采购合规风险

2019-01-24   来源:爱情名言

PPP项目单一采购来源采购的合规性探析
篇一:采购合规风险

LUC资本观察专栏

PPP项目单一采购来源采购的合规性探析

导读:政府单一采购来源采购有助于加速PPP项目进程,使得公共服务能够提前供给,该采购方式在目前的法律框架下是可行的,但操作时须审慎。 大多数的PPP项目核心边界条件及技术经济参数无法明确,往往要经过政府与社会资本方在平等基础上漫长的讨价还价过程,如果双方在核心条款达成一致意见后,再去走公开招标或者竞争性采购方式,不仅会拖延项目进程,而且给项目签约带来一定的风险。在此情况下,单一采购来源是双方都倾向于的采购方式,本篇尝试对其合规性进行论证,并给出具体的操作方案。

《政府采购法》第二条第七款规定:“本法所称服务,是指除货物和工程以外的其他政府采购对象。”《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以下简称《实施条例》)

第二条第四款进一步明确:“政府采购法第二条所称服务,包括政府自身需要的服务和政府向社会公众提供的公共服务。”PPP项目一般会将经营类、准经营类、非经营类项目统一打包成项目包,属于政府需要向社会提供的公共服务范畴,故其适用于《政府采购法》及相关法规。

什么样的情形可以采用单一采购来源采购呢?《政府采购法》第三十一条规定: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货物或者服务,可以依照本法采用单一来源方式采购:

(一)只能从唯一供应商处采购的;

(二)发生了不可预见的紧急情况不能从其他供应商处采购的;

(三)必须保证原有采购项目一致性或者服务配套的要求,需要继续从原供应商处添购,且添购资金总额不超过原合同采购金额百分之十的。

从法条看,不可预见的紧急情况几乎不会发生,PPP项目也基本不会是以往项目的延续,故我们只能从第一项“只能从唯一供应商处采购的”上去寻找合规性依据。《实施条例》第二十七条对该项所述情形进行了明确:“政府采购法第三十一条第一项规定的情形,是指因货物或者服务使用不可替代的专利、专有技术,或者公共服务项目具有特殊要求,导致只能从某一特定供应商处采购。”不可替代的专利、专有技术在PPP项目中很少需要,可以不做考虑,

一般情况下我们需要把眼光放到“公共服务项目的特殊要求”,通过寻找合适的理由是可以申请采用单一来源采购的。

《政府采购非招标采购方式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第三条对可以采用单一来源采购的情形进行了列举,其条文如下: 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采购以下货物、工程和服务之一的,可以采用竞争性谈判、单一来源采购方式采购;采购货物的,还可以采用询价采购方式:

(一)依法制定的集中采购目录以内,且未达到公开招标数额标准的货物、服务;

(二)依法制定的集中采购目录以外、采购限额标准以上,且未达到公开招标数额标准的货物、服务;

(三)达到公开招标数额标准、经批准采用非公开招标方式的货物、服务;

(四)按照招标投标法及其实施条例必须进行招标的工程建设项目以外的政府采购工程。

关于公开招标数额标准的认定,《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中央预算单位 2015-2016年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及标准的通知》(国办发〔2014〕53号)规定的公开招标数额标准是120万元,PPP项目采购金额小则千万,大则几十亿、上百亿,远超120万元公开招标数额标准,所以只能走第三项“经批准”的方式。怎么个批准方式呢?

《实施条例》第二十三条对批准方式进行了明确:“采购人采购公开招标数额标准以上的货物或者服务,符合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规定情形或者有需要执行政府采购政策等特殊情况的,经设区的市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批准,可以依法采用公开招标以外的采购方式。”

从以上分析可知,PPP项目可以以合理理由报请设区的市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批准采用单一来源采购的采购方式,合理理由可以是“公共服务的特殊要求”,也可以是其他正当理由。各省对其他理由的规定也各有不同,比如《山东省政府采购管理暂行办法》(鲁政办发〔2013〕35号)第二十五条规定“集中采购机关有充足理由认为只有从特定供应商处进行采购,才能促进实施相关政策

目标的”可以申请单一来源采购,《浙江省政府购买服务采购管理暂行办法》(浙财采监〔2014〕28号)第十一条规定“之前已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或授权的行政主管部门按规定与相关合作伙伴签订战略合作协议,按协议约定必须向相关政府合作伙伴或特定主体采购服务的”、“为实施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为促进社会经济发展需要决定的公共政策目标,需要实施单一来源采购的服务项目”等均可以申请单一来源采购。

下面探讨操作流程。

政府采购分集中采购和分散采购,《政府采购法》第十八条规定:“采购人采购纳入集中采购目录的政府采购项目,必须委托集中采购机构代理采购;采购未纳入集中采购目录的政府采购项目,可以自行采购,也可以委托集中采购机构在委托的范围内代理采购。”一般情况下,PPP项目一般采取委托采购代理机构进行采购的方式,该法第二十条规定:“采购人依法委托采购代理机构办理采购事宜的,应当由采购人与采购代理机构签订委托代理协议,依法确定委托代理的事项,约定双方的权利义务。”对于委托代理协议的内容,《实施条例》第十六条作了规定:“政府采购法第二十条规定的委托代理协议,应当明确代理采购的范围、权限和期限等具体事项。”

无公开招标那样繁琐的程序,但单一来源采购需要走批准程序。《管理办法》

第四条规定:“达到公开招标数额标准的货物、服务采购项目,拟采用非招标采购方式的,采购人应当在采购活动开始前,报经主管预算单位同意后,向设区的市、自治州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申请批准。”

为防止暗香操作及信息不对称造成的政府对“供应商唯一性”的错误认定,在批准前,还要在省级以上财政部门指定的媒体进行公示,这在《管理办法》第三十八条中作了规定:

“属于政府采购法第三十一条第一项情形,且达到公开招标数额的货物、服务项目,拟采用单一来源采购方式的,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在按照本办法第四条报财政部门批准之前,应当在省级以上财政部门指定媒体上公示,并将公示情况一并报财政部门。公示期不得少于5个工作日,公示内容应当包括:

(一)采购人、采购项目名称和内容;

(二)拟采购的货物或者服务的说明;

(三)采用单一来源采购方式的原因及相关说明;

(四)拟定的唯一供应商名称、地址;

(五)专业人员对相关供应商因专利、专有技术等原因具有唯一性的具体论证意见,以及专业人员的姓名、工作单位和职称;

(六)公示的期限;

(七)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财政部门的联系地址、联系人和联系电话。” 对公示中可能收到的异议情况的处理,《管理办法》第四十条作了规定: “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收到对采用单一来源采购方式公示的异议后,应当在公示期满后5个工作日内,组织补充论证,论证后认为异议成立的,应当依法采取其他采购方式;论证后认为异议不成立的,应当将异议意见、论证意见与公示情况一并报相关财政部门。

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应当将补充论证的结论告知提出异议的供应商、单位或者个人。”

财政部门批准后,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需要在成交供应商确定后2个工作日内,在省级以上财政部门指定的媒体上公告成交结果,同时向成交供应商发出成交通知书。成交结果公告的内容在《管理办法》第十八条中作了规定:

“(一)采购人和采购代理机构的名称、地址和联系方式;

(二)项目名称和项目编号;

(三)成交供应商名称、地址和成交金额;

(四)主要成交标的的名称、规格型号、数量、单价、服务要求;

(五)谈判小组、询价小组成员名单及单一来源采购人员名单。

采用书面推荐供应商参加采购活动的,还应当公告采购人和评审专家的推荐意见。”采购合规风险。

供应商对成交结果有异议的,还可以以书面形式向采购人提出质疑,采购人需要在一定时间内给予答复。《政府采购法》第五十三条规定:“采购人应当在

收到供应商的书面质疑后七个工作日内作出答复,并以书面形式通知质疑供应商和其他有关供应商,但答复的内容不得涉及商业秘密。”第五十五条规定:“质疑供应商对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的答复不满意或者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未在规定的时间内作出答复的,可以在答复期满后十五个工作日内向同级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投诉。”政府采购监管部门在处理投诉事项期间,可以视情况书面通知采购人暂停采购活动,暂停时间最长为30天。

在成交通知书发出后30日内,双方应当按采购文件确定的事项签订政府采购合同,还需要进行备案。《政府采购法》第四十六条规定:“采购人与中标、成交供应商应当在中标、成交通知书发出之日起三十日内,按照采购文件确定的事项签订政府采购合同。”第四十七条规定:“政府采购项目的采购合同自签订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采购人应当将合同副本报同级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和有关部门备案。”

关于文件的保管,《管理办法》第二十六条规定:

“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应当妥善保管每项采购活动的采购文件。采购文件包括采购活动记录、采购预算、谈判文件、询价通知书、响应文件、推荐供应商的意见、评审报告、成交供应商确定文件、单一来源采购协商情况记录、合同文本、验收证明、质疑答复、投诉处理决定以及其他有关文件、资料。采购文件可以电子档案方式保存。采购合规风险。

采购活动记录至少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采购项目类别、名称;

(二)采购项目预算、资金构成和合同价格;

(三)采购方式,采用该方式的原因及相关说明材料;

(四)选择参加采购活动的供应商的方式及原因;

(五)评定成交的标准及确定成交供应商的原因;

(六)终止采购活动的,终止的原因。”采购合规风险。

“单一来源采购协商情况记录”在该办法第四十二条中作了规定: “单一来源采购人员应当编写协商情况记录,主要内容包括:

浅析如何加强石化工程项目采购管理确保合理合规的几点建议
篇二:采购合规风险

浅析如何加强石化工程项目采购管理确保合理合规的几点建议

[摘要]经济一体化、信息高速化是当今时代的特点,对于企业而言,竞争压力巨大,产业之间竞争激烈,利润空间十分狭小。成本控制在企业战略经营中地位明显。而采购直接关系到成本的控制,尤其是对于国际大型企业而言,战略采购已经成为加强企业运行管理的一项重要手段,通过优化对供应商的选择、管理,逐步提高自身核心竞争力。

[关键词]石化项目 采购 要点 建议

石化企业物资采购管理是一项比较复杂的工作,要保证所有进入工程项目的物资都是合格品,保证工程施工质量项目必须及时准确地做好工程物资供应的计划、采购、订货、运输、检验、保管和发放工作。采购是一个工程项目开展的关键环节,这一环节的业务资金支出在总资金中的比例超过60%,采购环节的开展对于工程的整体开展都有着极为深刻的影响意义,采购质量是确保工程质量以及安全的基础。采购的开展效率对于工程成本控制起到决定性的作用,同时采购这一环节的工作也能最明显的反映出企业内部的廉政管理。文章从采购管理的角度,分析采购物资管理在石油工程建设领域的一些问题及对策。

1石化工程项目中采购管理的关键

(1)在石化工程成本中,机械设备以及生产原材料占据了很大的比例,同样也在采购资金中占据了较大的比例。用于采购机械设备以及生产原材料的费用通常情况下会占到投入资金总额的5%到70%;

(2)在石化工程项目中,采购期间一般较长。从刚开始的采购方案实际直到石化工程项目完全投入使用,通常情况下需要3年到5年的时间;

(3)在石化工程项目中,采购货物供应也许较长的时间。重要的设备从订货到最终货物供应时间通常会达到一年之久,甚至会超过一年半的时间;

(4)石化工程项目的采购管理工作,会受到很多问题的影响。采购人员素质、技能水平、空间位置、以及经济市场等问题都会对采购管理工作的开展带来很大的影响作用。

(5)采购方法包括定量采购、定期采购和精益采购三种方式。这几种方法,需要灵活选择使用。2石化工程项目采购应重点注意的问题

在石化工程项目中,采购环节是非常系统繁杂的工作过程,想要获得良好的采购管理效果就应重点注意下面几个问题:

2.1采购工作流程的合理化

全球采购与国际供应商管理
篇三:采购合规风险

全球采购与国际供应商管理

主 讲:Sam Wang(拥有二十年在知名中资、台资和美资企业的从业经历) 课程对象:跨国及全球采购从业与管理人员。

【课程背景】

在经济全球化的今天,采购和供应链管理的范筹已经不再局限于一国或一个地区。伴随着越来越多的国内外企业在全球各地设立工厂或建立国际采购中心(IPO),采购人员的日常工作中越来越多地涉及在陌生的异国他乡进行供应商开发与管理工作。因此,国际商务环境、国际贸易知识,国际谈判、国际物流、外汇结算,以及主要业务往来国家与地区的语言文化、商业习俗等知识,对今天的采购供应链管理者来说,是必须要了解和熟悉的。本课程精选了上述知识领域中、与全球采购息息相关的核心知识,以电子通信业和汽车制造业的采购供应链为主要案例分析对象,翔实讲解分析全球采购中的流程步骤、潜在风险及规避方法,辅以模拟演练旨在帮助培养学员驾驭全局的战略思维和开拓精神,敏锐的风险分析和预防能力,务实的操作和管理能力,使学员全面掌握提升与全球采购相关的实用知识与方法技能。

【培训内容】

第一部分:全球经济体系与区域一体化

1,WTO的四个实质性规定对全球采购有什么影响?

2,贸易新规-TPP与TIPP对全球采购的影响是什么?

3,IMF与世界银行对全球采购有什么作用?

4,区域一体化的各种形式有哪些?各种形式的实质与作用有哪些?

5,全球主要区域一体化有哪些?对全球采购有什么指导意义?

第二部分:国际分工与全球采购

1,各主要新兴经济体优劣势概况(东南亚、东欧、金砖五国)

2,何时采用国际供应来源vs当地来源?哪些品类适合全球采购?

3,识别和发现全球采购来源的渠道有哪些?

4,对全球性供应商进行评估指标有哪些?如何评估?

5,使用BLC工具选择合适的全球性供应商

6,以半导体产业为例,看全球采购的供应来源与采购供应链的搭建

第三部分: 全球采购风险与管理

1,全球采购中法律与合规风险有哪些?

2,全球采购中的财务风险与对策

3,全球采购中汇率风险及对策

4,全球采购供应链中的物流模式与线路选择问题

5,全球主要的第三方物流服务商及其优势与局限?

6,全球采购中的物流风险及应对

第四部分:全球采购谈判与供应商管理

1,全球采购谈判的特殊性

2,主要经济体的文化与商业习俗概况

3,语言及文化冲突对全球采购谈判的影响

4,全球采购谈判准备中的数据收集与分析要点

5,全球采购谈判策略制定与选择

6,全球采购谈判中常用的战术与技巧

7,全球供应商绩效评审与反馈

8,全球性供应商的关系管理与发展

【讲师介绍】

Sam Wang

中国物流采购联合会(CFLP)采购专家

美国供应管理学会职业认证培训CPM/CPSM授权讲师

南京大学国际MBA

注册经济师

注册质量工程师

注册采购经理人(C.P.M.)

注册需求预测规划师(CDMP)

拥有二十年在知名中资、台资和美资企业的从业经历。在包括原化工部直属南京化工厂、美国ADC电讯(南京工厂及上海办事处)、多佛集团(南京工厂)、捷普科技(全球供应链)等企业中,担任过物流主管、生产经理、运营经理及全球供

应与采购经理等职务。专于采购与供应管理,及生产计划与运营管理。

为中国铁路物资天津分公司、上海宝钢、芜湖奇瑞、盐城东风悦达起亚、上海延锋江森、南京金三力、金陵拜耳、法国洁福、蓝星安迪苏(中法合资)、瑞典阿特拉斯科普柯、瑞士喜利得、荷兰阿斯麦、美国赛默飞世尔、大唐电讯、长春一汽、山东鸿鑫、深圳浩方、法国佛吉亚、法国阿尔卡特朗讯、苏泊尔、深圳仕瑞达、大猫电商、壳牌统一等外资、合资、国资及私营企业进行过内训与咨询服务。 在《中国采购发展报告》及《全球采购》专业杂志上发表过“E 采购与电子商务的发展”、“是加强供应链风险管理的时候了”、“关于构建与选择信息化采购系统的一点建议”、“供应基库合理化”、“2013年采购人力资源与绩效调查报告” 、“化工行业采购中的HSE” 、“电子元器件采购面临的挑战与应对”等专业文章。 北京“2013年中国跨境电商供应链峰会” 之“掘金跨境电商供应链”主题论坛的嘉宾主持(中国物流与采购联合会物联网技术与应用专业委员会主办)

深圳“2014年中国供应链计划与库存管控论坛”嘉宾主持(深圳工业总会供应链委员会主办)

上海“2014企业价值协同规划管理论坛”嘉宾主持。(上海大学需求链研究院主办)

广州“第四届珠三角物流发展合作论坛”嘉宾主持(中国物流与采购联合会物联网技术与应用专业委员会主办)

上海“2014中国电子供应链高峰论坛”演讲嘉宾(中国物流与采购联合会采购与供应链管理专业委员会主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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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采购
篇四:采购合规风险

·随着政府采购类别范围越来越广,采购量和投资额逐步增加,政府采购主体行为是否规范,不但影响采购方等有关方面的日常工作,而且还关系到各部门的利益,甚至直接影响政府的公众形象,关系到社会和谐的构建。

2012年1月11日,某电厂机电招标项目被央视《焦点访谈》栏目曝光,从而揭示并暴露了长期以来我国政府采购行业普遍存在的种种弊端,诸如业主行为不规范,违规操作;评标专家库管理混乱无序,评标流于形式;招标代理机构不严格按照相关法律法规执业,频频发生违规违纪行为;监管机构缺位或不作为,导致监管乏力等失控现象。用以上案例来反观我国目前的政府采购行业,存在的各种隐患令人堪忧。鉴于全国地域广泛,各地管理模式有所不同,本文仅从各地存在的普遍现象中予以总结、分析并论述,以期能达到抛砖引玉的效果。

一、政府采购管理机制有待完善

1.政府采购过程监管时常缺位,甚至处于无监管状态

目前全国多数省市不论是市级或是县区级政府采购,一般都由相应职级的政府采购办公室行使监管职责。但实际操作过程中,因许多地区并无硬性要求要到招标采购交易中心进行有序交易,多数地方只有统一的建设工程交易中心还没有统一的采购交易中心,因此政府采购办公室人员很难及时、有效地进行现场监管,且在实践中也无法派出那么多人手进行监管。因此一般采购活动由招标代理机构经办,多在其办公场所内完成,

或在业主所在地或在业主指定的场所内完成。业主派工作人员参与,偶尔也有业主单位的纪检部门到场监督,但此类情形多是“走形式”而已。实际上,采购行为多处于无统一标准、监管缺失状态。

2.评标专家库管理不规范,抽选行为失控

许多省市政府采购评标专家库普遍建立于2004年前后,后来只是添加了部分专业人员,并未实现动态维护。原有专家信息有的已存10年之久,部分关键信息早已变化却没有及时更新信息。所以,也就发生了抽到的专家已改行,或是专家被抽到去评审本单位项目的事情。

而且目前政府采购行业的专家管理系统也相对落后,远不如工程招标交易系统完善(应用智能抽取、自动预约通知),仍然采用由招标代理机构人工电话通知的方式。但这种方式难免会泄露专家评委信息,给招标人和投标人进行违规操作的可乘之机,这也就是目前政府采购类评委违纪的主要原因之一。

3.主管部门实行保护主义,缺失公平与公正

目前,拥有财政部政府采购代理资质的机构类别较多,除了原财政系统的代理机构外,还有工程招标系统及贸易机电(商务)系统的各类别机构。

财政部本身并无偏见,只要符合规定,都予以颁发资质证书。但在各地方,由于部门保护主义以及既得利益关系作祟,采购代理业务被某些地方政府主管政府采购的部门人为地加以操

控,甚至有的还明目张胆规定,只有原财政系统的采购代理机构才能在本地从事政府采购代理业务,其他系统的代理机构,即使拥有财政部的甲级资质,也不能在本地从业。有的还规定每个行政区域的业务只能由某家代理机构进行代理,或者市级采购只能由某几家代理机构“轮流坐庄”,搞垄断主义,也使得一些资质低的或是无资质的代理机构有业务,而一些资质高的综合实力强的代理机构却被排斥在外。这些地方政府部门的规定,不但违反相关部委法令,也违反《政府采购法》,显失公平与公正,助长了行业不正之风。

4.采购招标文件设置条件繁多,没有统一的范本和标准 由于某些省市的政府采购长期以来没有像工程招标那样出台一些规范性的招标文件范本和标准,从政策法规方面完善政府采购招标过程管理细则,导致采购人、代理机构随意设定门槛,排斥潜在投标人,导致投标人、供应商对政府采购多有诟病,对其造成了不良的社会负面影响。

二、政府采购的各方主体行为不规范

1.业主采购行为有偏差

采购人作为业主,往往是采购标的使用人或采购的实施者,并非真正的投资人或产权所有人。财政项目及国企项目的真正业主是国家,但采购人作为“代表人”,其行为却时常有偏差。为了谋取利益,采购人常常规避相关法规政策,故意提高采购价格或提高标准等,操作中标人或供应商,通过设定利益关系

人,达到个人目的。

2.采购代理机构违规操作

采购代理机构作为中介,本应站在公正、公平的立场上维护并执行国家法律法规。但在实施过程中,个别代理机构过于看重自身利益,往往受制于业主,受控于行业管理者,丧失立场,成为串标、操控专家、设定利益条件等行为的“帮凶”。特别是在地方垄断主义的保护下,无视市场化竞争规则,时常违规操作。

3.投标人、供应商行为失信

供应商本应“守法践诺,诚信自律”,但受行业环境的不良影响,以及相关法律法规的不完善,一些供应商也为了能中标而不择手段,失信行为也比比皆是。

三、规范政府采购的相关建议

为了从源头上规范政府采购,首先要对管理体制进行改进、革新,划清政府采购行业主管部门的职责与权限,还原财政部门的政府采购监管职能,杜绝地方上的违法违纪行为;其次应将政府采购行业纳入整个招标采购系统中,逐步实现制度化、程序化、规范化管理,最后应对招标主体特别是采购人进行法律法规培训和引导。借鉴其他行业以及部分省市的先进经验,笔者提出以下几点具体建议,供大家参考。

1.加强政府采购办公室的管理,并将采购过程纳入有形交易市场中统一管理

政府采购办公室作为管理监督机构,应适当增加人员编制,除对政府采购的类别审理、采购审批、采购代理机构统一管理等日常事务外,还应参照目前一些工程招标投标管理办公室的成熟做法,对采购文件的合规性进行指导,制定相应的范本和标准,负责对采购文件的合规性判定和投诉的评判处理等。 采购过程监督缺位的现象并非都是政府采购办公室的过错,目前许多省市尚没有统一的采购交易中心,很难派出大量人员进行监督。因此,可以借鉴部分先试点成功的省市,参照建设工程交易中心的做法,建立采购招标交易中心,将采购评审过程纳入交易中心中规范交易,或者将两中心合并,统称为“招标采购交易中心”,两者资源共享、人员共用,也能达到良好效果。当然,由于政府采购的特征(项目标的投资额较小),可以对其进行划分,规定达到一定规模以上的项目必须进采购招标交易中心(如政府采购类工程200万元以上、货物类100万元以上、服务类50万元以上),小型项目则可在交易中心场地以外实施。将一定规模以上的项目进行“阳光操作”,杜绝种种违规违纪的发生。

2.统一监督管理和纪检再监察

部分地区政府采购办公室的监督管理缺位,可以通过建立大型交易中心来进行完善,可以参照部分省市先进做法来构建统一的监督管理机构(如招标采购管理办公室),下设政府采购(财政系统)、工程(住建系统)、机电设备(商务系统)三大系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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