设备租赁费税率

2010-08-08   来源:课件制作

个人设备租赁税率都有哪些
篇一:设备租赁费税率

  个人的设备出租也产生了收入,那么根据中国的税务征收管理办法规定,出租者需要缴纳相关的税务费用,那么需要缴纳哪些呢?下面小编就给大家做简单介绍。

  一、设备租赁

  设备租赁是设备的使用单位向设备所有单位(如租赁公司)租赁,并付给一定的租金,在租赁期内享有使用权,而不变更设备所有权的一种交换形式。

  二、设备租赁的方式主要有两种:

  1. 经营租赁:经营租赁也称运行租赁,是指出租者除向承租者提供租赁物外,还承担设备的保养、维修、贬值以及不再续租的风险,任何一方可以随时以一定方式在通知对方后的规定时间内取消或中止租约;该类租赁具有可撒销性、短期性、租金高等特点,适用于技术进步快、用途较广泛、使用具有季节性的设备;经营租赁设备的租赁费计入企业成本,可减少企业所得税。但这样一旦不被查处,否则将受到法律的严厉的惩罚!

  2. 融资租赁:融资租赁是指由双方明确租让的期限和付费义务,出租者按照要求提供规定的设备,然后以租金形式回收设备的全部资金,出租者对设备的整机性能、维修保养、老化风险等不承担责任;该种租赁方式是以融资和对设备的长期使用为前提的,租赁期相当于或超过设备的寿命期,具有不可撤销性、租期长等特点,适用于大型机床、重型施工等贵重设备;融资租人的设备属承租方的固定资产,可以计提折旧计人企业成本,而租赁费一般不直接

  三、设备出租需要缴纳以下税种:

  1、营业税(营业额*5%)。

  2、城建税(营业税税额*7%不等) 。

  3、教育费附加(营业税税额*3%不等)。

  4、印花税(财产租赁合同总金额0.1%)。

  5、如果为个人,劳务报酬所得,适用比例税率,税率为百分之二十。对劳务报酬所得一次收入畸高的,可以实行加成征收,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规定。

  6、如果为个体工商户,则缴纳个人所得税

  查帐征收:个体户每一纳税年度收入总额减除成本、费用以及损失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据此计算应纳个人所得税额。

  其计算公式为:应纳税所得额=收入总额--成本、费用及损失应纳个人所得税额=应纳税所得额×适用税率。

  四、设备租赁的意义:

  1. 设备租赁对承租者的益处

  (1)减少资金占用和减轻资金负债状况。

  (2)有利于适应季节性和暂时性的需要。

  (3)加快设备更新、避免技术落后的同时,降低投资风险。

  (4)可避免通货膨胀的冲击。

  2. 设备租赁对出租者的益处

  (1)促进资产的合理使用,提高设备利用率。

  (2)扩大设备销路,提高经济效益。

  (3)享受税赋和加速折旧的优惠,减少税金的支出。设备租赁服务主要包括交通运输设备,如汽车、卡车、飞机、船舶等,和非交通运输设备,如计算机、娱乐设备等的租赁服务。但是,不包括其中有可能涉及的操作人员的雇用或所需人员的培训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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场地租赁个人发票税率是多少
篇二:设备租赁费税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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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场地租赁

  原指为了互连方便,一家通信公司的交换机借放在另一家通信公司的机房里或两家公司的交换机都放在同一个由第三方设立的独立的地点(叫telehouse)。现指独立设置的场地,专门出租给ISP、传统本地通信公司、新加入的本地通信公司、长途通信公司、内容提供者、网上企业、数据存储公司、内容配送服务、ASP和Web托管公司存放设备。

  场地租赁要缴哪些税?

  应缴税费是:营业税5%,营业税税额征收城建税7%,教育费附加3%,堤围费3%,企业所得税按主管税务机关核定的征收方式来征收。

  场地租赁个人发票税率是多少?

  1、营业税:按租金收入的5%计算。

  2、城建税:按营业税的7%、或5%、1%计算。

  3、教育费附加:按营业税的3%计算。

  4、房产税:按租金收入的4%计算。(个人房产税税率4%;单位房产税税率12%)。

  5、印花税:按租赁合同记载金额的千分之一计算。

  6、个人所得税。

  注: 单位开具租赁发票的税金,应该由出租房屋的个人缴纳。 城建税税率:

  (1)纳税人所在地在市区的,税率为7%。

  (2)纳税人所在地在县城、镇的,税率为5%。

  (3)纳税人所在地不在市区、县城或镇的,税率为1% 。

车辆带司机租赁税率是多少
篇三:设备租赁费税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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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汽车租赁要交什么税?税率是多少?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在上海市开展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1〕111号)文件第一条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以下称境内)提供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服务(以下称应税服务)的单位和个人,为增值税纳税人。纳税人提供应税服务,应当按照本办法缴纳增值税,不再缴纳营业税。第十二条规定第一款规定,提供有形动产租赁服务,税率为17%。

  部分现代服务业,是指围绕制造业、文化产业、现代物流产业等提供技术性、知识性服务的业务活动。包括研发和技术服务、信息技术服务、文化创意服务、物流辅助服务、有形动产租赁服务、鉴证咨询服务。

  有形动产租赁,包括有形动产融资租赁和有形动产经营性租赁。

  1.有形动产融资租赁,是指具有融资性质和所有权转移特点的有形动产租赁业务活动。即出租人根据承租人所要求的规格、型号、性能等条件购入有形动产租赁给承租人,合同期内设备所有权属于出租人,承租人只拥有使用权,合同期满付清租金后,承租人有权按照残值购入有形动产,以拥有其所有权。不论出租人是否将有形动产残值销售给承租人,均属于融资租赁。

  2.有形动产经营性租赁,是指在约定时间内将物品、设备等有形动产转让他人使用且租赁物所有权不变更的业务活动。

  汽车租赁属于有形动产租赁,因此汽车租赁服务应当缴纳增值税,税率为17%。

  汽车租赁

  被称为交通运输服务行,它因为无须办理保险、无须年检维修、车型可随意更换等优点,以租车代替买车来控制企业成本,这种在外企中十分流行的管理方式,正慢慢受到国内企事业单位和个人用户的青睐。汽车租赁是指将汽车的资产使用权从拥有权中分开,出租人具有资产所有权,承租人拥有资产使用权,出租人与承租人签订租赁合同,以交换使用权利的一种交易形式。

  按照不同的分类标准,汽车租赁具有不同的分类方法,常见的有按照租赁期长短划分和按照经营目的划分两类。汽车租赁具有租赁期短,租用方便,由出租方提供维修保养等租后服务等特点。中国汽车租赁企业由于经营时间短,规模和实力有限,多采取分散独立经营的模式,但随着中国经济的发展和租赁市场的成长,这种模式难以为顾客提供方便快捷的服务,限制了企业的市场开拓和经营规模的扩大,难以为企业提供持续健康发展的空间。汽车租赁企业在经历了最初的市场培育之后,经营模式必将走上连锁经营和与生产厂商合作的道路。

  按照租赁期长短划分

  1997年颁布实施的《汽车租赁试点工作暂行管理办法》中按照租赁期的长短将汽车租赁分为长期租赁和短期租赁。在实际经营中,一般认为15天以下为短期租赁,15~90天为中期租赁,90天以上为长期租赁。

  长期租赁,是指租赁企业与用户签订长期(一般以年计算)租赁合同,按长期租赁期间发生的费用(通常包括车辆价格、维修维护费、各种税费开支、保险费及利息等)扣除预计剩存价值后,按合同月数平均收取租赁费用,并提供汽车功能、税费、保险、维修及配件等综合服务的租赁形式。

  短期租赁,是指租赁企业根据用户要求签订合同,为用户提供短期内(一般以小时、日、月计算)的用车服务,收取短期租赁费,解决用户在租赁期间的各项服务要求的租赁形式。

  按照经营目的划分

  汽车租赁按照经营目的划分为融资租赁和经营租赁。融资租赁是指承租人以取得汽车产品的所有权为目的,经营者则是以租赁的形式实现标的物所有权的转移,其实质是一种带有销售性质的长期租赁业务,一定程度上带有金融服务的特点。经营性租赁,指承租人以取得汽车产品的使用权为目的,经营者则是通过提供车辆功能、税费、保险、维修、配件等服务来实现投资收益。

2016年通信业税收自查提纲
篇四:设备租赁费税率

2016年通信业税收自查提纲

一、营业税(一)主营业务收入1.话费收入的检查全部收入包括本通信网全部话费收入加上从另一通信网分割回的话费收入减去分割给另一通信网的话费后的余额。电信企业的信息数据海量,电算化程度较高,其自动计费系统,涵盖了绝大多数资费信息,是非常重要的计税依据。重点自查计费系统的数据转换到财务系统的收入数据是否真实、完整,如果计费系统的收入数据大于与财务系统的数据,要进一步核实原因。2.代收业务收入的检查通过手机特服号为“中华健康快车”等公益组织接受捐款的业务,可以按照现行营业税政策规定,以全部收入减去支付给公益组织捐款后的余额为营业额,计算征收营业税。与其他单位合作,共同为用户提供邮政电信业务及其它服务并由统一收取价款的,以全部收入减去支付给合作方价款后的余额计算征收营业税,要注意上述合作过程中有无扣除不属于合作性质的费用支出(如非合作性质的电路租赁费等)现象。3.销售折让折扣的检查打折销售有价电话卡、“充值送话费”等促销活动中,收入与相关折扣是否按配比原则、权责发生制原则冲减收入,有否多冲减当期收入, 少缴营业税。以赠送充值卡的形式抵顶企业正常的费用支出,如:支付代理商的佣金、特约代理店酬金、职工竞赛奖励、营业厅装修补贴、基建房租等,但赠送的充值卡作为销售折扣冲减了营业收入,少缴营业税。(二)其他业务收入捆绑销售手机、sim卡及其他商品的收入是否作为非生产、批发、零售行业的混合销售行为按规定申报缴纳了营业税。取得的房屋出租收入、柜台出租收入,是否按“服务业”5%税目税率申报纳税,有否错按“邮电通信业”3%的税率申报纳税。向手机号码停止使用但并未销号的用户,按月收取的固定费用,有否在收入实现的当月计算缴纳营业税。收取营业点的承包费直接冲减营业费用,未确认收入申报缴纳营业税,少缴营业税。向关联企业(手机销售商)提供场地或服务,收入明显偏低又没有正当理由,应按照《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核定其计税营业额。(三)营业外收入加收的话费滞纳金、违约金、罚款等收入等是否作为营业外收入,申报缴纳了营业税。二、企业所得税(一)收入1.充值卡到期失效所形成的沉淀资金,未结转收入,少计算缴纳所得税。2.逾期无法支付的应付未付款项,未结转收入,少计算缴纳所得税。3.收到政府拨付的农村通信建设补贴经费、财政局的企业奖励金、地方财政拨入固定资产投资考核奖,收到光缆拆迁补偿费、公路桥梁工程总公司光缆拆迁补偿费等,未计收入,少计算缴纳所得税。4.企业接受(以前年度)捐赠的固定资产未调增应纳税所得额而计提折旧的问题。5.对承诺一定时期内消费满一定金额的客户,缴纳消费保证金后,由公司赠送手机,期满达到约定消费金额的,公司再退还保证金。对超过合同约定还款期未返还客户的消费保证金,应调增应纳税所得额。(二)成本费用1.固定资产计提折旧(1)通讯线路设备、杆路、发电机组、电梯、中央空调、简易房屋等未按规定年限计提折旧,造成有些年度多计成本,应调增应纳税所得额。(2)消防器材、建筑物等固定资产加速折旧,未报国税机关备案。

(3)已经提足折旧的固定资产,又顺延两年按净值重新计提折旧,应调增应纳税所得额。(4)以低于税法规定的残值率计算、提取折旧,造成多提折旧,少申报应纳税所得额。(5)购买计算机硬件所附带的软件作为固定资产管理但在启用当月就计提了折旧,并不是在使用的次月计提,也未计算残值。2.无形资产摊销(1)土地使用权的摊销年限不符合税法规定,未进行纳税调整,应调增应纳税所得额。(2)土地出让金、土地权属登记费在管理费用中一次性列支。(3)达到无形资产标准的管理系统软件,在营业费用中一次性列支,应按税法规定的期限分期摊销。(4)将应计入无形资产原值的软件安装调试费在管理费中列支。3.租赁费摊销(1)租赁固定资产,一次性列支租赁费,未在租赁期限内平均摊销费用,应调增纳税所得额。(2)融资租赁时,承租方租入固定资产的租赁期短于该项固定资产法定折旧年限,对每期支付的租赁费高于按税法规定的折旧年限计算的折旧额的,其超出部分不得作为本期成本、

费用。企业列支设备租赁费高于按照税法规定计算的折旧额时,应当调增应纳税所得额。(3)将经营租赁时发生的车辆保险费、车船使用税等,应由出租方承担的费用列入管理费用, 应调增应纳税所得额。(4)在业务成本中一次性列支计费中心主机的技术服务费,未按有关期限分期摊销,应调增应纳税所得额。4.不合法扣税凭证列支成本(1)外聘人员(未与公司签订合同)的劳务费支出,未取得劳务费发票,仅由省人才交流中心开具收据入账;在“管理费用”中列支培训中心费用,未取得合法凭证;拨付工会会费无工会收据入账;建农村基站时支付给农村经济合作社的土地使用权转让及地面附着物补偿费,以对方提供的农村合作经济组织统一收款收据入账等。(2)在支付房屋租赁费、水电费、土地租赁费、养路费、保险费等费用时,无法取得正规的合法票据,存在以单位名称不符、复印件、收据、白条等入账问题。(3)支付的代办费、销售酬金以及房租、水电费等因未取得票据,由各分公司所属的营业部到地方税务机关代开服务行业发票作为记账凭据在费用中列支,其包含的应由供应方承担的营业税金由分公司缴纳在费用中列支。5. 计税工资xx年两法合并前,将工资性的支出列入了营业费用,未进行纳税调整。如以发票报销的方式,为员工报销车贴、医疗费;以劳动保护费名义支付给职工人人有份的误餐费;以会议费、公杂费、宣传费名义列支部分职工奖励费,未计入职工工资进行纳税调整。两法合并后,重点检查所支付的工资是否合理。

6.工会经费、职工福利费、教育经费(1)多计提工会经费。企业发放的住房补贴,不得作为职工福利费、工会经费、职工教育经费的计提依据。(2)应在职工福利费中列支的午餐补助、员工食堂费用、离退休人员的活动费、职工直系亲属的医疗补助等重复在管理费用中列支, 应调增应纳税所得额。(3)将属于业务招待费的支出列入宣传费、办公费、咨询费、营业费等费用,在申报时,未按税法计算的限额进行纳税调整。(4)将属于工会经费开支范围的支出未按规定在的工会经费中列支。(5)重复及超税法规定限额列支职工教育经费支出。7.预提费用(1)“预提费用—积分计划准备”的年末余额未作纳税调整。(2)年末应付工资贷方余额,在汇算清缴期结束后仍未发放,应调增应纳税所得额。(3)预提系统代维费、光缆代维费、技术支持维护费和设备检测费、合作商酬金、代办手续费等等,在汇缴结束后有尚未支付金额且未取得发票。(4)预提电信设备占用费、铁塔租用费、电路及网元租赁费、审计费等等,本年度未实际发生,应调增应纳税所得额。(5)支付网络优化服务费、设备维护费等,计入主营业务成本的列支数大于实际发生额,应调增应纳税所得额。8.资本化与费用化(1)购建房屋时发生的装修费没有计入固定资产原值计提折旧,而是计入“长期待摊费用”按五年进行摊销。(2)租入的营业用房等装修费未按规定年限平均摊销,而是一次性计入当期成本。若营业网点的装修费用只有几万元,且部分费用用于带有形象标识的门额装饰,可参照税务总局关于银行营业网点装修费用的列支规定,允许在当期费用科目中直接列支。(3)通信基站的改造工程(包括3g工程),应予资本化。(4)网络优化工程是否资本化应具体分析,看是局部还是全面的,如果不对软件升级,只是对拥挤的网络进行调试,提升网络运行速度,没有增加网络设备数量或未延长设备的使用寿命,可不作资本化处理。(5)线路专项改造、基站蓄电池专项整治费及基站监控设备搬迁、消防设施改造、发电机系统改造等费用,如果涉及更新固定资产,应予资本化。9.列支与生产经营无关的支出非公益救济性捐赠、赞助演唱会、应由个人承担的个人所得税、外包劳务人员通信补贴等税前列支的支出,应当进行纳税调整。10.减值准备(1)将通信网的固定资产减值准备余额,计入营业外支出,未进行纳税调整。(2)根据规定从事通信业务的外商投资企业发生的用户欠费,不得计提坏账准备,已计提的欠费坏账准备应做纳税调整。11.住房公积金超标准和比例的缴存住房公积金,未进行纳税调整。12.固定资产评估增值企业改制上市前对资产进行了评估,对评估增值部分,已按照评估价入账计提了折旧、摊销,但没有按规定调整应纳税所得额,少缴企业所得税。13.未按权责发生制列支成本、费用(1)在“充值送话费”的促销活动中,收入与相关折扣未按配比原则、权责发生制原则冲减收入,多冲减当期收入, 少缴企业所得税。“存话费送手机”

等活动,未按受益期分摊购进手机等礼品的成本,而是将购进手机的费用一次性计入营业费用,少缴企业所得税。(2)补提以前年度因提减值准备少提折旧费用,未进行追溯调整,而是直接在补提年度扣除,造成人为的调整纳税所属年度。 三、个人所得税(一)赠送礼品问题1.对于预存话费、积分奖励等促销活动中赠送的手机、飞机里程、小家电等各种礼品,由于具有折扣销售性质,不征收个人所得税。2.对用户开展抽奖活动发放的礼品应按照“偶然所得”项目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3.向大客户、关系户等有关个人直接赠送的礼品,按“其他所得”项目扣缴个人所得税。(二)员工免费话费问题按月给予员工的免费话费或减免话费,应合理确定其中的一部分金额为个人工资收入,按照有关规定计征个人所得税。(三)各类补充保险1.为职工购买补充养老保险(递延激励年金)未按规定足额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2.由省公司代扣代缴税金的补充养老保险,未并入地市个人收入总额合并计算,造成少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3.为职工购买各类应税团体险,如补充医疗保险、意外伤害保险、重大疾病保险(综合保障保险),交通意外保险等未按规定足额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在征税时,应将支付的保费支出按个人应得额度计入每个被保险人当月收入,与当月工资薪金所得合并计算个人所得税。未划分到个人的,将保费平均计入被保险人当月收入,合并计税。(四)住房公积金单位和个人超过比例和标准缴存的住房公积金,未按规定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五)各种补贴、奖金收入1.车改补贴。进行了公务用车改革的企业,所在地省级人民政府已明确公务用车改革税前扣除标准的,在标准限额以外,另外以油票、停车票、过路费等发票报销方式再为职工报销费用的,一律计入当月个人收入计征个人所得税;未经省级人民政府明确公务用车改革税前扣除标准的地区,以定额补贴或发票报销、发放给职工交通卡等方式所解决的费用,应合理确定其中的部分为个人工资收入,按照有关规定计征个人所得税。2.以发票报销或现金形式发放的各种奖金,如过节费、防暑降温费、误餐补贴、加班费、休假补贴、疗养补贴、先进奖、笔记本维修费及各种实物等未足额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3.发放购房贷款补贴和超标准的房改补贴,未按规定代扣缴个人所得税;4.为职工已取得的房产支付暖气费、物业费,未纳入当月工薪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5.利用财务集中核算模式,从下属机构经费项目中列支的补贴、分红、福利等项目,未足额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六)股票期权问题执行员工股票期权计划,员工在行权时直接按市价出售,获取售价和购入价之间的差价收益,未按工资薪金所得缴纳个人所得税。(七)个人所得税计算方法错误的问题1.由单位为个人承担的个人所得税应并入工资总额、将不含税收入换算为含税收入,计算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2.年终一次性奖金计算错误,主要将季度奖、半年奖等全年综合性奖金重复按年终一次性奖金计算方法,少扣缴个人所得税。3.职工每月的工资由标准工资、绩效工资、月奖金三部分构成,企业仅能按月按人对标准工资代扣个人所得税,而绩效工资、月奖金一般是按照部门进行发放,然后由部门进行二次考核,但在计算个人所得税时未能明确到人并与所属发放当月标准工资进行合并计算,造成少扣税款。(八)其他问题1.为关联单位人员报销话费,由于所报销话费的关联单位人员不属于本单位职工,应对其所报销的话费按“偶然所得”代扣个人所得税。2.支付给自然人的佣金、劳务费、技术业务外包费等,未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四、其他地方税种(一)城市房地产税1.计算缴纳城市房地产税时,将办公楼原值申报房产税,未将消防设备、电梯、中央空调等房屋附属设备、配套设施一并作价计入房屋原值,少缴城市房地产税。2.部分房产在购置、装修等更新改造过程中,对房产价值有调整的未按调整后的金额重新计算,造成少缴纳城市房地产税。3.已经交付使用的房屋在建工程,长期不结转固定资产,不申报缴纳城市房产税。4.将出租房产视同自用房产,少缴房产税。5.取得房产租赁、转租收入,未按规定足额申报纳税。6.土地计征城市房地产税问题直接购买的房地产或购买土地自建房屋,其土地价值已包含在购买价中或建造成本中,因此,不论财务处理如何,在计征城市房地产税时,不允许通过评估等方式将土地价值剥离出来;国家划拨(含授权经营)方式取得的土地,这部分土地价值(包括评估增值的价值)暂不计征城市房

地产税,但如果改制上市时,补缴了土地出让金,土地使用权已发生变化,应该将土地价值并入房产计征城市房地产税。(二)车船税当年新购入的车辆未缴纳车船税。(三)印花税1.当年度新增的资本公积未贴花,少申报缴纳印花税。2.计算租赁合同印花时,未按合同总金额申报纳税,而是按年租金的金额申报,少申报缴纳印花税。3.框架性合同未记载金额,未先按5元贴花,以后实际结算时再按实际发生数贴花,少申报缴纳印花税。4.缴纳印花税时适用的税目税率错误,如:把租赁合同混作购销合同,造成少申报缴纳印花税。5.网间结算协议征收印花税问题中国移动与中国电信、铁通、联通等公司之间签订的网间结算协议不征收印花税。6.入网协议等征收印花税问题与客户之间签订的购机入户协议(混合销售合同)、入网协议、套餐协议、客户话费清单等不征收印花税。

税总纳便函〔2016〕71号统一明确营改增问题
篇五:设备租赁费税率

税总纳便函〔2016〕71号统一明确营改增问题

(2016-05-16 14:40: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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营改增口径:税总纳便函〔2016〕71号统一明确营改增实务中的33个问题

发布日期:2016/05/10-11

全面推开营改增试点12366热点问题解答(一)

1.一般纳税人以清包工方式或者甲供工程提供建筑服务,适用简易计税方法,文件规定以收到的然后减去分包款为销售额,开票是总金额的还是分包之后的?例如总包收到100万,分包款50万,购货方要求开具100万发票,纳税人实际缴纳50万的税款,如何开票? 答:可以全额开票,总包开具100万发票,发票上注明的金额为100/(1 3%),税额为100/(1 3%)*3%,下游企业全额抵扣。纳税人申报时,填写附表3,进行差额扣除,实际缴纳的税额为(100-50)/(1 3%)*3%。

2.《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SPAN>纳税人提供不动产经营租赁服务增值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16号文件规定:“第二条纳税人以经营租赁方式出租其取得的不动产(以下简称出租不动产),适用本办法。取得的不动产,包括以直接购买、接受捐赠、接受投资入股、自建以及抵债等各种形式取得的不动产。”纳税人二次转租,自己没有取得该不动产,适用什么税率?

答:关于转租不动产如何纳税的问题,总局明确按照纳税人出租不动产来确定。

一般纳税人将2016年4月30日之前租入的不动产对外转租的,可选择简易办法征税;将5月1日之后租入的不动产对外转租的,不能选择简易办法征税。

3.5月1日之后开具的地税发票缴纳增值税时如何申报,是否如增值税发票一样先进行价税分离?如果申报时既有国税发票又有地税发票如何申报?

答:开具的地税发票上注明的金额为含税销售额,需要进行价税分离,换算成不含税销售额。纳税申报时,填入附表1“开具其他发票”中的第3列相应栏次。如果申报时既有国税发票又有地税发票,则合并申报。

4.物业收取的停车费和电梯里面的广告位的出租是按什么行业核算?

答:将建筑物、构筑物等不动产或者飞机、车辆等有形动产的广告位出租给其他单位或者个人用于发布广告,按照经营租赁服务缴纳增值税。

车辆停放服务、道路通行服务(包括过路费、过桥费、过闸费等)等按照不动产经营租赁服务缴纳增值税。

所以,均属于现代服务业的租赁服务。

全面推开营改增试点12366热点问题解答(二)(一般规定)

发布日期:2016/05/11 来源:税总纳便函〔2016〕71号

1.我公司原来是销售货物的小规模纳税人,还有本次营改增的应税服务,一般纳税人资格登记标准应如何判断?

答:试点纳税人兼有销售货物、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以及销售服务、不动产、无形资产的,货物及劳务销售额与服务、不动产、无形资产销售额应分别计算,分别适用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登记标准。

因此,混业经营的营改增试点纳税人只要有一项(销售货物、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或销售服务、不动产和无形资产)达到登记标准,就应该登记为一般纳税人。

2.纳税人于2016年5月1日以后取得的不动产,适用进项税额分期抵扣时的“第二年”怎么理解?是否指自然年度?

答:不是自然年度。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SPAN>不动产进项税额分期抵扣暂行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15号)的规定,进项税额中,60%的部分于取得扣税凭证的当期从销项税额中抵扣;40%的部分为待抵扣进项税额,于取得扣税凭证的当月起第13个月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3.全面营改增后,其他个人发生应税项目是否可以申请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业税改征增值税委托地税局代征税款和代开增值税发票的通知》(税总函〔2016〕145号)的规定,其他个人销售其取得的不动产和出租不动产,购买方或承租方不属于其他个人的,纳税人缴纳增值税后可以向地税局申请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上述情况之外的,其他个人不能申请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

4.试点纳税人5月1日之前发生的购进货物业务,在5月1日之后取得进项税发票,是否可按规定认证抵扣?

答:不可以。

5.员工因公出差,住宿费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是否可以按规定抵扣进项?

答:可以。

6.企业既有简易计税项目,又有一般计税项目,营改增后购进办公用不动产,能否抵扣进项税?

答: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附件1的规定,下列项目的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一)用于简易计税方法计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购进货物、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服务、无形资产和不动产。其中涉及的固定资产、无形资产、不动产,仅指专用于上述项目的固定资产、无形资产(不包括其他权益性无形资产)、不动产。因此,纳税人营改增后购进办公用不动产,能够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并且不是专用于简易计税办法计税项目的,按照规定可以抵扣进项税额。

7.企业发生应税行为,在营改增试点之日前已缴纳营业税,营改增试点后因发生退款减除营业额的,应当怎样处理?

答: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附件2规定,试点纳税人发生应税行为,在纳入营改增试点之日前已缴纳营业税,营改增试点后因发生退款减除营业额的,应当向原主管地税机关申请退还已缴纳的营业税。

8.实行按季申报的原营业税纳税人,5月1日营改增后何时申报缴纳增值税?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税收征收管理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23号)规定,实行按季申报的原营业税纳税人,2016年5月申报期内,向主管地税机关申报税款所属期为4月份的营业税;2016年7月申报期内,向主管国税机关申报税款所属期为5、6月份的增值税。

9.企业选择简易计税办法时是否可以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答:除规定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情形外,选择简易计税办法可以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全面推开营改增试点12366热点问题解答(三)(建筑业)

发布日期:2016/05/11 来源:税总纳便函〔2016〕71号

1.建筑企业,选择使用简易计税办法,征收率是多少?请问是否可以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答: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规定,建筑企业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的,征收率为3%。同时,纳税人可以开具或者申请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

2.建筑行业什么情况下可以选择简易征收?

答:(1)一般纳税人以清包工方式提供的建筑服务,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以清包工方式提供建筑服务,是指施工方不采购建筑工程所需的材料或只采购辅助材料,并收取人工费、管理费或者其他费用的建筑服务。

(2)一般纳税人为甲供工程提供的建筑服务,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甲供工程,是指全部或部分设备、材料、动力由工程发包方自行采购的建筑工程。

(3)一般纳税人为建筑工程老项目提供的建筑服务,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建筑工程老项目,是指:(一)《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注明的合同开工日期在2016年4月30日前的建筑工程项目。(二)《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未注明合同开工日期,但建筑工程承包合同注明的开工日期在2016年4月30日前的建筑工程项目。(三)未取得《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的,建筑工程承包合同注明的开工日期在2016年4月30日前的建筑工程项目。

3.建筑企业不同的项目,是否可以选用不同的计税方法?

答:可以。建筑企业中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可以就不同的项目,分别选择适用一般计税方法或简易计税方法。

4.跨区县提供建筑服务的小规模纳税人,能否在劳务地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

答:可以。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SPAN>纳税人跨县(市、区)提供建筑服务增值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17号)的规定,小规模纳税人跨县(市、区)提供建筑服务,不能自行开具增值税发票的,可向建筑服务发生地主管国税机关按照其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申请代开增值税发票。

5.根据财税〔2016〕36号文件规定“一般纳税人销售其2016年4月30日前自建的不动产,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此处的“4月30日之前自建”应如何界定?

答: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及《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SPAN>纳税人跨县(市、区)提供建筑服务增值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17号)的规定,4月30日之前自建老项目是指:

(1)《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注明的合同开工日期在2016年4月30日前的建筑工程项目;

(2)《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未注明合同开工日期,但建筑工程承包合同注明的开工日期在2016年4月30日前的建筑工程项目。

(3)未取得《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的,建筑工程承包合同注明的开工日期在2016年4月30日前的建筑工程项目。

全面推开营改增试点12366热点问题解答(四)(金融业)

发布日期:2016/05/11来源:税总纳便函〔2016〕71号

1.营改增后,金融商品转让业务如何确认销售额?

答: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规定:“金融商品转让,按照卖出价扣除买入价后的余额为销售额。

转让金融商品出现的正负差,按盈亏相抵后的余额为销售额。若相抵后出现负差,可结转下一纳税期与下期转让金融商品销售额相抵,但年末时仍出现负差的,不得转入下一个会计年度。

金融商品的买入价,可以选择按照加权平均法或者移动加权平均法进行核算,选择后36个月内不得变更。

2.金融企业发放贷款后,自结息日起90天内发生的应收未收利息怎么计算缴纳增值税? 答: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附件3规定,金融企业发放贷款后,自结息日起90天内发生的应收未收利息按现行规定缴纳增值税,自结息日起90天后发生的应收未收利息暂不缴纳增值税,待实际收到利息时按规定缴纳增值税。

3.2012年1月签订的融资性售后回租合同,结束月为2021年1月,按照106号文这个部分我们应该继续按营业税执行,全面营改增之后应该怎么处理?

答:区分有形动产融资性售后回租还是不动产融资性售后回租。在纳入营改增试点之日前签订的尚未执行完毕的有形动产融资性售后回租合同可按照有形动产融资租赁服务,选择简易计税方法缴纳增值税,也可按照贷款服务缴纳增值税;不动产融资性售后回租按照贷款服务缴纳增值税。

4.营改增后,企业买卖股票应如何纳税?

答:应按金融服务—金融商品转让缴纳增值税。以卖出价扣除买入价后的余额为销售额。适用税率为6%,小规模纳税人适用3%征收率。

全面推开营改增试点12366热点问题解答(五)(房地产业)

发布日期:2016/05/11 来源:税总纳便函〔2016〕71号

1.房地产开发企业开发的,开工日期在4月30日之前的同一《施工许可证》下的不同房产,如开发项目中既有普通住房,又有别墅,可以分别选择简易征收和一般计税方法吗? 答:不可以。同一房地产项目只能选择适用一种计税方法。

2.房地产开发企业自行开发项目,如何判断是否属于老项目,以开工、完工还是产权登记时间为准?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SPAN>房地产开发企业销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项目增值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18号)的规定,房地产老项目,是指:(一)《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注明的合同开工日期在2016年4月30日前的房地产项目;(二)《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未注明合同开工日期或者未取得《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但建筑工程承包合同注明的开工日期在2016年4月30日前的建筑工程项目。

3.房地产开发公司在本市跨区县从事的房地产开发项目,营改增后应在哪里申请办理防伪税控设备及领用发票?

答:应该在机构所在地办理。

4.一般纳税人销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项目,在营改增之前已经申报了营业税但是没有开具发票,营改增之后有什么处理办法?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SPAN>房地产开发企业销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项目增值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18号)的规定,一般纳税人销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项目,其2016年4月30日前收取并已向主管地税机关申报缴纳营业税的预收款,未开具营业税发票的,可以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5.营改增后,一般纳税人销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项目,预缴和申报都怎么操作?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SPAN>房地产开发企业销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项目增值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18号)的规定,一般纳税人采取预收款方式销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项目,应在取得预收款的次月纳税申报期,按照3%的预征率向主管国税机关预缴税款。

关于通用设备租赁公开招标的通知2016.12
篇六:设备租赁费税率

关于通用设备租赁公开招标的通知

根据上级公司相关要求,我公司决定在所属的蒙华铁路项目部施工区域开展设备“集中租赁”工作,采取“招标”的方式建立设备租赁优质供应商和合格供应商清单,招标完成后蒙华铁路项目部设备租赁须在设备集中租赁合格供应商内选择,租赁供应商不在设备租赁合格供应商清单内的,原则上不允许租赁。具体要求如下:

1、通用设备涵盖范围:挖掘机、装载机、汽车起重机、压路机。租赁方式:有零租和按月租赁两种方式,主要方式是零租,按月租赁较少。租赁地点主要是在蒙华铁路沿线各车站,包含:浩勒报吉南站、乌审召站、阿如柴达木站、布寨站、乌审旗站、陶利庙南站、纳林河站、海则滩站、靖边北站、靖边东站、建华镇站、延安东站、麻洞川站等13个车站。租赁设备施工内容主要是各车站卸轨枕、道岔、配合人工铺设道岔等。租赁工期预计到2019年12月。

2、招标的范围:从能为蒙华铁路项目部施工区域中提供以上任意一种或几种的通用设备租赁供方中选择,招标完成后由蒙华铁路项目部从中选择综合单价最低的合格供应商(因施工区域较长,可选择多家单位)上报公司备案,并签订合同。

3、我公司结算方式:按月结算,当月租赁费在每月25日前由双方办理完结算手续,设备租赁供方提供正规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由我公司财务部门在30天内通过银行转账方式支付,特殊

情况下适当延期支付

设备租赁费税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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