鞋类三包规定

2007-07-24   来源:物理课件

关于国家鞋类三包规定
篇一:鞋类三包规定

  三包是零售商业企业对所售商品实行“包修、包换、包退”的简称。指商品进入消费领域后,卖方对买方所购物品负责而采取的在一定限期内的一种信用保证办法。你对三包规定有多少了解?下面由小编为你详细介绍三包规定的法律相关知识。

  关于国家鞋类三包规定

  第一条 为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明确鞋类经营者应承担修理、更换、退货(以下简称为“三包”)的责任和义务,促进鞋类商品和售后服务质量的提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及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福建省境内从事鞋类商品的经营者,所出售的产品有质量问题,按照本办法承担“三包”责任。


关于国家鞋类三包规定

  第三条 本办法实行谁销售谁负责“三包”的原则,销售者与生产者销售者与供货者、销售者与修理者之间订立的合同,不得免除本规定的“三包”责任和义务。

  第四条 本办法是履行“三包”规定的基本要求。本办法鼓励销售者与生产者制定更有利于消费者的“三包”实施细则。

  第五条 鞋类商品的“三包”有效期:50元以上100元以下(含50元)的鞋类“三包”有效期限为30天;100元以上(含100元)的鞋类“三包”有效期限为90天;300元以上(含300元)的鞋类“三包”有效期限为120天。“三包”有效期自开具发票(包括有效凭证)之日起计算。“三包”有效期内消费者凭发票或“三包”凭证,经营者予以退货、更换、修理。

  第六条 经营者销售鞋类商品,实行三包卡(或信誉卡)和销售凭证制度。出售商品时,要向消费者提供三包卡(标明有瑕疵的处理品、等外品除外)。

  第七条 鞋类商品有下列质量问题的,经营者承担退货、更换、修理的“三包”责任。(一)出现严重脱胶(有侧帮缝线的除外)、裂浆、裂面、裂绑、裂底、断跟、泛硝、表皮脱落、塌芯、钉头突出、网面破裂(如旅游鞋)等质量问题的; (二)经消费者协会认定有其他质量问题的;(三)国家和省规定的其他情形的。

  第八条 鞋类商品自售出之日起7日内,出现本办法第七条所列质量问题的,消费者可选择退货、更换或者修理。退货时,销售者应当按发票价格一次性退清货款。

  第九条 鞋类商品自售出之日起15日内,出现本办法第七条所列质量问题的,消费者可选择更换或者修理。更换时,经营者应当免费为消费者调换同型号、同规格的产品;无同型号、同规格的产品,消费者不愿意调换其它产品的,经营者应当根据消费者的要求予以退货,不得收取折旧费。第十条 更换后的鞋类,其“三包”有效期从换货之日起重新计算,由经营者提供新的三包卡或者在原三包卡上加盖更换章并注明更换日期。

  第十条 “三包”期内承担包修责任的,鞋类产地在省内的,经营者应当自收到修理的商品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修复;产地在省外的,应当在20个工作日内修复,并不得收取任何费用。经营者应当在“三包”凭证上如实记录每次接受修理日期、维修所占时间、修理部位等情况。经营者未在规定的期限内修复,每延误一日按商品发票价格2%的标准补偿消费者(补偿费最高不超过商品的发票价格),否则消费者可选择更换。 鞋类商品的包修期应当扣除维修占用的时间,并按所扣时间顺延“三包”有效期。

  第十一条 对修理的商品,一定要确保修理质量。如要改变原工艺进行修理的,必须事先征得消费者同意。

  第十二条 “三包”有效期内,经两次修理仍不能正常使用的,经营者应当根据消费者的要求负责更换或者退货。

  第十三条 对鞋类质量有争议需送有关质量检测部门进行检测或鉴定的,检测或鉴定的费用由经营者先行垫付,消费者提供等额担保,最终由责任方承担。

  第十五条 属于下列情形的,不实行“三包”,经营者可收费修理。

  1、销售时标明有质量瑕疵的“处理品”或“等外品”的;

  2、有关销售等凭证与其商品不符或者涂改的;

  3、法律法规规定免除“三包”责任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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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包的产品范围

  1.第一批实施三包的部分产品共l8种:自行车、彩电、黑白电视、家用录像机、摄像机、收录机、电子琴、家用电冰箱、洗衣机、电风扇、微波炉、吸尘器、家用空调器、吸排油烟机、燃气热水器、缝纫机、钟表、摩托车。

  2.新三包规定申明确,实行三包的产品目录将由国务院有关部门定和调整。国家将根据消费水平的提高,采用《实施三包的部分商品目录》的形式,逐批公布三包产品适用范围。

  3.随着移动电话、固定电话、微型计算机、家用视听产品等4种产品加入,截至目前,我国共有22种产品被纳入“三包”范畴。

  4.进口产品同样适用于新三包规定。

  5.未纳入新三包规定的产品,出现了质量问题,销售者均应依法负责修理、更换、退货并赔偿由此而受到的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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鞋类三包规定
篇二:鞋类三包规定

  鞋类商品其实和其他享受三包服务的商品存在不少共性,只要商品进入消费领域后,卖方就会对买方所购物品负责一定期限内的三包服务,对于鞋类商品三包具体规定,请和小编一起来看一下吧!

  鞋类三包规定

  第一条 为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明确鞋类经营者应承担修理、更换、退货(以下简称为“三包”)的责任和义务,促进鞋类商品和售后服务质量的提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及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福建省境内从事鞋类商品的经营者,所出售的产品有质量问题,按照本办法承担“三包”责任。

  第三条 本办法实行谁销售谁负责“三包”的原则,销售者与生产者销售者与供货者、销售者与修理者之间订立的合同,不得免除本规定的“三包”责任和义务。

  第四条 本办法是履行“三包”规定的基本要求。本办法鼓励销售者与生产者制定更有利于消费者的“三包”实施细则。

  第五条 鞋类商品的“三包”有效期:50元以上100元以下(含50元)的鞋类“三包”有效期限为30天;100元以上(含100元)的鞋类“三包”有效期限为90天;300元以上(含300元)的鞋类“三包”有效期限为120天。“三包”有效期自开具发票(包括有效凭证)之日起计算。“三包”有效期内消费者凭发票或“三包”凭证,经营者予以退货、更换、修理。

  第六条 经营者销售鞋类商品,实行三包卡(或信誉卡)和销售凭证制度。出售商品时,要向消费者提供三包卡(标明有瑕疵的处理品、等外品除外)。

  第七条 鞋类商品有下列质量问题的,经营者承担退货、更换、修理的“三包”责任。(一)出现严重脱胶(有侧帮缝线的除外)、裂浆、裂面、裂绑、裂底、断跟、泛硝、表皮脱落、塌芯、钉头突出、网面破裂(如旅游鞋)等质量问题的; (二)经消费者协会认定有其他质量问题的;(三)国家和省规定的其他情形的。

  第八条 鞋类商品自售出之日起7日内,出现本办法第七条所列质量问题的,消费者可选择退货、更换或者修理。退货时,销售者应当按发票价格一次性退清货款。

  第九条 鞋类商品自售出之日起15日内,出现本办法第七条所列质量问题的,消费者可选择更换或者修理。更换时,经营者应当免费为消费者调换同型号、同规格的产品;无同型号、同规格的产品,消费者不愿意调换其它产品的,经营者应当根据消费者的要求予以退货,不得收取折旧费。第十条 更换后的鞋类,其“三包”有效期从换货之日起重新计算,由经营者提供新的三包卡或者在原三包卡上加盖更换章并注明更换日期。

  第十条 “三包”期内承担包修责任的,鞋类产地在省内的,经营者应当自收到修理的商品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修复;产地在省外的,应当在20个工作日内修复,并不得收取任何费用。经营者应当在“三包”凭证上如实记录每次接受修理日期、维修所占时间、修理部位等情况。经营者未在规定的期限内修复,每延误一日按商品发票价格2%的标准补偿消费者(补偿费最高不超过商品的发票价格),否则消费者可选择更换。 鞋类商品的包修期应当扣除维修占用的时间,并按所扣时间顺延“三包”有效期。

  第十一条 对修理的商品,一定要确保修理质量。如要改变原工艺进行修理的,必须事先征得消费者同意。

  第十二条 “三包”有效期内,经两次修理仍不能正常使用的,经营者应当根据消费者的要求负责更换或者退货。

  第十三条 对鞋类质量有争议需送有关质量检测部门进行检测或鉴定的,检测或鉴定的费用由经营者先行垫付,消费者提供等额担保,最终由责任方承担。

  第十五条 属于下列情形的,不实行“三包”,经营者可收费修理。 1、销售时标明有质量瑕疵的“处理品”或“等外品”的; 2、有关销售等凭证与其商品不符或者涂改的; 3、法律法规规定免除“三包”责任的。

  鞋类产品“三包”服务明细:

  三包期限: 客户购买产品之日起 7 天内(即销售凭证所标示购买之日起计),全真皮布料的运动鞋三个月,非真皮面料的运动鞋、休闲鞋一个月为三包期。

  1.包退: 客户购买 产品之日起 7天内(即销售凭证所标示购买之日起计),如出现因挑选不当未穿过,新鞋不配双,尺寸大小不一,顺脚,可以退货、换货。

  2.包换: 三包期限内,凡出现以下问题给予包换:

  (1)正常使用而出现断底、断面、断跟、断帮之一者,可以退换。

  (2)正常使用下,因同一部位修理两次仍不能正常使用时,凭修理记录和证明包退换。

  3.包修: 三包期限内,正常使用情况下 出现开胶、脱线、断线、跟面脱落问题者,凭销售凭证可给予免费修理。(注:三包期限过后,消费者凭各销售商的销售凭证可给予修理,我司将收取基本的成本费用)

  在三包期间内,如果鞋类发生断帮、断底、皮面脱落、严重脱浆等质量问题,消费者可以享受包退的政策,商家应按原销售价款给予退货。

  在三包期间内,如果鞋类发生开胶、开线、掉根等其它质量问题,由商家免费为消费者维修。

  在三包期间内,如果鞋类制品连续维修两次仍然存在质量问题的,应给予更换,如果消费者不要求更换或无同款式同价格鞋类制品提供更换的话,商家应给予消费者退货,退货时,商家可以收取最高不超过每日千分之三的折旧费。

  在三包期间内,如果消费者对鞋的质地发生质疑,认为其与购买的标称不符合时,可以到技术监督部门进行质量鉴定,鉴定费用由消费者预付,鉴定之后,如确认鞋类制品存在质量问题,此鉴定费由商家承担。同时商家应给予消费者退货或者换货。

  例如某些消费者购买鞋类制品时,如商家标明是纯皮质鞋类,而消费者对此持怀疑态度,您就可以到技术监督部门进行质量鉴定,如证明不是纯皮制品的话,您购买的产品就可以进行退货或换货。

  鞋类三包产品的退换流程

  1、鞋类商品生产者必须严格按有关标准组织生产,在产品包装未用中文标明厂名、厂址及没有产品合格证的“三无”鞋类产品不准出厂,销售者不准进货和销售。消费者购买“三无”鞋类商品后,在三包期内不论是否穿过,要求退货的,销售者应予以退货。

  2、赠是进口和出口转内销的鞋类商品,销售者应另加中文厂名、厂址和产品合格证等。

  3、必须一律实行信誉卡销售办法,做到一卡或一票,

  4、三包期限:胶鞋、布鞋、童鞋、价格在100元以下的仿皮革鞋为一个月;皮鞋价格在100元以上的仿皮革鞋为三个月;其它鞋类商品参照执行。三包期从售了之日算起,不含质量问题维修所占用的时间,更换后的三包期从换货之日起重新计算。

  5、凡在三包期内,鞋类商品出现质量问题,销售者均要分别实行三包:

  (1) 在三包期内出现断跟、掉跟、开胶、开线、掉扣眼、坏拉锁能够修复的,销售者应免费负修复。一次期限不得超过一周,否则应按消费者意见给予退换;

  (2)断底、断帮、面料断面、皮面脱层、或鞋面出现五分之一以上泛硝、掉漆、掉色等问题的,销售者应按消费者意见负责更换或退货;

  (3)高档鞋(售价在300元以上)十日内出现本条第(1)项质量问题的,销售者应按消费者意见负责更换或退货。

  (4)在三包期内修理两次后,经消费者同意,销售者可以作一次性的折价处理,按原价的10%到30%退款给消费者;

  (5)三包期内经过两次维修后仍出现质量问题,销售者应按消费者意见更换或退货;如因尺码大小不符或两只鞋大小、颜色等不同应给予退换。

  6、凡属退货的,价格下降时,应按原价格退款;价格上涨时,按新价格退款。

  7、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不属于三包范围:

  (1)消费者购买鞋类商品无信誉或发票、购货凭证的;

  (2)消费者穿用或保管不当而损坏的;

  (3)超过三包期限的;

  (4)销售时已标明“处理品”的;

  (5)消费者自行修理的。

  8、生产或销售“三无”鞋类商品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或技术监督部门根据情节单处或并处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处以违法所得一倍以上或五倍以下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一万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业整顿或吊销营业执照。

  9、不按规定履行三包和赔偿损失责任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或技术监督部门责令其改正,并可以根据情节处以该商品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业整顿或吊销营业执照。

  10、不给信誉卡或购货凭证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或技术监督部门

  责令改正,并根据情节 处以该商品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情节 严重,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业整顿或吊销营业执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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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服装三包规定
篇三:鞋类三包规定

  三包是零售商业企业对所售商品实行“包修、包换、包退”的简称。指商品进入消费领域后,卖方对买方所购物品负责而采取的在一定限期内的一种信用保证办法。对不是因用户使用、保管不当,而属于产品质量问题而发生的故障提供该项服务。下面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关于:2016服装三包规定。欢迎阅读!
 

  2016服装三包规定

  第一条“三包”范围及期限。

  1、西服、大衣、裘皮服装三包期为六个月。

  2、羊毛衫及其他服装、床上用品三包期为三个月。

  3、童装、针织内衣及纺织制品三包期为一个月。

  4、凡购买100元以上的针纺织品、服装类商品实行“三包卡”制度。

  第二条有下列情况之一者,给予更换或退货,不收折旧费。不符合国家《消费品使用说明 纺织品和服装使用说明》规定,标识、号型与实际不符者;左右衣袖、裤腿宽窄、长短不一致、裤缝歪斜、疵点、色差超过标准者;缩水率、染色牢度不符合该产品标准相应等级者正常使用后,面料严重起球、披裂(拔丝)超出标准要求者;正确洗涤后,粘合衬出现严重起皱、起泡超出标准要求者。

  第三条 缝线开线,饰件破损、脱落者给予免费修理,不能修理者给予更换或一次性作价处理。修理,本市不超过七天,外地不超过一个月,超过时间不能修好者予以更换;三包期内两次修理后,仍不能使用者,给予更换。

  第四条 符合更换条件,但无同品牌、同型号者予以退货不愿更换而要求退货者,收取折旧费。

  第五条折旧费自购买之日起按售价每日0.2%计算;一次性作价处理者,可视穿着时间,磨损程度,按售价的10%-30%退款。

  第六条下列情况不实行三包。

  1、超过三包期限的;

  2、由于使用、洗涤、保管不当造成的划伤、沾色、掉色、缩水、披裂、虫蛀、起毛起球、破损的;

  3、已标名“处理品”,“等外品”的;

  4、自行修理或拆动的。

  ;5、无有效购物凭证的。

  第七条 纺织品、服装类商品质量“三包卡”由质量技术监督局统一制作发放。

  第八条 本规定由质量技术监督局负责解释

  1:在购买后七天内,吊卡未剪、未穿过、未洗涤过的服装尺码不合的可包换;

  2:开包装时发现服装严重开线、变形、色染不均匀、有明显破损和油渍的可包换;

  3:在购买后七天内,第一次正常洗涤时发现服装严重脱色、变形,经检测确认后可包。

  不包换范围:

  1:在消费者穿过、洗涤过,产品无明显质量问题的不包换;a

  2:由消费者自己造成污垢的不包换;

  3:由消费者洗涤不当造成染色、脱色、变形的不包换;

  4:在规定日期外的产品不包换

  国家服装新三包规定

  从我们日常工作中的纪录来看,鞋类的投诉一直居高不下,占产品类投诉的首位,鞋类制品做为与百姓息息相关的生活必需品,关系到每一个人的日常生活,对于老百姓而言,当您买鞋遇到质量问题的时候,您有哪些合法权益需要得到保护呢?国家对鞋类制品的三包规定又是如何制订的,在我们今天的节目中将详细的向您介绍有关于鞋类制品的三包规定根据抚顺市消费者权益保护办法第十六条之规定,鞋类商品一律实行包修、包换和包退的政策。其中包修、包换、包退的有效期为:动物皮质(纯皮)鞋类为三个月,其它质地鞋类为一个月。有效期的计算以购买鞋类开具的售后凭证为准,不以您穿着的时间为准。

  例如我们曾接到过有消费者打来电话,在夏季时买的棉皮鞋,由于属非应季产品,所以价格比较偏宜,但到冬天穿着的时候发生质量问题,向这种投诉我们一般是不予受理的,因为已经超过了法定的鞋类质保期限,虽然您穿着的时间可能很短,哪怕只有几天时间,但这些证据并不能够做为申诉的合理理由。

  在三包期间内,如果鞋类发生断帮、断底、皮面脱落、严重脱浆等质量问题,消费者可以享受包退的政策,商家应按原销售价款给予退货。

  在三包期间内,如果鞋类发生开胶、开线、掉根等其它质量问题,由商家免费为消费者维修。

  在三包期间内,如果鞋类制品连续维修两次仍然存在质量问题的,应给予更换,如果消费者不要求更换或无同款式同价格鞋类制品提供更换的话,商家应给予消费者退货,退货时,商家可以收取最高不超过每日千分之三的折旧费。

  在三包期间内,如果消费者对鞋的质地发生质疑,认为其与购买的标称不符合时,可以到技术监督部门进行质量鉴定,鉴定费用由消费者预付,鉴定之后,如确认鞋类制品存在质量问题,此鉴定费由商家承担。同时商家应给予消费者退货或者换货。

  例如某些消费者购买鞋类制品时,如商家标明是纯皮质鞋类,而消费者对此持怀疑态度,您就可以到技术监督部门进行质量鉴定,如证明不是纯皮制品的话,您购买的产品就可以进行退货或换货。

  对于鞋类制品损坏,消费者认为是质量问题,商家认为是穿着不当造成损坏,而达不成共识时,也可以到技术监督部门进行质量鉴定,具体的实施方式也可以参照我们刚才介绍的方法。

  对于因鞋类制品引起申诉的消费者,要出具有效的购货凭证或发票,同时要求在购货凭证上要标明购买日期、品牌、型号、颜色、质地是否纯皮等信息,并由商家签名或盖章,只有出具有效的购货证明,我们方可受理此投诉。

  如果购买时商家对产品的质保期有特殊的规定,需要事先向消费者阐明,并要在购货凭证上详细标明。如消费者接受此协议,则三包售后将以买卖双方事先的约定为准,超过规定期则不予受理。

  例如商家对库存货或断码鞋类甩卖时,可能会事先标明这双鞋的质保期是一个月,如果消费者能够接受这个合约的话,商家就要在销售凭证上注明“质保期一个月”的字样,如果此鞋在一个月后出现质量问题,我们将不再受理。

  此外,在事先标明有缺陷的商品,或标明有“处理品”字样的商品,消费者在知晓这一情况后购买的商品,如发生质量问题,我们也不予受理。

  而对于清理库存销售、降价销售、断码销售或促销等活动销售的商品,商家有权承担与普通商品相同的质保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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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鞋类三包规定
篇四:鞋类三包规定

国家鞋类三包规定

第一条 为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明确鞋类经营者应承担修理、更换、退货(以下简称为“三包”)的责任和义务,促进鞋类商品和售后服务质量的提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及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福建省境内从事鞋类商品的经营者,所出售的产品有质量问题,按照本办法承担“三包”责任。

第三条 本办法实行谁销售谁负责“三包”的原则,销售者与生产者、销售者与供货者、销售者与修理者之间订立的合同,不得免除本规定的“三包”责任和义务。

第四条 本办法是履行“三包”规定的基本要求。本办法鼓励销售者与生产者制定更有利于消费者的“三包”实施细则。

第五条 鞋类商品的“三包”有效期:

50元以上100元以下(含50元)的鞋类“三包”有效期限为30天; 100元以上(含100元)的鞋类“三包”有效期限为90天;

300元以上(含300元)的鞋类“三包”有效期限为120天。

“三包”有效期自开具发票(包括有效凭证)之日起计算。“三包”有效期内消费者凭发票或“三包”凭证,经营者予以退货、更换、修理。

第六条 经营者销售鞋类商品,实行三包卡(或信誉卡)和销售凭证制度。出售商品时,要向消费者提供三包卡(标明有瑕疵的处理品、等外品除外)。

第七条 鞋类商品有下列质量问题的,经营者承担退货、更换、修理的“三包”责任。

(一)出现严重脱胶(有侧帮缝线的除外)、裂浆、裂面、裂绑、裂底、断跟、泛硝、表皮脱落、塌芯、钉头突出、网面破裂(如旅游鞋)等质量问题的;

(二)经消费者协会认定有其他质量问题的;

(三)国家和省规定的其他情形的。

第八条 鞋类商品自售出之日起7日内,出现本办法第七条所列质量问题的,消费者可选择退货、更换或者修理。退货时,销售者应当按发票价格一次性退清货款。

第九条 鞋类商品自售出之日起15日内,出现本办法第七条所列质量问题的,消费者可选择更换或者修理。更换时,经营者应当免费为消费者调换同型号、同规格的产品;无同型号、同规格的产品,消费者不愿意调换其它产品的,经营者应当根据消费者的要求予以退货,不得收取折旧费。更换后的鞋类,其“三包”有效期从换货之日起重新计算,由经营者提供新的三包卡或者在原三包卡上加盖更换章并注明更换日期。

第十条 “三包”期内承担包修责任的,鞋类产地在省内的,经营者应当自收到修理的商品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修复;产地在省外的,应当在20个工作日内修复,并不得收取任何费用。经营者应当在“三包”凭证上如实记录每次接受修理日期、维修所占时间、修理部位等情况。经营者未在规定的期限内修复,每延误一日按商品发票价格2%的标准补偿消费者(补偿费最高不超过商品的发票价格),否则消费者可选择更换。 鞋类商品的包修期应当扣除维修占用的时间,并按所扣时间顺延“三包”有效期。

第十一条 对修理的商品,一定要确保修理质量。如要改变原工艺进行修理的,必须事先征得消费者同意。

第十二条 “三包”有效期内,经两次修理仍不能正常使用的,经营者应当根据消费者的要求负责更换或者退货。

第十三条 对鞋类质量有争议需送有关质量检测部门进行检测或鉴定的,检测或鉴定的费用由经营者先行垫付,消费者提供等额担保,最终由责任方承担。

第十五条 属于下列情形的,不实行“三包”,经营者可收费修理。

1、销售时标明有质量瑕疵的“处理品”或“等外品”的;

2、有关销售等凭证与其商品不符或者涂改的;

3、法律法规规定免除“三包”责任的。

鞋类新三包规定
篇五:鞋类三包规定

内蒙古鞋类商品维修更换退货责任规定

第一条 为了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明确鞋类商品销售者、维修者和生产者应当承担的修理、更换、退货(以下简称“三包”)责任和义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内蒙古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办法》及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自治区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在内蒙古自治区境内销售的鞋类商品。鞋类三包规定

第三条 鞋类商品实行谁销售谁负责三包的原则。销售者与生产者、销售者与供货者、销售者与修理者之间订立的合同,不得免除本规定的三包责任和义务。

第四条 本规定是鞋类商品经营者履行三包责任最基本的要求。国家鼓励销售者、生产者制定严于本规定的三包承诺。

第五条 鞋类商品销售价格在500元以上的三包期限为180日;200元以上不足500元的三包期限为135日;100元以上不足200元的三包期为90日;不足100元的三包期限为45日。鞋类商品的销售价格以消费者实际支付的货币金额为准。

第六条 销售者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一)不能履行三包的,不得销售鞋类商品,但是,对产品存在适用性能的瑕疵作出说明的除外;

(二)应当采取措施,保证销售产品的质量;

(三)执行进货检查验收制度,不符合法定标识要求的,一律不准销售;

(四)产品销售时应介绍使用维护事项、三包方式、提供有效的购货凭

证;

(五)三包有效期内,鞋类商品出现质量问题,销售者应当根据本规定承担三包责任,不得故意推延或无理拒绝;

(六)妥善处理消费者的查询、投诉,并提供服务。

第七条 修理者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一) 承担修理服务业务;

(二) 维护销售者、生产者的信誉,认真填写维修记录及维修后产品质量状况,保证维修后的产品能够正常使用30日以上;

(三)保证维修费用和维修配(备)件全部用于维修,接受销售者和生产者的监督;

(四)承担因自身维修失误造成的责任和损失;

(五)接受消费者有关产品维修质量的查询。

第八条 生产者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一)产品质量符合明示采用的产品标准,符合以合同约定、实物样品等方式表明的质量状况;

(二)提供产品质量检验合格证明,产品或其包装上用中文标明产品名称、生产厂名和厂址;鞋类三包规定

(三)标明产品主要材质;

(四)协助销售者履行三包规定,依法承担销售者追偿责任;

(五)妥善处理消费者直接或间接的查询,并提供服务。

第九条 三包有效期自开具购货凭证之日起计算,扣除维修者待修和因维修占用的时间。三包有效期的最后一天为法定休假日的,以休假日次日

为三包有效期的最后一天。

三包有效期内,消费者凭购货凭证及三包凭证办理维修、更换、退货。购货凭证或三包凭证丢失,但能证明所购鞋类在三包有效期内的,仍享有三包权利。

第十条 鞋类商品在售出之次日起7日内出现质量问题(断底、断面、塌心、皮面脱浆、脱色、掉皮、开胶、开线等)消费者可以选择退货、换货或维修。退货时,销售者应当按发票价格一次性退清货款,然后依法向生产者、供货者追偿或者按购销合同办理。鞋类三包规定

第十一条 鞋类商品在售出之次日起8日至15日以内出现质量问题(断底、断面、塌心、皮面脱浆、脱色、掉皮、开胶、开线等),消费者可以选择换货或维修。换货时,销售者应当免费更换新的同类商品,如没有同类商品,消费者有权要求免费退货或者选择其他类型的产品,差价多退少补,然后消费者依法向生产者、供货者追偿或者按购销合同办理。

第十二条 在三包有效期内,销售者应负责免费维修,每次修理时间不超过12日,经两次修理,仍不能保证穿用的,凭修理纪录和有关证明,由销售者负责为消费者免费调换同型号同规格的产品或按本规定第十三条的规定退货。然后销售者依法向生产者、供货者追偿或者按购销合同办理。

第十三条 在三包有效期内,符合换货条件的,销售者因无同型号同规格产品,消费者不愿意调换其它型号、规格产品而要求退货的,销售者应当按购货凭证的价格一次性退清货款,并不得收取折旧费;有同型号同规格产品,消费者不愿意调换而要求退货的,销售者应当予以退货,对已使用的商品按商品原价的0.5%∕日收取折旧费。

折旧费计算自开具购货凭证之次日起至退货之日止,其中应当扣除修理者待修和修理占用的时间。

第十四条 换货时,凡属残次产品、不合格产品或者修理过的产品均不得提供给消费者。

第十五条 在三包有效期内,除因消费者使用、保管不当致使产品不能正常使用外,由修理者免费修理(包括材料费和工时费)。

第十六条 在三包有效期内,提倡消费者、修理者、生产者上门提供三包服务。

因鞋类质量问题给消费者造成损失的,销售者、生产者应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赔偿。

第十七条 鞋类商品属下列情况之一者,不实行三包,但是可以实行收费修理:

(一) 消费者因使用、维护、保管不当造成损坏的;

(二) 非承担三包修理者修理造成损坏的;

(三) 无三包凭证及有效购货凭证的,又不能证明其所购买的鞋类商品属于三包有效期内的;

(四) 已标明“处理品”、“等外品”的;

(五) 三包凭证型号与鞋类商品型号不符或者涂改的。

第十八条 生产者、销售者、修理者破产、倒闭、兼并、分立的,其三包责任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执行。

第十九条 消费者因鞋类三包问题与销售者、修理者、生产者发生纠纷时,可以同经营者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可以向消费者协会和其他有关组

织申请调解,有关组织应当积极受理。

第二十条 经营者和消费者如有质量争议时,应委托产品质量检验部门进行质量鉴定。鉴定部门应及时出具鉴定结论。

第二十一条 销售者、修理者、生产者未按本规定执行三包的,消费者可以向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或者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诉,由上述部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内蒙古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办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予以查处。消费者也可以依法申请仲裁或者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二十二条 本规定由内蒙古自治区消费者协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三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内蒙古自治区境内其它鞋类商品规定与本规定相抵触的,按本规定执行。

维多利.摩尔城

(尺寸:长:1.80米 宽:0.9米)

国家鞋类三包规定
篇六:鞋类三包规定

国家鞋类三包规定

1.三包期限,自购鞋之日起:

A、包修:

1.全天然皮革(真皮)三个月。

2. 人造革面/布面二个月。

B、包换:

一、未穿过之新鞋因以下质量问题,予以包换。

1. 左右脚不配双。2. 鞋面和鞋底有明显的色差。

二、 售出一个月内出现以下问题之鞋子,予以包换。

1. 鞋面有严重退色者。2. 正常使用而鞋面断裂。3. 正常使用而鞋底断裂。

C.包退:

1.属包换原因(一)者,若无同货号或同款式可换,以原价退钱给消费者。

2.属包换原因(二)者,若无同货号或同款式可换,以原价扣除每日0.5%之折旧费退钱给消费者。

3.在第一个月内两次修理无效者,可酌情按原价每日0.5%收取折旧费,予以退货。

保养说明:

1.买合适的鞋子,否则鞋子容易变形且使脚受到伤害。

2.定期清洁鞋子,用湿布轻拭,切勿用刷子猛刷。

3.鞋子若打湿,要塞报纸以维持鞋子之外观,并且让鞋子自然风干,避免日光直射或高温烤。

4.鞋子应避免接触溶剂、酸、碱、油等易腐蚀物。

5.维持两双以上可替换的鞋,让鞋子轮流休息

注:以下情况不属于三包退换范畴

“三包期”的计算是商品自出售之日起到顾客投诉之日止。另:属下列情形不实行三包

1、自行裁剪、修改、无法保持原样的商品,一律不予退换。

2、商品标上有洗涤、保养说明,而未按说明洗涤造成商品损伤的,不予退换。

A、 消费者因穿着、保养不当(如雨天穿着或接触溶剂、碱、油等易腐蚀物)或人为破坏而导致鞋子破损者

B、 已标明特价、拍卖“处理品”等外品

C、 无发票“信用卡”及真实有关证明

D、 超出“三包”期限和自行修理或拆动的

E、 在质保期外。

具体三包细则

第一条:鞋类商品的“三包”有效期:50元以上100元以下(含50元)的鞋类“三包”有效期限为30天;100元以上(含100元)的鞋类“三包”有效期限为90天;300元以上(含300元)的鞋类“三包”有效期限为120天。“三包”有效期自开具发票(包括有效凭证)之日起计算。“三包”有效期内消费者凭

发票或“三包”凭证,经营者予以退货、更换、修理。

第二条:经营者销售鞋类商品,实行三包卡(或信誉卡)和销售凭证制度。出售商品时,要向消费者提供三包卡(标明有瑕疵的处理品、等外品除外)。

第三条 鞋类商品有下列质量问题的,经营者承担退货、更换、修理的“三包”责任。(一)出现严重脱胶(有侧帮缝线的除外)、裂浆、裂面、裂绑、裂底、断跟、泛硝、表皮脱落、塌芯、钉头突出、网面破裂(如旅游鞋)等质量问题的; (二)经消费者协会认定有其他质量问题的;(三)国家和省规定的其他情形的。

第四条:鞋类商品自售出之日起7日内,出现本办法第七条所列质量问题的,消费者可选择退货、更换或者修理。退货时,销售者应当按发票价格一次性退清货款。

第五条:鞋类商品自售出之日起15日内,出现本办法第七条所列质量问题的,消费者可选择更换或者修理。更换时,经营者应当免费为消费者调换同型号、同规格的产品;无同型号、同规格的产品,消费者不愿意调换其它产品的,经营者应当根据消费者的要求予以退货,不得收取折旧费。第十条 更换后的鞋类,其“三包”有效期从换货之日起重新计算,由经营者提供新的三包卡或者在原三包卡上加盖更换章并注明更换日期。

第六条:“三包”期内承担包修责任的,鞋类产地在省内的,经营者应当自收到修理的商品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修复;产地在省外的,应当在20个工作日内修复,并不得收取任何费用。经

营者应当在“三包”凭证上如实记录每次接受修理日期、维修所占时间、修理部位等情况。经营者未在规定的期限内修复,每延误一日按商品发票价格2%的标准补偿消费者(补偿费最高不超过商品的发票价格),否则消费者可选择更换。 鞋类商品的包修期应当扣除维修占用的时间,并按所扣时间顺延“三包”有效期。

第七条:对修理的商品,一定要确保修理质量。如要改变原工艺进行修理的,必须事先征得消费者同意。

第八条:“三包”有效期内,经两次修理仍不能正常使用的,经营者应当根据消费者的要求负责更换或者退货。

第九条: 对鞋类质量有争议需送有关质量检测部门进行检测或鉴定的,检测或鉴定的费用由经营者

鞋类三包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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