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中纪委的变迁史

2019-04-29   来源:古代名人名言

中国古代史监察制度变化过程
篇一:中国中纪委的变迁史

中国古代史监察制度变化过程 1秦

设御史大夫,监察百官

2汉

中央设御史府,长官为御史大夫

地方设十三州刺史

3隋唐

门下省,负责谏议封驳

4宋

中央出现谏院——谏官专门机构

地方设通判

5元

中央设御史台

6明清

中央设都察院、六科给事中

地方设有负责司法监察的的按察使司

分析中国古代监察制度的演变及发展规律 1、秦代开始形成制度,中央设立御史大夫,在地方上,皇帝派御史常驻郡县,称“监御史”,负责监察郡内各项工作;

2、汉承秦制,但较秦制更严密。在西汉,中央仍设御史大夫作为长官,御史中丞为副,兼掌皇帝机要秘书和中央监察之职。在地方每州设一刺史,用以监察地方政情、受理案件、考核官吏:

3、魏晋南北朝时期这一时期基本处于封建割据的分裂状态。各朝的监察机构名目不一,但体制与汉代基本相同;

4、隋唐时期隋代时,中央的监察机构仍为御史台,长官为御史大夫,下设治书御史2人为副;改检校御史为监察御史,共12人,专执掌外出巡察;

5、宋代监察机构随着封建专制主义的发展而加强。中央沿袭唐制,御史台仍设三院。地方如设通判,与知州平列,号称监州,有权随时向皇帝报奏,成为皇帝在地方上的耳目。此外,路一级的转运使、提点刑狱公事等,也负有监察州县的责任;

6、元代中央设御史台,还在江南和陕西特设行御史台,其组织与中央御史台相同,作为中央御史台的派出机关。这是元代监察制度的重大发展。全国分为22道监察区,各设肃政廉访使(即监察御史)常驻地方,监察各道所属地方官吏;

7、明代监察制度随着君主专制中央集权的强化而得到充分发展和完备。中央将御史台改为都察院,明代还建立御史出使巡按地方的制度。出巡之官受皇帝之命,可兼管地方其他事务。担任总督和巡抚的官员,其权力比一般巡按御史要大,有“便宜从事”之权。都察院除执行监察权外,还握有对重大案件的司法审判权。战时,御史监军,随同出征。明代还将地方分区监察

和中央按系统监察相结合,专设六科给事中,稽察六部百司之事,旨在加强皇帝对六部的控制。礼、户、吏、兵、刑、工六科,各设都给事中1人,左右都给事中各1人,给事中若干人。凡六部的上奏均须交给事中审查,若有不妥,即行驳回;皇帝交给六部的任务也由给事中监督按期完成。六科给事中与各道监察御史合称科道。科道官虽然官秩不高,但权力很大,活动范围极广。

8、清代清代监察机构沿袭明代,又有所发展。在中央,仍设都察院。各级官吏均置于都察院监督之下。清代都察院以都御史为主事官,他与六部尚书、通政使、大理寺卿等重要官员共同参与朝廷大议。都察院下设15道监察御史(清末增至22道),专司纠察之事。雍正年间,专察六部的六科给事中并入都察院。六科给事中和各道监察御史共同负责对京内外官吏的监察和弹劾。唐代的台、谏并列,明代的科、道分设,清代的科、道则在组织上完全统一。监察权的集中,是清代监察制度的一大特点。清代,一方面允许监察官风闻言事,直言不讳;另一方面为了防止监察官权力过大,规定御史对百官弹劾要经皇帝裁决。

演变规律是监察官地位越低,权责越重,越来越服从于皇权对地方官员和中央高官进行监督。

中国政府与政治答案
篇二:中国中纪委的变迁史

1 军人、大学生属于()。 0.0 分  A、 基本阶层  B、 新兴阶层  C、 复新阶层  D、 交叉过渡阶层 正确答案: D 我的答案:C 2 下列哪一项不属于单通道信息传输机制的补充渠道?() 1.0 分  A、 视察  B、 中央派遣工作组、调查组和记者组  C、 上访

 D、 中央工作委员会 正确答案: D 我的答案:D 3 中纪委的第一位职责是()。 1.0 分  A、 维护党群关系  B、 维护党在国家权力机关中的领导地位  C、 维护党章和党的其他重要规章制度,保障中央路线方针政策的执行。  D、 维护党的尊严 正确答案: C 我的答案:C 4 关于单通道信息传输机制,下列说法错误的是()。 0.0 分  A、 使政治制度高度集权化  B、

与党政不分的体制高密度结合  C、 导致信息传达不通畅  D、 有利于推进政府过程民主化 正确答案: D 我的答案:B 5 “议会之母”指的是()。 1.0 分  A、 美国议会制  B、 日本内阁制  C、 英国议会制  D、 中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制 正确答案: C 我的答案:C 6 对于十七大代表产生过程的创新点,下列选项错误的是()。 1.0 分

 A、 提高了公开性  B、 缩小了差额选举的比例  C、 改善代表的构成  D、 首次要求在确定代表的后备人选之前要征求党外意见 正确答案: B 我的答案:B 7 对“政府过程”中的“过程”的含义的阐述,下列说法错误的是()。 0.0 分  A、 政府的实际运作情况  B、 政府的各种工作程序  C、 政府活动中较为重大的变化过程  D、 政府颁发的各项政策条例 正确答案: D 我的答案:B

8 关于我国城市过程的特殊性,下列选项错误的是()。 1.0 分  A、 地多人少的复杂性  B、 市政工程的不可分割性  C、 城市特权  D、 中心城市的辐射与集聚 正确答案: A 我的答案:A 9 省政治权力结构不包括()。 1.0 分  A、 省委  B、 省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  C、 省人民政府

中国政法委的历史与演变
篇三:中国中纪委的变迁史

中国中纪委的变迁史。

中国政法委的历史与演变

作者:苏州大学王健法学院教授 周永坤

【编者的话】以依法治国为主题的中共十八届四中全会,引发中国各界关于政法系统改革的关注。本文为苏州大学王健法学院教授周永坤先生对中国政法委体系历史沿革的研究,原发于《炎黄春秋》2012年第9期,如今读来更有现实意义。经作者本人授权,FT中文网全文刊发,以飨读者。

党委政法委员会是公检法三家的“党内领导机构”,它已经存在了半个多世纪,应当将它放到社会主义法治建设的大背景下重新检视,下面的检视围绕历史作用、党的领导的原则、法治原则、法治国家建设四个方面进行。

政法委的沿革

1.政法委的历史渊源:法律智库机构

党委政法委员会制度的文化传统源于设立于1946年的“中央法律问题研究委员会”。1946年6月,中共中央书记处批准,在“边区宪法研究会”的基础上成立“中央法律问题研究委员会”,这是一个“智库”性质的机构。1948年12月12日,中共中央书记处决定建立“中央法律委员会”,“中央法律问题研究委员会”自然撤销。这个“中央法律委员会”的主要任务是为未来的新政权起草法律,属于秘书班子一类的机构。1949年新政权成立,这个“立法参谋”性质的中央法律委员会随之撤销。代之而起的是设在集权的中央人民政府委员会内的政府的政法委员会,它不同于党委的政法委员会。1954年宪法生效后,政权结构发生了重大改变,它由集权的中央人民政府委员会制变成了宪政分权的人民代表大会制,在人民代表大会制度下,政务院变成了国务院,法院、检察院不再是中央人民政府的分支,而是独立的司法部门。这一宪政分权的制度与此前的公检法集权的政法委员会制度格格不入,因此政府的政法委员会制度一度消失。

2.秘书性质的中共中央法律委员会

现行的党委政法委员会制度直接发端于1956年的“中共中央法律委员会”。1956年7月6日,中共中央政治局决定召开了第一次法律委员会会议,宣布正式成立中共中央法律委员会。该次会议规定的中共中央法律委员会的任务是中共中央交办的工作,主要是关于法律工作方针政策和各部门的分工等问题,并不主管有关部门的具体案件。当时公检法各部门都设立党组,各有关机构的党组直接向中央负责,向中央请示报告工作,并不向中共中央法律委员会报告工作。可见当时的中共中央法律委员会只是一个秘书性质的机构,而且只设在中央一级,中共中央法律委员会与法治国家并不存在矛盾。《共同纲领》体制下集权的政府政法委员会向中共中央法律委员会的转变,表明了一种法治的倾向,起码在地方上,法院、检察院是独立的司法机关。

3.“政法小组”的突进与文革中的毁灭

中国中纪委的变迁史。

1958年6月10日《中共中央关于成立财经、政法、外事、科学、文教各小组的通知》决定成立政法小组,通知说,“党中央决定成立财经、政法、外事、科学、文教各小组,这些小组是党中央的,直隶中央政治局和书记处,向他们直接做报告。大政方针在政治局,具体布置在书记处,只有一个„政治设计院‟,没有两个„政治设计院‟。大政方针和具体部署,都是一元化,党政不分。具体执行和细节决策属政府机构及其党组。对大政方针和具体部署,政府机构及其党组有建议之权,但决定权在党中央。政府机构及其党组和党中央一同有检查

之权。”这个通知其实是逐字逐句照抄了时任中国共产党主席的毛泽东的相关批语。从此,中国开始形成了至今难以改变的党政不分的、人治的一元化体制。特别严重的是,从1958年开始,县以上各级党委都成立了政法小组,政法小组不仅“协调”公检法的关系,而且逐渐形成了重大案件要由党委审批的习惯。这个体制不仅在立法上,特别是在司法上强化了人治体制,形成了从上到下的党委第一把手专权的制度,党的领导成为书记的领导,而不是党的方针政策的领导。这使1954宪法确立的宪政体系悬置,也使八大确立的党“必须严格地遵守法制”的方针失去了制度依托。从此一步步造就了文化大革命的社会条件。

这个政法小组的作用在于迎合当时党的领导人的人治偏好,毁坏了正在起步的中国法治建设。例如,1958年,中央政法小组在《关于人民公社化后政法工作一些问题向主席、中央的报告》中指出,“刑法、民法、诉讼法根据我国实际情况看,已经没有必要制定了。”这个报告直接导致全国立法工作陷于停顿。特别严重的是,它在大跃进的时代氛围中引发了“公安大跃进”,这导致全局性的社会大灾难。[7]中央政法小组还向中共中央提交了“关于中央政法机关精简机构和改变管理体制”的报告,结果形成了完全违背宪法(1954)体制的“公检法三家合一,公安为头”的极端人治体制。1960年11月,中共中央在对“报告”的批复中决定,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和公安部合署办公,并由公安部统一领导,法院检察院都成了公安的下属单位。警察领导法院,这在任何正常体制下都是难以想象的。这两个措施无疑与八年后的文化大革命存在因果关系。1966年开始的文革期间,党委被踢开,政法机关被砸,中央政法小组自身也难免其祸。中央政法小组在名存实亡了数年后,自1972年3月中央政法小组组长谢富治病故后,它就连形式都不存在了。这是党政不分、极端人治的制度本身发展的逻辑结果。

4.文革后智库性质政法机构的重建

文革结束后,为适应改革开放的时代要求,1978年6月20日,中共中央批准成立中央政法小组,协助中央处理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民政部四个部门的一些政策方针问题。特别应当注意的是,中央文件规定新成立的政法小组的主要任务是“研究工作中带有方针、政策性的重要问题”,它与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民政部的关系由“领导”变成“协助”,可见中共中央已经决定摆脱文革前政法小组一元化的老路,这个新的政法小组是上述政治机构的“智库”或助手,这是对1956年体制的回归,而不是对1958年那个导致党政不分的体制的回归。这体现了改革开放以来我党放弃文革及其以前的极端人治的阶级斗争体制的意向,体现了一种朦胧的法治追求。

一年后,这个思想更加坚决地体现在“64号文件”中。中共中央于1979年9月9日发布了《关于坚决保证刑法、刑事诉讼法切实实施的指示》(即64号文件),文件结束了党委审批案件的制度,消除了中国走向法治的最大制度障碍。64号文件指出:“加强党对司法工作的领导,最重要的一条,就是切实保证法律的实施,充分发挥司法机关的作用,切实保证人民检察院独立行使检察权,人民法院独立行使审判权,……党委和司法机关各有专责,不能互相代替,不应互相混淆。为此,中央决定取消各级党委审批案件的制度。……党对司法工作的领导,主要是方针、政策的领导。各级党委要坚决改变过去那种以党代政、以言代法,不按法律规定办事,包揽司法行政事务的习惯和作法。”

1980年1月24日,中共中央发出《关于成立中央政法委员会的通知》,决定设立中央政法委员会。《通知》规定的中央政法委员会的五项职能中,主要是法律中的政治方向的把握,并不干预具体的司法工作。其作用在于领导新时期繁重的立法工作。不过在此同时,各地也建立了政法委员会,政法委员会的领导班子、机构普遍建立。虽然中共中央并没有明确党委政法委员会是党委的职能部门、领导政法工作,但是它实际上“已经在发挥党委职能

部门的作用,已经在宏观上统一组织领导政法各部门的工作。”这一向文革前的党政不分体制的“自然”回归引起了全党的重视。

1987年,中国共产党十三大召开,十三大将实现党政分开作为政治体制改革的首要目标与突破口,报告指出,“长期形成的党政不分、以党代政问题还没有从根本上解决。这个问题不解决,党的领导无法真正加强,其他改革措施也难以顺利实施。因此,政治体制改革的关键首先是党政分开。党政分开即党政职能分开。”作为贯彻十三大报告的重要一步,1988年5月19日中共中央发出《关于成立中央政法领导小组的通知》,这个通知要求撤销中央政法委员会,成立中央政法领导小组。政法小组的职能较政法委员会大大削弱,它一般不开政法工作会议,不发文件,体现了依法办事、党政分开的精神。这是中国走向法治的重要一步。不过,大多数省级以下党委政法委员会并没有来得及撤销。

5.90年代起维稳需求与政法委的违规扩权

由于众所周知的原因,1990年3月6日,中共中央决定恢复中央政法委员会,不过当时中央还是坚持了党政分开的原则。中央要求,“政法委员会恢复以后,仍然要贯彻党政职能分开的原则”,八届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长乔石在谈及恢复政法委员会时特别强调“宏观指导”,坚持党政分开,反对干预个案。他说,“对一件件案子总会有不同看法,处理上也未必件件都绝对准确。党委如果直接过问一些案件的具体处理,法院就不好下决心了。”他还说,“不论哪一级政法委都要管得虚一点,着重抓宏观指导和协调,当好党委的参谋和助手,其办事机构主要做调查研究工作,不要过于具体地干预部门的业务,以保证法院、检察院依法独立行使审判权和检察权,充分发挥政法各部门的职能作用。”从中央文件所列举的政法委员会五项任务来看,也是“宏观指导”性质的。

随后,政法委员会又两次扩权。1994年,政法委员会的职权扩大到7项。1995年又扩大至十项。与此同时,各级政法委员会的编制也不断扩展,权力不断强化。与此相应,实践中政法委员会、尤其是基层政法委员会干预司法的情况日趋严重。由于政法委员会的活动缺乏法律和程序依据,它的活动主要由书记说了算,因此,它的第一把手由谁担任就特别值得注意。在实践中,政法委员会书记通常由两种人担任。一是公安局长。在这一体制下,实际上使法院、检察院成为公安的下属机构,是向1961年规定的公检法“三家合一”制度的回归,司法公正受到严重威胁。二是政府的副职,这使法院、检察院成为政府的下属机构。由于缺乏法律与程序规制,政法委员会制度的实际效果也很糟糕的,只是由于担心“否定党的领导”的指责,大家讳言而已。事实上,几乎所有的重大冤案后面,都有政法委的影子。在全国引起恶劣影响的佘祥林案、赵作海案是其典型。[17]随着政法委员会的不断扩权,特别是当它掌握了“综合治理”的权力的时候,它事实上成为政府以上的政府,法院以上的法院。这个体制加上党的集体领导难以实现的体制性缺陷,各地在维稳的旗号下埋下了社会稳定的隐患。

政法委是在弱化党的领导

党对政法工作的领导是党对国家领导的一个方面,它是更为广泛的党政关系的一部分。在党政关系上,中国历来在两种思路中徘徊:一是一元化,二是党政分开。虽然在抗日战争中中国共产党就提出了党政分开的要求,但在战争环境下这一目标难以实现。建国以后,党政不分的体制事实上延续下来,并得到发展。1953年3月10日,中共中央作出《关于加强中央人民政府系统各部门向中央请求报告制度及加强中央对于政府工作领导的决定》,这是形成以党代政、党政不分体制的开端,不过这一体制受到1956年八大精神的扼制。1958年起逐渐形成了从上到下的“党做决定,政府执行”政权行为模式,党的各口和职能部门既管各口的干部也管业务,党组织可以用行政化手段直接部署政府工作。到上个世纪60年代初,

党委“大权独揽,小权包办,事事点头,样样都管”,已经成为普遍现象。文革中,这一体制达到登峰造极的地步,可以说,文化大革命正是党政不分体制合乎逻辑的结果。

改革开放以来,虽然中国共产党一再提出解决这一问题,但是由于复杂的历史与现实原因,虽然取得了一些成绩,不过在政法领域它始终没有退出。而这一切是在加强党的领导的旗号下进行的。因此,要解决党政不分的问题,必须研究什么是党对司法工作的领导。

早在1942年,中共中央政治局就通过了《关于统一抗日根据地党的领导及调整各组织间关系的决定》,决定指出,“党委包办政权系统工作、党政不分现象……都必须纠正……党对政权系统的领导,应该是原则的、政策的、大政方针的领导,而不是事事干涉,代替包办。”当时的中央领导反复强调,党的领导不是“党委高于一切”,也不是“以党治国”的一党专政,党的领导是政治领导。早在建国前,邓小平同志就指出:“党的领导责任是放在政治原则上,而不是包办,不是遇事干涉,不是党权高于一切,这是与„以党治国‟完全相反的政策。”

建国以后,这个问题每隔一段时间就会有党内的有识之士提出来,但是始终未能解决。在建国之初,彭真同志就说:“党、政府、群众组织要分开。过去实行„一揽子‟、„一元化‟,现在不行了”1951年董必武同志强调:“党领导着国家政权但这决不是说党直接管理国家事务,决不是说可以把党和国家政权看做一个东西。”“党无论在什么情况下,不应把党的机关的职能和国家机关的职能混同起来。党不能因为领导政权机关就包办代替政权机关的工作……”1953年,周恩来作为中央人民政府内党的最高领导机构的负责人,主张政府工作必须坚持党政分开。他在政务院党组干事会成立时就强调:党组工作不要在形式上管得那么多,行政上的事还是经行政机构去办。

针对党委包揽司法工作的具体事务,司法机关不能依法独立行使审判权、检察权的错误倾向,1961年4月28日,最高人民法院院长谢觉哉、公安部部长谢富治向刘少奇汇报。刘少奇说:“检察院、法院要独立办事,党委不要干涉具体事务,党委什么都干涉不好。以后下面公检法向上面写报告要直接报,不要经党委批准,经过党委批准是错误的。要有对立面,唱对台戏,三机关互相制约也是对立面,也是唱对台戏。什么事情一个渠道是不行的,老百姓都能反映情况嘛。这几年犯的„左‟的错误是在党委的绝对领导下犯的,这是一条重要的经验。”但是这些党的领导人的努力并没有能改变强劲的党政一元化趋向,最后形成了党政不分的所谓“一元化”体制,谁要是坚持党政分开,谁就有“反对党的领导”的罪名。

改革开放以后,法律工作中的党政不分体制受到普遍的质疑。邓小平同志率先将党的领导与党政分开统一起来,而不是对立起来,他多次提出改善党的领导,要实现党政分开,党法分开。他说,“要通过改革,处理好法治与人治的关系,处理好党和政府的关系。党的领导是不能动摇的,但党要善于领导,党政需要分开。”前述中共中央64号文件(1979年9月9日)就是确立党领导政法的新体制——党政分开体制——的努力的重要一步,它从法治的高度将“党政分开”作为党领导政法工作必须遵循的原则,文件指出,“加强党对司法工作的领导,最重要的一条,就是切实保证法律的实施,充分发挥司法机关的作用,切实保证人民检察院独立行使检察权,人民法院独立行使审判权,……党委和司法机关各有专责,不能互相代替,不应互相混淆……党对司法工作的领导,主要是方针、政策的领导。各级党委要坚决改变过去那种以党代政、以言代法,不按法律规定办事,包揽司法行政事务的习惯和作法。”

1986年6月28日,在中央政治局常委会议上,邓小平同志再次强调指出:“纠正不正之风、打击犯罪活动中属于法律范围的问题,要用法制来解决,由党直接管不合适……党

干预太多,不利于在全体人民中树立法制观念。”十多天后(7月10日),《中共中央关于全党须坚决维护社会主义法制的通知》发布,通知规定,“党对司法工作的领导,主要是保证司法机关严格按照宪法和法律,依法独立行使职权。各级党组织和广大党员,特别是党政军领导机关和领导干部要坚决支持司法机关坚持原则,秉公执法。”

明确提出要解决“长期形成的党政不分、以党代政问题”的是党的十三大报告。十三大报告(1987年)指出,不解决“党政不分、以党代政问题”的问题,“党的领导无法真正加强,其他改革措施也难以顺利实施。因此,政治体制改革的关键首先是党政分开……党的领导是政治领导,即政治原则、政治方向、重大决策的领导和向国家政权机关推荐重要干部。党对国家事务实行政治领导的主要方式是:使党的主张经过法定程序变成国家意志,通过党组织的活动和党员的模范作用带动广大人民群众,实现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党和国家政权机关的性质不同,职能不同,组织形式和工作方式不同。应当改革党的领导制度,划清党组织和国家政权的职能,理顺党组织与人民代表大会、政府、司法机关、群众团体、企事业单位和其他各种社会组织之间的关系,做到各司其职,并且逐步走向制度化。”十三大报告特别规定:“今后,各级党委不再设立不在政府任职但又分管政府工作的专职书记、常委。”请注意,这里其实明确指出了撤销政法委员会是今后工作的方向。中国中纪委的变迁史。

无论在理论上还是在实践上,党委政法委员会体制都不是加强、而是弱化了党对政法工作的领导:

第一,政法委员会违背了党领导的基本原则:政治领导。政治领导是党的领导的原则,但是政法委员会的存在违背了这个原则,这个体制使党成为实际的“行动者”,无法行使“领导职责”。中国中纪委的变迁史。

第二,政法委员会体制有违党的集体领导原则。党的领导是党的集体领导,这个集体就是党委,是党代会。政法委员会在党委、党代会外形成一个权力中心,这必然会集体领导,尤其是当政法委的权力极度扩充以后。如果政法工作要有一个“政法委员会”,经济工作就要有一个“经济委员会”,文化工作就要有一个“文化委员会”……以此类推,各行各业都要有一个主管的“××委员会”,党委、党代会岂不架空?正是这个原因,设在党内的种种“委员会”先后消失,政法委员会是仅存的一个党委外的“权力中心”。

第三,政法委员会使党的领导“不能”。所谓党的领导(在政法问题上)是党领导人民形成意志——法律,而后领导人民落实实施法律,依法办事。完成这一领导过程离不开一定的制度依托,这就是宪法、组织法规定的、党领导人民建立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特别是公检法三家分工制约的制度。政法委员会制度、特别是地方的政法委员会制度恰恰是建立在否定这一制度安排之上的,它使党的领导因失去制度依托而成为“不能”,是一种“自毁长城”的制度。

政法委与法治国家的实践相悖

党的领导并不必然具有正当性,应当遵守一定的原则,在法治国家,这就是法治原则。这一原则的正当性有两方面的规范依据:一是党章依据,二是宪法依据。十七大通过的《中国共产党章程》总纲部分规定:“党必须在宪法和法律的范围内活动。党必须保证国家的立法、司法、行政机关,经济、文化组织和人民团体积极主动地、独立负责地、协调一致地工作……党必须适应形势的发展和情况的变化,完善领导体制,改进领导方式,增强执政能力。”宪法中的规定则见之于宪法序言和宪法第五条。

但是政法委员会制度明显违反这一原则,它与法治原则的冲突表现在:

超星——当代中国政府与政治答案
篇四:中国中纪委的变迁史

《当代中国政府与政治》期末考试(20) 成绩: 71.0 分 一、 单选题(题数:50,共 50.0 分) 1 中国政府的两大营养系统是()。0.0 分 A、立法系统和监督系统 B、 信息传输系统和监督系统 C、 党内执行系统和立法系统 D、 信息传输系统和党内执行系统 正确答案: B 我的答案:A 2 单通道信息传输机制的特点不包括()。1.0 分 A、 决策的上行和下达不分离 B、 国家垄断信息网络,信息机构国营化 C、 新闻媒体和学术团体都无法对国家的高层决策直接起到 作用 D、 政府过程公开化、透明化 正确答案: D 我的答案:D

3 下列不属于中共中央高层议事协调机构的是()。1.0 分 A、 中央港澳工作协调小组 B、 中央西藏工作协调小组 C、 中央巡视工作协调小组 D、 中央地质勘察基金领导小组 正确答案: D 我的答案:D 4 下列不属于新兴阶层的是()。 0.0 分 A、 企业经营者 B、 知识分子 C、 个体劳动者 D、 自由职业者 正确答案: B 我的答案:D 5 预算过程的阶段不包括()。0.0 分 A、 行政系统编制预算草案 B、 执政党的内部审查过程 C、 人大的审查和批准进入正式的决策阶段

D、 签署主席令 正确答案: D 我的答案:A 6 中纪委的第一位职责是()。1.0 分 A、 维护党群关系 B、 维护党在国家权力机关中的领导地位 C、 维护党章和党的其他重要规章制度, 保障中央路线方针 政策的执行。 D、 维护党的尊严 正确答案: C 我的答案:C 7 对于中国“政治”的含义,下列解释错误的是()。 0.0 分 A、 政治是借助国家政权力量处理社会利益关系。 B、 政治在中国也指整个社会意识形态

C、 政治在中国也意味着非常重要 D、 政治指的是党派之间的利益权衡 正确答案: D 我的答案:C 8 关于国务院的定义及性质,下列说法错误的是()。 1.0 分 A、 国务院是中央人民政府 B、 国务院是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的执行机关 C、 国务院是最高国家行政机关 D、

国务院是最高国家立法机关 正确答案: D 我的答案:D 9 关于人大与政协的区别,下列说法错误的是()。 0.0 分 A、 人大以地区为单位组织代表团,政协按党派界别开展活动。 B、 人大竞争性成分较大,政协协商性成分较大。 C、 人大具有法律约束力,政协具有政治影响力。 D、 人大握有实权,政协没有实权,只能辅政。 正确答案: D 我的答案:A 10 《物权法》立法史的开端可以追溯到()。

中国中纪委的变迁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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