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老年人权益保护,残疾,赔偿

2020-04-25   来源:经典名言

2015年浙江省温州市工伤残疾及死亡赔偿金标准
篇一:浙江,老年人权益保护,残疾,赔偿

2015年浙江省温州市工伤残疾及死亡赔偿金标准

浙江省温州市(鹿城区、龙湾区、瓯海区、洞头县、永嘉县、平阳县、苍南县、文成县、泰顺县、瑞安市、乐清市),2015年浙江省温州市工伤残疾及死亡赔偿金标准:

一、工伤死亡赔偿项目及标准(如果用人单位没有购买工伤保险,则由用人单位一次性支付):

1、丧葬补助金:6个月×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

2、供养亲属抚恤金(抚恤金总额不得超过死亡职工生前的本人工资)为:

a、配偶每月为40%×本人工资;

b、其他亲属每人每月为30%×本人工资;

c、孤寡老人或孤儿在上述基础增加10%。

3、一次性工亡补助金为上一年度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 元×20倍= 元。 因工死亡的,其供养直系亲属可以要求一次性领取供养亲属抚恤金,不满18周岁的,一次性计算到18周岁;其他供养直系亲属一次性计发20周年,但55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1周岁减少1年,70周岁以上的按5年计算。

二、一级至四级伤残赔偿项目及标准(如果用人单位没有购买工伤保险,则由用人单位一次性支付): (保留劳动关系,退出工作岗位)

1、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从工伤保险基金):

a、一级为27个月×本人工资;

b、二级为25个月×本人工资;

c、三级为23个月×本人工资;

d、四级为21个月×本人工资;

2、伤残津贴(从工伤保险基金按月支付至办理退休之日,伤残津贴实际金额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由工伤保险基金补足差额):

a、一级伤残津贴为本人工资×90%;

b、二级伤残津贴为本人工资×85%;

c、三级伤残津贴为本人工资×80%;

d、四级伤残津贴为本人工资×75%;

3、生活护理费:(需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从工伤保险基金按月支付生活护理费)按照生活自理程度: a、完全不能为: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50%;

b、大部分不能为: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40%; c、部分不能为: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30%; 伤残职工一次性享受上述1、 2、3项赔偿项目的,按以下标准计算一次性支付: 1级伤残的为待遇基数的16倍,2级伤残的为待遇基数的14倍,3级伤残的为待遇基数的12倍,4级伤残的为待遇基数的10倍。(用人单位已经参加工伤保险的,待遇基数为工伤发生时用人单位所在工伤保险统筹地上年度职工年平均工资;用人单位尚未参加工伤保险的,待遇基数为工伤发生时用人单位生产经营地上年度职工年平均工资。)

4、住院伙食补助费:所在单位按因公出差伙食补助标准的70%(可以参照国家工作人员出差伙食补助标准)。

5、医疗费:应到社保定点医院就医,依法进行报销,紧急可以到就近医院急救。

6、交通费、食宿费用:仅指到外地就医,需经医疗机构出具证明,报经办机构同意,按照所在单位职工因公出差标准报销。 7、残疾辅助器具的费用。

三、五级至六级伤残赔偿项目及标准(如果用人单位没有购买工伤保险,则由用人单位一次性支付):

1、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从工伤保险基金):

a、五级为18个月本人工资;

b、六级为16个月本人工资;

2、伤残津贴:(保留与用人单位的劳动关系,安排工作的,此项赔偿无;不能安排工作的,由用人单位按月支付;伤残津贴实际金额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由用人单位补足差额)

a、五级为本人工资的70%;

b、六级为本人工资的60%;

3、生活护理费:(需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从工伤保险基金按月支付生活护理费)按照生活自理程度: a、完全不能为: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50%;

b、大部分不能为: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40%; c、部分不能为: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30%;

4、住院伙食补助费:所在单位因按公出差伙食补助标准的70%(可以参照国家工作人员出差伙食补助标准)。

5、医疗费:应到社保定点医院就医,依法进行报销,紧急可以到就近医院急救。

6、交通费、食宿费用:仅指到外地就医,需经医疗机构出具证明,报经办机构同意,按照所在单位职工因公出差标准报销。 7、残疾辅助器具的费用。

8、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合同解除或终止时由工伤保险支付):

a、五级为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30个月;

b、六级为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25个月。 如果劳动者提出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由用人单位支付以下费用,而用人单位不能提出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如用人单位提出则属于违法解除劳动关系,劳动者可以要求继续工作或用人单位支付赔偿金,除非劳动者符合《劳动法》第25条规定的严重违纪等情形):

9、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

a、五级为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30个月;

b、六级为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30个月。

四、七级至十级伤残赔偿项目及标准(如果用人单位没有购买工伤保险,则由用人单位一次性支付):

1、一次性伤残补助金(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

a、七级为13个月本人工资;

b、八级为11个月本人工资;

c、九级为9个月本人工资;

d、十级为7个月本人工资;

2、生活护理费:(需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从工伤保险基金按月支付生活护理费)按照生活自理程度: a、完全不能为: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50%;

b、大部分不能为: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40%; c、部分不能为: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30%;

3、住院伙食补助费:所在单位按因公出差伙食补助标准的70%(可以参照国家工作人员出差伙食补助标准)。

4、医疗费:应到社保定点医院就医,依法进行报销,紧急可以到就近医院急救。

5、交通费、食宿费用:仅指到外地就医,需经医疗机构出具证明,报经办机构同意,按照所在单位职工因公出差标准报销。 6、残疾辅助器具的费用。

7、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合同解除或终止时由工伤保险支付):

a、七级为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10个月;

b、八级为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7个月;

c、九级为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4个月;

d、十级为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2个月; 劳动合同期满终止或劳动者提出解除劳动关系的,由用人单位支付以下费用(在劳动合同期满前,用人单位不能与劳动者解除劳动关系,否则构成违法解除,除非劳动者符合《劳动法》第25条规定的严重违纪等情形):

8、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

a、七级为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10个月;

b、八级为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7个月;

c、九级为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4个月;

d、十级为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2个月;

注: 1、省内各市、县、区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以各市县区人民政府统计部门公布为准。

2、本人工资是指工伤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职业病前12个月平均月缴费工资。本人工资高于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300%的,按照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的300%计算;本工资低于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60%的,按照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的60%计算。

3、停工留薪工资:职工因工伤需要暂停工作接受工伤医疗的,在停工留薪期内,原工资福利待遇不变,由所在单位按月支付。停工留薪期按照医疗终结期规定,由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最长不超过二十四个月。

2015年度浙江省交通事故赔偿计算标准及公式
篇二:浙江,老年人权益保护,残疾,赔偿

2015年度浙江省交通事故赔偿标准及赔偿项目、公式

2015年5月16日整理

2014年浙江省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40393元 2014年浙江省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19373元

(以上数据用于计算伤残、死亡赔偿金)

2014年浙江省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27242元 2014年浙江省农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费支出:14498元 (以上数据用于计算被抚养人抚养费)

2014年浙江省全社会单位在岗职工年平均工资:44513元(该标准系2013年的标准,2014年的还未发布,估计要到6月份发布) (以上数据用于计算误工费、丧葬费)

赔偿项目:

1、医疗费

医疗费赔偿金额=诊疗费+医药费+住院费+其他医用费用

2、住院伙食补助费(需要确定浙江省的标准)

住院伙食补助费赔偿金额=30元/天×住院天数

浙江,老年人权益保护,残疾,赔偿。

3、营养费(需要确定浙江省的标准)

营养费赔偿金额=根据伤残情况参照医疗机构意见确定 (也可按照20元左右/天的标准计算)

4、误工费(时间、收入)

误工时间:根据受害人接受治疗的医疗机构出具的证明确定。受害人因伤致残持续误工的,误工时间可以计算至定残日前一天。

误工费赔偿金额=受害人固定收入或者近三年的平均收入或者(一审法庭辩论终结前的)上一年度浙江省全省全社会单位在岗职工年平均工资÷365日×误工天数

5、护理费

护理费赔偿金额=根据陪护人员误工费×护理天数(原则上是一人)

6、交通费

交通费赔偿金额=根据受害人及其必要的陪护人员因就医或者转院治疗实际发生的费用计算。交通费应当以正式票据为凭;有关凭据应当与就医地点、时间、人数、次数相符合。

7、住宿费

住宿费赔偿金额=一般公职人员出差住宿标准×住宿天数(可按照150元/天计算)(《人身损害赔偿司法解释》第23条第2款的规定)

8、残疾赔偿金

(1)、受害人在60岁以下

城镇居民残疾赔偿金=受诉法院地(一审法庭辩论终结前)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20年×伤残赔偿指数

农村居民残疾赔偿金=受诉法院地(一审法庭辩论终结前)上一年度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20年×伤残赔偿指数

(2)、受害人在60-74岁之间

城镇居民残疾赔偿金=受诉法院地(一审法庭辩论终结前)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20年-(受害人实际年龄-60岁)]×伤残赔偿指数

农村居民残疾赔偿金=受诉法院地(一审法庭辩论终结前)上一年度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20年-(受害人实际年龄-60岁)]×伤残赔偿指数

(3)、受害人在75岁以上

城镇居民残疾赔偿金=受诉法院地(一审法庭辩论终结前)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5年×伤残赔偿指数

农村居民残疾赔偿金=受诉法院地(一审法庭辩论终结前)上一年度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元×5年×伤残赔偿指数

9、残疾辅助器具费

残疾用具费=按照普通适用器具的合理费用标准计算。伤情有特殊需要的,可以参照辅助期具配制机构的意见确定相应的合理费用标准。其更换周期和赔偿期限参照配制机构的意见确定。

10、被抚养人生活费

(1)、被抚养人在18周岁以下

城镇居民被抚养人生活费赔偿金额=受诉法院地(一审法庭辩论终结前)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18-被抚养人实际年龄)÷对被抚养人承担扶养义务的人数×伤残赔偿指数

农村居民被抚养人生活费赔偿金额=受诉法院地(一审法庭辩论终结前)上一年度农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费支出×(18-被抚养人实际年

龄)÷对被抚养人承担扶养义务的人数×伤残赔偿指数

(2)、被抚养人在18-60周岁之间

城镇居民被抚养人生活费赔偿金额=【受诉法院地(一审法庭辩论终结前)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20年】÷对被抚养人承担扶养义务的人数×伤残赔偿指数

农村居民被抚养人生活费赔偿金额=【受诉法院地(一审法庭辩论终结前)上一年度农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费支出×20年】÷对被抚养人承担扶养义务的人数×伤残赔偿指数

(3)、被抚养人在60-74周岁之间

城镇居民被抚养人生活费赔偿金额={受诉法院地(一审法庭辩论终结前)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20年-(被抚养人实际年龄-60岁)]}÷对被抚养人承担扶养义务的人数×伤残赔偿指数

农村居民被抚养人生活费赔偿金额={受诉法院地(一审法庭辩论终结前)上一年度农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费支出×[20年-(被抚养人实际年龄-60岁)]}÷对被抚养人承担扶养义务的人数×伤残赔偿指数

(4)、被抚养人在75周岁以上

城镇居民被抚养人生活费赔偿金额=(受诉法院地(一审法庭辩论终结前)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5年)÷对被抚养人承担扶养义务的人数×伤残赔偿指数

农村居民被抚养人生活费赔偿金额=(受诉法院地(一审法庭辩论终结前)上一年度农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费支出×5年)对被抚养人承担扶养义务的人数×伤残赔偿指数(备注:受害人死亡的,不考虑伤残

赔偿指数)

11、丧葬费

丧葬费金额= 受诉法院地(一审法庭辩论终结前的)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12个月×6个月= 元

12、死亡赔偿金计算公式

(1)、受害人在60岁以下

城镇居民死亡赔偿金=受诉法院地(一审法庭辩论终结前)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20年

农村居民死亡赔偿金=受诉法院地(一审法庭辩论终结前)上一年度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20年

(2)、受害人在60-74岁之间

城镇居民死亡赔偿金=受诉法院地(一审法庭辩论终结前)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20年-(受害人实际年龄-60岁)]

农村居民死亡赔偿金=受诉法院地(一审法庭辩论终结前)上一年度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20年-(受害人实际年龄-60岁)]

(3)、受害人在75岁以上

城镇居民死亡赔偿金=受诉法院地(一审法庭辩论终结前)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5年

农村居民死亡赔偿金=受诉法院地(一审法庭辩论终结前)上一年度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元×5年

13、精神损害抚慰金

没有明确的计算标准。浙江省高院民一庭规定:精神损害抚慰金数额

2016年浙江省交通事故赔偿项目标准及计算方式
篇三:浙江,老年人权益保护,残疾,赔偿

2016年浙江省交通事故赔偿项目标准及计算方式

__浙江乐清律师周鹏飞

1、残疾赔偿金=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居民人均收入×伤残系数×赔偿年限

2、残疾辅助器具费=每具假肢费价格×20÷假肢适用年限+假肢维修费用法院一般按照普通适用型的标准确定假肢费用,实践中支持20年。

3、丧葬费=事故责任人所在地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6个月

4、被扶养人生活费=事故责任人所在地人均年消费性支出×扶养年限(1)赔偿标准: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或农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费支出标准。

(2)赔偿期限:①未成年人,计算至18岁。②无劳动能力又无生活来源的,计算20年。但60岁以上,每增加1岁,从20年中减1年。③75岁以上,按5年计算。(3)赔偿限额:被扶养人有数人,年赔偿总额累计不超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或农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费支出额。A、18岁以下被抚养人生活费=[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或农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费支出×(18-被抚养人实际年龄)] ÷对被扶养人承担扶养义务的人数×伤残赔偿指数(注:如果受害人死亡的,不需乘以伤残赔偿指数)B、18-60岁被抚养人生活费=[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或农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费支出×20年] ÷对被扶养人承担扶养义务的人数×伤残赔偿指数(注:如果受害人死亡的,不需乘以伤残赔偿指数)C、60-74岁被抚养人生活费={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或农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费支出×[20年-(死亡人实际年龄-60岁)]} ÷对被扶养人承担扶养义务的人数×伤残赔偿指数(注:如果受害人死亡的,不需乘以伤残赔偿指数)D、75岁以上=[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或农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费支出×5年] ÷对被扶养人承担扶养义务的人数×伤残赔偿指数(注:如果受害人死亡的,不需乘以伤残赔偿指数)浙江,老年人权益保护,残疾,赔偿。

5、住院伙食补助费=国家机关一般工作人员出差伙食补助标准(元天)×住院天数浙江省一般参照30元—15元的标准计算

6、医疗费赔偿金=诊疗费+医药费+住院费+其他

7、误工费=年工资额÷年天数(365)×误工天数(1)有固定收入的,按固定收入计算。(2)无固定收入的,按照其近三年平均收入计算。(3)受害人不能证明其最近三年收入的,参照受诉法院所在地相同或相近行业上一年度职工平均工资计算。

8、护理费=交通事故发生地护工同等级别护理劳务报酬标准×护理天数护理费可以参照误工费标准计算

9、死亡赔偿金=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赔偿年限(1)赔偿标准: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标准。(2)赔偿期限:①未满60岁,自定残日按20年计算。②60岁以

上,每增加1岁,从20年中减1年。③75岁以上,按5年计算。A、60岁以下死亡赔偿金=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20年B、60岁-74岁死亡赔偿金=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20年-[受害人实际年龄-60岁])C、75岁以上死亡赔偿金=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5年

10、交通费=实际发生的费用

11、住宿费=国家机关一般工作人员出差住宿标准×住宿时间

12、后续治疗费=医生建议可能产生的费用(司法鉴定结论)

13、精神损害费=法院根据实际情况判决,一般最多不超过5万元

14、直接财产损失费=受损坏的财产的直接损失

15、车辆停运损失费=车辆停运期间实际发生的损失

残疾赔偿金速算表

伤残等级

(赔偿指数)

一级(100%)

二级(90%)

三级(80%)

四级(70%)

五级(60%)

六级(50%)

七级(40%)

八级(30%)

九级(20%)

十级(10%)

死亡赔偿金 伤残赔偿金 (城镇) 874280 786852 699424 611996 524568 437140 349712 262284 174856 87428 874280 伤残赔偿金 (农村) 422500 380250 338000 295750 253500 211250 169000 126750 84500 42250 422500 50000 45000 40000 35000 30000 25000 20000 15000 10000 5000 50000 精神损害赔偿金

相关数据:即2015年浙江省人民生活水平主要指标

1、城镇居民年人均可支配收入:43714元 (计算伤残或死亡赔偿费)

2、城镇居民年人均消费支出: 28661元(计算抚养费)

3、农村居民年人均可支配收入: 21125(计算伤残或死亡赔偿费)

4、农村居民年人均生活消费支出:16108计算抚养费)

2016年浙江省人身损害赔偿标准计算数据
篇四:浙江,老年人权益保护,残疾,赔偿

2016年浙江省人身损害赔偿标准计算数据

1、上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达到37851元/年

2、上年度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达到23257元/年

3、上年度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达到16106元/年

4、上年度农村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达到11760元/年

5、上年度职工平均工资水平44513元/年

6、上一年度全省各行业人员平均工资:

农、林、牧、渔业职工平均工资水平47000/年

采矿业职工平均工资水平46043/年

制造业职工平均工资水平45895/年

电力、热力、燃气及水生产和供应业职工平均工资水平93793/年

建筑业职工平均工资水平43251/年

批发和零售业职工平均工资水平54908/年

交通运输、仓储和邮政业职工平均工资水平64156/年

住宿和餐饮业职工平均工资水平35829/年

信息传输、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职工平均工资水平106946/年

金融业职工平均工资水平124711/年

房地产业职工平均工资水平56607/年

租赁和商务服务业职工平均工资水平52596/年

科学研究和技术服务业职工平均工资水平82352/年

水利、环境和公共设施管理业职工平均工资水平46195/年

居民服务、修理和其他服务业职工平均工资水平44727/年

教育职工平均工资水平74700/年

卫生和社会工作职工平均工资水平86220/年

文化、体育和娱乐业职工平均工资水平73090/年

公共管理、社会保障和社会组织职工平均工资水平80118/年浙江,老年人权益保护,残疾,赔偿。

(注:用于2016年3月至2016年2月期间法庭辩论结束时计算浙江省范围内人身损害案件农村户籍被扶养人生活费)

2016年浙江人身损害赔偿标准计算方式:

1、医疗费

挂号费+诊疗费+医药费+住院费+其他医用费用,需结合患者病例及诊断证明。

2、护理费

根据护理人员的收入状况、护理人数和护理期限确定。

护理人员有收入的,参照误工费的标准计算;护理人员没有收入或者雇佣护工的,参照当地护工从事同等级别护理的劳务报酬标准计算。

3、受害人误工费

根据受害人的收入状况和误工时间确定。

受害人固定收入(天/月/年)×误工时间或者(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或受诉法院所在地相同(近)行业上一年度职工的平均工资÷365日)×误工天数

4、住院伙食补助费

住院伙食补助费×住院天数

5、交通费

根据受害人及其必要的护理人员因就医或者转院治疗所实际发生的费用计算

6、营养费

根据受害人伤残情况并参照医疗机构的意见确定浙江,老年人权益保护,残疾,赔偿。

7、残疾赔偿金

(1)受害人在60岁以下

城镇居民残疾赔偿金=城镇居民家庭人均可支配收入 元×20年×伤残赔偿系数

农村居民残疾赔偿金=农民人均纯收入 元×20年×伤残赔偿系数

(2)受害人在60-74岁之间

城镇居民残疾赔偿金=城镇居民家庭人均可支配收入 元×[20年-(受害人实际年龄-60岁)]×伤残赔偿系数

农村居民残疾赔偿金=农民人均纯收入 元×[20年-(受害人实际年龄-60岁)]×伤残赔偿系数

(3)受害人在75岁以上

城镇居民残疾赔偿金=城镇居民家庭人均可支配收入 元×5年×伤残赔偿系数

农村居民残疾赔偿金=农民人均纯收入 元×5年×伤残赔偿系数

8、死亡赔偿金

(1)受害人在60周岁以下

城镇居民死亡赔偿金=城镇居民家庭人均可支配收入 元×20年

农村居民死亡赔偿金=农民人均纯收入 元×20年

(2)受害人在60-74岁之间

城镇居民死亡赔偿金=城镇居民家庭人均可支配收入 元×[20年-(死亡人实际年龄-60岁)] 农村居民死亡赔偿金=农民人均纯收入 元×[20年-(死亡人实际年龄-60岁)]

(3)受害人在75岁以上

城镇居民死亡赔偿金=城镇居民家庭人均可支配收入 元×5年

农村居民死亡赔偿金=农民人均纯收入 元×5年

9、精神损害抚慰金

根据受害人的伤情确定,一般评不上伤残等级的没有该项费用,具体每个伤残等级能获得多少精神损害抚慰金,主要由法官自由裁量。

侵权人是自然人的,一般1000到10000;侵权人是法人或其他社会组织的,一般按照自然人赔偿标准的五至十倍予以赔偿。损害后果特别严重的,可在上述基础上适当提高赔偿标准。

10、被抚养人生活费

(1)被抚养人在18周岁以下

城镇居民被抚养人生活费赔偿金额=城镇居民家庭人均消费性支出 元×(18-被抚养人实际年龄)÷对被抚养人承担扶养义务的人数×伤残赔偿系数(受害人死亡的,不乘以伤残赔偿系数) 农村居民被抚养人生活费赔偿金额=农民家庭人均生活消费支出额 元×(18-被抚养人实际年龄)÷对被抚养人承担扶养义务的人数×伤残赔偿系数(受害人死亡的,不乘以伤残赔偿系数)

(2)被抚养人在18-60周岁之间

城镇居民被抚养人生活费赔偿金额=(城镇居民家庭人均消费性支出 元×20年)÷对被抚养人承担扶养义务的人数×伤残赔偿系数(受害人死亡的,不乘以伤残赔偿系数)

农村居民被抚养人生活费赔偿金额=(农民家庭人均生活消费支出额 元×20年)÷对被抚养人承担扶养义务的人数×伤残赔偿系数(受害人死亡的,不乘以伤残赔偿系数)

(3)被抚养人在60-74周岁之间

城镇居民被抚养人生活费赔偿金额=﹛城镇居民家庭人均消费性支出 元×[20年-(死亡人实际年龄-60岁)] ﹜÷对被抚养人承担扶养义务的人数×伤残赔偿系数(受害人死亡的,不乘以伤残

赔偿系数)

农村居民被抚养人生活费赔偿金额=﹛农民家庭人均生活消费支出额 元×[20年-(死亡人实际年龄-60岁)] ﹜÷对被抚养人承担扶养义务的人数×伤残赔偿系数(受害人死亡的,不乘以伤残赔偿系数)

(4)被抚养人在75周岁以上

城镇居民被抚养人生活费赔偿金额=(城镇居民家庭人均消费性支出 元×5年)÷对被抚养人承担扶养义务的人数×伤残赔偿系数(受害人死亡的,不乘以伤残赔偿系数)

农村居民被抚养人生活费赔偿金额=(农民家庭人均生活消费支出额 元×5年)÷对被抚养人承担扶养义务的人数×伤残赔偿系数(受害人死亡的,不乘以伤残赔偿系数)

11、残疾辅助器具费

按照普通适用器具的合理费用标准计算;伤情有特殊需要的,可以参照辅助器具配置机构的意见确定相应的合理费用标准。辅助器具的更换周期和维修费用参照配置机构意见确定。

12、后续治疗费

该项费用可待实际发生后另行起诉,但根据医疗证明或者司法鉴定结论确定必然发生的费用,可以与已经发生的费用一并予以主张。

13、整容费

该项费用可待实际发生后另行起诉,但根据医疗证明或者司法鉴定结论确定必然发生的费用,可以与已经发生的费用一并予以主张。

14、康复费

该项为因器官功能恢复训练所发生的费用。该项费用可待实际发生后另行起诉,但根据医疗证明或者司法鉴定结论确定必然发生的费用,可以与已经发生的费用一并予以主张。

15、住宿费

受害人确有必要到外地治疗,因客观原因不能住院,受害人本人及其护理人员实际发生的住宿费;受害人死亡,受害人亲属办理丧葬事宜指出的住宿费。

16、丧葬费赔偿计算公式

丧葬费赔偿金额= 城镇单位在岗职工年平均工资 ÷12个月×6个月

17、财产损失

交通事故赔偿项目可能同时包括财产直接损失(交通事故直接造成财物损毁的实际价值,依据发票和合理性结算)、营运车辆停运损失等。

死亡赔偿:

农村居民:

死亡赔偿金+被抚养人生活费+丧葬费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

=16106×20年+11760×20年÷2+44513÷12个月×6个月+10000=471946.5

非农村居民:

死亡赔偿金+被抚养人生活费+丧葬费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

=37851×20年+11760×20年÷2+44513÷12个月×6个月+10000=906876.5元

浙江,老年人权益保护,残疾,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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