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算组成员

2008-12-16   来源:音乐课件

公司清算组是怎么组成的
篇一:清算组成员

  清算组Liquidating Group,又称“破产清算人”。破产宣告后,由人民法院指定成立并接管破产企业,负责破产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处理和分配的专门机构。下面由小编为你介绍公司清算组的相关法律知识。

  公司清算组的组成

  1、公司解散时的清算组由谁组成?

  不同形式的公司清算组的组成有所不同:

  (1)有限责任公司的清算组由股东组成;

  (2)股份有限公司的清算组由董事或者股东大会确定的人员组成。


公司清算组是怎么组成的

  2、清算组成员不含股东会导致清算无效吗?

  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继续存续会使股东利益受到重大损失,通过其他途径不能解决的,持有公司全部股东表决权百分之十以上的股东,可以请求人民法院解散公司。如果有限责任公司的全体股东以书面形式一致表示同意的,可以不召开股东会会议,直接作出决定,并由全体股东在决定文件上签名、盖章。反之,则由股东大会作出解散公司的决议。股东会会议作出解散公司的决议,必须经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单个或者部分小股东只要其代表的表决权合计不到三分之一,即使其不同意解散公司,公司也可以进行解散。

  公司决定解散后应当成立清算组,有限责任公司的清算组由股东组成。公司清算结束后,清算组应当制作清算报告,报股东会、股东大会或者人民法院确认,并报送公司登记机关,申请注销公司登记,公告公司终止。

  3、清算组成员可以更换吗?

  法院指定的清算组成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债权人、股东的申请,或者依职权更换清算组成员:

  (1)有违反法律或者行政法规的行为;

  (2)丧失执业能力或者民事行为能力;

  (3)有严重损害公司或者债权人利益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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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清算组的主要职责

  (一)接管破产企业。包括对破产企业人、财物各方面的管理,接管破产企业印章、财务帐册和凭证、重要文件及合同等。

  (二)负责破产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处理和分配。

  (三)负责接收破产企业的债务人和财产持有人清偿的债务或交付的财产。

  (四)决定解除或继续履行破产企业未履行的合同。

  (五)对破产企业财务进行审计,出具审计报告。

  (六)对破产债权进行清理,审核债权人申报的债权。

  (七)对破产企业对外债权进行清理,并依法追讨破产企业对外债权及外在财产。

  (八)根据需要,要求债权人会议主席或法院召开债权人会议。

  (九)制定破产财产分配方案,经债权人讨论后报请法院批准执行。

  (十)、破产企业内属于他人的财产,通过清算组由该财产的权利人取回。

  (十一)在清偿有财产担保的债务后,收回破产企业的担保物。

  (十二)对破产企业于法院受理案件前六个月至破产程序终结的期间,其进行的:

  1、隐匿、私分或无偿转让财产;

  2、非正常压价出售财产;

  3、对于原来没有财产担保的债务提供财产担保;

  4、对未到期的债务提前清偿;

  5、放弃自己的债权等行为,清算组有权向法院申请追回财产。

  (十三)于破产财产分配完毕后,提请法院裁定终结破产程序。

  (十四)破产程序终结后,向破产企业原登记机关办理注销登记。

  (十五)决定破产企业自破产宣告之日起是否继续进行生产经营。

  清算组的职权

  (1)清理公司财产,分别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

  (2)通知、公告债权人;

  (3)处理与清算有关的公司未了结的业务;

  (4)清缴所欠税款以及清算过程中所产生的税款;

  (5)清理债权、债务;

  (6)处理公司清偿债务后的剩余财产;

  (7)代表公司参与民事诉讼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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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莞外资公司注册
篇二:清算组成员

  想在东莞注册外资公司怎么做呢?所需文件资料是什么呢?今天小编整理了东莞外资公司注册分享给大家,欢迎阅读,仅供参考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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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注册东莞外商独资公司

  一、外商独资企业 \所需材料清单

  1. 母公司名称、地址、电话及公司概况等;

  Name, address, telephone No., background of the investor

  2. 对拟申办公司名称及备用名的确认书;

  Confirmation of name and standby names for the company to be set u

  3. 合作(资)合同(意向书

  Letter of intend or contract for joint venture or cooperative venture

  4. 投资目的;

  Purpose for investment

  5. 投资外方的合法开业证明及当地政府的证明书复印件,中方投资者提供发照机关确认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

  Xerox copy of legal license of both foreign investor and Chinese investor

  6. 外方资信证明正本二份;

  Original of credit worthiness of the foreign investor (Bank issue

  7. 注册地址、开业地的房屋租赁合同、产权证明及租赁证或土地批租合同;

  Registered address, leasing contract, certificate of real estate, and certificate for leasing

  8. 经营范围、期限;

  Business scope and term

  9. 总投资及注册资金、资本构成,投资比例(合资需要);

  Total investment and registered capital, proportion of investment

  10. 经济估算;

  Economic estimatio

  11. 公司机构及用工人数,

  Company operational structure and Number of employee

  12. 市场分析与经济效益分析

  Market and economic analysi

  以上为编写可行性研究报告及开业登记需要

  This is required for feasibility study and business license

  13. 董事长、副董事长(若有)、 董事、总经理、副总经理(若有)身份证复印件、及委派书正本二份,董事长、总经理、董事的简历(学历、工作经历-年份上连贯)、董事长照片二张;

  Identifications (two Xerox copies) and attorney (two Original) of directors, general or deputy general manager; resume of chairman, general manager and directors, and two photos of chairman of the board; 如设立生产性企业还需提供:

  If setting up a manufacturing company, the following are required:

  14. 规划用地许可,环境评估报告,

  Permission for land use, environment evaluation report

  15. 生产产品名称、生产规模、设备清单、工艺路线及流程

  Products, production scale,detailed list of equipment, and process scheme

  16. 环保、劳保、消防等措施

  Environmental protection measure

  17. 对公用系统的要求,供电、供水部门承诺

  Requirement for utilities,commitment from power and water supply agent

  一、应提交的材料和要求

  有限责任公司注销的,公司清算组织应当自公司清算结束之日起30日内申请注销登记,并提交以下文件:

  1、公司清算组负责人签署的《公司注销登记申请书》。

  2、股东会决议(公司因营业期限届满或章程规定的其他解散事项的出现或股东会决议解散的,应提交)。 主要内容:(1)公司解散原因及股东会同意解散意见;(2)决定成立清算组并明确清算组成员及清算组负责人人选;(3)股东会认为应明确的其他内容(包括清算组应履行的职责等)。

  3、清算报告或人民法院出具的债权债务清算终结的裁定书。

  清算报告主要应载明的内容:(1)清算基准日公司的基本资产负债情况;(2)公告情况;(3)债权债务及对外投资的处理情况;(4)债权债务处理后剩余财产的分配情况;(5)附件(资产负债表、剩余财产分配情况表)。

  4、股东会或有关主管机关对清算报告的确认书。

  5、税务部门出具的完税证明。

  6、公司营业执照正副本。

  7、其他应提交的文件。

  二、审查要点

  1、有限公司的清算组由股东组成,如公司因违法被依法责令关闭的,可由有关主管机关组织股东、有关机关及有关专业人员成立清算组。

  2、公司被依法宣告破产或公司被依法责令关闭而申请注销的,不用提交股东会决议,应提交法院破产裁定书或行政机关责令关闭的文件。

  3、注意注销时间程序:公司决定解散的,应在15日内成立清算组,清算组在成立之日起10日内通知债权人,并在60日内在报纸上至少公告3次,债权人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30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第一次公告之日起90日内,向清算组申报其债权。故清算组向登记机关申请注销必须在第一次公告90日后。

  4、本登记机关登记辖区内的分支机构应同公司一并办理注销。

  5、公司对外投资必须在公司注销前处理完毕并办理完有关法律手续。

  6、如公司是企业集团的母公司,则企业集团也应一并注销。

  关于清算

  1、公司清算组织负责人签署的《公司注销登记申请书》(领取);

  2、公司清算组织负责人签署的《企业(公司)申请登记委托书》(领取);

  3、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提交股东(大)会决定公司注销的决议;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会决议由股东盖章(单位股东)或签字(自然人股东);股份有限公司股东大会决议由出席股东大会的董事签字。

  国有独资公司提交出资人决定注销的文件。

  法院宣告公司破产或行政机关依法责令公司关闭的提交法院的裁定文件或行政机关的决定。

  4、公司清算组织成立文件:

  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提交股东(大)会关于组织公司清算组织的决议;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会决议由股东盖章(单位股东)或签字(自然人股东);股份有限公司股东大会决议由出席股东大会的董事签字。

  国有独资公司提交出资人关于组织公司清算组织的文件;

  法院宣告公司破产或行政机关依法责令公司关闭的,提交法院或者行政机关关于组织公司清算组织的文件;

  5、经确认的清算报告:

  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提交股东会关于确认公司清算报告的决议;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会决议由股东盖章(单位股东)或签字(自然人股东);股份有限公司股东大会决议由出席股东大会的董事签字。

  国有独资公司提交出资人关于确认公司清算报告的文件。

  法院宣告公司破产或行政机关依法责令公司关闭的提交法院或者行政机关确认公司清算报告的文件;

  6、开户银行的销户证明;

  7、税务机关关于办理税务登记注销的受理证明;

  8、《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正副本原件;

  9、公司在报纸上刊登的三次清算公告。

  以上各项未注明提交复印件的一般均应提交原件;

  提交复印件的,除上述说明外,均应由被委托人签名并署明“经核对,本复印件与原件一致”。

  外资公司特殊行业审批事项

  属于未取消审批的行业,如金融业、保险业、海运业、海运代理商、航空运、运输业等,申请人应当向审批机关提交文件申请批准证书,然后才能向工商局申请登记 , 其中金融、保险业外国(地区)企业申请设立时还应提交资负和损益年报、组织章程、董事会与我国未建交国家的企业在华设立常驻代表机构,应当持商务部的批准文件或证件。

  1 、交通部

  外国海运企业、船舶代理企业、多式联运企业以及其它与航运相关的企业和组织,从事公路运输业的外国企业和外国船舶检验机构,在中国设立办事处应经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部批准。

  2 、中国民用航空总局

  外国航空运输企业在华设立办事处,应当经中国民用航空总局批准。

  3 、司法部

  外国律师事务所在华设立办事处,应经中国司法部批准。

  4 、中国人民银行

  外国金融机构在中国境内设立办事处,应由中国人民银行批准。外国金融机构主要包括在中国境外注册的商业银行、投资银行、商人银行、证券公司、基金管理公司、外汇经纪人公司、信用卡公司、融资性租赁公司等。

  5 、中国保险监督委员会

  外国保险机构在中国境内设立办事处,应由中国保险监督委员会批准。外国保险机构在中国境内设立常驻代表机构,应由中国人民银行批准。 1998 年中国政府机构改革后,保险业的审批职能由中国人民银行转移到新成立的中国保险监督委员会。

  6 、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局

  外国政府旅游部门、政府间国际旅游组织和外国旅游企业在中国设立办事处,需经中国旅游局批准。

  7 、财政部

  外国会计师事务所在中国境内设立办事处,应经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或其授权机构审查批准,中国财政部颁发批准证书。

公司清算组成员要求  外国政府旅游部门、政府间国际旅游组织和外国旅游企业在中国设立办事处,需经中国旅游局批准。

强制清算与自行清算的程序
篇三:清算组成员

  强制清算是指公司因违法行为被主管机关依法责令关闭而进行的清算,或因不能清偿到期债务被法院宣布破产而进行的清算。下面由小编为你介绍自行清算跟强制清算的相关法律知识。

  强制清算与自行清算

  在公司清算的制度安排上,有两种方案可供选择:

  一是股东自觉清算;

  二是司法介入公司清算。


强制清算与自行清算的程序

  其中实践中比较多见的是前者---自行清算的程序,包含:

  1、清算公司财产、制订清算方案

  (1)调查和清理公司财产。清算组在催告债权人申报债权的同时,应当调查和清理公司的财产。根据债权人的申请和调查清理的情况编制公司资产负债表、财产清单和债权、债务目录。应当指出的是,清算组在编制资产负债表时,不得将公司财产价值低估。

  (2)制订清算方案。编制公司财务会计报告之后,清算组应当制订清算方案,提出收取债权和清偿债务的具体安排。

  (3)提交股东会通过或者报主管机关确认。清算方案是公司清算的总方案。因此,股份有限公司的清算组应将清算方案提交股东大会通过。但是,有限责任公司的清算组成员是由股东组成的,所以,无须提交股东会另行通过。将清算方案提交有关主管机关确认的规定,适用于因违法而解散的清算公司。

  (4)另外,如果公司清算组在清理公司财产、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时,发现公司财产不足清偿债务的,清算组有责任立即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宣告破产。经人民法院裁定宣告破产后,清算组应当将清算事务移交人民法院。

  2、了结公司债权、债务

  (1)处理公司未了结的业务。清算期间,公司不得开展新的经营活动。但是,公司清算组为了清算的目的,有权处理公司尚未了结的业务。

  (2)收取公司债权。清算组应当及时向公司债务人要求清偿已经到期的公司债权。对于未到期的公司债权,应当尽可能要求债务人提前清偿,如果债务人不同意提前清偿的,清算组可以通过转让债权等方法变相清偿。

  (3)清偿公司债务。公司清算组通过清理公司财产、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之后,确认公司现有的财产和债权大于所欠债务,并且足以偿还公司全部债务时,应当按照法定的顺序向债权人清偿债务。首先,应当支付公司清算费用,包括公司财产的评估、保管、变卖和分配等所需的费用,公告费用,清算组成员的报酬,委托注册会计师、律师的费用,以及诉讼费用等;其次,支付职工工资和劳动保险费用;再次,缴纳所欠税款;最后是偿还其他公司债务。在清偿公司债务时,应注意以下几点:

  第一,偿还公司债务,一向没有严格先后、顺序之分,但是,公司财产必须能够清偿公司债务;

  第二,在催告债术人申报的期限届满前,公司一般不得先行清偿债务;

  第三,在公司清偿全部公司债务前,不得向公司股东分配公司财产。

  3、分配公司剩余财产

  公司清偿了全部公司债务之后,如果公司财产还有剩余的,清算组才能够将公司剩余财产分配给股东。根据《公司法》第195条规定,有限责任公司按照各股东的出资比例进行分配;股份有限公司按照各股东持有的股份比例进行分配。取得公司剩余财产的分配权,是公司股东自益权的一项重要内容,是公司股东的基本权利。在分配方式上可采取货币分配、实物分配或者作价分配等形式,其基本要求是:既最大限度保护股东的权益,又体现出平等和公平分配原则。物分配或者作价分配等形式,其基本要求是:既最大限度保护股东的权益,又体现出平等和公平分配原则。

  因此,在制度安排上,股东自觉清算应为首选,同时加强对其行政监督管理,其次才是司法介入,即公司未自行清算的,基于对有关权利人利益保护以及社会经济秩序维护的考虑,公司法赋予了债权人向法院申请强制清算的权利。司法对于公司内部关系的干预遵循的规则主要是公司自治规则和“穷尽公司内部救济”。 故而,公司清算也应理顺自行清算与强制清算之间的关系,即同样应遵循公司自治原则和“穷尽公司内部救济”原则,以自行清算为主,强制清算作为补充。

  因此,在完善公司清算的法律制度时必须从如何鼓励、促使清算义务人自行清算为目的,而不应过于依赖强制清算制度。对强制清算的启动要慎重,在启动前要严格审查,启动程序必须予以规范。同时,有必要完善强制清算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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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强制清算的情形:

  根据公司法司法解释规定,债权人和股东在以下情况下可以申请法院指定清算组进行清算:

  (1) 公司解散逾期不成立清算组进行清算的;

  (2) 虽然成立清算组但故意拖延清算的;

  (3) 违法清算可能严重损害债权人或者股东利益的。

  强制清算的特点:

  (1) 申请人:债权人/股东

  根据《公司法》司法解释规定,在上述清算情形出现后即意味着自行清算到强制清算的转换,此种情况下,债权人如未提起清算申请,股东也可以向法院申请,将强制清算的申请主体扩大到股东。

  (2) 法院指定清算组,清算方案经法院确认后执行;

  在强制清算程序中法院介入的程度比破产清算而言相对有限,法院在强制清算中主要职责包括指定和更换清算组成员、确认清算方案和清算报告、决定是否延长清算期限、裁定终结强制清算程序。但应当注意的是,公司清算案件中法院的职责并不仅是指定完清算组成员,而是监督整个清算程序、裁定终结清算程序后,案件才算审结。

  (3) 清偿债务方面,引入协商机制

  清偿公司财产无法清偿债务时不必然进入破产程序,即,如果公司清算中出现破产原因时,债权人能够基于意思自治自行协商通过债务清偿方案,则无必要当然进入破产清算程序,只有债权人对债务清偿方案不予确认或者人民法院不予认可的,才进入破产清算程序,从而提高了清算效率,节约经济成本。

  (4) 法院裁定终结清算程序后,凭裁定办理注销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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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清算相关法律法规
篇四:清算组成员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2013修订)

第一百八十条公司因下列原因解散:

(一)公司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现;

(二)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决议解散;

(三)因公司合并或者分立需要解散;

(四)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或者被撤销;

(五)人民法院依照本法第一百八十三条的规定予以解散。

第一百八十一条公司有本法第一百八十一条第(一)项情形的,可以通过修改公司章程而存续。

依照前款规定修改公司章程,有限责任公司须经持有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股份有限公司须经出席股东大会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第一百八十二条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继续存续会使股东利益受到重大损失,通过其他途径不能解决的,持有公司全部股东表决权百分之十以上的股东,可以请求人民法院解散公司。

第一百八十三条公司因本法第一百八十一条第(一)项、第(二)项、第(四)项、第(五)项规定而解散的,应当在解散事由出现之日起十五日内成立清算组,开始清算。有限责任公司的清算组由股东组成,股份有限公司的清算组由董事或者股东大会确定的人员组成。逾期不成立清算组进行清算的,债权人可以申请人民法 院指定有关人员组成清算组进行清算。人民法院应当受理该申请,并及时组织清算组进行清算。

第一百八十四条清算组在清算期间行使下列职权:

(一)清理公司财产,分别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

(二)通知、公告债权人;

(三)处理与清算有关的公司未了结的业务;

(四)清缴所欠税款以及清算过程中产生的税款;

(五)清理债权、债务;

(六)处理公司清偿债务后的剩余财产;

(七)代表公司参与民事诉讼活动。

第一百八十五条清算组应当自成立之日起十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六十日内在报纸上公告。债权人应当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三十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公告之日起四十五日内,向清算组申报其债权。

债权人申报债权,应当说明债权的有关事项,并提供证明材料。清算组应当对债权进行登记。

在申报债权期间,清算组不得对债权人进行清偿。

第一百八十六条清算组在清理公司财产、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后,应当制定清算方案,并报股东会、股东大会或者人民法院确认。

公司财产在分别支付清算费用、职工的工资、社会保险费用和法定补偿金,缴纳所欠税款,清偿公司债务后的剩余财产,有限责任公司按照股东的出资比例分配,股份有限公司按照股东持有的股份比例分配。

清算期间,公司存续,但不得开展与清算无关的经营活动。公司财产在未依照前款规定清偿前,不得分配给股东。

第一百八十七条清算组在清理公司财产、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后,发现公司财产不足清偿债务的,应当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宣告破产。

公司经人民法院裁定宣告破产后,清算组应当将清算事务移交给人民法院。 第一百八十八条公司清算结束后,清算组应当制作清算报告,报股东会、股东大会或者人民法院确认,并报送公司登记机关,申请注销公司登记,公告公司终止。

第一百八十九条清算组成员应当忠于职守,依法履行清算义务。

清算组成员不得利用职权收受贿赂或者其他非法收入,不得侵占公司财产。 清算组成员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给公司或者债权人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一百九十条公司被依法宣告破产的,依照有关企业破产的法律实施破产清算。

《公司登记管理条例》(2014修订)

第四十一条 公司解散,依法应当清算的,清算组应当自成立之日起10日内将清算组成员、清算组负责人名单向公司登记机关备案。

第四十二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清算组应当自公司清算结束之日起30日内向原公司登记机关申请注销登记:

(一)公司被依法宣告破产;

(二)公司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现,但公司通过修改公司章程而存续的除外;

(三)股东会、股东大会决议解散或者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外商投资的公司董事会决议解散;

(四)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或者被撤销;

(五)人民法院依法予以解散;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解散情形。

第四十三条 公司申请注销登记,应当提交下列文件:

(一)公司清算组负责人签署的注销登记申请书;

(二)人民法院的破产裁定、解散裁判文书,公司依照《公司法》作出的决议或者决定,行政机关责令关闭或者公司被撤销的文件;

(三)股东会、股东大会、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外商投资的公司董事会或者人民法院、公司批准机关备案、确认的清算报告;

(四)《企业法人营业执照》;

(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提交的其他文件。公司清算组成员要求

国有独资公司申请注销登记,还应当提交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的决定,其中,国务院确定的重要的国有独资公司,还应当提交本级人民政府的批准文件。

有分公司的公司申请注销登记,还应当提交分公司的注销登记证明。 第四十四条 经公司登记机关注销登记,公司终止。

《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施行细则》(2014修订)

第四十八条 企业法人根据《条例》第二十条规定,申请注销登记,应提交下列文件、证件:

(一)法定代表人签署的注销登记申请书;

(二)原主管部门审查同意的文件;

(三)主管部门或者清算组织出具的负责清理债权债务的文件或者清理债务完结的证明。

第四十九条 外商投资企业应当自经营期满之日或者终止营业之日、批准证书自动失效之日、原审批机关批准终止合同之日起三个月内,向原登记主管机关申请注销登记,并提交下列文件、证件:

(一)董事长签署的注销登记申请书;

(二)董事会的决议;

(三)清理债权债务完结的报告或者清算组织负责清理债权债务的文件;

(四)税务机关、海关出具的完税证明。

法律、法规规定必须经原审批机关批准的,还应提交原审批机关的批准文件。 不能提交董事会决议的以及国家对外商投资企业的注销另有规定的,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五十条 经营单位终止经营活动,应当申请注销登记。注销登记程序和应当提交的文件、证件,参照企业法人注销登记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五十一条 外商投资企业撤销其分支机构和办事机构,应当申请注销登记,并提交下列文件、证件:

(一)隶属企业董事长签署的注销登记申请书;

(二)隶属企业董事会的决议。

第五十二条 登记主管机关核准注销登记或者吊销执照,应当同时撤销注册号,收缴执照正、副本和公章,并通知开户银行。

最高法《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二)

为正确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结合审判实践,就人民法院审理公司解散和清算案件适用法律问题作出如下规定。

第一条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全部股东表决权百分之十以上的股东,以下列事由之一提起解散公司诉讼,并符合公司法第一百八十三条规定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

(一)公司持续两年以上无法召开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的;

(二)股东表决时无法达到法定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比例,持续两年以上不能做出有效的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决议,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的;

(三)公司董事长期冲突,且无法通过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解决,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的;

(四)经营管理发生其他严重困难,公司继续存续会使股东利益受到重大损失的情形。

股东以知情权、利润分配请求权等权益受到损害,或者公司亏损、财产不足以偿还全部债务,以及公司被吊销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未进行清算等为由,提起解散公司诉讼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第二条 股东提起解散公司诉讼,同时又申请人民法院对公司进行清算的,人民法院对其提出的清算申请不予受理。人民法院可以告知原告,在人民法院判决解散公司后,依据公司法第一百八十四条和本规定第七条的规定,自行组织清算或者另行申请人民法院对公司进行清算。

第三条 股东提起解散公司诉讼时,向人民法院申请财产保全或者证据保全的,在股东提供担保且不影响公司正常经营的情形下,人民法院可予以保全。

第四条 股东提起解散公司诉讼应当以公司为被告。

原告以其他股东为被告一并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告知原告将其他股东变更为第三人;原告坚持不予变更的,人民法院应当驳回原告对其他股东的起诉。

原告提起解散公司诉讼应当告知其他股东,或者由人民法院通知其参加诉讼。其他股东或者有关利害关系人申请以共同原告或者第三人身份参加诉讼的,人民法院应予准许。

第五条 人民法院审理解散公司诉讼案件,应当注重调解。当事人协商同意由公司或者股东收购股份,或者以减资等方式使公司存续,且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当事人不能协商一致使公司存续的,人民法院应当及时判决。

经人民法院调解公司收购原告股份的,公司应当自调解书生效之日起六个月内将股份转让或者注销。股份转让或者注销之前,原告不得以公司收购其股份为由对抗公司债权人。

第六条 人民法院关于解散公司诉讼作出的判决,对公司全体股东具有法律约束力。

人民法院判决驳回解散公司诉讼请求后,提起该诉讼的股东或者其他股东又以同一事实和理由提起解散公司诉讼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第七条 公司应当依照公司法第一百八十四条的规定,在解散事由出现之日起十五日内成立清算组,开始自行清算。

有下列情形之一,债权人申请人民法院指定清算组进行清算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

(一)公司解散逾期不成立清算组进行清算的;

(二)虽然成立清算组但故意拖延清算的;公司清算组成员要求

(三)违法清算可能严重损害债权人或者股东利益的。

具有本条第二款所列情形,而债权人未提起清算申请,公司股东申请人民法院指定清算组对公司进行清算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

第八条 人民法院受理公司清算案件,应当及时指定有关人员组成清算组。 清算组成员可以从下列人员或者机构中产生:

(一)公司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二)依法设立的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破产清算事务所等社会中介机构;

(三)依法设立的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破产清算事务所等社会中介机构中具备相关专业知识并取得执业资格的人员。

第九条 人民法院指定的清算组成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债权人、股东的申请,或者依职权更换清算组成员:

(一)有违反法律或者行政法规的行为;

(二)丧失执业能力或者民事行为能力;

(三)有严重损害公司或者债权人利益的行为。

第十条 公司依法清算结束并办理注销登记前,有关公司的民事诉讼,应当以公司的名义进行。

公司成立清算组的,由清算组负责人代表公司参加诉讼;尚未成立清算组的,由原法定代表人代表公司参加诉讼。

第十一条 公司清算时,清算组应当按照公司法第一百八十六条的规定,将公司解散清算事宜书面通知全体已知债权人,并根据公司规模和营业地域范围在全国或者公司注册登记地省级有影响的报纸上进行公告。

清算组未按照前款规定履行通知和公告义务,导致债权人未及时申报债权而未获清偿,债权人主张清算组成员对因此造成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依法予以支持。

第十二条 公司清算时,债权人对清算组核定的债权有异议的,可以要求清算组重新核定。清算组不予重新核定,或者债权人对重新核定的债权仍有异议,债权人以公司为被告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确认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

第十三条 债权人在规定的期限内未申报债权,在公司清算程序终结前补充申报的,清算组应予登记。

公司清算程序终结,是指清算报告经股东会、股东大会或者人民法院确认完毕。

第十四条 债权人补充申报的债权,可以在公司尚未分配财产中依法清偿。公司尚未分配财产不能全额清偿,债权人主张股东以其在剩余财产分配中已经取得的财产予以清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但债权人因重大过错未在规定期限内申报债权的除外。

有限责任公司清算注销全部文件
篇五:清算组成员

公司注销所需资料清单

河东万达实业有限公司清算注销会议议程

会议时间:____年___月___日___时至___时 会议地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会议参加人: 会议主持人:XXX律师 会议议题安排:

1、关于本次会议目的及会议程序的简介;

2、讨论并作出关于清算注销万达文化公司的《董事会决议》; 3、讨论并作出关于清算注销万达文化公司的《股东会决议》; 4、讨论并作出关于清算注销万达文化公司的《成立清算组的会议决定》;

5、讨论并填写关于清算注销万达文化公司的《清算组备案申请书》;

6、讨论并作出关于清算注销万达文化公司的《清算公告》; 7、讨论并填写关于清算注销万达文化公司的《企业注销登记申请书》、《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的证明》;

8、讨论并通过关于注销清算万达文化公司的相关《法律意见书》; 9、作出本次会议的《会议纪要》; 10、闭会发言。

河东万达实业有限公司

董事会决议

主持人:__________

出席会议董事:__________、__________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及公司章程,河东万达实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为公司)于____年____月_____日以书面形式通知了公司全体董事在_____年____月_____日于___________召开了董事会,出席本次会议的董事共____人,代表公司董事百分之_____的表决权;未出席本次会议的董事共____人,代表公司董事百分之____的表决权;公司监事_______列席本次会议。本次会议所作出的决议经公司董事表决权的百分之____通过,弃权或反对的占董事表决权的百分之_____,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及公司章程。

本次会议决议事项如下:

1、因公司自______年___月以来再未开展任何经营业务,公司长期处于无收入、无盈利的状态,股东投资设立该公司的目的已经无法实现,继续保留公司的民事主体将无任何异议,故董事会一致同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的规定注销本公司。

2、同意成立清算组,清算组成员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其中______系公司为本次清算注销所聘请的专项法律顾问。

清算组组长由____担任。

3、同意将上述决定报公司股东会做出相应的股东会决议。

[本页无正文]

董事(签名或盖章): 董事(签名或盖章): 董事(签名或盖章): 监事(签名或盖章):

_____年____月____日

公司清算组成员要求

河东万达实业有限公司

股东会决议

主持人:______________

出席会议股东: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及公司章程,河东万达文化有限公司于 年 月 日以书面形式通知了公司全体股东于 ______年 月 日在 召开股东会,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共 人,代表公司股东 的表决权;未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共 人,代表公司股东 的表决权。所作出决议经公司股东表决权的百分之 通过,弃权或反对的占股东表决权的百分之 ,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及公司章程。

本次会议决议事项如下:

1、因公司自______年___月以来再未开展任何经营业务,公司长期处于无收入、无盈利的状态,股东投资设立该公司的目的已经无法实现,继续保留公司的民事主体将无任何异议,故股东会一致同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的规定注销本公司。

2、同意成立清算组,清算组成员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其中______系公司为本次清算注销所聘请的专项法律顾问。

清算组组长由____担任。

3、同意将上述决定登报公告公司注销情况及告知公司债权债务人。

有限公司清算组成员责任纠纷案件分析
篇六:清算组成员

一、基本案情及审理结果

原告一王某甲,无业;原告二王某乙,国药股份有限公司职员;原告三王某丙,航天部二院职员;原告四王某丁,首塑新材料公司职员。

被告于某,无业,原某有限公司股东。

某有限公司于1998年8月19日注册成立,公司性质为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为王某,股东为王某及被告于某。2007年6月6日,某有限公司向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提出注销申请。2007年6月8日,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怀柔分局向某有限公司出具了企业备案核准通知书,备案内容为,某有限公司清算组成员为王某、于某,被告于某为清算组组长。2007年6月15日,清算小组出具清算报告,内容为,公司债权债务已清理完毕,各项税款及职工工资已经结清,已在《为您服务报》上发布了注销公告。同日,某有限公司召开股东会会议并形成股东会决议

清算组成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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