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共广东省委组织部关于转发中共中央组织部《关于党费账户继续单独设立的通知

2020-10-02   来源:英语名言

关于转发冀组通字〔2009〕28号文件的通知
篇一:中共广东省委组织部关于转发中共中央组织部《关于党费账户继续单独设立的通知

中共衡水市委组织部

衡组通字 [2010]13号

关于转发冀组通字〔2009〕28号文件的通知

各县(市、区)委组织部,市直各单位干部(人事)科,市管企业、市属大中专院校党委组织部:

现将省委组织部《关于转发中组发„2009‟10号文件的通知》(冀组通字„2009‟28号)转发给你们,请认真学习领会,切实抓好贯彻落实。要结合实际,深入学习宣传吴大观同志先进事迹,教育引导广大党员干部充分发挥先锋模范作用和骨干带头作用,积极推进全市“水市湖城”建设。

中共衡水市委组织部

2010年3月22日

中共河北省委组织部

关于转发中组发„2009‟10号文件的通知

(冀组通字〔2009〕28号)

各市委组织部,省直单位干部(人事)处,省管企业、省属高校党委组织部:

现将中组部《印发中共中央组织部关于追授吴大观同志“全国优秀共产党员”称号的决定的通知》(中组发„2009‟10号)转发给你们,请结合本地、本单位实际,认真学习领会、抓好贯彻落实。要深入学习宣传吴大观同志的先进事迹,教育引导广大党员、干部振奋精神、坚定信心,牢记宗旨、心系群众,奋发进取、改革创新,充分发挥先锋模范作用和骨干带头作用,进一步推进党的基层组织建设和党员队伍建设,为实现河北又好又快发展提供坚强的组织保证。 各地、各单位学习吴大观先进事迹情况,请及时报省委组织员办公室。

中共河北省委组织部

2009年7月15日

中共中央组织部印发《中共中央组织部 关于追授吴大观同志“全国优秀共产党员”

中共广东省委组织部关于转发中共中央组织部《关于党费账户继续单独设立的通知。

称号的决定》的通知

(中组发〔2009〕10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党委组织部,各副省级城市党委组织部,中央和国家机关各部委、各人民团体组织人事部门,解放军总政治部组织部,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党委组织部,部分国有重要骨干企业党组(党委),部分高等学校党委:

现将《中共中央组织部关于追授吴大观同志“全国优秀共产党员”称号的决定》印发给你们,请结合本地区本部门本单位的实际,认真学习、宣传吴大观同志的先进事迹,教育引导广大党员、干部振奋精神、坚定信心,牢记宗旨、心系群众,奋发进取、改革创新,充分发挥先锋模范作用和骨干带头作用,在推进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事业中作出新的贡献。

中共中央组织部

2009年7月2日

中共中央组织部

关于追授吴大观同志“全国优秀共产党员”

称号的决定

(2009年7月2日)

吴大观,男,1916年11月出生,1948年11月参加革命工作,1949年11月加入中国共产党,2009年3月逝世。曾任中国航空工业集团公司科技委常委,第三届全国人大代表,全国政协第五、六、七届委员。

吴大观同志是报国有成的党员专家,是知识分子的优秀代表,是广大共产党员的学习楷模。他对党忠诚,理想信念坚定,历经坎坷,但从未动摇对党的信心。他一心为国,把自己的命运与国家和民族的命运紧紧联系在一起。1947年,他毅然放弃国外优越的工作生活条件,回到内忧外患、贫困落后的祖国,并以航空报国为毕生追求,领导组建了我国第一个航空发动机设计室和试验基地,主持研制了第一个喷气发动机型号,编制了第一部航空发动机标准规范,培养了几代航空发动机技术人才,被称为“中国航空发动机之父”、“中国航空发动机的无冕之王”。他心系群众,奉献社会,先后为“希望工程”等捐款近10万元,连续46年每年多交纳党费,临终前又将10万元积蓄作为党费一次性交给党。他生活俭朴,从不追求享乐奢华,除了工作,从不向组织提出任何要求。吴大观同志的先进事迹和高尚情操,感人至深,催人奋进,充分体现了爱党与爱国的统一、理想与现实的统一、做事与做人的统一。

最近,胡锦涛总书记作出重要批示,高度评价吴大观同志是爱党爱国、无私奉献、报国有成的典范,要求认真总结、宣传他的先进事

迹和崇高精神。为激励各级党组织和广大共产党员振奋精神、坚定信心,牢记宗旨、心系群众,奋发进取、改革创新,在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各项事业中充分发挥战斗堡垒作用和先锋模范作用,中共中央组织部决定,追授吴大观同志“全国优秀共产党员”称号。

中央组织部号召广大共产党员向吴大观同志学习,学习他信念坚定、对党忠诚、无私奉献、淡泊名利的政治品质;学习他志存高远、以才报国、育才举贤、传承事业的爱国之心;学习他开拓创新、严谨务实、刻苦钻研、勇攀高峰的科学精神;学习他牢记宗旨、心系群众、服务人民、奉献社会的高尚情怀;学习他清正廉洁、不求索取、生命不息、奋斗不止的人生境界。广大党员干部特别是各级领导干部,要像吴大观同志那样,加强党性修养,弘扬优良作风,努力实践共产党人高尚的人生价值,努力创造无愧于时代、无愧于人民的业绩。

当前,我国改革发展进入关键阶段,实现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宏伟目标,任务艰巨而繁重。各级党组织和广大共产党员要更加紧密地团结在以胡锦涛同志为总书记的党中央周围,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团结带领广大人民群众迎难而上、共克时艰,切实做好应对国际金融危机,保增长、保民生、保稳定和调结构、上水平、促改革的各项工作,以优异成绩迎接新中国成立60周年,为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加快推进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作出新的贡献!

中共中央组织部党费管理
篇二:中共广东省委组织部关于转发中共中央组织部《关于党费账户继续单独设立的通知

中共中央组织部

关于中国共产党党费收缴、管理和使用的规定

1998/1/6 (1998)组通字第2号

按照党章规定向党组织交纳党费,是共产党员必须具备的起码条件,是党员对党 组织应尽的义务。党费收缴、管理和使用,是党的基层组织建设和党员队伍建设中的 一项重要工作。为了适应新形势的要求,进一步加强、改进党费收缴、管理和使用工 作,现作如下规定:

一、党费收缴

1、凡有工资收入的党员,每月以国家规定的工资总额中相对固定的、经常性的 工资收入为计算基数,按规定比例交纳党费。

工资总额中相对固定的、经常性的工资收入包括:机关工作人员(不含工人)的 职务工资、级别工资、基础工资、工龄工资、津贴;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人员、管理人 员的职务工资、等级工资、津贴、奖金;机关、事业单位工人的岗位工资、等级工资、 津贴、奖金;企业人员工资收入中的固定部分(基本工资)和活的部分(津贴、奖金 )。

列入交纳党费计算基数的津贴、奖金,是指年功性津贴、地区性津贴、工资性津 贴和按月发放的奖金。

2、交纳党费的比例为:每月工资收入在400元(含400元)以下者,交纳月工资 收入的0.5%;400元以上至600元(含600元)者,交纳1%;600元以上至800元(含 800元)者,交纳1.5%;800元以上(税后)至1500元(含1500元)者,交纳2%;1 500元以上(税后)者,交纳3%。

3、在乡镇机关和乡镇企业工作或者外出务工的农民党员,村干部和民办教师( 代课教师)中的党员,凡有固定收入的(工资或补贴),按照每月固定收入,参照上 述规定比例交纳党费。其他农民党员每月交纳党费2角。

4、实行年薪制人员中的党员,以上年月平均收入为计算基数,参照上述规定比 例交纳党费。

5、从事个体经营的党员,每月按上季度月平均纯收入,参照上述规定比例交纳

党费。

6、离退休干部、职工中的党员,以国家规定的离退休费为交纳党费计算基数, 领取养老保险金的党员,以养老保险金为基数,参照上述规定比例交纳党费。

7、下岗待业的党员、依靠抚恤和救济为生的党员、领取当地最低生活保障金的 党员,每月交纳党费2角。

8、没有经济收入或交纳党费有困难的党员,由本人提出申请,经党支部委员会 同意,可以少交或免交。

9、预备党员从支部大会通过其为预备党员之日起交纳党费。

10、党员向其正式组织关系所在党组织交纳党费。持《流动党员活动证》外出的 党员,外出期间持证向外出所在地党组织交纳党费。

11、党员增加工资收入后,从按新工资标准领取工资的当月起,以新的工资收入 为基数,按照规定比例交纳党费。

12、党员自愿一次交纳1000元以上的党费,全部上缴中央。具体办法是:由所在 基层党委代收,并提供该党员的简要情况,通过省(自治区、直辖市)委组织部,中 央直属机关、中央国家机关工委组织部,铁道部、民航总局政治部组织部,军委总政 治部组织部转交中央组织部。中央组织部给本人出具收据。中共广东省委组织部关于转发中共中央组织部《关于党费账户继续单独设立的通知。

13、遇到特殊情况,经党支部委员会同意,党员可以委托亲属或者其他党员代为 交纳或者补交党费,但补交党费的时间不得超过3个月。

14、对不按照规定交纳党费的党员,其所在党组织应及时对其进行批评教育。对 无正当理由连续6个月不交纳党费的,按自行脱党处理。

15、党组织除按照规定收缴党费外,不得要求党员交纳规定以外的各种名目的“ 特殊党费”。

16、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党委,中央直属机关、中央国家机关工委,铁道部、 民航总局政治部和军委总政治部,每年按全年党员实交党费总数的5%上缴中央,于 次年4月底前汇入中央组织部党费帐户,不得少缴或拖延。

17、铁路、民航和金融系统党的关系在地方的党委,每年按照党员实交党费总数 的10%向所在地方党委上缴党费。

二、党费管理

1、党费由党委组织部门代党委统一管理。党费的具体管理工作由各级党委组织 部门负责党员教育管理的内设机构承办。党费工作应当指定专人负责,实行会计、出

纳分设。党费必须单立帐户,专款专用,党费帐簿归档应当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办理, 建立健全财务制度。

2、党费应当存入中国工商银行、中国农业银行、中国银行、中国建设银行、交 通银行,不得存入其它银行或者非银行金融机构。党费利息是党费收入的一部分,不 得挪作他用。不得以任何理由将党费用于购买国库券以外的投资。

3、党委组织部门要加强对党费管理人员的培训,提高其政治素质和业务水平。 党费管理人员,必须先培训,后上岗。党费管理人员变动时,严格按照党费管理的有 关规定和财务制度办好交接手续。

4、基层和各级地方党委应当在党员大会或者党的代表大会上向大会报告(或书 面报告)党费收缴、管理和使用情况,接受党员或者党的代表大会代表的审议和监督。 基层党支部应当每年向党员公布一次党费收缴情况。

5、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党委组织部,中央直属机关、中央国家机关工委组织 部,铁道部、民航总局政治部和军委总政治部组织部,每年4月底前就上年度党费收 缴、管理和使用情况向中央组织部提交书面报告。省以下各级地方党委,中央直属机 关、中央国家机关工委以及铁路、民航系统和军队所属的各级党组织,每年3月底前 就上年度党费收缴情况向上一级党组织提交书面报告。报告内容是:上年度党费收缴、 使用和结存的数额,党费开支的主要项目,党费收缴、管理和使用工作中的经验、存 在的问题及改进的意见和建议等。

6、各级党委组织部门每年至少检查一次党费收缴、管理和使用的情况,总结经 验,发现问题,及时纠正。

三、党费使用

1、使用党费应当坚持统筹安排、量入为出、收支平衡、略有结余的原则。中共广东省委组织部关于转发中共中央组织部《关于党费账户继续单独设立的通知。

2、党费必须用于党的活动,主要作为党员教育经费的补充,其具体使用范围是:

(1)培训党员;(2)订阅或购买用于开展党员教育的报刊、资料和设备;(3)表 彰先进基层党组织、优秀共产党员和优秀党务工作者;(4)补助生活困难的党员。

3、使用和下拨党费,必须集体讨论决定,不得个人或者少数人说了算。

4、请求下拨党费的请示,应当向上一级党组织提出,不得越级申请。上级党组 织下拨的党费,必须专款专用,不得挪作他用。

5、对违反党费收缴、管理和使用规定的,依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试 行)》以及有关规定严肃查处,触犯刑律的依法处理。

本规定自下发之日起执行,过去规定与本规定不一致的,以本规定为准。 本规定由中央组织部负责解释。

原发文号: 组通字〔1998〕2号

中共中央组织部关于印发党费收缴管理和使用的通知
篇三:中共广东省委组织部关于转发中共中央组织部《关于党费账户继续单独设立的通知

中共中央组织部关于印发《关于中国共产党党费收缴、管理

和使用的规定》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党委组织部,中央直属机关工委、中央国家机关工委组织部,铁道部、民航总局政治部,军委总政治部组织部:

现将《关于中国共产党党费收缴、管理和使用的规定》发给你们,请贯彻执行。

关于中国共产党党费收缴、管理和使用的规定

按照党章规定向党组织交纳党费,是共产党员必须具备的起码条件,是党员对党组织应尽的义务。党费的收缴、管理和使用,是党的基层党组织建设和党员队伍建设的一项重要工作。为了适应新形势的要求,进一步加强、改进党费收缴、管理和使用工作,现作以下规定:

一、党费收缴

1.凡有工资收入的党员,每月以国家规定的工资总额中相对固定的、经常性的工资收入为计算基数,按规定比例交纳党费。

工资总额中相对固定的、经常性的工资收入包括:机关工作人员(不含工人)的职务工资、级别工资、基础工资、工龄工资、津贴;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人员、管理人员的职务工资、等级工资、津贴、奖金;企业人员工资收中的固定部分(基本工资)和活的部分(津贴、奖金)。

列入交纳党费计算基数的津贴、奖金,是指年功性津贴(具体指工龄津贴、教龄津贴等)、地区性津贴,工资性津贴和按月发放的奖金。

2.交纳党费的比例为:每月工资收入在400元(含400元)以下者,交纳月工资收入的0.5%;400元以上至600元(含600元)者,交纳1%;600元以上至800元(含800元)者,交纳1.5%;800元以上(税后)至1500元(含1500元)者,交纳2%;1500元以上(税后)者,交纳3%。

3.在乡镇机关和乡镇企业工作或者外出务工的农民党员,村干部和民办教师(代课教师)中的党员,凡有固定收的(工资或补贴),按照每月固定收入,参照上述规定比例交纳党费。其他农民党员每月交纳党费2角。

4.实行年薪制人员中的党员,以上年月平均收入为计算基数,参照上述规定比例交纳党费。

5.从事个体经营的党员,每月按上季度月平均纯收,参照上述规定比例交纳党费。

6.离退休干部、职工中的党员,以国家规定的离退休费为交纳党费计算基数,领取养老保险金的党员,以养老保险为基数,参照上述规定比例交纳党费。

7.下岗待业的党员、依靠抚恤和救济为生的党员、领取当地最低生活保障金的党员,每月交纳党费2角。

8.没有经济收入或交纳党费有困难的党员,由本人提出申

请,经党支部委员会同意,可以少交或免交。

9.预备党员从支部大会通过其为预备党员之日起交纳党费。

10.党员向其正式组织关系所在党组织交纳党费。持《流动党员活动证》外出的党员,外出期间持证向外出所在地党组织交纳党费。

11.党员增加工资收入后,从按新工资标准领取工资的当月起,以新的工资收入为基数,按照规定比例交纳党费。 12.党员自愿一次交纳1000元以上的党费,全部上交中央。具体办法是:由所在基层党委代收,并提供该党员的简要情况,通过省(自治区、直辖市)委组织部,中央直属机关、中央国家机关工委组织部,铁道部、民航总局政治部组织部,军委总政治部组织部转交中央组织部。中央组织部给本人出具收据。中共广东省委组织部关于转发中共中央组织部《关于党费账户继续单独设立的通知。

13.遇到特殊情况,经党支部委员会同意,党员可以委托亲属或者其他党员代为交纳或者补交党费,但补交党费的时间不得超过3个月。

14.对不按照规定交纳党费的党员,其所在党组织应及时对其进行批评教育。对无正当理由连续6个月不交纳党费的,按自行脱党处理。

15.党组织除按照规定收缴党费外,不得要求党员交纳规定以外的各种名目的“特殊党费”。

16.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党委,中央直属机关、中央国家机关工委,铁道部、民航总局政治部和军委总政治部,每年按全年党员实交党费总数的5%上缴中央,于次年4月底前汇入中央组织部党费帐户,不得少缴或拖延。

17.铁路、民航和金融系统党的关系在地方的党委,每年按照党员实交党费总数的10%向所在地方党委上缴党费。

二、党费管理

1.党费由党委组织部门代党委统一管理。党费的具体管理工作由各级党委组织部门负责党中教育管理的内设机构承办。党费工作应当指定专人负责,实行会计、出纳分设。党费必须单立帐户,专款专用,党费帐簿归档应当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办理,建立健全财务制度。

2.党费应当存入中国工商银行、中国农业银行、中国银行、中国建设银行、交通银行,不得存入其他银行或者非银行金融机构。党费利息是党费收入的一部分,不得挪作他用。不得以任何理由将党费用于购买国库券以外的投资。

3.党委组织部门要加强对党费管理人员的培训,提高其政治素质和业务水平。党费管理人员,必须先培训,后上岗。党费管理人员变动时,严格按照党费管理的有关规定和财务制度办好交接手续。

4.基层和各级地方党委应当在党员大会或者党的代表大会上向大会报告(或书面报告)党费收缴、管理和使用情况,

接受党员或者党的代表大会代表的审议和监督。基层党支部应当每年向党员公布一次党费收缴情况。

5.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党委组织部,中央直属机关、中央国家机关工委组织部,铁道部、民航总局政治局和军委总政治部组织部,每年4月底前就上年度党费收缴、管理和使用情况向中央组织部提交书面报告。省以下各级地方党委,中央直属机关、中央国家机关工委以及铁路、民航系统和军队所属的各级党组织,每年3月底前就上年度党费收缴情况向上一级党组织提交书面报告。报告内容是:上年度党费收缴、使用和结存的数额;党费开支的主要项目;党费收缴、管理和使用工作中的经验、存在的问题及改进的意见和建议等。

6.各级党委组织部门每年至少检查一次党费收缴、管理和使用的情况,总结经验,发现问题,及时纠正。

三、党费使用

1.使用党费应当坚持统筹安排、量入为出、收支平衡、略有结余的原则。

2.党费必须用于党的活动,主要作为党员教育经费的补充,其具体使用范围是:(1)培训党员;(2)订阅或购买用于开展党员教育的报刊、资料和设备;(3)表彰先进基层党组织、优秀共产党员和优秀党务工作者;(4)补助生活困难的党员。

中共中央组织部印发《关于中国共产党党费收缴、使用和管理的规定》
篇四:中共广东省委组织部关于转发中共中央组织部《关于党费账户继续单独设立的通知

中共中央组织部

关于印发《关于中国共产党党费收缴、使用和管理的

规定》的通知

中共广东省委组织部关于转发中共中央组织部《关于党费账户继续单独设立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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