营改增后地税面临的困难

2018-07-31   来源:近代名人名言

“营改增”后地方税建设的思考
篇一:营改增后地税面临的困难

“营改增”后地方税建设的思考

【摘 要】 财政是国家治理的基础和重要支柱,地方税收是我国公共财政的重要组成部分。“营改增”后地方税收面临着主体税种缺失、收入锐减、征管压力增大等诸多问题。为此,必须进一步加强地方税建设,完善分税制财政管理体制,赋予地方政府相应税权,加强地方税主体税种建设,健全和完善现行地方税税法,择机开征新的税种,加强国地税沟通协作,建立收入稳定的地方税体系,以增强地方税财政支撑能力。

【关键词】 营改增; 地方税体系; 主体税种; 税权; 税制

自2012年1月1日“营改增”试点工作开展以来,试点行业逐年增加,试点范围已扩大至全国。按照中央规划,到2015年要基本完成“营改增”的扩围任务,这意味着建筑业、房地产业、金融业等这些对地方税收收入起到重要支撑作用的行业也将纳入“营改增”。目前,“营改增”的税收收入尚未在中央和地方之间按照增值税的比例分享,而是全部留归地方,暂时搁置了在收入分配上的争议,但这只是权宜之计。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通过的《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指出,“保持现有中央和地方财力格局总体稳定,结合税制改革,考虑税种属性,进一步理顺中央和地方收入划分”。因此,加快建设和完善地方税工作,是贯彻十八届三中全会精神的重要体现,是全面深化财税体制改革的重要举措,也是“营改增”后在原有分税制体制下重新审视中央和地方财政关系的理性选择。

一、“营改增”给地方税收带来的主要影响

(一)地方税主体税种缺失

营业税、企业所得税和个人所得税是当前地税收入中的三大主体税种,也是地税收入增长的主力军。以2012年为例,三大主体税种占地方税收的比重分别为32.85%、16%、4.92%。“营改增”后,地税收入中营业税将全部划转,根据国家税务总局2008年出台的《关于调整新增企业所得税征管范围问题的通知》:2009年起新增企业所得税纳税人中,应缴纳增值税的企业,其企业所得税由国家税务局管理;应缴纳营业税的企业,其企业所得税由地方税务局管理。按照上述通知,企业所得税因新增企业随着“营改增”变为国税部门征管而失去新的增长空间。同时,随着主体税种的征收权转移,代开发票时随主体税种附征的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城市维护建设税和附加等都将面临流失。

(二)地方税收入规模下降

多年来,营业税作为地方税的主体和支柱,一直起着举足轻重的作用,其收入的稳定性、管理的可控性、对相关税种的带动性、对地方财政收入的重要性,都是其他地方税种所无法比肩的。2008年到2012年的统计资料显示,在地方税收入中,营业税所占的比重一直保持在30%以上(见表1),“营改增”后地方税面临的重要问题之一就是收入锐减、总量下降。这样,地方税只能靠地方所得税、

关于营改增进程中的一些问题及对策
篇二:营改增后地税面临的困难

浅析“营改增”进程中的主要问题及对策

姓名:吴玉茹 班级:2014级会计专硕 学号:20141493

摘要

自2012年1月1日在上海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开展营业税改征增值税以来,“营改增”试点范围不断扩大,试点行业不断增多。从总体来看,“营改增”节税效果显著,促进了服务业的专业化程度。但是同时也应看到,我国的“营改增”进程中还存在部分企业税收不减反增、地方政府主要税收来源丢失等局部矛盾,需要我们分析原因,找出对策。同时对于“营改增”成效的评价,我们也不能局限于企业税负的变化,还应考虑到“营改增”能在多大程度上推动产业转型与增进居民福利。 关键字:营改增,重复征税,税负增加

1.“营改增”原因

增值税和营业税都是流转税的组成部分,增值税对销售货物,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以及进口货物的行为征税,而营业税对提供应税劳务、转让无形资产及销售不动产的行为征税。对于营业税改征增值税的原因,我们从以下三方面来简要分析。

1.1 减少重复征税的现象

营业税没有改征增值税之前,作为营业税的应税企业,其购进原材料等的进项税额是交了增值税的,但是因为其不是增值税的应税企业,所以这部分进项税是不能从销项税额中抵扣的,只能计入相关产品或劳务的成本,而其产品又是按照销售额全额来计征营业税,这种情况下就出现了重复征税的现象。同时对于购进一般劳务的增值税的纳税人由于不能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其部分进行税额也不能抵扣。这对部分企业来说是不公平的,加重了它们的税收负担。不利于产业结构的调整和升级。

1.2 促进第三产业的发展和经济结构的调整的需要

由于原来我国大部分第三产业征收营业税而不征收增值税,不能抵扣进项税额,不利于服务业等第三产业的发展。所以很多企业为了避免被重复征税而选择“大而全”的企业模式,服务生产内部化。将部分现代服务业“营改增”有助于促进产业融合,健全财税制度的科学性,推进经济结构的调整和产业升级。

同时,我国对增值税出口产品实行零税率,而营业税产品及服务出口都是含税的,与其他国家产品相比,在价格上没有竞争优势,企业税负加重,不利于国际竞争力的提高。

1.3 税收征管面临困境

随着经济的发展,传统商品越来越服务化,商品和服务的区别愈益模糊,税收征管面临新的问题。营业税改证增值税有利于解决混合销售和兼营等行为给税收征管部门带来的困扰,对税收征管有积极意义。同时,由于“营改增”之前服务业并不纳入增值税征税范围,使得增值税抵扣链条中断,漏洞大开。比如对于建筑安装业而言,其销售额征收营业税,不使用增值税专用发票,这就破坏了建筑材料生产销售企业增值税双向稽核的条件,税收流失现象严重。

2.“营改增”进程中遇到的主要问题

任何改革的过程都不是一蹴而就的,期间总会面临诸多的曲折和障碍,“营改增”的过程也不例外。对于“营改增”过程中面临的主要问题主要如下:

2.1税负不减反增

“营改增”虽然能够解决重复征税的问题,可以减少企业的纳税负担,但是由于不同行业,不同企业的经营模式、发展特点存在一定的差异性,使得”营改增“的效果也会有所不同。营改增之后,在相同的税率下,出现了有的企业税负下降,部分企业税负则不降反增的现象。上海市发展改革研究院课题组发布的《2012年一季度上海服务业重点监测企业问卷调查报告》指出,35.7%的企业反映“营改增”后税负有所增加;国家统计局上海调查总队对91家试点企业的抽样调查结果也显示,逾4成交通运输企业一般纳税人税负增加。虽然这些税负增加的企业所增加的税负在逐渐减少,但是我们也有动机找出这些企业税负“不减反增”的原因究竟何在。下面我们就以交通运输业为例来探讨为什么会出现部分企业税负增加的原因。

2.1.1 交通运输业适用税率提高

“营改增”以后,部分行业适用的增值税税率大幅度增加。尽管可以抵扣进项税额,但是税率增加带来的增税效应远远大于可抵扣进项带来的减税效应,所以会导致部分企业税负“不减反增“的现象。营改增之前交通运输业适用3%的营业税率,营改增之后,交通运输业一般纳税人适用11%的增值税税率。比较“营改增”前后的税率变化,税率上升了8 %。而与原来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相比,交通运输业还没有建立稳定的进项税额抵扣链条,这是导致“营改增”后交通运输业税负增加的一个重要原因。

而相对于一般纳税人而言,小规模纳税人的税率则保持在3%,因此对于小规模纳税人而言,“营改增”以后其税负并没用太大的变化。

2.1.2企业固定资产更新时间长

对于交通运输业而言,可抵扣的进项税主要是企业购买交通运输工具所耗费的金额,而这些运输工具属于固定资产,使用寿命较长,其中飞机、火车、轮船的折旧年限为10年,其他交通工具的折旧年限为4年。大部分企业会集中买进交通工具,很少有企业会陆陆续续购买。因此,集中购买的交通运输工具的进项税额会集中在一个纳税年度进行抵扣,而对于以后的经营年度,主要成本则包括租赁和维修服务,燃油、联运、外包、日常办公、过桥过路费、人工费、保险费等,其中占营运成本比重较大的租赁费、过桥过路费、人工费、保险费等都不得抵扣进项税,成为部分交通运输企业税负增加的重要原因之一。

2.1.3 增值税抵扣发票获得困难

“营改增”以后,很多企业反映增值税发票取得困难。对于对交通运输业提供修理修配劳务的企业而言,很多企业的规模并不能达到国家规定的一般纳税人标准,无法直接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所以交通运输企业很难获得增值税专用发票进行抵扣,从而使企业税负增加。营改增后地税面临的困难。

2.2 税收征管与税务机构设置的问题

“营改增”以前,增值税属于中央和地方共享税,营业税属于地方税,在税收管理上,两者分别由国税局和地税局进行征收。在不调整中央和地方税收划分的情况下,“营改增”

必然会涉及到中央和地方财政收入分配的问题,使得地方财政收入减少。

同时我们知道,营业税是地方税的主体税种,营业税归属国税局以后,地方税的主体税种缺失,地税部门的实际业务量大大减少,而当前的人员设置则是按“营改增”之前的需要安排的,这样一来,无疑会造成地税部分人员不作为和机构人员冗余的现象。

3对策及建议

面对“营改增”过程中出现的一系列问题,我们应该仔细的分析其中的原因,从中总结经验,吸取教训,采取措施加以修正,保证“营改增”的顺利进行。

3.1 对于税负“不减反增”现象的对策及建议

为了体现税负公平,减少甚至消除“营改增”过程中的税负增加问题,我们可以试着从以下几个方面做出努力。

3.1.1 合理确定增值税档次及税率

作为简化税制和结构性减税的重要内容之一,“营改增”应充分借鉴国际经验,简化税率结构档次,适度降低税率,以避免税率档次过多及税率较高导致的征管效率下降和偷逃税款的现象。对于税率档次的设置,不同的学者有不同的看法。但都认为现在的四档税率档次过多,不利于增值税税收中性作用的发挥及税收征管效率的提高。

对于具体税率水平的选择问题。现阶段我国实行的多档税率中,一般税率17%和低税率13%都属于较高的税率水平。无论“营改增”后是使用多档税率,还是相应减少税率档次,都存在税率降低的客观要求。据统计,在21个亚太经济合作组织成员中,除我国外,其他17个实行增值税的国家和地区的平均标准税率为11.15%。我国现行的两档税率均高于此平均税率。较高的税率成为阻碍“营改增”的问题之一。在“营改增”过程中,加设11%,6%两档税率本身就说明政府已意识到现行增值税税率较高,即便如此,很多成为一般纳税人的试点企业实际税负率都高于原营业税税率,交通运输业就是个很好的例子。

3.1.2 扩大进项税额抵扣范围

“营改增”过程中,部分企业由于可以抵扣的进项税额较少并没有达到减税的目的。上文提到的交通运输业中存在这一现象。而据朱燕萍(2002)[1]的计算得出:只有当可抵扣不含税购进项目占营业收入的比例超过40.64%时,“营改增”才会带来企业税负的降低。而从马海涛、李升(2013)[2]的计算中可以发现,对于有形动产租赁,增值率大于41.67% ,“营改增”会带来税负的降低。但是,对于研发和技术、信息技术、文化创意、物流辅助、鉴证咨询等现代服务业,“营改增”能够降低企业税负所需的增值率则高达500%,这显然是过高的。因为这些现代服务业创造收入的过程中主要依靠的是人力资本与无形资产,但按照“营改增”实施方案,这些进项税额都不能抵扣。

3.1.3 对从事交通运输业等税负增加的企业给予一定财政补贴

为了调动企业参与“营改增”的积极性,体现税负公平,国家应该给予在“营改增”过程中税负增加的企业以一定的财政补贴,缓解部分企业由于没有享受到“营改增”带来的减税效应的负面情绪。但是这不应该作为一项长久之计,随着“营改增”过程的不断扩围与深化,应该从根本上找到解决问题的途径,否则财政补贴会起到相反的作用。

3.2 对于税收征管与税收机构设置问题的对策及建议营改增后地税面临的困难。

为了协调中央财政与地方财政的关系,避免因“营改增”出现使地方财政收入大幅减

少的现象,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着手努力。

3.2.1调整增值税的分配比例

“营改增”以前,增值税的分配比例是75:25,其中中央财政占75%,地方财政占25%。“营改增”以后,为了不减少地方政府的财政收入,可以通过增加地方政府享有的增值税的分配比例调整增值税在中央和地方的分配,避免触动地方政府的既得利益。潘罡(2014)

[3]经过测算得出,不论改革后税收收入是否发生变化,新的中央分享比例将取决于改革前国内增值税与国内增值税和地方级营业税之和的比值。由于各省份的税收结构并不相同,该比例将介于36.10%与62.32%区间,中位数为51.20%,若依据全国数据进行测算,该值将为51.12%。

3.2.2缩减地税服务职能,精简机构人员。

随着“营改增”的深入,营业税逐渐被增值税取代,地税局的工作范围相应变窄,工作量大幅度下降。为了使人员配备与岗位设置相协调,可以通过裁掉一部分多余员工的做法,提高工作效率。但是这样可能会使地税部门被边缘化,同时也会受到相关人员的抵制与排斥,从而使改革受阻。

3.2.3重建地方税体系,发展新的主体税种。

适当扩充,增加地税的征管权限,重建地方税体系,发展新的主体税种。从国际经验来看,可堪担此重任的包括在不动产保有环节征收的房地产税,也包括在我国西部欠发达而资源富集地区征收的资源税。

但由于我国现行的增值税分享体制下,增值税在中央和地方之间的分配是以税收的上缴地为基础的,因此,对于资源税是否能够弥补“营改增”带来的地方财政收入的损失,在很大程度上还取决于地方资源产量和价格等条件的制约。

同时应积极推进房地产税(即“物业税”)改革并使其基本框架在一般地区大体到位,为工商业有一定发展程度的东、中部区域,构建地方税体系中的支柱财源。

4 引申思考

任何改革都会伴随阻力,我们应正确认识和对待“营改增”过程中出现的问题,虽然改革带来了部分企业税负增加,但是这只是一种局部性的矛盾,不应过分夸大。“营改增”取得的减税效果还是相当明显的。王劲松指出,上海试点前5个月,“营改增”带来的整体税负下降超过80亿元。

同时有必要指出的是,对于“营改增”改革成效的评价不能仅仅局限于企业税负的变化方面。作为当前结构性减税政策的重要内容,“营改增”除了有助于消除重复征税、减轻服务业税负之外,还有更深层次的意义和作用。古建芹等(2012)指出,在营业税制下,生产性服务业的分工细化和一体化发展受阻、工业部门对生产性服务业总需求减少,从而对生产性服务业产生了不合理的扭曲和抑制。因此“营改增”打破了生产性服务业发展的税制瓶颈,为促进生产性服务业专业化分工程度、加快现代服务业和先进制造业的融合发展创造了良好的税制环境,提高了服务业在国际市场上的竞争力。所以,从长远来看,究竟能在多大程度上推动产业转型与增进居民福利,才是评价“营改增”成效的最主要标准。

[4]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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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3]

[4] 朱燕萍.营业税改征增值税对交通运输业的影响研究[J].交通财会,2012(11):50-53. 马海涛.营业税改增值税_试点评价与改革方向[J].税务研究,2013(04):6-12. 潘罡.“营改增”后中央与地方增值税[J].财会月刊,2014(04):6-8. 古建芹,刘大帅,张丽微.增值税与营业税合并的现实思考_以生产性服务业发展为例[J].财政

研究,2012(04):46-48.

浅谈国地税合作中存在的问题及建议
篇三:营改增后地税面临的困难

浅谈国地税合作中存在的问题及建议

摘要 推进国地税合作是深化国税、地税征管体制改革,解决现行征管体制突出问题的重要抓手。自国家税务总局推动国地税合作以来,各地国税局、地税局共同建立机制,国地税合作取得了初步成效,但在实际工作中,也存在着一些问题。本文以东台国地税合作为例,深入调研思考,提出了推进国地税深入合作共同提高纳税服务质效的建议。

关键词 国地税合作 征管体制

一、国税局、地税局简介

(一)国地税分设的背景 上个世纪90年代,为了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进一步理顺中央与地方的财政分配关系,更好地发挥国家财政的职能作用,增强中央的宏观调控能力,我国开始实行分税制财政管理体制。1994年建立了我国现行国税、地税征管体制。省及省以下的税务机构分设为国家税务局和地方税务局两个系统。比较特殊的是,目前,上海市是国内唯一国税、地税不分家的城市,实行合署办公。

(二)国税和地税的不同

一是国税局和地税局负责征收的税种不同。国税局系统负责征收和管理的项目主要有:增值税、消费税(其中进口环节的增值税、消费税由海关代征),车辆购置税等。地税局系统负责征收和管理的税收有:营业税、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资源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耕地占用税、契税、土地增值税、车船税等。

二是领导管理体制不同。国家税务局系统实行国家税务总局垂直管理的领导体制,在机构、编制、经费、领导干部的职务审批等方面按照下管一级的原则,实行垂直管理;省级地税局受省级人民政府和国家税务总局双重领导,省级以下地税系统由省级地税机关垂直领导,地方税务系统的管理体制、机构设置、人员编制按地方人民政府组织法的规定办理。

二、《合作规范》出台的必要性

自1994年国地税分设以来,税务总局一直倡导并推动国税局与地税局之间加强合作(以下简称“国地税合作”),在不同时期出台过多个指导性文件。为了推动国税局、地税局进一步加强合作,2015年6月,国家税务总局制发了《国家税务局 地方税务局合作工作规范(1.0版)》(以下简称《合作规范》),并于7月1日试行。自《合作规范1.0版》试行以来,在国家税务总局统一部署和指导下,各地国税局、地税局迅速行动,建立健全相关机制,因地制宜采取措施,推动实现服务一体、征管互助、执法协同和信息共享,取得较好成效。

经国务院批准,自2016年5月1日起,在全国范围内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以下称营改增)试点,建筑业、房地产业、金融业、生活服务业等全部营业税纳税人,纳入试点范围,由缴纳营业税改为缴纳增值税。在当前形势下,国地税合作的重要性日益突显,切实解决因国税局、地税局分设给纳税人带来的办税“多头跑”、政策“多口径”、执法“多头查”、资料“重复交”等问题,切实减轻纳税人办税负担。

三、东台地税的国地税的深度合作

东台地税积极落实总局文件精神,高度重视与国税部门交流协作,五个方面大力推进国地税合作,取得明显成效。

(一)是加强委托代征。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互相委托代征税收的通知》(税总发〔2015〕155号)文件精神,不断整合资源,简化办税手续,将城建税、教育附加等随同增值税征收的地方税种委托国税代征。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文件规定,5月1日全面推行营改增后和营业税改征增值税后由地税机关继续受理,纳税人销售其取得的不动产和其他个人出租不动产的申报缴税和代开增值税发票业务。

(二)是加强联合宣传。在税收宣传月及其相关的宣传活动中,国税、地税、财政等共同策划宣传方案,以纳税人关注的税收热点难点问题,走进基层,走进群众,联合举办宣传活动;以纳税服务为载体,在“便民办税春风行动”中利用东台地税首创的培训辅导管理系统开展精准的国地税培训;以“纳税人学堂”平台举办了26期培训班,为纳税人提供政策培训和权威的纳税辅导。

(三)是加强信息共享。实现信息共享是推进国地税合作的前提和基础。打造统一的信息共享平台,对共管户日常征收管理中的征收标准、国地税状态比对差异、纳税信用等级评分、国地税日常数据信息交换以及“营改增”等业务问题进行沟通交流,并在国地税的纳税服务窗口分别设立“营改增绿色通道窗口”,积极实现数据共享,避免了“营改增”后纳税人两边跑的现象,共同提高征管质效。

(四)是加强联合检查。按照“一次进户、统一检查、合作共赢”的要求推行国地税联合检查制度,避免了重复检查,减轻了纳税人负担,并通过双方在工作中的协调和支持,促进了行政执法效率的提高。2015年联合检查47户,查补税款2300多万元。

(五)是加强机制创新。以东台市政务服务中心云平台为支撑,建立市场监管、国税、地税联合办证工作机制,形成工作合力,于2015年3月16日开出盐城市首个“三合一”营业执照,为当年10月全面推行“一照一码”登记模式、实施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打下基础。定期开展国地财联席会议,共享风险数据成果,加大合作的广度和深度;联合确定信用等级评定,优化信用等级评定的流程和规范复议。

四、国地税合作目前存在的问题

(一)相关制度有待完善营改增后地税面临的困难。

国地税合作的很多事项涉及两部门征管流程和工作方式的优化与整合,需要对相关的征管制度进行修改完善。如委托代征税款涉及双方征收票据,假如只是简单地将两家的管理流程相加,会无形中增加纳税人的等待时间,这就有违于我们要减轻纳税人负担的目标,需要对现行规章制度进行修订完善。

(二)技术支撑需要跟进

国地税合作中的大量事项需要借助信息技术手段的支撑,才能发挥出合作效能和优势。如2015年10月开始全面实行“三证合一、一照一码”登记,新办企业仅需提交一份资料,由政务服务中心(综合窗口)扫描成影印资料,税务机关通过中心办公平台进行数据共享。税务机关不再发放税务登记证。只能通过复印综合窗口的资料再采集扫描,存入地税影印系统。

(三)长效合作保证不足

虽然《合作规范》规定了具体的事项,但是具体落实部门和职责不明确,没有其他操作性较强的规章制度来保障合作的有序开展,容易造成执行方式松散化、执行内容碎片化。只有建立有效的责任监督和绩效考评机制,才便于考核合作事项的落实效果,尤其是营改增的大力推进,建立长效的合作保证尤为重要。

五、国地税合作的建议

(一)建立国地税合作长效机制

在《合作规范》的基础上,对于国地税征管过程中较为明确存在合作必要和合作条件的职能事项,以制度方式明下来。一是明确国地税合作的办税领导机制,统筹协调国地税合作的整体进程。二是梳理条件成熟的合作办税事项,从降低征纳成本角度出发,以制度方式明确合作办税内容、合作方式、合作程序及问题解决机制。三是建立绩效考评机制,对合作事项进行目标考核,推动国地税合作事项稳步运行。

(二)整合国地税征管信息资源

根据国地税合作信息化需求情况,一完善金税三期工程,随着金税三期工程的推进,国地税双方的数据标准将更加统一,信息传递将更加顺畅,为系统数据之间的联通提供技术支持,实现纳税人财务报表、行政处罚、外部信息等资料的完全共享。二是建立联合数据分析处理机制,建立畅通、固定、规范的信息沟通和数据交换渠道,降低执法风险,提高国地税合作的有效性,发挥征管合力。

(三)切实强化国地税合作保障

现行征管体制下,部分国地税职能界定重叠,而国地税分为两个独立的行政执法主体,有着各自不同的人财物的管理。随着国地税合作的广度深度不断延伸,有些合作方面要涉及两个部门的资源。通过顶层设计规范合作事项,开展国地税联合税收宣传和培训,委托代征等事项。加大设备投入、经费拨付,加强人力资源管理也是国地税合作的保障。

参考文献:

营改增后地税面临的困难。

[1]伦玉君,邓巍巍,李珺. 当前国地税合作中存在的问题及政策建议[J]. 税收经济研究,2015(06)

[2]丘小雄.推动国地税合作 实现国地税合作规范化和制度化[J]. 中国税务,2015(10)

[3] 张冰.国地税银深度融合 便民服务再启新程[J]. 中国税务. 2016(02)

[4] 郑召群,徐燕. 国地税构建联合办税机制的实践与思考[J]. 山东社会科学. 2015(S2)

警予市“营改增”后地方税收的影响及对策探讨
篇四:营改增后地税面临的困难

后“营改增”时期地方税收征管探讨

警予市地税局课题组

摘 要:营业税改征增值税(以下简称“营改增”)是深化税制改革的必然趋势,对减少重复征税、推动经济转型、优化税制结构具有重要意义。本文从基层征管现状入手,根据这一税收政策调整在全国的推进实施及在县域范围内的运行情况,综合分析了“营改增”对地方税收所产生的巨大冲击与影响, 并运用具体的个案数据分析,提出相应的政策性和实务操作上的应对措施。

关键词:营业税改征增值税 ;地方税收征管;对策探讨 自2012年1月1日上海启动“营改增”试点以来,“营改增”在全国12个省市快速推进,按照目前国家的计划,2015年以后将以“燎原之势”全面实行“营改增”,到2016年作为地税部门主体税种的营业税将彻底退出历史舞台,届时地税系统的业务将极度萎缩,对地税干部的冲击将前所未有,对地税系统的税收征管影响非常之大。如何应对“营改增”对地税收入的影响,适当调整地方税收征管体系,发挥地税收入促进经济发展的职能,成为当前地税部门不容回避的问题。

一、深刻认识“营改增”对地方税收产生的重大影响。 “营改增”作为结构性减税的一个重要措施,有利于促进现代服务业的发展,推进经济转型升级;也有利于提振消费和改善民生,给纳税人带来较大实惠,但也会对我局今后的

税收管理带来一系列深远影响。

(一)地税部门管户规模和收入总量缩减,进而影响部门职能和执法地位。作为结构性减税的两大重头戏——“营改增”和营业税、增值税起征点提高,都将大幅减少地税部门管户规模和收入总量。尤其是“营改增”全面实施以后,地税部门的有效管户(正常情况下能产生税收效益的纳税人)急剧减少,导致税收收入直线下降。

1、“营改增”实施以后,我们将面临管户锐减的局面,造成地税部门税收管理规模萎缩。

某县“营改增”过渡期营业税纳税人及收入变化情况表

如上表所示,截止到2014年11月,按照全省确定的“营改增”实施方案,我局涉及起初实行的“2+7”试点范围即两项行业(交通运输业、邮电通信业),六项现代服务和新增广播影视业共计337户纳税人,涉及营业税金850万元。“营改增”一旦全面实施后,下一步面临着建筑业、销售不动产和转让无形资产、金融保险业、文化体育业、其他部分现代服务业和生活性服务业全部改征增值税,地方税务局的

主体税源和大量有效管户将面临不可逆转的萎缩,主体税种的主体税源将受到结构性冲击,后续“营改增”行业涉及营业税金在11500万元左右。“营改增”后,我县地方税源需移交国税机关管理的有效管户为1600 户,减少地方税源12000万元左右。

2、“营改增”实施以后,我们将面临管辖权调整的局面,致使地税部门职能被弱化。“营改增”实施后,随着主体税种的改变,改为增值税的管户将由纯管户变为共管户,“营改增”除了影响营业税外将会对企业所得税管辖权产生重大影响。营业税、企业所得税和个人所得税是当前地税收入中的三大主体税种,也是地税收入增长的主力军。“营改增”扩围后,地税收入中营业税将全部丧失,企业所得税因新增企业随着“营改增”变为国税征管而失去新的成长空间,随同地税发票附征的企业所得税与个人所得税收入将因发票管理权限丧失而消失,这势必造成地税三大主体税种全面削弱。同时,地税部门在“营改增”后缺少发票这一最有力的控管手段之后,对试点纳税人增值税附属税种管理也逐步弱化,试点行业营业税转为增值税由国税部门征收后,城建税、教育费附加和地方教育附加等附属税种仍由地税部门征收,由于与国税部门信息无法实时交换,只能依靠定期比对补征的方式进行弥补,时间滞后且增加额外工作量,而对于流动性纳税人更是存在较大的税款流失风险。主体税种及附属税种的全面削弱,地税部门在纳税人和地方政府中的地位

大幅下降,职能明显弱化,面临着重新定位甚至被撤并的境遇。

3、“营改增”实施以后,将会影响我们的税收总量,进而影响地税部门在政府中的分量。营业税在我县地税收入中具有举足轻重的地位,营业税改征增值税后,当前的营业税将由地税收入变成国税收入,直接导致地税收入总量显著下降。按照营改增的时间表,2015年将会加快推进营改增的步伐,“营改增”作为财税体制改革的重头戏,行进的步伐将大大快于我们的预期,扩大范围已成必然之势。据2013年统计数据显示,全县地税部门共组织入库营业税收入9800万元元,占全部地税收入(28800亿元)的34.1%,其中建筑业、房地产业、交通运输业实现营业税占营业税总额的71.4%。另外,随同建筑业、房地产业、交通运输业的营业收入附征的所得税在地税收入中占有相当的比重,营业税改征增值税后将导致地税收入大幅度下降。现行“营改增”试点方案将进一步削弱地方财政收入增长潜力,降低地方财政收入在财政总收入中的比重,进而影响地税部门在政府中的分量。

(二)地税部门管理模式面临重建,进而影响税收征管和干部情绪。“营改增”后,地税部门的征管范围和主体税源都将发生重大变化,传统的基本上以营业税为核心组织设计的征管模式,已不能适用急剧变化的征管形势和要求,对原来的征管模式提出了挑战。随着“营改增”的全面完成,

地税机关的何处何从必将摆上议事日程,从而牵动地税干部的心,引发干部情绪波动。

1、“营改增”实施以后,将对地方税收管理产生深度影响,加大地方税收的征管难度。分税制财税体制改革后,地方税务机关的主体税种就是营业税、企业所得税,而且征管措施、管理重点以及这几年开展的纳税评估、税收分析、信息管税等现代化征管手段基本都围绕营业税和企业所得税开展。“营改增”调整后,一是城建税等各项附加税费将依附于国税部门征管的水平,国税征管部门管理到位,征收及时,地税部门附征的各项附加会及时征缴入库,否则,国税增值税征不回来,地税部门也无税可征。特别是代开发票小规模纳税人(含零散货运业)中的个体或个人纳税人,在国税门临开具发票由国税征收增值税后,极少主动到地税部门缴纳相应地方税费。二是两项所得税征缴难度会大幅增加。“营改增”后由于对纳税人的控制手段缺失,两项所得税会造成一定幅度的流失。尤其是国税代开票的所得税更需要地税部门花费大量精力进行追缴,但实际税收征管工作中,也很难找到人,即便找到人也没有强而有力的征管手段,因而导致地税部门工作难度加大,而追征税款入库之成效自然不是十分理想。三是各项基金、代征残保金、工会经费等工作会受到一定冲击。往年采取的一些行之有效的强制性措施由于主体税种管辖权的缺失和以票控税功能的弱化,,实行起来非常困难且会打一定折扣。

营改增后地税面临的困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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