门卫退红线

2020-06-10   来源:经典禅语

道路退让红线规定
篇一:门卫退红线

建筑退让道路红线距离规定

2010年7月市政府批复执行的《清远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

定》第十九条至二十五条对清远市建筑退让道路红线等距离有明确规定,但在规划建设过程中,发现现行的城市街景建设不理想。为了改善我市城市风貌,更好地引导城市街景建设,为市民营造舒适、丰富的开敞空间,市规划局对上述规定提出修改建议,并于2012年3月22日经市规委会审议通过(清规委〔2012〕3号文)。《清远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的其它内容规划局正在组织修订,对于影响较大的“建筑退让道路红线等距离”先进行修改,修改后的内容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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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九条 建筑退让道路红线

(一) 建筑退让道路红线的最小距离应符合表14 的规定。 表14 建筑退离城市道路红线距离

(二) 城市道路交叉口四周的建筑红线退让道路规划红线距离,原则上按表14 规定较宽道路数据控制(以交叉口道路规划红线圆曲线切点连线为基准线起算)。已批规划或特殊地块则尊重历史,按原规定控制。

(三) 城市主、次干道上附带商业用途裙楼的高层建筑退让城市道路红线在满足表14 规定的同时,还应符合以下规定:裙房按表14所列值加5米计;高层主体部分退缩起点为10米,高度每增加一层(高层建筑指10层及10层以上的居住建筑,或其它民用建筑高度≥24米的民用建筑),增加退缩0.3米。

(四)广清大道与清远大道两侧建筑退缩距离原则上需满足本条第(一)、(二)、(三)项退让城市主干道的要求,已批规划或因道路建设时置换土地的地块仍按原规定的以道路控制线控制,无需增加退缩。

(五)新建影剧院、游乐场、体育馆、展览馆、大型商场(建 筑面积大于3000平方米的集中式商场)等有大量人流车流集散的多、低层建筑(含高层建筑裙房),其临城市道路的主要出入口后退城市道路红线不小于20 米后,同时增设集散广场,并留出临时停车或回车场地,其增加的退让距离,按规模大小个案确定。

第二十条 建筑退让城市高架路、立交、高速公路

(一) 沿城市高架道路两侧新建、改建、扩建的居住建筑,其沿高架道路主线边缘线后退距离不得小于35米;其沿高架道路匝道边缘线后退距离不得小于25米。

(二) 建筑物相邻城市立交,建筑退让立交匝道边缘线的距离应不少于30米。交叉口设有立交控制线的,建筑退让立交控制线:多层、低层建筑不少于6米,中高层建筑不少于9米,高层建筑主体不少于13米,并应符合消防、抗震、安全等相关要求。

(三) 距高速公路50米范围内,除停车场、加油站等服务设施外,不得布置任何建筑物。

第二十一条 建筑退让轨道交通控制线、铁路交通控制线城市轨道交通主要包括轻轨与地铁,根据轨道所处位置,有地下轨道、地面轨道和高架轨道三种形式。沿轨道、铁路两侧新建、改建的建筑工程,应符合以下规定:

(一) 除地面轨道、铁路管理维护所必需的少量建(构)筑物外,在地面轨道、铁路的干线两侧的其他建(构)筑物,与最外侧钢轨的距离不小于30米(高速铁路、高架轨道交通两侧不小于35米),与支线、专用线最外侧钢轨距离不小于20米。地面轨道、铁路两侧修建围墙,其高度不得大于3米。

(二) 地面轨道、铁路两侧的高层建筑、高大构筑物(如水塔、烟囱等)、可能危及运输安全的其他建(构)筑物、危险品仓库和厂房须符合国家相关规范要求。

(三) 在地下轨道周边新建、改建建筑物时,要充分考虑轨道交通运行和建筑工程的安全,根据轨道交通的相关规范,充分退后轨道交通控制线。

(四) 在铁路道口、桥梁附近进行建设的,须符合铁路管理的有关规定。

第二十二条 建筑退让河涌、河道

当建筑临河布置时,建筑红线退让河涌的距离应满足水利部门的规定,且其退让河道规划蓝线最小距离不得小于15米;沿排洪渠两侧(有规划道路的除外)改建、新建建筑物,其后退排洪渠规划蓝线的距离除有关规划另有规定外,不得小于10米。

第二十三条 围墙的设置要求

(一) 所有围墙在设置时,必须后退城市道路红线不小于5米,后退小区道路红线不小于3 米,并且不妨碍城市交通,满足规范要求。

(二) 体育场馆、影剧院、宾馆、饭店、图书馆、展览馆等对社会公众开放的公共建筑,临城市道路或广场一面不宜修建围墙。居住区围墙高度不得大于1.8 米,并应透空设置,布置绿化,或以绿篱来代替围墙。学校、医院等设置的围墙,高度不得大于1.8米;油 库、水厂等对围墙设置有特殊要求的,围墙高度原则上不得大于2.2米,并应当对围墙进行绿化、美化。

第二十四条 在表14规定的后退道路红线距离范围内,不得设置零星建筑物,也不允许设置建筑物突出物(包括台阶、平台、窗井等),

雨篷、招牌、灯饰等经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可外挑,但其离室外地面的净空高度不得小于3米。建筑按表14规定退缩道路红线的基本退缩范围的用地,应作为公共开敞空间,纳入城市统一规划建设和管理。

第二十五条 建筑高度

(一) 建筑高度除必须满足消防、安全和通风、日照等要求外,还应根据建筑物所在地区的实际情况来控制建筑高度。

(二) 沿城市道路两侧新建、改建建筑物的控制高度(H)不得超过道路红线宽度(W)加建筑后退道路红线距离(S)之和的1.5 倍,即:H<1.5(W+S)。经批准的详细规划或城市设计有特殊规定的,从其规定。

(三) 建筑物临接两条以上道路的,可按较宽的道路计算其控制高度。建筑物直接临接或跨路临接广场、河道、电力线保护区的,在计算控制高度时,可将广场、河道、电力线保护区的二分之一宽度计入道路红线宽度。

(四) 在有净空高度限制的气象台、电台和其它无线电通讯(含微波通讯)设施周围,新建、改建建筑物高度应符合有关净空高度限制的规定。

道路退让红线规定
篇二:门卫退红线

建筑退让道路红线距离规定

2010年7月市政府批复执行的《清远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第十九条至二十五条对清远市建筑退让道路红线等距离有明确规定,但在规划建设过程中,发现现行的城市街景建设不理想。为了改善我市城市风貌,更好地引导城市街景建设,为市民营造舒适、丰富的开敞空间,市规划局对上述规定提出修改建议,并于2012年3月22日经市规委会审议通过(清规委〔2012〕3号文)。《清远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的其它内容规划局正在组织修订,对于影响较大的“建筑退让道路红线等距离”先进行修改,修改后的内容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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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九条 建筑退让道路红线

(一) 建筑退让道路红线的最小距离应符合表14 的规定。 表14 建筑退离城市道路红线距离

(二) 城市道路交叉口四周的建筑红线退让道路规划红线距离,原则上按表14 规定较宽道路数据控制(以交叉口道路规划红线圆曲线切点连线为基准线起算)。已批规划或特殊地块则尊重历史,按原规定控制。

(三) 城市主、次干道上附带商业用途裙楼的高层建筑退让城市道路红线在满足表14 规定的同时,还应符合以下规定:裙房按表14所列值加5米计;高层主体部分退缩起点为10米,高度每增加一层(高层建筑指10层及10层以上的居住建筑,或其它民用建筑高度≥24米的民用建筑),增加退缩0.3米。

(四)广清大道与清远大道两侧建筑退缩距离原则上需满足本条第(一)、(二)、(三)项退让城市主干道的要求,已批规划或因道路建设时置换土地的地块仍按原规定的以道路控制线控制,无需增加退缩。

(五)新建影剧院、游乐场、体育馆、展览馆、大型商场(建 筑面积大于3000平方米的集中式商场)等有大量人流车流集散的多、低层建筑(含高层建筑裙房),其临城市道路的主要出入口后退城市

道路红线不小于20 米后,同时增设集散广场,并留出临时停车或回车场地,其增加的退让距离,按规模大小个案确定。

第二十条 建筑退让城市高架路、立交、高速公路

(一) 沿城市高架道路两侧新建、改建、扩建的居住建筑,其沿高架道路主线边缘线后退距离不得小于35米;其沿高架道路匝道边缘线后退距离不得小于25米。

(二) 建筑物相邻城市立交,建筑退让立交匝道边缘线的距离应不少于30米。交叉口设有立交控制线的,建筑退让立交控制线:多层、低层建筑不少于6米,中高层建筑不少于9米,高层建筑主体不少于13米,并应符合消防、抗震、安全等相关要求。

(三) 距高速公路50米范围内,除停车场、加油站等服务设施外,不得布置任何建筑物。

第二十一条 建筑退让轨道交通控制线、铁路交通控制线城市轨道交通主要包括轻轨与地铁,根据轨道所处位置,有地下轨道、地面轨道和高架轨道三种形式。沿轨道、铁路两侧新建、改建的建筑工程,应符合以下规定:

(一) 除地面轨道、铁路管理维护所必需的少量建(构)筑物外,在地面轨道、铁路的干线两侧的其他建(构)筑物,与最外侧钢轨的距离不小于30米(高速铁路、高架轨道交通两侧不小于35米),与支线、专用线最外侧钢轨距离不小于20米。地面轨道、铁路两侧修建围墙,其高度不得大于3米。

(二) 地面轨道、铁路两侧的高层建筑、高大构筑物(如水塔、烟囱等)、可能危及运输安全的其他建(构)筑物、危险品仓库和厂房须符合国家相关规范要求。

(三) 在地下轨道周边新建、改建建筑物时,要充分考虑轨道交通运行和建筑工程的安全,根据轨道交通的相关规范,充分退后轨道交通控制线。

(四) 在铁路道口、桥梁附近进行建设的,须符合铁路管理的有关规定。

第二十二条 建筑退让河涌、河道

当建筑临河布置时,建筑红线退让河涌的距离应满足水利部门的规定,且其退让河道规划蓝线最小距离不得小于15米;沿排洪渠两侧(有规划道路的除外)改建、新建建筑物,其后退排洪渠规划蓝线的距离除有关规划另有规定外,不得小于10米。

第二十三条 围墙的设置要求

(一) 所有围墙在设置时,必须后退城市道路红线不小于5米,后退小区道路红线不小于3 米,并且不妨碍城市交通,满足规范要求。

(二) 体育场馆、影剧院、宾馆、饭店、图书馆、展览馆等对社会公众开放的公共建筑,临城市道路或广场一面不宜修建围墙。居住区围墙高度不得大于1.8 米,并应透空设置,布置绿化,或以绿篱来代替围墙。学校、医院等设置的围墙,高度不得大于1.8米;油

库、水厂等对围墙设置有特殊要求的,围墙高度原则上不得大于2.2米,并应当对围墙进行绿化、美化。

第二十四条 在表14规定的后退道路红线距离范围内,不得设置零星建筑物,也不允许设置建筑物突出物(包括台阶、平台、窗井等),雨篷、招牌、灯饰等经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可外挑,但其离室外地面的净空高度不得小于3米。建筑按表14规定退缩道路红线的基本退缩范围的用地,应作为公共开敞空间,纳入城市统一规划建设和管理。门卫退红线。

第二十五条 建筑高度

(一) 建筑高度除必须满足消防、安全和通风、日照等要求外,还应根据建筑物所在地区的实际情况来控制建筑高度。

(二) 沿城市道路两侧新建、改建建筑物的控制高度(H)不得超过道路红线宽度(W)加建筑后退道路红线距离(S)之和的1.5 倍,即:H<1.5(W+S)。经批准的详细规划或城市设计有特殊规定的,从其规定。

(三) 建筑物临接两条以上道路的,可按较宽的道路计算其控制高度。建筑物直接临接或跨路临接广场、河道、电力线保护区的,在计算控制高度时,可将广场、河道、电力线保护区的二分之一宽度计入道路红线宽度。

(四) 在有净空高度限制的气象台、电台和其它无线电通讯(含微波通讯)设施周围,新建、改建建筑物高度应符合有关净空高度限制的规定。

建筑退让
篇三:门卫退红线

建筑退让门卫退红线。

第一条 沿建筑用地界线和沿城市道路、公路、河道、铁路、电力线路、工程管线布局的建筑物以及在文物保护单位、易燃易爆设施、城市基础设施周边布局的建筑物,其退让距离应符合消防、日照、环保、卫生、抗震、防洪、安全和文物保护等要求,并应同时符合本章第一节和本节的各条规定。

按照本章第一节和本节的各条规定,同一建筑在建筑间距和建筑退让等多重控制要求的情况下,原则上按最大的控制距离执行。

第二条 建筑后退用地界线距离:

(一)建筑后退用地界线距离:

低层、多层退东西侧用地界线不少于4米,且满足防火间距要求。

高层退东西侧用地界线不少于8米,且满足防火间距要求。

建筑退南北侧用地界线不少于建筑高度的一半, 且不小于8米,并满足防火间距要求。

(二)临街建筑经双方建设单位协商同意,可整体设计、拼接建设。

(三)用地局限时,在满足消防、日照等要求的前提下,并经征得界外相邻用地单位同意,建筑后退用地界线距离可适当缩小。

(四)地块内的门卫室、自行车棚及其它小型附属建筑,经市城市规划主管部门同意,后退用地界线的距离可适当缩小。

(五)地上建筑物突出物、地下建(构)筑物突出物,后退用地界线距离按后退城市道路红线要求执行。(地下建筑物最少3米,同时满足周边建筑安全)

第三条 建筑后退城市道路距离:

(一)在城市道路两侧新建、改建、扩建建筑物后退道路规划红线的最小距离,按照表3-1规定执行:

表3-1 建筑物后退道路红线

注:①短边:小于等于16米,长边:大于16米;

②根据城市景观及规划要求,建筑后退道路红线的最小距离,可在表三的基础上作适当调整。

③传达室(门卫)、书报(电话)亭、治安亭、公厕、围墙等临街小型建筑物、构筑物的退线要求,由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具体确定。

④在城市道路交叉口四周,新建、改建、扩建建筑物后退道路规划红线的最小距离,在表三的基础上,旧区增加5米,新区增加10米。

(二)新建影剧院、游乐场、体育馆、商场、宾馆等有大量人流、车流集散的多、低层建筑(含高层建筑中作为大型商场的裙房),其面临城市道路的主要出入口方向的建筑控制线后退道路规划红线的距离,除经批准的详细规划另有规定外,不得小于20米,次要出入口的建筑控制线后退道路规划红线的距离,不宜小于15米,并应预留出临时停车或回车场地,且与城市道路相连。

新建学校、幼儿园教学楼、医院住院部等主体建筑距规划道路红线25米以上。

(三)地上建筑物附属的门廊、连廊、阳台、室外楼梯、雨棚、挑檐、台阶、坡道、地下室进风口、地下室出入口、采光井等突出物均不得突出城市道路红线建造。

(四)地下建(构)筑物的结构挡土桩、挡土墙、地下室地板及基础、化粪池等突出物,后退城市道路红线(地界)距离,不应小于地下建(构)筑物深度(室外地面距地下建筑物基底的距离)的0.5倍,且不应小于3米,同时应保证市政管线的敷设。(界内)

第四条 建筑后退城市绿线距离正面不少于10米,侧面不少于5米。

第五条 建筑后退公路距离:

(一)除高速公路防护、养护需要的建筑以外,其它建筑后退高速公路边沟外缘的距离不得小于50 米;后退匝道、高速公路连接线外缘的距离不得小于 20米;后退收费站的距离不得小于50米。

(二)根据《公路管理条例》规定,公路两侧建筑控制区范围从公路边沟外缘起:国道不少于20 米;省道不少于15 米;县道不少于10米;乡道不少于 5米。

第六条 建筑后退铁路的距离:

(一)建筑后退铁路路堤坡脚、路堑坡顶、铁路桥梁外侧的距离不应小于 15米,用地局限时可适当缩小后退距离,但应满足铁路线路安全保护要求。

(二)在铁路道口附近建设的,必须符合铁路道口管理的有关规定。

第七条 建筑后退高压架空电力线路距离:

建筑后退高压架空电力线路边导线的距离为:35kv、66kv、110kv 电力线,不小于10 米;220kv、330kv 电力线,不小于15米; 电力500kv线,不小于30米。门卫退红线。

用地局限时,建筑后退高压架空电力线路边导线的距离可适当缩小,但应符合在最大计算风偏情况下的安全距离要求。

第八条 地下室退让用地界线、城市道路规划红线、绿化带不少于3米。

建筑后退红线标准
篇四:门卫退红线

规定建筑物应距离城市道路或用地红线的程度 多层一般不小于退让5m,高层退让不小于10M

从建设部门获悉,今后,沿道路两侧新建、扩建、改建的建筑物应当按照规定后退道路红线。其中,沿城市主、次干路的各类建筑,后退距离应当不小于15米。

按照要求,今后,沿城市快速路的各类建筑,后退距离应当不小于20米;沿城市主、次干路的各类建筑,后退距离应当不小于15米;沿城市支路的各类建筑,后退距离应当不小于10米;沿建制镇主要道路的各类建筑,后退距离应当不小于8米;沿建制镇一般道路的各类建筑,后退距离应当不小于5米;在道路交叉口的建筑,其后退距离还应当满足道路交通安全视距要求。

此外,因城市规划调整导致道路红线变更,使道路红线两侧规划建筑物退让距离难以满足有关要求的,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可适当调整退让距离。

高层建筑计算高度大于60米时,主楼退让道路红线:临支道后退不小于3米;临次干道后退不小于5米;临主干道后退不小于7米

新建影剧院、游乐场、体育馆、展览馆、大型商场、星级旅馆等有大量人流、车流集散的建筑,其面临城市道路的主要入口,后退道路规划红线的距离,由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按城市规划要求确定,但不得小于8米。 第四章 建筑物退让

第二十一条 沿建筑用地边界和沿城市道路、公路、河(渠)道、铁路两侧以及电力线路、文物、绿地保护区范围内的建筑物,其退让距离除符合消防、防汛、交通、安全要求外,并同时符合本章规定。

第二十二条 沿建筑用地边界建筑物,其离界距离按以下规定控制,但离界距离小于消防要求时,应按消防要求控制。

(一)相邻建筑双方各自从用地界线起计算离界距离,离界距离不小于下列表1所列值。 表1:建筑朝向

层数及离界距离

建筑类别 文、教、卫建筑 居住建筑与其他非居住建筑 山墙退界

建筑物规 最小距离

(米) 建筑物规定

间距倍数 最小距离

(米) 山墙宽度≤13(18)

南北朝向 一--八层 0.60 9 0.55 8 4 八层以上 0.60 18 0.55 15 9

东西朝向 一--八层 0.60 4 0.55 4 4 八层以上 0.60 10 0.55 9 9

(二)界外为住宅建筑,除须满足表1离界距离规定外,须同时满足第三章的有关规定要求.

、、(三)界外为公共绿地的,各类建筑的最小离界距离为5米。

(四)地下构筑物及其附属设施退让用地边界的距离,不小于其深度(从自然地坪至地下构筑物底板底部的距离)的0.7倍,且不得小于3米,并应符合有关规范规定要求。

(五)多、低层住宅山墙宽度大于13米、高层住宅山墙宽度大于18米时,离界距离按表1控制。 (六)在符合防火和日照标准的前提下经双方相邻产权单位协商同意后,离界距离可适当减少,并由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具体核定。

第二十三条 沿城市道路两侧的建筑物除经批准的详细规划另有规定的,其后退道路规划红线的最小控制距离不得小于下表所列值: 表2: 城市迎宾路 L>60 城市主干路 60≥L>40 城市次干路40≥L>20 城市支路 L≤20

H<24m 8(n+3) 6(n+3) 5(n+2) 5(n+1) 24m<H≤45m 15 15 12 10 45m<H≤60m 20 20 15 60m<H≤100m 25 25

(一)、建筑高度大于等于100米的,应作专题分析,具体标准由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核定。

(二)、道路两侧设有绿化带的,一般建筑退离绿线的最小距离为5米。沿街为商业建筑的,

红线宽度H<35米且商业门面为两层以下的建筑物退让绿线距离不小于10米,35米≤H<60米且商业门面为两层以下的建筑物退让绿线距离不小于15米;H≥60米的建筑物、商业门面为两层以上的建筑物和沿街商业建筑物退让绿线距离由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组织专项论证。

(三)、城市道路交叉口四周建筑后退道路红线距离按表2所列较宽道路指标的1.5倍控制,且最小值为8米。

(四)、地下建筑物和地下附属设施,退让规划道路红线最小距离为3米。

(五)、地下构筑物及其附属设施退让道路规划红线的距离,不小于其深度(从自然地坪至地下构筑物底板底部的距离)的0.7倍,且不得小于3米,并应符合有关规范规定要求。 (六)、除满足上述规定外,同时应符合第五章规定。

第二十四条 新建影剧院、游乐场、体育馆、展览馆、博物馆、大型商场等有大量人流、车流集散的建筑物,临城市主要道路后退红线距离应满足停车、人流集散的要求,除经批准的详细规划

另有规定外,一般不小于30米,并应留出临时停车或回车场地。

门卫退红线。

第二十五条 围墙退规划道路红线或绿线不少于1. 5米;大门退规划道路红线或绿线不少于5米。 第二十六条 旧城区及传统商业街道两侧的建筑在满足消防、交通、管线敷设前提下,经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核定后退道路红线距离可适当减少。

第二十七条 建筑物的基础、台阶、阳台、雨篷、散水及附属设施不得占压道路红线。在规定退让道路红线距离内,不得设置零星的建(构)筑物(围墙除外)。

第二十八条 沿河(渠)两侧的建筑其后退河(渠)道规划蓝线的距离,除详细规划另有规定外,均不得小于5米。

第二十九条 沿铁路两侧新建、扩建建筑工程(直接为铁路服务的设施除外),应符合以下规定:

(一)、高速铁路两侧的建筑工程与最近一侧铁路边轨的最小距离不得小于50米;铁路干线两侧的建筑工程与最近一侧铁路边轨的最小距离不得小于30米;铁路支线、专用线两侧的建筑工程与最近一侧铁路边轨的最小距离不得小于15米;铁路两侧的围墙与最近一侧铁路边轨的最小距离不得小于10米,且围墙的高度不得大于2.5米。

(二)、铁路两侧的高层建筑、高大构筑物(水塔、烟囱等)、危险品仓库和厂房与最近一侧铁路边轨的最小距离须经铁路主管部门审核后确定。

(三)、在铁路道口附近进行建设的,须符合铁路道口管理的有关规定。

第三十条 在电力线路保护区范围内,不得新建、改建、扩建建(构)筑物。 (一)、架空电力线路保护区指导线边线向外侧延伸所形成的两平行线内的区域。

1、一般地区沿架空电力线路两侧新建、改建、扩建建筑物,其后退导线边线距离除有关规划另有规定外,不得小于以下距离: 1一10千伏,5米;

35-110千伏,10米;

154-330千伏,15来; 550千伏,20米。

2、中心城区和郊区城镇人口密集地区,沿架空电力线路两侧新建、改建、扩建建筑物,其后退线路中心线距离应符合电力管理的有关规定。

(二)、电力电缆线路保护区指地下电力电缆线路向外两侧延伸所形成的两平行线内的区域。其每边向外侧延伸的距离应不小于0. 7 5米。

(三)、规划区变电站应按电力行业有关部门规范留足安全防护距离。

第三十一条 军事管理区周边建筑应满足国家有关规定,并征求军事部门的意见。

门卫退红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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