以上户代表参加。所作决定须经应到社员或者户代表的过半数通过。

设立大会通过本社章程,选举产生村经济合作社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社管会)成员、村经济合作社监督委员会(以下简称社监会)成员,审议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二条 村经济合作社章程应当符合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章程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一)名称和住所;

(二)职责范围;

(三)社员资格取得、保留及丧失条件;

(四)社员的权利和义务;

(五)组织机构及其选举和罢免、辞职的办法、职权、任期、议事规则;

(六)财务管理、资产和收益分配;

(七)章程修改程序;

(八)公告事项及发布方式;

(九)需要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十三条 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免费向村经济合作社颁发浙江省村经济合作社证明书。证明书颁发、审验、变更管理的具体工作,由县级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

证明书主要记载村经济合作社名称、住所、社长、集体资产、组织机构、社员等基本情况。

村经济合作社凭证明书办理组织机构代码证,按照有关规定刻制印章、开立账户、领购票据等。

浙江省村经济合作社证明书管理办法,由省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制定,报省人民政府批准。

第十四条 村经济合作社以其资产为限,对合作社债务承担责任。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十五条 村经济合作社可以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登记注册,取得法人营业执照。具体登记注册办法,由省人民政府工商行政主管部门商同省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参照农民专业合作社登记办法制定。

第十六条 村经济合作社合并、分立、终止的,应当经社员大会应到社员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报乡镇人民政府核准,并报县级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村经济合作社合并、分立或者终止时,应当依法清理债权债务,并办理相关的变更、注销手续。

第三章 社 员

第十七条 户籍在本村,符合下列条件之一,且遵守村经济合作社章程的农村居民,为本村经济合作社社员:

(一)开始实行农村双层经营体制时原生产大队成员;

(二)父母双方或者一方为本村经济合作社社员的;

(三)与本社社员有合法婚姻关系落户的;

(四)因社员依法收养落户的;

(五)政策性移民落户的;

(六)符合法律、法规、规章、章程和国家、省有关规定的其他人员。 第十八条 因下列原因之一户籍关系迁出本村或者被注销的,应当保留社员资格:

(一)解放军、武警部队的现役义务兵和符合国家有关规定的初级士官;

(二)全日制大、中专学校的在校学生;村委会分享合作社收益。

(三)被判处徒刑的服刑人员;

(四)符合法律、法规、规章、章程和国家、省有关规定的其他人员。 第十九条 除本条例第十七条、第十八条规定以外的人员,履行村经济合作社章程规定义务,经本社社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的,可以成为本社社员或者保留本社社员资格。

社管会可以根据社员与本社集体财产关系提出收益分配的具体方案,经本社社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并报县级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和乡镇人民政府备案后实施。

第二十条 村经济合作社应当编制社员名册,经公示无异议或者异议不成立的,报乡镇人民政府和县级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第二十一条 社员依法享有下列权利:

(一)十八周岁以上未被剥夺政治权利的社员享有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享有对本社集体资产承包经营的权利;

(三)享有本社章程和社员(代表)大会决定的生产生活服务、收益分配、土地征收补偿费分配、宅基地使用和各项福利的权利;

(四)享有民主监督管理的权利;

(五)法律、法规、规章和章程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二十二条 社员应当承担下列义务:

(一)遵守本社章程;

(二)执行本社各项决议;

(三)维护本社的合法权益;

(四)法律、法规、规章和章程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四章 组织机构

第二十三条 社员大会是村经济合作社的权力机构,由本社十八周岁以上的社员组成,依照本条例和章程行使职权。

社管会是社员大会的执行机构,对社员大会负责。社管会成员由社员大会选举产生,社长可以由社管会在其成员中选举产生。社长或者其他代表合作社行使职权的负责人为法定代表人。

社监会是社员大会的监督机构,对社员大会负责。社监会成员由社员大会选举产生,社监会主任可以由社监会在其成员中选举产生。

第二十四条 村经济合作社可以设社员代表大会。社员代表大会经社员大会授权行使职权。

社员代表由社员大会在十八周岁以上有选举权的社员中选举产生,任期三年,可以连选连任。

社员代表可以与村民代表交叉任职。

第二十五条 社管会成员、社监会成员每届任期三年,可以连选连任。 社管会成员可以与其他村级组织领导成员交叉任职,但不得与社监会成员交叉任职。

第二十六条 社员(代表)大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有十分之一以上有选举权的社员提议或者社管会、社监会提议,应当召开临时社员(代表)大会。

第二十七条 社员大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通过、修改章程;

(二)讨论决定章程未明确的社员资格条件及保留、丧失社员资格的有关事项;

(三)选举、罢免社管会成员和社监会成员;

(四)听取、审查社管会和社监会工作报告

(五)讨论决定经济发展规划、生产经营计划、基本建设投资计划、年度财务预决算和各业承包方案;

村经济合作社
篇二:村委会分享合作社收益

**镇**村农村集体资产产权制度改革

实施方案

(2011年 月 日经**村社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为深化农村经济体制改革,破除城乡二元结构,完善新形势下集体经济的有效实现形式和分配方式,切实保护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的合法权益,促进城乡经济社会和谐发展,根据温州市委、市政府关于加快推进城乡一体化改革的总体部署,结合本村实际,现就**镇**村农村集体资产产权制度改革工作,提出如下实施方案。

一、集体资产产权制度改革的指导思想

根据市委、市政府统筹城乡综合配套改革的目标,以理顺村级集体经济组织关系为基础,以创新村级集体资产管理体制和运行机制为重点,以明晰和保障村级集体资产的产权主体及其成员的利益为核心,深化村级集体资产产权制度改革,推进集体非土地资产和土地资产相分开,社会成员和经济成员身份相分开,实现农村集体资产的管理体制创新、经营机制创新和分配制度创新,建立起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接轨的产权清晰、权责明确、政企分开、管理科学的现代农村集体经济产权制度,实现资产所有股份化、收益分配股红化、股权流动规范化、监督约束法制化。

二、改革后经济组织的名称和性质

本村经济合作社集体资产产权制度改革后,新的经济组织名称为**县**镇**村股份经济合作社,其性质为集体经济组织,继续承担原有村经济合作社除非土地资产外的有关职能。改制后的**村股份经济合作社是一个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实行独立核算、

自主经营、自负盈亏、民主管理,业务上接受上级主管部门的指导和监督。量化到人的集体资产股权仅作为股东享受集体经济收益分配的依据,所有权仍属股份经济合作社集体所有。

三、清查核实现有的集体资产

我村目前的资产划分为三大类:一是资源性资产,以现有尚未征用的土地、山林为主;二是经营性资产,包括经营性固定资产、货币资金、应收款项等;三是公益性资产,主要是公共和公益事业设施。清产核资工作按照国家农业部、财政部《乡(镇)村集体经济组织清产核资办法>和农业部《农村集体资产清产核资资产所有权界定暂行办法》有关规定,依法确定原村经济合作社集体所有的各种资产。清产核资结果在村务公开栏等地方公布,公开接受群众监督。

本次农村集体资产产权制度改革量化的资产为经营性净资产,资源性资产和公益性资产暂不量化。资产价值以原值为原则,确认集体资产权属关系。用以折股的集体经营性净资产计算方法:

1、经营性固定资产按原值计入股份,经营性在建工程按原值计入股份;

2、长期投资通过清理后,按实际入股:

. 3、流动资产按其有效额减去实际负债后,其余额计入股份;

4、其他资产,按实际投资额计入股份。

经清产核资并依法调整账户后,确认的本村集体经营性净资产(原值)为**元,提取集体经营性净资产的**作为改制风险金,计**元,用于处置改制过程中和改制后的遗留问题,实际用于折股量化的经营性净资产(总股本)为**元。

改制后,今后本村的集体土地征用所得的补偿费(不包括政

策处理费及劳力安置费)和集体资产置换增值等收益,按照比例足额追加到总股本中。

四、股权设置及股权界定

本村股权设置为单一形式的人口股,不设集体股。人口股股权份额占总股本的100%,计**元。股权界定对象的认定,遵循“依据法律、尊重历史、实事求是、公平合理”的原则,保障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合法权益。股权界定基准日为**年**月**日零时,基准日前死亡的和基准日后出生的人员不享受股东资格。本村股权管理实行“生不增、死不减”的静态管理。村委会分享合作社收益。

具体股权享受对象界定如下:

(一)下列21种情形之一人口为股权全额享受对象

l、农村集体资产产权改革基准日止在册的本村社员。

2、正在服义务兵役的本村社员(已转为士官的人员暂保留人口股,待其退伍后,未享受部队或地方安置的予以配制)。

3、全日制大中专院校就读的在校本村社员。

4,原就读全日制大中专院校1995年后毕业(含1995年)因国家取消统一分配政策而自谋职业的本村社员。

5、正在劳教服刑的本村社员(股权证书由其委托人或股份经济合作社予以保留)。

6、户籍关系从本村迁入小城镇的原本村社员及其子女。

7、因自己出资办理“农转非”的原本村社员及其子女。

8、因购房原因,户籍关系迁入小城镇的原本村社员及其子女。

9、与本村社员已办理结婚证书落户的对象及其子女。

10、与本村社员已办理结婚证书但户口尚未迁入的对象(出具书面证明未在原籍地享受股改待遇,今后若发现原籍地已享受,

本村将收回股权)及其户口尚未申报的子女。

11、原与本村社员已办理结婚证书的离异妇女,该妇女及其随母迁入的子女(子女人数依据法院判决书)。

12、与本村社员离婚,户籍关系未迁出的妇女及其依法判决随母的子女。

13、因离婚将户籍迁回的原本村出嫁妇女,本人及其依法判决的随母子女。

14、政策性移民落户的村民及其子女。

15、原定销户及其子女。

16、办理过合法领养手续在册子女和1992年4月1日《收养法》实施前领养而未办理领养手续的在册子女。

17、户籍关系未迁出的本村出国(境)人员。

18、原本村村民单方为劳动人事部门办理正式招工录取手续的行政、事业单位和国有企业及国有控股企业(包括在职、退休或已改制)的单职工,其配偶及其子女给予股权。

19、独生子女(已领取独生子女证书)享受双份股权(如违反计划生育政策本村将收回1份股权)。

20、已办理结婚手续的女儿户可享受1名上门女婿(入赘)及其子女。

21、经社员代表会议表决,同意给予股权的特殊人员。

(二)下列10种情形之一人口为股权不享受对象

1、劳动人事部门办理正式招工录用手续的行政、事业单位和国有企业及国有控股企业的现职工作人员及退离休人员。

2、已享受国有企业及国有控股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养老保险等改制待遇的人员。

3、父母双方属劳动人事部门办理正式招工录取手续的行政、事业单位和国有企业及国有控股企业工作人员的子女。

4、已在部队提干和转为志愿兵的人员。

5、与本村社员离婚,妇女重新嫁人的,户籍已迁出的妇女本人及其依法判决随母的子女。

6、原买入本村户口未入社的外来挂靠人员。

7、户籍关系已迁出的本村出国(境)人员。

8、户籍关系未迁出的农嫁女的子女。

9、违反计划生育政策尚未被依法处罚的人员。

10、有关法律法规规定或经社员代表会议表决不给予股权的人员。

五、股权管理

集体资产折股量化到人后,由股份经济合作社向股东发放股权证书,作为享受股份经济合作社收益分配的凭据。股权证书不准作为其弛证书使用,遗失需及时报失,并申请补办手续。

股权可以继承、转让和赠与,但不得退股提现。

六、股份经济合作社财务管理与收益分配原则

l、财务管理。股份经济合作社继续贯彻实施财政部颁布的村财务制度和会计制度及上级有关财务规定,加强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自觉接受上级业务主管部门指导和监督。

2、收益分配原则。实行股份合作社改革后,存量的土地和山林如部分或全部被征用,仍然按县农村土地征用后货币资产处置办法执行,货币资产处置后的盈余部分纳入股份经济合作社公积公益金。股份经济合作社在年终分配时应兼顾国家、合作社和股东的三者关系,编制财务决算,搞好收益分配(土地征用款和上

关于明确社区股份经济合作社与村民委员会资产管理权责利关系的意见
篇三:村委会分享合作社收益

关于明确社区股份经济合作社与村民委员会

资产管理权责利关系的意见

根据京政发[2004]28号文件《关于积极推进乡村集体经济产权制度改革的意见》的要求,镇党委、政府高度重视此项工作,经过三年的努力工作,目前全镇已有近60%的村完成了产权制度改革工作。为适应集体经济产权制度改革的新形势,进一步加强集体资产管理,明确社区股份经济合作社与村民委员会之间资产管理的权责利关系,结合我镇产权改革进展情况提出如下意见。

一、明确社区股份经济合作社与村民委员会资产管理工作的目的 随着我镇农村产权制度改革的全面推进,一种新型的分配关系和集体资产管理模式逐渐形成,这种形式就是社区股份经济合作社。为使村集体所有的资金、资产、资源创造更大的效益,让股民得到更多的收益分红,且不断地壮大社区股份经济合作社经济实力,对社区股份经济合作社与村民委员会的资产管理进行统一划分,实行财务核算单独管理。从财务管理的角度把村民委员会收支与社区股份经济合作社收支分帐核算,最终实现经济协调发展、社会和谐稳定、股民和睦相处、利益分配公平合理。为实现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做好基础工作。

二、社区股份经济合作社与村民委员会的责权利关系

1、明确界定社区股份合作社与村民委员会之间的责权利关系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北京市农村集体资产管理条例》和《北京市关于积极推进乡村集体经济产权制度改革的

意见》的相关规定,已完成产权制度改革的村,必须要明确界定股份经济合作社与村委会双方的责权利关系,村内行政性事务由村委会严格按照《村民委员会组织法》进行管理;涉及集体资产的经营收益类事务由社区股份经济合作社负责。正确行使和处理好二者之间的关系是产权制度改革的总体要求。

2、社区股份经济合作社的责任

社区股份经济合作社属企业法人单位,实行理事长负责制。企业内部管理要建立权责明确、同股同筹、利益共享、风险共担的章程和制度。股东代表大会是股份经济合作社的最高管理机构。完成改制的社区股份经济合作社必须选举产生股东代表。企业的各项经济工作必须以赢利为目标,增加企业资本金,减少债务,规避风险。

3、村民委员会的责任及权限

村民委员会的责任及权限按通州区村级组织规范管理工作实施细则的相关规定执行。

三、村级集体经济组织“三资”界定范围

村委会分享合作社收益。

农村产权制度改革工作完成后,新成立的社区股份经济合作社替代以前的集体经济合作社的全部职能。改制前村级集体经济组织的资产、资金、资源界定标准为:可经营性资产全部划归社区股份合作社,归其经营管理;土地等资源性资产归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即全体股民)共同所有,由社区股份经济合作社依法经营管理;在产权制度改革时已经纳入社区股份经济合作社资产范围的可支配资金,由社区股份经济合作社依法管理。

四、社区股份经济合作社与村民委员会资金使用审批程序

(一)社区股份经济合作社资金使用审批程序

1、经营性资金使用审批程序

(1)投资资金使用审批程序。

社区股份经济合作社对外投资必须做好投资项目报告,报理事会、监事会审核,审核通过后提交股东代表大会讨论,由三分之二以上有表决权的股东代表同意方可通过。投资项目通过后才能开始投资运做。

(2)购置固定资产资金使用审批程序。

社区股份经济合作社在购置经营性固定资产时,必须做好固定资产购置资金预算报告,资产运营分析报告,提交股东代表大会讨论通过;购置非经营性固定资产则需提交全体股民大会讨论通过。在表决时必须有三分之二以上有表决权的股东代表(股民)同意方可通过。

(3)经济业务正常资金审批程序。

社区股份经济合作社在开展正常经济活动时,资金支出在2万元以下则需理事会集体讨论通过;资金支出在2万元-5万元则需理事会、监事会讨论通过;资金支出在5万元(含)以上则需三分之二以上股东代表讨论通过。重点加强对管理干部工资的审批,工资标准要依据社区股份经济合作社年经营收入及经营业绩制定方案,报某某镇村级集体资金监督管理领导小组审批。

(4)土地出租、变现及举债的审批程序

社区股份经济合作社的土地出租、变现及举债等重大经济事项,

必须由股东代表大会讨论通过,新签合同以社区股份经济合作社名称签订。同时参照某政法[2007]7号文件《关于加强村级集体经济组织债务管理工作意见》、某政发[2007]8号文件《关于村级合同的管理意见规定》和某政发[2007]21号文件《村级合同规范管理工作实施意见》的相关规定执行。

2、非经营性资金使用审批程序

社区股份经济合作社非经营性资金支出在1万元以下则须经理事会、监事会讨论通过。1万元以上则须经股东代表大会讨论通过。

3、股民收益分配审批程序

一个会计年度内,社区股份经济合作社的盈余收益按照现行会计制度的核算要求计算,股民分红每年不得超过两次,必须由理事会提出申请,报某某镇村级集体资金监督管理领导小组依据财务收益状况把关审批后,提交股东代表大会讨论通过,方可进行分红兑现。同时,严格控制发放各种补助、福利支出,统一纳入股民红利分配。

社区股份经济合作社资金运营状况每季度必须向股民及股东代表大会进行公示。未履行上述审批程序造成经济损失由理事长、总经理依法承担相应责任,并提交股民大会罢免责任人职务。

(二)村民委员会资金使用审批程序

村民委员会各项资金使用审批坚持大额资金管理的相关规定。

五、土地征用、占用补偿收益的管理规定

征地补偿费包括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及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费,是对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失地的补偿。按照国

发[2004]28号文件《关于深化改革严格土地管理的决定》、农经发

[2005]1号文件《关于加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征地补偿费监督管理指导工作的意见》和北京市第148号令《北京市建设征地补偿安置办法》的相关规定执行:

1、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费按投资人和产权所有人进行界定,是集体的补偿费归社区股份经济合作社,是个人的补偿费归个人。

2、土地补偿费必须确保农民具有长期稳定的生计来源。土地补偿费可以量化入股。坚决禁止以各种名目按人头分土地补偿费,禁止用于发放干部工资。

土地补偿费只能用于发展生产、增加积累、公益事业、集体福利等方面。每年资金使用原则上不得超过土地补偿费总额的5%,使用方案必须先报某某镇村级集体资金监督管理领导小组审核批准后,提交股东代表大会讨论通过才能实施;对于收益非常好的重大投资项目采取一事一议的办法给予解决。

3、安置补助费不能计入股份经济合作社的经营收入。该笔费用实行专户存储(定单存储),专项用于人员安置支出。安置补助费的存款利息收入可以计入收益。

六、财务核算的具体内容

(一)村民委员会资金的来源主要包括:

1、集体股30%部分的红利。(年终收益股利分红)

2、财政转移支付资金。(公益事业费)

3、专项工程的政府扶持资金。(公益性专项工程补助资金)

村集体股份经济合作社面临的问题与对策建议
篇四:村委会分享合作社收益

村委会分享合作社收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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