营改增后关于新增固定资产税务筹划

2020-08-31   来源:爱国名言

这个可以当一部分--营改增之后的税务筹划
篇一:营改增后关于新增固定资产税务筹划

营改增之后的税务筹划

增值税较营业税的一大优势就是可以避免重复征税,有利于行业的细分化和专业化发展,提高生产效率。[24]在此背景下,企业集团可以通过将部分服务进行外包,做自己最为擅长的领域。“营改增”后,企业是选择委托运输还是使用自营车辆运输,可以测算一下二者的税负差异,非独立核算的自营运输队车辆运输耗用的油料、配件及正常修理费用支出等项目,按照17%的增值税税率抵扣,而委托运输企业发生的运费可以按照按照11%的税率进行抵扣,企业集团可根据实际测算结果,进行调整优化。[25]

“营改增”以来,在增值税原有17%、13%税率及3%、4%、6%的征收率的基础之上又增加了6%、11%两个低税率,同时将纳入增值税试点的小规模企业统一征收率为3%。这样一来,我国目前增值税税率体系包括17%、13%、11%、6%以及3%、4%、6%的征收率。根据相关税法政策,混业经营中,不同税率项目需要分开核算,否则会统一适用高税率,因此,企业在“营改增”后,应对涉及的混业经营项目分开核算,以适用较低税率,降低税负成本。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将铁路运输和邮政业纳入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3〕106号)附件1:《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规定,自2014年1月1日起,将铁路运输和邮政业纳入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范围。至此,交通运输业全部纳入了试点范围。某运输公司既提供货物运输服务,又提供货物搬运、仓储服务。按照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规定,货物运输属于交通运输业服务,适用11%的税率;搬运、仓储服务属于物流辅助服务,适用6%的税率。

青岛海尔拥有运输车队,2014年10月份销售给某公司产品1万件,产品不含税售价200元/件,产品运费不含税售价10元/件(即承运产品的最终不含税售价为210元/件)。其中因加工产品购进原材料可抵扣的进项税为20万元,运输中物料油耗等可抵扣的进项税为6000元。从纳税筹划的角度分析,亚太公司将自己的车辆独立出去成立运输公司的决策是否可行。假设该公司是增值税一般纳税人。

对销售货物并承担运输服务的公司来说,可以分为两种组织形式,即自营运输和成立独立运输公司。

自营方式下由非独立的车队运输 :

青岛海尔应缴纳的增值税额=(200+10)×1×17%-20-0.6=15.1(万元) 成立独立的运输公司并购买该运输公司运输劳务,为客户提供所售货物的运输,将货物运抵客户指定的地点,并向该运输公司支付运费。

当运输公司为一般纳税人时:

运输公司应缴纳的增值税额=1×10×11%-0.6=0.5(万元),青岛海尔可以抵扣的运费进项税额为(1×10×11%)

青岛海尔应缴纳的增值税额=(200+10)×1×17%-20-1×10×11%=14.6(万元)

应缴纳的增值税总额=0.5+14.6=15.1(万元)

当运输公司为小规模纳税人时:

运输公司应缴纳的增值税额=1×10×3%=0.3(万元),青岛海尔无法抵扣运费进项税额。

青岛海尔应缴纳的增值税额=(200+10)×1×17%-20=15.7(万元) 应缴纳的增值税总额=15.7+0.3=16(万元)

成立独立的运输公司,以客户代理身份采用委托运输的方式,这与以上企业自身委托运输企业完成货物运输相比较,二者的主要区别在于:一方面,企业向运输企业支付的运费属于代垫性质,之后有权向客户索还;另一方面,运输企业开具的发票,抬头为客户,且要送达客户手中。根据增值税法规定,此笔运费不列入销售额,不征收增值税。则亚太公司产品不含税售价为200元/件,运费的不含税售价10元/件。

当运输公司为一般纳税人时:

运输公司应缴纳的增值税额=1×10×11%-0.6=0.5(万元),此发票开给某公司,青岛海尔不能抵扣运费进项税额。

青岛海尔应缴纳的增值税额=1×200×17%-20=14(万元)

应缴纳的增值税总额=14+0.5=14.5(万元)

当运输公司为小规模纳税人时:

运输公司应缴纳的增值税额=1×10×3%=0.3(万元)

青岛海尔公司应缴纳的增值税额=1×200×17%-20=14(万元)

应缴纳的增值税总额=14+0.3=14.3(万元)

仅考虑增值税的情况下,将车辆独立出去成立小规模纳税人身份的运输公司,青岛海尔以客户代理身份采用委托运输的方式,应缴纳的增值税额最低。但在实际操作过程当中,究竟采用何种形式运输,不能只考虑增值税的税负问题,还应综合考虑各种因素。如不仅要考虑购进固定资产、燃油、修理费等增值税专用发票取得的可能性,还要考虑企业的分拆费用,新增企业经营成本的影响,新增企业是何种纳税人时对企业生产、经营的影响等。

关于“营改增”税务筹划的案例
篇二:营改增后关于新增固定资产税务筹划

税务筹划是通过对商业模式、交易模式、合同条款的事先安排,合法、合理降低税负成本,对于“营改增”企业而言,可以通过对“纳税人身份”、业务流程、销售及采购合同的筹划,实现不交、少交、晚交税的目的,具体而言,建议“营改增”企业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积极进行税务筹划。

1、纳税人身份的选择 根据目前“营改增”的税收政策,应税服务年销售额超过500万元的纳税人为一般纳税人,未超过500万元的纳税人为小规模纳税人,500万的计算标准为纳税人在连续不超过12个月的经营期限内提供服务累计取得的销售额,包括减、免税销售额和提供境外服务的销售额。一般纳税人则适用一般的税率,实行抵扣纳税;小规模纳税人适用3%的简易征收办法。适用何种纳税人身份更有利,不能一概而论,需要结合企业的资产、营收等财务状况具体判定,如果适用小规模纳税人更有利,可以通过分立、分拆等方式降低年销售额,适用3%的简易征收。营改增后关于新增固定资产税务筹划。

2、集团业务流程再造 增值税较营业税的一大优势就是可以避免重复征税,有利于行业的细分化和专业化发展,提高生产效率。在此背景下,企业集团可以通过将部分服务进行外包,做自己最为擅长的领域,举个例子,“营改增”后,企业是选择委托运输还是使用自营车辆运输,可以测算一下二者的税负差异,非独立核算的自营运输队车辆运输耗用的油料、配件及正常修理费用支出等项目,按照17%的增值税税率抵扣,而委托运输企业发生的运费可以按照按照11%的税

率进行抵扣,企业集团可根据实际测算结果,进行调整优化。

3、供应商的调整 在增值税抵扣制度下,供给方的纳税人身份直接影响购货方的增值税税负。对于一般纳税人购货方,选择一般纳税人作为供给方,可以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实现税额抵扣。如果选择小规模纳税人为供给方,取得的是小规模纳税人出具的增值税普通发票,购货方不能进项抵扣。因此,“营改增”后,企业可以通过选择恰当的供给方,实现税负的降低。需要提醒的是,选择小规模纳税人作为供给方,如果能够取得由税务机关代小规模纳税人开具的3%的增值税专用发票,购货方可按照3%的税率作进项税额抵扣。

4、业务性质筹划 “营改增”后,对于一些具有税收优惠政策的业务领域,应积极通过筹划向其“靠拢”,以争取适用税收减免政策。以“四技”(技术开发、技术转让以及与之相关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业务为例,“营改增”前,国家对“四技服务”免征营业税,“营改增”后,国家对“四技服务”收入继续免征增值税。因此,对于科技类公司而言,对外提供相关技术服务签署合同时,应在合同条款中凸显“四技”合同的特征,履行相关备案义务。同时,需要提醒的是,“四技”业务享受增值税免税,无法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导致下游采购方无法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

5、混业经营独立核算 “营改增”以来,在增值税原有17%、13%税率及3%、4%、6%的征收率的基础之上又增加了6%、11%两个低税率,同时将纳入增值税试点的小规模企业统一征收率为3%。这样一

来,我国目前增值税税率体系包括17%、13%、11%、6%以及3%、4%、6%的征收率。根据相关税法政策,混业经营中,不同税率项目需要分开核算,否则会统一适用高税率,因此,企业在“营改增”后,应

对涉及的混业经营项目分开核算,以适用较低税率,降低税负成本。营改增后关于新增固定资产税务筹划。

6、延迟纳税技巧 通过税务筹划实现推迟缴纳税款,无异于获得了一笔无息贷款,因此,企业可以通过筹划服务合同等方式推迟纳税义务的产生,但是前提是要合法,符合以下税收政策规定:

(1)纳税人提供应税服务并收讫销售款项或者取得索取销售款项凭据的当天;先开具发票的,为开具发票的当天 。

(2)纳税人提供有形动产租赁服务采取预收款方式的,其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收到预收款的当天。

(3)纳税人发生视同提供应税服务的,其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应税服务完成的当天。

(4)增值税扣缴义务发生时间为纳税人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的当天。 此外,对于企业购进诸如大额固定资产时,也可根据实际情况在180天内的认证期选择恰当的认证时点,因为按照规定,增值税专用发票需要在认证的次月申报纳税,如果企业当期没有充分的销项税额,进项税额也无法及时抵扣。

小结: “营改增”是我国目前最为重要的一项税制改革,涉及面广,难度大,各项税收政策处于不断的变化中,这既给企业带来了挑战,也为有关企业税务筹划带来了空间,上述筹划要点,企业均可

以根据自身情况善加利用,在控制住税务风险的同时,实现税负的降低。

【案例】 XX货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XX公司)用于出租的(2016年4月30日前取得)库房三栋,其房产原值为3000万元,年租金收入为580万元,企业所得税税率为25%。公司聘请税务筹划咨询机构设计最优的税务筹划方案。税务筹划咨询机构设计的三种方案如下:

【方案一】“营改增后”, XX公司的不动产租赁服务,采用一般征收方式税率11%。根据财税【2016】36号《关于全同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附件2 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事项的规定》。不动产租赁服务可以采用一般征收率为11%和简易征收税率为5%。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房产税暂条例》及有关政策法规规定:房产自用的,其房产税依照房产余值1.2%计算缴纳,即:应纳税额=房产原值*(1-30%)*1.2%;(注:房产原值的扣除比例各省、市、自治区可能略有不同);房产用于租赁的,其房产税依照租金收入的12%计算缴纳。因此该公司不动产租赁服务收入应交税金明细如下:应纳增值税为:580万元*11%=63.8(万元);应纳房产税为:580万元*12%=69.6(万元);应纳城建税、教育费附加为:63.8*(7%+3%)=6.38(万元);由于房产税、城建税、教育费附加具有抵减企业所得税的作用,即抵减企业所得税:(69.6+6.38)万元*25%=19(万元);实际应纳税额为:63.8+69.6+6.38-19=120.78(万元)。

【方案二】“营改增后”, XX公司不动产租赁服务,采用简易征收税率5%。因此该公司不动产租赁服务收入应交税金明细如下: 应纳增值税为:580万元*5%=29(万元);应纳房产税为:580万元*12%=69.6(万元);应纳城建税、教育费附加为:29*(7%+3%)=2.9(万元);由于房产税、城建税、教育费附加具有抵减企业所得税的作用,即抵减企业所得税:(69.6+2.9)万元*25%=18.13(万元);实际应纳税额为:29+69.6+2.9-18.13=83.37(万元)。

【方案三】业务流程再造,改变企业的纳税模式,由租务服务改为仓储保管服务。公司与客户进行友好协商,继续利用库房为客户存放商品,但将租赁服务改为仓储保管服务,增加服务内容,配备保管人员等。若提供仓储服务的收入仍为580万元,即收入不变。根据《关于在全国开展交通运输业务和部份现代服务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3】37号附件1 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的规定 仓储服务属现代服务中的“物流辅助服务”适用税率为6%。筹划后,仓储保管服务应交税金明细如下:应纳增值税=580万元*6%=34.8万元;应纳房产税=3000*(1-30%)*1.2%=25.20万元;应纳城建税、教育费附加=34.8*(7%+3%)=3.48万元;房产税、城建税、教育费附加抵减企业所得税=(25.2+3.48)*25%=7.17万元;实际应纳税额为:34.8+25.2+3.48--7.17=56.31(万元)。总结:企业改变业务流程后,库房仓储比房屋租赁每年节税。库房由出租变为仓储后,须增加保管人

营改增后建筑行业的纳税筹划
篇三:营改增后关于新增固定资产税务筹划

参考文献:

[l]刘广珠,崔红万,城市建筑企业发展过程中的税收筹划研究[J].科技信息,2008,

[2]丁南.新税收政策下建筑工程合同的税收筹划J[].冶金财会,2011

[3]邱峰.营改增后税制改革的效应以及应对举措J[].河北金融,2012

[4]苏安梅.浅谈营改增对企业及社会经济的影响J[].中国外贸,2012

论文题目:营改增后建筑行业的纳税筹划

【摘要】随着我国社会经济的不断发展,各行各业之间的竞争也就越来越激烈,减轻税务成本也就成为各个企业降低成本的主要手段之一,特别是在施行营改增后,如何做好纳税筹划成为各个企业探索的重要课题之一"本文主要论述的营改增后建筑行业如何做好纳税筹划,从而提高企业的竞争力"期刊之家网李编辑修改发表论文QQ:528265165

【关键词】营改增;建筑行业;纳税筹划

对于建筑行业来说,实行营己妇曾后,不仅可以使产品增值税的相关制度得到完善,还能够避免建筑行业重复纳税的有关问题"近期一份关于建设会计学会对66家建筑企业的研究表明,如果实施营改增,应纳增值税增加的有58家,占58%。这个数据表明,实施营改增后,虽然建筑行业所纳税的税种减少,程序也变得相对简单,但是所纳增值税的税率却被提高,所缴纳的增值税额不一定会减少,因此在营改增后建筑业应当做好纳税筹划"下面将对营改增后,建筑行业应当如何做好纳税筹划的问题进行一一的论述。

一、营改增后建筑行业的纳税筹划

在实施营改增后,建筑行业为了降低成本就应当实行纳税筹划,那么建筑行业应当如何在营改增后实行纳税筹划呢?下面将对建筑行业在营改增后的纳税筹划措施进行相关的论述。

二、使建筑企业设立所需原材料的子公司

建筑企业在营改增后要想实行纳税筹划,首先就要对建筑业所必须的原材料的购入时所缴纳的进项税额实施相关的筹划"那么应当如何对建筑材料的进项税额实施税收筹划呢?论文问题咨询腾讯认证QQ80009935

最简单最基本的方法就是促使建筑企业设立自身所需的原材料的子公司。建筑企业主要是以提供劳务为主的,在实施营改增以前,建筑行业所要缴纳的税款大部分都是营业税,但是营业税却不能够抵扣,这样就会大大的提升建筑企业的劳务成本,不利于建筑企业的发展,但是在实施营己妇曾后,建筑企业如果能够在提供劳务的同时,提供建筑工程所需的原材料的话,就能够大大的降低建筑企业的成本。这是因为在实施营己妇曾后,建筑企业所需要缴纳的营业税全部变为增值税,作为一般纳税人来说,增值税是可以抵扣的,但是营业税却不能够抵扣。若是建筑企业能够提供建筑工程所需的原材料,即拥有专门用于自身开展建筑工程所需原材料的子公司的话,就能够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即可以对所缴纳的由以前的营业税改为的增值税进行抵扣,这样就可以解决建筑企业所缴纳营业税不能够抵扣,难以降低建筑企业的成本的问题"在实施营己妇曾后,建筑企业若是能够拥有提供建筑工程所需原材料的子公司,在提供劳务的同时提供原材料的供应问题,就能够降低建筑企业的成本,减轻建筑企业的税赋"采用这种税收筹划的方法

不仅能够减轻建筑企业所负担的大量税赋,还能够在一定程度上促使建筑企业得到更好的发展。

三、建筑企业尽量的与具有一般纳税人资格的单位合作

如果建筑企业不能够设立所需原材料的子公司的话,要想减轻税负,实施纳税筹划,还能够通过与具有一般纳税人资格的单位进行合作,这样与设立建筑工程实施时所需要的原材料的子公司的效果是一样的。建筑企业若是与具有一般纳税人资格的原材料的供应单位或者是专业的劳务公司进行劳务的分包或是分工合作,就能够尽可能的对进项税额进行抵扣,从而减少应当缴纳的税款。因为建筑企业在与这种具有一般纳税人资格的单位合作时,若是原材料的供应单位,在实施营改增后,购入原材料所应当缴纳的增值税与提供劳务所应当缴纳的增值税就能后进行相关的抵扣;若是与专业的劳务公司进行劳务分包合作或是劳务分工合作时,在实施营己妇曾后,所提供的应税劳务所应当缴纳的营业税就变为增值税,虽然税率得到了提升,但是由于一般纳税人所缴纳的增值税是能够得到抵扣的,建筑企业只要在缴纳税款时,提供增值税专用发票就能够在一定程度上减轻建筑企业的纳税负担。由此可见,此种纳税筹划对于建筑企业减轻税赋来说也是十分有效的。

四、尽可能的签订包工包料的建筑合同

建筑企业在实际的经营过程中,应当尽可能的签订包工包料的建筑合同,这也是建筑企业减轻税赋,合理的进行纳税筹划的一个非常重要的措施。这是因为,建筑企业在进行相关的建筑工程过程中,若是能够签订包工包料的建筑合同,就意味着建筑企业能够在提供建筑材料时,能够取得相应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在实施营改增后,能够对建筑企业在提供材料或是提供劳务过程中所缴纳的增值税进行抵扣,从而降低建筑企业成本"但是在建筑企业的实际经营过程中,并不是在任何时候都能够签订包工包料的建筑合同的,若是甲方主动要求指定原材料的供应商,由此供应商来提供建筑工程所需要的原材料时,那么建筑企业所提供的劳务缴纳的税款就不能够进行合理的抵扣,这样对于建筑企业来说是十分不利的,难以帮助建筑企业进行合理的税收筹划。因此建筑企业要想合理的进行税收筹划,降低所应当缴纳的税款,就必须在签订建筑合同时尽可能的要求包工包料。

五、利用税改前后不同的政策进行劳务合作

利用税改前后不同的政策规定进行相关的劳务合作,也是建筑企业实施税收筹划的一个重要的方法。所谓的利用税改前后不同的政策进行相关的劳务合作指的是,在企业实施营改增前,建筑企业若是想要购买相关的固定资产或是购买相关的服务的话,可以先推迟一段时间,等到企业正式实施营改增后,在购买相关的固定资产或是相关的服务,这样能够使建筑行业应当缴纳的相关的增值税得到抵扣,从而减轻企业的税赋,进而提高建筑企业的竞争力"因为在实施营己妇曾前,若是建筑企业购买相关的固定资产或是服务的话,按规定建筑企业所应缴纳的营业税就不够被抵扣,这样就难以减轻建筑企业的税收负担,但是建筑企业在实施营己妇曾后在购买相关的固定资产或是成本的话,就能够利用所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对于所缴纳的由营业税改为的增值税进行抵扣,就能够降低建筑企业税收负担,从而提高建筑企业的竞争力,进而有利于建筑企业合理的展开税收筹划。

六、分析建筑材料供应商在税改后分属一般纳税人还是小规模纳税人

综合上述的税收筹划的措施来看,建筑材料的供应商若是一般纳税人对于建筑企业来说是非有利的。特别是在营己妇曾后,应当确定建筑材料的供应商到底是属于一般纳税人还是小规模纳税人,这样才能够帮助建筑企业进行有关的税收

筹划活动。因为在营改增后,若建筑材料的供应商属于一般纳税人

2016年最新营改增之后固定资产的处理
篇四:营改增后关于新增固定资产税务筹划

财政部发布《关于征求<关于增值税会计处理的规定(征求意见稿)>意见的函》,旨在全面规范企业增值税有关会计处理以及明细科目和专栏的设置、相关业务的日常核算,财务报表相关项目的列示等方面的内容,并就会计处理及增值税核算等4个问题征求意见。 征求意见稿适用范围

在全面梳理现行企业会计准则制度中有关增值税会计处理规定及《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企业会计处理规定》(财会〔2012〕13号)的基础上,起草了征求意见稿。该征求意见稿既适用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也适用于小规模纳税人;既适用于试点纳税人(即按照《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缴纳增值税的纳税人),也适用于原增值税纳税人(即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缴纳增值税的纳税人)。

关于增值税会计处理的规定(征求意见稿)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和《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等有关规定,现对增值税有关会计处理规定如下:

一、会计科目及专栏设置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应当在“应交税费”科目下设置“应交增值税”、“未交增值税”、“预缴增值税”、“待抵扣进项税额”、“待认证进项税额”、“待转销项税额”等明细科目。

(一)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应在“应交增值税”明细账内设置“进项税额”、“销项税额抵减”、“已交税金”、“转出未交增值税”、营改增后关于新增固定资产税务筹划。

“减免税款”、“销项税额”、“出口退税”、“进项税额转出”、“转出多交增值税”、“简易计税”等专栏。其中:

1.“进项税额”专栏,记录一般纳税人购进货物、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服务、无形资产或不动产而支付或负担的、准予从销项税额中抵扣的增值税额;

2.“销项税额抵减”专栏,记录一般纳税人按照现行增值税制度规定因扣减销售额而减少的销项税额;

3.“已交税金”专栏,记录一般纳税人已交纳的当月应交增值税额;

4.“转出未交增值税”和“转出多交增值税”专栏,分别记录一般纳税人月度终了转出当月应交未交或多交的增值税额;

5.“减免税款”专栏,记录一般纳税人按现行增值税制度规定准予减免的增值税额;

6.“销项税额”专栏,记录一般纳税人销售货物、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服务、无形资产或不动产应收取的增值税额,以及从境外单位或个人购进服务、无形资产或不动产应扣缴的增值税额;

7.“出口退税”专栏,记录一般纳税人出口产品按规定退回的增值税额;

8.“进项税额转出”专栏,记录一般纳税人购进货物、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服务、无形资产或不动产等发生非正常损失以及其他原因而不应从销项税额中抵扣,按规定转出的进项税额;

9.“简易计税”专栏,记录一般纳税人采用简易计税方法应交纳的增值税额。

(二)“未交增值税”明细科目,核算一般纳税人月度终了从“应交增值税”或“预缴增值税”明细科目转入当月应交未交、多交或预缴的增值税额,以及当月交纳以前期间未交的增值税额。

(三)“预缴增值税”明细科目,核算一般纳税人转让不动产、提供不动产经营租赁服务、提供建筑服务、采用预收款方式销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项目等,按现行增值税制度规定应预缴的增值税额。

(四)“待抵扣进项税额”明细科目,核算一般纳税人已取得增值税扣税凭证并经税务机关认证,按照现行增值税制度规定准予以后期间从销项税额中抵扣的进项税额。包括:一般纳税人自2016年5月1日后取得并按固定资产核算的不动产或者2016年5月1日后取得的不动产在建工程,按现行增值税制度规定准予以后期间从销项税额中抵扣的进项税额;实行纳税辅导期管理的一般纳税人取得的尚未交叉稽核比对的增值税扣税凭证上注明或计算的进项税额。

(五)“待认证进项税额”明细科目,核算一般纳税人由于未取得增值税扣税凭证或未经税务机关认证而不得从当期销项税额中抵扣的进项税额。包括:一般纳税人已取得增值税扣税凭证、按照现行增值税制度规定准予从销项税额中抵扣,但尚未经税务机关认证的进项税额;一般纳税人取得货物等已入账,但由于尚未收到相关增值税扣税凭证而不得从当期销项税额中抵扣的进项税额。

(六)“待转销项税额”明细科目,核算一般纳税人销售货物、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服务、无形资产或不动产,已确认相关收入(或利得)但尚未发生增值税纳税义务而需于以后期间确认为销项税额的增值税额。

小规模纳税人只需在“应交税费”科目下设置“应交增值税”明细科目,不需要设置上述专栏。

二、账务处理

(一)取得资产或接收劳务等业务的账务处理。

1.采购等业务进项税额允许抵扣的账务处理。一般纳税人购进货物、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服务、无形资产,按应计入相关成本费用的金额,借记“在途物资”或“原材料”、“库存商品”、“生产成本”、“无形资产”、“固定资产”、“管理费用”等科目,按可抵扣的增值税额,借记“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科目,按应付或实际支付的金额,贷记“应付账款”、“应付票据”、“银行存款”等科目。发生退货的,应根据税务机关开具的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做相反的会计分录。

2.采购等业务进项税额不得抵扣的账务处理。一般纳税人购进货物、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服务、无形资产或不动产,用于简易计税方法计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集体福利或个人消费等,其进项税额按照现行增值税制度规定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的,应计入相关成本费用,不通过“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科目核算。

3.购进不动产或不动产在建工程按规定进项税额分年抵扣的账务处理。一般纳税人自2016年5月1日后取得并按固定资产核算的不动产或者2016年5月1日后取得的不动产在建工程,其进项税额按现行增值税制度规定自取得之日起分2年从销项税额中抵扣的,应当按取得成本,借记“固定资产”、“在建工程”等科目,按当期可抵扣的增值税额,借记“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科目,按以后期间可抵扣的增值税额,借记“应交税费——待抵扣进项税额”科目,按应付或实际支付的金额,贷记“应付账款”、“应付票据”、“银行存款”等科目。尚未抵扣的进项税额待以后期间允许抵扣时,按允许抵扣的金额,借记“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科目,贷记“应交税费——待抵扣进项税额”科目。

4.货物等已验收入库但尚未取得增值税扣税凭证的账务处理。购进的货物等已到达并验收入库,但尚未收到增值税扣税凭证的,应按货物清单或相关合同协议上的价格暂估入账。按应计入相关成本费用的金额,借记“原材料”、“库存商品”、“无形资产”、“固定资产”等科目,按未来可抵扣的增值税额,借记“应交税费——待认证进项税额”科目,按应付或实际支付的金额,贷记“应付账款”、“应付票据”、“银行存款”等科目。待取得相关增值税扣税凭证并经认证后,借记“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或“应交税费——待抵扣进项税额”科目,贷记“应交税费——待认证进项税额”科目。

营改增后关于新增固定资产税务筹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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