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投现状

2020-09-12   来源:现代诗

对城投未来发展的思考
篇一:城投现状

城投,“勇立潮头,破浪前行”

——对城投未来发展的思考

作为城投人,提起城投公司,我们都为之自豪。因为城投公司作为地方政府的融资平台,为地方城市基础设施建设作出了重要贡献,为现代城市发展以及应对国际金融危机的冲击发挥了积极的作用,可为功劳卓著。

然而,在积极财政政策和适度宽松货币政策的推动下,地方政府融资平台的数量和融资规模急剧膨胀,2010年以来,地方融资平台的债务增长及其连带风险受到了广泛关注,信贷政策调整措施不断出台,监管力度不断加强,对城投公司的融资偿债工作带来了巨大影响,也提出了更高的要求。面对如此多变的融资政策,面对如此复杂的国际、国内形势,城投公司如何理顺与政府的关系,解决资金矛盾,加快投融资体制改革,尽快缩短"阵痛期",树立科学的发展观,为城市基础设施建设和发展作出更大的贡献,是城投公司可持续发展的当务之急。

一、融资形势分析

(一)国家宏观政策变化

2010年伊始,政府已将清理、整顿、规范地方融资平台纳入议事日程。国务院《政府工作报告》称,将“更好地发挥财政政策在扩大内需中的作用,尽快制定规范地方融资平台的措施,防范潜在财政风险”。

2010年6月,国务院针对市融资平台公司举债融资规模迅速膨胀,运作不够规范;地方政府违规或变相提供担保,偿债风险日益加大;部分银行业金融机构风险意识薄弱,对融资平台公司信贷管理缺失等问题,为有效防范财政金融风险,加强对地方政府融资平台公司管理,出台了《国务院关于加强地方政府融资平台公司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发〔2010〕19号),要求清理核实并妥善处理融资平台公司债务,加强对融资平台公司的融资管理和银行金融机构等的信贷管理,坚决制止地方政府违规担保承诺行为等,这对各融资公司是个严峻的考验。

同时,由于我国面临防通胀、保增长的严峻形势,4月份CPI指数同比增长2.8%,创18个月新高,M2增速回落至21.48%,增速连续5个月回落,加息预期节节走强。

2009年我国新增贷款9.5万亿元,2010年下调至7.5万亿元,同比下降21%;2010年5月10日,中央政府又继续上调存款准备金率0.5各百分点至17%,据17.5%的历史新高仅一步之遥,预计冻结资

金3000亿元。整个宏观政策形势都不容乐观。

(二)信贷政策变化

2009年银监会就对地方政府融资平台项目贷款提出“三条红线”,尤其加大了对政府融资平台信贷风险的监控力度;按照银监会“逐包打开、逐笔核对、重新评估、整改保全”的流程,要求各银行业金融机构在6月底完成对政府融资平台授信业务的自查清理,不规范的一律进行整改、重组、保全;银监会年内将把对银行业金融机构地方政府融资平台授信业务的现场检查,纳入银监会2010年现场专项检查的重点,对银行所开展的地方政府融资平台授信业务的草组、风险管理、问题整改等方面进行检查。

各银行等金融机构明确表示将主动加强融资平台贷款规模控制,力争将政府融资平台客户贷款余额控制在年初水平。并提出在新政策出台前,未经总行业务主管部门核准同意,政府融资平台客户新上项目一律暂停审批,已批准同意、尚未签订合同的一律不得签订合同或发放贷款,存量贷款加快回收保全。

银监会明确严格控制对铁路、公路、机场、水利等机场设施新开工项目的贷款,严格控制自由现金流不足,主要依赖政府补贴或担保偿还贷款的新开工项目贷款,严格控制属于“三农”、社会事业、节能减排范围,但不在国家“十一五”规划和专项建设规划内的新开工项目贷款。

各银行要求保障项目资本金和完善担保条件,补充完善融资要件,对合规性文件的要求提高。银行对资金的使用调度控制严格,严禁资金使用用途变更,如发现资金用途不符且存在打捆嫌疑的,将会采取提前收回贷款的措施,等等。城投现状。

这对完全依靠政府担保,没有足够现金流,融资要件不齐全,合规性文件不齐或后补的融资模式进行融资的城投公司而言,无疑是雪上加霜。

二、城投公司现状和问题

(一)融资渠道单一,缺乏偿债机制,负债率逐年增高。

城投公司对城市建设资金筹措,依然是“老四件”:财政投入、银行贷款、土地出让、国债资金。吸引社会资本(含外资)参与城市建设的尝试较少,到资本市场上融资更是少之又少。

当前全国投融资平台的总体负债水平都相当高,负债率普遍超过80%或者更高,已令各方担忧其将威胁到经济安全。据财政部财政科学研究所的估算,目前我国地方投融资平台负债超过6万亿元,约相当于GDP的16.5%。而2008年初,全国各级地方政府投融资平台的负债总额才约为l万多亿元。一些城市

的城投公司实际上是政府在城市建设中的“借债公司”,因此继续靠负债融资不但难以满足日益增长的建设资金的需要,而且城投公司的可持续发展也受到一定的威胁。

(二)缺乏形成稳定现金流的经营主业

由于城投公司是市政府的投融资平台,所从事的基本是公益性的基础设施建设,基本没有收益,政府划拨的资产大多是一些非经营性资产,甚至一些地方政府采取各种变通手法向平台注入不实资产“滥竽充数”,根本起不到资本金的作用。导致一些投融资平台中存在着资本金不足或资本金不实以及抽逃资本金的现象。

另一方面,投融资平台受各种条件的限制,没有完全面向市场,打造自己的主业,形成稳定现金流,单一的依赖土地来获取偿债资金。这些公司偿债来源大多是建立在土地价格上涨预期基础之上,但如果地价下跌,土地出让困难,还款就会发生困难, 将直接导致公司进一步的融资能力和经营运作能力乏弱,此时必须依靠政府对城投公司的扶持才能逐步解决。

(三)地上、地下特许经营权问题

对大多数城投公司而言,城市地下管网和地上户外媒体可以成为城投公司收入的一大支撑,可形成稳定现金流,但由于种种原因,地方政府未能明确授权,产权主体不清晰,经营主体模糊,在以企业化的运作模式加以经营和管理时,未能实现地下管网和户外媒体特许经营权垄断和专属的地位,将直接导致资源的流失和经营业务的亏损。

(四)运作不规范,管理模式滞后。

大多数城投公司都无法摆脱地方政府计划经济的管理模式,项目建设政府直接参与经济活动,重建设、轻经营,重形象、轻管理,在财政体制上统收统支,资金高度集中。支出大包大揽,不论大小项目,都必须按计划本子执行,即使实际情况发生变化,经费追加或调整都必须经过计划的调整,周期较长。一方面城市建设项目过分依赖财政的投资,另一方面财政投下去的资金又没人监管,用款单位资金投资效益较差,没有形成可以进行资本流动的循环投资的体制,阻碍了市场体系的培育和发展。

三、城投未来发展思考

(一)实现战略转型,打造城投品牌

城投公司应确立以“自主经营、自我积累、自筹还贷、自负盈亏”的市场投融资主体为目标,通过资产整合,逐步将公司公益性资产与盈利性资产进行分离,同时对公司盈利性资产进行整合、形成公司

盈利性产业,实现资产结构的优化。在确保市级基础设施项目投融资业务完成的基础上,逐步进行经营业务战略转型,形成以土地储备和土地一级开发、二级开发等长效支撑板块,发掘开发建设道路沿线附属设施资源,打造自己的品牌,不断拓展新的收益来源。

(二)创新国有资产营运机制,加大资本运作的力度。

城投公司作为城建资金的运行主体、城建资产的运营主体、城建项目的运作主体,对原有城建国有资产,可以由政府收回产权,明确投资主体,授权城投公司代表政府进行经营,使得城投公司可以通过资本这个纽带,以出资人身份直接参与经营管理或委托管理,充分运用改组、转让、租赁等资本运作手段,建立国有资产经营管理约束机制,提高国有资产运营效率。 通过对资本价值形态的转化,即通过股权市场的流动、收购、兼并、重组、控股、交易、转让、租赁、拍卖等途径,将潜在的资本转化为活资本,通过资本层面的运作实现资本价值的升值。

(三)多渠道融资,建立稳定的偿债机制

为更好发挥投融资平台的作用,同时尽可能降低政府及企业的财务风险,在努力向市场化、产业化转型的同时,投融资平台应以股权投资、融资租赁、信托、企业债券、直接融资等多种方式拓宽融资渠道,吸引潜在的投资者,解决项目资本金问题。

(四)建立信用风险预警机制

投融资平台的信用体系与政府的信用体系密切关联,投融资平台信用出现问题,必然将影响政府的信用体系。对此,投融资平台应加强资金统筹,做好现金流和债务分析,建立债务和信用风险的识别、预警、报告和防范体系。

(五)树立市场意识、资产意识、效益意识、全局意识

1.市场意识:城投公司作为企业化管理的国有投资公司,首先应该认识到企业化管理就意味着市场化运作,经营行为必须在市场游戏规则的指导下进行,经营业绩最终还需要得到市场的认可。因此,城投公司必须要有经营理念,要按经济规律办事,切莫把自己弄成“第二个建设局”。

2.资产意识:经营城市就是把城市当作商品进行经营,而城市是国家的是市民的,从这个意义上说,城投公司经营的都是国有资产,因此,城投公司在运作中应努力使之保值增值。

3.效益意识:城投公司运作项目体现的是“政府行为、市场运作”,既然是政府行为,就说明其运作的项目大多具有公益属性,而公益性项目就必须更多地注重社会效益,但市场运作,又不能不考虑经济效益。所以,城投公司运作项目必须坚持社会效益与经济效益相统一。

4.全局意识:经营城市是一个复杂的系统工程,需要“行政手段”与“市场手段”两条腿走路,它绝不是城投公司一家可以完成的。因此,城投公司必须在政府的领导下,努力加强与规划建设、财政、土管局等部门和单位的协调、沟通,大力争取社会各方面的理解与支持。

我们深信,经过城投公司不懈的努力、探索、追求,一定能找到适合自己的康庄大道。“不经一番寒彻骨,哪得梅花扑鼻香”,只要开拓创新、勇往直前,城投公司依旧是“勇立潮头,破浪前行”。

城市投资公司现状、问题及对策(1)
篇二:城投现状

城市投资公司现状、问题及对策

作者:葛树宏

我国的城市投资公司是伴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兴起的, 各地的城投公司在运营时间、市场化程度、经营管理水平等方面存在很大的差异,导致现在国内的城市投资公司在发展上良莠不齐。一部分城市投资公司在改革和管理水平的促进下,构建起多元化的融资平台,走上了良性的发展道路。但是更多的城市投资公司在发展中面临资金、管理上的诸多问题,导致一些城投公司举债建设、濒临破产,这突出表现在城市投资体制刚刚起步的城投公司,如何构建完善的融资平台与机制,如何捋顺市场经济与政府之间的关系,是城市投资公司度过“阵痛期”,走上规范化发展轨道的关键。(此农业论文由万方期刊网首发)

一、城投公司的特点

(一)政府背景浓厚

上个世纪80年代末,城市化改造逐渐开始,城市建设原本是政府部门职能,但是由于政府部门人员较少,资金紧张无法有效的开展城市建设。在这特殊的背景下产生了城投公司,因此特殊的背景决定了城投公司的建立、发展与政府部门、城市整体发展存在紧密的联系。

(二)经营目标繁杂

一般来说,企业的经营目标无非追逐利润最大化或者股东利益最大化,但是城投公司不同于一般的企业,其经营目标根据持有资产的性质和特征不同,目标也较为繁杂,主要表现在城投公司中公益性项目追求政府目标实现和最大

化限度的社会利益,住经营型项目兼顾有限的经济效益,经营型项目则以实现经济效益最大化为目标。

(三)依托政府信用

城投公司作为公益性和准公益性项目的贷款融资主体,自身的融资能力有限,必须积极争取与所承担任务相匹配的政府财政、土地、政策等支持,在此基础上积极运用各类政府资源才能够确保带融资任务的顺利完成,同时以政府信用为依托进行融资。(此农业论文由万方期刊网首发)

二、城投公司目前发展中存在的问题

(一)企业定位不清,现代企业制度不健全。

按照公司法的要求,作为独立法人的国有企业,城投公司应该建立是产权明晰,权责分明的现代化企业制度,但是部分城投公司并没有完全脱离政府部门,某种意义来讲,城投公司类似于政府部门的一个事业单位,其特点主要体现在公司的管理和业务开展方面。公司管理方面,公司的管理几乎上均由政府部门直接参与,公司几乎没有纯粹上的管理层,相关负责人均由政府相关部门领导兼任,公司注册办公场所就是政

府机构所在地,由政府部门领导兼任的管理层往往缺乏有效的管理,使企业不断发展和壮大。公司的业务开展上主要依靠政府,无独立开展业务的能力,缺乏同其他企业竞争的实力,公司一定程度上就是政府部门进行基础设施建设的一个公司,主要工作就是将政府的大型工程项目进行外包代建,待建完后进行回购,然后由政府该项目进行回购或者将该项目按照建造成本对城投公司进行增资划拨。

(二)融资渠道单一,抗击风险能力差。

城投公司承接政府大型的建造项目需要大量的资金,由于政府资金有限,城投公司便需要进行融资来解决项目建设和资金短缺的矛盾。城投公司目前融资特点主要体现在以下几点:

①融资渠道单一。从财务管理的角度来考虑,融资分为股权融资和债权融资两方面,但城投公司股东的政府部门资金较为短缺无法出资,若通过吸收其他股东借入方式进行融资往往过程繁琐,时间较长,鉴于股权融资存在的问题,债权融资是城投公司融资的唯一快捷渠道。(此农业论文由万方期刊网首发)

②抗风险能力差。这种单一的融资渠道形成城投公司还本付息净额逐年增加,抵抗融资风险的能力逐年降低,财务风险难以控制。一方面由于一些城建项目收益不高,引起银行慎贷程度越来越高,另一方面城投公司资产负债率

越来越高,债务偿还难以保障。若国家宏观经济政策和金融政策进行调整,渠道受阻,便会导致城投资金来源困难,影响公司发展壮大。

城投公司发展趋势专题
篇三:城投现状

城投公司发展现状及未来发展方向

城投公司的发展正面临一轮前所未有的危机,要么完成阶段性使命退出历史舞台,是么在债务危机到来时被动选择银团债务重组,要么倾力一搏选择转型突围。未来会不断有城投公司消失,淹没在一轮又一轮的经济浪潮中;也会有城投主动接受市场的挑战与选择,凤凰涅槃、浴火重生。也许此时就是诸多城投公司的分水岭。有的走向历史,有的在黑暗中继续摸索,有的历经刮骨之痛迎来黎明的曙光。时代的天边里,我们远望彼岸,寻找方向;历史的大风中,我们望穿秋水,逆风飞扬„„

缘起:地方政府投融资平台与城投公司

所谓地方政府融资平台是由地方政府发起设立,通过划拨土地、股权、规费、国债等资产,迅速包装出一个资产和现金流均可达融资标准的公司,必要时再辅之以财政补贴作为还款承诺,以实现承接各路资金的目的,进而将资金运用于市政建设、公用事业等肥瘠不一的项目。

地方政府融资平台主要表现形式即地方城市建设投资公司(简称“城投公司”)。其名称可以是某城建开发公司、城建资产经营公司等。

城投公司成立的出发点是彻底改变计划经济条件下政府既是城市建设的决策者,又是城市建设的投资者,既是城市建设的经营者,也是城市建设的管理者的不合理格局。将城市建设中的政府行为转变为企业行为,结束城建基础设施投资与经营中的权责不分,政企不分的现象。真正按市场经济的要求建立城市建设的投融资体制。

上世纪九十年代初,政府两个方面的改革及城市化的快速发展催生了我国的城投公司的诞生,1992年国内第一家平台公司在上海诞生。

(一)政府投融资体制改革

我国政府投融资体制改革从1979 年开始起步,1988-1992全面展开。城投公司源起于1991年新一轮政府投融资体制改革。改革后的地方政府不再直接负

责基础设施建设, 基础设施建设资金通过公司化融资解决。通过政府投融资体制改革,初步形成了政府、企业和社会多方参与和市场化运作的投融资模式。

(二)分税制改革

1994年分税制改革正式实施后,中央与地方财权与事权重新划分。中央把财权高度集中,在税收上削弱地方政府所占比重,留给地方的几乎都是收入来源不稳定、税源分散、征管难度大、成本高的中小税种;但中央又把更多事权层层下放给地方政府,甚至经常以牺牲地方税权为代价来完成中央的某些政策,“中央请客地方买单”的现象大量存在。

此次分税制改革导致中央与地方财政在公共产品配置方面出现了严重的权利义务不对称现象。

(三)城市化的快速发展

1978-2010年,中国城市化进程加快步伐,城市化率从18% 增加到50% , 累计增长了32%,城市化的快速推进需要进行巨大的城市基础设施资金投入。

正是在这种背景下,一种新的城市建设主体呼之欲出——城投公司。城投公司具有能规避现行预算法、担保法等相关法律限制,能够比其他途径更快更多地获取城市建设所需资金,因此,各级地方政府纷纷设立了自己的城投公司,以此为平台筹措城市基础设施建设资金,解决快速城市化发展过程中的融资问题。其优势还在于:

(一)融资速度快、规模大

融资平台通常以土地等资源进行质押,由政府提供隐性担保,能够比其他途径更快更多地获取所需资金,相对而言其他渠道只能零星和间断地取得资源;

(二)规避了预算法和担保法等有关法律

现行预算法和担保法等有关法律限制了地方政府债务融资,而拖欠摊派等方式曾被不同力度地专项整治过。而平台融资由于并不需要财政支出,没有违反财政赤字的约束。平台融资担保往往是政府的隐性担保,通常无迹可寻。城投现状。

也正是因为此,催生了大量的表外融资现象和影子银行,成为政府隐性债务的重大隐患。2013年爆发的地方政府债务危机,与此相关。我们在下面详细说明。

(三)平台公司能轻易地将政府行为与企业行为进行切割。

融资平台是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经济主体,而其他途径则会不同程度的损害政府的权威和信用。因此对地方政府而言,融资平台顺理成章的成为当时最有效的预算外融资渠道。

由于城投公司具有能规避现行预算法、担保法等相关法律限制,能够比其他途径更快更多地获取城市建设所需资金,因此,各级地方政府纷纷设立了自己的城投公司,以此为平台筹措城市基础设施建设资金,解决快速城市化发展过程中的融资问题。

曾经的好春光——爆发性增长

从1992年国内第一家平台公司在上海诞生开始。1992年7月,上海市成立一家专门对城市建设和维护资金进行筹措和管理的城市建设专业投资和开发控股公司——上海市城市建设投资开发总公司,被视为中国城投之滥觞。

2008年下半年中国下放4万亿投资刺激政策出台,各家商业银行纷纷宣布积极支持国家重点项目和基础设施建设,城投公司真正如雨后春笋般爆发性增长。

2009年3月,央行、银监会联合提出:“支持有条件的地方政府组建投融资平台,发行企业债、中期票据等融资工具,拓宽中央政府投资项目的配套资金融资渠道。”同时,为了做强做大投融资平台,各级政府把公用企事业单位的资产纳入城投。由此,城投公司在全国遍地开花。

根据银监会的平台名单,截止到2013年9月30日,全国平台公司已经多达11002家。平台分布相对集中在发达省份,第一梯队包括浙江、江苏、四川、广东、福建,第二梯队包括云南、湖南、河北、江西和山东。其中,浙江一省融资平台数量就超过1500家。另外,经济相对发达的三大经济圈占比达到41%,其中长三角经济圈占23%,珠三角经济圈占7%,环渤海经济圈占11%(图1)。

今日恶果——城投之祸,政府债务危机?

伴随着近十年来,尤其是四万亿刺激计划实施数年来平台数量的爆发性增长,地方政府债务也大量累积,危及地方政府财政安全。

2013年8月1日国家审计署开始地方债全面审计,被看做是新一届政府上台后的正式“摸家底”,其重要意义不言而喻。史上最大规模、最彻底的地方债审计历经四个多月时间,2013年12月30日,审计署公布了2013年全国政府性债务审计结果。截至2013年6月末,全国政府性债务为30.27万亿,其中全口径中央政府性债务合计12.38万亿,全口径地方政府性债务合计17.89万亿。与上一次审计不同的是,此次审计把通过信托、BT、欠资施工、延期付款等隐蔽性债务一并计算在内。把新举债方式纳入统计口径。

三大国际评级机构齐齐下调中国相关评级,对中国式“影子银行”和地方债风险发出警告。地方政府债务规模达到17.9万亿,成为当前金融系统最为关注的风险点之一(图2)。

地方政府债务可分为显性、隐性债务。显性债务=平台贷+城投债+中央代发地方债+基础产业资金信托;隐性债务=信托贷款、融资租赁、售后回租、理财产品债务+BT和垫资施工债务+违规集资。地方政府债务的快速累积就像影子一样伴随着地方政府投融资平台的爆发,或者说,地方政府的债务,其实正是政府投融资平台的债务的一种体现,反之亦成立。

(一)地方政府债务结构复杂

银监会的数据显示,截至2013年6月末,地方政府融资平台贷款余额9.7万亿元,同比增速为6.2%,低于各项贷款平均增速9个百分点;信托资产余额

9.45万亿元,1至6月份环比增速从5.2%下降到0.44%。

政府地方债务比较复杂,既有平台贷款,也有城投债、信托等融资方式,也涉及到一些影子银行,很难完全理清。

(二)整体债务风险可控,部分地区债务风险较大

2013年中央财政国债余额9.12万亿元。若把地方政府债务和中央政府债务结合起来考虑,中国政府债务占GDP的比重大约在55%,接近欧盟规定的60%的警戒线标准。(2012年GDP 519322)

此外,高校和铁道部债务、国有银行和资产管理公司的不良资产、城投债、社保资金缺口等隐性负债可能达12万亿元。这三项合计起来,我国政府的实际负债率为80%左右。

城投债现状
篇四:城投现状

城投债现状

全文导读

本文为主要讨论城投债。我们试图梳理了城投公司这一极富中国特色的法人主体的业务本质,从报表驱动的角度去查看城投公司的商业模式、讨论城投公司的概念界定;并尝试理清地方政府支持城投债和城投公司的边界和回顾城投债的发展路径以及信用利差的变化。我们认为对于始终在夹缝中茁壮生长的城投债而言,从监管环境的严格程度看,目前可能算是历史上最坏的时代;但从更大的宏观框架来看,这可能又是投资城投债最好的时代。城投现状。

1城投公司的业务本质:建设、投资,还有融资

目前,城投公司(城市建设投资公司)几乎是我国所有城市的“标配”:从省政府、直辖市到地级市、县级市甚至部分乡镇城区,都有一家乃至多家当地政府[1]100%控股的“城投公司”,以负责落实辖区内的市政、基建项目投融资。纵向看,省级城投公司负责省级项目投融资,市级城投公司负责市级项目投融资,区县、园区、乡镇城投公司则负责辖区内项目投融资;横向看,在同一辖区内,多家城投公司都有具体负责的不同领域;经典案例如重庆“八大投”模式,即8家平台公司分别负责不同领域,包括重庆渝富(金控)、重庆地产(征地及公租房)、重庆城投(市政建设)、重庆高速(高速公路)、重庆交旅(普通路桥及旅游)、重庆交投(铁路、轻轨、公交、民航)、重庆能投(电力、燃气、天然气)、重庆水务(自来水、污水处理、水利),具体如下表所示:

数据来源:Wind,中信建投证券固定收益部

城投公司的全称是“城市建设投资公司”,虽然名称中泛指建设投资,实质上却还在建设投资之外还承担起地方政府“加杠杆”融资来实施基建项目的重任。在中国近年来广泛而大规模的基础设施建设(如市政建设、交通运输、环境整治、水利建设、棚改保障房、园区开发等)中起到了举足轻重的作用。也正因城投公司的主业是传统归属政府的基建项目的投融资、建设、运营,城投公司又称为“地方政府融资平台”。国外对城投公司的称呼为“LGFV”,全称为“Local Government Financing Vehicle”,也是取融资平台、融资工具之意。

城投现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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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报表驱动看城投公司的商业模式 我们接下来简单谈谈城投公司是怎么起到“融资平台”的作用。虽然目前的政策背景环境是城投公司需逐渐淡化“融资平台”功能(详见后续章节分析)。但从报表语言来看,城投公司的资产负债表、利润表和现金流量表均由当地政府的融资意愿驱动。详见如下。

在资产负债表方面:

1) 首先,在城投公司成立后(通常由当地地方政府100%控股),地方政府将土地、股权等资产注入城投公司,形成资产项科目。

2) 形成一定资产规模(具体规模完全可由地方政府调控)的城投公司以某种形式参与基建项目,具体如下:

2014年国务院43号文[1]之前,城投公司以BT[2](有时以BOT[3])等模式参与基建项目。标准的BT融资模式中政府回购款应以政府出具承诺函的形式承诺纳入财政预算。但该模式存在于预算外形成规模不确定政府债务的重大隐患,因此伴随2012年的财政部463号文禁止政府以逐年回购(BT)责任等方式举借政府性债务,以及2014年的国务院43号文禁止地方政府形成预算外债务,城投公司BT模式基本寿终正寝。

2014年国务院43号文之后,城投公司主要以政府购买服务和PPP模式(须注意PPP模式里也有政府购买服务协议)参与基建项目。但事实上政府购买协议的本质和BT中的回购协议非常类似,而PPP更是以明股实债的版本出现(政府通常需承担回购股权义务)。因此该阶段中政府仍然对城投公司进行“暗中”增信,虽然43号文明确声明政府还款承诺函无效,许多地方政府仍然会出具承诺函(特别是针对非标融资项目),但此时承诺函的法律效力大打折扣,存在一定的政策性风险,近期贵州多地收回承诺函事件便是鲜活实例。

综上,该步骤是城投公司以各种方式参与基建项目,同时城投公司获得政府增信,获得政府对还款的某种背书。

3) 接下来,城投公司凭借项目(主要指土地)以及政府对还款的增信就其基建项目进行融资(这是该流程中最重要的一步)。融资形式包括银行贷款、债券发行、资产证券化、信托/基金子公司非标融资、融资租赁[4]、“明股实债”的产业基金[5]等形式,形成大规模负债。

4) 最后,筹集的资金通过城投公司来组织具体建设,可自行建设,也可通过招标外包的方式委托EPC承包方进行建设。建设或后续运营期内进一步累积城投公司的资产项。

在利润表方面:

1) 城投公司的项目收入来源分为两种情况,商业类项目(目前城投公司为追求可持续发展,普遍也开展一些商业业务,以房地产为主)的收入由项目直接产生;类公益类项目(如高速公路、自来水等)的收入来源为项目收入+政府补贴;而公益类项目的收入基本源自政府,或源自政府绕道其它企业(为了城投脱离名单以便利融资)。

在现金流量表方面:

1) 城投公司的现金大部分源自融资,而还款则依赖于融资续作、新增以及项目正常还款。放在城投公司承做的项目大都属于非商业类项目,回款缓慢,而地方政府的支持以其财力为限,基本属于杯水车薪,因此基本上所有城投公司都在不断融资,规模逐步扩张。

由以上的报表分析,我们明白了城投公司的基本商业模(玩)式(法): 1) 城投公司本质上是地方政府的投融资工具,甚至可以说是“第二财政”或者地方政府的刷不爆的“信用卡”。这样的性质使得城投公司虽然资产规模庞大,但和“壳公司”类似。其资产都是地方政府“拼装”进城投公司的资产负债表,目的只有一个就是融资,因此资产规模和融资规模正相关。因此,城投公司的规模想大就能大,想小就能小,除非是地方政府划拨了可盈利优质资产,一般情况下,200亿资产的城投公司和300亿资产的城投公司本质相差无几,不能纯粹看规模论实力和成败。

2) 由于其大部分项目为非商业化的(否则就转型为地方国企,不是城投公司了),城投公司普遍“造血能力”欠佳,偿债现金流的产生不完全靠项目,而是靠地方政府在财政补贴、项目执行协调以及融资背书3个方面的支持。

基于此,分析城投公司是以分析地方政府为主(主要包含政府财力和对该家城投的支持力度),以分析城投公司本身的报表为辅(显然不可迷信报表,但也不可完全舍弃此项,毕竟城投公司才是偿债主体)。目前,这正是市场上流行的城投公司评级方法。

以上讨论的是纯正的城投公司的基本轮廓和特点。接下来我们进入一些比较细致的话题。

43号文的全称为《国务院关于加强地方政府性债务管理的意见》(国发〔2014〕43号)。对于43号文的深远影响和分析详见后文。 BT的全称为Build-Transfer,即“建设-移交” BOT的全称为Build-Operate-Transfer,即“建设-经营-转让” 融资租赁 产业基金为“明股实债”的原因为该类基金一般要求政府或城投公司每年支付定额收益,期末退出方式为政府或城投公司回购。

3

城投公司的界定:模糊的边界

究竟什么公司才算城投公司?

从定义划分上看,城投公司并没有统一的官方定义:国务院、发改委、财政部、银监会和审计署均有不同的定义,其中级别最高的国务院的定义为“由地方政府及其部门和机构等通过财政拨款或注入土地、股权等资产设立,承担政府投资项目融资功能,并拥有独立法人资格的经济实体”[1]。

从名单管理上看,城投公司也没有统一的名单(财政部、银监会、Wind以及各家券商研究部都有不同的名单,业界影响较大的城投名单为银监会名单,截至目前该名单内有超过11700家城投公司,其中约9400家城投公司是按照融资平台管理,约2300家城投公司已退出融资平台)。值得注意的是,虽然最典型的城投公司和一般地方国企区别明显,但近年来许多城投公司伴随着规模扩大而不断多元化发展,进军商业领域,其与地方国企的边界逐渐模糊。更有许多城投公司为了退出银监会名单(因该名单中的城投公司在融资方面限制颇多,例如不能发行公司债,在发行发改委管理的企业债和交易商协会管理的短融中票时也需满足更多前提条件)而在业务上进行了许多调整,使其现金流/债务本息覆盖率、资产负债率、公司治理等方面与商业化运营的企业更为相似(但仍有相当区别,倘若一家城投公司完全转型为商业化运营的地方国企,政府也不会给予特殊支持,我们就不会称其为城投公司了,市场对其定价也会完全不同)。因此可以说每一家城投公司都有特殊情况,无法找到一个直接、表面上的标准来明确划分、界定。

从业务属性来看,城投公司主要体现为融资平台功能,在得到地方政府支持的基础上负责融资、建设、运营公益性事业。从逻辑上看,这些公益性项目对城市的发展不可或缺,同时属于重资本范畴,普遍需匹配大量资金,但项目融资主体的融资能力又十分有限,也超出了当年财政承受能力,因此才需要借助政府的融资平台进行融资。

从所有制和体制层级上看,城投公司全部为地方国企(最高为省级)。目前跨省域的央企不属于城投概念(没有地方政府会以央企为平台进行融资,更不会为其还款背书)。民企、合资企业显然无法行使城投公司“地方政府第二财政来源”的功能。

从公司名称上看,一般而言,叫XX市城市建设/开发/控股/发展/投资公司大都属于城投公司,另外除建投外,许多高投(高速公路投资)、交投(交通投资)、水投(水务投资)、铁投(铁路投资)公司也属于城投公司。但要小心的

城投现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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