军品免税政策2015

2017-12-22   来源:励志格言

增值税减税免税须知
篇一:军品免税政策2015

增值税减、免税税务认定须知

(二楼209室)

一、企业经营军品免税的认定

(一)政策依据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军队、军工系统所属单位征收流转税、资源税问题的通知》(〔94〕财税字第011号)文件规定,对军队、军工系统所属单位生产、销售、供应(调拨)的军品以及一般工业企业生产销售的军品(指文件中列举的产品项目)免征增值税。

(二)认定申报材料

1、企业经营军品免税的书面申请书。

2、《企业流转税减税、免税申请书》(一式一份)。

3、企业生产经营军品的购销(订货)合同复印件。

4、国防科工委加盖公章的生产合同证明复印件。

5、企业经营相关产品为军品的其他证明材料复印件。

6、《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7、《税务登记证》副本复印件。

注意事项

企业提供的复印件均一式一份,使用A4复印纸,注明“与原件相符”字样,并加盖企业公章,复印件需字体清晰可辨,不得折叠,填报内容保证真实、可靠、完整,字迹工整,不得涂改。如审核时发现填报内容不符将不予受理。

二、企业经营废旧物资回收业务免税的认定

(一)政策依据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废旧物资回收经营业务有关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1〕78号)文件规定,对废旧物资回收经营单位销售其收购的废旧物资免征增值税。

(二)认定申报材料

1、企业经营废旧物资回收业务免税的书面申请书。

2、《废旧物资回收经营业务免征增值税申请表》(一式一份)。

3、《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4、《税务登记证》副本复印件。

注意事项

企业提供的复印件均一式一份,使用A4复印纸,注明“与原件相符”字样,并加盖企业公章,复印件需字体清晰可辨,不得折叠,填报内容保证真实、可靠、完整,字迹工整,不得涂改。如审核时发现填报内容不符将不予受理。

三、福利企业退税认定

(一)政策依据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民政福利企业征收流转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4〕155号)文件规定,对民政福利企业生产增值税应税货物,符合文件规定要求的,经税务机关审核后,可采取先征后返的办法,给与全部或部分返还已征增值税的照顾。

(二)认定申报材料

1、《企业流转税减税、免税申请书》一式一份。

2、《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3、《税务登记证》副本复印件。

4、《北京市社会福利企业基本情况登记表》复印件。

5、《企业职工名册》及《残疾职工就业审定表》复印件。

6、《残疾职工工种安排表》复印件。

7、残疾职工的残疾人证书复印件。

8、区、县级以上医院出具的残疾状况鉴定证明复印件。

注意事项

企业提供的复印件均一式一份,使用A4复印纸,注明“与原件相符”字样,并加盖企业公章,复印件需字体清晰可辨,不得折叠,填报内容保证真实、可靠、完整,字迹工整,不得涂改。如审核时发现填报内容不符将不予受理。

四、企业经营部分资源综合利用及其他产品增值税免税、减税、即征即退认定

(一)政策依据

1、《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对部分资源综合利用产品免征增值税的通知》(财税〔1995〕44号)文件规定,对企业生产的原料中掺有不少于30%的煤矸石、石煤、粉煤灰、烧煤锅炉的炉底渣(不包括高炉水渣)的建材产品免征增值税。

2、《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部分资源综合利用及其他产品增值税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1〕198号)文件规定。

(1)对下列货物实行增值税即征即退的政策:

①利用煤炭开采过程中伴生的舍弃物油母页岩生产加工的页岩油及其他产品。

②在生产原料中掺有不少于30%的废旧沥青混凝土生产的再生沥青混凝土。

③利用城市生活垃圾生产的电力。

④在生产原料中掺有不少于30%的煤矸石、石煤、粉煤灰、烧煤锅炉的炉底渣(不包括高炉水渣)及其他废渣生产的水泥。

(2)对下列货物实行按增值税应纳税额减半征收的政策:

利用煤矸石、煤泥、油母页岩和风力生产的电力。

部分新型墙体材料产品。

(二)认定申报材料军品免税政策2015。

1、企业经营部分资源综合利用产品书面申请书。

2、《企业流转税减税、免税申请书》一式一份。

3、工业企业提供市级以上质量检测部门开具的相关产品质量检测证明复印件。

4、商业企业提交由供货企业出具的其主管税务机关批准享受增值税优惠政策的相关文件复印件和相关购货合同复印件。

5、《资源综合利用企业(项目)认定证书》复印件。

6、《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7、《税务登记证》副本复印件。

注意事项

企业提供的复印件均一式一份,使用A4复印纸,注明“与原件相符”字样,并加盖企业公章,复印件需字体清晰可辨,不得折叠,填报内容保证真实、可靠、完整,字迹工整,不得涂改。如审核时发现填报内容不符将不予受理。

五、飞机维修劳务增值税税负超过6%即征即退认定

(一)政策依据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飞机维修增值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00〕102号)文件规定,对飞

机维修劳务增值税实际税负超过6%的部分实行即征即退的政策。

(二)认定申报材料

1、企业接受国内飞机维修业务书面申请书。

2、《企业流转税减税、免税申请书》一式一份。

3、《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4、《税务登记证》副本复印件。

注意事项

企业提供的复印件均一式一份,使用A4复印纸,注明“与原件相符”字样,并加盖企业公章,复印件需字体清晰可辨,不得折叠,填报内容保证真实、可靠、完整,字迹工整,不得涂改。如审核时发现填报内容不符将不予受理。

六、外国政府和国际组织无偿援助项目在华采购物资免税认定

(一)政策依据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外经贸部关于外国政府和国际组织无偿援助项目在华采购物资免征增值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02〕2号)文件规定,对外国政府和国际组织无偿援助项目在国内采购的货物免征增值税,同时允许销售免税货物的单位,将免税货物的进项税额在其他内销货物的销项税额中抵扣。

(二)认定申报材料

1、企业(供货方)提出免税书面申请书。

2、购销双方销售合同复印件(如委托他人采购,需提交委托协议和实际购货方的情况)。

3、商务部门的证明材料复印件。

4、《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5、《税务登记证》副本复印件。

6、国家税务总局的免税批复文件复印件。

注意事项

企业提供的复印件均一式一份,使用A4复印纸,注明“与原件相符”字样,并加盖企业公章,复印件需字体清晰可辨,不得折叠,填报内容保证真实、可靠、完整,字迹工整,不得涂改。如审核时发现填报内容不符将不予受理。

增值税免税项目
篇二:军品免税政策2015

增值税免税项目

1.法定项目免税。纳税人销售或进口下列项目,免征增值税:(条例第15条)

(一)农业生产者销售的自产农产品;

(二)避孕药品和用具;

(三)古旧图书;

(四)直接用于科学研究、科学试验和教学的进口仪器、设备;

(五)外国政府、国际组织无偿援助的进口物资和设备;

(六)由残疾人的组织直接进口供残疾人专用的物品;

(七)销售的自己使用过的物品。

2.其他不征税货物或劳务。下列项目,不征收增值税:

(1)施工现场制造预制构件。基建单位和从事建筑安装业务的企业附设的加工厂、车间,在建筑现场制造的预制构件,凡直接用于本单位或本企业建筑

154号)

(2)销售母带、软件。因转让著作权而发生的销售电影母片、录像带母带、录音磁带母带的业务,以及因转让专利技术和非专利技术的所有权而发生的销售计算机软件的业务,不征收增值税。(国税发[1993]154号)

(3)供应或开采天然水。供应或开采未经加工的天然水,如水库供应农业

灌溉用水、工厂自采地下水用于生产的,不征收增值税。(国税发[1993]154号)

(4)销售进口免税商品。经批准从事免税品销售业务的专业公司,对其所

属免税商店批发、调拨进口免税的货物,暂不征收增值税。(国税发[1994]62号)

(5)销售集邮商品。邮政部门、集邮公司销售或调拨集邮商品,征收营业

288号)

(6)执照、牌照工本费。对国家管理部门行使其管理职能,发放的执照、牌照和有关证书等取得的工本费收入,不征收增值税。(国税函发[1995]288号)

(7)罚没物品。执罚部门和单位查处各类违法、违章案件的罚没收入,如数上缴财政的,不征收增值税。(财税字[1995]69号)

(8)体育彩票收入。对体育彩票的发行收入,不征收增值税。(财税字[1996]77号)

(9)供电工程贴费。对供电企业向用户收取的用于建设110千伏及以下各级电压外部供电工程建设和改造等费

用,包括供电和配电贴费,不征收增值税。(财税字[1997]107号)

(10)运输企业的供车行为。汽车运输公司、汽车出租公司将本单位的运输车辆作价后给本单位司机或其他人

员,分期向司机收取车辆的价款和管理

费,不征收增值税。(国税函发[1995]578号)

(11)免费防疫苗。对卫生防疫站调拨或发放的由财政负担的免费防疫

苗,不征收增值税。(国税函[1999]191号)

(12)销售电话号簿。对电信部门及其下属的电话号簿公司销售电话号簿业务收入,不征收增值税。(国税函[2000]698号)

3.军队、军工单位和军警用品免税。军队武警、军工系统所属单位包括军需工厂、军事工厂、军马场、军队院校、医院、科研、文化单位等生产、销售、供应的下列货物或提供的劳务,免征增值税:([94]财税字第11号)

(1)军队系统各单位为部队生产的武器及其零配件、弹药、军训器材、部队装备,免征增值税。

(2)军需工厂、物资供销单位生产、销售、调拨给公安系统和国家安全系统的民警服装,免征增值税。

(3)军需工厂之间为生产军品而互相协作的产品,免征增值税。

(4)军队系统各单位从事加工、修理修配武器及其零配件、弹药、军训器材、部队装备的业务收入,免征增值税。

(5)军工系统所属军事工厂和科研单位生产销售给军队、武警和军事工厂的军品,免征增值税。

(6)军事工厂生产销售给公安、司法和国家安全系统的武器装备,免征增值税。

(7)军事工厂之间为了生产军品而相互提供货物以及为了制造军品相互提

房产税减免税政策依据
篇三:军品免税政策2015

房产税税收优惠问题大盘点

(一)减免税分类及审批权限

1. 减免税分为核准类减免税和备案类减免税。核准类减免税是指法律、法规规定应由税务机关核准的减免税项目;备案类减免税是指不需要税务机关核准的减免税项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税收减免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43号,第四条)。

2.除本条例第五条规定者外,纳税人纳税确有困难的,可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定期减征或者免征房产税(中华人民共和国房产税暂行条例,国发〔1986〕90号,第六条)。

(二)国家机关、人民团体、军队自用的房产

1.国家机关、人民团体、军队自用的房产免征房产税(中华人民共和国房产税暂行条例,国发〔1986〕90号,第五条);

2.“人民团体”是指经国务院授权的政府部门批准设立或登记备案并由国家拨付行政事业费的各种社会团体(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房产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解释和暂行规定,〔86〕财税地字第008号,第三条)。

3.武警部队房产征免房产税问题

(1)武警部队的工厂,专门为武警部门内部生产武器、弹药、军训器材、部队装备(指人员装备、军械装具、马装具)的,免征房产税。生产其他产品的,均按规定征收房产税。

(2)武警部队与其他单位联营或合资办企业的房产,应征收房产税。

(3)武警部队出租的房产,应征收房产税;无租出借的房产,由使用人代缴。

(4)武警部队所办服务社的房产,专为武警内部人员及其家属服务的,免征房产税,对外营业的应征收房产税。

(5)武警部队的招待所,专门接待武警内部人员的免征房产税;对外营业的,应征收房产税;二者兼有的,按各占比例划分征免税。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对武警部队房产征免房产税的通知,〔87〕财税地字第012号)

4.关于军事机关、部队和所属单位的房产征免税问题

(1)军事机关、部队自用的房产,包括所属军事院校、医疗单位、幼儿园、托儿所自用的房产,免征房产税。

(2)军事机关、部队的礼堂(放映电影和演戏)、影剧院(场),不公开对外售票的,免征房产税;公开对外售票的,按规定征收房产税。

(3)生产军用品的军工(需)企业,其自用的房产,免征房产税。但生产民用产品的军办企业的房产,应按规定征收房产税。既生产军用品又生产民用品的,可按各占比例划分征免房产税。

(4)内部物资调拨和供应单位、军人服务社专为军人和军人家属服务的房产,免征房产税。对外营业的,应按规定征收房产税。

(5)军内使用的宾馆、招待所自用的房产,免征房产税。对外营业的宾馆、招待所,应按规定征收房产税。

(6)军民两用的军事机场、港口的自用房产,免征房产税。

(7)军内自给的农、牧生产基地自用的房产,免征房产税。

(8)对外营业单位和出租出借的房产,按规定征收房产税。

(第(1)至(8)项依据,海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房产税若干政策问题的通知,琼地税发〔1999〕52号)

(9)自2004年8月1日起,对军队空余房产租赁收入暂免征收营业税、房产税(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暂免征收军队空余房产租赁收入营业税 房产税的通知,财税〔2004〕123号)

(三)国家财政部门拨付事业经费的单位自用的房产

1.由国家财政部门拨付事业经费的单位自用的房产免征房产税(中华人民共和国房产税暂行条例,国发〔1986〕90号,第五条);

2.关于“由国家财政部门拨付事业经费的单位”,是否包括由国家财政部门拨付事业经费,实行差额预算管理的事业单位。实行差额预算管理的事业单位,虽然有一定的收入,但收入不够本身经费开支的部分,还要由国家财政部门拨付经费补助。因此,对实行差额预

军品免税政策2015。

算管理的事业单位,也属于是由国家财政部门拨付事业经费的单位,对其本身自用的房产免征房产税(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房产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解释和暂行规定,〔86〕财税地字第008号,第四条)。

(四)宗教寺庙、公园、名胜古迹自用的房产

1.宗教寺庙、公园、名胜古迹自用的房产免征房产税(中华人民共和国房产税暂行条例,国发〔1986〕90号,第五条);

2.关于公园、名胜古迹中附设的营业单位使用或出租的房产,应否征收房产税?公园、名胜古迹中附设的营业单位,如影剧院、饮食部、茶社、照像馆等所使用的房产及出租的房产,应征收房产税(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房产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解释和暂行规定,〔86〕财税地字第008号,第二十二条)。

(五)个人所有的房产

1.个人所有非营业用的房产免征房产税(中华人民共和国房产税暂行条例,国发〔1986〕90号,第五条);

2.个人出租的房产,不分用途,均应征收房产税(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房产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解释和暂行规定,〔86〕财税地字第008号,第十二条)。

3.关于个人所有的居住房屋,可否由当地核定面积标准,就超过面积标准的部分征收房产税?根据房产税暂行条例规定,个人所有的非营业用的房产免征房产税。因此,对个人所有的居住用房,不分面积多少,均免征房产税(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房产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解释和暂行规定,〔86〕财税地字第008号,第十三条)。

(六) 除条例第五条规定者外,纳税人纳税确有困难的,可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定期减征或者免征房产税(中华人民共和国房产税暂行条例,国发〔1986〕90号,六条)。

(七)免税单位与非免税单位

1.关于免税单位自用房产的解释:国家机关、人民团体、军队自用的房产,是指这些单位本身的办公用房和公务用房。事业单位自用的房产,是指这些单位本身的业务用房。宗教寺庙自用的房产,是指举行宗教仪式等的房屋和宗教人员使用的生活用房屋。公园、名胜古迹自用的房产,是指供公共参观游览的房屋及其管理单位的办公用房屋。上述免税单位出

租的房产以及非本身业务用的生产、营业用房产不属于免税范围,应征收房产税(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房产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解释和暂行规定,〔86〕财税地字第008号,第六条)。

2.关于纳税单位与免税单位共同使用的房屋,如何征收房产税?纳税单位与免税单位共同使用的房屋,按各自使用的部分划分,分别征收或免征房产税(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房产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解释和暂行规定,〔86〕财税地字第008号,第二十五条)。

(八)教育系统征免税问题

1.关于企业办的各类学校、医院、托儿所、幼儿园自用的房产,可否免征房产税?企业办的各类学校、医院、托儿所、幼儿园自用的房产,可以比照由国家财政部门拨付事业经费的单位自用的房产,免征房产税(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房产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解释和暂行规定,〔86〕财税地字第008号,第十条)。

2.高等学校属于由国家财政部门拨付事业经费的单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房产税暂行条例》的规定,高等学校自用的房产,免征房产税:其附属的招待所,属于营业用房,不能视为自用的房产,应照章征收房产税(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高等学校的招待所应征收房产税的复函,〔87〕财税地字第014号)。

3.对高等学校自用房产和土地免征房产税、土地使用税(关于贯彻国务院国发〔1989〕10号文件有关税收问题的通知,〔89〕国税所字第67号)。

4.国家税务局〔89〕国税所字第67号《关于贯彻国务院国发〔1989〕10号文件有关税收问题的通知》中所说的“对高等学校校用房产和土地免征房产税、土地使用税”,是指对高等学校用于教学及科研等本身业务用房产和土地免征房产税和土地使用税。对高等学校举办的校办工厂、商店、招待所等的房产及土地以及出租的房产及用地,均不属于自用房产和土地的范围,应按规定征收房产税、土地使用税(国家税务局对《关于高校征免房产税、土地使用税的请示》的批复,〔89〕国税地便字第8号)。

5.高校学生公寓和食堂税收政策

对高校学生公寓免征房产税。“高校学生食堂”是指依照《学校食堂与学生集体用餐卫生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令第14号)管理的高校学生食堂(执行时间自2011年1月1日至2012年12月31日,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经营高校学生公寓和食堂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1〕78号)。

6.对国家拨付事业经费和企业办的各类学校、托儿所、幼儿园自用的房产、土地,免征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教育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04〕39号)。

(九)卫生系统征免税问题

1.关于企业办的各类学校、医院、托儿所、幼儿园自用的房产,可否免征房产税?企业办的各类学校、医院、托儿所、幼儿园自用的房产,可以比照由国家财政部门拨付事业经费的单位自用的房产,免征房产税(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房产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解释和暂行规定,〔86〕财税地字第008号,第十条)。

2.血站的征免税问题

鉴于血站是采集和提供临床用血,不以营利为目的的公益性组织,又属于财政拨补事业费的单位,因此,对血站自用的房产和土地免征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本通知所称血站,是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献血法》的规定,由国务院或省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批准的,从事采集、提供临床用血,不以营利为目的的公益性组织(自1999年11月1日起执行。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血站有关税收问题的通知,财税字〔1999〕264号)。

3.医疗机构征免税问题

(1)对非营利性医疗机构自用的房产、土地、车船,免征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和车船使用税。

(2)为了支持营利性医疗机构的发展,对营利性医疗机构取得的收入,直接用于改善医疗卫生条件的,自其取得执业登记之日起,3年内给予下列优惠:对营利性医疗机构自用的房产、土地、车船免征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和车船使用税。3年免税期满后恢复征税。

(3)对疾病控制机构和妇幼保健机构等卫生机构自用的房产、土地、车船,免征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和车船使用税。

(4)医疗机构需要书面向卫生行政主管部门申明其性质,按《医疗机构管理条例》进行设置审批和登记注册,并由接受其登记注册的卫生行政部门核定,在执业登记中注明“非营利性医疗机构”和“营利性医疗机构”。

(5)医疗机构具体包括:各级各类医院、门诊部(所)、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站)、急救中心(站)、城乡卫生院、护理院(所)、疗养院、临床检验中心等。上述疾病控制、妇幼保健等卫生机构具体包括:各级政府及有关部门举办的卫生防疫站(疾病控制中心)、

增值税具体税收优惠政策
篇四:军品免税政策2015

增值税具体税收优惠政策

(1)一般免税规定。下列项目免征增值税:

①农业生产者销售的自产农业产品,主要指种植业、养殖业、林业、牧业、水产业;农业生产者,包括从事农业生产的单位和个人;农业产品是指初级农业产品。对单位和个人外购的农业产品,以及单位和个人外购农业产品生产、加工后销售的农业产品,不属于免税范围;农业生产者用自产的茶青再经筛分、风选、拣剔、碎块、干燥、匀堆等工序精制而成的精致茶,也不属于免税范围;

②避孕药具和用品;

③古旧图书,指向社会收购的古书和旧书;

④直接用于科学研究、科学实验和教学的进口仪器、设备;

⑤外国政府、国际组织无偿援助的进口物资和设备;

⑥来料加工、来料装配和补偿贸易所需进口的设备;

⑦由残疾人组织直接进口供残疾人专用的物品;

⑧销售自己使用过的物品(除游艇、摩托车应征消费税的汽车外的货物); ⑨残疾人个人提供加工和修理修配劳务。

(2)起征点免税规定。税法规定,纳税人的销售额在起征点以下的,免征增值税。起征点的幅度如下:

①销售货物的起征点为每月销售额600元至2000元;。

②销售应税劳务的起征点为月销售额200元至800元;

③按次纳税的起征点为每次(日)销售额50元至80元。各地起征点的具体标准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根据实际情况确定。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财税[2002]208号文件规定,自2003年1月1日起提高增值税的起征点:销售货物的起征点为每月2000-5000元;销售应税劳务的起征点为每月1500-3000元;按次纳税的起征点为每次(日)150-200元。

(3)军队、军工系统免税规定。

军队系统:

①军队系统下列企业单位,可以按规定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照顾:军需工厂(指纳入总后勤部统一管理,由总后勤部授予代号经国家税务总局审查核实的企业化工厂);军马场;军办农场(林场、茶场);军办厂矿;军队院校、医院、科研文化单位、物资供销、仓库、修理等事业单位。

②军队系统各单位生产、销售、供应的应税货物按规定征收增值税。但为部队生产的武器及其零部件、弹药、军训器材、部队装备免征增值税;对外销售的按规定征收增值税。 ③军需工厂之间为生产军品而互相协作的产品免征增值税。

④军队系统各单位从事加工、修理修配武器及其部件、弹药、军训器材、部队装备的业务收入,免征增值税。

对军工系统(指电子工业部、中国核工业总公司、中国航天工业总公司、中国航空工业总公司、中国兵器工业总公司、中国船舶工业总公司):

①军队系统所属军事工厂(包括科研单位)生产销售的应税货物应按规定征收增值税。但对列入军工主管部门生产计划并按照军品作价原则销售给军队、人民警察部队和军事工厂的军品免征增值税。

②军事工厂生产销售给公安系统、司法系统和国家安全系统的武器装备免征增值税。 ③军事工厂之间为了生产军品而相互提供货物以及为了制造军品相互提供专用非标准

设备、工具、模具、量具等免征增值税;对军队系统以外销售的,按规定征收增值税。 除军工、军队系统企业以外的一般工业企业:军品免税政策2015。

①除军工、军队系统企业以外的一般工业企业生产的军品,只对枪、炮、雷、弹、军用游艇、飞机、坦克、雷达、电台、舰艇用柴油机、各种炮用瞄准具和瞄准镜,一律在总装企业就总装成品免征增值税。

②军队、军工系统各单位经总后勤部和国防科工委批准进口的专用设备、仪器仪表及其零配件,免征进口环节增值税;军队、军工系统各单位进口其他货物、应按规定征收进口环节增值税。

③军队、军工系统各单位将进口的免税货物转售给军队、军工系统以外的,应按规定征收增值税。

④军品以及军队系统各单位进出口军需工厂生产或军需部门调拨的货物,在生产环节免征增值税,出口不再退税。

(4)进出口免税品销售公司征免税规定。经国务院或国务院授权机关批准的从事免税品销售业务的专业公司,对其所属免税品商店批发、调拨进口免税的货物,免征增值税。这些单位及其所属免税品商店零售的进口免税品,按照实现的销售额,暂依6%的征收率征收增值税。企业批发、调拨或零售非进口免税货物及不属于免税范围的免税品销售单位,均应按照增值税暂行条例的规定征收增值税。

(5)粮食企业征免税规定。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财政字[1999]198号文件明确:为支持和配合粮食流通体制改革,经国务院批准,现就粮食增值税政策调整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①国有粮食购销企业必须按顺价原则销售粮食。对承担粮食收储任务的国有粮食购销企业销售的粮食免征增值税。免征增值税的国有粮食购销企业,由县(市)国家税务局会同同级财政、粮食部门审核确定。

②对其他粮食企业经营粮食,下列项目免征增值税:

A.军队用粮:指凭军用粮票和军粮供应证按军供价格供应中国人民解放军和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的粮食

B. 救灾救济粮:指经县(含)以上人民政府批准,凭救灾救济粮票(证)按规定的销售价格向所需救助的灾民供应的粮食。

C.水库移民口粮:指经县(含)以上人民政府批准,凭水库移民口粮票(证)按规定的销售价格供应给水库移民的粮食.

③对销售食用植物油业务,除政府储备食用植物油的销售继续免征增值税外,一律照章征收增值税。

④对粮食加工业务,一律照章征收增值税。

⑤承担粮食收储任务的国有粮食购销企业和经营通知所列免税项目的其他粮食经营企业,以及由政府储备食用植物油销售业务的企业,均须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核认定免税资格,未报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核认定,不得免税。享受免税优惠的企业,应按期进行免税申报,违反者取消其免税资格。

粮食部门应向同级国家税务局提供军队用粮、救灾救济粮、水库移民口粮的单位、供应数量等有关资料,经国家税务局审核无误后予以免税。

(6)福利企业征免税规定。目前我国对民政部门、街道、乡镇举办的社会福利生产企业在增值税方面给予了先征后返的政策照顾。福利企业在规定的纳税期内如实申报,填开税票解缴入库,同时,由税务机关填开收入退还书,将已征税款返还给纳税企业。对福利企业生产销售属消费税的产品,不得享受此项优惠。

照顾范围:享受先征后返政策的民政福利企业应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①1994年1月1日以前,由民政部门、街道、乡镇举办的福利企业,但不包括外商投

资企业。1994年1月1日以后举办的民政福利企业,必须经过省级民政部门和主管税务机关的严格审查批准,也可享受税收优惠。

②安置“四残”人员占企业生产人员的35%以上。“四残”是指盲、聋、哑、肢体残疾。对只挂名不参加劳动的“四残”人员不能作为“四残”人员计算比例。

③有健全的管理制度,并建立了“四表一册”,即企业基本情况表、残疾职工工种安排表、企业职工工资表、利税使用分配表、残疾职工名册。

④经民政、税务部门验收合格,并发给《社会福利企业证书》。

具体办法:

①安置“四残”人员占企业生产人员50%以上的民政福利工业企业,生产的货物经税务机关审核后,可采取先征税后返还的办法。其返还办法是:福利工业企业在每一纳税期满10日内,如实进行纳税申报,并填开税票缴纳税款,由县级税务机关填开“收入退还书”,将已缴纳税款全部退还给纳税企

军品免税政策20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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