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公告(第1号)
篇一: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会计从业资格查询
根据国债发行的有关规定,现将1997年到期偿还的各类国债及付息事宜公告如下:
1.1987年向单位发行的国库券,于今年7月1日到期,计息期10年,计息本金不变,利息分段计付:1987年7月1日至1992年6月30日,年利率6%;1992年7月1日至1997年6月30日,年利率8%。
2.1992年向银行等金融机构发行的财政债券,于今年10月15日到期,期限五年,年利率9%。
3.1992年向社会发行的五年期国库券,于今年4月1日到期,兑付期从4月1日起至7月31日止,该债券计息本金不变,利息分段计付:1992年4月1日至1993年6月30日,年利率10.5%,不实行保值贴补;1993年7月1日至1997年3月31日,在年利率13.86%的基础上,加人民银行公布的今年4月份保值贴补率计算利息。
4.1994年向社会发行的三年期国库券(国库券收款凭证),从今年4月1日起陆续到期兑付。凡从购买日到今年7月31日以前(含7月31日)满三年的(按日计算),实行保值贴补,在年利率13.96%的基础上,加人民银行公布的当月保值贴补率计算利息;未满三年的不实行保值贴补,利息按下列规定的年利率计付;不满半年不付利息;满半年不满一年,年利率9.54%;满一年不满二年,年利率11.52%;满二年不满三年,年利率12.60%。
5.1996年向社会发行的记帐式(一期)国库券,于今年1月12日到期兑付(节、假日顺延)。该期国库券为贴现国债,期限一年,按票面金额予以偿还。
6.1996年向社会发行的记帐式(四期)国库券,于今年4月2日到期兑付。该期国库券为贴现国债,期限一年,按票面金额予以偿还。
上述到期国债均按单利计算,逾期兑付均不加计利息。
7.1997年办理付息手续的国债有:
1993年第三期国库券(非实物),期限五年,年利率15.86%,7月1日支付第四年利息。
1996年特种定向债券,期限五年,年利率8.8%,9月3日支付第一年利息。
1996年记帐式(五期)国债,期限十年,年利率11.83%,6月14日(节、假日顺延)支付第一年利息。
1996年记帐式(六期)国债,期限七年,年利率8.56%,11月1日(节、假日顺延)支付第一年利息。
8.以前年度到期应兑未兑的各年度国债(不含1993年五年期国库券),今年仍可继续办理兑付,计算办法按原规定办理,超过最后偿还期不加计利息。
特此公告。
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令第27号
篇二: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会计从业资格查询
财政部关于修改《代理记账管理办法》的决定
(征求意见稿)
2014年11月24日,国务院发布了《关于取消和调整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等事项的决定》(国发〔2014〕50号),将“中介机构从事会计代理记账业务审批”由工商登记前置审批事项调整为后置审批事项。为了贯彻落实国务院决定,进一步转变政府职能,加强对代理记账机构的事中事后监管,促进代理记账行业健康发展,经研究,决定对《代理记账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27号)作如下修改:
一、将第二条修改为:“申请取得代理记账资格,以及委托人委托代理记账机构办理代理记账业务,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代理记账机构是指依法设立,取得代理记账资格并从事代理记账业务的中介机构。
本办法所称委托人是指委托代理记账机构办理会计业务的单位。
本办法所称代理记账是指代理记账机构接受委托办理会计业务”。
二、将第三条修改为:“除会计师事务所以外的中介机构从事代理记账业务,应当经所在地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以下称审批机关)批准,并领取由财政部统一印制的代理记账许可证书。具体审批机关由省、自治区、直辖市、计
划单列市人民政府财政部门确定”。
三、将第四条修改为:“申请代理记账资格的机构,除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外,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3名以上持有会计从业资格证书的专职从业人员;
(二)主管代理记账业务的负责人具有会计师以上专业技术职务资格;
(三)有固定的办公场所;
(四)有健全的代理记账业务规范和财务会计管理制度”。
四、将第五条修改为:“申请代理记账资格,应当向审批机关提交申请报告并附送下列材料:
(一)机构的协议或者章程;
(二)从业人员身份证明、会计从业资格证书,主管代理记账业务的负责人具备会计师以上专业技术职务资格的证明材料;
(三)主管代理记账业务的负责人、持有会计从业资格证书的专职从业人员在机构专职从业的书面承诺;
(四)办公地址及办公用房产权或者使用权证明;
(五)代理记账业务规范和财务会计管理制度;
(六)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发的营业执照”。
五、将第八条修改为:“申请人经批准取得代理记账许可证书后,应当依法通过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向社会公示”。
六、将第十条修改为:“代理记账机构名称、主管代理记
账业务负责人、办公地点发生变更的,应当依法向审批机关办理变更登记,并通过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向社会公示”。
七、将第二十二条修改为:“代理记账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责令其改正,拒不改正的,列入重点关注名单,并通过代理记账机构管理系统向社会公示,提醒其履行有关义务;情节严重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按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给予行政处罚:
(一)违反本办法第八条、第九条、第十条规定的;
(二)违反本办法第十五条、第十九条规定又不向审批机关说明原因的”。
八、将第二十四条修改为:“对于未经批准从事代理记账业务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按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予以查处”。
九、增加一条,作为第二十六条:“代理记账机构可在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指导下,依法自愿成立行业自律组织,并应在维护代理记账机构合法权益,规范代理记账行为,提升代理记账服务质量和服务水平等方面发挥积极作用”。
本决定自2015年 月 日起施行。
《代理记账管理办法》根据本决定作相应的修改,重新公布。
财政部关于印发新版会计从业资格证书样式及有关问题说明的通知
篇三: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会计从业资格查询
财会[2013]9号
财政部关于印发新版会计从业资格证书样式及有关问题说明的通知
事务管理局,国家机关事务管理局,解放军总后勤部、武警部队后勤部: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中共中央直属机关
根据财政部《会计从业资格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73号)将于2013年7月1日施行。为做好新旧制度衔接,根据财政部令第73号“财政部统一规定会计从业资格证书样式和编号规则’’的规定,我们统一设计了新版“会计从业资格证书”样式。现印发给你们。为了规范会计从业资格证遵照执行。
一、关于资格证书印制材料和技术要求
封2为“基本信息’’页,第1-2页为“换证记录’’页,第3-7页为“变更记录”页,第8页为“备书(以下简称资格证书)的印制和管理工作,现将资格证书印制和填制中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请 (一)资格证书由会计人员从业基本信息、换证记录、变更记录和备注页组成,共8页。其中,注’’页。资格证书成品规格为125mm×88mm。封面(封1)标志中KJ字母是“会计”的拼音缩写,钱币图案代表会计工作的核算和理财职能。标志规格36mm×36mm。中文“会计从业资格证书”和文字样统一采用电化铝平烫硬印字(金色)。 “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制’’分别为7mm和5mm楷体字;英文字母为书宋 -3. 58mm字体。中英
(二)资格证书封套采用透明膜,厚度18丝。成品规格为132mm×184mm,两侧内折部分规132mm×75mm。
(三)资格证书封皮采用柔纹皮(深蓝色),厚度20丝。
(四)资格证书封2、封3材料采用150克双胶纸。
(五)资格证书封2塑封膜厚度为22丝,规格为125mm×66mm.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会计从业资格查询。
(六)资格证书内芯(1~8页)材料为85克水印纸,采用彩虹印刷技术,单双页印制图案分别为(见封面)。
(七)资格证书封2“发证机关”处可套印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以及中共中央直属机关事务管理局、国家机关事务管理局财务管理司、解“资格证书’’的拼音字母“ZI GEZHFNGSHU’’和牡丹花。纸张防伪水印图案统一使用书徽章放军总后勤部财务部、武警部队后勤部财务部会计管理机构(以下简称各省级会计管理机构)的“会计从业资格证书专用章”。印章统一为直径为20mm的红色圆章,内嵌“XXX会计从业资格证书专用章”字样。
图案规格为49mm×49mm。
显示颜色,加温后颜色会渐变。图案规格为13mm×13mm。 (八)资格证书封2设有“团花”防伪,位于底纹右侧中,印制图案采用多色变线造型印制工艺。 (九)资格证书封2设有“温变油墨”防伪,位于左下侧空白处,图案为资格证书徽章,常温下
(十)资格证书封2设有“微文字安全线’’防伪,位于底纹与空白处,印有胶印缩微文字,在放大镜下可看到“CERTIFICATE OFACCOUNTING PROFESSION”微/』\文字样。
(十一)资格证书封3印有“二维码”,印制采取可变式数据数码喷印,预留未来与会计人员信息管理系统直接接入功能,由校验加密码、省市行政区划编码、印制年份和顺序号组成,共1 8位。编码规则为:第1-2位和17-18位是校验加密码,印制时随机生成;第3-4位是按照国家标准的格证书印制顺序号,印刷时自动顺序生成。每个资格证书的二维码不得重复。
二、关于资格证书的填写要求 省级行政区划编码编号;第 5-8位是证书印制年份,如20 1 3年,表述为“2013”;第9-16位是资
(一)资格证书“证书档案号”栏。内地居民原则上统一采用身份证号作为其证书档案号,部队和武警的现役人员可根据管理需要,采用军人或武警人员有效身份证件号作为其证书档案号;澳门居民采用“MO+澳门特别行政区永久性居民身份证号’’作为其证书档案号,台湾居民采用TW +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号’’作为其证书档案号,外国公民采用“W J+6位发证机关所在县(区)行政区划码_}_4位办理年份码l 3位顺序号’’作为其证书档案号。
得会计从业资格证书的核发机关;“首次发证日期”栏记载会计从业人员首次获得会计从业资格证书的时间。 在中国内地从事会计工作的香港居民采用“HKl-香港永久性居民身份证号”作为其证书档案号, (二)资格证书“首次发证机关”栏记载会计从业人员通过会计从业资格考试或审核,首次获
(三)资格证书“发证机关”栏记载实际发放该会计从业资格证书的发证机关所属省级会计管理机构,并加盖各省级会计管理机构“会计从业资格证书专用章”(可在印刷时套印)。
(四)资格证书“换证记录”页。该页记载持证人员6年换证信息,换证时应加盖换证审核机关专用章,同时应注明换证时间及有效截止日期。
(五)资格证书“变更记录”页。该页按照财政部令第73号有关要求,记载持证人员基础信息的变动、工作单位调转、档案转移等内容的变动情况及变更登记日期。持证人员继续教育、奖惩并及时上传至全国会计从业资格信息管理平台,不再在会计从业资格证书中予以登记。
(六)“备注’’页。该页记载各省级会计管理机构规定的需记载的其他信息。 记录、职称、学历等其他信息变更,在本级会计管理机构会计从业资格信息管理系统中予以记载,
(七)证书照片采用"粘贴”方式的,首页需要压塑;证书照片采用“打印”方式的,首页可不压塑。
三、关于资格证书的日常管理
各省级会计管理机构不得随意变更资格证书样式。 (一)为规范资格证书样式,方便资格证书的使用和认定,资格证书样式由财政部统一发布,
(二)为便于实现会计从业人员信息化管理,各省级会计管理机构应依据新版资格证书样式及要求,及时升级本级会计从业资格信息管理系统,在人员基本信息中增加“证书二维码”信息项,
并通过信息更新方式,及时上传至全国统一平台。
(三)新版资格证书的换发时间及方式由各省级会计管理机构根据实际情况,统筹予以确定,并应及时将相关信息告知会计从业人员。新版资格证书的换发时间最晚不得晚于2019年7月1日。
(四)新版资格证书样式自2013
年7月1日起生效,旧版资格证书样式自2019年7月1日起作废。
新版会计从业资格证书样式
《会计从业资格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令第26号
篇四: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会计从业资格查询
《会计从业资格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令第26号
第一条为了加强会计从业资格管理,规范会计人员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以下简称《会计法》)及相关法律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申请取得会计从业资格证书适用本办法。在国家机关、社会团体、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以下统称单位)从事下列会计工作的人员必须取得会计从业资格:(一)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二)出纳;
(三)稽核;(四)资本、基金核算;(五)收入、支出、债权债务核算;(六)工资、成本费用、财务成果核算;(七财产物资的收发、增减核算;(八)总账;(九)财务会计报告编制;(十)会计机构内会计档案管理。
第三条各单位不得任用(聘用)不具备会计从业资格的人员从事会计工作。不具备会计从业资格的人员,不得从事会计工作,不得参加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或评审、会计专业职务的聘任,不得申请取得会计人员荣誉证书。
第四条除本办法另有规定外,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财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会计从业资格管理。
第五条财政部委托中共中央直属机关事务管理局、国务院机关事务管理局按照各自权限分别负责中央在京单位的会计从业资格的管理。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负责所属单位的会计从业资格的管理。财政部委托铁道部负责铁路系统的会计从业资格的管理。
第六条财政部委托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后勤部和中国人民解放军总后勤部分别负责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中国人民解放军系统的会计从业资格的管理
第七条国家实行会计从业资格考试制度。
第八条申请参加会计从业资格考试的人员,应当符合下列基本条件:(一)遵守会计和其他财经法律、法规;(二)具备良好的道德品质;(三)具备会计专业基础知识和技能。因有《会计法》第四十二条、第四十三条、第四十四条所列违法情形,被依法吊销会计从业资格证书的人员,自被吊销之日起5年内(含5年)不得参加会计从业资格考试,不得重新取得会计从业资格证书。因有提供虚假财务会计报告,做假账,隐匿或者故意销毁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贪污、挪用公款,职务侵占等与会计职务有关的违法行为,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人员,不得参加会计从业资格考试,不得取得或者重新取得会计从业资格证书。
第九条会计从业资格考试科目为:财经法规与会计职业道德、会计基础、初级会计电算化(或者珠算五级)。会计从业资格考试大纲由财政部统一制定并公布。
第十条申请人符合本办法第八条规定且具备国家教育行政主管部门认可的中专以上(含中专,下同)会计类专业学历(或学位)的,自毕业之日起2年内(含2年),免试会计基础、初级会计电算化(或者珠算五级)。前款所称会计类专业包括:(一)会计学;(二)会计电算化;(三)注册会计师专门化;(四)审计学;(五)财务管理;(六)理财学。
会计从业资格管理办法目 录
第一章 总 则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会计从业资格查询。
第二章 会计从业资格的管理部门
第三章 会计从业资格的取得
第四章 会计从业资格证书的注册登记和年检
第五章 罚 则
第六章 附 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会计从业资格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的有关规定,制定
本办法。
第二条 在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公司、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以下统称单位)从事
会计工作的人员,必须取得会计从业资格,持有会计从业资格证书。
不具备会计从业资格的人员,不得参加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或者评审、会计专业职务的
聘任、申请取得会计人员荣誉证书。
各单位不得任用不具备会计从业资格的人员从事会计工作。
第二章 会计从业资格的管理部门
第三条 会计从业资格管理实行属地原则。
县级以上财政部门(含县级,下同)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会计从业资格管理。新疆生产建设
兵团负责所属农场、连队等单位的会计从业资格管理。
第四条 中央在京单位的会计从业资格管理,委托中共中央直属机关事务管理局、国务院
机关事务管理局分别负责。
第五条 中国人民解放军、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铁道部系统的会计从业资格管理,委
托中国人民解放军总后勤部。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后勤部和铁道部分别负责。
第三章 会计从业资格的取得
第六条 申请取得会计从业资格的人员,应当符合下列基本条件:
(一)坚持原则,具备良好的道德品质;
(二)遵守国家法律、法规;
(三)具备一定的会计专业知识和技能;
(四)热爱会计工作,秉公办事。
因有提供虚假财务会计报告,做假账,隐匿或者故意销毁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
报告,贪污、挪用公款,职务侵占等与会计职务有关的违法行为,被依法追宪刑事责任的人员,
不得取得或者重新取得会计从业资格。
第七条 会计从业资格的取得实行考试制度。
申请取得会计从业资格的人员,除具备本办法第八条规定的条件外,应当按照规定参加会
计从业资格考试。
被吊销会计从业资格证书的人员或者会计从业资格证书因故自行失效的人员,符合重新申
请取得会计从业资格条件的,均须参加会计从业资格考试。
第八条 具备教育部门认可的中专(含中专)以上会计类专业学历且符合本办法第六条规
定的人员,自毕业之日起两年内(含两年)可以直接申请取得会计从业资格,不参加会计从业资
格考试;超过两年未取得会计从业资格的,必须通过参加会计从业资格考试取得会计从业资格。
第九条 会计从业资格考试科目、考试大纲由财政部统一制定。
会计从业资格考试科目为:财经法规;会计基础知识;会计实务;初级会计电算化或者珠
算(五级)。
第十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中共中央直
属机关事务管理局、国务院机关事务管理局、中国人民解放军总后勤部、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
队后勤部、铁道部(以下简称中央主管部门),负责会计从业资格考试下列事项的组织实施:
(一)根据财政部制定的会计从业资格考试科目、考试大纲要求,组织编写考试教材,报财
政部备案;
(二)制定会计从业资格考试考务规则;
(三)制定会计从业资格考试培训办法,报财政部备案;
(四)组织会计从业资格考试试卷命题,并于考试结束后报财政部备案;
(五)其他考务工作。
第十一条 申请取得会计从业资格的人员通过会计从业资格考试或者符合本办法第八条
规定条件经审查合格的,由县级以上财政部门、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和中央主管部门(以下统称
会计从业资格管理部门)颁发会计从业资格证书。
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和中央主管部门应当于
每年度终了后三十日内将上年度会计从业资格证书发放情况报送财政部备案。
第四章 会计从业资格证书的注册登记和年检
第十二条 会计从业资格证书是具备会计从业资格的证明文件,不得涂改、转让。会计从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会计从业资格查询。
业资格证书在全国范围内有效。
第十三条 会计从业资格证书由财政部统一设计格式、统一制定编号规则。省、自治区、
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和中央主管部门负责会计从业资格证书的
印制、编号、颁发和管理。
各级会计从业资格管理部门应对本地区、本部门持证会计人员的基本情况分类建立业务档
案,加强对会计从业资格证书的后期管理。
第十四条 对会计从业资格证书实行注册登记制度。
取得会计从业资格证书的人员,被聘用从事会计工作时,应由本人或者本人所在单位提出
申请,按照会计从业资格管理部门规定的时间到会计从业资格管理部门办理注册登记。
取得会计从业资格证书的人员因工作单位、学历;会计专业技术资格或者职称等发生变更
时,应当持有效证明,按会计从业资格管理部门的有关规定办理变更登记手续。
从事会计工作的人员因调任等原因离开原工作单位且到其他地区继续从事会计工作的,应
当到原注册登记的会计从业资格管理部门办理从业档案调转手续,并于办理调转手续后的三十
日内到新工作单位所在地区的会计从业资格管理部门重新办理注册登记手续。
第十五条 对会计从业资格证书实行定期年检制度。对会计从业资格证书的年检原则上每
两年进行一次。
年检会计从业资格证书,主要审核和检查持证人员的下列情况:
(一)完成规定的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内容和学时情况;
(二)工作单位、学历、会计专业技术资格或者职称变更情况;
(三)会计从业资格证书登记注册情况;
(四)已经注册登记的持证人员遵守财经法律、法规和会计职业纪律情况,依法履行会计职
责情况。
会计从业资格证书年检的周期、时间、内容、程序等具体办法,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
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和中央主管部门根据本办法的原则制定,报财政部
备案。
第十六条 参加年检的持证人员,应当按照规定的会计从业资格证书年检内容和要求,由
本人或者所在单位逐项如实申报,并经所在单位核签或者本人提供相关证明后,报送会计从业
资格管理部门。
会计从业资格管理部门应当对参加年检的待证人员报送的年检材料进行审核、检查,符合
规定条件的,应予通过审检;持证人员无故不参加会计人员继续教育或者不符合其他规定条件
的,不予通过年检。
第十七条 会计从业资格管理部门应当建立从事会计工作的人员持证上岗情况和持证人
员依法履行职责情况的监督检查制度。具体检查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
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和中央主管部门根据本办法的原则制定,报财政部备案。
第十八条 会计从业资格管理部门应当建立持证人员的从业档案,及时记载持证人员参加
会计人员继续教育、从事会计工作年限、接受会计从业资格管理部门年检和监督检查、接受政
府有关部门监督检查的情况以及会计从业资格证书所记载的其他情况。
第五章 罚 则
第十九条 任用没有会计从业资格证书人员郭者会计从业资格证书未经注册登记的人员
从事会计工作的单位,由会计从业资格管理部门依据《会计法》第四十二条的规定处理。
第二十条 持证人员未参加或者未通过会计从业资格管理部门年检的,其持有的会计从业
资格证书自证书载明的有效期限终止之日起自行失效,并自失效之日起两年内(含两年)不得重
新申请取得会计从业资格证书。
持证人员用假学历等手段骗取会计从业资格证卡的,由会计从业资格管理部门吊销其会计
从业资格证书,并自吊销之日起两年内(含两年)不得重新申请取得会计从业资格证书。
第二十一条 持证人员有《会计法》第四十二条、第四十三条、第四十四条所列情形之一,情节严重的,由会计从业资格管理部门吊销其会计从业资格证书,自被吊销会计从业资格证书
之日起两年内(含两年)不得重新申请取得会计从业资格证书;情节特别严重的,自被吊销会计
从业资格证书之日起五年内(含五年)不得重新申请取得会计从业资格证书;构成犯罪的,不得
重新申请取得会计从业资格证书。
第二十二条 会计从业资格管理部门应当向社会公布会计从业资格证书被吊销或者自行
失效情况,并在持证人员的从业档案中予以记载。
第二十三条 会计从业资格管理部门依法作出吊销会计从业资格证书或者处以较大数额
罚款决定前,应当告之当事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
当事人要求听证的,会计从业资格管理部门应当按照规定举行听证。举行听证的具体程序、要求等,执行财政部发布的《财政部门行政处罚听证程序实施办法》。
第二十四条 被吊销会计从业资格证书的人员,对会计从业资格管理部门处罚决定不服
的,可以依法向上一级会计从业资格管理部门申请行政复议。对行政复议决定仍不服的,可以
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五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和中央主管部门可以在不违背本办法原则的前提下,制定具体实施办法,报财政部审核批准。
第二十六条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会计从业资格管理办法,由财政部另行规定。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自2000年7月1日起执行。财政部1996年发布的《会计证管理办法》以及与本办法有抵触的有关规章同时废止。
06会计基础试题
一、填空题(每空2分,共20分)
http://m.myl5520.com/shitiku/124049.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