川劳社办2007,61

2019-07-22   来源:诚信名言

川劳社办〔2004〕36号
篇一:川劳社办2007,61

四川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

关于全省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

改革试点工作若干问题的处理意见

川劳社办〔2004〕36号

各市、州劳动和社会保障局,省级各部门,中央在川有关位:

根据《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劳动保障厅、省财政厅、省人事厅关于完善我

省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改革试点工作的意见》(川办发[[2002]10号)精神,现就全省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改革试点工作若干具体问题提出如下处理意见,请贯彻执行。

一、规范基金征缴管理,统一养老保险费缴费数

(一)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费要统一以在职人员缴费工资总额为基数,由用人单

位和个人共同负担。单位缴费比例按照“以支定收、适当结余”的原则确定,个人缴费由单位代扣代缴。原已实行按双基数确定缴费比例的地区,要逐步过渡到以缴费工资总额为基数。

(二) 强化基金的征缴,力争基金征缴率达到90%以上。缴费单位未按规定缴纳

和代扣代缴社会保险费的,由劳动保障部门责令限期缴纳。

(三)按照《四川省财政厅、四川省人事厅关于发布<四川省机养事业单位养老保

险基命收支两条线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川财社[1999]5号 )的规定,加强养老保险基金收支两条线管理。各地区要从实际出发,采取措施逐步建立养老保险基金收支平衡机制。

(四)严格社保基金帐户管理。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基金一律在国有商业银行开

设机关事业养老保险基金收入户、基金支出户和基金财政专户。凡在非国有商业银行开设银行帐户的,必须撤梢帐户;在财政部门结算中心开设综合管理帐户将社保基金与其他资金混合管理的,必须另行开设养老保险基金财政专户,对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基金实行专账核算。

二、建立和规范管理基本养老保险个人帐户

(一)依照川办发[2002]10号文件规定,从2002年1月1日起,机关事业

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均应为每个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人员建立基本养老保险个人帐

户,个人帐户号码目前暂用居民身份证号码。

(二)个人帐户记录参保人员本人2002年1月1日以后个人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及利息。基本养老保险费及利息组成个人帐户基金。个人帐户基金用于职工退休后养老,除特殊情况外,不得提前支取。

(三)基本养老保险个人帐户储存额的利息计算按照劳动部劳办发〔1997〕116号文件规定的计算办法和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每年定期公布的利率执行。

(四)参保人员达到法定退休年龄但缴费年限(含视同缴费年限)未达到15年的,允许继续延长缴费至15年;参保职工死亡的,应终止养老保险关系,个人帐户基金余额一次性退还本人或法定继承人。

(五)建立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稽核制度,完善社会保险登记制度,实施参保管理信息申报制度,配备参保职工个人养老保险手册和个人查询卡,进一步理顺参保单位和人员的管理及养老保险关系。

三、加强参保人员退休审核和基本养老金支付管理川劳社办2007,61。

(一)各地要按照国务院国发[[1978]104号文件的规定,严格执行退休制度,不得自行放宽退休条件,各单位要建立参保人员退休公示制度。

(二)参保职工退休时,基本养老金按国家规定的机关事业单位退休金的计发比例计发,另加发个人帐户养老金,个人帐户养老金月发放标准为个人帐户基金累计储存额的1 /120(个人帐户基金发放完毕为止)。按规定应发放的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支付。基本养老金以外的待遇及补贴,由原单位按原经费渠道支付。

(三)参保职工退休时,应将档案、身份证明等材料报送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由经办机构审核确定养老金标准。因病丧失工作能力办理提前退休的,应同时报送所在统筹地区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作出的鉴定结论。

(四)养老金的支付管理必须坚持先收后支。要采取切实有效的措施,对养老保险费实现应收尽收,确保养老金支付的需要。

四、依法招聘人员养老保险关系的处理

(一)机关事业单位依法招聘人员是指由机关事业单位招聘并签订聘用合同的人员。招聘人员由聘用单位为其统一在机关事业养老保险经办机构办理养老保险,并纳入所在单位的缴费基数缴费,养老保险费由用人单位和个人共同负担。个人工资低于当地职工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60%的,个人缴费基数按当地职工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的60%确定。

(二)2002年2月底以前依法招聘的人员,目前仍在聘用的,从2002年3月起缴纳养老保险费;2002年3月1日后招聘的人员,从聘用起薪之月起缴纳养老保险费。

缴费年限从参保之日起计算,不间断缴费至男年满60周岁,女年满55周岁,且实际缴费年限满15年及其以上的,可经机关事业单位社保经办机构审核批准,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

(三)依法招聘人员基本养老金按国家规定的机关事业单位退休金的计发比例计发(计发比例的工作年限为实际缴费年限),另加发个人帐户养老金。

(四)依法招聘人员中原已参加企业职工养老保险的,不再转移养老保检关系,继续参加企业职工养老保险。

川劳社办2007,61。

五、受刑事处分参保人员养老保险关系的处理

参加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的职工,因触犯刑律被判处有期徒刑刑满释放、以及被判处有期徒刑宣告缓刑后继续在机关事业单位工作的人员,可继续参加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

六、妥善解决撤销、重组单位养老保险关系衔接等问题

事业单位转制为企业的,养老保险关系按照《四川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四川省财政厅关于转制科研机构和事业单位转制为企业养老保险有关问题的处理意见》(川劳社办〔2002〕114号)的规定办理。企业单位转为机关事业单位的,参加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参保单位因机构改革或其他原因经机构编制部门批准撤销、合并或资产重组的,原单位离退休人员应由原单位上级主管部门管理并发放养老金。如交由机关事业单位社保经办机构发放养老金,应由原单位或上级主管部门按离退休人员现行月发放养老金金额为基数,计算10年发放总额所需养老金,向机关事业单位社保经办机构一次性预缴。预缴后,离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继续支付,其余相关待遇仍应由原单位上级主管部门负责。原省人事厅、省劳动厅川人发[1995]21号文件委托各地代管的省直和中央在川机关事业单位,有条件的可参加主管部门所在地的相应养老保险。

七、进一步加快管理信息系统等基础建设

(一)各地要按照有关要求,将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养老保险管理信息系统纳入“金保工程”建设的总目标,加快落实信息系统建设三年、五年规划,确保按期实现市、州与省厅数据中心的联网。

(二)各地要从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改革实际出发,切实解决机关事业单位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必须的办公、通讯、交通问题和保证正常办公、业务经费开支需要。

四川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

二〇〇四年五月十九日

四川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制定高温津贴有关工作的通知
篇二:川劳社办2007,61

四川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制定高温津贴有关工作的通知

川劳社办〔2007〕58号

卫生部等四部门《关于进一步加强工作场所夏季防暑降温工作的通知》(卫监督发[2007]186号,以下简称“通知”)已转发给你们,按照“通知”关于制定高温津贴的有关要求,为切实做好高温天气防暑降温工作,维护高温场所劳动者的合法权益,现就制定高温津贴有关工作通知如下:

一、用人单位安排劳动者在高温天气下(日最高气温达到35℃以上)露天工作以及不能采取有效措施将工作场所温度降低到33℃以下的(不含33℃),应当向劳动者支付高温津贴。

二、用人单位向劳动者支付高温津贴,津贴标准每人每天6元-10元,各地应在上述标准范围内,结合本地实际,合理确定具体的津贴标准。

用人单位应结合生产经营特点和具体工作条件,并与本单位工会或工会代表通过平等协商,建立高温津贴制度,并执行本单位所在地的具体津贴标准。

三、高温津贴不包括在最低工资标准范围内。

用人单位不得因高温停止工作、缩短工作时间扣除或降低劳动者工资。

四、本通知制定的高温津贴自下发之日起执行。

高温津贴属于劳动者工资组成部分,要据实单列,同时应计入企业的工资总额。

五、各地劳动保障部门要在每年的6月-8月加大监督检查力度,对不按规定支付劳动者高温津贴或违反其它劳动保障有关规定的行为,依法严肃查处。

二○○七年八月十三日

川劳社办[2005]65号
篇三:川劳社办2007,61

川劳社办[2005]65号

关于印发《四川省建筑业企业 用工劳动合同书》(示范文本)的通知

各市、州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建设行政主管部门:

为进一步推进建筑业企业用工实行劳动合同制度,稳步提高建筑业企业用工劳动合同签订率,特别是建筑业企业使用的农民工劳动合同签订率,现将建筑业企业用工劳动合同书(示范文本)印发给你们,请督促各地建筑业企业按示范文本规范签订劳动合同。同时,各地劳动保障局、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加大监督检查

力度,力争年底实现全省建筑业企业使用农民习都基本签订劳动合同。

附:四川省建筑业企业用工劳动合同书(示范文本)

四川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

四川省建设厅

二OO五年九月六日

编号

四川省建筑业企业用工

劳动合同书

(示范文本)川劳社办2007,61。

甲方

乙方

四川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 四 川 省 建 设 厅

监制

甲方 法定代表人 营业执照注册号 资质等级 在川通讯地址 邮编 乙方 性别 电话 居民身份证号码 家庭住址 邮政编码 户口所在地 省[市] 区(县) 乡镇 村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和有关规定,甲乙双方经平等协商一致,自愿签订本合同,共同遵守本合同所列条款.

一、劳动合同期限

第一条 劳动合同期限(甲乙双方选择适用) ( )1.有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本合同于 月 日生效,于年 月 日终止(如有试用期,则试用期从_________年___月____日到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 )2,以完成一定的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合同

本合同生效日期为________年_____月_____日;以乙方完成_____________________工作任务为合同终止时间.

二、工作内容和要求

第二条 甲方招用乙方在________________ (项目名称)工程中担任___________岗位(工种)工作。乙方的职业资格等级证或上岗证号码为_________________。

第三条 乙方应按照甲方的要求,按时完成规定的工作任务,达到规定的质量标准。

三、劳动保护和劳动条件

第四条 甲方对乙方的工作时间安排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工时制度。甲方由于生产经营需要,经乙方同意后,可安排乙方加班,但不得违反国家有关规定,且应合理安排职工补休或按照《劳动法》的有关规定依法支付加班、延长工作时间工资报酬。

第五条 甲方应当在乙方进入施工现场前对乙方进行入场施工安全教育。甲方应当对已取得电工、焊工、登高作业等特殊工种操作证书的乙方进行岗前培训(或书面交底)后,方可上岗作业。

第六条 甲方根据生产岗位的需要,按照国家劳动安全、卫生的有关规定,为乙方配备必要的安全防护措施,发放必要的劳动保护用品。

第七条 甲方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依法建立安全生产制度;乙方应当严格遵守甲方的劳动安全制度,严禁违章作业,防止劳动过程中的事故,减少职业危害。川劳社办2007,61。

四、工资保险待遇 .

第八条 乙方在试用期间的工资为每日(或每月) _________元,试用期满后工资为每日(或每月)_________元;按工作量计算工资的,每_________ (工作量单位)支付工资_________元。

双方约定的工资不得低于施工地行政区域内最低工资

四川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四川省财政厅关于2007年增加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的通知
篇四:川劳社办2007,61

四川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四川省财政厅关于2007年增加企业退休人员

基本养老金的通知

公开方式:主动公开 发布机构:四川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 发布时间:2007年08月29

文件编号:川劳社发[2007]23号

各市(州)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

按照劳动和社会保障部、财政部规定,经省政府批准,现就做好我省2007年增加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工作通知如下,请按照执行:

一、增加基本养老金的对象和时间

(一)2007年增加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对象为2006年12月31日及以前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并已办理退休(退职)或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手续的人员(以下合并简称“企业退休人员”)。符合上述条件,但在2007年6月30日以前已死亡或终止养老保险关系的企业退休人员除外。

(二)2007年增加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从2007年7月1日起执行。

二、增加基本养老金的标准和办法

(一)普遍增加办法。

每人每月先增加105元,再按累计缴费年限(含按原实际工作年限经确认的视同缴费年限,下同)每满1年增加1元,不足1年按1年计算(下同,累计缴费年限先按月计算,换算为年)。

(二)属下列情形的企业退休人员,先执行普遍增加办法,再按以下标准和办法增加基本养老金,同时符合本款下列两类及以上情形的,不重复享受,增加标准按“就高不就低”的原则,执行其中最高标准:

1、年龄在70至79周岁的企业退休人员,每月再增加45元;年龄在80周岁以上的,每月再增加60元。

2、1953年12月31日前参加革命工作的企业退休人员,每月再增加75元。 3、1954年1月1日及以后参加工作,1993年12月31日以前退休的企业退休人员,累计缴费年限在35年以上的,每月再增加70元;累计缴费年限在30年以上35年以下的,每月再增加60元;累计缴费年限在30年以下的,每月再增加55元。

4、在退休前具有省级有关部门(高级专业技术人员、高级政工师也可凭国家有关部委、总公司)核发的高级专业技术职称资格证书、高级政工师资格证书、高级技师资格证书,在退休前仍被本企业聘用并发给聘用证书、聘用通知的企业退休人员,年龄在69 周岁及以下的,每人每月再增加80元;年龄在70周岁至79周岁的,每人每月再增加100元;年龄在80周岁及以上的,每人每月再增加120元。

(三)企业退休人员按相应条件在执行上述第(一)、第(二)款增加办法的基础上,累计缴费年限在30年以上且月基本养老金不足500元的,补足到500元;累计缴费年限在20年以上且月基本养老金不足450元的,补足到450元;其余人员月基本养老金不足400元的,补足到400元。

(四)企业军队转业干部退休人员按相应条件在执行上述第(一)、第(二)、第(三)款增加办法的基础上,月基本养老金不足平均养老金水平的,再补足到平均养老金水平。

(五)建国前参加革命工作的企业退休人员、原两航起义企业退休人员、原南侨机工服务团企业退休人员,不执行上述第(一)、第(二)款增加办法,每人每月增加245元。

(六)本次增加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对企业退休人员年龄周岁计算的截止时间为2007年6月30日。

三、增加基本养老金的资金渠道

(一)增加基本养老金所需资金,除中央财政和地方财政补助外,主要从各级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基金中支付。各地要以确保基本养老金发放为原则制定养老保险财政专项转移支付分配方案,进一步加大基本养老保险基金调剂力度。各级政府要进一步调整财政支出结构,加大对养老保险基金的补助力度,统筹安排资金,确保增加基本养老金的政策及时足额兑现。各级劳动保障部门和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要进一步加强基本养老保险的扩面、征缴、清欠工作,努力提高自求平衡能力。

(二)未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社会统筹的企业退休人员,增加基本养老金所需资金按原渠道解决。

(三)由省社会保险局直接管理的重点森工企业退休人员,增加基本养老金所需资金,由省社会保险局统一从基本养老保险基金中核拨。

四、增加基本养老金的其他有关规定

(一)按照劳动和社会保障部有关规定,企业退休人员增加的基本养老金应按退休人员退休时个人账户养老金和基础养老金等项目各占基本养老金的比例,分别从个人账户储存额余额和社会统筹基金中列支。

(二)企业退休人员截至2006年12月31日仍在服刑、劳教、被判处管制、有期徒刑宣告缓刑和暂予监外执行、假释期间的,不增加基本养老金。因涉嫌犯罪

被通缉或在押未定罪的,暂不增加基本养老金。

(三)有关建国前参加革命工作的企业退休人员、企业军队转业干部退休人员的范围,按《四川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贯彻2002年调整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有关问题的通知》(川劳社办[2002]87号)的规定认定。

(四)企业退休人员的缴费年限、年龄、参加工作时间、退休时间等基本情况,以劳动保障部门、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已确认记载的数据为准,视同缴费年限按职工实际工作年限确定,年龄按实际周岁确定。

五、切实做好增加基本养老金工作

(一)增加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体现了党中央、国务院对广大企业退休人员的关怀。各级劳动保障部门、财政部门和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要在当地党委和政府的领导下,高度重视,集中力量,落实责任,在确保基本养老金按时足额发放的基础上,抓紧组织实施,务必在8月31日前将增加的基本养老金发到企业退休人员手中,把党和政府的关怀落实到每一位退休人员身上。

(二)企业退休人员增加基本养老金的审批,由各级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具体办理。

(三)本通知下发后,各市(州)劳动保障部门每周一、三要向省劳动保障厅报告工作进展情况。在9月5日前各市州劳动保障局、财政局将增加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工作的完成情况,包括各市(州)本级和县(市、区)增加人数、平均增加水平、资金数额及资金渠道解决方案等专题报告省劳动保障厅、省财政厅。

(四)各地在本次增加基本养老金过程中,必须严格执行基本养老保险的有关政策,不得将其他实行封闭运行的不属于基本养老保险范围的人员纳入基本养老保险基金支付范围,省劳动保障厅、省财政厅将对此进行监督检查。

六、本通知由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解释。

川劳社办2007,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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