检察机关扶贫领域预防职务犯罪及财政扶持资金管理使用培训简报

2020-10-02   来源:英语名言

扶贫开发领域职务犯罪案件特点、成因及预防
篇一:检察机关扶贫领域预防职务犯罪及财政扶持资金管理使用培训简报

浅析扶贫开发领域职务犯罪案件特点、成因及预防对

时间:2015-12-08 作者:潘俊成 李贵平 新闻来源:中国职务犯罪预防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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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国家对扶贫开发领域资金投入力度的不断加大,该领域职务犯罪呈多发频发趋势。以湖南省通道县为例,近年来检察院查办的涉农职务犯罪案件绝大多数都与扶贫开发、民政救济有一定关联,这不但侵害了人民群众的切身利益,也影响到了新农村建设步伐和农村社会的和谐稳定。笔者现就扶贫开发领域职务犯罪案件的特征、成因进行深入分析,为预防该领域职务犯罪案件的发生提供参考。

一、扶贫开发领域职务犯罪案件特点

(一)犯罪主体多为村干部。由于一些村村务公开等同虚设、管理缺乏透明度,导致村书记、村主任权力过分集中,部分村支部书记把持财经权、审批权,遇事不同群众商量,不经村领导班子集体研究决定就独断专行,搞一言堂,个人说了算。他们利用自身职务的便利,要么独断专横、独吞财物,要么相互勾结、合伙作案,致使村支部书记、村主任和会计单独或共同贪污,办一案、挖一窝、带一串的群腐现象屡见不鲜。据悉,该院近三年来查办的扶贫开发领域职务犯罪案件涉案人员分布情况为:村干部(包括村书记、村主任、村文书或会计)共16人,占扶贫开发领域职务犯罪案件总人数的63%。

(二)犯罪类型涉及罪名集中。从犯罪罪名看,在扶贫开发项目资金或者在申报扶贫开发项目中贪污、挪用公款案件占近年查办的村干部职务犯罪案件主导,日益成为查办与预防基层职务犯罪的重点。在基层工作中,政府存在大量工作需要村委会及村干部予以协助,在协助扶贫工作过程中村干部就具备了相应的职权,就具备了贪污和挪用公款的条件。

(三)犯罪手段直接、简单。由于基层村干部文化水平不高,工作方式直接、简单,法纪意识淡薄,一般都直接采取收受、索取或者打白条抵账、收入不入账、重复报销、虚列开支、冒领骗取等手段进行贪污,公然将扶贫资金据为已有。

(四)从犯罪后果看社会危害性大。由于村干部直接与人民群众打交道,往往损害的是村民的切身利益,村民知晓村干部发生贪污腐败后会引起强烈反感,甚至会发生集体上访或群体性事件,致党群、干群关系紧张,影响到农村社会的和谐稳定。

二、扶贫开发领域职务犯罪案件成因分析

(一)文化素质偏低,宗旨意识薄弱。由于绝大多数农村村干部是初、高中毕业,甚至是小学文化,文化素质普遍不高,官僚主义作风根深蒂固,对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宗旨缺乏正确认识,导致不少村干部认为自己在村里做了一些事情,就应当得到一些东西。该院在办案中发现,部分村干部认为去申报扶贫开发项目辛苦,用一些钱理所当然,甚至存在申报下来的扶贫资金就是自己个人所有的想法;有的村开会决定谁申报下来扶贫资金就有多少分成的情况;还有的村干部认为当村干部就是为了发财,将申报项目叫“跑项目”,当生意在经营,把国家扶贫资金公然占为已有,用于个人享受、挥霍。

(二)政策宣传不到位。乡镇干部及相关职能部门扶贫工作人员,在宣传惠民扶贫开发救济政策工作中存在宣传不到位的问题,致使村干部对于扶贫开发政策一知半解,受益群众更是无法知晓扶贫开发政策文件的内容。该院在查办相关案件中发现,大部分的村干部对于“两项制度”(即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和扶贫开发政策扩大试点工作)的内容是什么、申报的是哪一年度等情况不清楚,只知道申报了国家就发钱,仅有少部分村民知道“两项制度”扶贫资金的事情,对于有多少钱、什么时候下发都不清楚。

(三)村级民主制度不完善。依照申报扶贫开发项目文件的要求,申报项目人选需要首先经村民主评议、评审,但是由于目前村级民主监督制度的不完善,在实际工作中存在大量的不经民主评议、评审,村干部就私下做决定的情况。申报资料没有评议、评审及会议记录或是造假现象严重造成村民对于发放扶贫开发资金没有认同感,村民常报怨:“国家那么多好政策(发那么多钱),结果一分钱都看不到”的现象屡见不鲜,村干部没有把国家的扶贫开发项目资金真正用在“刀刃”上。

(四)审查制度形同虚设。该院在查办扶贫领域的职务犯罪案件中发现,

虽然国家在扶贫开发项目制度上的设计相对完善,但是执行过程中审查人员把关不严格、制度形同虚设,“张冠李戴”、虚报冒领、重复申报,会议记录造假等现象严重。村乡(镇)与相关部门扶贫工作人员在审查过程中不深入基层、责任心不强,存在“拍胸脯”申报、坐办公室“拍脑门”审批的情况。

(五)监督落实制度缺位。乡镇干部或者相关部门的扶贫工作人员对扶贫开发项目资金的监管不深入,在实践工作中往往只是派发任务、拨款了事,扶贫开发项目资金是否真正落实到所申报的项目上即扶贫资金的到位监督严重缺位。如在“两项制度”扶贫资金管理过程中,虽然采取直接把扶贫开发项目资金打入村民个人银行账户(存折)的办法,但是扶贫存折是否实际发到每位村民手中并没有监督落实到位。

三、预防扶贫开发领域职务犯罪案件对策建议

针对当前扶贫开发领域职务犯罪案件的高发态势,要想从根本上预防扶贫开发领域职务犯罪的发生,笔者认为应当从以下几个方面入手:

(一)加强对村干部的思想政治教育和法治宣传教育力度,构筑思想道德防线。一是加强村干部的廉政教育。相关部门要结合农村工作的实际情况,深入开展廉洁自律教育、廉洁从政教育,通过播放警示教育专题片、“正风提效”工程、纪律教育学习月等活动,让其明白自己手中的权力来自人民、属于人民,权力应服务于人民,提醒村干部严格遵守廉政制度、筑牢防腐思想防线;二是加强法治教育培训。相关部门要有计划、有针对性地对村干部进行财务知识、法律知识培训,坚持每年对农村基层干部进行集中教育培训,采取多种形式对他们进行廉政教育和法治培训,并聘请法律专家开展法律知识讲座;邀请政法机关单位开展“送法下乡”活动,进行普法宣传,增强村干部的法治观念。

(二)完善监督机制,提升制约效力。一是乡镇政府要加强对村干部的监督力度,对村干部受委托从事公务的情况进行跟踪和检查,切实防止村干部在受委托从事公务的过程中谋私利,对坐在办公室里“拍脑门”审批的扶贫工作人员追究相应责任;二是强化村务公开,加大群众监督力度。坚持每月、每季或逢重大事项及时向村民张榜公示,对于村级政务、财务等重大事

务,尤其是公开国家下拨的专项资金、惠农资金的收支、发放情况的工作制度,要真实、全面地向村民公布;三是加强政策宣传。加大对农村扶贫开发政策的宣传力度,拓宽人民群众的知情面,充分利用电视、广播(乡镇、村寨及广电)、报纸、网络、手机短信等多种途径,将国家扶贫开发的政策传达给每一位农户。检察机关扶贫领域预防职务犯罪及财政扶持资金管理使用培训简报。

(三)坚持“标本兼治、惩防结合”的方针,加大打击预防力度。对村干部发生职务犯罪案件触犯法律法规的,该立案的立案、该查处的查处,绝不姑息迁就、心慈手软,特别是对群众意见大、多次上访,易引发群体性事件的情况,检察机关要依法严肃处理,并将处理结果向群众反馈。对不构成犯罪的违纪案件,也要将查处结果向群众公开,给群众一个满意的答复,化解干群矛盾,为维护农村社会稳定和谐、经济平稳较快发展创造良好的社会环境。检察机关扶贫领域预防职务犯罪及财政扶持资金管理使用培训简报。

(四)提高村干部待遇,减少诱发职务犯罪的因素。相关部门要加强配套资金落实,针对在扶贫开发管理工作中确实需要的配套资金,如在发动、组织实施、项目推进、核查落实、数据上报、工作协调工作中村干部所产生的交通费、误工费,由政府配套资金落实,并给予一定的经费支持。同时,要适当提高村干部的固定工资,固定工资应与基层党政机关一般干部持平,并建立定期增资机制,确保村干部工资不拖延、不折扣、不挪用。

浅谈涉农惠农扶贫领域职务犯罪预防工作
篇二:检察机关扶贫领域预防职务犯罪及财政扶持资金管理使用培训简报

涉农惠农扶贫领域职务犯罪预防

宣讲比赛稿件

浅谈涉农惠农扶贫领域职务犯罪预防工作

各位评委,你们好!

非常荣幸参与市院组织的涉农、惠农、扶贫领域预防职务犯罪宣讲比赛。在此,我就以涉农、惠农、扶贫领域职务犯罪预防为话题,结合自己的工作实际,向在座的各位领导汇报一些我的思想体会,希望能够与大家共勉,做到警钟长鸣,并在内心深处进一步强化拒腐防变的意识,防止职务犯罪的发生。在浅谈涉农、惠农和扶贫领域职务犯罪预防工作之前,我想,首先应该把有关该领域职务犯罪案件的特点和成因简单的讲一讲。

第一,我要讲一下涉农、惠农和扶贫领域职务犯罪的几个特点

首先,犯罪主体身份有向基层转移的趋势,社会影响也相对恶劣。在前些年,查办的涉农扶贫领域职务犯罪案件中,犯罪人员大多是具有一定级别和管理权限的人员,职务、级别、权力等相对较高,例如农业局的班子成员、农村信用社管理人员等。但随着国家对“三农”问题的不断重视,各项惠农政策不断出台,大量涉农、惠农资金通过多个部门,多种渠道涌入农村,乡镇干部、村干部等一批基层组织的管理人员,没有经得住考验,在物质金钱的诱惑下,思想观、价值观发生了转变,最终触犯了法律,受到了法律的严惩。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长曹建明在今年部署开展为期5年的“集中整治和加强预防扶贫领域职务犯罪专项工作”时指出:“与其他领域相比,惠农扶贫领域职务犯罪多发生在乡镇和农村基层组 1

织,要紧盯基层、惩防并举。近年来,农业、农村一直是各级财政支出的优先保障领域,国家“三农”投入稳定增长。今年中央一号文件突出强调,“要切实加强涉农资金监管,建立规范透明的管理制度,杜绝任何形式的挤占挪用、层层截留、虚报冒领,确保资金使用见到实效”。由此可见,最高检对基层组织职务犯罪的重视。这类职务犯罪案件,不仅破坏了国家各项基础政策的贯彻落实,也严重损害了广大农民的切身利益,在群众中产生了不良的社会影响,极大地削弱了政府公信力。

其次,涉农领域职务犯罪手段以贪污、挪用相关涉农资金为主。目前,我国出台的涉农惠农政策项目多,涵盖范围广。仅农业部产业政策与法规司公布的2015年涉农惠农资金项目就有多达五十余项,例如我们熟知的粮种直补、粮种补贴、农机购置补贴等,其中大多数项目补贴政策都详细规定了在什么情况下可以获得补贴,获得多少补贴,由哪个部门负责发放等问题,而就资金发放的监管及公开透明等方面的工作落实却不够到位,这便给了一些腐败分子贪污涉农扶贫资金提供了可能。在此类职务犯罪案件中,触犯的罪名都相对比较集中,主要以贪污罪、受贿罪、挪用公款罪和职务侵占罪为主。

根据刑法规定,所谓贪污罪,是指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窃取、骗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公共财物的行为。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在最新出台的《关于办理贪污贿赂犯罪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解释》中将原来规定的受贿罪的起点数额由5000元提高到30000元,但这并不意味着低于三万元的贪污、受贿行为就一概不能作为犯罪处理。贪污数额在一万以上不满三万元,但具有贪污救灾、抢险、防汛、防疫、优抚、扶贫、移民、救济、防 2

疫、社会捐助等特定款物的,以贪污罪论处。这些规定体现了党和国家对扶贫、移民款物的特殊保护,意味着扶贫、移民等项目资金是高压线,是碰不得的。

刑法第385条规定:“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的,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的,是受贿罪。国家工作人员在经济往来中,违反国家规定,收受各种名义的回扣、手续费,归个人所有的,以受贿论处。”权钱交易是普通受贿罪的本质特征,很多有权的干部或者是工作人员,怀着“有权不用,过期作废”的心态,抱着侥幸心理来试探法律的威严,最终结果可想而知。

刑法第384条规定:“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进行非法活动的,或者挪用公款数额较大、进行营利活动的,或者挪用公款数额较大、超过三个月未还的,是挪用公款罪。我们有些同志对于挪用公款可能有一些错误的认识,认为挪用公款先用着,到发现的时候再还了就没事儿了,有些人挪用公款赌博,有些挪用公款用于个人或他人生意,进行营利活动,这些实际上都是犯罪行为。

再者,该领域职务犯罪方式主要表现为虚报瞒报、暗箱操作。现目前,全国涉农惠农项目、资金拨付和落实的方式各不相同,许多新增惠农扶贫政策宣传不到位,导致农民了解涉农政策的渠道十分有限。一些别有用心的基层组织人员,利用农民不了解国家相关惠农补贴政策,通过故意隐瞒、暗箱操作、虚报冒领等方式侵吞国家财产。如我院去年办理的金山镇某村委会委员贪污国家粮油补贴案,就是通过往镇上报送虚假耕地面积,冒领国家粮食直补款项,十余年时间里共计骗取国家粮食直补款达19万余元。这虽算不上是一起大要案,但是该案却反映出涉农惠农资金在实际统计和发放过程中普遍存在的问题,这些问题导致一 3

些不法分子有机可乘,铤而走险,不惜以极端的方式触犯国家法律,从而走上犯罪的道路。同时,由于这类犯罪多发生在法律知识缺乏、法律意识薄弱的基层群众身边。导致该类犯罪行为隐蔽性高,通常从帐面上查不出一点问题,但只要我们深入基层实地调查,便可发现,基层组织人员尽管权利微小,但是处处都存在套取国家涉农扶贫领域钱款的可能性。因而,对该类人员的预防职务犯罪教育工作,任重而道远。

另外,涉农、惠农和扶贫领域职务犯罪涉案金额小,但危害巨大。全省各地查处惠农资金职务犯罪案例表明,相较于其他领域发生的职务犯罪案件,涉农、惠农和扶贫领域职务犯罪案件涉案金额都相对较小,一般金额都在几万元左右。但由于犯罪主体主要是基层组织人员,他们直接接触人民群众,有些人员甚至在群众中拥有良好的形象。他们的职务犯罪行为直接伤害的是广大群众的切身利益,给社会稳定带来的负面影响不容小觑。在一些地方,甚至发生了因为惠农资金被贪污节流而引发的群体性上访事件,不但降低了国家惠农政策的成效,也损害了党和政府的形象,造成了极坏的社会影响。

第二个方面,我简单讲一下涉农惠农扶贫领域职务犯罪频发的主要原因 首先是私欲膨胀、法治观念淡薄。在涉农惠农扶贫补贴资金发放过程中,个别国家工作人员在金钱的诱惑下,价值观发生了扭曲。同时,有一部分人还对经济违纪与违法犯罪的界限分不清,并且抱有侥幸心理,错误地认为自己的行为不会被发现,抵制不住金钱的诱惑,从而走向犯罪的深渊。这类人,法制观念淡薄,法律意识较差,对罪与非罪的界限认识不清, 错误地认为利用职务之便“吃点、喝点、占点、捞点”都是正常的、不构成犯罪。甚至有些村干部认为国家发放的 4

这些粮食补贴不要白不要,于是就想尽办法、弄虚作假骗取粮食补贴款,为个人谋取好处。

通过对检察机关所立案查办的涉农职务犯罪案件进行分析,发现基层组织缺乏行之有效的监督制约机制,对于村干部的权力制约非常薄弱,村干部的职务犯罪与监督机制不健全和管理漏洞具有一定的关系。上级相关主管部门往往只抓任务不抓检查,而监管人员又往往未经过全面严格的学习和培训,自身政治、业务素质较差,不能起到其应有的作用。

还有就是涉农资金管理体制不完善。涉农、惠农、扶贫领域参与的部门较多,管理不够规范,涉农资金的发放较为复杂,加上惠农、扶贫领域的项目管理涉及财政、农业、林业、水利、扶贫等诸多部门,管理上很容易出现职能交叉、彼此推诿的现象,导致真正的监管工作没有得到落实。

最后一方面,我讲一下自己对预防涉农、惠农、扶贫领域职务犯罪工作的几点建议。

首先,深入推进涉农、扶贫资金项目公开,让权力在阳光下运行。深入推进涉农、惠农和扶贫领域补贴资金的公开,充分发挥传统媒体、新兴媒体作用,抓好相关政策的宣传。一是要高度重视涉农惠农扶贫政策的宣传,不断拓展宣传渠道,对识字村民以发放惠农信息宣传册的方式普及政策信息,对那些年纪稍大,文化程度不高的农民以村集体广播、政策宣传车、视频图像等方式宣传普及,尽可能将惠农政策宣传覆盖到不同层次的人群中。二是要及时公示惠农、扶贫补贴事项,要求基层组织必须将涉农、惠农补贴和扶贫资金发放等重大事项,及时采取张贴告示、广播宣传等方式公布于众,提高相关资金发放和使用的透明度。三是要不断深化村务公开。村务公开制度是农村基层组织最为有效的监督制约机 5

财政局预防职务犯罪讲义终稿
篇三:检察机关扶贫领域预防职务犯罪及财政扶持资金管理使用培训简报

防微杜渐拒贪腐、恪尽职守慎用权 ——蔚县财会从业人员预防职务犯罪培训讲义 蔚县人民检察院:韩国沛 各位同志们:

下午好,很高兴能有这样一个同大家交流的机会。在座的各位都是财会人员,你们肩负着监督经济运行、维护经济安全的职责,是加强经济管理、维护经济秩序的主力军。西方国家更是把会计、出纳等国家财会人员称之为“经济警察”。然而,随着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不断深化与发展,少数财会人员经受不住市场经济大潮的冲击,利用职务之便行违法犯罪之事,由“经济警察”蜕变为“经济硕鼠”。根据近几年统计财会人员犯罪呈现出高发、频发的趋势,我们不禁要问一个个“经济警察”“前腐后继”到底为哪般?

此次我们开展预防授课其主要目的在于增强大家的守法意识,能够拒贪腐、用好权。此次授课分为四个部分,第一部分介绍一下财会人员职务犯罪众生相;第二部分剖析下财会人员犯罪的外部原因;第三部分讲一下财会人员涉及职务犯罪常见罪名;第四部分为犯罪的预防。

一、财会人员职务犯罪众生相

财会人员职务犯罪是其拜金主义、享乐主义和极端个人主义思想恶性膨胀的结果。如果要给少数财会人员职务犯罪行为画相,则大致有以下几种类型:

一是攀富虚荣型。在市场经济的冲击下,少数财会人员青睐“大检察机关扶贫领域预防职务犯罪及财政扶持资金管理使用培训简报。

款、富豪”们的奢靡生活,梦想自己有朝一日能成为其中一员,在这种虚荣心促使下,他(她)们不断利用手中权力,大肆贪污挪用公款,用来满足自己或家人的高档消费。这种类型的犯罪人员中又以女性居多。诸如常州市珠玛制衣有限公司主办会计邬某,原贵州兴黔汽车厂财务科会计陈彩仪、江苏省某电力建设监理公司原财务部副主任刘坚均是因为贪慕虚荣锒铛入狱的。

——案例1、187万公款难填欲壑 白领丽人被判10年。

邬雯,原常州市珠玛制衣有限公司主办会计,2004年12月1日,因职务侵占罪、挪用资金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并处没收财产人民币3万元。

犯罪事实:在2003年3月至2004年5月期间,采用填写私自购买的现金支票提款,伪造虚假工资单、对账单做平账目等方式先后55次侵占、挪用资金187万余元。在短短14个月中,挥霍掉187.7万元,购置140平方米住房一套57万元;美容10万元,其中祛青春痘3万余元,隆胸、面部美容等高档美容项目6万余元;购置金银珠宝首饰20万余元,其中一枚钻戒6.3万元;购电脑等现代办公用品10万元;请朋友吃饭送礼近30万元,借给所谓男朋友经商37万元

案例2、“女人四十”包装自己 侵占公款352万

刘坚,江苏省宏源电力建设监理有限公司财务部原副主任刘坚,2004年12月10日,因职务侵占罪被法院判处有期徒刑6年6个月,没收财产100万元。

犯罪事实:尽管本人年薪20万,其丈夫年薪也有30万之多,但她为了满足自己无度的虚荣心理,在2000年8月至今年4月间,采取狂购名牌衣服、鞋子、手表、发夹、头花等,然后以“礼品”、“办公用品”发票充抵报销等手段,开具礼品发票1009张,报销117次,侵吞公司公款350余万元。其中,刘坚仅在南京金鹰购物中心就寄存了其购买的52双“玖熙”牌女鞋(价值53000余元),518件“钡萱”女装,16件“宝姿”女装,以及“雷达”、“欧米茄”手表各一块;在大洋百货寄存了其购买的58件“范怡文”女装;在金陵百货寄存了其购买的198件“莱卡”女装。

二是维系“婚外恋情”型。少数财会人员在西方国家腐朽生活方式的影响下,干起了包“二奶”、养情人的勾当。他(她)们为了源源不断地给“二奶”、“情人”或自己的恋人“雪中送炭”,满足其无度的挥霍,不惜利用手中职权,大肆侵吞国家财产,从而把自己送入犯罪的泥沼。诸如海安县某乡镇财政所原所长赵常春,素有“超级大蛀虫”之称的原国家自然科学基金委员会财务局经费管理处会计卞中、南京某科技有限公司会计宗小云等人均是因为包养情人贪挪公款受到党纪国法的处分的。

案例3、为粉饰男人面子,贪2亿只为情人笑

卞中,原国家自然科学基金委员会财务局经费管理处会计,2004年11月因贪污罪,挪用公款罪被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处死缓,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

检察机关扶贫领域预防职务犯罪及财政扶持资金管理使用培训简报。

犯罪事实:卞中利用自己掌管专项资金下拨的权利,采取虚构拨

款事实,伪造财物、银行对账单、削减拨款金额等手段,自1995年至2003年案发,共计贪污、挪用公款共计2.2亿元,其中大部分财物是为了讨得美人欢心为其购买名贵首饰、豪宅、豪车,并将其中1亿元挪用给姚琴的哥哥使用。反观其日常生活,卞中平时在单位居然很“俭朴”,中午吃盒饭、骑自行车上下班。

三是投资谋利型。在市场经济下,少数财会人员看到自己同学朋友经商或炒股发了财,便羡慕嫉妒恨,在想赚钱又缺少资金的情况下便把眼睛盯到了自己保管的“钱柜子”里,大肆挪用侵吞公款,以满足自己的投资欲。诸如东县某镇财政所原农税管理员、现金会计马某挪用公款案,海门市农林局现金会计吴某挪用公款案便是其二。

案例4、巨额公款“赌”彩 ,女会计“赌”进监狱

吴苇、江苏省海门市农林局现金会计,2004年12月2日,因挪用公款罪被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三年。

犯罪事实:在2002年10月至2004年7月间,为了筹集资金给其丈夫做生意或自己购买体育彩票,先后70余次挪用公款,累计金额人民币263万余元,日均挪用公款4400元,其中用于购买体育彩票的就达70多万元。为了能中获得高额回报,吴某曾一次性挪用公款9万元用于购买体育彩票,甚至乘长途汽车赶到几十公里外的南通市彩票销售点购买彩票。然而,幸运之神并未眷顾到吴某身上,截止案发,其因购买体育彩票而欠下的126万余元的公款无力偿还,等待她的只能是13年的铁窗生涯。

四是“哥儿们义气”型。在财会人员违法犯罪也出现了少数财会

人员为了所谓的 “哥们情义”,不惜抛弃原则、违背法律,大肆贪污挪用公款供这些 “哥们”经商,结果不仅血本无归,却把自己送进班房的事情。如皋市某镇财政所原副所长刘瑶贪污、挪用公款就是一例。

案例5、“好哥们儿”欠账 挪用公款帮他还

石瑶,江苏省如皋市乡镇财政所所长,2001年因贪污,挪用公款被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16年。

犯罪事实:1997年1月至2001年底案发止,石某先后作案108次,共贪污人民币近40万元,挪用公款计人民币8万余元。这近50万元的巨款几乎无一例外地被其哥们郭某借走或为郭某偿还债务。石某为了“哥们义气”不管从乡镇企业上缴的承包款到上级部门给予的扶贫慰问金,从各村上缴的乡村道路维修款、合作医疗统筹款、水利工程费到群众交纳的自行车税、宅地超方费、教育危房捐款,从有关单位上缴的下岗再就业基金、见义勇为基金、义务劳动费到有关领导上缴的礼金,都成了其攫取的对象。

五是支付赌资(债)型。古往今来,“赌博”历来是为人们所深恶痛绝的一种恶习。因为“赌博”不仅使人意志消沉、理想丧失,而且还会使人负债累累,甚至家破人亡。与“赌”为伴的财会人员,一旦赌资输尽又不能迷途知返时,往往就会为猎取赌资把手伸向自己所保管的公款,以满足其愈演愈烈的“赌瘾”。诸如启东市某房地产开发公司现金会计黄某挪用公款获刑11年,北京昌平区财政局国库科财政专户会计杨立强贪污、挪用公款被判死缓均是因赌博走上了犯

检察机关扶贫领域预防职务犯罪及财政扶持资金管理使用培训简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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