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有商业银行改革

2010-09-16   来源:课件制作

商业银行资本管理办法2017版
篇一:国有商业银行改革

  《商业银行资本管理办法(试行)》已经中国银监会第115次主席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3年1月1日起施行。下文是小编收集的相关全文,仅供参考!

  商业银行资本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商业银行资本监管,维护银行体系稳健运行,保护存款人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银行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设立的商业银行。

  第三条 商业银行资本应抵御其所面临的风险,包括个体风险和系统性风险。

  第四条 商业银行应当符合本办法规定的资本充足率监管要求。

  第五条 本办法所称资本充足率,是指商业银行持有的符合本办法规定的资本与风险加权资产之间的比率。

  一级资本充足率,是指商业银行持有的符合本办法规定的一级资本与风险加权资产之间的比率。

  核心一级资本充足率,是指商业银行持有的符合本办法规定的核心一级资本与风险加权资产之间的比率。

  第六条 商业银行应当按照本办法的规定计算并表和未并表的资本充足率。

  第七条 商业银行资本充足率计算应当建立在充分计提贷款损失准备等各项减值准备的基础之上。

  第八条 商业银行应当按照本办法建立全面风险管理架构和内部资本充足评估程序。

  第九条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银监会)依照本办法对商业银行资本充足率、资本管理状况进行监督检查,并采取相应的监管措施。

  第十条 商业银行应当按照本办法披露资本充足率信息。

  第二章 资本充足率计算和监管要求

  第一节 资本充足率计算范围

  第十一条 商业银行未并表资本充足率的计算范围应包括商业银行境内外所有分支机构。并表资本充足率的计算范围应包括商业银行以及符合本办法规定的其直接或间接投资的金融机构。商业银行及被投资金融机构共同构成银行集团。

  第十二条 商业银行计算并表资本充足率,应当将以下境内外被投资金融机构纳入并表范围:

  (一)商业银行直接或间接拥有50%以上表决权的被投资金融机构。

  (二)商业银行拥有50%以下(含)表决权的被投资金融机构,但与被投资金融机构之间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应将其纳入并表范围:

  1.通过与其它投资者之间的协议,拥有该金融机构50%以上的表决权。

  2.根据章程或协议,有权决定该金融机构的财务和经营政策。

  3.有权任免该金融机构董事会或类似权力机构的多数成员。

  4.在被投资金融机构董事会或类似权力机构占多数表决权。

  确定对被投资金融机构表决权时,应考虑直接和间接拥有的被投资金融机构的当期可转换债券、当期可执行的认股权证等潜在表决权因素,对于当期可以实现的潜在表决权,应计入对被投资金融机构的表决权。

  (三)其它证据表明商业银行实际控制被投资金融机构的情况。

  控制,是指一个公司能够决定另一个公司的财务和经营政策,并据以从另一个公司的经营活动中获取利益。

  第十三条 商业银行未拥有被投资金融机构多数表决权或控制权,具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应当纳入并表资本充足率计算范围:

  (一)具有业务同质性的多个金融机构,虽然单个金融机构资产规模占银行集团整体资产规模的比例较小,但该类金融机构总体风险足以对银行集团的财务状况及风险水平造成重大影响。

  (二)被投资金融机构所产生的合规风险、声誉风险造成的危害和损失足以对银行集团的声誉造成重大影响。

  第十四条 符合本办法第十二条、第十三条规定的保险公司不纳入并表范围。

  商业银行应从各级资本中对应扣除对保险公司的资本投资,若保险公司存在资本缺口的,还应当扣除相应的资本缺口。

  第十五条 商业银行拥有被投资金融机构50%以上表决权或对被投资金融机构的控制权,但被投资金融机构处于以下状态之一的,可不列入并表范围:

  (一)已关闭或已宣布破产。

  (二)因终止而进入清算程序。

  (三)受所在国外汇管制及其它突发事件的影响,资金调度受到限制的境外被投资金融机构。

  商业银行对有前款规定情形的被投资金融机构资本投资的处理方法按照本办法第十四条第二款的规定执行。

  第十六条 商业银行计算未并表资本充足率,应当从各级资本中对应扣除其对符合本办法第十二条和第十三条规定的金融机构的所有资本投资。若这些金融机构存在资本缺口的,还应当扣除相应的资本缺口。

  第十七条 商业银行应当根据本办法制定并表和未并表资本充足率计算内部制度。商业银行调整并表和未并表资本充足率计算范围的,应说明理由,并及时报银监会备案。

  第十八条 银监会有权根据商业银行及其附属机构股权结构变动、业务类别及风险状况确定和调整其并表资本充足率的计算范围。

  第二节 资本充足率计算公式

  第十九条 商业银行应当按照以下公式计算资本充足率:

  第二十条 商业银行总资本包括核心一级资本、其它一级资本和二级资本。商业银行应当按照本办法第三章的规定计算各级资本和扣除项。

  第二十一条 商业银行风险加权资产包括信用风险加权资产、市场风险加权资产和操作风险加权资产。商业银行应当按照本办法第四章、第五章和第六章的规定分别计量信用风险加权资产、市场风险加权资产和操作风险加权资产。

  第三节 资本充足率监管要求

  第二十二条 商业银行资本充足率监管要求包括最低资本要求、储备资本和逆周期资本要求、系统重要性银行附加资本要求以及第二支柱资本要求。

  第二十三条 商业银行各级资本充足率不得低于如下最低要求:

  (一)核心一级资本充足率不得低于5%。

  (二)一级资本充足率不得低于6%。

  (三)资本充足率不得低于8%。

  第二十四条 商业银行应当在最低资本要求的基础上计提储备资本。储备资本要求为风险加权资产的2.5%,由核心一级资本来满足。

  特定情况下,商业银行应当在最低资本要求和储备资本要求之上计提逆周期资本。逆周期资本要求为风险加权资产的0-2.5%,由核心一级资本来满足。

  逆周期资本的计提与运用规则另行规定。

  第二十五条 除本办法第二十三条和第二十四条规定的最低资本要求、储备资本和逆周期资本要求外,系统重要性银行还应当计提附加资本。

  国内系统重要性银行附加资本要求为风险加权资产的1%,由核心一级资本满足。国内系统重要性银行的认定标准另行规定。

  若国内银行被认定为全球系统重要性银行,所适用的附加资本要求不得低于巴塞尔委员会的统一规定。

  第二十六条 除本办法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四条和第二十五条规定的资本要求以外,银监会有权在第二支柱框架下提出更审慎的资本要求,确保资本充分覆盖风险,包括:

  (一)根据风险判断,针对部分资产组合提出的特定资本要求;

  (二)根据监督检查结果,针对单家银行提出的特定资本要求。

  第二十七条 除上述资本充足率监管要求外,商业银行还应当满足杠杆率监管要求。

  杠杆率的计算规则和监管要求另行规定。

  第三章 资本定义

  第一节 资本组成

  第二十八条 商业银行发行的资本工具应符合本办法附件1规定的合格标准。

  第二十九条 核心一级资本包括:

  (一) 实收资本或普通股。

如何深化国有商业银行管理改革?  (二) 资本公积。

  (三) 盈余公积。

  (四) 一般风险准备。如何深化国有商业银行管理改革?

  (五) 未分配利润。

  (六)少数股东资本可计入部分。

  第三十条 其它一级资本包括:

  (一) 其它一级资本工具及其溢价。

  (二) 少数股东资本可计入部分。

  第三十一条 二级资本包括:

  (一) 二级资本工具及其溢价。

  (二) 超额贷款损失准备。

  1.商业银行采用权重法计量信用风险加权资产的,超额贷款损失准备可计入二级资本,但不得超过信用风险加权资产的1.25%。

  前款所称超额贷款损失准备是指商业银行实际计提的贷款损失准备超过最低要求的部分。贷款损失准备最低要求指100%拨备覆盖率对应的贷款损失准备和应计提的贷款损失专项准备两者中的较大者。

  2.商业银行采用内部评级法计量信用风险加权资产的,超额贷款损失准备可计入二级资本,但不得超过信用风险加权资产的0.6%。

  前款所称超额贷款损失准备是指商业银行实际计提的贷款损失准备超过预期损失的部分。

  (三) 少数股东资本可计入部分。

  第二节 资本扣除项

  第三十二条 计算资本充足率时,商业银行应当从核心一级资本中全额扣除以下项目:

  (一) 商誉。

  (二) 其它无形资产(土地使用权除外)。

  (三) 由经营亏损引起的净递延税资产。

  (四) 贷款损失准备缺口。

  1.商业银行采用权重法计量信用风险加权资产的,贷款损失准备缺口是指商业银行实际计提的贷款损失准备低于贷款损失准备最低要求的部分。

  2.商业银行采用内部评级法计量信用风险加权资产的,贷款损失准备缺口是指商业银行实际计提的贷款损失准备低于预期损失的部分。

  (五) 资产证券化销售利得。

  (六) 确定受益类的养老金资产净额。

  (七) 直接或间接持有本银行的股票。

  (八) 对资产负债表中未按公允价值计量的项目进行套期形成的现金流储备,若为正值,应予以扣除;若为负值,应予以加回。

  (九) 商业银行自身信用风险变化导致其负债公允价值变化带来的未实现损益。

  第三十三条 商业银行之间通过协议相互持有的各级资本工具,或银监会认定为虚增资本的各级资本投资,应从相应监管资本中对应扣除。

  商业银行直接或间接持有本银行发行的其他一级资本工具和二级资本工具,应从相应的监管资本中对应扣除。

  对应扣除是指从商业银行自身相应层级资本中扣除。商业银行某一级资本净额小于应扣除数额的,缺口部分应从更高一级的资本净额中扣除。

  第三十四条 商业银行对未并表金融机构的小额少数资本投资,合计超出本银行核心一级资本净额10%的部分,应从各级监管资本中对应扣除。

  小额少数资本投资是指商业银行对金融机构各级资本投资(包括直接和间接投资)占该被投资金融机构实收资本(普通股加普通股溢价)10%(不含)以下,且不符合本办法第十二条、第十三条规定的资本投资。

  第三十五条 商业银行对未并表金融机构的大额少数资本投资中,核心一级资本投资合计超出本行核心一级资本净额10%的部分应从本银行核心一级资本中扣除;其它一级资本投资和二级资本投资应从相应层级资本中全额扣除。

  大额少数资本投资是指商业银行对金融机构各级资本投资(包括直接和间接投资)占该被投资金融机构实收资本(普通股加普通股溢价)10%(含)以上,且不符合本办法第十二条、第十三条规定的资本投资。

  第三十六条 除本办法第三十二条第三款规定的递延税资产外,其它依赖于本银行未来盈利的净递延税资产,超出本行核心一级资本净额10%的部分应从核心一级资本中扣除。

  第三十七条 根据本办法第三十五条、第三十六条的规定,未在商业银行核心一级资本中扣除的对金融机构的大额少数资本投资和相应的净递延税资产,合计金额不得超过本行核心一级资本净额的15%。

  第三节 少数股东资本的处理

  第三十八条 商业银行附属公司适用于资本充足率监管的,附属公司直接发行且由第三方持有的少数股东资本可以部分计入监管资本。

  第三十九条 附属公司核心一级资本中少数股东资本用于满足核心一级资本最低要求和储备资本要求的部分,可计入并表核心一级资本。

  最低要求和储备资本要求为下面两项中较小者:

  (一)附属公司核心一级资本最低要求加储备资本要求。

  (二)母公司并表核心一级资本最低要求与储备资本要求归属于附属公司的部分。

  第四十条 附属公司一级资本中少数股东资本用于满足一级资本最低要求和储备资本要求的部分,扣除已计入并表核心一级资本的部分后,剩余部分可以计入并表其它一级资本。

  最低要求和储备资本要求为下面两项中较小者:

  (一)附属公司一级资本最低要求加储备资本要求。

  (二)母公司并表一级资本最低要求与储备资本要求归属于附属公司的部分。

  第四十一条 附属公司总资本中少数股东资本用于满足总资本最低要求和储备资本要求的部分,扣除已计入并表一级资本的部分后,剩余部分可以计入并表二级资本。

  最低要求和储备资本要求为下面两项中较小者:

  (一)附属公司总资本最低要求加储备资本要求。

  (二)母公司并表总资本最低要求与储备资本要求归属于附属公司的部分。

  第四节 特殊规定

  第四十二条 商业银行发行的二级资本工具有确定到期日的,该二级资本工具在距到期日前最后五年,可计入二级资本的金额,应当按100%、80%、60%、40%、20%的比例逐年减计。

  第四十三条 商业银行2010年9月12日前发行的不合格二级资本工具,2013年1月1日之前可计入监管资本,2013年1月1日起按年递减10%,2022年1月1日起不得计入监管资本。

  前款所称不合格二级资本工具按年递减数量的计算以2013年1月1日的数量为基数。

  带有利率跳升机制或其它赎回激励的二级资本工具,若行权日期在2013年1月1日之后,且在行权日未被赎回,并满足本办法附件1规定的其它所有合格标准,可继续计入监管资本。

  第四十四条 商业银行2010年9月12日至2013年1月1日之间发行的二级资本工具,若不含有减记或转股条款,但满足本办法附件1规定的其它合格标准,2013年1月1日之前可计入监管资本,2013年1月1日起按年递减10%,2022年1月1日起不得计入监管资本。

  前款所称不合格二级资本工具按年递减数量的计算以2013年1月1日的数量为基数。

  第四十五条 2013年1月1日之后发行的不合格资本工具不再计入监管资本。

  第四章 信用风险加权资产计量

  第一节 一般规定

  第四十六条 商业银行可以采用权重法或内部评级法计量信用风险加权资产。商业银行采用内部评级法计量信用风险加权资产的,应当符合本办法的规定,并经银监会核准。内部评级法未覆盖的风险暴露应采用权重法计量信用风险加权资产。

  未经银监会核准,商业银行不得变更信用风险加权资产计量方法。

  第四十七条 商业银行申请采用内部评级法计量信用风险加权资产的,提交申请时内部评级法资产覆盖率应不低于50%,并在三年内达到80%。

  前款所称内部评级法资产覆盖率按以下公式确定:

  内部评级法资产覆盖率=按内部评级法计量的风险加权资产/(按内部评级法计量的风险加权资产+按权重法计量的内部评级法未覆盖信用风险暴露的风险加权资产)×100%

  第四十八条 商业银行采用内部评级法,应当按照本办法附件3的规定计量信用风险加权资产,按照本办法附件4的规定对银行账户信用风险暴露进行分类,按照本办法附件5的规定建立内部评级体系。

  商业银行采用内部评级法,可以按照本办法附件6的规定审慎考虑信用风险缓释工具的风险抵补作用。

  商业银行采用内部评级法,可以按照本办法附件7的规定采用监管映射法计量专业贷款信用风险加权资产。

  第四十九条 商业银行应当按照本办法附件8的规定计量银行账户和交易账户的交易对手信用风险加权资产。

  第五十条 商业银行应当按照本办法附件9的规定计量资产证券化风险暴露的信用风险加权资产。

  第二节 权重法

  第五十一条 权重法下信用风险加权资产为银行账户表内资产信用风险加权资产与表外项目信用风险加权资产之和。

  第五十二条 商业银行计量各类表内资产的风险加权资产,应首先从资产账面价值中扣除相应的减值准备,然后乘以风险权重。

  第五十三条 商业银行计量各类表外项目的风险加权资产,应将表外项目名义金额乘以信用转换系数得到等值的表内资产,再按表内资产的处理方式计量风险加权资产。

  第五十四条 现金及现金等价物的风险权重为0%。

  第五十五条 商业银行对境外主权和金融机构债权的风险权重,以所在国家或地区的外部信用评级结果为基准。

  (一)对其它国家或地区政府及其中央银行债权,该国家或地区的评级为AA-(含)以上的,风险权重为0%;AA-以下,A-(含)以上的,风险权重为20%;A-以下,BBB-(含)以上的,风险权重为50%;BBB-以下,B-(含)以上的,风险权重为100%;B-以下的,风险权重为150%;未评级的,风险权重为100%。

  (二)对公共部门实体债权的风险权重与对所在国家或地区注册的商业银行债权的风险权重相同。

  (三)对境外商业银行债权,注册地所在国家或地区的评级为AA-(含)以上的,风险权重为25%;AA-以下,A-(含)以上的,风险权重为50%;A-以下,B-(含)以上的,风险权重为100%;B-以下的,风险权重为150%;未评级的,风险权重为100%。

  (四)对境外其它金融机构债权的风险权重为100%。

  第五十六条 商业银行对多边开发银行、国际清算银行和国际货币基金组织债权的风险权重为0%。

  多边开发银行包括世界银行集团、亚洲开发银行、非洲开发银行、欧洲复兴开发银行、泛美开发银行、欧洲投资银行、欧洲投资基金、北欧投资银行、加勒比海开发银行、伊斯兰开发银行和欧洲开发银行理事会。

  第五十七条 商业银行对我国中央政府和中国人民银行债权的风险权重为0%。

  第五十八条 商业银行对我国公共部门实体债权的风险权重为20%。我国公共部门实体包括:

  (一)除财政部和中国人民银行以外,其它收入主要源于中央财政的公共部门。

  (二)省级(直辖区、自治区)以及计划单列市人民政府。

  商业银行对前款所列公共部门实体投资的工商企业的债权不适用20%的风险权重。

  第五十九条 商业银行对我国政策性银行债权的风险权重为0%。

  商业银行对我国政策性银行的次级债权(未扣除部分)的风险权重为100%。

  第六十条 商业银行持有我国中央政府投资的金融资产管理公司为收购国有银行不良贷款而定向发行的债券的风险权重为0%。

  商业银行对我国中央政府投资的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其它债权的风险权重为100%。

  第六十一条 商业银行对我国其它商业银行债权的风险权重为25%,其中原始期限三个月以内(含)债权的风险权重为20%。

  以风险权重为0%的金融资产作为质押的债权,其覆盖部分的风险权重为0%。

  商业银行对我国其它商业银行的次级债权(未扣除部分)的风险权重为100%。

  第六十二条 商业银行对我国其它金融机构债权的风险权重为100%。

  第六十三条 商业银行对一般企业债权的风险权重为100%。

  第六十四条 商业银行对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的微型和小型企业债权的风险权重为75%:

  (一)企业符合国家相关部门规定的微型和小型企业认定标准。

  (二)商业银行对单家企业(或企业集团)的风险暴露不超过500万元。

  (三)商业银行对单家企业(或企业集团)的风险暴露占本行信用风险暴露总额的比例不高于0.5%。

  第六十五条 商业银行对个人债权的风险权重。

  (一)个人住房抵押贷款的风险权重为50%。

  (二)对已抵押房产,在购房人没有全部归还贷款前,商业银行以再评估后的净值为抵押追加贷款的,追加部分的风险权重为150%。

  (三)对个人其它债权的风险权重为75%。

  第六十六条 租赁业务的租赁资产余值的风险权重为100%。

  第六十七条 下列资产适用250%风险权重:

  (一)对金融机构的股权投资(未扣除部分)。

  (二)依赖于银行未来盈利的净递延税资产(未扣除部分)。

  第六十八条 商业银行对工商企业股权投资的风险权重。

  (一)商业银行被动持有的对工商企业股权投资在法律规定处分期限内的风险权重为400%。

  (二)商业银行因政策性原因并经国务院特别批准的对工商企业股权投资的风险权重为400%。

  (三)商业银行对工商企业其它股权投资的风险权重为1250%。

  第六十九条 商业银行非自用不动产的风险权重为1250%。

  商业银行因行使抵押权而持有的非自用不动产在法律规定处分期限内的风险权重为100%。

  第七十条 商业银行其它资产的风险权重为100%。

  第七十一条 商业银行各类表外项目的信用转换系数。

  (一)等同于贷款的授信业务的信用转换系数为100%。

  (二)原始期限不超过1年和1年以上的贷款承诺的信用转换系数分别为20%和50%;可随时无条件撤销的贷款承诺的信用转换系数为0%。

  (三)未使用的信用卡授信额度的信用转换系数为50%,但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的未使用的信用卡授信额度的信用转换系数为20%:

  1.授信对象为自然人,授信方式为无担保循环授信。

  2.对同一持卡人的授信额度不超过100万人民币。

  3.商业银行应至少每年一次评估持卡人的信用程度,按季监控授信额度的使用情况;若持卡人信用状况恶化,商业银行有权降低甚至取消授信额度。

  (四)票据发行便利和循环认购便利的信用转换系数为50%。

  (五)银行借出的证券或用作抵押物的证券,包括回购交易中的证券借贷,信用转换系数为100%。

  (六) 与贸易直接相关的短期或有项目,信用转换系数为20%。

  (七)与交易直接相关的或有项目,信用转换系数为50%。

  (八)信用风险仍在银行的资产销售与购买协议,信用转换系数为100%。

  (九)远期资产购买、远期定期存款、部分交款的股票及证券,信用转换系数为100%。

  (十)其它表外项目的信用转换系数均为100%。

  第七十二条 商业银行应当按照本办法附件2的规定对因证券、商品、外汇清算形成的风险暴露计量信用风险加权资产。

  第七十三条 商业银行采用权重法计量信用风险加权资产时,可按照本办法附件2的规定考虑合格质物质押或合格保证主体提供保证的风险缓释作用。

  合格质物质押的债权(含证券融资类交易形成的债权),取得与质物相同的风险权重,或取得对质物发行人或承兑人直接债权的风险权重。部分质押的债权(含证券融资类交易形成的债权),受质物保护的部分获得相应的较低风险权重。

  合格保证主体提供全额保证的贷款,取得对保证人直接债权的风险权重。部分保证的贷款,被保证部分获得相应的较低风险权重。

  第七十四条 商业银行采用权重法的,质物或保证的担保期限短于被担保债权期限的,不具备风险缓释作用。

  第三节 内部评级法

  第七十五条 商业银行应对银行账户信用风险暴露进行分类,并至少分为以下六类:

  (一)主权风险暴露。

  (二)金融机构风险暴露,包括银行类金融机构风险暴露和非银行类金融机构风险暴露。

  (三)公司风险暴露,包括中小企业风险暴露、专业贷款和一般公司风险暴露。

  (四)零售风险暴露,包括个人住房抵押贷款、合格循环零售风险暴露和其它零售风险暴露。

  (五)股权风险暴露。

  (六)其它风险暴露,包括购入应收款及资产证券化风险暴露。

  主权风险暴露、金融机构风险暴露和公司风险暴露统称为非零售风险暴露。

  第七十六条 商业银行应分别计量未违约和已违约风险暴露的风险加权资产:

  (一)未违约非零售风险暴露的风险加权资产计量基于单笔信用风险暴露的违约概率、违约损失率、违约风险暴露、相关性和有效期限。

  未违约零售类风险暴露的风险加权资产计量基于单个资产池风险暴露的违约概率、违约损失率、违约风险暴露和相关性。

  (二)已违约风险暴露的风险加权资产计量基于违约损失率、预期损失率和违约风险暴露。

  本办法自2013年1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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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政策与货币政策效应研究
篇二:国有商业银行改革

  货币政策和财政政策(由于缺乏效率)都将无效。从这个意义上说,从宏观层次改革国有企业是提高财政货币政策效应的首要前提。以下是小编精心整理的财政政策与货币政策效应研究的相关资料,希望对你有帮助!

  财政政策与货币政策效应研究

  一、构建与市场经济相容的微观基础

  在市场经济中,追求利润最大化的企业、追求效用最大化的消费者和追求收益最大化(或风险最小化)的投资者构成了经济运行的微观基础。满足了这种定语限制的经济主体是与市场经济运行的内在要求相适应的或者说相容的,反之则反是。这几个看似简单的修饰语,可以作为判断经济主体是否市场化的标准。以此标准来衡量,目前我国各种经济主体尚未实现市场化或者尚未完全实现市场化。换言之,目前我国经济的微观基础与市场经济是不相容的或者说是不完全相容的。财政政策与货币政策是市场经济条件下的宏观调控手段,而宏观调控手段与传统计划经济条件下的“经济计划”手段最大的区别就在于,后者是—种对经济的事前规制,因为它是计划者对被计划者的直接控制,所以它发挥作用不需要市场作为媒介。而前者即宏观调控是市场机制充分发挥作用从而导致经济总量非均衡对政府提出的调控经济的内在要求,以减少市场机制自动调节的时滞所产生的高昂成本。可见宏观调控既是市场机制作用的结果又是提高市场经济效率的必然要求。同时,宏观调控政策的有效性又必须以市场行为人能够对各种市场信号作出灵敏的反应为前提。这就是说,财政货币政策有效性是基于与市场经济相容的、完善的微观经济基础之上的。那么,要提高财政政策和货币政策效应,就必须首先改善这种微观基础,具体包括:

  1.从宏观层次和微观层次改革国有企业。从宏观层次改革国有企业就是站在全局的高度对国有企业进行战略性重组和结构性调整。这需要进一步完善国有企业的退出机制,以全面收缩国有企业的经营战线,使其尽可能地从一般竞争性领域退出,让位给比它具有更高效率的其他所有制企业。这既是非国有企业发展的需要,同时也是国有企业自身和整个经济发展的需要。事实上,国有企业的巨额亏损不仅使中央和地方财政难以承受,也给银行造成了沉重的负担。因为一个充斥着不可持续的信用扩张的经济结构以及一个充斥着大量的不良债权的经济体系都是不可能持续下去的。一个很明显的经验事实是,在传统国有企业经营体制下,由于预算的极度软约束,为了追求控制权的扩大,国有企业普遍存在无效率的规模扩张,在这种情况下它对贷款利率信号是极不敏感的。国有企业累积的风险可以转嫁给银行,银行最终又转嫁给国家。在这种微观基础上,货币政策和财政政策(由于缺乏效率)都将无效。从这个意义上说,从宏观层次改革国有企业是提高财政货币政策效应的首要前提。而从微观层次改革国有企业是指对那些经战略性重组后保留下来的有存续必要的国有企业,按照其行业性质和对国家经济安全影响程度等方面的不同。分别建立适合他们各自特点的企业制度和企业经营机制。但总的趋势应该是,除极少数企业继续保持国有独资外,对绝大多数国有企业都要进行规范的股份制改造,建立现代企业制度,进行全面的制度创新,建立起与市场经济体制相容的微观运行机制,从而强化它作为市场主体的性质和功能,参与市场的公平竞争,或发展壮大,或退出消失。

  2.保护非公产权。财政投资对民间投资的带动不足,是扩张性财政政策效应偏低的一个重要原因。而民间投资不足的原因主要有两个:其一为银行对非公企业贷款的歧视性政策,另一则为对非公产权保护的法律框架不健全。在这种情况下,非公财产所有者特别是私人财产所有者的不确定因素多,保卫自己财产的交易成本过高。这种不确定使企业家无法形成对未来的稳定预期,从而导致非公投资者缺乏全力以赴投资的长期行为。这样,作为市场经济微观基础不可或缺的重要组成部分的各种非公企业,就很难发展到其应有的规模、水平和实力。

  3.进一步打破垄断,向非公企业开放更多的领城。第一,减少对传统国有垄断部门的准入障碍,即向民间资本(非国有经济)开放这些投资领域,这一方面为竞争格局形成提供基本前提,另一方面达到启动民间投资需求,增强社会对未来经济良好预期之目的。第二,正如国有部门垄断地位形成靠的是国家力量一样,打破这种垄断也必须依靠国家力量,对诸如电信、民航、电力、铁路、教育、金融等传统垄断领域,科技进步及社会发展已为它们成为竞争性领域提供了可能性,国家不仅要允许而且应以优惠政策鼓励新人者,同时对目前居于垄斯地位的企业赋予更多的逆补贴方式,以促使竞争格局的早日形成。

  二、完善金融市场。逐步实行利率市场化

  1.完善金融市场。金融市场是货币政策以及耐政政策传导和发生作用的重要条件,培育和呵护市场特别是金融市场,其本身就是实施有效财政货币政策的前提和内容之一。随着我国金融自由化步伐的加快,金融市场的发展极为迅速,在这种条件下,原有的市场管理原则已不适应经济发展的需要。而且发生这种变化后,中央银行货币政策的传导过程也会相应发生变化,所以必须对有关方面进行改革。从货币政策传导机制的角度来看,主要应该从以下几方面入手;一是逐渐增加同业拆借市场的市场参与者,根据有关规定允许符合条件的合作金融机构、证券公司以及投资基金管理公司参与同业拆借市场,从而扩大同业拆借市场的资金需求,降低银行信贷资金滞留在同业拆借市场的比例。二是发展国债回购市场,建立国债回购的一级交易商制度,这不仅能完善我国的金融市场体系,而且还能为中央银行公开市场操作提供交易场所与交易对象。三是加快商业信用票据化的步伐。实现企业间资金融通的票据化不仅有助于解决长期以来困扰我国的“三角债”问题,而且还为中央银行货币政策调控增加了一条有效的途径。四是发展资本市场,增加企业直接融资的比率,提高企业和居民户资金安排的利率敏感度。五是大力开发金融产品,鼓励和引导各种金融机构进行产品创新和有利市场化改革方向的制度创新。

  2.采取措施逐步实现利率市场化。利率作为资金的价格,在成熟的市场经济条件下,它对资金这种稀缺资源的配置起着不可替代的作用,故常被用来作为货币政策的中介目标。然而在存贷款利率受到严格管制的条件下,利率的这种作用受到极大的限制。市场化的利率作为货币政策有效性的重要条件之一,从提高货币政策效应的角度上说,实行利率市场化是有益的。但实行利率市场化必须具备一定的前提,他们至少包括:第一,对利率变化具有较高敏感度的存、贷款主体;第二,完全商业化运作的银行机构,它们既有严格的风险控制机制和能力,又有追求利率最大化的有效的激励机制和动力;第三,中央银行具有较高的监管水平。目前,中国的通货膨胀负增长,总体利率水平较低,商业银行自我约束加强,利率扩张机制受到抑制,是实行利率市场化改革的有利时机。可以在扩大银行贷款利率浮动幅度的基础上逐步放开对贷款的直接利率管制,让商业银行根据贷款对象的资信状况和贷款的风险大小,灵活确定贷款利率。此后,对存款利率实行上下限管理,扩大浮动幅度,最终实现存款利率的自由化,让利率真正成为资金的“价格”,居民户可以充分自由地选择金融商品,各类企业可以在利率约束条件下一视同仁地获得贷款,这样必能反过来提高居民户和企业资金需求的利率弹性,从而促进货币政策效应的提高。

  三、改革国有商业银行的产权制度和经营机制

  在通货紧缩条件下货币供应的内生性加强是货币政策有效性降低的一个重要原因,而商业银行对央行调控行为的不配合又是货币内生性增强的原因。目前我国四大商业银行的存贷款总额仍占全部存贷款总额的近70%,它们的行如何对货币政策效应有着举足轻重的影响。而目前我国四大商业银行不仅有着一般国有企业的通病,而且还存在大企业病。在1997年亚洲金融危机爆发前,四大商业银行普遍缺乏风险控制机制,形成了大量烂帐、坏帐(当然原因是多方面的)。吸取亚洲金融危机的教训,危机之后我国商业银行普遍加强了风险控制。但现在的问题是它们似乎从一个极端走到了另一个极端,即在强化风险控制的同时没有构建与之相匹配的激励机制,以致出现普遍的消极“借贷”的行为,这种行为加剧了这次的通货紧缩。究其根源,这种消极“借贷”与当初缺乏风险控制一样,都是产权制度的缺陷所致。基于此,目前理论界和银行实际部门都在探索深化国有银行改革的措施,比如,“多级法人制”、“切块上市”等等。尽管在改革的具体措施上有不同争论,但在总体改革方向上是比较一致的,那就是国有商业银行也必须建立现代企业制度,在实现产权多元化的基础上建立有效的企业治理结构。使之成为以利润最大化为目标的真正的企业。

  四、深化投融资体制改革

  投融资体制缺陷是我国重复建设严重、经济结构不合理和财政政策效应低下的重要根源之一。实践表明,缺乏微观指引的扩张性宏观政策往往只能大量增加存货而使资金沉淀,从而不能带来较大的乘数效应。那么如何发挥微观指引作用呢?这就需要深化融资和投资领域的改革,让市场在资源配置中发挥更大的作用,使资金流入有效益的行业和企业。改革的方向是减少政府在投融资领域的干预,建立符合市场规律和国际标准的投融资体系。具体而言,一方面要求商业银行提高贷款回报,并从外部“硬化”企业的财务预算。另一方面,则需要建立和发展新型的中介机构,尤其是高水准的专业化投资银行和基金管理公司,以识别高回报的投资项目,进行有选择的融资和投资提高投资的效益水平。不仅如此,这些金融机构可以依托市场对国有企业进行资产和债务重组,从而将国有企业改革、经济结构调整与投融资有机结合起来,造就行为端正的微观经济单位,为包括财政货币政策在内的各种宏观政策的实施提供良好的微观基础和机制。

  五、提高低收入阶层的收入水平和中、高收入阶层的消费倾向

  消费是驱动经济增长的三驾马车之一,无论是对财政政策乘数还是对货币政策乘数而言,都是边际消费倾向越大则乘数越大。所以提高低收入阶层的收入水平和提高全体居民特别是中、高收入阶层居民的边际消费倾向,对于提高财政政策和货币政策效应有着特别重要的意义。为此应该从以下几个方面采取措施:

  1.提高农民收入,降低贫困人口比重。第一,增加对农村的财政投入,努力改善农村的自然条件、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这是提高第一产业相对生产率进而提高农民收入的物质前提。第二,改革现行农村土地使用权的管理方法,研究农民具有固定土地使用权并可进行交换的具体方法,以促进土地的规模化经营。这是改变落后耕作方式,提高相对生产率进而提高农民收入的制度前提。第三,逐渐取消户籍制,坚决取消对农民的歧视性就业政策,彻底清除限制农民向城市流动的体制障碍,使进入城市并能在城市以合理合法方式生存的农民获得体制内生存,享受公正的体制待遇。这既是农业规模化经营的前提,也是迅速降低贫困人口比重的有效途径。第四,实行优惠(至少是公平)政策,进一步促进乡镇企业的发展,并在政府的规划及其相关政策配合下通过市场机制引导乡镇企业向一定的地域适当集中,以产生集聚效应,促进农村城市化进程。农村城市化是农民非农化进而降低贫困人口比重的最根本途径。

  2.加快建立社会保障体制,引导居民消费伦理合理转变。居民对未来预期收入与支出的不确定性,是居民预防性储蓄的主要动因。居民的这种不确定性越大,预防性储蓄的比率就越高,相应地即期消费也就越少。如果建立社会保障体制,可以消除或减少居民的不确定性,使消费持久上升。同时应积极发展消费信贷,促进居民消费伦理合理转变。居民在从低收入的生存型消费转变为高收入质量型消费时,消费占其收入的比重增加,周期变长,若靠居民自己储蓄,则需要很长时间,使消费波动性较大,容易出现消费的“断层”。消费信贷的介入使居民可以“花未来的钱”,从而使居民消费结构的转变在支出上得以平缓地实现,降低消费的过度敏感性,避免消费“断层”的出现。如果说低收入阶层的消费疲软可以通过收入调节来激活的话,高收入阶层的消费疲软则只能通过供给调节来激活。应通过供给主体性质的多元化来增加有效供给,从而消除供给结构“折层”,这对启动高收入群体的消费进而提高他们的消费倾向有着不可替代的作用。

  六、优化经济结构,增加有效供给

  无论对于财政政策还是货币政策而言,其效应的形成机理都是通过最初的政策变量的改变进而经过该变量在一定经济结构内与其他变量的相互作用而产生的。如果经济结构不合理,即使是适当的财政货币政策也不能发挥应有的效应。

  我国目前经济结构不合理突出表现在:第二产业的地区产业结构趋同、同一类型的企业低水平重复建设严重;第三产业发展滞后;第一产业现代化程度太低,劳动生产率低下。这些问题的存在,使社会总供求的结构错位,既抑制了有效需求,使得需求严重不足,又造成了大量的低效供给与无效供给,使供给相对过剩,亦即供给相对过剩与有效供给不足并存,在这种情况下,扩张需求仅依靠财政货币政策往往难以凑效,而必须通过调整结构改善供求的结构性关系来实现。调整经济结构一是要促进传统部门的产品升级换代;二是要治理低水平重复;三是要促进新兴产业部门的发展,实现产业结构的优化升级。例如促进高新技术产业的发展,促进生物工程产业的发展,促进以教育产业化和旅游产业化筹为特征韵精神产品产业的发展,使新的需求得以较快增长:四是要加大对农业的投入,提高第一产业的现代化水平;五是要减少对第三产业的准入障碍,向民间资本开放第三产业投资领域,形成有效竞争的格局,全面提高第三产业的产值比重和质量水平,以增加第三产业的有效供给。总之,只有在结构调整中,才能在形成新的供给(有效供给)的同时形成新的需求,使供求结构相衔接。这样财政投入和货币政策引致的投资增加才不会以存货的形式沉淀下来,从而为财政货币政策乘数的形成提供必要前提。

  七、改革财税体制,提高政策之间的协调性

  财税体制从根本上说是关于资源和收入在社会成员与政府部门之间以及在各级政府机构之间进行配置和再配置的制度安排。因为这种制度安排对社会成员的经济行为有着巨大影响,进而也通过这种影响对财政货币政策效应的形成发生作用。目前我国的税制主要是1994年在治理严重通货膨胀的背景下产生的,现在的宏观经济背景与当年显著不同,故现行税制与经济发晨不相适应的矛盾日益突出,税收政策与扩张性财政货币政策的目标取向显得极不协调,也因此降低了财政货币政策的有效性。比如现行增值税,其模式是生产型的,即是一种对投资征高税的制度,越是高新技术或者机器设备越多的大型企业,不能抵扣的税金就越多,企业税负就越重,这种抑制投资需求的税种阻碍了投资的扩大,不符合加强技术创新、优化经济结构的要求,从而也不利于提高财政货币政策的有效性。财政政策和货币政策内部各工具之间(如利率、税率、汇率)以及财政政策和货币政策之间,都应围绕宏观调控的总目标彼此协调一致、相互配合,避免相互冲突而使政策效应弱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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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商业银行风险管理框架的国际比较研究
篇三:国有商业银行改革

论文关键词:商业银行  风险管理  国际比较 
  论文摘要:提出商业银行风险管理的整体框架,并就风险管理的政策与流程、技术与系统、组织与文化进行叙述。分析风险管理组织架构的三个层次,对国际上对银行风险管理组织架构进行比较研究,提出在组织架构方面应遵循的基本原则。 
  一、国际银行业风险管理框架分析 
  (一)风险管理政策与流程 
  国际活跃银行的风险管理政策框架核心共同点包括:在管理信用风险方面大量使用风险度量模型,构建了比较严谨的内部评级法;采用VAR法等手段度量市场风险;通过严谨科学的内控系统控制和防范操作风险等。在政策上,通过制定科学的风险战略和投资组合制度、风险准备金提取制度、先进的客户和授信评级制度等,有效控制和防范风险。 
  国际活跃银行在授信流程方面既体现出不同特点,也体现出共同性:一是对资产业务、贷款审批、放款操作进行集中控制;二是审批环节少,审批效率有高度保证;三是贷款审批和业务营销两个环节既互相分离和制约,又能紧密结合,确保贷款及时发放;四是贷款审批流程相对独立;四是对个人授权(特别是金额较小的授信),明确个人负责;五是授权清晰,根据风险程度进行权限划分,业务岗位一般拥有小额贷款审批权,以满足客户的紧急需求;六是从单笔交易审批走向对客户授信总量的控制。 
  (二)风险管理技术与系统 
  近年来,国际活跃银行在风险管理技术和系统方面取得了长足的进步,主要体现在以下方面。 
  1.以违约率为主要工具量化风险 
  随着风险管理理论的创新和计算机技术的运用,现代风险管理正迅速朝着被科学量化的方向发展,企业信用状况的不同和信用状况的变化对信用风险的影响最终通过违约率的不同和变化而被量化,不同信用状况资产的违约率成为贯穿于商业银行进行风险资产度量、信用定价、经济资本配置以及信用衍生产品价格确定等全过程的核心工具之一。 
  2.建立适合自身特点的信用风险度量模型 
  现代信用风险度量模型主要有如下四类: 
  (1)信用矩阵模型(Credit M etric s),由J.P.摩根银行1997年开发,运用VAR框架,对贷款和非交易资产进行估价和风险计算。 
  (2)麦肯锡模型,在C reditM e trics的基础上,对周期性因素进行了处理,将评级转移矩阵与经济增长率、失业率、利率、汇率、政府支出等宏观经济变量之间的关系模型化,并通过蒙特卡罗模拟技术模拟周期性因素的“冲击”来测定评级转移概率的变化。 
  (3)信用风险附加计量模型,由瑞士信贷银行(CSFP)开发,它是一个违约模型,它在任何时期只考虑违约和不违约这两种事件状态,计量预期和未预期的损失。 
  (4)KMV模型,利用B lack Schole s期权定价公式、企业的违约距离与预期违约率(EDF)之间对应关系等,求出企业的预期违约率。 
  3.高度重视客户评级和债项评级 
  国际活跃银行高度重视客户评级和债项评级工作,通常对借款人的评级以外部评级资料为基础,根据本行评级政策和方法,对借款人的信用等级进行更细致的划分。对每个授信客户和每笔授信业务的评级,除作为信贷决策的重要考虑因素外,还以此为依据,进行授信定价、提取呆帐准备金、配置资本金等。 
  国际活跃银行参照外部评级机构(如Moody’s和S&P)方法,结合自身特点制订内部评级体系,通过综合运用各种评级工具,实现评级尺度定量化。如法国兴业银行并不是简单地以财务报表作为评级的唯一根据,而是开发出财务分析模型、经济模型、支持度模型和国家风险模型等四个模型,对借款人进行综合的分析。 
  4.建立模型分析专业队伍和信息系统 
  部分国际活跃银行设立了定价模型(或模型分析)团队。由数学、统计、计算机等多名博士或专业人士为整个集团的模型进行服务。例如苏格兰皇家银行(RBS)有一个行业分析团队,共由40人左右的专家构成。通过行业分析组的研究,为业务部门推荐全行业排名前5-10名的企业情况。业务部门可根据名单,对优质客户立即着手进行跟踪,力图尽快建立客户往来。 
  (三)风险管理组织与文化 
  国际活跃银行的信贷风险管理组织架构模式,可分为三个相互关联而又相互制衡的层次:决策层(专门负责风险政策的制定、检查)、执行层(负责具体的信贷业务)和监督层(负责监控业务执行部门的风险控制水平)。首先,在决策层,由董事会领导下的风险管理委员会、信贷管理委员会等设定信贷风险管理策略。其次,在执行层和监督层,信贷业务由相对独立而又有机结合的三个模块构成:第一模块,根据信贷政策进行信贷营销、客户关系管理;第二模块,对信贷业务风险进行监控;第三模块,负责信贷业务的具体发放。这种模式可以从风险控制角度来实行全面的审贷分离,又能保证内部沟通渠道的畅通,并及时、全面、系统地进行内部检查和稽核。

国有商业银行改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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