粤财外(2001)122号

2020-09-25   来源:说明文

广东粤财投资控股有限公司基本情况说明
篇一:粤财外(2001)122号

广东粤财投资控股有限公司基本情况说明

一、当前基本情况

(一)财务基本情况

粤财控股目前注册资本人民币60.96亿元,管理资产规模1204亿元,净资产近100亿元,09年实现利润8亿元。

(二)人员基本情况

粤财控股下属员工2,230人,公司本部直属在岗正式职工246人,其中博士9人,硕士63人,双学位及本科118人,大专以上员工占员工总数的98%。高级职称26人,中级职称95人,具有中高级职称者占员工总数的50%。

(三)经营范围

主要从事信托理财、资产管理、信用担保、股权投资、实业经营、资本运作、企业重组、并购咨询等业务。

(四)组织架构

公司下属14家全资和控股企业:广东粤财信托有限公司、广东省中小企业信用再担保有限公司、广东粤财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广东粤财投资有限公司、珠海粤财实业有限公司、广东粤财实业发展有限公司、广州润华置业有限公司、广东粤财物业发展有限公司、广东润达资产经营有限公司、粤财控股(香港)国际有限公司、粤信(香港)投资有限公司、新飞龙国际投资有限公司、粤信(澳门)投资有限公司、香

港粤财大厦有限公司。本部设九部二室,包括办公室、人力资源部、计划财务部、审计部、企业发展部、资产管理部、委托资产部、农业项目部、证券投资部、纪检监察室和工会。

二、历史沿革

粤财控股的前身是广东财务发展公司,1984年12月19日经广东省人民政府批准,由财政厅正式组建广东财务发展公司。公司于1986年8月经中国人民银行总行核准,颁发了《经营金融业务许可证》,1988年3月由国家外汇管理局颁发了《经营外汇业务许可证》。同年6月,设立公司证券交易部,获国债自营一级代理资格,主要经营国库券自营和代理买卖。1990年末,公司通过了中国人民银行总行和国家外汇管理局对金融性公司的复查验收,正式更名为“广东粤财信托投资公司”。小平南巡之后,公司一度进入一段较快的发展时期。粤财外(2001)122号。

由于各方面的原因,亚洲金融风暴之后,公司经受了巨大的考验。通过“狠抓资金回收,积极盘活资产,全力保证支付”,公司最终度过了最艰难的时期。1999年底,省政府正式明确我司是唯一保留的省级信托投资公司。2001年,粤财信托重组,粤财控股正式成立,成为一家行使国有资产管理、监督和资本运营职能的省政府直属国有企业集团。

三、近年来主要工作与成效

随着公司新一任经营班子正式上任,近年来,粤财控

股做了大量业务拓展与经营管理工作,提出了“以金融为主线”的产业整体布局思路,制定了“定战略、抓班子、带队伍、促改革、上规模、出效益”的十八字工作方针,以“抓机遇、调结构、促创新”为工作抓手,按照“十年三步走”的战略规划,分阶段、有重点地推进公司战略和结构调整,取得了明显成效和长足进步。

(一)调整业务结构,突出金融主业,打造核心能力

1、创新推出政银信合作项目,撬动千亿民间资本。 一是创新政信合作模式。为积极配合省委省政府“三促进一保持”工作,加快推进基础设施建设,应对金融危机冲击,粤财控股旗下核心企业粤财信托通过金融创新适时推出了“政信”合作新模式,为佛山、中山、惠州、顺德、南海等地筹集了230亿元的政府重点建设项目信托资本金,有效缓解了地方政府重大建设项目资本金不足的困难,直接和间接带动民间投资1000多亿元。

二是创新银信合作模式。粤财信托与各大银行合作开发推出银信理财产品,实现理财规模420多亿元,在不到1年的时间里增长了557%。通过银信理财产品,一方面引导社会闲置资金投入到社会生产领域,为上百家企业提供了新的融资渠道;另一方面为广东社会闲置资金提供了新的投资渠道,避免了社会资金和金融资源跨省转移。

三是创新节能减排信托模式。粤财信托还被选为中国

政府与亚洲开发银行合作的“能效电厂”项目(1亿美元)唯一的信托机构,在国内探索出持续开展节能减排、发展节能服务行业的新模式和新机制,成为国际金融组织第一个在国内引入信托公司作为金融服务的中间机构。截止2009年底,粤财信托管理资产规模近700亿元,主动型资产管理能力已经成为粤财信托的核心竞争力,信托本源业务得到有力强化和发展。

2、做精资产管理主业,有效处置和盘活金融不良资产。 一是主动承接广发行不良资产包。2006年,公司抓住广发行改革重组的历史机遇,在四大国有金融资产管理公司无法满足重组广发行有关条件的情况下,主动承接广发行不良资产包,并专门成立了广东粤财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粤财资产”),负责广发行不良资产包的处置。

二是公平、公开、规范、高效做好处置工作。通过建立健全金融不良资产处置流程,做到依法依规、阳光规范,圆满完成了处置任务。截止2008年11月4日,粤财资产累计处置回收现金94.19亿元,圆满完成省委、省政府提出的两年回收92.16亿元的回收任务,为广发行的成功重组画上圆满句号,得到了省政府通报表彰。2009年,又完成现金回收11亿元。截止到2009年底,粤财资产共处置资产2699户,处置资产金额总计228.47亿元;总体回收率为48.58%,

高于业内平均水平;处置回收费用率为3.91%,低于业内平均水平。

三是梳理盘活金融不良资产。通过创新处置方式,对包内具有增值潜力的项目进行价值挖掘和提升,梳理盘活了一批有增值空间的优质资产。比如组建了粤财控股(北京)有限公司,对北京庄胜项目进行经营,拟在北京建设一个一流的五星级酒店。

四是增强了公司实力。为粤财控股转增资本金34亿元,壮大了粤财控股的资本实力和发展后劲。

通过广发行不良资产的成功处置,树立了粤财资产在金融不良资产处置领域的良好品牌,使我省拥有了处置金融类不良资产的自主品牌和能力。

3、组建省再担保公司,支持中小企业融资发展。 2009年,为应对全球金融危机冲击,粤财控股按照省委、省政府的统一部署,专门成立了广东省中小企业信用再担保公司(以下简称“广东担保”)。公司成立后,通过创新产品研发模式、管理模式和担保体系建设模式,迅速推出了“速保通”、“机构再担保”和“园区建设”等10多项担保产品,有效降低了中小企业抵押条件、贷款利率、期限和保证金等门槛,扩大了中小企业融资空间。截止2009年底实现担保规模80亿元,与10多家银行和20多家担保机构建立了合作关系,业务范围涵盖珠三角、粤西、粤北

申请外国政府贷款办理流程
篇二:粤财外(2001)122号

1、办事依据:

(1)《财政部关于印发<关于外国政府贷款转贷管理的暂行规定>的通知》(财债字

[1999]230号)。

(2)关于印发《<广东省外国政府贷款项目管理工作规程>的通知》(粤财世[2001]4号)

2、申请材料:(1) 市主管部门或区、县级市财政局的申请函;(2) 市发改委对项目建议书和可行性研究报告的批复;(3) 项目建议书和可行性研究报告(如贷款国有特殊要求,应同时提供中英文本);(4) 环境评价报告(如贷款国有特殊要求,应同时提供中英文本);

(5) 借款人是否具有法人资格,担保人是否落实,项目类型和转贷银行是否明确的情况说明;

(6) 项目的领域和贷款规模是否符合贷款国和经济合作发展组织(OECD)的要求;(7) 贷款国需要的其他有关资料。

3、办理程序:项目单位向其主管部门申请立项,并按国家规定报有权审批的计划部门立项——市直项目单位或各市、区财政局向市财政局提出使用贷款申请——市财政局对项目单位的财务状况、偿还能力和配套资金等进行审查,综合考虑财政承受能力,对符合条件的受理——报省财政厅审核——报财政部核准。

广东省省级环保专项资金使用管理办法(修订)
篇三:粤财外(2001)122号

广东省省级环保专项资金使用管理办法(修订)

粤财工【2010】号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和规范对省级环保专项资金的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促进我省环境保护事业的发展,根据财政专项资金管理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粤财外(2001)122号。

第二条 省级环保专项资金由省财政设立,实行无偿补助。

第三条 省级环保专项资金的使用和管理,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一)依法依规,公平、公开、公正。

(二)发挥财政资金引导和放大作用。

(三)专款专用,注重绩效。

第四条 省财政部门负责资金管理,会同省环保部门审定、下达资金项目计划,负责下达资金预算指标,办理资金拨付手续;监督检查项目资金使用情况,审核项目绩效目标及自评结果,组织实施重点项目绩效评价。

第五条 省环保部门负责项目管理,会同省财政部门审定、下达资金项目计划,对项目实施进展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组织项目单位申报项目绩效目标及进行项目绩效自评。

第二章 资金补助范围

第六条 省级环保专项资金优先安排列入省环境保护规划计划的重点项目以及重大科研、重大环境监管能力建设等项目,用

于解决我省环境保护存在的突出问题,重点支持东西两翼和山区、经济欠发达地区、重点流域地区。

第三章 项目申报和审批下达

第七条 省级环保专项资金的申报程序。由项目(承担)单位提出申请,县(市)以上环保和财政部门审查后于当年三月底前联合上报省环保和财政部门。其中县(市)申报的项目,同时报地级以上市环保和财政部门备案。

属省直项目由省一级预算单位、科研单位、资产经营公司或企业集团对项目材料进行初审后于当年三月底前直接上报省环保和财政部门。

项目申报单位应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单位,而且是项目业主单位。

地级以上市属项目原则上限报3个,县(县级市)属项目原则上限报5个。

第八条 省级环保专项资金项目的申报材料要求。

项目申报材料包括项目基本材料和其他辅助材料。

(一)项目基本材料,主要包括:

1、联合上报文。由同级环保、财政部门出具,包括申请专项资金的正式文件及《广东省省级环保专项资金申报项目汇总表》。

2、《广东省省级环保专项资金申请表》(以下简称《申请表》,可在“广东环境保护公众网http:/下载)。《申

请表》由项目承担单位负责填写,并加盖公章。《申请表》中涉及有关部门意见的,必须由该部门签署意见并加盖部门公章。

3、资金落实证明材料。地方财政承诺给予财政资金支持的项目,需附财政部门资金承诺函或预算安排文件;已获银行贷款的项目,需附银行贷款合同及申请银行贷款文件;企业自筹的项目,需附加盖项目承担单位公章的资金自筹证明。粤财外(2001)122号。

4、项目可行性咨询评估意见。工程项目需由经省级以上工程咨询协会认定资质的咨询评估机构出具项目可行性咨询评估意见。

工程项目需提供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及批复。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应由项目承担单位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单位编制。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按规定需要报经有关部门批复的,应附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复。可行性研究报告编制时间超过5年的项目应重新编制可行性研究报告。

环境监管能力项目需附项目建设方案。主要内容包括建设目标、背景及现状、建设内容、经费预算、项目效益等。生态示范区建设项目,需提供生态建设规划或创建方案或验收批复等。

按规定需要进行环境影响评价的项目,应附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报告表(书)批复文件。

属续报项目,要求提供项目进展、资金使用情况等材料。

(二)其他的辅助材料。城镇生活污水处理厂项目附初步设计文件、用地证明文件等;污染防治新技术新工艺推广应用项目附证明技术先进、具有良好推广应用效果的相关文件。

第九条 省环保部门会同省财政部门对申报项目进行审核,对部分重大项目组织专家评审,对需要进行现场考察的项目进行现场核查。

第十条 省级环保专项资金由省环保部门会同省财政部门按省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的有关规定报省领导审批。经省领导审批后由省环保部门会同省财政部门下达补助项目计划,省财政部门按资金管理规定下达补助资金计划。

第四章 项目监督管理

第十一条 项目承担单位要接受各级环保、财政部门的检查和监督。省环保、财政部门根据实际情况,采取定期检查、不定期抽查或委托项目所在地市、县环保和财政部门等方式,对资金的使用和项目实施情况进行督促检查。各级财政部门负责对省级环保专项资金的使用情况进行管理和监督,各级环保部门负责对项目实施情况进行管理和监督。每年四月底前,各地环保、财政部门应将往年度省级环保专项资金安排项目的进展情况、资金使用管理情况联合上报省环保、财政部门。县(市)环保、财政部门同时抄报地市级环保、财政部门备案。

第十二条 各地收到省级下达的省级环保专项资金补助计划后,要认真组织实施。项目承担单位要按申请方案认真开展工作。在省下达项目补助资金计划后,原则上不得调整项目用途和项目承担单位。对于确需调整的,要经同级环保、财政部门审核后报省环保、财政部门审批。

第十三条 逾期未完成任务的项目,项目承担单位应及时向同级环保、财政部门报告,说明未能完成任务的原因及整改措施。项目承担单位上级主管部门应采取措施,责令承担单位限期完成。

第十四条 省级环保专项资金必须专款专用,任何部门、单位和个人不得截留、挪用、挤占省级环保专项资金。项目承担单位申请拨款,需向财政部门提供项目进展、资金用途、招投标等相关材料,同时提供同级环保部门的审核意见。

第十五条 对省级环保专项资金使用、管理中存在骗取、截留、挪用、挤占等行为的,按《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规定,除将已拨付的资金全额追回外,还将依法追究有关单位及其相关人员责任。

第五章 项目绩效评价与验收

第十六条 项目承担单位要按省的有关规定认真做好省级环保专项资金补助项目的绩效评价工作。项目建成后,项目单位应及时按规定进行竣工验收,并进行绩效评价自评。

第十七条 省级环保专项资金单笔补助金额500万元以上的项目或同一项目累计补助超过2000万元的项目,该项目完工后,除项目承建单位按规定组织竣工验收外(验收内容主要包括项目申报内容完成、资金使用、项目环境效益等情况),项目单位还应向省财政、环保部门提交项目绩效自评报告、试运行报告、环境监测报告和资金使用管理报告等材料。省财政、环保部门在项目单位自评的基础上进行专项资金绩效评价。

土地规划 问与答
篇四:粤财外(2001)122号

土地规划 问与答

土地规划

1、问:什么是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对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有哪些规定?

答: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是指在一定区域内,根据国家社会经济可持续发展的要求和当地自然、经济、社会条件,对土地的开发、利用、治理、保护在时间上、空间上所作的总体的、战略的安排和布局,是国家实行土地用途管制的依据。

(1)各级人民政府应当依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国土整治和资源环境保护的要求、土地供给能力以及各项建设对土地的需求,组织编制土地利用总体规划。

(2)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规划期限一般为15年。

(3)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编制的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中的建设用地总量不得超过上一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控制指标,耕地保有量不得低于上一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控制指标。

(4)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编制的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应当确保本行政区域内耕地总量不减少。

(5)编制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要遵循严格保护基本农田,控制非农业建设占用农用地;提高土地利用率;统筹安排各类、各区域用地;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保障土地的可持续利用;占用耕地与开发复垦耕地相平衡的原则。

(6)县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应当划分土地利用区,明确土地用途。

(7)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应当划分土地利用区,根据土地使用条件,确定每一块土地的用途,并予以公告。公告内容应当包括规划目标、规划期限、规划范围、地块用途、批准机关和批准日期。

2、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分几级?各级之间关系如何?各级规划的内容侧重于哪些方面?

答: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按行政区建制自上而下分为国家、省、地、县、镇(乡)五级。就广州市而言,分三级,即广州市、区(县级市)和镇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

各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之间的关系是下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必须服从上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各级规划上下协调一致。

国家、省、地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侧重于确定规划期内本行政区域内土地利用的目标和方针,统筹安排各类用地,逐级分解规划确定的各类用地控制指标。其中,省级规划应当实现省域内耕地总量动态平衡,重点控制城市建设用地规模和省域内耕地保有量指标、基本农田保护区指标和新增耕地的开发复垦整理指标。

县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主要任务是根据上级规划的要求和本地土地资源特点,确定土地规划目标和任务,分解落实土地利用各项指标,划分土地利用区,为落实土地用途管制制度提供依据。镇(乡)

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则侧重于将各类用地指标、规模和布局等落到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图和实际地块上。

3、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审批和农用地转用审批之间有什么关系?

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的有关规定,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审批和农用地转用审批的审批权限是一致的,具体关系体现为:

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城市和村庄、集镇建设用地范围内,为实施该规划而将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的,按土地利用年度计划由原批准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机关批准。在已批准的农用地转用范围内,具体建设项目用地可以由市、县人民政府批准。就广州市而言,《广州市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中心城区385平方公里以内的农用地转用,应由国务院审批;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的道路、管线工程和大型基础设施建设项目、国务院批准的建设项目占用土地,涉及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的,由国务院批准;

以上两款规定以外的建设项目占用土地,涉及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就广州市而言,番禺、花都、增城、从化等四个区(市)的中心城建设用地规模以内的农用地转用,由省人民政府审批。根据省政府办公厅《印发广东省建设用地审查报批办法》(粤府办„2005‟70号),广州市镇级土地利用

总体规划确定的集镇建设用地范围内的农用地转用由广州市人民政府审批。

4、问:征地管理费如何计征?

答:征地管理费按照建设用地审批权限由相应的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分级征收。

计征标准:征地补偿费总金额的1.4~2.1%,其中20%留省使用,80%返拨给建设项目所在地的县、市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县占70%,市占10%)。

计征程序:《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把建设用地审批权上收到省、国务院,征地管理费属省留成的20%部分,由省国土资源厅在发出征地批复文件前,直接征收。属市、县级市的部分,由区、县级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在办理征地结案手续前征收,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不征收征地管理费。

减免范围:申请减免的,由建设单位向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提出。

(1)党政机关、全额预算管理的事业单位以及为社会公益事业服务的中小学校、幼儿园、福利院、敬老院、妇幼保健院、防疫站、残疾人企业征用土地,免收征地管理费。

(2)差额预算管理和自收自支管理的事业单位为修建自用办公楼、宿舍楼征用土地,减半征收征地管理费。

(3)抢险救灾使用土地,免收征地管理费。

5、问:基本农田、基本农田保护区是指什么?基本农田如何划定?

答:基本农田是指按照一定时期人口和社会经济发展对农产品的需求,依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不得占用的耕地。

基本农田保护区是指对基本农田实行特殊保护而依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依照法定程序确定的特定保护区域。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划定的基本农田应当占本行政区域内耕地的80%以上。基本农田保护区以乡(镇)为单位进行划区定界,由县级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同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实施。

6、问:哪些耕地应当根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划入基本农田保护区?

答:根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划入基本农田保护区有:

(1)经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或者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确定的粮、棉、油生产基地内的耕地;

(2)有良好的水利与水土保持设施的耕地,正在实施改造计划以及可以改造的中、低产田;

(3)蔬菜生产基地;

(4)农业科研、教学试验田;

粤财外(2001)12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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