川劳社办{2007}61号文件

2018-07-31   来源:近代名人名言

川劳社办〔2004〕36号
篇一:川劳社办{2007}61号文件

四川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

关于全省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

改革试点工作若干问题的处理意见

川劳社办〔2004〕36号

各市、州劳动和社会保障局,省级各部门,中央在川有关位:

根据《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劳动保障厅、省财政厅、省人事厅关于完善我

省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改革试点工作的意见》(川办发[[2002]10号)精神,现就全省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改革试点工作若干具体问题提出如下处理意见,请贯彻执行。

一、规范基金征缴管理,统一养老保险费缴费数

(一)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费要统一以在职人员缴费工资总额为基数,由用人单

位和个人共同负担。单位缴费比例按照“以支定收、适当结余”的原则确定,个人缴费由单位代扣代缴。原已实行按双基数确定缴费比例的地区,要逐步过渡到以缴费工资总额为基数。

(二) 强化基金的征缴,力争基金征缴率达到90%以上。缴费单位未按规定缴纳

和代扣代缴社会保险费的,由劳动保障部门责令限期缴纳。

(三)按照《四川省财政厅、四川省人事厅关于发布<四川省机养事业单位养老保

险基命收支两条线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川财社[1999]5号 )的规定,加强养老保险基金收支两条线管理。各地区要从实际出发,采取措施逐步建立养老保险基金收支平衡机制。

(四)严格社保基金帐户管理。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基金一律在国有商业银行开

设机关事业养老保险基金收入户、基金支出户和基金财政专户。凡在非国有商业银行开设银行帐户的,必须撤梢帐户;在财政部门结算中心开设综合管理帐户将社保基金与其他资金混合管理的,必须另行开设养老保险基金财政专户,对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基金实行专账核算。

二、建立和规范管理基本养老保险个人帐户

(一)依照川办发[2002]10号文件规定,从2002年1月1日起,机关事业

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均应为每个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人员建立基本养老保险个人帐

户,个人帐户号码目前暂用居民身份证号码。

川劳社办{2007}61号文件。

(二)个人帐户记录参保人员本人2002年1月1日以后个人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及利息。基本养老保险费及利息组成个人帐户基金。个人帐户基金用于职工退休后养老,除特殊情况外,不得提前支取。

(三)基本养老保险个人帐户储存额的利息计算按照劳动部劳办发〔1997〕116号文件规定的计算办法和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每年定期公布的利率执行。

(四)参保人员达到法定退休年龄但缴费年限(含视同缴费年限)未达到15年的,允许继续延长缴费至15年;参保职工死亡的,应终止养老保险关系,个人帐户基金余额一次性退还本人或法定继承人。

(五)建立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稽核制度,完善社会保险登记制度,实施参保管理信息申报制度,配备参保职工个人养老保险手册和个人查询卡,进一步理顺参保单位和人员的管理及养老保险关系。

三、加强参保人员退休审核和基本养老金支付管理

(一)各地要按照国务院国发[[1978]104号文件的规定,严格执行退休制度,不得自行放宽退休条件,各单位要建立参保人员退休公示制度。

(二)参保职工退休时,基本养老金按国家规定的机关事业单位退休金的计发比例计发,另加发个人帐户养老金,个人帐户养老金月发放标准为个人帐户基金累计储存额的1 /120(个人帐户基金发放完毕为止)。按规定应发放的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支付。基本养老金以外的待遇及补贴,由原单位按原经费渠道支付。

(三)参保职工退休时,应将档案、身份证明等材料报送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由经办机构审核确定养老金标准。因病丧失工作能力办理提前退休的,应同时报送所在统筹地区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作出的鉴定结论。

(四)养老金的支付管理必须坚持先收后支。要采取切实有效的措施,对养老保险费实现应收尽收,确保养老金支付的需要。

四、依法招聘人员养老保险关系的处理

(一)机关事业单位依法招聘人员是指由机关事业单位招聘并签订聘用合同的人员。招聘人员由聘用单位为其统一在机关事业养老保险经办机构办理养老保险,并纳入所在单位的缴费基数缴费,养老保险费由用人单位和个人共同负担。个人工资低于当地职工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60%的,个人缴费基数按当地职工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的60%确定。

(二)2002年2月底以前依法招聘的人员,目前仍在聘用的,从2002年3月起缴纳养老保险费;2002年3月1日后招聘的人员,从聘用起薪之月起缴纳养老保险费。

缴费年限从参保之日起计算,不间断缴费至男年满60周岁,女年满55周岁,且实际缴费年限满15年及其以上的,可经机关事业单位社保经办机构审核批准,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

(三)依法招聘人员基本养老金按国家规定的机关事业单位退休金的计发比例计发(计发比例的工作年限为实际缴费年限),另加发个人帐户养老金。

(四)依法招聘人员中原已参加企业职工养老保险的,不再转移养老保检关系,继续参加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川劳社办{2007}61号文件。

五、受刑事处分参保人员养老保险关系的处理

参加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的职工,因触犯刑律被判处有期徒刑刑满释放、以及被判处有期徒刑宣告缓刑后继续在机关事业单位工作的人员,可继续参加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

六、妥善解决撤销、重组单位养老保险关系衔接等问题

事业单位转制为企业的,养老保险关系按照《四川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四川省财政厅关于转制科研机构和事业单位转制为企业养老保险有关问题的处理意见》(川劳社办〔2002〕114号)的规定办理。企业单位转为机关事业单位的,参加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参保单位因机构改革或其他原因经机构编制部门批准撤销、合并或资产重组的,原单位离退休人员应由原单位上级主管部门管理并发放养老金。如交由机关事业单位社保经办机构发放养老金,应由原单位或上级主管部门按离退休人员现行月发放养老金金额为基数,计算10年发放总额所需养老金,向机关事业单位社保经办机构一次性预缴。预缴后,离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继续支付,其余相关待遇仍应由原单位上级主管部门负责。原省人事厅、省劳动厅川人发[1995]21号文件委托各地代管的省直和中央在川机关事业单位,有条件的可参加主管部门所在地的相应养老保险。

七、进一步加快管理信息系统等基础建设

(一)各地要按照有关要求,将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养老保险管理信息系统纳入“金保工程”建设的总目标,加快落实信息系统建设三年、五年规划,确保按期实现市、州与省厅数据中心的联网。

(二)各地要从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改革实际出发,切实解决机关事业单位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必须的办公、通讯、交通问题和保证正常办公、业务经费开支需要。

四川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

二〇〇四年五月十九日

部分在军队服役人员审批表
篇二:川劳社办{2007}61号文件

部分在军队服役人员指数调整审批表

该同志符合川劳社办[2007]61号文件规定的指数调整范围。

四川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制定高温津贴有关工作的通知
篇三:川劳社办{2007}61号文件

四川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制定高温津贴有关工作的通知

川劳社办〔2007〕58号

卫生部等四部门《关于进一步加强工作场所夏季防暑降温工作的通知》(卫监督发[2007]186号,以下简称“通知”)已转发给你们,按照“通知”关于制定高温津贴的有关要求,为切实做好高温天气防暑降温工作,维护高温场所劳动者的合法权益,现就制定高温津贴有关工作通知如下:

一、用人单位安排劳动者在高温天气下(日最高气温达到35℃以上)露天工作以及不能采取有效措施将工作场所温度降低到33℃以下的(不含33℃),应当向劳动者支付高温津贴。

二、用人单位向劳动者支付高温津贴,津贴标准每人每天6元-10元,各地应在上述标准范围内,结合本地实际,合理确定具体的津贴标准。

用人单位应结合生产经营特点和具体工作条件,并与本单位工会或工会代表通过平等协商,建立高温津贴制度,并执行本单位所在地的具体津贴标准。

三、高温津贴不包括在最低工资标准范围内。

用人单位不得因高温停止工作、缩短工作时间扣除或降低劳动者工资。

四、本通知制定的高温津贴自下发之日起执行。

高温津贴属于劳动者工资组成部分,要据实单列,同时应计入企业的工资总额。

五、各地劳动保障部门要在每年的6月-8月加大监督检查力度,对不按规定支付劳动者高温津贴或违反其它劳动保障有关规定的行为,依法严肃查处。

二○○七年八月十三日

机关事业单位社会保险常见问题
篇四:川劳社办{2007}61号文件

机关事业单位社会保险常见问题

1、请问进入我县机关事业单位的职工应补缴的养老保险费有哪些规定?

【罗洋】按照内江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规范全市机关事业单位职工养老保险费补缴办法的通知》(内人社发〔2012〕25号)文件规定,分不同情况进行补缴:

一是非机关事业单位职工进入我市机关事业单位的,以现行档案工资为基数,按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养老保险的现行比例计算补缴以前年度单位和个人应缴纳的保险费,同时征收利息。

二是异地机关事业单位在编职工调入我市机关事业单位的,其原工作地未开展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试点工作,只补缴个人负担部分保险费,同时征收其补缴保险费产生的利息,不征收滞纳金。补缴时间:参加工作时间在机保试点工作之前的,自试点时间计算,参加工作在试点之后的,自试点工作后计算。补缴标准:以现行档案工资为基数,按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规定的现行比例计算补缴以前的保险费。

三是转业、退役军人安置在我市机关事业单位工作的,其服役的年限视同缴费年限,不补缴保险费。

今后国家及省有新规定,按新规定执行。

2、原机关事业单位在职职工刑满释放和解除劳教后养老保险如何办理?

【机保局副局长罗洋】根据四川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川劳社函[2007]406号、川劳社函[2007]512号、川劳社养复[2006]8号内劳社办[2007]147号等文件精神。

一、对未被开除公职的服刑或劳教人员,刑满释放或解除劳教后,又由原工作单位安置就业的,可将服刑或劳教前的连续工作时间和回原工作单位安置就业的连续工作时间合并计算工龄,并按有关规定计算视同缴费年限。服刑或劳教期间不能计算为连续工龄,不作为视同缴费年限。

二、开除公职的,应从重新参加工作之日起计算连续工龄,服刑或劳教前的实际缴费年限和刑释解教后的实际缴费年限合并计算,其原实际缴费年限前的原连续工龄,不作为视同缴费年限。

三、已开除公职的人员,不应再参加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对重新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人员,可按有关规定将其原参加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的关系转移到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

3、请问参加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的人员死亡后,其个人账户储存额是否可以继承?

【统筹股游股长】可以继承,参保者的生老病死也是一件很正常不过的事,为保证参保者的合法权益,根据《资中县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养老保险试行办法实施细则》以及四川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全省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改革试点工作若干问题处理的意见》(川劳社办[2004]36号)的有关规定,参保人员在缴费期间或享受养老待遇后死亡的,其基本养老保险个人帐户的储存额

尚末领取或未领取完的,由机关事业单位社会保险局退还其法定的续承人或指定的受益人,同时终止其养老保险关系。我局将按照相关程序将该同志个人账户储存额或结余额一次性退还法定继承人或指定的受益人。

4、请问参保人员在缴费期间死亡的,其养老保险关系如何处理?

【统筹股游股长】根据四川省劳动厅、四川省人事厅关于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养老保险若干问题的处理意见(川劳险[1999]177号)文件规定,在职人员在参保缴费期间死亡的,应终止其养老保险关系,个人累计缴纳的养老保险费一次性退还其法定继承人。具体手续:由单位经办人员带上参保人员的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养老保险手册和有关死亡证明材料,并提供转帐需的收款人户名、开户行、账号,到机保局统筹股办理相关退保手续。如果是法定继承人来办理的,还须带上本人身份证原件和复印件以及单位出具的与死者的关系证明。

5、机关事业单位新进入人员如何办理养老保险参保手续?

【统筹股游股长】按照我县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养老保险试行办法及省、市、县有关文件规定,符合参加我县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的人员,在办理人事手续后的当月内,由单位经办人或者本人携带以下资料前来办理新参保手续:1、人事调动(安置)文件原件及复印件;2、身份证复印件;3、近期免冠1寸彩照1张;4、单位职工养老保险编号序号;同时一次性缴纳当年应由个人缴纳的养老保险费。

6、新录用机关事业工作人员办理了人事代理的,人社部门核定了工龄,但没有缴纳社保的,是否要补缴养老保险费?

【统筹股游股长】要补缴。按照内江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规范全市机关事业单位职工养老保险费补缴办法的通知》(内人社发〔2012〕25号)文件规定,非机关事业单位职工进入我市机关事业单位的,以现行档案工资为基数,按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养老保险的现行比例计算补缴以前年度单位和个人应缴纳的保险费,同时征收利息。

7、从社保转入的缴费年限有间断的,是否需要补缴?怎样补缴呢?

【统筹股长游股长】须要补缴。按照内市机关事业单位社会保险局内机社险

[1996]18号和内江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内人社发〔2012〕25号文件的规定,须要补缴间断年限的养老保险费,间断期间,以进入我县机关事业单位时的基本工资为基数,按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养老保险的现行比例计算补缴以前年度单位和个人应缴纳的保险费,同时征收利息。补缴后前后缴费年限合并计算,以及参保缴费前的参加工作的连续工龄视为投保年限。

8、请问参保人员工作调动时,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手续如何办理?

【统筹股游股长】根据四川省劳动厅、四川省人事厅关于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养老保险若干问题的处理意见(川劳险[1999]177号)文件有关规定。在国家没有统一政策规定前,参保人员养老保险关系和基金的转移,暂按下列原则办理:

一、参保人员在同一机关事业单位统筹范围内(资中县机关事业单位)工作川劳社办{2007}61号文件。

调动的,只办理参保人员养老保险关系的转移,不转移基金。具体手续是:人事调动函或调动介绍信复印件;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养老保险手册;《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关系转移介绍信》。

二、 参保人员跨统筹范围流动的,应办理养老保险关系和养老保险基金的转移。转移金额为1996年1月1日起累计个人缴纳的养老保险费。具体手续是:人事调动函或调动介绍信复印件;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养老保险手册;《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关系转移介绍信》;转入地社保经办机构开具的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收函。

三、 参保人员流动到未参保单位或出国、升学、解除合同、辞职、辞退、劳动教养、劳动改造等,区别不同情况,分别按下列原则办理:

(一) 暂停参保,过去单位和个人缴纳的养老保险费由社保经办机构积存,待重新参保时,扣除中断缴费时间,前后缴费年限合并计算。由单位经办人办理暂停参保相关手续。

(二) 终止参保,由本人写出书面申请将个人缴纳养老保险费退还本人,同时终上养老保险关系。

具体手续:本人提供调令复印件或解除劳动合同的批复复印件;本人退保申请书;本人的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手册;转帐所需的收款人户名、开户行、账号。

9、从资中机关事业单位调到省外企业单位,转入地社保机构要求转移统筹基金的12%,否则不接收养老保险关系,该怎么办?

【统筹股游股长】根据省市县的相关规定,从机保转出到社保的,只转个人部分,不转单位部分。对方不接收,只能将机保关系暂停,待今后国家及省有新规定,再按新规定执行。

10、调出人员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时,其转移的基金及利息是怎么计算的?

【统筹股游股长】根据内江市机关事业单位社会保险局《关于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工作中有关问题处理的补充通知》(内机社险〔1996〕18号)文件规定,调出人员基金转移的计算办法为:当年缴费满一年的,当年个人缴费累计额为本金和利息之和,利息按当年个人缴费额乘以当年银行同期储蓄存款零存整取一年期利率的50%计算。

当年缴费不足12个月的,只记本金不计息。

截至上年末个人缴费金额为工作人员参保以来个人缴费累计额(含本息)和当年利息之和,当年利息按工作人员参保以来个人缴费累计额乘以当年银行同期储蓄存款整存整取利率计算。

11、从机关事业单位辞职、辞退后,其保险关系还可以继续留在机保参保缴费吗?

【统筹股游股长】不可以。按照内江市人社局《关于规范处理机关事业单位非在编人员养老保险关系的通知》(内人社发〔2010〕170号和资中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转发资中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规范处理机关事业单位非在川劳社办{2007}61号文件。

编人员养老保险关系的实施意见>的通知》(资中府办发〔2011〕163号)有关规定,在我县机保参保的原机关事业单位辞职、辞退人员,必须将其养老保险关系转移到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经办机构,参加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

12、我县机关事业单位在职人员到龄退休时,退休的相关手续如何办理?

【退管股廖股长】由单位的经办人员带上到龄人员的养老保险手册先到机保局退管股计算其个人账户养老金,然后带上到龄退休人员个人人事档案到人社局工资福利股办理退休审批手续,再回到机保局退管股交退休审批表一份,完善该退休人员的相关手续,并由机保局退管股打印《机关事业养老保险待遇审核表》,单位留存一份,单位经办人员送交一份给人社局工资福利股。如果是工资直发单位的退休人员,同时还必须提供退休人员的身份证复印件、工资发放账户的开户行和账号。

13、请问我县现在参保离退休人员养老金发放的办法是怎样的呢?是否全部实行了会化发放?

【退管股廖股长】通过银行代发离退休人员养老金是发放养老金的一种进步,是方便离退休人员的一个好办法,但要实现全部直发还有一个过程。现目前,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工作还处于试点阶段,养老保险基金统筹层次低(处于县级统筹)、抗风险能力弱、退休人员增长快的现状,对于离退休人员养老金社会发放工作,我们将采取分步进行,逐步到位方式进行实施。现在全额拨款的机关事业单位以及部分差额拨款和自收自支的事业单位离退休人员养老金已实行了社会化发放,对于未实行养老金社会化发放的单位,其离退休人员养老金由单位代发,以后我们将根据养老保险基金累积额、单位缴费情况以及经济状况逐步实现养老金全部社会化发放。

14、请问机关事业单位离退休人员可以把养老金的发放账户从原来存折换到统一办理的社会保障卡一卡通上吗?

【退管股廖股长】由于乡镇和部分差额拨款以及自收自支单位的离退休人员养老金是由单位代发,因此,现目前由我局直发养老金的离退休人员可以将其养老金发放到统一办理的一卡通上,但是,在工商银行开户的除外,因为现在在工商银行没有养老金发放业务。如果要换到一卡通,可以由本人(带上身份证)将一卡通复印件交到机保局退管股,也可以将一卡通复印件交给单位的经办人,由单位再交给机保局退管股。为了方便离退休人员,离退休人员也可以将一卡通的卡号报给单位经办人员,由单位向机保局提供该退休人员养老金发放账户的修改手续即可。

15、离退休人员工资存折遗失后怎么办?

【退管股廖股长】如果离退休人员不慎将工资存折或卡遗失,请先告知机保局退管股,本人再带上身份证到原开户银行进行挂失,然后再重新开户,将新开户的账号或卡号报给单位经办人员,单位经办人员向机保局退管股纸质申报即可。也可以由本人携带身份证、新开户的存折或卡到机保局退管股办理即可。

16、居住在外地的离退休人员,可以在居住地办理工资银行账户吗?

【退管股廖股长】这是居住在外地的离退休人员比较关心的问题。我们就这个问题也咨询过银行的工作人员。只要是居住在省内的离退休人员都可以在居住地办理工资账户,而居住在四川省外的离退休人员不可以,银行系统还不能支持跨省开户的工资代发业务操作。也就是说,居住在四川省以外的离退休人员的工资账户还是只能在我们当地银行开户。

17、社保的退休人员工资每年都在调整,我们参加机保的退休人员什么时候调资?

【退管股廖股长】这个问题最近几年都有退休人员在提,的确,机关事业单位离退休人员从2006年工改以来一直都没有调整过基本退休费。大家知道,机关事业单位离退休人员的调资政策是由中央制定的。因此,什么时候能调整,调多少,都只有等上面的调资政策下来了才能知道。

18、机关事业单位离退休人员去世后,需要到机保局办理哪些手续?

【退管股廖股长】机关事业单位离退休人员去世后,单位应该即时告知机保局退管股,便于能够即时停发养老金。单位在办理其丧葬费和抚恤金时,须填报《资中县离退休人员死亡抚恤费、丧葬费申报表》,到机保局、医保局签字后再到相关部门去办理。如果退休人员有个人账户养老金储存余额的,单位经办人员还须到机保局退管股为其办理支付相关手续。

19、参加社保的离退休人员每年都要到社区去进行领取基本养老金资格认证,请问:机关事业单位离退休人员也要进行领取基本养老金资格认证吗?如何进行认证?

【退管股廖股长】需要进行认证。离退休人员养老金领取资格认证,也就是我们通常所说的生存年检。从2013年开始全市机关事业单位离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领取资格都要进行认证,认证时间为每年的4月1日至6月30日。具体认证办法为:

(一)居住在本地(内江市范围内)的离退休(职)人员,由单位对本单位离退休人员的基本情况和居住情况,进行清查,并如实完整填写《资中县离退休(职)人员基本养老金领取资格认证登记表》。

(二)居住在异地(内江市以外)的离退休(职)人员,由单位将《领取养老金资格验证通知》邮寄给离退休(职)人员,离退休(职)人员按照《领取养老金资格验证通知》中的要求,认真填写,并及时寄回原单位。

各单位将《离退休职人员领取基本养老金领取资格认证登记表》、收齐后《领取养老金资格验证通知》,按照《资中县离退休(职)人员养老金领取资格认证工作资料上报时间安排表》上的时间安排上报县机保局,同时上报电子文档。

20、行政机关公务员退休后触犯刑律的,有判处有期徒刑的,服刑期间和服刑期满后其退休工资如何处理?

【退管股廖股长】按照国家监察部国监[2001]3号的规定,退休的国家公务员在任职期间或者退休后触犯刑律,被依法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自判决生效之日的下月起取消其退休金和其他退休待遇。

川劳社办{2007}61号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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