京财行【2007】932号

2020-08-25   来源:爱国名言

北京市财政局差旅费通知
篇一:京财行【2007】932号

北 京 市 财 政 局

京财行[2007]932号

关于印发《北京市国家机关和事业 单位差旅费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区、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各市属机构: 经市政府批准,现将《北京市国家机关和事业单位差旅费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情况,认真贯彻执行。现将有关具体事项通知如下:

一、本《办法》在公务人员出差等方面进行了重大改革,这是落实党中央提出的改革完善公务活动接待制度的重要举措,各单位要高度重视。

二、在差旅费的管理工作中,各单位要围绕建设节约型机关的目标,贯彻节约、高效的原则,根据实际工作需要严格控制出差人次、压缩出差费用,将本单位的差旅费严格控制在公用经费定额标准内。各级财政部门要加强对差旅费支出预算的核定与管理;审计部门要将差旅费开支情况进行重点审计;纪检监察机关要认真受理群众举报,及时查处差旅费管理工作中的违规问题。

三、本《办法》从2007年6月1日起实施后,各地区定点饭店的确定,以及定点饭店的相关信息汇总、发布等工作需要一

段时间完成。在此期间,出差人员住宿主要以各地区、各单位的内部宾馆、招待所为主。内部宾馆、招待所接待条件不具备的,一般应住宿在社会上三星级及三星级以下的宾馆、饭店。出差人员暂时按照副市长级人员每人每天600元,局级人员每人每天300元,处级以下人员每人每天150元标准以下凭据报销。

各地区饭店定点工作完成后,定点饭店名单将通过“党政机关出差会议定点饭店查询网”公布。

附件:1.《北京市国家机关和事业单位差旅费管理办法》

2.《北京市国家机关和事业单位差旅费管理办法有关

问题解答》

二○○七年五月十五京财行【2007】932号。

主题词:财政 差旅费 办法 通知

北京市财政局 2007年5月15日印发 打字人:张妮 校对人:曹囡 共印300份

附件1

北京市国家机关和事业单位

差旅费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实施条例》,参照《中央国家机关和事业单位差旅费管理办法》,为了保证工作人员赴外省市出差的工作与生活需要,规范差旅费管理,完善公务活动接待制度,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北京市各级党的机关、人大机关、行政机关、政协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民主党派机关,工会、共青团、妇联等人民团体,以及与财政有经费缴拨关系的事业单位。包括北京驻外地的国家机关和事业单位。

第三条 差旅费开支范围包括城市间交通费、住宿费、伙食补助费和公杂费。

第四条 城市间交通费和住宿费在规定标准内凭据报销,伙食补助费和公杂费实行定额包干。

第五条 各单位要建立健全出差审批管理制度,严格控制出差人数和天数。严肃财经纪律,加强廉政建设,不得向下级单位或其他单位转嫁差旅费。

第二章 城市间交通费

第六条 出差人员要按照规定等级乘坐交通工具,凭据报销城市间交通费。未按规定等级乘坐交通工具的,超支部分自理。

(一)出差人员乘坐交通工具的等级见下表:

(二)出差人员乘坐飞机要从严控制,出差路途较远或出差任务紧急的,经单位局级领导批准方可乘坐飞机。单位级别在局级以下的,需经本单位领导批准方可乘坐飞机。

(三)副市长以及相当职务的人员出差,因工作需要,随行一人可以乘坐火车软席或轮船一等舱、飞机头等舱。

第七条 乘坐火车,从当日晚8时至次日晨7时乘车6小时

以上的,或连续乘车超过12小时的,可购同席卧铺票。符合规定而未购买卧铺票的,按实际乘坐的硬座票价的80%给予补助。可以乘坐软卧而改乘硬卧的,不再给予补助。

第八条 乘坐飞机,往返机场的专线客车费用、民航机场管理建设费和航空旅客人身意外伤害保险费(限每人每次一份),凭据报销。

第三章 住宿费

第九条 北京市差旅费住宿费开支标准上限按照财政部根据各地的经济发展水平和物价水平确定的标准执行。住宿费开支标准上限:副市长级人员600元/人/天,局级人员300元/人/天,处级及以下人员150元/人/天。

第十条 北京市党政机关(含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单位)工作人员出差实行定点住宿。住宿标准:副市长级人员住套间,局级人员住标准间,处级以下人员两人住一个标准间。

出差人员应该到财政部确定的定点饭店住宿,住宿费按照定点饭店的收费标准凭据报销。因特殊情况未到定点饭店住宿或出差地没有定点饭店的,住宿费在开支标准上限以内凭据报销。

出差到没有定点饭店的地方,住宿费在开支标准上限以内凭据报销。

定点饭店名单待财政部招标工作结束后,通过“党政机关出差会议定点饭店查询网”公布。

科委项目审评原则
篇二:京财行【2007】932号

北京市科技计划项目(课题)市财政科技

经费预算评审原则(2011版)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推动北京市科技计划项目(课题)中市财政科技经费预算评审(以下简称“预算评审”)工作的科学化、制度化和规范化,依据北京市科学技术委员会(以下简称“市科委”)、北京市财政局(以下简称“市财政局”)联合发布的《北京市科技计划项目(课题)经费管理办法》等有关文件,结合预算评审工作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原则。

第二条 本原则适用于在市科委立项的科技计划项目(课题)(以下简称“项目(课题)”)进行的预算评审,以及预算评审工作中有关评审专家、主持单位人员(含受托机构人员)、承担单位人员及相关工作人员等的管理。

第三条 预算评审工作是指由市科委、市财政局联合组织,坚持公平公正、透明合规、讲求效率的原则,按照规定的程序和标准,对项目(课题)经费预算进行评审的活动。

第二章 预算评审管理

第四条 主持单位、承担单位应严格按照《北京市科技计划项目(课题)经费管理办法》及本原则中有关规定编制预算评审资料。

第五条 参加中关村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重大科技项目经费列支间接费用试点项目,根据中关村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领导小组(中示区组发【2010】15、16号)文件中有关规定编制预算。

第六条 承担单位编报的预算评审材料,必须经市科委业务处室审核确认后方可参加预算评审。

第七条 评审回避原则,市科委各业务处室对评审专家应做事前沟通确认,凡参加预算评审工作的评审专家、工作人员等,同该参评项目(课题)有利害关系,或者可能影响预算评审工作公正、有序进行的,不得参与现场评审工作或担任该项目的评审专家。

第八条 加强预算评审资料的档案管理,建立预算评审资料档案库,保证预算评审资料及记录的完整。预算评审资料主要包括:项目申报文本、评审补充资料、评审专家意见等。

第三章 预算评审原则

第九条 十二大科目的评审原则

(一)设备费:是指在项目(课题)研究开发过程中购置(含进口仪器设备的进口税、海关仓储费、运输费、安装费、专用配套软件和专用配套零配件等)或试制专用仪器、设备,对现有仪器、设备进行升级改造,以及租赁外单位仪器、设备而发生的费用。各课题承担单位应当严格控制设备购置费支出,并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执行。

(二)材料费:是指在项目(课题)实施过程中消耗的各种原材

料、辅助材料等低值易耗品的采购及运输、装卸、整理等费用。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及当年北京市政府采购集中采购目录及标准执行。

仪器、设备、材料等费用原则上要求项目单位出具三家以上厂商的报价单,如遇特殊情况或保密行业不能提供三家报价单的,由市科委专家确认并签属意见。试制仪器设备需提供研发方案,研发人员数量及工时及费用测算依据。

(三)测试化验加工费:是指在项目(课题)实施过程中由于承担单位自身的技术、工艺和设备等条件的限制,委托或与外单位合作(包括课题承担单位内部独立经济核算单位)进行的检验、测试、化验、加工、计算、试验等费用,须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执行。测试化验加工费原则上不超过项目经费的50%。

因科技项目在评审时尚未签订任务书,无法提供协议或合同,因此无协议或合同的项目原则上可以用意向书替代。租赁费的支出包括课题承担单位内部独立经济核算单位。意向书、协议、合同书至少包含:外协合作的内容、方式、方案、日期、付费标准、付费方式、双方签字盖章等基本内容。无意向书或协议或合同书的,原则按照无法确认处理。评审时除提供意向书、协议或合同书,另附测试化验加工费的概算。

(四)燃料动力费:是指在项目(课题)实施过程中相关大型仪器设备、专用科学装置等运行发生的可以单独计量的水、电、气、燃料消耗等费用。

评审时如承担单位无法单独计量燃料动力费用,需提供上年的缴费依据和合理的计算方法,按比例分摊在此科目中。

(五)差旅费:是指在项目(课题)实施过程中开展科学实验(试验)、科学考察、业务调研、学术交流等所发生的外埠差旅费、市内交通费用等。差旅费的开支标准应当按照国家和北京市有关规定执行。京财行【2007】932号。

对于外地调研、出差的,除按照差旅费规定标准(1500公里以外的可以乘坐飞机)给予交通费外,参照京财行【2007】932号文件“关于印发《中央国家机关和事业单位差旅费管理办法》的通知”的标准执行,每人每天230元的食宿补助。

市内调研不住宿,参照“京财行【2002】378号文件《关于调整行政事业单位工作餐等开支标准的通知》”,补贴餐费20元/天。区县调研需住宿,按每人每天180元标准确认,包含食宿等费用。

北京地区调研交通费仅考虑本课题赴调研地的往返油耗及过桥费,如本单位无办公用车可按调研人数和调研地点选择最经济的方案租用车辆,且租用价格需提供三家租赁公司的报价。参照公务员管理和纳入规范管理的事业单位不能在项目经费中列支市内交通费。

(六)会议费:是指在项目(课题)实施过程中为组织开展学术研讨、咨询以及协调项目或课题等活动而发生的会议费用。应当按照国家和北京市有关规定,严格控制会议规模、会议数量、会议开支标准和会期。行政事业单位应按照《北京市市级行政事业单位会议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执行。参照公务员管理和纳入规范管理的事业单位

不能在项目经费中列支会议费。

(七)国际合作与交流费:是指在项目(课题)实施过程中,课题研究人员出国及外国专家来华工作的费用。国际合作与交流费应当严格执行国家及北京市外事经费管理的有关规定。

国外调研费,原则上要有相关依据文件:经市科委审批的年度计划(或国外的出国邀请函)、单位的出国申请等。国外调研费,要提供相关依据文件或证明,除交通费外,严格按照财政部、外交部《临时出国人员费用开支标准和管理办法》[(财行【2001】73号)]规定的各项费用标准进行审核。注:邀请函或出国申请,需请市科委主管处审核出国人数及考察目的、内容及专业是否与该项目匹配,并签署意见、盖章。

(八)出版/文献/信息传播/知识产权事务费:是指在项目(课题)实施过程中,需要支付的出版费、资料及印刷费、专用软件购买费、文献检索费、专业通信费、专利申请及其他知识产权事务等费用。

资料印刷费和论文版面费,资料印刷费参照《北京市市级行政事业单位印刷费管理办法》执行。论文版面费均按照国内刊物发表每篇1000元、国外国际刊物发表每篇3000元的论文发表补助标准进行审核。知识产权事务费参照北京市财政局、北京市知识产权局发布的《北京市专利申请资助金管理暂行办法》(京财文【2006】3101号),已获得专利资金资助的不得重复申报。

(九)劳务费:是指在项目(课题)实施过程中支付给项目(课题)组成员中无工资性收入的相关人员和课题组临时聘用人员等的劳

全国各地住院伙食补助费赔偿标准
篇三:京财行【2007】932号

全国各地住院伙食补助费赔偿标准

东北地区

华东地区

华南地区

西南地区京财行【2007】932号。

华中地区

华北地区

西北地区

北京市党政机关差旅费管理办法
篇四:京财行【2007】932号

附件

北京市党政机关差旅费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和规范北京市各级党政机关国内差旅费管理,推进厉行节约反对浪费,根据《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条例》和《中央和国家机关差旅费管理办法》(财行〔2013〕531号),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北京市各级党政机关,以及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包括北京市属驻外地的党政机关和参照公务员法管理事业单位(以下简称北京市各单位)。

本办法所称北京市各级党政机关,是指北京市各级党的机关、人大机关、行政机关、政协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民主党派机关,以及工会、共青团、妇联等人民团体。

第三条 差旅费是指工作人员临时到常驻地以外地区公务出差所发生的城市间交通费、住宿费、伙食补助费和市内交通费。

第四条 北京市各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公务出差审批制度。出差必须按规定报单位有关领导批准,从严控制出差人数和天数;严格差旅费预算管理,按照中央及北京市厉行节约各项要求控制差旅费支出规模;严禁无实质内容、无明确公务目的的差旅活动,严禁以任何名义和方式变相旅游,严

禁异地部门间无实质内容的学习交流和考察调研。

第五条 差旅费标准依照《中央和国家机关差旅费管理办法》(财行〔2013〕531号)规定的相关标准执行。

第二章 城市间交通费

第六条 城市间交通费是指工作人员因公到常驻地以外地区出差乘坐火车、轮船、飞机等交通工具所发生的费用。

第七条 出差人员应当按规定等级乘坐交通工具。乘坐交通工具的等级见下表:

部级及相当职务的人员出差,因工作需要,随行一人可乘坐同等级交通工具。

未按规定等级乘坐交通工具的,超支部分由个人自理。

第八条 到出差目的地有多种交通工具可选择时,出差人员在不影响公务、确保安全的前提下,应当选乘经济便捷

的交通工具。

第九条 乘坐飞机的,民航发展基金、燃油附加费可以凭据报销。

第十条 乘坐飞机、火车、轮船等交通工具的,每人次可以购买交通意外保险一份。所在单位统一购买交通意外保险的,不再重复购买。

第三章 住宿费

第十一条 住宿费是指工作人员因公出差期间入住宾馆(包括饭店、招待所,下同)发生的房租费用。

第十二条 北京市各单位工作人员出差住宿费限额标准依照《中央和国家机关差旅费管理办法》(财行〔2013〕531号)规定的标准执行。

第十三条 部级及相当职务人员住普通套间,司局级以下人员住单间或标准间。

第十四条 出差人员应当在职务级别对应的住宿费标准限额内,选择安全、经济、便捷的宾馆住宿。

第四章 伙食补助费

第十五条 伙食补助费是指对工作人员在因公出差期间给予的伙食补助费用。

第十六条 伙食补助费按出差自然(日历)天数计算,按

规定标准包干使用。

第十七条 北京市各单位工作人员出差伙食补助费限额标准依照《中央和国家机关差旅费管理办法》(财行〔2013〕531号)规定的标准执行。

第十八条 出差人员应当自行用餐,凡由接待单位统一安排用餐的,除第三十条规定情形外,应当向接待单位交纳伙食费。

第五章 市内交通费

第十九条 市内交通费是指工作人员因公出差期间发生的市内交通费用。

第二十条 市内交通费按出差自然(日历)天数计算,每人每天80元包干使用。

第二十一条 出差人员由接待单位或其他单位提供交通工具的,除第三十条规定情形外,应当向接待单位或其他单位交纳相关费用。

第六章 报销管理

第二十二条 出差人员应当严格按规定开支差旅费,除第三十条规定情形外,费用应由所在单位承担,不得向下级单位、企业或其他单位转嫁。

第二十三条 城市间交通费按乘坐交通工具的等级凭

据报销,订票费、经批准发生的签转或退票费、交通意外保险费凭据报销。

住宿费在标准限额之内凭发票据实报销。

伙食补助费按出差目的地的标准报销,在途期间的伙食补助费按当天最后到达目的地的标准报销。

市内交通费按规定标准报销。

未按规定开支差旅费的,超支部分由个人自理。

第二十四条 工作人员出差结束后应当及时办理报销手续。差旅费报销时应当提供出差审批单、机票、车票、住宿费发票等凭证。

住宿费、机票支出等按规定以公务卡或银行转账方式结算。

第二十五条 财务部门应当严格按规定审核差旅费开支,对未经批准出差,以及超范围、超标准开支的费用不予报销。

第七章 监督问责

第二十六条 各单位应加强对本单位工作人员出差活动和经费报销的内控管理,对本单位出差审批制度、差旅费预算及规模控制负责,相关领导、财务人员等对差旅费报销进行审核把关,确保票据来源合法,内容真实完整、合规。对未经批准擅自出差、不按规定开支和报销差旅费的人员进

京财行【2007】93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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