慢性病医保

2015-12-24   来源:集部

2017年医保新政策_2017年医保最新规定
篇一:慢性病医保

  医疗保险就是当劳动者生病或受到伤害后,由国家或社会 提供医疗服务或经济补偿的一种社会保障制度。不过医疗保险新政策你了解多少呢,接下来就跟着小编一起去看看吧。

  2017年居民医保参保缴费政策

  一是个人缴费标准将作适度调整。随着医疗消费水平提高,国家逐年增加了居民医保的财政补助资金,2017年的个人缴费标准也将适当提高。缴费标准为学生和少年儿童60元、年满60岁的老年居民100元、其他未就业城镇居民300元,分别提高10元、30元和100元。低保对象、残疾人员、“三无”人员个人仍不用缴费。

  二是新生儿医疗费实现“追溯”报销。新政策规定,新生儿自出生之日算起,90天内(含90天)缴费参加居民医保,其自出生之日起发生疾病住院的医疗费用可按规定由医保基金给予支付。

  三是门诊约定机构不可“擅自绑定”。从2017年1月1日起,参保居民只需在首次门诊就诊时持《医疗证》到选定的门诊约定机构办理约定手续,就可以按规定享受门诊统筹待遇。不用事先办理约定手续,门诊约定机构也不得违背参保居民意志进行“擅自绑定”操作。

  2017医保报销

  一、2017年大病医保报销范围

  1. 恶性肿瘤治疗:包括恶性肿瘤化学治疗(含内分泌特异抗肿瘤治疗)、恶性肿瘤放射治疗、同位素抗肿瘤治疗、介入抗肿瘤治疗以及中医药抗肿瘤治疗。

  2. 重症尿毒症门诊血透腹透治疗。

  3. 肾移植后的抗排异治疗。

  4. 精神类大病治疗:精神分裂症、抑郁症(中、重度)、躁狂症、强迫症、精神发育迟缓伴发精神障碍、癫痫伴发精神障碍、偏执性精神病。

  需要注意的是,以下几种情况不在大病医保的报销范围内:

  1. 未经批准在非定点医院就诊的(紧急抢救除外);

  2. 患职业病、因工负伤或者工伤旧病复发的;因交通事故造成伤害的;

  3. 因本人违法造成伤害的;

  4. 因责任事故引起食物中毒的;

  5. 因自杀导致治疗的(精神病发作除外);

  6. 因医疗事故造成伤害的;

  7. 按国家和本市规定医疗费用应当自理的。

  二、2017年大病医疗保险比例

  1.起付线:2万元。超过2万元,可经由大病医保报销。

  2.起付线以上,大病医保报销比例为:

  1) 2万元—5万元:大病医保按照50%报销;

  2) 5万元—10万元:大病医保按照60%报销;

  3) 10万以上的:大病医保按照70%报销。

  3.年度报销封顶线:30万。

  三、2017年大病医保报销流程

  1.大病医保报销所需材料

  1) 参保人身份证;

  2) 参保人医保证或医保卡;

  3) 医疗费用结算清单原件及复印件。

  2.大病医保报销流程

  1) 参保人员需携带上述材料前往当地定点医院医保科填写相关表格进行初审; 2) 定点医院将初审合格参保居民信息报各城镇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审核;

  3) 最终审核合格的参保居民由各城镇医疗保险经办机构组织发放大病医保报销款。

  四、2017年大病医保报销年限

  恶性肿瘤的首次确诊或复发之日起最多两年,其中恶性肿瘤中草药治疗可享受5年。

  对比往年,2017年大病医保新政策有哪些变化呢?其变化主要体现在以下几方面: 1. 降低起付标准:起付标准由2万元降低到1.8万元。

  2. 提高报销比例:其中参加一档缴费的成年居民、少年儿童和大学生支付比例由60% 提高到65%;参加二档缴费的成年居民支付比例由50% 提高到55%。

  3. 超限补贴提高:职工医保参保人按90%报销;居民医保参保人,一档缴费的成年居民、少年儿童和大学生按80%报销,二档缴费的成年居民按70%报销。

  4. 大额补贴提高:职工医保参保人按75%报销;一档缴费的成年居民、少年儿童和大学生按60%报销;二档缴费的成年居民按50%报销。

  5. 儿童免费接种疫苗:满4周岁儿童免费接种第二剂次水痘疫苗。

  医疗保险的职能

  一、商业医疗保险

  报销型医疗保险和赔偿型医疗保险。

  报销型:医疗保险是指患者在医院里所花费的医疗费由保险公司来报销,一般分门诊医疗保险与住院医疗保险。

  赔偿型:医疗保险是指患者明确被医院诊断为患了某种在合同上列明的疾病,由保险公司根据合同约定的金额来给付给患者治疗及护理。一般分单项疾病保险与重大疾病保险。 上述两类医疗险有相同点但又有不同点,相同点是患病才能获得保险给付,不同点主要是:普通医疗险属全类型即各类疾病都能获得保险给付。专项医疗保险属专项类即某项在保险合同中明确列明的疾病或手术才能获得保险给付。保险公司推出的医疗保险常常会综合上述两大类保险的一部分来组合成。

  二、津贴给付型医疗保险

  简而言之,津贴给付型医疗保险是保险公司按照合同规定的补贴标准,向被保险人按次、按日或按项目支付保险金的医疗保险。理赔与实际发生的医疗费用无关,无须提供发票。

  无论得了什么病,在治疗中花了多少钱,赔付标准不变。如果在多家公司投保,就能从多家公司得到理赔金,不管投保多少份都进行给付。这部分津贴可以对因住院产生的医疗费用之外的其他损失进行补偿,如因病假所产生的收入损失、交通费用等。

  “锦上添花”的津贴给付型医疗保险通常来说,如果已经参加了社会医疗保险,则比较适合选择重大疾病保险搭配津贴给付型医疗保险。津贴给付型医疗保险与社会保险没有直接联系,只要住院或者手术,保险公司就必须赔偿。

  投保案例陈女士,家庭主妇,30岁。为自己先生在三家保险公司各投保1份某保险公司的住院医疗保险(津贴型,200元/天,疾病住院,免赔3天)。陈先生因病住院60天。出院后,陈先生不仅从社会保险机构获得医疗费用的部分赔付,而且三家保险公司共计赔付杨女士34200元【200元/天*(60天-3天)*3)的住院医疗津贴。

  解析:杨女士为其先生选择的是津贴给付型医疗保险。津贴型医疗保险最大的特点是只与住院的天数相关,不跟医疗费用产生任何关系。

  医疗保险投保建议购买医疗保险首先要考虑的是报销医疗费用的问题,其次才能考虑到因为住院所产生的损失补偿问题,只有将基础的保障夯实,在此基础上作补充才能锦上添花。有充足社会保险保障的人士,选择医疗保险可以优先选择津贴给付型医疗保险。

  保险原理在保险学中,有一个关于“健康保险是否适用补偿原则”的问题。这个问题不能一概而论。补偿原则是指“被保险人获得的补偿不能高于其实际损失”。津贴给付型医疗保险则不适用,其保险金的给付与实际损失无关。其设计原理实际是考虑被保险人在住院期间,因病假导致的工资损失,因此合同约定按住院天数给付补贴费用,它不考虑实际住院发生的费用,和实际经济损失无关,属于“定值保险” 的一种。

  三、费用型医疗保险

  费用型医疗保险则是根据客户实际发生的医疗费用支出按保单约定的保险金额给付保险金。目的是补偿客户的医疗费,理赔时需要客户出具门诊或住院发票,理赔范围与“社保” 基本一致。

  无医保如何购买:首先投保费用型医疗保险因为根据医疗水平,一般的疾病住院治疗时间为10天左右即可,投保费用型产品,合理住院医疗费用若按80%的比例报销,就可以报销大部分医疗费用。若投保津贴型医疗保险产品,通常只能在第4天获得理赔,如果住院天数是10天的话,按每日津贴250元,可赔付1500元,相对而言,理赔的金额较少,而被保险人在住院10天内的开支应该远远大于这个数字,所以建议首先投保费用型,之后考虑购买津贴型。一是门急诊费用,二是住院费用。一般来说,门急诊费用约有80%由自己承担。一笔万元左右的住院费用,一般自己承担比例约为30%,而一笔10万元左右的大病住院费用,20%由自己承担。

  此外,社会医疗保险还有严格的限制。新药、进口药、贵药都不在社会医保报销范围之内。对于交通事故所造成的医疗费用,社会医保是不报销的。除此之外,在疾病期间经常发生的费用,比如营养费、护工费、误工费等更不在报销范围之内。

  所以,有医保的人投保住院医疗保险,可考虑购买费用型和津贴型互补,选择费用型住院医疗保险也是有益的补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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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保险关于慢性病中有哪些政策
篇二:慢性病医保

  人啊,就是怕生病,慢性病又是最难受的,那么在医疗保险里面,关于慢性病有哪些民生政策呢?下面小编来告诉大家。

  医疗保险中关于慢性病的政策

  第一、慢性病资格什么时间鉴定?

  答:每年4月15日至4月30日,9月15日至9月30日办理。

  第二、城镇职工慢性病病种有哪些?

  答:恶性肿瘤(白血病)门诊放(化)疗;

  尿毒症门诊透析;脏器官移植抗排异治疗;

  糖尿病(合并感染或有心、肾、眼、神经并发症之一者);

  高血压病III期(有心、脑、肾并发症之一者);类风湿病(活动期);肺源性心脏病(出现右心室衰竭);脑出血(脑梗塞)恢复期;

  慢性病毒性肝炎;阻塞性肺气肿;慢性心力衰竭、慢性房颤、

  冠心病、心肌病(原发性);消化性溃疡、肝硬化;慢性肾小球肾炎、肾病综合症、慢性肾功能衰竭;再生障碍性贫血、白细胞减少症、

  骨髓增生异常综合症、血小板减少性紫癜;甲亢性心脏病、

  甲状腺功能减退症、皮质醇增多症、原发性醛固酮增多症、

  原发性慢性肾上腺皮质功能减退症;系统性红斑狼疮、

  系统性硬化症;多发性硬化、震颤麻痹、运动神经元病;

  精神分裂症;结核。

  第三、鉴定慢性病资格所需哪些材料?

  答:1、《基本医疗保险慢性病鉴定申请表》一份;

  2、身份证复印件一张(A4纸);

  3、一寸彩照两张(背部注明姓名);

  4、住院病历复印件(A4纸)。无住院病历的需提供:①近期二级以上医院《诊断证明书》;②两年内连续治疗的门诊病历复印件;③近期化验单或检查报告复印件。

   第四、城乡居民慢性病病种有哪些?

  答:恶性肿瘤(包括白血病);尿毒症;脏器官移植;糖尿病(合并感染或有心、肾、眼、神经并发症之一者);高血压病III期(有心、脑、肾并发症之一者);类风湿病(活动期);肺源性心脏病(出现右心室衰竭);脑出血(包括脑梗塞)恢复期;慢性病毒性肝炎;冠心病(出现左心室衰竭);阻塞性肺气肿;结核病;再生障碍性贫血;重性精神疾病。

  第五、慢性病参保人如何办理签约手续?

  答:慢性病参保人持慢性病有效证明到所属医保经办机构指定的地点对协议单位进行选择,办理签约信息登记。签约登记完毕后,慢性病参保人与所属医保经办机构确认的协议单位签订医疗服务协议,协议单位为参保人建立医疗保险慢性病大病历档案。已签约门诊统筹的慢性病参保人,选择社区协议单位签约应与门诊统筹签约医疗单位一致。异地安置门诊慢性病参保人在所选择的异地定点医院就医购药,按原办法报销结算。

  第六、慢性病待遇有效期限多长?

  答:城镇职工、城乡居民连续3年内慢性病医疗费用未达到起付线标准的,应到所属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办理慢性病资格复核,复核合格的,可继续享受慢性病待遇;恶性肿瘤(白血病)门诊放(化)疗、尿毒症门诊透析、脏器官移植抗排异治疗按原规定不设资格审核期限。

  第七、慢性病人如何办理转诊手续?

  答:确因慢性病签约协议医疗机构条件所限,需转往上级医院治疗的,须经本人签约的慢性病签约协议医院转诊后方可就医,未办理转诊而发生的医疗费用不在报销范围。

  第八、慢性病参保人如何变更协议服务单位?

  答:慢性病参保人一年内不得变更签约协议服务单位,一年后需要更换协议服务单位的,需向医疗保险经办机构提出书面申请后予以变更。需变更下年度门诊慢性病协议服务单位的,自每年5月1日至12月31日变更,逾期不变更的视为确认上年签约单位。

  第九、按照二类标准缴费的居民门诊慢性病能与哪些医疗机构签约?

  答:按照二类标准缴费的居民,镇卫生院为其门诊慢性病签约医疗机构。

  第十、按照二类标准缴费的居民如何办理慢性病转诊?

  答:按照二类标准缴费的慢性病居民,需到本区县属(管)定点医院门诊就医的,由镇卫生院办理转诊手续并到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备案,需转诊到本区县外就医的,按照逐级转诊的原则执行。

  第十一、门诊慢性病患者在签约协议服务单位购药限额规定是多少?

  答:门诊慢性病患者在签约协议服务单位中的社区卫生服务机构、门诊和零售药店就医,发生的医药费实行险额管理。门诊和零售药店年度发生的医药费用累加计算限额设定为4000元,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年度限额按慢性病社区就医优惠限额规定执行。门诊慢性病参保人每增加一个病种原来限额标准上增加1000元,最多增加2000元。在签约服务单位中的医院就医,发生的医药费用不受限额限制。

  第十二、门诊慢性病在签约门诊、社区卫生服务机构、药店就医购药的限额能增加吗?

  答:门诊慢性病参保人在签约门诊、社区卫生服务机构、药店就医购药,在超出限额时,确因病情需要继续就医购药的,可向所属的医疗保险经办机构提出增加限额申请,医疗保险经办机构组织医疗专家评审确认后,确定其中一家签约单位就医,限额可提高至1.5万元。1.5万元以内(含1.5万元)的实行联网结算,1.5万元以上的,应在门诊慢性病大病历中详细记载就医用药情况,发生的

  医疗费用由本人全额垫付现金,年底经所属的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审核后,纳入慢性病补助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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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保有哪些慢性病怎样办理
篇三:慢性病医保

  慢性病专门是指不构成传染、具有长期积累形成疾病形态损害的疾病的总称。慢性病会导致巨大危害,一旦防治不及会造成经济、生命等方面危害。而一些学者发现,慢性病的发生与消化系统有重大关联,并提出了发生规律的研究理论。下面小编来告诉大家医保有哪些慢性病怎样办理。

  第一、门诊慢性病包括哪些疾病范围?

  根据承市政[2001]213号、承市政字[2009]212号及承人社[2010]144号文件规定,门诊慢性病有以下17种:1、脑血管病后遗症;2、心绞痛、心肌梗塞;3、慢性活动性肝炎、肝炎后肝硬化;4、高血压引起的心、脑、肾、眼之一病变者;5、糖尿病引起的心、脑、肾、眼底视网膜之一病变者;6、再生障碍性贫血;7、甲亢;8、震颤麻痹;9、慢性肺原性心脏病;10、支气管哮喘;11、慢性心功能不全;12、股骨头坏死;13、骨髓纤维化;14、脊髓空洞;15、类风湿性关节炎;16、甲状腺功能减退;17、系统性红斑狼疮。以上所有病种要求均有一年以上病史,且达到诊断标准要求,并需提供一年以上病史的相关资料。

  第二、什么时间申报?

  申报时间为每个偶数年度的7月份,今年为 7月1日—31日,一个月的时间,过期不再受理。申报材料及体检结果经专家评审后,评审结果在12月向社会公布(公示),次年开始享受定额待遇。

  第三、哪些人具有申报慢性病资格?

  1、门诊慢性病申报人员仅限于参加我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参保人员。参加我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参保人员不在此次申报范围之内。

  2、在评审年度6月30日以前参保的单位中患有慢性病的参保人员,可在当年申报门诊慢性病。在评审年度6月30日以后参保的,则需在下个评审年度申报评审。

  3、灵活就业人员参保不满两年的不在申报范围,参保满两年后,可在偶数年度申报。

  第四、如何申报?

  1、有单位的参保人员,符合申报门诊慢性病条件的,由单位统一领取《门诊慢性病种审批表》(表样附后),发放给个人;个人填写信息后,在市本级申报的参保人到三甲医院(附属医院、市中心医院、266医院)、在县区申报的参保人到申报所在地的二甲医院)相关科室均可,由主治医生认定、科主任签署意见、定点医院医保办审核后,将相关疾病诊断证明资料(如:门诊病历、住院病历复印件、各种检查结果报告单等)连同申报人员本人有效身份证复印件1份交参保单位,由参保单位统一报到门诊慢性病申报处(2014年度市本级门诊慢性病申报处设在266医院体检中心三楼,电话:5980934;15243393266)。

  2、已参保的破产、改制企业人员及灵活就业人员,符合申报门诊慢性病条件的,请携带本人有效身份证复印件一份、医疗保险证、医疗保险IC卡到266医院慢性病申报处领取《门诊慢性病种审批表》,个人信息填写后,到上述1款的三家医院相关科室,由主治医师认定签字并经科主任签署意见,定点医院医保办审核后附相关的疾病诊断证明资料(如:门诊病例、住院病历复印件、各种检查结果报告单等),到266医院慢性病申报处申报。

  第五、慢性病评审程序有哪些?

  慢性病评审程序包括初审、体检、专家评审、公示、下发结果通知。经初审符合基本条件人员,市医保行政部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医保科)将组织申报人进行相关项目体检,并召开专家鉴定会评审。同时邀请市人大、市政协、市纪检监察等相关部门的人员参与评审监督。评审结果各单位在单位显著位置公示一周,接受群众监督。公示后将下发评审结果。

  第六、申报者提供申报材料时应注意哪些问题?

  1、申报患者须按要求提供有关的申报材料并作为进行相关部位体检的参考依据,市医保行政部门组织的体检结果及专家意见作为最终评审根据。

  2、股骨头坏死患者申报时须注明发生病变的部位(左侧或右侧)。股骨头坏死进行人工关节置换手术者不再享受门诊慢性病补助。

  3、高血压、糖尿病的患者,除申报主要病种外,应同时填报一种并发症如:心、脑、肾、眼(眼底视网膜),市医保行政部门组织对其所报并发症进行体检。因高血压、糖尿病引起的脑出血或脑血栓的患者,须有住院病史和头部CT(或核磁)诊断依据,并将出院小结原件(同时将复印件)附后。

  4、类风湿性关节炎患者申报时须注明具体病变关节部位(如左手第二指关节等)。类风湿性关节炎不包括强直性脊柱炎。

  5、心绞痛、心肌梗塞、慢性心功能不全、肝硬化、支气管哮喘、肺原性心脏病、脑血管病后遗症、震颤麻痹、脊髓空洞、系统性红斑狼疮患者申报时需提供有明确诊断的住院病历资料。并将出院小结原件(同时将复印件)附后。

  6、甲亢患者申报时须提供能证明甲亢病史达一年以上的甲状腺功能检验和甲亢治疗情况资料。进行碘125或碘131治疗及进行手术治疗者不再享受门诊慢性病补助。甲亢患者最多享受4年的门诊慢性病补助。

  7、慢性活动性肝炎患者申报时须提供肝炎诊断病史的原始资料,病程超过一年以上未愈,有肝炎症状、体征和肝脏化验异常。轻度慢性肝炎不享受慢性病补助待遇。

  8、再生障碍性贫血、骨髓纤维化、甲状腺功能减退患者申报时需提供住院病历或门诊病历、化验单、报告单等相关资料。

  9、所有申报病种均需有一年以上病史。凡是需要提供住院病历资料的申报病种,申报人应提供2013年12月31日之前的住院病历资料。各病种的诊断标准、用药范围及补助定额按照承市政[2001]213号、承人社[2010]144号文件规定执行。

  第七、参保人应掌握和了解的慢性病主要政策有哪些?

  1、患两种或两种以上规定的门诊慢性病的参保人,申报时只能选报一种慢性病。

  2、一个年度内申报或已享受门诊特殊病种待遇的人员可同时享受门诊慢性病补助。可在评审年度申报慢性病,同时享受特殊病门诊待遇。

  3、申报门诊慢性病人员的相关体检费用及专家鉴定费用由申报人负担。

  4、门诊慢性病补助资金来源: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结余。慢性病IC卡充值时间为每年一季度,充值期间欠缴医疗保险费的单位按相关规定,其单位慢性病人员不予充值。补缴医保费用后,超过充值时间的也不再补充。

  第八、对慢性病如何管理?

  1、为了确保统筹基金专款专用,门诊慢性病实行定点管理。门诊慢性病定点单位有承德市中心医院、承德医学院附属医院、同仁堂药店、益康药店、百姓平价大药房(南营子大街一百店)、承德大药房。享受门诊慢性病补助人员,可根据自身疾病情况,任选一家作为自己的定点,由单位汇总在每年的1月份统一办理变更手续。

  2、门诊慢性病定点医疗机构和零售药店,要加强对门诊慢性病人员医疗补助款的使用管理,就诊及购药记录要真实、准确,检查、治疗和用药与被批准的疾病一致,用药范围限定在国家药品目录内。


 

医保有哪些慢性病相关文章:

如何申请慢性病的医保补助
篇四:慢性病医保

如何申请慢性病的医保补助

医保的政策是好的,惠及千万家庭,造福亿万居民。但有些政策许多人并不了解,比如医保对长期慢性病就有门诊补助。作者今年才办理了慢性病的认定,程序虽不复杂,但也颇费周折,写出来,供大家参考。

申请时间:每年的3月1日到15日,为申报时间。申请交到医保后,15个工作日会有审批结果。这样你就可以在一年内享受慢性疾病门诊补助了。 不过各地的申报时间可能不同,也有每个月10日以前申报的,这一点要电话咨询各地医保部门。

城镇居民医保门诊治疗部分重症及慢性疾病政策简介
篇五:慢性病医保

城镇居民医保门诊治疗部分重症及慢性疾病政策简介

一、城镇居民医保门诊治疗部分重症及慢性疾病病种范围

1、重症疾病(7种):高血压Ⅲ期(伴心、脑、肾并发症)、糖尿病(伴感染或心、肾、眼、神经并发症)、重症精神病(包括精神分裂症、情感性精神病、脑器质性精神病)、恶性肿瘤(含白血病)放化疗、肾透析、肾移植术后抗排斥治疗、肝移植术后抗排斥治疗。

2、慢性病(19种):慢性肾衰竭(尿毒症前期)、乙型肝炎的抗病毒治疗、丙型肝炎的抗病毒治疗、慢性重症肝炎肝硬变、慢性阻塞性肺疾病Ⅲ级及以上、慢性肺源性心脏病(达到肺、心功能失代偿期的)、甲状腺功能亢进(发生了甲状腺毒症性心脏病的)、慢性再生障碍性贫血、血友病、系统性红斑狼疮、类风湿性关节炎(X线检查关节病变Ⅲ期及以上的)、系统性硬化病(达到皮肤病变硬化期或萎缩期的)、强直性脊柱炎(出现“放射学骶髂关节炎”的)、帕金森氏病及帕金森氏综合症、血管介入治疗术后、心脏瓣膜置换术后、儿童孤独症、脑性瘫痪、精神发育迟滞(伴精神障碍的)。

二、申报办法 1、申报

凡符合门诊重症申报范围的社区参保居民均可到参保社区办理门诊重症申报登记手续;在校参保的学生直接到居民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办理门诊重症申报登记手续,同时填写城镇居民门诊重症申报登记表,并提供下列资料:

(1)申请人近三年的住院资料、门诊病历原件并盖章(就诊医院)。(住院资料包括:每日的住院日志、出院小结)。

(2)申请人申报登记病种的确诊医学检查报告单原件并盖章。 (3)申请人一寸彩照3张,身份证复印件一份。 2、审批

(1)初审:社区经办人员在受理参保人申报资料后统一上报居民医保经办机构,明显不符合规定的资料予以退回。

(2)检查:资料初审合格的申报人员由居民医保经办机构通知在指定的定点医疗机构进行项目检查,检查费用由申报本人承担。

(3)认定:定点医疗机构组织专家综合认定,居民医保经办机构针对认定结果进行复核确认。 三、就诊办法

1、定点购药:门诊重症患者凭定点医疗机构主治医生开具的对症用药处方到蔡甸区居民医保门诊重症定点药店(康丽药店)购药,凭社会保障卡(居民医保卡)及时办理结算手续。每次购药限1个月用量。

2、检查治疗:门诊重症患者自选一家定点医疗机构(定点转诊医疗机构)进行门诊重症检查和治疗,凭社会保障卡(居民医保卡)及时办理结算手续。

3、其他就医:门诊重症患者因病情治疗需要,需到门诊重症定点药店或自选的医疗机构以外的医疗机构购药、检查和治疗的,须到居民医保经办机构办理申请审批手续。

四、门诊重症(慢性)疾病变更定点医院的办法

门诊重症(慢性)疾病定点医院原则上一年只能在年审时变更一次,参保人将《审批登记表》自原定点医院取出,携社保卡、《审批登记表》和重症病历到居民医保办公室办理变更手续,变更后到新定点医院医保办登记建档即可就医。

五、基本医疗保险门诊重症及慢性病待遇标准

哈尔滨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2012年度特殊慢性病鉴定政策问答
篇六:慢性病医保

哈尔滨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医疗保险关于慢性病中有哪些政策

2012年度特殊慢性病鉴定政策问答医疗保险关于慢性病中有哪些政策

1、哪些人群可以申报慢性病?需携带哪些材料?

答:申报人群:参加哈尔滨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符合《哈尔滨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2012年度特殊慢性病鉴定病种诊断标准》的参保人(不包括离休人员、城镇居民医疗保险参保人员、新参保未满等待期的参保人员、哈政综【2007】29号及哈劳社发【2010】2号规定的破产困难企业和与单位解除关系退休一次性缴费不满一年的参保人员)。

携带材料:本人居民身份证、本人社会保障卡原件和复印件、本人近期一寸免冠彩色照片一张、与本人病情相关的住院病历复印件(加盖医院住院病历复印专用章)和相关的影像学资料(如X光片、CT片及检查检验报告单等)。

特别注意的是参保患者一定要认真核对诊断标准,不符合诊断标准或病情较轻的参保患者,如申报后体检不合格,将增加个人体检费用负担,申报时应慎重。

2、2012年慢性病申报病种有哪些?待遇标准和鉴定费是多少?

3、什么时间开始申报体检?申报体检医院有哪些家?

答:申报鉴定时间:11月5日-11日(周六、日不休息)

申报鉴定医院:

(1)黑龙江省医院(香坊区中山路82号,电话:87131033)

(2)哈尔滨医科大学附属第四医院(南岗区颐园街37号,电话:82576518)

(3)黑龙江中医药大学附属第二医院(南岗区果戈里大街411号,电话:87093331/87090233)

医疗保险关于慢性病中有哪些政策

(4)哈尔滨市第一医院(道里区地段街151号,电话:0451-87123592/84883057)

(5)哈尔滨市传染病院(香坊区公滨路309号,电话:0451-55602398)(限肝硬化失代偿期患者)

(6)哈尔滨市第一专科医院(道外区宏伟路217号,电话:0451-82421934)(限精神分裂症患者)

4、长期瘫痪卧床不能去医院参加体检的患者怎样申报?

答:居住哈尔滨市区且因瘫痪长期卧床不起的,无法到医院参加体检的参保患者可申请往诊鉴定,即由鉴定专家登门现场鉴定。

申报往诊的患者可由代办人于申报期间内,到就近的慢性病定点医院进行申报,定点医院为申报人建立鉴定档案,鉴定档案由定点医院保存,同时交纳往诊鉴定费360元(含会诊费、专家出诊费),往诊时间另行通知。

5、居住在阿城区和呼兰区的参保人应该到什么医院申报?

答:居住在阿城区和呼兰区的参保人除规定申报医院的病种外,统一到哈尔滨医科大学附属第四医院进行申报鉴定。

6、已享受医疗保险特殊疾病门诊待遇的血液(腹膜)透析、肝肾移植术后抗排异治疗的患者如何申报,需要什么手续?

答:已办理医疗保险特殊疾病门诊血液透析、腹膜透析的患者,于11月12日至16日期间,由所在透析定点医院负责审核并填报《哈尔滨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特殊慢性病鉴定表》,由医院的医保办公室统一到市医疗保险管理中心办理相关手续,并从第四季度起享受慢性病待遇。

已办理医疗保险特殊疾病门诊肝、肾移植术后抗排异治疗,尚未享受慢性病待遇的的患者,携带患者身份证、特殊疾病门诊治疗证、社会保障卡原件及复印件、近期一寸免冠彩色照片一张(代办人还需携带患者本人户口本),于第四季度报销时统一到市医保中心一楼大厅4、5号窗口窗口办理相关手续,并从第四季度起享受慢性病待遇。医疗保险关于慢性病中有哪些政策

7、精神病患者如何申报?

答:申报精神分裂症病种的患者需出具申报人三年以上(含三年)精神分裂症病史的病历(无病历者,需提供指定的三级精神专科医院会诊小组出具的会诊诊断意见),到哈尔滨市第一专科医院进行申报。

8、肝硬化失代偿期患者指定到哪所医院申报?

答:肝硬化失代偿期患者到哈尔滨市传染病院进行申报鉴定。

9、再生障碍性贫血、肝豆状核变性、血友病、系统性红斑狼疮有指定医院吗? 答:有。再生障碍性贫血患者、肝豆状核变性患者、血友病患者、系统性红斑狼疮患者到黑龙江省医院进行申报鉴定。

10、申报后未参加体检怎么办?

答:已申报的患者应在规定时间内进行检查,并积极配合医生完成检查项目。因自身原因在规定时间内未参加检查的患者,将视为放弃本年度鉴定资格,可在下一个年度

重新申报。

11、如何查询鉴定结果?

答:2012年11月27日至12月4日期间,申报人凭告知单,通过鉴定医院、市劳动保障咨询热线12333、哈尔滨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网站()、市医疗保险管理中心自助查询机等方式查询鉴定结果。

12、住院患者如何进行申报鉴定?

答:住院患者符合慢性病诊断标准的,可携带相关材料到特殊慢性病定点医院进行申报鉴定。因病情导致在院瘫痪卧床不起的,可在规定时间内申请往诊。

13、申报患者对鉴定结果有异议怎么办?

答:申报患者对鉴定结果有异议,可于2012年12月3日至4日期间到申报医院填写《哈尔滨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特殊慢性病二次鉴定申请表》,申请二次鉴定。由哈尔滨市特殊慢性病鉴定专家委员会组织专家对申请人的病情进行二次鉴定,鉴定费用由申请人自付。

14、鉴定合格后,就可以一直享受慢病待遇吗?

答:不可以。鉴定合格的特殊慢性病患者,待遇有效期为两年。此后,每两年需进行一次复检,复检通过的患者方可继续享受特殊慢性病待遇。

慢性病医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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