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汉教师继续教育网

2018-01-20   来源:学历考试

武汉市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规定
篇一:武汉教师继续教育网

第一条 为了提高专业技术人员的素质,规范和促进本市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工作,适应武汉经济、社会发展的需要,根据国家人事部颁布的《全国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暂行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本市企业、事业单位中具有中专以上学历或初级以上专业技术职务的在职专业技术人员。

第三条 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以下简称继续教育)是人才资源开发的重要手段,是专业技术人员综合管理的重要环节,是促进科技进步、经济繁荣和社会发展的必要条件。

第四条 继续教育的任务是使专业技术人员的知识不断得到更新、补充和拓宽,逐步完善知识结构,提高工作适应能力、创造能力和专业技术水平。

第五条 继续教育应坚持社会主义方向,坚持振兴武汉、服务全国、面向世界的战略方针,为促进本市科学技术的进步,实现本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战略目标服务。

第六条 按照专业技术人员不同技术职务层次,结合其本职工作需要,确定继续教育内容和培养目标。

(一)初级专业技术人员,主要是进一步学习和掌握基础理论知识、专业知识及基本技能,提高独立解决业务技术问题的能力。

(二)中级专业技术人员,主要是补充和更新专业知识,扩展知识面,了解和掌握国内外科学技术发展水平和趋势,提高理论研究水平和全面处理业务技术问题的能力,同时注意培养和增强开发新技术及科学思维的能力。

(三)高级专业技术人员,主要是针对世界科学技术的最新发展趋势,进行知识更新,掌握更广博深厚的专业知识,提高创造发明和较高层次科学研究的能力。

(四)经营及科技管理人员,主要是进一步学习和掌握现代化管理知识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提高科学管理水平和业务水平。

第七条 对专业技术人员进行继续教育,应坚持理论联系实际,讲求实效,灵活多样的原则。继续教育可采取以下方式进行:

(一)举办培训班、进修班、研修班;

(二)有计划、有组织的自学或在生产、科研、教学工作中边工作边研修;

(三)组织参加国内外学术会议和讲座;

(四)举办业务项目培训和专题讲座;

(五)组织出国进修;考察;

(六)举办广播、电视教学和函授、刊授等;

(七)鼓励在职攻读第二学历、双学位和硕士、博士学位;

(八)其它形式进行的继续教育。

第八条 继续教育以短期、业务学习为主,脱产学习为辅。初级专业技术人员每人每年脱产学习时间累计不得少于60学时,中高级专业技术人员每人每年脱产学习时间不得少于80学时。

第九条 凡在国内连续脱产半年以上或半脱产一年以上及派出国外学习的专业技术人员,在参加学习前应同所在单位签订书面合同。合同应当规定专业技术人员参加继续教育学习后为本单位服务的最低年限和违反合同所应承担的责任。

第十条 继续教育的实施主要依靠基层事业、企业单位。继续教育的专门培训机构、各类干部培训中心、高等院校、科研院所和大中型企业、事业单位的培训机构是继续教育的主要基地;各类学术团体、专业学会和协会以及社会办学单位,是开展继续教育的重要力量;提倡高等院校、科研院所和企业、事业单位以及学术团体联合办学。

第十一条 办学单位必须具备必要的条件,做到有场地、有师资、有经费、有管理人员、有教学计划,根据实际情况和可能,承担不同层次的继续教育任务。具备条件的办学单位,须经市继续教育主管部门审查批准后,方可承担继续教育任务。

第十二条 从事继续教育工作的教师,应由在本专业技术领域具有较高水平的人员担任,也可由具有丰富实践经验的专家和其他人员担任。教师可以是专职的,也可以是兼职的。

第十三条 继续教育经费应当多渠道、多途径筹措:

(一)各级财政部门对继续教育主管部门按规定拨付的经费;

(二)有条件的部门和单位安排用于继续教育的专款;

(三)企业、事业单位从职工教育经费中列支用于继续教育的经费;

(四)从项目基金中列支用于业务培训的费用;

(五)开展联合办学、集资办学筹措的用于继续教育的经费;

(六)接受继续教育者按规定应承担的经费。

有关部门和企业、事业单位应建立继续教育经费的管理、审计和监督制度,提高经费的使用效益。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截留或挪用继续教育经费。

第十四条 企业、事业单位应根据本单位科研、生产、管理等实际情况,统筹安排专业技术人员接受继续教育、确定继续教育的内容、方式,制订继续教育的制度和纪律,对所属机构实施继续教育和专业技术人员接受继续教育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对违反制度和纪律以及违反合同约定义务的人员进行处理。

第十五条 企业、事业单位应保障专业技术人员脱产接受继续教育的时间,为专业技术人员接受继续教育提供必要的经费,保证专业技术人员在接受继续教育期间的工资、福利待遇不受影响,为专业技术人员接受继续教育进行科目指南和培训方向的指导,接受上级继续教育管理部门的监督检查和本单位专业技术人员对继续教育工作提出的合理建议。

第十六条 专业技术人员应遵守国家和本市有关继续教育的管理规定,服从所在单位继续教育的安排,完成接受继续教育的任务。

第十七条 全市继续教育实行统一规划、分级管理。市人事局是全市继续教育工作的主管部门,主要负责以下工作:

(一)制定继续教育的规章制度及有关的政策法规。

(二)会同有关部门制定并实施继续教育的发展规划和年度计划,组织编制继续教育的科目指南。

(三)审查批准承担继续教育任务的基地。

(四)审查批准中级以上继续教育班的开办申请。

(五)负责本市高级研修班的组织和管理。

(六)举办继续教育学术研讨会、交流会及研修班,组织交流本市继续教育的工作经验,表彰先进。

(七)督促、检查和协调各部门的继续教育工作,负责继续教育证书的验证抽查工作。

第十八条 各区县人事局,市直各委、办、局人事(干部)处是本地区、本行业继续教育工作的主管部门,主要负责以下工作:

(一)制定本地区、本行业继续教育的规章制度。

(二)制定本地区、本行业继续教育的发展规划和年度计划。

(三)审查批准初级以下继续教育班的开办申请。

(四)组织、指导和协调本地区、本行业的继续教育工作。负责继续教育证书的审查登记及验证。

(五)举办继续教育学术研讨会、交流会及研修班。组织交流本地区、本行业继续教育的工作经验,表彰先进。

武汉教师继续教育网。

第十九条 各基层单位负责制定本单位继续教育工作的计划和制度,进行继续教育证书的登记及继续教育的日常管理。

第二十条 本市实行继续教育工作考核制度和继续教育证书制度。继续教育工作的具体考核办法和继续教育证书的发放、记载、验证办法,由市人事局另行制定。 第二十一条 专业技术人员不按规定参加继续教育或未完成规定的继续教育任务,在制度综合考核中不得确定为合格以上(含合格)等次,不得晋升、续聘专业技术职务。

第二十二条 专业技术人员接受继续教育的权利受到侵害,有权向所在单位的上级业务(行业)主管部门或继续教育主管部门提出申诉。接受申诉的部门应自收到申诉书之日起30日内作出处理决定,并答复本人。

第二十三条 市和区县继续教育主管部门,对认真执行本规定,在继续教育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应给予表彰和奖励。

企业、事业单位及其上级业务(行业)主管部门,对运用继续教育获得的知识、技能作出了突出贡献的专业技术人员,应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二十四条 对未按规定开展继续教育的企业、事业单位,由继续教育主管部门给予批评,责令限期改正。

第二十五条 专业技术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合同有约定的外,其所在单位可根据情节轻重,分别给予批评教育,追偿脱产学习费用,直到扣发脱产学习期间工资资金的处理:

(一)不服从本单位继续教育安排的;

(二)未经本单位批准,擅自终止脱产学习的;

(三)脱产学习期间违反办学单位有关规定和制度,造成不良影响的;

(四)未达到脱产学习基本要求的。

第二十六条 截留、挪用继续教育经费的,由继续教育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仍不改正的,建议有关部门对直接责任人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提请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七条 专业技术人员与所在单位在履行有关继续教育合同或在继续教育中发生争议的,应协商解决;经协商仍不能解决的,可向单位所在地的区县继续教育主管部门申请调解。

第二十八条 本规定由市人事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九条 本规定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湖北省中小学教师继续教育工作先进个人名单
篇二:武汉教师继续教育网

湖北省中小学教师继续教育工作先进个人名单

单 位

省级教师培训基地

华中师范大学 湖北教育学院 三峡大学 湖北大学 江汉大学 武汉体育学院

郧阳师范高等专科学校

湖北省中小学教师继续教育中心武汉市

硚口区教育局

东西湖区教师进修学校 汉阳区教师进修学校 江汉区教师进修学校

青山区教育局教学研究培训中心武汉市幼儿教师培训中心 蔡甸区教师进修学校 一冶教育处教研培训中心 江夏区教育局

江岸区教师进修学校 黄石市

黄石市教育局 黄石教育学院 大冶市教育局 黄石市第三中学 黄石市第二十中学 十堰市

竹溪县教育局 竹山县教育局 十堰大学附属小学 十堰市第二中学 白浪开发区实验小学 房县教育局

十堰市教师信息技术培训中心 十堰市五堰小学

姓 名 吴伦敦 严文清 彭豪祥 叶序光 高双桂 陈建国 温 伟 傅华强 易明生 吴望华 杨珍珠 朱清汉 林双雄 邱雪樵 山明亮 鲍炳兰 傅正宙 程国洪 李勇跃 李金玉 肖本权 谈春华 郑慧兰 梁敬菊 朱爱华 汤水琴 徐崇礼 付良德 张家礼 陈贻祥 徐红玉

荆州市

荆州市教育局 荆州教育学院 荆州区教育局 松滋市教育局 石首市教育局 宜昌市

宜昌教育学院 宜都市教育局

枝江市教师进修学校 当阳市教育局 远安县教育局

秭归县职业教育中心 襄樊市

襄樊市教育局 枣阳市教育局 保康县教育局 襄阳区教育局 宜城市教体局 河口市教育局

襄樊市中小学教师继续教育中心鄂州市

鄂州市中小学教师继续教育中心梁子湖区教育局教研室 鄂州市新民街小学 鄂州市明塘小学

鄂州市古楼街中心学校 荆门市

荆门市教育局 荆门市第一中学 荆门市竹园小学 京山县教育局

京山县中小学教师继续教育中心钟祥市教育局 黄冈市

黄冈市教育局 浠水县教育局 罗田县教育局 杨 睿 王 进 许 勤 易法佳 李华荣 胡先新 向安清 胡维森 白治忠 赵盛湖 谭之江 王 强 曹中强 万承志 梅兴涛 余健康 李得明 吴启全 陈志平 胡云华 吕红芳 王耀中 柳永久 杨显荣 刘华杰 贺云华 张红卫 蔡忠泽 刘东平 方学琪 张道新 李志刚

武穴市教育局 麻城师范学校 武穴师范学校 孝感市

孝感市教育局

孝感市广播电视大学孝南分校 汉川市教师进修学校 应城市教育局 云梦县教育局 大悟县教育局 咸宁市

咸宁市教育局

咸宁市教育局教育研究室 咸宁市广播电视大学 咸宁学院

咸宁市通山县教育局 蒲圻师范学校 咸安区教育局

咸宁市温泉开发区红泉小学 仙桃市

仙桃市教育局 仙桃市教育局

仙桃市教师进修学校 潜江市

潜江市实验小学 潜江市第二实验小学 天门市

天门市教育局

天门市教师进修学校 随州市

随州市教育局 随州职业技术学院 广水市教育局 曾都区教育局

曾都区环潭镇中心学校 恩施州武汉教师继续教育网。

恩施自治州教育局

恩施市中等职业技术学校 柯昌国 杨祖宏 向葆华 韩传银 马国华 陈经纬 杨志伟 柳 皓 刘玉梅 吴前进 邓泾河 余启水 王思泓 夏茂盛 毕亚琼 郑传仁 刘 伟 徐红兵 向传清 左昭霓 李振忠 余 敏 张德洋 吴明星 陈三发 邹祥涛 明社民 邹全明 梁仁发 陈 鹏 舒业鹏武汉教师继续教育网。

利川市民族中等职业技术学校 巴东县教育局

宣恩县职业技术教育中心 咸丰县高乐山镇初级中学 神农架林区

神农架林区教育局 神农架林区实验小学 荣学敏 谭文化 黄文清 尹碧辉 罗耀福 高桂春

中小学教师继续教育学时学分登记及折算标准
篇三:武汉教师继续教育网

中小学教师继续教育学时学分登记及折算标准

1、中小学教师参加继续教育,原则上集中培训按照6学时折合1学分,非集中培训按8学时折合1学分。

2、参加由培训院校举办的属于《中小学教师继续教育课程开发指南》范围的各种长短培训,学完规定课程,课程考核不合格,不计学分。

3、参加由其他培训机构举办并经市以上教育局师资培训部门认可的继续教育专题讲座,可按实际听课的时数,以每小时为1学时计并折合学分。

4、经成人高考或其他进修考试录取的,教育系统举办的提高学历层次的函授、脱产进修的中小学教师,通过参加教育系统系列的自修考试提高学历的教师,学习结束,原则上按饱满学时折合学分。如中途辍学,未能毕业均不记学分。但上述各种类型的中小学教师均必须参加省、州、市级教育行政主管部门组织的应急培训,不参加者扣其总学分。

5、此前各地开展的中小学教师继教相关培训按以下项目及标准凭证登记:

WTO培训4学分 职务培训2学分 校长提高培训3学分 骨干教师培训6学分

6、中小学教师参加教育教学实践活动,学时及学分计算办法如下:

武汉市第三届中小学班主任远程培训方案
篇四:武汉教师继续教育网

武汉市第三届中小学班主任远程培训方案

为贯彻《教育部关于进一步加强中小学班主任工作的意见》和《教育部办公厅关于启动实施全国中小学班主任培训计划的通知》,按照教育部《关于组织实施 2007 年万名中小学班主任国家级远程培训的通知》(教师司 [2007]37 号)文件精神,进一步推动我市中小学班主任培训工作的开展,提高中小学班主任的素质和业务能力,结合我市实际情况,现依托“全国中小学教师继续教育网”(以下简称“继教网”),在顺利完成前两届中小学班主任远程培训的基础上,开展我市第三届中小学班主任远程培训工作,特制定如下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

深入贯彻党的“十七大”会议精神,以邓小平理论、科学发展观重要思想为指导,以全面提高中小学班主任的素质和业务能力为宗旨,探索班主任培训新模式,充分利用现代远程教育手段,进一步推动我市班主任培训工作的深入开展,努力建设一支素质好、水平高、能力强的中小学班主任队伍。

二、培训目标武汉教师继续教育网。

(一)通过培训,提高我市中小学班主任的政治素质、业务素质、心理素质、工作能力和研究能力;提高班主任在新课程改革背景下的班级管理工作和科学育人的水平。

(二)通过本次远程培训项目的实施,进一步推动减轻教师负担、解决工学矛盾的 “大规模、高质量、高效率、低成本”的教师网络培训工作,推动教师全员培训工作的深入开展。

(三)建设和完善我市教师教育资源库,使全市城乡教师接受均衡教育,共享优质资源。

三、培训对象

全市中小学在职班主任。本批培训人数为1200名,小学、初中各600名。

四、培训形式和学习方法

(一)培训形式:

采取网络远程自学加辅导的方式,在线分班进行培训。学员上网学习须事先领取学习卡,凭卡上帐号登陆武汉市中小学教师继续教育网,参与培训。学习卡

一人一卡,不能多人共用一卡。学习卡的有效期为三个月,其间教师可持卡随时登录武汉市中小学教师继续教育网学习相关内容。

(二)学习方法

1、网上自学

本次培训采取学员上网自学为主,教师网上答疑为辅,网上集中研讨和交流为补充的方式进行。

学员登陆武汉市中小学教师继续教育网(

班主任的学习课程有六个专题模块,每个模块均有视频课堂、专题讲义、案例分析、扩展资料等栏目,学员应按照学习进度进行学习。

学员的具体学习时间可在学习进度安排所允许的时段内自由选择,可在白天空闲时间学习,也可晚上在家学习,但每个模块学习的总时长必须保证,学习时长由学习系统自动记录。

2、交流与辅导

培训期间,将通过网络即时交流平台,每天晚上7:00~9:00安排辅导教师和班主任对学员进行辅导。每班将设一个班级群,每位学员可在班级群里接受辅导老师的即时辅导,并与其他学员进行交流和讨论。学员只要在线,随时可就培训课程进行自由交流。

五、培训内容、课程及学习场所安排

(一)培训内容:

武汉市中小学班主任远程培训使用“教育部2007年万名中小学班主任国家级远程培训”所开发的课程。课程内容包括:班主任工作基本规范;学生心理健康教育;班级活动设计与组织;未成年人思想道德教育;学校法规与卫生安全;班级管理等六个专题模块。

(二)课程安排:

(三)学习场所

网络远程培训以个体自学为主,一般不设固定学习场所,学员可以在本校学习,也可以在家中学习。

六、组织与管理

(一)组织与管理机构

此次培训由武汉市教育局统筹规划领导;武汉市教科院具体负责培训组织、选聘辅导教师和班级管理员、培训管理以及网络技术服务等各项工作;“继教网”负责提供学习课程和学习系统的技术支持。

(二)班级的划分

由于远程网络培训是以分散自学为主,统一学习进度,不统一学习时间。因此为了既充分发挥网络培训面广量大的优势,又保证学员学习效果,每个班级人数定为100人,分别设班级管理员和辅导教师各一名。

(三)作业的布置与批改

每个专题学习模块有多道作业题目供选择,学员按照要求在规定时间提交1篇作业,所有专题模块作业均由辅导教师按照评分标准评阅,并给出分数。作业统一在网上布置并在网上提交。

(四)远程学习的督查管理

学员网上学习时间,交流及作业情况等,由市教科院技术部门实时监控统计,管理员和辅导老师对本班教师学习过程进行检查。

(五)考核与证书颁发

为保障培训质量和培训效果,远程培训采取过程性考核和总结性考核相结合的办法,对学员参加培训进行全面、系统的考核。辅导教师根据培训平台记录的学员网上学习时间、网上交流互动积分、作业成绩、及奖励加分等四个方面,综合评定学员的培训成绩;班级管理员根据学员参与培训的总体情况,审核学员的培训成绩;

对培训成绩合格的学员,将登记相应培训学分,表现突出、成绩优秀的学员,将评为优秀学员,颁发优秀学员证书。

七、培训日程安排

每个专题模块培训时间为10天,共6个专题模块,总计培训时间60天。

(一)准备工作

2010年8月25日- 9月7日,确定培训方案,确认参训人员名单,下发培训通知。

2010年9月8日——9月13日,发放学员账号,登记每位学员基本信息。 2010 年9月14日- 9月17日,对远程班级管理员及辅导教师进行培训。 2010 年9月18日,各区集中培训点负责人组织对本区学员进行在线学习模式集中培训。

2010 年9月18日- 9月19日,学员网上注册、分班。

(二)培训实施

2010 年9月20日- 11月18日,组织实施远程培训学习。

(三)统计成绩,登记学分

2010 年11月19日- 11月30日,培训成绩统计、登记学分。

八、培训经费

我市中小学班主任远程培训费每人每期 240 元。由市教育局统一拨付。

九、政策与措施

凡参加中小学班主任远程培训的教师,所接受的内容和所取得的学分,纳入我市中小学教师继续教育登记范围。经考核合格者,按60学时计算,按8学分予以登记。对不合格者,下年度进行补修。

武汉市教育科学研究院

二0一0年九月

武汉教师继续教育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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