韩国国民银行北京分行

2019-01-19   来源:爱情名言

北京全部银行
篇一:韩国国民银行北京分行

【北京外资银行名单】"

"名称","地址","电话","联系人"

"奥地利中央合作银行* "

"澳大利亚国民银行北京办事处 ","国际大厦1904 ","65003581 65002255-1904" "澳地利银行北京代表处"," 亮马大厦1605室 ","65013546 65013548 "

"澳洲联邦银行北京代表处 ","建国门外大街国贸大厦2910 ",65055350

"巴黎国民银行北京代表处 ","建外大街1号国贸中心大厦527室 ","68053685/86/87,65052288-3527"

"德国商业银行北京代表处 ","建外大街19号国际大厦8号楼4号 ",65003161

"德累斯登银行 ","北京市朝阳区麦子店街37号盛福大厦1700",85275688,"施汉杰" "东京三菱银行* ","北京市朝阳区东三环北路5号北京发展2层",65908888,"吉田直树 " "法国商业信贷银行北京代表处 ","建内大街8号中粮广场B座501室 ","65263990/91" "法国外贸银行北京代表处 ","建外大街19号国际大厦20层20-01办公室 ","65002647,65004795, 65002255-2010/2011/2012"

"韩国第一银行北京代表处 ","建内大街光华大厦315室 ","65101714/5"

"荷兰银行北京代表处 ","光华长安大厦310室 ",65102712

"花旗银行北京分行 ","建内大街光华长安大厦16层 ",65102933

"汇丰银行 "

"加拿大帝国银行北京代表处 ","朝阳区国际俱乐部201-202室 ",65323164

"加拿大皇家银行 ","北京建外大街国贸大厦618室 ",65050358

"加拿大蒙特利尔银行北京分行 ","建内大街7号光华长安大厦1011室 ",65102233

"美国标准渣打银行北京办事处 ","朝阳门北大街二号港澳中心十四楼 ","65011578-179" "Canadian Imperial Bank of Commerce, Beijing Representative Office","International Club, Room 201/202","tel: 86-10-6532-3164"

"加拿大丰业银行北京代表处","北京市东城区建国门北大街8号华润大厦503室","tel: 86-10-8519-2050"

"美国大通银行* ","北京国贸中心2313室 ","010-65052838"

"美国交通银行 "

"美国美洲银行北京分行 ","国贸大厦2609-2616室 ",65053508

"美国远东国民银行北京代表处 ","北京国际饭店5005室 ","65126688-5005"

"美洲银行* ","朝阳区建外国贸1座2609室",65053508

"蒙特利尔银行* ","北京市东城区东长安街1号东方广场-东方经贸城东1座1502室","tel: 86-10-8518-8166"

"南洋商业银行* ","中国北京市朝阳区建国门外大街乙八号","65684728,业务发展: (86-10)65684728-101/100 ",,".cn/zh/index.html"

"芝家哥第一国民银行* "

"美国波士顿第一国民银行北京代表处","北京市朝阳区建国门外大街国际大厦",65931850 "【国内金融机构(银监会)】"

"金融机构"

"中国银行业协会","中国信托业协会","中国财务公司协会"

"国家开发银行","中国进出口银行","中国农业发展银行"

"中国工商银行","中国农业银行","中国银行","中国建设银行","交通银行"

"中信银行","中国光大银行","华夏银行","广东发展银行","深圳发展银行"

"招商银行","上海浦东发展银行","兴业银行","民生银行","恒丰银行"

"浙商银行","渤海银行"

"鞍山市商业银行","包头市商业银行","北京银行","沧州市商业银行","长春市商业银行" "长沙市商业银行","成都市商业银行","承德市商业银行","重庆市商业银行","大连银行"

"大庆市商业银行","丹东市商业银行","德阳市商业银行","东营市商业银行","鄂尔多斯市商业银行"

"福州市商业银行","抚顺市商业银行","阜新市商业银行","赣州市商业银行","贵阳市商业银行"

"桂林市商业银行","哈尔滨市商业银行","杭州市商业银行","衡阳市商业银行","呼和浩特市商业银行"

"湖州市商业银行","葫芦岛市商业银行","黄石市商业银行","徽商银行","吉林市商业银行" "济南市商业银行","嘉兴市商业银行","江苏银行","焦作市商业银行","金华市商业银行" "锦州市商业银行","荆州市商业银行","九江市商业银行","昆明市商业银行","莱芜市商业银行"

"兰州市商业银行","廊坊市商业银行","乐山市商业银行","辽阳市商业银行","柳州市商业银行"

"泸州市商业银行","洛阳市商业银行","牡丹江市商业银行","南昌市商业银行","南京银行" "南宁市商业银行","宁波银行","盘锦市商业银行","齐齐哈尔市商业银行","秦皇岛市商业银行"

"青岛市商业银行","曲靖市商业银行","泉州市商业银行","日照市商业银行","上海银行" "上饶市商业银行","绍兴市商业银行","深圳平安银行","盛京银行","石家庄市商业银行" "台州市商业银行","唐山市商业银行","天津银行","铁岭市商业银行","潍坊市商业银行" "温州市商业银行","乌海市商业银行","乌鲁木齐市商业银行","武汉市商业银行","厦门市商业银行"

"湘潭市商业银行","襄樊市商业银行","孝感市商业银行","新乡市商业银行","烟台市商业

银行"

"宜昌市商业银行","银川市商业银行","营口市商业银行","玉溪市商业银行","岳阳市商业银行"

"张家口市商业银行","浙江稠州商业银行","浙江民泰商业银行","浙江泰隆商业银行","株洲市商业银行"

"遵义市商业银行"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

"中国农村金融网","信托网","中国信托基金网","国家邮政局邮政储汇局"

"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国期货证券金融网","中国期货业协会","中国期货网"

"【全国外资银行名单】"

"全国外资银行名单"

"全国外资银行名单"

"序号 银行名称 "

"8 东京三菱银行# "

"9 三和银行# "

"10 汇丰银行# "

"11 中国国际财务有限公司* "

"12 富士银行# "

"13 东亚银行# "

"14 花旗银行# "

案例总汇-2
篇二:韩国国民银行北京分行

305-1:

关于国际贸易信用证与合同案例:

出口商A向进口商B出口一批货物,分两批交付,分别开立两份信用证,其中合同中的检验条款规定如下:进口商B有权在货到目的港后对货物进行复验,如所交货物与合同规定不符,买方凭商检机构出具的检验证书向出口商A索赔。这笔交易开始时非常顺利,进口商B向开证行C为第一批货物申请开证,出口商发货。在第一批货物到达目的港之前,进口商B又根据合同的规定开立第二份信用证。但是当第一批货物到港后,进口商B发现此批货物与合同严重不符,随即要求开证行拒付第二张信用证项下的款项,但是遭到了开证行的拒绝。开证行在审核议付行提交的单据与信用证的规定无误后,将款项支付给议付行。当开证行向进口商B提示付款时,遭到了他的拒绝。

305-2:

法国某卖方按照CIF条件向英国某买方出口一批货物,装运港为法国的加来,目的港在英国的多佛尔。卖方在合同规定的装运期备妥了货物并安排好了船只,但在办理装运时,卖方考虑到装运港到目的港距离很近,风平浪静,估计不会发生什么意外,就没有办理保险。载货船舶起航后也很快平安抵达目的港。当卖方通过银行向买方提示单据,要求买方付款赎单时,买方发现其中缺少保险单,就以此为由拒绝接受单据和支付货款。卖方则以货物完全合格,且安全抵达,保险单已失去效用为由进行抗辩。

305-3:

关于国际货物买卖合同商订中的发盘、生效、撤回与撤销案例:

马来西亚A商行于10月18日发来传真,向上海B公司发盘出售木材一批,发盘中列明各项必要条件(数量、价格等),但未规定有效期限。上海B公司于当天收到传真后,寻找国内实际用户,于10月22日上午11时对上述发盘向马来西亚A商行发去表示接受的传真。在此期间,因木材价格上涨,马来西亚A商行于22日下午1时给上海B公司发来传真,其内容如下:“木材已售韩国公司,由于木材货源不足,我10月18日传真发盘撤销。”上海B公司回传真强调已与第三方签订合同,要求A商行履行合同。A商行则辩称,其发盘已撤销,与B公司间并不存在任何合同关系,上海B公司遂向中国某法院提起诉讼,要求A公司赔偿其所遭受的损失。A商行认为B公司的索赔主张缺乏依据。

306-1:

A公司在1999年委托其客户指定的船公司出口近50万美金的货物,涉及到50多万的出口退税。具体情况是,由于A公司采购时是以“盒”为单位采购的,A公司提供的报关单上也是注明“506000 BOXES”,所以工厂的增值税发票开的单位也是以“506000盒”为单位。由于船公司在重新填写报关单时却将“BOXES”漏打,只标明“6000KGS”,因此海关计算机上该产品的数量为“6000千克”, 导致报关单上的内容与发票上的数量和单位不同,A公司不能正常退税。A公司要求船公司办理改单(修改报关单据),就是要在品名下注明 “506000 BOXES”,但是由于船公司的一再拖延,导致A公司无法办理退税手续。A公司不断催促船公司办理改单,考虑到手续麻烦需要较长时间,要求对方必须在3个月内将改后的单据退还给A公司,否则要其承担由于不能正常退税造成的相关经济损失。3个月后,总算了解此案。

306-2:

非洲某商人(卖方)曾按CIF波士顿港向美国某商人(买方)出售一批货物,卖方投保了一切险。该批货物从卖方仓库运至码头装船以前,发生了承保范围内的风险损失。当买方凭卖方转让的保险单向保险公司索赔时,保险公司以买方在货物受损时对该批货物没有保险利益为由,拒绝赔偿,双方因此引起争议。你认为,保险公司拒绝赔偿是否有理?试具体分析说明。

306-3:

【案例】

我某外贸公司与外商于某年7月10日以CIF方式签订了一份向对方出口价值150000美元商品的销售合同,不可撤销信用证付款。合同中规定我方应在8月份运出货物。7月28日中国银行通知我外贸公司,收到外商通过国外银行开来的信用证。经审核信用证条款与合同条款相符。但在我方装船前又收到外商通过银行转递的信用证修改通知,要求我方在8月15日之前装运货物。由于我外贸公司已预订了8月25日开航的班轮,若临时变更手续较为繁琐,因此对该修改通知未予理睬,之后按原信用证的规定发货并交单议付,议付行随后又将全套单据递交开证行。但是开证行却以装运单与信用证修改通知书不符为由拒付货款。请分析开证行是否有理由拒付货款。

207-1:

2006年2月,C某代表韩国甫京化纤株式会社同山东YA集团达成一笔进料加工业务。YA集团从甫京株式会社购买面料、辅料,加工成羽绒服后,再由甫京株式会社全部包销。2月13日,双方正式签订了购货合同(购买面料、辅料)与销售合同(销售羽绒服)。购货合同涉及金额38.24万美元,由中方开立见票后120天付款的远期信用证支付;销售合同涉及金额95.94万美元,有甫京株式会社在首批羽绒服运前40天,即3月20日前开出信用证支付。两份合同中都订立了仲裁条款,一旦发生争议将提交中国国际经济贸易委员会仲裁。

签约当日下午,YA集团即通过中国某银行潍坊分行来处L/C。2006年3月12日,由韩国发来的原材料到达青岛港,经商检部门检验,发现部分尼龙绸面料存在残坏、色差等严重质量问题,规格也与合约不符。YA集团将这情况立即通知了甫京株式会社,但甫京株式会社答复说,此笔交易是进料加工复出口业务,YA集团只管加工,无需考虑进料的质量问题。

得到上述答复,YA集团便开始生产。根据销售合同,出售给甫京株式会社的羽绒服因分别在四月三十日前和五月三十日前分两批交货。然而,临近第一批货物的交货期,甫京株式会社的信用证还未开到。问及c某,他却用各种理由搪塞。

面对中方的多次催证,C某找出种种借口拒开信用证。他向YA集团提交了大连某鉴定公司的鉴定报告及韩国纺织检测协会的检测报告,两份报告都证明YA集团生产的羽绒服充绒量不合格。针对这两份报告,YA集团做了调查。结婚表明:大连某鉴定公司提供的鉴定报告原是合格的,被篡改成不合格。韩国纺织检测协会根本未对YA集团的羽绒服做过检测,C某提交的是经篡改过了的该协会2005年签发的有关裤子的一份检测报告。韩国国民银行北京分行。

通过假检测报告一事,YA集团意识到甫京株式会社根本无诚意做此生意,他们的目的就是推销劣质原料。鉴于此,2006年8月22日,YA集团将案件提交仲裁。2007年2月3日,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在北京作出一下裁决:①解除该笔进料加工的销售合同;②甫京株式会社向YA集团支付因其违约给该集团造成的经济损失共计334800.81美元,并应于裁决作出之日起45天内向YA集团支付完毕。

甫京株式会社未出庭,裁决后拒不支付款偿。2007年5月28日,潍坊市中级人民法院依据有关法律对裁决进行强制执行,从潍坊某银行所开的L/C中扣划334800.81美元作为给YA集团的赔偿。

至此,本案尚未结束。C某将劣质原料装船后即从韩国国民银行(信用证的议付行)得到了原料款。由于此议付行要求韩国某保险公司对甫京株式会社出口面料进行了出口担保,议付行从该保险公司得到了货款偿付。仲裁期间,YA集团向该保险公司提交了甫京株式会社的假检验证明等材料,提醒该公司不要对议付行为进行偿付。但该公司不听劝告,付出了货款赔偿金,事后试图追回全部金额和相关损失,但为时已晚。

207-2: 上海外贸公司向香港出口罐头一批共10000箱,按照CIF(HONGKONG)向保险公司投保一切险。但是因为海运提单上只写明进口商的名称,没有详细注明其地址,货物抵达香港后,船公司无法通知香港进口商来货场提货,又未与上海外贸公司的货运代理联系,自行决定将该批货物运回起运港。在运回途中因为轮船渗水,有400箱罐头受到海水浸泡。货物运回起运港后,上海外贸公司没有将货物卸下,只是在海运提单上补写进口商详细地址后,又运回香港。进口商提货后发现罐头已经生锈,所以只提取了未生锈的600箱罐头,并凭保险单向保险公司提起索赔,要求赔偿400箱货物的锈损。并向协议约定的仲裁机构提起仲裁申请。

307-1

2000年5月,美国某贸易公司(以下简称进口方)与我国江西某进出口公司(以下简称出口方)签订合同购买一批日用瓷具,价格条件为CIF LOS-ANGELES,支付条件为不可撤销的跟单信用证,出口方需要提供己装船提单等有效单证。出口方随后与宁波某运输公司(以下简称承运人)签订运输合同。8月初出口方将货物备妥,装上承运人派来的货车。途中由于驾驶员的过失发生了车祸,耽误了时间,错过了信用证规定的装船日期。得到发生车祸的通知后,我出口方即刻与进口方洽商要求将信用证的有效期和装船期延展半个月,并本着诚信原则告知进口方两箱瓷具可能受损。美国进口方回电称同意延期,但要求货价应降5%。我出口方回电据理力争,同意受震荡的两箱瓷具降价1%,但认为其余货物并未损坏,不能降价。但进口方坚持要求全部降价。最终我出口方还是做出让步,受震荡的两箱降价2.5%,其余降价1.5%,为此受到货价、利息等有关损失共计达15万美元。

事后,出口方又向承运人就有关损失提出索赔。对此,承运人同意承担有关仓储费用和两箱震荡货物的损失,利息损失只赔50%;但对于货价损失不予理赔,认为这是由于出口方单方面与进口方的协定所致,与己无关。出口方却认为货物降价及利息损失的根本原因都在于承运人的过失,坚持要求其全部赔偿。3个月后经多方协商,承运人最终赔偿各方面损失共计5.5万美元。出口方实际损失9.5万美元。

307-2

有一份出售一级大米300吨的合同,按照FOB条件成交。装船时经公主人检验,符合合同中规定的品质条件。卖方在装船后已及时发出装船通知,但航行途中,由于海浪过大,大米被海水浸泡,品质受到影响。当货物到达目的港时,只能按三级大米价格出售,因而买方要求卖方赔偿相应损失。

307-3

FOB条件下的运费支付争端案。

案情概要:中国出口商A以FOB条件向美国进口商B销售一批新鲜的蔬菜。B租船订舱后通知A将货物装到船公司C指定的船只上,C又将货物转交给船公司D承运。货物装船后,C向A签发了提单,载明托运人为A,收货人为凭银行提示,运费到付。D也向C签发了提单,载明托运人、收货人均为C,运费预付,但实际上运费并未支付。货物到港后,被发现已经变质,B拒绝提货拒绝支付运费。D只得将货物销毁,随后在中国起诉C,要求其支付运费,C将A列为被告参与诉讼,主张A向D支付运费,而A主张B也是托运人之一(契约托运人),根据我国《海商法》第42、第69条和第88条,应该由其支付。而B也根据《海商法》相同的条款,主张A为托运人,应由其支付运费。

308-1

【案情】

原告:日本国某某株式会社。

被告:中国福建某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1994年3月31日和9月6日,原告(需方)与被告(供方)先后签订了5份冻切块章鱼成交确认书,编号分别为JM9404、JM9405、JM9406、JM9407、JM9408;数量分别为4吨、4吨、

1.5吨、8吨和10吨;装运期分别是同年7月、8月10日、9月底、12月15日和1995年6月15日;装运口岸和目的地均为厦门至横滨;付款条件均为由原告开具保兑的、不可撤销的可转让可分割的即期信用证,受益人为被告。双方约定的价格条件均为CNF横滨价,并具体约定了不同规格的货物的单价:4克的每吨为3900美元和4300美元,2克的每吨为3000美元,3克的每吨为3700美元,2.5克和3.2克的每吨为4200美元。双方还约定:品质、数量、重量以中国商品检验证或卖方所出之证明书为最后依据,允许各种规格数量可±8%,卖方争取将增减幅度控制在±5%以内。合同签订后,原告先后于1994年7月21至8月30日开出了5份信用证。上述5份成交确认书下货物在规定的装运期内装船发运,均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厦门进出口商品检验局的检验证,并均取得了承运人签发的清洁海运提单。 原告于1994年10月和1995年4月收到上述成交确认书项下货物。但经复检,由日本货物记录公司和北村回漕店出具的短重证明记载,JM9404号成交确认书项下2克至3克规格货物短重0.6吨,4克规格货物超重0.75吨;JM9405号成交确认书项下2克至3克规格货物短重0.99吨,4克规格货物短重0.33吨;JM9407号成交确认书项下2..5克至3.2克规格

货物短重0.43吨,4克规格货物超重0.58吨。对于货物短重问题,原告自1995年4月19日起通过函件向被告主张权利,双方协商未果。原告遂向厦门市开元区人民法院起诉,称:上述3份成交确认书项下短重货物总值44199美元;被告不履行JM9406和JM9408号成交确认书造成我方信用证开证费、改证费损失2233.6美元;我方为追究被告的责任花费旅差费11342美元和通讯费1143.58美元,要求被告承担。

被告答辩称:对于双方所签订的5份成交确认书,因我方资金困难及退税等问题的困扰,在征得原告同意后,将JM9404(信用证0174/400527)转让给厦门龙泰贸易发展公司,将JM9405(信用证0174/400608)、JM9406(信用证030/61200111)、JM9407(信用证

219/510/19894)转让给福建省机械设备进出口公司厦门公司,将JM9408(信用证

030/61200112)转让给中国商业对外贸易总公司。转让同时并办理了信用证背书转让手续。JM9404由龙泰公司履行,JM9405和JM9407由福建机械厦门公司履行,因此,货物短重与我方无关。JM9406和JM9408未能履行的责任,应由福建机械厦门公司和中国商贸公司承担,也与我方无关。请求驳回原告的起诉。

【审判】

开元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原、被告所签订的成交确认书应确认有效。成交确认书中的单价为横滨到岸价,原告有权对所到货物进行检验。被告所供货物重量不足,应补足或退还原告多支付的货款。被告在未征得原告同意的情况下,将双方之间的成交确认书转让给他人经营,该转让行为无效,且被告为信用证的受益人,故被告对供货重量不足应承担责任。原告诉求的金额计算有误,应另行据实确定。原告未提供开证费、改证费、旅差费和通讯费的凭证,其请求被告承担,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经济合同法》第二十九条第一款、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之规定,该院于1996年7月22日判决如下:

一、被告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原告短重部分的货款43536.5美元,并偿付约金1306.1美元。

二、驳回原告要求被告偿付开证费、改证费、旅差费和通讯费的诉讼请求。

被告某某公司不服一审判决,向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称:一审认定某某株式会社主张短重的依据是完全错误的,且其所提供的依据也是不充分的。根据双方所约定的价格条件,一审认定某某株式会社有复检权没有法律依据。

北京的银行-名称和简介
篇三:韩国国民银行北京分行

北京的银行-名称和简介

北京银行[2011/07/06]

北京市商业银行于1996年1月成立,网点遍布北京各城区,经过近不断发展,已经初步建设为实力雄厚、信誉卓著、管理先进、技术卓越、服务领先的现代化商业银行。…

北京市

城市商业银行

民生银行[2011/07/06]

中国民生银行于1996年1月12日在北京正式成立,是我国首家主要由非公有制企业入股的全国性股份制商业银行,同时又是严格按照《公司法》和《商业银行法》建立的规范的股份制金融企业。…

北京市

全国股份制银行

华夏银行[2011/07/06]

1992年华夏银行在首都北京诞生了。1995年华夏银行率先实行了股份制改造,成为一家全国性股份制商业银行,2003年9月,华夏银行公开发行股票,并在上海证券交易所挂牌上市交易(股票代码600015),…

北京市

全国股份制银行

中信银行[2011/07/06]

中信银行隶属于中国国际信托投资公司(中信公司),创立于1987年,是我国改革开放中最早成立的新兴商业银行之一。2002年,中国国际信托投资公司更名为中国中信(集团)公司,组建了以中信银行为主体的中信控…

北京市

全国股份制银行

光大银行[2011/06/28]

中国光大银行成立于1992年8月,1997年1月完成股份制改造,成为国内第一家国有控股并有国际金融组织参股的全国性股份制商业银行。11年多来,伴随着中国经济和金融业的发展进程,光大银行不断改革创新、锐…

北京市

全国股份制银行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2011/06/28]

2007年3月20日,中国邮政储蓄银行在北京挂牌成立。继工、农、中、建四大国有商业银行后,邮储银行成为我国第五大商业银行。这是继中国邮政集团公司成立后,中国邮政储蓄体制改革迈出的又一实质性步伐。中国邮…

北京市

政策性银行

中国农业发展银行[2011/06/28]

中国农业发展银行的主要任务是:按照国家的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以国家信用为基础,筹集农业政策性信贷资金,承担国家规定的农业政策性金融业务,代理财政性支农资金的拨付,为农业和农村经济发展服务。…

北京市

政策性银行

中国进出口银行[2011/06/28]

中国进出口银行成立于1994年,是直属国务院领导的、政府全资拥有的国家政策性银行,其国际信用评级与国家主权评级一致。目前在国内设有 9 家营业性分支机构和 5 个代表处,在境外设有东南非代表处和巴黎代…

北京市

政策性银行

国家开发银行[2011/06/20]

国家开发银行于1994年3月成立,直属国务院领导。目前在全国设有32家分行和4家代表处。十年来,开行认真贯彻国家宏观经济政策,发挥宏观调控职能,支持经济发展和经济结构战略性调整,在关系国家经济发展命脉…

北京市

政策性银行

中国农业银行[2011/06/15]

中国农业银行是四大国有独资商业银行之一,是中国金融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总行设在北京。在国内,中国农业银行网点遍布城乡,资金实力雄厚,服务功能齐全,不仅为广大客户所信赖,而且与他们一道取得了长足的共…

北京市

国有商业银行

中国建设银行[2011/06/15]

中国建设银行成立于1954年10月,是中国历史最悠久的商业银行之一。作为中国第一批股份制改革试点的国有商业银行,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2004年9月17日正式成立,并于2005年10月27日…

韩国国民银行北京分行。

北京市

国有商业银行

中国银行[2011/06/15]

中国银行,全称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是中国四大国有商业银行之一。业务范围涵盖商业银行、投资银行和保险领域,旗下有中银香港、中银国际、中银保险等控股金融机构,在全球范围内为个人和公司客户提供全面和优质的…

北京市

国有商业银行

中国工商银行[2011/06/15]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简称中国工商银行)在中国拥有领先的市场地位,优质的客户基础,多元的业务结构,强劲的创新能力和市场竞争力,以及卓越的品牌价值。…

北京市

国有商业银行

美国波士顿第一国民银行北京代表处[2011/03/31]韩国国民银行北京分行。

美国波士顿第一国民银行吸收公众存款;发放短期,中期和长期贷款;办理国内外结算。…

北京市

外资银行

法国兴业银行(中国)有限公司[2011/03/31]

法国兴业银行(中国)有限公司于2008年8月4日获得中国银行业监督委员会的批准成立,在中国市场建立外商独资银行。…

北京银行-名称和简介

所在地区

机构类型

德意志银行[2011/03/31]

德意志银行最早于1872 年在上海设立首间办事处。如今,德意志银行分别在中国大陆的北京、上海、广州设有分行。向该地区的本土和跨国企业客户提供旗下各类产品和服务,包括创新的金融业务解决方案。…

北京市韩国国民银行北京分行。

外资银行

北京农村商业银行[2011/03/30]

北京农村商业银行的前身是始建于1951年、至今已有五十多年发展历史的北京市农村信用合作社。多年来,它立足京郊大地,秉持服务“三农”的宗旨,为促进首都农民增收、农业发展、农村社会的稳定和城乡经济建设…

北京市

农村联合信用社

兴业银行-北京分行[2011/01/12]

兴业银行北京分行是兴业银行在福建省外设立的第四家分行,于1999年10月开始筹建,2000年1月正式对外营业。开业以来,在兴业银行总行的正确领导下,在各级党委、政府、金融主管部门以及社会各界朋友的关心…

北京市

全国股份制银行

华夏银行-北京分行[2011/01/12]

华夏银行北京分行是华夏银行在京的经营机构,与华夏银行同时诞生,并伴随着华夏银行十多年的发展而逐步壮大。在社会各界和广大客户的大力关心和支持下,北京分行始终坚持“走高质量发展之路,努力创建精品银行”办行…

北京市

全国股份制银行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北京分行[2010/12/31]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北京分行成立于2007年,邮政储蓄银行北京分行共有497个网点,覆盖北京市各城区及郊县,形成独有的遍布城乡二元经济的网络布局,与全国3万余个邮政储蓄网点实现联网。北京邮政拥有800余台…

北京市

政策性银行

花旗银行-北京分行[2010/12/30]

花旗在中国的历史可追溯至一九零二年五月。如今,花旗已是中国的顶尖外资银行之一,为客户提供广泛的金融产品。2007年4月2日,花旗银行(中国)有限公司正式开始运营,成为首批成功转制法人银行的外资银行之一…

北京市

外资银行

中国农业银行-北京分行[2010/11/08]

中国农业银行北京市分行于1984年恢复建行,是中国农业银行下属的北京地区营业机构。多年来,我们始终坚持以人为本、稳健经营的

韩国国民银行北京分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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