挪用集体企业公款理财

2020-09-13   来源:热点推荐

关于挪用公款罪的几点浅见
篇一:挪用集体企业公款理财

挪用公款罪是司法实践中常见、多发的一种职务犯罪,又是刑法适用中的一个热点问题。围绕该罪,相关司法解释层出不穷。继98年最高院颁布“关于审理挪用公款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后,随后出台的有2001年最高院“关于如何认定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问题的解释”、2002年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刑法第384条第一款的解释”。围绕司法解释的内容,司法实践中产生了新的争议和困惑,下面谈谈个人的几点浅见:

一、如何认定挪用公款不退还的性质

不退还的情形包括:1、主观上不想还,客观上无能力还而未还;2、主观上不想还,客观上有能力还而未还;3、主观上想还,客观上无能力还而未还。刑法第384条规定:“„„,挪用公款数额巨大不退还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对此处“不退还”的含义,法律并无明确规定。本着遵循定罪的主、客观相统一的原则,依据挪用公款罪的犯罪构成理论,此处含义应理解为第三种情形。当然,对行为人主观上的这种想还,不能片面地理解为一种态度表示,其应是建立在一定基础之上的。首先,行为人主观上想归还;其次,行为人在客观上有归还的行动表示,且经查证属实。对不退还的第一、二种情形,应以贪污罪论处,属转化犯的一种。挪用公款时,行为人侵犯的是公款的占有权和使用权,挪用后不想还,此时行为人的犯罪故意发生了变化,侵犯了公款的所有权,便转化成了贪污。司法实践中,这种情况主要有两种表现形式:1、挪用初有归还之意,但后来产生了“被发觉就归还,不发觉就不归还”的侥幸心理或者看时间长了没有发觉而产生不想还的思想。这种非法占有的目的不是贯穿于挪用公款行为的始终,而是在挪用公款行为实施过程中产生的,但这种行为的演变,在其特征上符合了贪污罪的犯罪构成。2、行为人将挪用的公款用于挥霍、赌博或风险投资,致使公款不能归还。对于不能归还的这种结果,行为人起初是明知可能发生的,但抱着“能还就还,不能还就不还”的放任态度,主观上具有间接故意,其实质仍属贪污,即公款的所有权被行为人利用职务之便故意非法占为私有。

二、如何看待以单位名义挪用公款

以单位名义将公款挪用给他人使用,司法实践中是比较常见的。典型的有,挪用公款给他人使用是经过单位领导层集体讨论通过的,而且将公款挪出的目的是为单位谋利。对于这种情况,是否应当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以挪用公款罪定罪处罚呢?追本溯原,刑法设立挪用公款罪的立法宗旨,目的在于惩治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公款挪作私用。挪用公款罪是自然人犯罪,没有单位犯罪的规定,单位的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为单位利益在经集体讨论后,挪出公款的行为属于单位与单位、单位与个人之间的拆借行为,不能构成挪用公款罪,其违反的是相关金融管理法规,是一种财经违纪行为。如果单位负责人个人决定将公款挪出不是为单位利益,且符合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刑法第384条

第一款的解释:“„„,(三)个人决定以单位名义将公款供其他单位使用,谋取个人利益的”,则应当以挪用公款罪对该负责人定罪处罚。

三、如何看待挪用公款给单位

这分两种情况:第一种情况是挪用公款给私营企业。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是挪用公款罪的基本特征之一。根据98年最高院《解释》第一条第二款规定“挪用公款给私有公司、私有企业使用的属于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此处将私有公司、私有企业一律视为个人,而不论其经营方式,不论其是否属于单位的性质,规定较为含糊。99年宪法修正案对私营经济重

新作了定位,实现了具备法人资格的私营企业、公司与国有、集体性质的企业、公司平等的法律地位。与此相适应,2001年最高院《解释》作出了重新调整,其中第一条规定:“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以个人名义将公款借给其他自然人或者不具有法人资格的私营独资企业、私营合伙企业使用的,属于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可见,只有将公款挪用或通过借贷等形式给不具有法人的私营企业、公司使用,才属于挪用公款罪的范畴,而将公款非法提供给具有法人资格的私营企业公司使用,则不属于本罪调整。

第二种情况是挪用公款给“名为集体、实为个体”的企业使用,是否属于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在我国当前的企业所有制性质转轨时期,不少企业存在着“名为集体、实为个体”的状况,即企业的营业执照仍标明集体所有制性质,实际为个体所有,责、权、利均由个人承担,确定这类企业的性质,涉及到挪用公款罪与非罪的认定问题。根据98年最高院《解释》,关键在于“名为集体、实为个体”的企业能否认定为私有公司、私有企业?司法实践中,对于企业所有制性质不明的,司法机关不宜自行确定,当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重新核定。在重新核定前,在企业所有制性质不明的情况下,对发生在其中的挪用公款行为,不能按挪用公款罪处理。

银行业违规违纪的案例
篇二:挪用集体企业公款理财

1、深圳某营业部外部营销人员接受客户全权委托,形成巨额亏损并引发群体性事件。

2008年11月18日,数十名客户聚集深圳某营业部,声称该营业部外部营销人员汤某与他们签订委托理财协议,投资损失惨重,要求证券营业部予以赔偿。其间部分客户采取了踹门、驱赶客户等过激行为,严重影响了正常交易。据初步调查,营业部外部营销人员汤某与多名客户私下签订协议,约定汤某负责全权委托操作客户名下股票,并承担全部投资损失和分享20%的投资收益,涉及资金1000多万元,累计亏损600多万元。由于投资损失较大,汤某于2008年春节后离开营业部,目前去向不明。据了解,汤某无证券从业资格,于2003年11月被聘为营业部业务经理,2007年5月与公司总部签订居间合同,作为外部营销人员从事客户开发工作。

2、海南发展银行的关闭

1998年6月21日,中国人民银行发表公告,关闭刚刚诞生2年10个月的海南发展银行。这是新中国金融史上第一次由于支付危机而关闭一家有省政府背景的商业银行。海南发展银行成立于1995年8月,是海南省唯一一家具有独立法人地位的股份制商业银行,其总行设在海南省海口市,并在其他省市设有少量分支机构。它是在先后合并原海南省5家信托投资公司和28家信用社的基础上建立和壮大的。成立时的总股本为16.77亿元,海南省政府以出资3.2亿元成为其最大股东。关闭前有员工2800余人,资产规模达160多亿元。海南发展银行从开业之日起就步履维艰,不良资产比例大,资本金不足,支付困难,信誉差。1997年底按照省政府意图海南发展银行兼并28家有问题的信用社之后,公众逐渐意识到问题的严重性,开始出现挤兑行为。随后几个月的挤兑行为耗尽了海南发展银行的准备金,而其贷款又无法收回。为保护海南发展银行,国家曾紧急调了34亿元资金救助,但只是杯水车薪。为控制局面,防止风险漫延,国务院和中国人民银行当机立断,宣布1998年6月21日关闭海南发展银行。同时宣布从关闭之日起至正式解散之日前,由中国工商银行托管海南发展银行的全部资产负债,其中包括接收并行使原海南发展银行的行政领导权、业务管理权及财务收支审批权;承接原海南发展银行的全部资产负债,停止海南发展银行新的经营活动;配合有关部门施实清理清偿计划。对于海南发展银行的存款,则采取自然人和法人分别对待的办法,自然人存款即居民储蓄一律由工行兑付,而法人债权进行登记,将海南发展银行全部资产负债清算完毕以后,按折扣率进行兑付。6月30日,在原海南发展银行各网点开始了原海南发展银行存款的兑付业务,由于公众对中国工商银行的信用,兑付业务开始后并没有造成大量挤兑,大部分储户只是把存款转存工商银行,现金提取量不多,没有造成过大的社会震动。

原因分析:违法违规经营,海南发展银行建立起来以后,并没有按照规范的商业银行机制进行运作,而是大量进行违法违规的经营,其中最为严重的是向股东发放大量无合法担保的贷款。海南发展银行是在1994年12月8日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筹建,并于1995年8月18正式开业的。成立时的股本16.77亿元。但仅在1995年5月到9月间,就已发放贷款10.60亿元,其中股东贷款9.20亿元,占贷款总额的86.71%.绝大部分股东贷款都属于无合法担保的贷款,许多代款的用途根本不明确,实际上是用于归还用来入股的临时拆借资金,许多股东的贷款发生在其资本到账后的一个月,入股单位实际上是刚拿来,又拿走。股东贷款实际上成为股东抽逃资本金的重要手段。这种违法违规的经营行为显然无法使海南发展银行走上健康发展的道路。

3、中国建设银行茂名市支行成功截获一份200万元的伪造银行承兑汇票

2000年7月27日下午,在建设银行茂名市支行营业部开户的茂名市某燃料有限公司负责人黎某与拟持银行承兑汇票与该公司做生意的吴某、林某(女)等人,一起来到该营业部

会计柜台并提交了一份金额为200万元的银行承兑汇票,要求鉴别并予以贴现。营业部当班的接柜员邓子林像往常一样接过和受理了该汇票,该票持有人吴某要求营业部对此票真伪进行查询辨别,次日告知结果。

茂名营业部首先通过电话与该票承付银行取得联系,得知该承兑银行确实签发过一张相同号码、金额、收款单位的汇票。随后,茂名营业部的会计人员又立即发加急电报要求付款行立即传真该笔银行承兑汇票卡片联,以便对受理的汇票作进一步的鉴别。第二天上午,茂名建行支行营业部通过字迹鉴定证实该承兑汇票为伪造,立即报案。茂名市公安局刑警支队四大队接报后,迅速派出办案人员,与该支行保卫部人员一起商量抓捕方案,周密佈控,引蛇出洞。当天下午3时30分,在吴某等犯罪嫌疑人前来营业部索取查询结果时,警方一举将其一伙4人抓获。经公安人员的突击审讯,在犯罪嫌疑人身上又发现了一张复制伪造的银行承兑汇票,号码为v1100866230,付款行为福建兴业银行罗湖支行,金额24万元。另一组办案人员同时出动,在某酒店抓获了正欲退房准备逃跑的犯罪嫌疑人同伙李某等5人,并当场搜获假身份证、假秘鲁护照等作案工具一批。

原因分析:建设银行茂名市支行营业部在办理票据贴现工作中、严格按规章制度办事,在每一个环节都认真把关,业务人员工作细心,警惕性高,当发现汇票有假后,立即报案,与公安部门紧密配合,迅速将犯罪嫌疑人抓获,避免了一起重大欺诈风险的发生。

4、银行分理处主任见财起心,持款外逃终落网

2000年1月20日,瑞安市的陈某、袁某因创办国鼎电池有限公司需要验资。两人为了以后存贷款方便,就找到原来认识的建设银行萃塍分理处副主任金立成,先后将123万元存入该分理处。面对巨款,金立成歹念顿生,他并未给陈、袁存折、而是仅开出一张可供验资用的证明凭条,之后,金立成将巨款存入自己掌握的林某个人户头。21日下午2时左右,金立成利用职务之便,擅自关闭分理处闭路监控系统,再安排其朋友亲戚冒用他人身份证,提取了这123万元巨款。22日早上5点30分,金立成将123万元巨款放置自己桑塔纳轿车内,与一朋友驾车到温洲,从温洲机场转乘8时的飞机到广州。在广州,金立成将携带的巨款兑换成9万美元,并立即汇住柬埔寨王国金边市张维立收,并留下40万元人民币随身携带。金立成在广州逗留不到4小时,又换乘火车当天下午4时到达广西南宁,与蛇头联系后以随行朋友的名义将40万元人民币存入银行,然后让朋友返回端安,自己则在蛇头带领下到达与越南仅一水之隔的东兴镇。24日早上5时偷渡到越南,再经过6天跋涉,穿过越南到达金边市,与张维立会合后便找民房居住。张维立何许人也?张维立原为瑞安市拍卖行经理,号称瑞安第一槌,几年前,他冒险涉足期货市场,结果亏损连连,为摆脱困境,张开始金融诈骗。1997年以来,伙同其兄张树斌,以瑞安市10多家企业的名义,骗取本市汇中金融服务社等四家金融服务单位贷款2500万元。1999年6月中间,张维立抛妻弃子,仑皇潜逃金边。

第二天上午,茂名建行支行营业部通过字迹鉴定证实该承兑汇票为伪造,立即报案。茂名市公安局刑警支队四大队接报后,迅速派出办案人员,与该支行保卫部人员一起商量抓捕方案,周密佈控,引蛇出洞。当天下午3时30分,在吴某等犯罪嫌疑人前来营业部索取查询结果时,警方一举将其一伙4人抓获。经公安人员的突击审讯,在犯罪嫌疑人身上又发现了一张复制伪造的银行承兑汇票,号码为v1100866230,付款行为福建兴业银行罗湖支行,金额24万元。另一组办案人员同时出动,在某酒店抓获了正欲退房准备逃跑的犯罪嫌疑人同伙李某等5人,并当场搜获假身份证、假秘鲁护照等作案工具一批。

5、原中国银行蒲圻市支行行长熊学瑞贪污挪用公款案

中国银行蒲圻市支行的内部监控管理规范化,曾被当作“蒲圻模式”在中国银行系统推广。

然而,这个悬挂红色招牌的先进典型,却是以行长熊学瑞为首的一伙金融蛀虫为所欲为、大肆贪污、挪用公款、攫取私利、中饱私囊的“家天下”或“独立王国”。1995年2月,这伙蛀虫终于猖狂到了尽头,湖北省咸宁市中级人民检察院依法逮捕了行长熊学瑞,副行长刘晓琴、信贷科长魏建新和会计科长李俊峰。经过检察机关长达半年多的侦查,发现蒲圻中行账目极端混乱,大量违法犯罪证据已被销毁转移。初步查证上述四人至少贪污、挪用公款26万元,其中熊学瑞个人贪污、挪用5万元以上。

6、银行职员盗窃金库“报复”领导

1989年12月15日上午,中国人民银行湖南省隆回县支行两名金库保管员象往常一样步入金库,然而,他们刚踏进金库,就以特有的职业敏感,发觉到库存的100元、50元面额钞票被人动过。报警!行领导和保卫股的同志迅速赶到金库。经过清点,金库内25万元大面额现钞被盗,一个内装砂金3754克、矿金2573克、金首饰461.1克、杂银1657克、银元15块、金银价值298682.09元的铁箱子被盗。

隆回县人民银行金库价值54.9万元的现金和贵金属被盗!这一令人震惊的消息,迅速汇报到省、市公安机关和人民银行,省市县公安机关和人民银行领导以及各怀绝技的公安干警火速赶到现场。经过短暂碰头商定:这是全国金库第二大被盗案,一定要不遗余力侦破。“12.14特大金库被盗案侦破指挥部”迅速成立,紧张而有秩序的侦查工作立即铺开。

7、嘉华银行董事长金德琴挪用巨额公款被判无期徒刑

1998年3月,香港,从内地来的几位先生匆匆忙忙地进驻香港嘉华银行办公大楼,他们来自内地主管反贪污反腐败的最高机构——中共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和最高人民检察院,此行的主要目的是查处这所银行的前任董事长、现任名誉董事长金德琴涉嫌侵吞公款的问题。

金德琴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和党的高级干部,在代表中信公司办理向中国银行贷款用于嘉华银行增资的过程中,利用中信公司副董事长兼嘉华银行董事长的职务和经手管理贷款的便利,侵吞公款总计1639万多港元和526万多美元。此外,金还利用所侵吞的部分资金获取违法所得905万多港元、87万美元。

8、行长挪用巨额公款炒股本金无归

2000年6月14日,广东省韶关市中级人民法院,就原韶关市中国银行储蓄科科长,中行乐昌支行行长林伟雄挪用银行“小金库”账外经营造成2500多万元巨额资金损失的特大案件进行初审。

据该市检察院调查,1994年5月至12月时任中国银行韶关分行储蓄科科长的林伟雄,曾授意科员孔素贞从科里的“专柜吸存款”——账外存款中,累计提取300多万元现金到证券公司开户,并调用其中的280万元炒股,结果造成损失,为填平炒股损失后留下的债务,林伟雄又授意其弟林伟中,将炒股户头接过去,以其公司“贷款280万元”的假象来掩盖其动用公款炒股的事实。此后,至1998年案发,曾先后10次将数额由几十万至500万元的巨款由储蓄科的“账外存款”中借给其弟作法人代表的韶关市爱婴公司、富婴公司等单位。由于这些贷款都由储蓄科的“小金库”即专柜吸存款贷出,在签订借贷合同时往往没有实物抵押,结果导致这些贷款没有一笔收回本金,给中国银行造成2500多万元损失,因此,起诉已构成“挪用公款”罪。

9、伪造银行电脑存款单冒领巨款

1996年7月9日下午6点30分,工商银行平顶山市分行向平顶山市公安局报案,建西

支行巨额存款被人冒领,请公安局协助破案。

(一)谁是取款人

接案10分钟后,市公安局内保科长等人赶到建西支行。支行保卫科长介绍案情:今年7月6日,有个名叫许世华的储户在建西储蓄所开户存了10000元活期。7月9日下午3时30分,许世华去取款时,操作员调出许世华的储户资料一看,发现只剩下了100元,其余款项全部被人取走。经询问许世华,许一口咬定,7月6日存款后,存折一直装在自己贴身兜里,任何人都不知道存折的情况,而在场的银行领导人也一再表示,建西储蓄所的当班人员政治可靠,思想进步,从未出现经济方面的问题,不可能是内外勾结作案。那么,到底谁是取款人呢?

(二)真假许世华

7月10日夜,许世华被请到了专案组。接受旁问,“许世华,7月6日下午3点半,7月7日中午2点多,这两个时间,你都在什么地方?都干了些什么?”“7月6日下午3点多,我在鲁山跟保健品厂叶兴在一起。7月7日中午,我在鲁山县技术监督局跟刘建增在一起。不信你们去调查!”许世华涨红了脸,不假思索地作了回答。几天的内查外调,很快提出了几条线索:7月6日至9日,许世华在全市储所活动频繁。7月6上午9时,许世华在建西储蓄所存入10元,下午3时关,又在建中储蓄所存入100元,紧接着又在湛南储蓄所取出9000,随后,又在工农储蓄所取出1000元。

专案组到鲁山县调查的人员报告,鲁山县保健饮料厂、检察院和技术监督局5人证实,许世华在7月6日中午以及7月7日至7月9日全天都在鲁山活动,没有作案时间。然而,当湛南、建西、建中、工农路储蓄所6位电脑操作员秘密认许世华时,姑娘们异口同声咬定:就是他——花衣服,小胡子,瘦长型中等身材。

(三)神秘的冯晓娟

显然,从鲁山回来的专案组人员的证实同建西、湛南等储蓄所6位出纳员的指认形成了截然相反的结论。侦察员刘平安又一次拿起许世华的存折仔细端详。案发现场在储蓄所,当事人是储户。“储蓄所——储户”,突然,他眼睛一亮,决定调阅7月6日至9日的许世华12次存取现金活动时相邻前后各10个储户的情况。电脑资料很快调了上来,新的疑点又骤然上升。7月6日,在建西储蓄所,许世华存款10000元的同一时间,3号操作员为冯晓娟办了一笔110元取款的业务。之后,7月7日和7月9日在许世华分别存入100元,取出9000元两笔业务之后,紧接着都有与冯晓娟有关的存取业务。情况可疑!刘平安立即通知工商银行计算机中心主任,将工商银行系统冯晓娟的所有存取款资料调出来。结果发现,7月6日至9日,与冯晓娟有关的业务共6笔。取出原始传票,发现7月6日上“冯晓娟”在建西储蓄所取款的传票凭证,同许世华7月6日存入10元,7月7日存入100元和7月9日取出的9000元的凭条笔迹相同!又查冯晓娟的单位,落款分别是市14中和市财政局。经调查上述两单位均无此人。不久,发现冯晓娟在一张凭条上隐隐约约地写着的身份证号码单数结尾,应为男性,因为身份证编号规则,最后一个数,男性为单数,女性为双数。侦察员分析,冯晓娟跟所填写的男性身份证一定有必然的联系。公安部门查寻,持此身份证的人是襄县丁营乡的张红伟,其妻冯晓娟。据邻居讲,冯晓娟去广州打工,半年未归,张红伟一个月前离家,去向不明。8月16日,侦察人员从一名在押犯口里了解到张红伟的背景资料。几年来,张红伟先后伙同他人在陕西伪造有奖储蓄券,在南阳市伪造假石油票,前年还伪造公章,骗走石油984吨,价值28万多元。8月17日,丁营张派出所传来密报,8月20日前后冯晓娟可能从广州回家。8月20日晚,又接到密报,冯晓娟已回家,张红伟有可能于当晚潜回。侦察人员立即赶到冯家,但晚了一步,狡猾的张红伟又溜了。他只和冯晓娟说了一阵子话,临走时留下了两个电话号码,侦察员在邮电部门配合下,很快查到了这两个电话号码的地址,并迅速布控。8月24日上午在其中一住户将张红伟拘捕

(四)伪造电脑存款单,布下迷魂阵

据张红伟交待,7月6日上午,他拿着冯晓娟的存折去建西取款,偶然听到了在另一个窗口存款的许世华和出纳员谈话的内容,得知了许世华的名字和存款金额以及现住地址。这一偶然的发现,使他一阵惊喜:储户姓名和金额知道了,如果账号再一掌握,不就可以伪造了吗?于是,他以“许世华”的名字,新开一个账户存款10元。根据自己存折账号很快就推断出了许世华的存折账号。他关起门来,用自己准备好的特种工具,将10元存折账号改写,将10元改为10000元。特殊的作案工具,又加上几年来研究出专事伪造的“绝活”,竟然同真存折一模一样。伪造电脑存折后,张红伟还是不放心,这个存折管用吗?为慎重起见,他来到建中储蓄所递上了伪造的许世华万元存折,顺手存上了100元。“嗬!成功了!”张红伟一阵激动。接下来他伙同白某先后窜至工农路储蓄所和湛南储蓄所,手持伪造的存折,将万元现金全部取走!张红伟为迷惑公安机关,故意以冯晓娟的名义,存取几笔款,并写下假地址,布下了迷魂阵。至于文章中所述6位出纳员一致指认许世华为骗款人一事,那是纯属巧合:张红伟长得酷似许世华!

10、10万元存款不翼而飞

1999年9月,浙江宁波鑫耀工艺品有限公司董事长王君耀为使在经营上的资金运作方便、快捷,经咨询得知邮政部门有一项可以在全国范围内通存通兑的储蓄业务,便于9月30日下午,以公司董事长的个人名义,在企业所在地的鄞县集仕港邮政支局存人民币60万元,并为该储蓄存款设定了密码。以后,王君耀曾多次取款,至10月13日,尚有存款548800元。10月17日,王君耀在即将赴广州参加“广交会”之际,去集仕港邮政支局支取存款,却突然被告知,尚有448794元存款可以支取。王君耀当场对此提出质疑,存款应为548800元,而不是448794元。

经查询,10月16日有人在海口市的6410007交易局在王君耀的存款账户中提取了10万元。王君耀认为,本人从没有海口的业务往来,在此期间自己也未去过海口,存折和身份证均未离身,也未丢失过,且未告诉任何人密码或委托提款。于是,向宁波市邮政局保卫科报案,要求查明真实原因。后经邮局查实,在名为6410007的交易局中取款的并非王君耀本人,取款凭证“王君耀”字迹亦不是出自王君耀之手,身份证号码330618720818033与王君耀的330227480828681也不相符。邮政部门承认海口取款的储蓄卡及身份证均为伪造。随即当地的邮政支局出示了“用户声称10万元被人盗取”的证明。

事发后王君耀担心其余40多万元被继续冒领,遂于10月17日一次性取清余额,存折卡随即被集仕港邮政支局收回。之后,王君耀多次到当地邮政部门讨说法,邮政部门对他不明不白丢掉巨款表示同情,也表示邮政局对此事已引起高度重视,并向公安机关报案。但邮政部门表示,这是起刑事案件,在公安机关介入后,没有破案或明白事件的详细经过之前,邮政部门不能给予明确的答复,只能请王君耀耐心等待。

1999年12月22日,王君耀以“原被告之间已成立了合法的储蓄合同关系,被告依法有保证原告存款安全的义务。但被告未能忠实履行这一义务,致使存款被他人冒领,事后又以种种理由推御责任,其行为已损害了原告的合法利益”为由,把诉状全递到宁波市海曙区法院,把宁波市邮政局推上了被告席,要求法院判令被告支付原告存款10万元,退还手续费50元,支付银行周期存款利息。但当地法院认为该案件有其奇特性,故拒绝立案。从1999年10月至2000年3月,尽管浙江省邮政局,当地邮政局等部门多次协调,但均没有给王君耀一个明确的答复。

11、7万元存款被冒领谁之过?

2000年8月的一天,一存款客户手持存折匆匆到中国建设银行广州市某营业部报案,

廉政考试判断题
篇三:挪用集体企业公款理财

廉政考试判断题

《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共14题)

1、党内监督要与党外监督相结合。党的各级组织和党员领导干部,应当自觉接受并正确对待党和人民群众

的监督。(√) (第五条)

2、党的地方和部门纪委、党组纪检组可以直接向上级纪委报告本地区、本系统、本单位发生的重大问题。(√)(第八条五项第三款)

3、党员可以检举党的任何组织和任何党员违纪违法的事实。(√)(第十条四)

4、按照议事规则应当由集体讨论决定的事项,可以列入会议议程。(×)(第十三条,必须)

5、党的各级领导班子决定重要事项,应当进行表决。表决采用口头、举手、无记名或记名投票等方式。表

决结果和表决方式无需记录在案。(×)(第十三条,应当)

6、《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试行)》共5章,即总则、监督职责、监督制度、监督保障、附则,共47条。(√)

7、党组织对于本地区、本系统、本单位事关全局和社会稳定的重要情况以及重大问题,应当按照规定时限

和程序向上级党组织报告或请示。(√)(第十七条)

8、基层党委、纪委,党总支、党支部负责人,分别在届中和换届前一年在规定范围述职述廉一次。(√)(第

二十条)

9、领导班子主要负责人对开好民主生活会负责,并承担制定和落实领导班子整改措施的领导责任。(√)(第

二十二条)

10、各级党委、纪委通过信访处理,对下级党组织和领导干部实施监督,及时研究来信来访中提出的重要问

题。(√)(第二十五条)

11、党的地方各级委员会委员,有权对党的委员会全体会议决议、决定执行中存在的问题提出询问或质询。(√)(第三十条)

12、党的地方各级委员会委员和党的地方各级纪律检查委员会委员,无权向上级党组织提出要求罢免或撤换

所在委员会和同级纪委中不称职的委员、常委。(×)(第三十八条,有权)

13、党组织发现或接到检举、控告违反《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试行)》的行为,认为需要查明事实、

纠正错误、追究责任的,按照职责和权限,及时调查处理。(√)(第四十三条)

14、党员、党组织对处理决定不服的,可以申诉,申诉期间可以暂不执行处理决定。(×)(第四十四条,不

影响处理决定的执行)

《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共40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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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党纪处分条例》是依据党章和宪法、法律,结合党的建设的实际制定的。(√)第一条

2、《党纪处分条例》适用的对象仅是党员。(×) 第八条

3、对严重违犯党纪的党组织的纪律处理措施:一是改组,二是解散。(√) 第十一条

4、撤销党内职务处分,是指撤销受处分党员由党内选举或者组织任命的党内各种职务。(√) 第十三条

5、党员受到留党察看处分,其党内职务自然撤销。(√)第十四条

6、减轻、加重处分,是指在应当受到的处分幅度以内给予较轻或者较重的处分。(×) 第二十条

7、根据案件的特殊情况,地(市)级以上纪委可以批准对违纪党员予本条例规定的量纪幅度以外减轻处分。(×) 第二十二条

8、对违纪党员免予党纪处分,应当作出书面结论。(√)第二十三条

9、串供或者伪造、销毁、隐匿证据的,可以依照规定从重或者加重处分。(√) 第二十四条第二款

10、党员一人犯有两种以上(含两种)应当受到党纪处分的违纪行为,可按数种违纪行为中应当受到的最高

处分给予处分。(×) 第二十五条

11、经济方面共同违纪,对违纪集团的首要分子,按照集团违纪的总数额处分。(√) 第二十七条

12、《党纪处分条例》没有规定,但确需追究党纪责任的违纪行为,各级党委、纪委可以比照最相类似的条

款处理。(×) 第二十九条

13、对因故意犯罪被依法判处《刑法》规定的主刑(含宣告缓刑)的党员,应当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第

三十条

14、依法被劳动教养的,应当给予开除党籍处分,但是中共中央和中纪委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三十一

15、违纪党员在党组织作出处分决定前死亡的,都不再给予党纪处分。(×) 第三十七条

16、直接经济损失,是指与违纪行为有直接因果关系而造成财产损毁的实际价值。(√) 第四十条

17、对于违纪行为所获得的经济利益,应当收缴或者责令退赔。(√) 第四十一条

18、执行党纪处分决定的机关或者受处分党员所在单位,应当在六个月内将处分决定的执行情况,向作出或

者批准处分决定的机关报告。(√) 第四十三条

19、传播谣言丑化党和国家形象,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处分。(×) 第五十八条第二款

20、违反有关规定程序发展党员的,对主要责任者,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

分。(×) 第六十条

21、对于全体或者多数党员严重违犯党纪的党组织,应当予以改组。(X)第十七条

22、党员重婚或者包养情妇(夫)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第一百五十条

23、党的工作人员,是指党的各级机关中的工作人员和党的基层组织中专职、兼职从事党内事务的党员。(×) 第三十四条

24、对违纪后下落不明的党员,应当一律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第三十六条

25、《党纪处分条例》中所指直接责任者,是指在其职责范围内,对直接主管的工作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职

责,对造成的损失或者后果负直接领导责任的党员领导干部。(×)第三十八条

26、坚持资产阶级自由化立场,公开发表反对四项基本原则,或者反对改革开放的文章、演说、宣言、声明等

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第四十六条

27、在党内以组织秘密集团等方式进行分裂党的活动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第五十一条

28、挑拨民族关系制造事端或者参加民族分裂活动的,一律给予开除党籍处分。(×)第五十五条

29、组织、利用宗族势力对抗党和政府,妨碍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以及法律、法规的贯彻实施,或者制造宗族

矛盾破坏社会稳定的,对策划者、组织者和骨干分子,给予开除党籍处分。(×)第五十七条

30、以个人名义存储公款的,追究主要责任者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的责任,情节较重的,给予警告处分;情节严

重的,给予严重警告处分。(×)第一百一十七条

31、 党和国家机关、国有企业(公司)、事业单位、人民团体,违反政府采购和招投标法律、法规的,追究主

要责任者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的责任,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 第一百二十

四条

32、 国有企业(公司)和集体所有制企业(公司)工作人员,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违反有关规定或者不负

责任的,给党、国家和人民利益以及公共财产造成较大损失的,对负有重要领导责任者,应给予撤销党内职务

处分。(×)第一百三十条

33、携带挪用的公款潜逃的,不构成挪用公款行为,而是贪污行为。(√)

34、党和国家机关、国有企业(公司)、事业单位、人民团体,违反有关规定以单位名义将国有资产集体私分

给个人的,应当追究所有人员的党纪责任。(×)第八十四条

35、企业中的非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本单位资金进行营利活动,两个月后归还,无需追究

其责任。(×)第九十九条

36、虚开、伪造、非法出售、非法购买、擅自制造或者出售伪造、擅自制造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可用于骗

税、抵扣税款的其他票据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第

一百零八条

37、党组织和党员违反党章和其他党内法规, 违反国家法律、法规,违反党和国家政策、社会主义道德,危害

党、国家和人民利益的行为,依照规定应当给予党纪处分的,都必须受到追究。(√) 第九条

38、党员受到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两年内不得在党内提升职务和向党外组织推荐担任高于原任职务的党

外职务。(×)第十二条

39、留党察看处分的最长期限不超过三年。(×)第十四条

40、故意违纪受处分后又因过失违纪应当受到党纪处分的,应当从重处分。(×)第十八条

中国共产党章程(共54题)

1、中国共产党是中国工人阶级的先锋队,同时是中国公民和中华民族的先锋队。(×,中国人民)

2、党的最高理想和最终目标是社会主义社会代替资本主义社会。(×,共产主义)

3、社会主义的本质是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解放生产力,发展生产力)

4、坚持人民人民利益高于一切是被实践证明了的关于中国革命和建设的正确的理论原则和经验总结。(×,毛泽东思想才是)

5、新民主主义革命胜利后,建立了民主集中制的中国人民共和国。(×,人民民主专政)

6、三个代表重要思想是马列主义同当代中国实践和时代特征相结合的产物,是毛泽东思想在新的历史条件

下的继承与发展。(×,邓小平理论才是)

7、现阶段,我国社会的主要矛盾是改革生产关系和上层建筑中不适应生产力发展的矛盾。(×,人民群众日

益增长的物质文化需要与落后的生产力的矛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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