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国银行间市场买断式回购中,同业中心和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每日向市场

2018-07-30   来源:近代名人名言

证交回购交易
篇一:全国银行间市场买断式回购中,同业中心和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每日向市场

证交债券回购交易预测考点

1.1993年12月上交所开办以国债为主要品种的质押式回购交易

2.1994年10月深交所开办以国债为主要品种的质押式回购交易

3.证交所质押式回购申报要求之一是以债券回购交易资金的年收益率进行报价

4.双边报价是指经过中人行批准在银行间债券市场开展双边报价业务的参与者在进行现券买卖公开报价时,在中人行核定的债券买卖价差范围内连续报出该券种的买卖实价,并可同时报出该券种的①买卖数量②清算速度等交易因素

5.格式化询价是指参与者必须按交易系统规定的格式内容填报自己的交易意向

6.债券回购成交通知单与参与者签署的债券回购协议是确认债券回购交易确立的合同文件

7.上交所买断式回购每笔申报限量;竞价撮合系统最小1000手,最大50000手,单笔交易数量在10000手(含)以上,可采用大宗交易方式进行

8.上交所买断式回购交易按证券账户进行申报

9.债券买断式回购也称开放式回购,债券质押式回购也称封闭式回购

10.全国银行间市场买断式回购以净价交易,全价结算

11.参与全国银行间市场质押式回购交易的双方应在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办理债券的质押登记

12.交易所债券回购市场的参与主体主要是投资股市的各类投资者,如①证券公司②保险公司③证投基金等

13.全国银行间市场债券回购参与者包括①中国境内具有法人资格的商业银行及授权分支机构②在中国境内具有法人资格的非银行金融机构或非金融机构③经中人行批准经营人民币业务的外国银行分行

14.全国银行间市场质押式回购中①回购成交合同②债券回购协议共同构成回购交易完整的回购合同

15.买断式回购这一特征对完善市场功能的意义包括①有利于降低利率风险,合理确定债券和资金价格②有利于金融市场流动性管理③有利于债券交易方式创新④提高了债券利用效率,可以满足金融市场流动性管理的需要

16.全国银行间市场买断式回购采取的风险控制措施有;①保证金或保证券制度②仓位制度

17.买断式回购发生违约,对违约事实或违约责任存在争议的,交易双方可协议申请仲裁或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并将最终仲裁或诉讼结果报告①同业中心②中央结算公司

18.全国银行间市场质押式回购中,非金融机构应委托结算代理人进行债券交易和结算,且只能委托开展①现券买卖②逆回购业务

19.深交所最小报价变动为0.01或其整数倍

20.深交所交易单位为合计面额1000元及其整数倍

21.开办国债回购交易的目的是;①发展国债市场②活跃国债市场③发挥国债信用功能④提供一种融资方式

22.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回购的债券是指经中人行批准可用于在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进行交易的①政府债②中央银行债③金融债

23.中央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为中国人民银行指定的办理债券的①登记②结算③托管的机构

24.全国银行间市场买断式回购的①首期交易净价②到期交易净价③回购债券数量由交易双方确定

25.全国银行同业拆借中心根据中央登记结算公司提供的交易券种要素公告交易券种的①挂牌日②摘牌日③交易的起止日期

26.在债券质押式回购交易中,正回购方是①资金融入方②卖出回购方③融资方

27.在债券质押式回购交易中,逆回购方是①资金融出方②买入返售方③融券方

28.当日购买的债券,当日可用于质押券申报,并可进行相应的债券回购交易

29.投资者在进行债券质押式回购交易委托时,标准券余额不足的,债券回购的申报无效

30.全国银行间市场质押式回购合同在办理质押登记后生效

31.全国银行间市场买断式回购期间,交易双方不得换券、现金交割和提前赎回

32.全国银行间市场买断式回购设定保证券时,回购期间保证券应在交易双方中的提供方托管账户冻结

33.上交所买断式回购到期日闭市前,融资方和融券方均可就该日到期回购进行不履约申报

34.全国银行间市场买断式回购中,同业中心和中央结算公司每日向市场披露上一交易日单只券种买断式回购待返售债券总余额占该券种流通量的比例等买断式回购业务信息

参与全国银行间市场质押式回购交易的双方办理债券质押登记的场所为( )。
篇二:全国银行间市场买断式回购中,同业中心和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每日向市场

一、整体解读

试卷紧扣教材和考试说明,从考生熟悉的基础知识入手,多角度、多层次地考查了学生的数学理性思维能力及对数学本质的理解能力,立足基础,先易后难,难易适中,强调应用,不偏不怪,达到了“考基础、考能力、考素质”的目标。试卷所涉及的知识内容都在考试大纲的范围内,几乎覆盖了高中所学知识的全部重要内容,体现了“重点知识重点考查”的原则。

1.回归教材,注重基础

试卷遵循了考查基础知识为主体的原则,尤其是考试说明中的大部分知识点均有涉及,其中应用题与抗战胜利70周年为背景,把爱国主义教育渗透到试题当中,使学生感受到了数学的育才价值,所有这些题目的设计都回归教材和中学教学实际,操作性强。

2.适当设置题目难度与区分度

选择题第12题和填空题第16题以及解答题的第21题,都是综合性问题,难度较大,学生不仅要有较强的分析问题和解决问题的能力,以及扎实深厚的数学基本功,而且还要掌握必须的数学思想与方法,否则在有限的时间内,很难完成。

3.布局合理,考查全面,着重数学方法和数学思想的考察

在选择题,填空题,解答题和三选一问题中,试卷均对高中数学中的重点内容进行了反复考查。包括函数,三角函数,数列、立体几何、概率统计、解析几何、导数等几大版块问题。这些问题都是以知识为载体,立意于能力,让数学思想方法和数学思维方式贯穿于整个试题的解答过程之中。

下列关于全国银行间市场买断式回购的监管与处罚的说法中,正确的有( )。
篇三:全国银行间市场买断式回购中,同业中心和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每日向市场

全国银行间市场买断式回购中,同业中心和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每日向市场。

一、整体解读

试卷紧扣教材和考试说明,从考生熟悉的基础知识入手,多角度、多层次地考查了学生的数学理性思维能力及对数学本质的理解能力,立足基础,先易后难,难易适中,强调应用,不偏不怪,达到了“考基础、考能力、考素质”的目标。试卷所涉及的知识内容都在考试大纲的范围内,几乎覆盖了高中所学知识的全部重要内容,体现了“重点知识重点考查”的原则。

1.回归教材,注重基础

试卷遵循了考查基础知识为主体的原则,尤其是考试说明中的大部分知识点均有涉及,其中应用题与抗战胜利70周年为背景,把爱国主义教育渗透到试题当中,使学生感受到了数学的育才价值,所有这些题目的设计都回归教材和中学教学实际,操作性强。

2.适当设置题目难度与区分度

选择题第12题和填空题第16题以及解答题的第21题,都是综合性问题,难度较大,学生不仅要有较强的分析问题和解决问题的能力,以及扎实深厚的数学基本功,而且还要掌握必须的数学思想与方法,否则在有限的时间内,很难完成。

3.布局合理,考查全面,着重数学方法和数学思想的考察

在选择题,填空题,解答题和三选一问题中,试卷均对高中数学中的重点内容进行了反复考查。包括函数,三角函数,数列、立体几何、概率统计、解析几何、导数等几大版块问题。这些问题都是以知识为载体,立意于能力,让数学思想方法和数学思维方式贯穿于整个试题的解答过程之中。

银行间债券市场债券买断式回购主协议
篇四:全国银行间市场买断式回购中,同业中心和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每日向市场

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

为加强银行间债券市场行业自律行为,明确债券买断式回购交易双方的权利和义务,中

国人民银行组织银行间债券市场参与者拟订了《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债券买断式回购主协

议》。现授权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会同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向银行间债券市

场参与者公布并组织签署,请你们将签署信息通过中国货币网和中国债券信息网向市场参与

者公告。

中国人民银行货币政策司于2000年7月28日公告的“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债券回购主

协议”更名为“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债券质押式回购主协议”,协议内容不变。

特此通知。

附件: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债券买断式回购主协议

中国人民银行

二00四年五月十八日

附件: 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债券买断式回购主协议

第一条 为维护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债券买断式回购业务参与者(以下简称市场参与

者)的合法权益,明确买断式回购交易双方的权利与义务,市场参与者在平等、自愿的基础

上,签订本协议。

第二条 下列名词在本协议中具有以下含义:

(一)债券买断式回购(以下简称买断式回购):债券持有人(正回购方)将债券卖给

债券购买方(逆回购方)的同时,交易双方约定在未来某一日期,正回购方再以约定价格从

逆回购方买回相等数量同种债券的交易行为。

(二)成交日期:交易双方订立成交合同的日期。

(三)正回购方名称:首期结算时卖出债券机构的全称。

(四)逆回购方名称:首期结算时买入债券机构的全称。

(五)回购债券:买断式回购的标的债券,在成交合同中以债券代码和债券简称标识。

(六)回购债券数量:回购债券面值的总量,单位为万元。

(七)首期结算日:正回购方将回购债券过户到逆回购方而逆回购方将资金划付至正回

购方的日期。

(八)到期结算日:正回购方将资金划付至逆回购方而逆回购方将回购债券过户到正回

购方的日期。

(九)回购期限:首期结算日至到期结算日的实际天数,含首期结算日,不含到期结算

日。

(十)首期交易净价:首期结算时逆回购方对回购债券支付的净价,单位为元/百元面

值。

(十一)到期交易净价:到期结算时正回购方对回购债券支付的净价,单位为元/百元

面值。

(十二)首期结算日应计利息:上次付息日(或起息日)至首期结算日为止(不含首期

结算日)累计的按百元面值计算的债券发行人应付给债券持有人的利息,单位为元/百元面

值。

(十三)到期结算日应计利息:上次付息日(或起息日)至到期结算日为止(不含到期

结算日)累计的按百元面值计算的债券发行人应付给债券持有人的利息,单位为元/百元面

值。

(十四)首期资金支付额:首期结算时逆回购方向正回购方支付的资金额。首期资金支

付额=(首期交易净价+首期结算日应计利息)×回购债券数量/100,单位为元。

(十五)到期资金支付额:到期结算时正回购方向逆回购方支付的资金额。到期资金支

付额=(到期交易净价+到期结算日应计利息)×回购债券数量/100,单位为元。

(十六)回购利率:根据首期资金支付额、到期资金支付额以及回购期限等要素计算的

参考利率。

回购期间如未发生回购债券付息,则回购利率可以通过如下公式计算:

FP D

R=(--1)÷--

IP 365

回购期间如发生回购债券付息,则回购利率可以通过如下公式计算:

FP-IP+7℃

R=(---------)

D d

IP×---7℃×--

365 365

上述式中 为回购利率, 为到期资金支付额,为首期资金支付额, 为回购期内回购债

券发行人支付的利息额, 为回购期限, 为回购期间回购债券利息支付日至到期结算日的实

际天数。

(十七)结算方式:交易双方约定采用的资金支付和债券交割方式,包括首期结算方式

和到期结算方式,具体分为券款对付、见券付款和见款付券三种。

券款对付是指在交易双方有足额债券和资金的情况下,同步进行债券交割和资金支付的

结算方式。

见券付款是指交易双方中的一方在确认收到对方应付的债券后再向对方划付资金的结

算方式。

见款付券是指交易双方中的一方在确认收到对方的应付款项后再向对方划付债券的结

算方式。

(十八)债券账户:交易双方在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中央结算公

司)开立的用于托管和交割债券的账户。

(十九)资金账户:交易双方指定的用于资金支付的账户,包括开户行名称、账户名称

和账号。

第三条 本协议与交易双方订立的成交合同共同构成完整的买断式回购合同。买断式回

购合同在成交合同订立后立即生效。

第四条 成交合同是交易双方就每笔买断式回购交易所达成的协议。成交合同应采用书

面形式(参考文本附后)。

成交合同应该包括以下条款:成交日期、正回购方名称、逆回购方名称、回购债券、回

购债券数量、回购期限、首期交易净价、到期交易净价、首期结算日、到期结算日、首期资

金支付额、到期资金支付额、债券账户、资金账户、结算方式、业务公章、法定代表人(或

授权人)签字等;以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以下简称同业中心)交易系统生成的成交单

作为成交合同,业务公章和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人)签字可不作为必备条款。交易双方认为

必要时,还可就保证金或保证券的内容做出约定。

第五条 为保证成交合同的履行,交易双方可按照交易对手的信用状况协商设定保证金

或保证券。

提供保证金或保证券的交易一方为出质人,取得保证金或保证券的交易一方为质权人,

双方的权利、义务根据《担保法》的规定确定。

设定保证券时,交易双方应就保证券的种类和数量等内容做出约定,由中央结算公司在

提供方的债券账户上将约定的保证券冻结。

设定保证金时,交易双方应依法将该保证金予以特定化,并可协商设定保证金的数量以

及保管方式。

第六条 正回购方的权利和义务:

正回购方的权利:

(一)在首期结算日,按合同约定取得首期资金支付额;

(二)在到期结算日,按合同约定价格购回相同数量的同种债券;

(三)合同约定的其它权利。

正回购方的义务:

(一)按约定及时发送内容完整的回购结算指令和辅助指令;

(二)在首期结算日,按合同约定出售债券;

(三)在到期结算日,按合同约定支付到期资金支付额;

(四)合同约定的其它义务。

第七条 逆回购方的权利和义务

逆回购方的权利:

(一)在首期结算日,按合同约定买入债券;

(二)在到期结算日,按合同约定取得到期资金支付额;

(三)合同约定的其它权利。

逆回购方的义务:

(一)按约定及时发送内容完整的回购结算指令和辅助指令;

(二)在首期结算日,按合同约定支付首期资金支付额;

(三)在到期结算日,按合同约定返售债券;

(四)合同约定的其它义务。

第八条 交易双方中任何一方没有履行买断式回购合同所约定的义务,即构成违约,违

约方须向守约方承担违约责任。本协议所称违约包括以下情形:

(一)首期结算日,正(逆)回购方未按合同约定发送结算指令或相关辅助指令,或没

有足额回购债券(资金)用于结算;

(二)到期结算日,正(逆)回购方未按合同约定发送结算指令或相关辅助指令,或没

有足额资金(回购债券)用于结算;

(三)其他违约情形。

第九条 因不可抗力造成债券和资金结算的延误或中断,根据不可抗力的影响程度,部

分或全部免除赔偿责任,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当事人迟延履行后发生不可抗力的,不能

免除责任。

本协议所称不可抗力,是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

第十条 进行买断式回购发生违约,交易双方应首先协商解决。若交易双方在违约事实

和责任明确后的两个工作日内对违约处理不能达成协议,须执行以下相应的违约处理条款。

(一)正回购方发生第八条第(一)项违约行为的,逆回购方有权要求正回购方继续履

行回购合同,也有权书面通知正回购方终止回购合同,同时,逆回购方有权要求补息,并在

补息基础上向正回购方加收罚息。

如果逆回购方已书面通知正回购方终止回购合同,且逆回购方已将首期资金支付额划付

至正回购方,则有权要求正回购方不迟于合同终止日的次一工作日全额返还所付金额及其利

息。

(二)逆回购方发生第八条第(一)项违约行为的,正回购方有权要求逆回购方继续履

行回购合同,也有权书面通知逆回购方终止回购合同,同时,正回购方有权要求补息,并在

补息基础上向逆回购方加收罚息。

如果正回购方已书面通知逆回购方终止回购合同,且正回购方已将债券过户到逆回购

方,则有权要求逆回购方不迟于合同终止日的次一工作日全额返还回购债券。

(三)正回购方发生第八条第(二)项违约行为的,逆回购方有权要求正回购方继续履

行回购合同义务,同时,逆回购方有权要求补息,并在补息基础上向正回购方加收罚息。

全国银行间市场买断式回购中,同业中心和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每日向市场。

如果逆回购方已将回购债券过户到正回购方,则有权要求正回购方最迟在接到逆回购方

通知后的次一工作日全额返还所付债券。

(四)逆回购方发生第八条第(二)项违约行为的,正回购方有权要求逆回购方继续履

行回购合同义务,同时,正回购方有权要求补息,并在补息基础上向逆回购方加收罚息。

如果正回购方已将到期资金支付额划付至逆回购方,则有权要求逆回购方最迟在接到正

回购方通知后的次一工作日全额返还所付款项及其利息。

(五)本条第(一)、(二)项中,补息按合同约定的首期资金支付额、回购利率、资金全国银行间市场买断式回购中,同业中心和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每日向市场。

(债券)延迟到账天数计算。罚息以合同约定的首期资金支付额为基数。罚息利率按交易双

方约定的利率计算,但最高不得超过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金融机构欠交准备金处罚利率;交

易双方没有约定的,罚息利率按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金融机构欠交准备金处罚利率计算。

(六)本条第(三)、(四)项中,补息按合同约定的到期资金支付额、回购利率、资金全国银行间市场买断式回购中,同业中心和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每日向市场。

(债券)延迟到账天数计算。罚息以合同约定的到期资金支付额为基数。罚息利率按交易双

方约定的利率计算,但最高不得超过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金融机构欠交准备金处罚利率;交

易双方没有约定的,罚息利率按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金融机构欠交准备金处罚利率计算。

(七)违约事实和责任明确后的第四个工作日起,违约的正回购方不执行本条第(三)

项违约处理条款的,守约的逆回购方有权终止合同。回购债券价值和保证金(券)价值一起,

按有关合理费用、补息、罚息和到期资金支付额顺序依次抵扣后,剩余部分返还给正回购方,

不足部分向正回购方追索。

(八)违约事实和责任明确后的第四个工作日起,违约的逆回购方不执行本条第(四)

项违约处理条款的,守约的正回购方有权终止合同。到期资金支付额和保证金(券)的价值

一起,按有关合理费用、补息、罚息和回购债券价值顺序依次抵扣后,剩余部分返还给逆回

购方,不足部分向逆回购方追索。

(九)本条第(七)、(八)项中回购债券价值可以由交易双方协商确定,也可以由守约

方委托同业中心或中央结算公司通过招标出售/购入确定。保证券价值首先由交易双方协商

确定,协商不一致时,可以由守约方委托同业中心或中央结算公司通过招标出售确定。

(十)本条所规定的各项违约赔偿可单独或合并适用违约方。如果违约方已按本协议要

求承担违约责任,守约方不得再向违约方追索违约事项导致的任何其它损失或者损害。

第十一条 交易双方对违约事实和责任认定或违约处理条款不能达成协议的,或未按违

约处理条款执行的,可以根据仲裁协议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双方没有订立仲裁协议或者仲

裁协议无效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十二条 回购交易中的任何一方被终止或暂停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债券交易资格,须

继续履行已达成的回购合同,并执行本协议的各项条款。

第十三条 本协议为开放式协议,由市场参与者签署后生效。

本协议一式N+1份,市场参与者各执一份,送同业中心备案一份。

签署单位: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人姓名: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人签字(盖章):

签字时间:

签署地:

单位公章:

联系电话:

单位地址:

附件: 债券买断式回购成交合同(参考文本)

成交日期: 年 月 日

正回购方名称:—————— 逆回购方名称:——————

回购债券简称: —————— 回购债券代码:——————

回购债券数量:——————万元 回购期限:——————天

首期交易净价:——————元/百元面值 到期交易净价:——————元/

百元面值

首期结算日应计利息:—————— 元/百元面值 到期结算日应计利息:

—————— 元/百元面值

首期资金支付额:—————— 元 到期资金支付额:—————— 元 回购利率:—————— (%)

首期结算日: 年 月 日 到期结算日: 年 月 日

首期结算方式:—————— 到期结算方式:—————— 正回购方债券账户:—————— 逆回购方债券账户:——————

正回购方资金账户开户行:—————— 逆回购方资金账户开户行:

——————

正回购方资金账户名称:—————— 逆回购方资金账户名称:

——————

正回购方资金账户账号:—————— 逆回购方资金账户账号:

——————

保证券: 无□ 有□

提供方:□正回购方 □逆回购方 提供方:□正回购方 □逆回购方

债券简称:———— 债券代码:———— 债券简称:———— 债券代码:

———

债券总量:————万元 债券总量:————万元

保证金: 无□ 有□

提供方:□正回购方 □逆回购方 提供方:□正回购方 □逆回购方

保管方:—————— 保管方:————————

全国银行间市场买断式回购中,同业中心和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每日向市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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