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维码表格

2020-09-09   来源:个人简历表格

商品二维码标识申请及备案登记表
篇一:二维码表格

商品二维码标识申请及备案登记表

企业信息表(必填)

商品信息表

注:1.以电子文档方式提交。

填表人签名: 备案企业(公章): 审核人签名: 编码中心公章: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系统成员二维码备案登记表
篇二:二维码表格

系统成员二维码备案登记表

新版广东省车购税二维码申报表打印说明
篇三:二维码表格

数据上传打印说明

1、 打开开票软件,点“发票管理”-“发票查询”

2、 查询发票,上传需要打印二维码的发票,如果要选中多张发票,按住ctrl键再点选发票

或按住 shift键再滚动鼠标上的滚轮也可以快速多选。

注:如果没有“上传”按扭,双击运行一下桌面上的 办税助手 就有了。二维码表格。

3、 上传成功后,关掉上传界面,进入二维码电子申报系统,直接点“纳税申报表”

4、 在当前纳税人那一栏查询发票

查询选种要打印的二维码发票,录入相关信息后,点“保存”-“打印”即可。

“二维码”一次性告知事项内容及图标1
篇四:二维码表格

二维码表格。

1 税务登记

1.1 设立登记

1.1.1—001 单位纳税人设立登记

【业务描述】

单位纳税人、合伙企业、个人独资企业、一人有限责任公司、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申报办理税务登记。

? 国税、地税通用业务。 ? 县级业务。 【政策依据】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等十二部法律的决定》

《税务登记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36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完善税务登记管理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21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规范纳税人填报涉税文书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10〕106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取消和下放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的通知》(税总发〔2014〕6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创新税收服务和管理的意见》(税总发〔2014〕85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推进工商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和税务登记证“三证合一”改革的若干意见》(税总发〔2014〕152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全国税收征管规范(1.0版)〉的通知》(税总发〔2015〕48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支持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创新税收服务的通知》(税总函〔2014〕298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创新税收服务措施逐步复制推广方案〉的通知》(税总函〔2014〕545号)

【受理部门】

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办税服务厅(场所),具体地址可在各地税务机关官网查询,或拨打12366纳税服务热线查询。

【办理时限】 (一)纳税人办理时限

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未办理工商营业执照但经有关部门批准设立的,应当自有关部门批准设立之日起30日内申报办理税务登记。

(二)税务机关办理时限

报送资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填写内容完整的,受理后即时办结。 【报送资料】

(1)《税务登记表(适用单位纳税人)》(实行国税局、地税局联合办理税务登记证的,应提供2份)。

(2)工商营业执照或其他核准执业证件原件及复印件。 (3)组织机构代码证书副本原件及复印件。 (4)有关合同、章程、协议书复印件。

(5)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居民身份证、护照或其他证明身份的合法证件原件及复印件。

(6)纳税人跨县(市)设立的分支机构办理税务登记时,还应提供总机构的税务登记证副本复印件。

(7)改组改制企业还应提供有关改组改制的相关文件原件及复印件。 (8)汽油、柴油消费税纳税人还应提供: ——生产企业基本情况表。

——生产装置及工艺路线的简要说明。

——企业生产的所有油品名称、产品标准及用途。

(9)外商投资企业还应提供商务部门批复设立证书原件及复印件。 (10)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还应提供:

——注册地址及经营地址证明(产权证、租赁协议)原件及复印件;如为自有房产,应提供产权证或买卖契约等合法的产权证明原件及复印件;如为租赁的场所,应提供租赁协议原件及复印件,出租人为自然人的还应提供产权证明的原件及复印件。

——首席代表(负责人)护照或其他合法身份证件的原件及复印件。

——外国企业设立代表机构的相关决议文件及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设立的其他代表机构名单(包括名称、地址、联系方式、首席代表姓名等)。

二维码表格。

【基本流程】

【二维码】

1.1.2—002 个体经营纳税人设立登记

【业务描述】

个体工商户申报办理税务登记。 ? 国税、地税通用业务。 ? 县级业务。 【政策依据】二维码表格。

《税务登记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36号)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等十二部法律的决定》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完善税务登记管理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21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规范纳税人填报涉税文书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10〕106号)

《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国家税务局 地方税务局合作的意见》( 国税发〔2011〕77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创新税收服务和管理的意见》(税总发〔2014〕85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推进工商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和税务登记证“三证合一”改革的若干意见》(税总发〔2014〕152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全国税收征管规范(1.0版)〉的通知》税总发〔2015〕48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支持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创新税收服务的通知》(税总函〔2014〕298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创新税收服务措施逐步复制推广方案〉的通知》(税总函〔2014〕545号)

【受理部门】

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办税服务厅(场所),具体地址可在各地税务机关官网查询,或拨打12366纳税服务热线查询。

【办理时限】 (一)纳税人办理时限

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领取工商营业执照的,应当自领取工商营业执照之日起30日内申报办理税务登记。

(二)税务机关办理时限

报送资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填写内容完整的,受理后即时办结。 【报送资料】

(1)《税务登记表(适用个体经营)》(实行国税局、地税局联合办理税务登记证的,

应提供2份)。

(2)工商营业执照或其他核准执业证件原件及复印件。

(3)业主居民身份证、护照或其他证明身份的合法证件原件及复印件。

(4)个体加油站及已办理组织机构代码证的个体工商户应提供组织机构代码证书副本原件及复印件。

【基本流程】

【二维码】

1.1.3—003 临时经营纳税人设立登记

【业务描述】

? 国税、地税通用业务。

二维码表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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