缔约过失责任

2022-05-05   来源:考试辅导

篇一:缔约过失责任

2016司法考试综合案例分析:缔约过失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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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司法考试网为您整理提供了2016司法考试综合案例分析:缔约过失责任,缔约过失责任的相关案例在处理的时候想对来说更为复杂,同样需要考生多方面的对案情进行分析,然后用法律人的角度进行阐述。希望广大考生结合实际,考出好成绩!

  【案例概述】

  原告:漳绥石油公司

  被告:漳浦县丝钉厂

  案由:租赁合同纠纷

  被告自1974年建成投产以来对周边环境造成污染并逐年加重,当地居民上访有关部门后漳浦县环保局于1996年4月8号做出复函要求被告对生产废水进行处理做到达标排放。1996年4月19日被告在未对废水进行任何处理的情况下,将该厂厂房、土地、机器设备等出租给原告进行同样的经营,并签订租赁合同,但未将业已存在严重污染并未彻底有效防治,以及环保局要求整治的情况告知原告。合同签订后原告依约支付被告风险保证金50万元、租金16万元,1996年5月3日被告将厂房移交原告,原告投入生产铁丝。到同年年底因当地居民出阻止而被迫停产,1997年1月该厂被列为停产并转移企业。

篇二:缔约过失责任

公务员公共基础知识考点解析:缔约过失责任

  公务员公共基础栏目本次为你带来的是缔约过失责任,着重讲的是关于缔约过失责任的含义。公务员考试对于公务员公共基础的考查的仍是重要的考查内容之一。因而在进行公务员考试备考的过程中仍不能忽略公务员公共基础知识的复习。公务员考试频道本次就为广大考生带来:公务员公共基础知识考点解析:缔约过失责任,希望能够给你带来帮助。

  1.缔约过失责任含义。

  (1)当事人为了订立合同而接触或者磋商时,虽然合同尚未成立,当事人已然进人一种特别结合关系,表现为一方的行为会对对方的利益产生影响,根据诚实信用原则,任何一方当事人均负有协助、照顾、保护、忠实、通知、保密等先合同义务。若任何一方基于过错违反先合同义务,给对方造成合理的信赖利益损失,则构成缔约过失,应承担赔偿对方合理信赖利益损失的责任,

  (2)缔约过失责任与合同自由原则并不矛盾。双方当事人为缔结合同进人磋商阶段后,根据合同自由原则,任何一方均享有随时中止磋商、拒绝订立合同的自由。只要不违反先合同义务,就没有违约责任。

  2.缔约过失责任构成要件有四:

  (1)当事人为了订立合同而接触或磋商(这是时间界限,同时也是主体界限,缔约过失责任仅发生在磋商当事人之间)。

  (2)一方因过错违反协助、照顾、保护、忠实、通知、保密等先合同义务。

  (3)给对方造成合理的信赖利益的损失。“信赖利益的损失”包括:

  ①缔约费用及利息;

  ②为准备履行合同所支出的合理费用及利息;缔约过失责任。

  ③丧失与第三人订立合同的机会所遭受的损失。

  (4)违反先合同义务的行为与合理的信赖利益损失具有因果关系(见例1)。

  例1甲向乙借钱10万元盖房,乙不愿意,碍于面子假装答应。为了表明自己很够哥们,乙对甲说: “15天后你到我家去取,钱没问题。你抓紧时间动工,不要耽误。”甲信以为真,立即开挖地基,购进部分原材料。15天后,甲前往乙家取钱,乙留下信件曰:“我已于昨日赴美留学3年,因学费昂贵,暂无钱可借,请海涵!”甲四处借钱未果,盖房之日遥遥无期。①自然人间的借款合同属于实践合同,乙未交付金钱,甲、乙之间的借款合同未成立。②乙因过错违反了忠实、照顾等先合同义务,并因此给甲造成了合理信赖利益的损失(开挖地基、借款、购买原材料会产生部分沉没资本),应对甲承担缔约过失责任。

  缔约过失VS合同有效 (1)过去,我国通说认为,仅在一方违反先合同义务导致合同不成立、无效、被撤销时,违反先合同义务的一方才承担缔约过失责任;如果合同有效成立,就不能产生缔约过失责任。这一说法是不准确的(原因是:大家都在抄)现在:①我们只能说:当事人违反先合同义务的行为往往导致合同不成立、无效或者被撤销。②我们也只能说若合同不成立、无效或者被撤销,因无有效合同,故当事人不得主张违约责任,只能主张缔约过失责任、侵权责任或者不当得利返还。 (2)正确的观点是:即使合同已经成立并生效,只要一方因过错违反先合同义务并给他方造成合理信赖利益的损失,就构成缔约过失责任(见例2)。

  例2北京的甲公司与天津的乙公司约定于某日在海口签订合同。后甲公司董事长应自己女秘书的要求决定改于哈尔滨签订合同,甲公司忘记通知乙公司。结果,乙公司一行八人乘飞机到达海口后才得知情况,辗转到达哈尔滨后愤愤然与甲公司签订了合同。①甲、乙的合同有效成立;②甲公司因过错违反了通知、照顾等先合同义务:③乙公司因此遭受合理的信赖利益损失;④乙公司有权要求甲公司承担缔约过失责任。

  3.《合同法解释(二)》规定的颇具特色的缔约过失责任。最高人民法院发扬“一不怕苦、二不怕死”的革命精神,在《合同法解释(二)》第8条中开创性地设立了一种十分“独特”的缔约过失责任形态,应予了解(见例3)。

  例3甲公司与韩国的乙公司签订了在南海合作开发天然气的合同,约定由甲公司办理相关批准手续。乙公司将主要设备运往南海开发区域并安装后,甲公司依然没有办理有关手续。①甲的行为构成缔约过失。乙公司有权起诉,要求法院判决由自己去办理有关审批手续。问题:乙为什么不能请求法院判决甲公司去办理批准手续呢?答曰:甲公司违反的是先合同义务。先合同义务的特点是:(a)违反先合同义务的,对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b)但先合同义务不得诉请强制履行。②如果甲公司未能办理相关手续,则合同未生效,乙公司有权请求甲公司赔偿设备往返费用、装卸费用等实际损失(合理的信赖利益损失)。③如果甲公司成功办理批准手续,合同生效,乙公司仍有权请求甲公司赔偿办理手续的费用等损失(仍为合理的信赖利益损失)。

  典型真题

  〔I〕甲公司在与乙公司协商购买某种零件时提出,由于该零件的工艺要求高,只有乙公司先行制造出符合要求的样品后,才能考虑批量购买。乙公司完成样品后,甲公司因经营战略发生重大调整,遂通知乙公司:本公司已不需此种零件,终止谈判。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07年·卷三·4题一D)

  A.曱公司构成违约,应当赔偿乙公司的损失

  B.甲公司的行为构成缔约过失,应当赔偿乙公司的损失

  C.甲公司的行为构成侵权行为,应当赔偿乙公司的损失

  D.甲公司不应赔偿乙公司的任何损失

  [答案解析]甲、乙已经进入磋商阶段,彼此均负有先合同义务。但甲并无违反先合同义务的行为,相反,甲已经尽到了照顾、忠实、告知等先合同义务,明确表示“只有乙公司先行制造由符合要求的样品后,才能考虑批量购买”,故甲不承担缔约过失责任,B选项错误。须注意:根据合同自由原则,进入合同磋商的任何一方均享有随时终止磋商的自由,只要没有同时违反先合同义务,就无须承担任何责任。因为合同未成立,谈不上违约责任,故 A选项错误。甲并无侵权行为,乙遭受的损失属于市场风险,应由乙自己承担,故C选项错误,D选项正确。

  〔II〕甲、乙同为儿童玩具生产商。六一节前夕,丙与甲商谈进货事宜。乙知道后向丙提出更优惠条件,并指使丁假借订货与甲接洽,报价高于丙以阻止甲与丙签约。丙经比较与乙签约,丁随即终止与甲的谈判,甲因此遭受损失。对此,下列哪一说法是正确的?(10年·卷三·12题一C)

  A.乙应对甲承担缔约过失责任

  B.丙应对甲承担缔约过失责任

  C.丁应对甲承担缔约过失责任

  D.乙、丙、丁无须对甲承担缔约过失责任

  [答案解析]①原则上,缔约过失责任只能成立于磋商合同的当事人之间,甲、乙之间并未进入磋商阶段,因此二者之间不成立缔约过失责任,故A选项错误。②根据合同自由原则,进入合同磋商的任何一方均有随时退出磋商的自由。因此若丙无违反先合同义务的行为,丙退出与甲的磋商,另行选择与乙订立合同,丙就无须对甲承担缔约过失责任。故B选项错误。③根据《合同法》第42条,丁的行为构成恶意磋商,应对甲因此造受的信赖利益损失承担缔约过失责任,故C选项正确。须说明:丁系受乙的指示,并因此给甲造成纯粹经济损失,乙、丁是否构成共同侵权,应对甲承担连带损害赔偿责任,属于另一个问题(按照 《侵权责任法》的规定,可作如此认定)。但是,在目前的法律制度下,尚不能认为乙、丁共同构成缔约过失责任(当然,未来的法律制度可以朝这个方向发展)。④根据前述内容,亦可认定D选项错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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缔约过失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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缔约过失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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