盈利性民营医院增值税

2020-08-31   来源:爱国名言

2016最新医疗机构税收优惠政策(分类)
篇一:盈利性民营医院增值税

医疗机构税收优惠政策

增值税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 36号)附件3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过渡政策的规定

一、下列项目免征增值税

??

(七)医疗机构提供的医疗服务。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医疗卫生机构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00〕42号)一、关于非营利性医疗机构的税收政策

(一)对非营利性医疗机构按照国家规定的价格取得的医疗服务收入,免征各项税收。不按照国家规定价格取得的医疗服务收入不得享受这项政策。

(三)对非营利性医疗机构自产自用的制剂,免征增值税。

企业所得税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六条规定:“企业的下列收入为免税收入:

??

(四)符合条件的非营利组织的收入。”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八十五条 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六条第(四)项所称符合条件的非营利组织的收入,不包括非营利组织从事营利性活动取得的收入,但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的除外。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医疗卫生机构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00〕

42号)一、关于非营利性医疗机构的税收政策

(二)对非营利性医疗机构从事非医疗服务取得的收入,如租赁收入、财产转让收入、培训收入、对外投资收入等应按规定征收各项税收。非营利性医疗机构将取得的非医疗服务收入,直接用于改善医疗卫生服务条件的部分,经税务部门审核批准可抵扣其应纳税所得额,就其余额征收企业所得税。

房产税、土地使用税、车船使用税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房产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解释和暂行规定》(财税地字

[1986]第008号)第十条、关于企业办的各类学校,医院,托儿所,幼儿园自用的房产,可否免征房产税。

企业办的各类学校,医院,托儿所,幼儿园自用的房产,可以比照由国家财政部门拨付事业经费的单位自用的房产,免征房产税。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医疗卫生机构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00〕42号)一、关于非营利性医疗机构的税收政策

??

(五)对非营利性医疗机构自用的房产、土地、车船,免征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和车船使用税。

二、关于营利性医疗机构的税收政策

(一)对营利性医疗机构取得的收入,按规定征收各项税收。但为了支持营利性医疗机构的发展,对营利性医疗机构取得的收入,直接用于改善医疗卫生条件的,自其取得执业登记之日起,3年内给予下列优惠:对其取得的医疗服务收入免征营业税;对其自产自用的制剂免征增值税;对营利性医疗机构自用的房产、土地、车船免征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和车船使用税。3年免税期满后恢复征税。

耕地占用税

《中华人民共和国耕地占用税暂行条例》第八条 下列情形免征耕地占用税:

??

(二)学校、幼儿园、养老院、医院占用耕地。

民营医院盈利模式研究
篇二:盈利性民营医院增值税

民营医院盈利模式研究

摘要:随着中国医改的步伐的持续推进,我国医患矛盾纠纷的

日益凸显,医疗服务业的现状已经引起社会各界的广泛关注。近年

来,一些民营医院以“新型服务和盈利模式”成为医疗行业的亮点,

也迅速抢占了一定的市场份额。但是,在公立医院的强势竞争下,

民营医院究竟该以何种模式实现盈利从而得到有效发展值得我们

深思。本文对民营医院盈利模式的理论及实践探索进行深入研究,

并通过实例分析,得出对我国民营医院的盈利模式结论、建议与展

望,旨在为推动我国医疗卫生事业持续、健康、高速发展提供理论

依据及借鉴。

关键词:民营医院;盈利;模式

改革开放30年来,我国民营医院的规模越来越大,尤其一些民营

医院以“新型服务模式”走入人们的视线,迅速抢占了一部分市场

份额,在医疗服务中也发挥着越来越重要的作用,成为我国卫生医

疗体系中重要的组成部分。民营医院的异军突起为改变供需不平衡

的医患格局及民营资本完全进入医疗市场实现公平竞争奠定坚实

的基础。但是,我们也要清醒的认识到现阶段的民营医院无论数量

上还是规模上,与公立医院相比还处于起步阶段。而且,在国内医

患矛盾、医患纠纷连连出现,医患双方互不信任的状态下,北京新

兴医院虚假广告被媒体狠批,上海长江医院又曝出将孕妇当不孕病

人诊治的丑闻,使得民营医院的生存和发展引起社会各界的忧虑。

营利性医院的盈利模式解析
篇三:盈利性民营医院增值税

营利性医院的盈利模式解析

摘要:我国的医疗服务带有明显社会福利性质,主要的医疗资源被国家控制,医疗服务产品由政府定价,价格中没有充分体现成本,医院需要医疗以外的收入来弥补医疗价格的亏损。所以,简单凭借医院正常经营很难获得利润,特别是综合医院。

所谓盈利模式,就是医院用什么方式获得利润,如何在同等条件下获得最大利益。

我国的医疗服务带有明显社会福利性质,主要的医疗资源被国家控制,医疗服务产品由政府定价,价格中没有充分体现成本,医院需要医疗以外的收入来弥补医疗价格的亏损。所以,简单凭借医院正常经营很难获得利润,特别是综合医院。

那么医院的利润从何而来呢?我们对医院的经营现状进行简单的拆分就可以发现,医院的利润主要来自三个方面:一是药品耗材等医疗物资的附加利润;二是高新技术产品利润;三是附加服务利润。

所谓医疗物资的附加利润,就是指国家规定的药品进入医院以后的加成率,平均附加利润大概在15%左右,卫生耗材和其他物资的平均利润在20%左右(实际情况并不如此简单,医疗物资流通领域的混乱使得计算很难精确,我们姑且以20%计算),以医院收入中的药物比例占40%计算,物资材料占10%计算,此项利润可达总收入的8%。这是相对稳定的利润,是只能通过增加工作量,扩大经营规模,通过消耗药品和材料的量来达到相对多的利润收入,就是所谓的“以药养医”。曾有人希望通过若干家医院的连锁提高采购量来获得药品和材料的较高折扣率来增加利润,但由于政府要求药品集中招标、部分药品强制招标采购,因此这方面并没有更大的利润空间。

高新技术服务产品是目前许多综合医院最常用的获利方法,一是由于国家对常见病、多发病的诊断治疗所制定的价格甚至低于成本,而对于疑难疾病和高难度手术或新技术服务项目价格比较宽松,仅仅制定指导价格甚至医院可以自主定价;二是此类产品具有较高技术含量,针对疑难重病,代表先进医疗技术发展趋势,体现医院实力,容易吸引病人。所以,加强高新技术服务产品的开发成为很多医院的逐利点。但是高技含量的产品需要有较高的投入,还需要有经过专业培训的医生操作,因此成本和经营风险会同时提高。医院如果将高利润产品作为盈利模式,需要具备以下条件:必须是区域内没有或短缺的、具有学术领先地位的服务项目;要有相对稳定的技术人员梯队和专科设备;有完善的质量控制体系和有效的产品营销手段以及较高的区域人群认可度。

附加服务最近几年来受到一些医院的重视。所谓附加服务,就是增加非医疗服务内容,比如高档病房、VIP服务、一站式产房等,主要面对中高收入人群。

这是一种依附于优质医疗技术基础上的高端服务形式。如果没有相应医疗技术能力,单独增加附加服务是没有市场的。盲目把医院定位于高端客户,不切实际地开展VIP服务,最终高标准的投入不可能带来预期的利润回报。

营利性医院的财务制度透析

摘要:目前,一些营利性医院在经济管理上存在着不同程度的不规范、制度不完善的问题。由于国家还没有一套正规的适于营利性医院的财务管理办法,因而营利性医院各自为政,现状较为混乱。有些医院沿用全民所有制(公司)的那套会计制度和财务制度,完全体现着福利性这方面的核算方法。有些医院实行的财务制度,则完全体现投入、产生、盈利这种纯盈利的核算方法。有些医院采用上述两种财务核算管理办法,一方面对付卫生主管部门,另一方面适应工商、财税部门的需要。上述三种核算方法主要的缺陷反映在营利性医院既不是福利性,又不是盈利性,出现“二不像”的现象。

目前,一些营利性医院在经济管理上存在着不同程度的不规范、制度不完善的问题。由于国家还没有一套正规的适于营利性医院的财务管理办法,因而营利性医院各自为政,现状较为混乱。有些医院沿用全民所有制(公司)的那套会计制度和财务制度,完全体现着福利性这方面的核算方法。有些医院实行的财务制度,则完全体现投入、产生、盈利这种纯盈利的核算方法。有些医院采用上述两种财务核算管理办法,一方面对付卫生主管部门,另一方面适应工商、财税部门的需要。上述三种核算方法主要的缺陷反映在营利性医院既不是福利性,又不是盈利性,出现“二不像”的现象。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的规定,营利性医院自开业之日起三年内经有关部门批准,对取得的医疗收入免征营业税,对自用的房产、土地、车船免征房产税、土地使用税和车船使用税。但是在执行过程中,各个地方税务部门各有差异,且变化无常。有些地方税务部门开始免纳有关税收,但过了两三个月又说需纳地方水利基金和地方养老基金,营业税虽免,但必须先征后退;有的地方营利性医院不仅要纳“两金”,而且还要纳城市建设维护基金和教育费附加;有些税务部门认为,相关文件不适用于2002年及以后创建的营利性医院。以上几种做法把营利性医院搞得晕头转向。国家的税务政策与地方的执行有一定的距离。

营利性医院收费标准应有一定的灵活、机动性。医疗服务收费的灵活、机动性是指营利性医院医疗服务收费项目标准在政策规定的基础上,既可上浮,也可

下浮的一种收费方法。既然是营利性医院,那么无可非议是要“营利”,这是与非营利性医院的最大区别之一。如对某些医疗项目适当提高一些,既是适应市场经济的需要,也是医疗市场经济竞争中的产物。但一些地方的物价部门却认为,收费标准必须按省定标准执行。在医疗服务收费标准上,非营利性医院和营利性医院搞一刀切是不恰当的。只有体现医疗收费的灵活、机动性,营利性医院才有生命力。

建立营利性医院会计制度和财务制度的思路:建立营利性医院的会计制度和财务制度,主要体现在会计科目设置及应用和财务报告的设置。由于营利性医院具有两重性质,即福利性和营利性。因此,在设置会计科目上也应该体现这种两重性质。但首先要突出医院福利性这一方面。因此,建立营利性医院“两制”应在现行的非营利性医院“两制”的基础上,参考企业“两制”有关内容进行。

会计制度应增设以下核算科目:为了正确核算固定资产的净值情况,需增设“累计折旧”科目;为了反映税金核算的发生额、交纳额及期末未交税金余额,需增设“应交税金”总分类账科目。并在此科目下面设置“营业税”等明细科目;为了正确全面反映医院的投资情况,需增设“投入资本”科目(独资形式办医,可设“业主资本”);为了正确核算净资产的实有数和分配情况,需增设“事业公积”科目;为了正确反映投资者分红利益,需增设“应付营利”科目:“管理费用”科目增设“税金”明细科。

删减科目:由于营利性医院病人欠费、逃费现象不多,即使发生欠、逃费,财政等部门也不会给予补助,因此可删除“坏账准备”科目。如果有发生,可直接在“其他支出”科目列支:“应缴超收款”科目是对非营利性医院药品收入超过核定指标,应上缴的那部分超收而言,对营利性医院无多大意义,可删除;由于固定资产直接核算购入或由在建工程完工转入数,同时执行折旧制度,因此“固定基金”这一科目可删除;取消“事业基金”科目,如发生滚存结余及期末分配结余转入的数额,可在“专用资金”-“事业发展资金”科目下核算;取消“财政补助收入”和“财政补助支出”两个总分类账科目。

由于营利性医院大多是合伙、合资、股份制、联营、独资等形式办医,难免出现撤销、停办之现象。在出现上述情况后,就会引起财务清算事宜。为了不使所有者权益承受损失,财务清算必须认真、确切、有条不紊地进行。至于财务清算的处理,完全可以依照《医院财务制度》办法执行。盈利性民营医院增值税。

社会资本办非营利性医院遭遇挑战

摘要:在欧美发达国家,民营资本办医院,政府会给予很多优惠政策,而且国外企业办到一定规模后,都会有意识地捐资给民营医院,政府对捐资办公益事业的企业,也会给相当的税收优惠。目前我国还缺乏企业家捐资助医的氛围。此外,目前我国的监管措施也还跟不上,因此不少非营利性医院“挂羊头卖狗肉”,既享受到了国家的政策优惠,又私下里赚投资回报。

在欧美发达国家,民营资本办医院,政府会给予很多优惠政策,而且国外企业办到一定规模后,都会有意识地捐资给民营医院,政府对捐资办公益事业的企业,也会给相当的税收优惠。目前我国还缺乏企业家捐资助医的氛围。此外,目前我国的监管措施也还跟不上,因此不少非营利性医院“挂羊头卖狗肉”,既享受到了国家的政策优惠,又私下里赚投资回报。

长期以来,我国对举办医疗机构有严格限制,尤其是外资,规定了持股不超过30%的上限。直到2000年才有了很大突破。该年,卫生部和外经贸部联合制定了《中外合资、合作医疗机构暂行管理办法》,外资持股可达到70%。

同时,该条例对外资投资医疗机构的审批进行了明确的规定:必须取得卫生主管部门设置许可后,报请商务部门审批、在工商部门注册登记,成为独立法人。

从国际经验看,医疗机构办成非营利性是主流,同时,这种非营利性医院又不全是国有资本举办(如中国台湾民营医院的90%以上是非营利性)。那么,需明确民办的非营利性医疗机构的审批和监管政策,这不仅仅有关社会资本进入医疗领域,更重要的是,关系到目前公立医院的改革方向。

新形势下医院建设面临的挑战及发展建议

摘要:社会变革的大背景、科学技术的飞速发展、高新技术产业的形成、知识经济时代的到来和竞争日趋激烈的新形势,带给医疗卫生工作许多新情况、新变化,医院建设面临重要转折和挑战,需要我们特别关注和深人研究。

社会变革的大背景、科学技术的飞速发展、高新技术产业的形成、知识经济时代的到来和竞争日趋激烈的新形势,带给医疗卫生工作许多新情况、新变化,医院建设面临重要转折和挑战,需要我们特别关注和深人研究。

1、医院建设面临的形势和挑战

知识经济时代的到来和医学科技的飞速发展,使医院建设面临前所未有的机遇和挑战《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速科学技术进步的决定》和党的十五大明确提出了要把“科教兴国”作为国家发展的重大战略。江泽民同志在全国技术创新大会上强调指出,“全面实施科教兴国战略,加速全社会的科技进步,关键是要加强和不断推进技术创新。我们必须把以科技创新为先导促进生产力发展的质的飞跃,摆在经济建设的首要地位。”实施科教兴国战略,加强技术创新,发展高科技,实现产业化,这既是解决我国经济发展面临的深层次问题、进一步提高国民经济整体素质和综合国力、实现跨越式发展的紧迫要求,也是应对国际竞争、确保中华民族在新世纪立于不败之地的战略抉择。

展望新世纪,世界科学技术将会出现更为迅猛的发展,科技创新将进一步成为经济和社会发展的主导力量,科技与经济和社会发展的结合将更加紧密,人类将更多地依靠知识创新、技术创新和可持续发展理念推动社会和经济发展,世界将进人知识经济时代,社会产业结构、生产工具、劳动者素质等生产力要素和人们的生产方式、生活方式、思想观念都将发生新的革命性变化。

展望新世纪,医学科学技术突飞猛进的发展使生命科学和生物技术领域发展将成为研究和应用范围最为广泛、分支学科最多的科学领域,逐渐成为带头学科之一。随着基因克隆技术趋向成熟和基因测序工作的进展和完善,后基因时代正在到来以分子生物学为核心的生命科学与生物技术酝酿着新的重大突破,人类对生命现象本质将有更深刻的认识,将为农业、医药和人类健康带来全新的革命性进展。

认知科学与脑科学、心理学和行为科学的进展,将为科技、教育、健康和经济社会发展带来新的推动自然科学、工程技术和社会人文科学的交叉和综合,将成为认识和解决未来经济、生态、健康和社会发展问题的重要途径。

作为医疗卫生机构,必须深刻认识我们所处的时代特点,充分理解“科学技术是第一生产力”的马克思主义论断,尊重知识,尊重人才,鼓励科学创新和技术发明,培养同形势发展和医院建设要求相适应的、高素质的干部队伍必须深化

民营医院的相关政策
篇四:盈利性民营医院增值税

民营医院的相关政策

国家

国家将积极鼓励和引导民营资本举办非营利性医院。

一是坚持统筹规划,协调发展,在服务准入方面,对公立医院和民营医院一视同仁。

二是保证不同所有制医疗机构公平有序竞争。在医保定点、人才引进、职称评定、科研立项和继续教育等方面,民营医院享受与公立医院相同的待遇,执行相同标准。

三是落实非营利性医院的税收优惠政策。

四是积极稳妥地把部分公立医院转制为民营医疗机构。

五是正确引导,依法监管,规范执业行为,维护群众利益。在行业监管方面有关部门还将制订鼓励非公立医疗机构发展的配套文件,实化相关政策措施。

民营医院萌芽阶段 (从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到1985年初)。

十一届三中全会确立“以公有制为主体,发展多种经济成份”的经济发展路线,为民营医院(民营医疗机构)发展的提供了政治基础。1980年国务院批准卫生部《关于允许个体开业行医问题的请示报告》盈利性民营医院增值税。

相关政策:一是确定“民营医疗机构”合法性,打破“国家包办”的单一办医形式;

二是提出大力发展全民和集体医疗卫生机构的同时,允许个人开业行医,并作为盈利性民营医院增值税。

医疗服务的有益补充;

三是规定“个体开业医生”行业准入、执业范围、收费标准及政府监管等要求,

加强了个体行医管理。

1981年《关于建国以来党的若干历史问题的决议》和1982年中共十二大进一步明确:“允许多种经济形式发展”。自此以后,我国个体开业行医顺势而生,民营医疗机构以其崭新姿态登上历史舞台。

民营医院分类管理阶段(1985-2000年)

1985年4月,国务院《批转卫生部<关于卫生工作改革若干政策问题的报告>的通知》(国发?1985?62号),提出了医疗卫生机构分类管理的理念,全方位支持民营医疗机构发展。 相关政策:一是支持多渠道办医。

二是鼓励医务人员完成定额工作量的前提下“多点执业”行医

三是“享受公费医疗、劳保医疗待遇的职工,应允许到经过卫生行政部门批准成立的个体诊所或私立医院就诊”。

1988年11月,卫生部等5部(局)发布《关于扩大医疗卫生服务有关问题的意见》,允许有条件的单位和医疗卫生人员从事有偿业余服务,并可进行有偿超额劳动。

1992年《关于深化卫生改革的几点意见》

措施要求:一是鼓励多种形式的社会资本用于卫生建设;

二是继续放宽卫生技术劳务政策,鼓励医疗卫生单位扩大医疗卫生服务,并落实

按劳分配、多劳多得政策;

三是医疗卫生单位应积极兴办医疗卫生延伸服务的工副业或其它产业,以工助

医、“以副补主”;

四是允许试办股份制医疗卫生机构。

1994年2月,国务院《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国务院第149号令)明确了医疗机构的规划布局和设臵审批、登记、执业、监督管理和处罚的规定。

卫生部《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卫生部第35号令)对条例内容进行了细化

细则包括:一是明确医疗机构的类别,如医院、妇幼保健院、卫生院、疗养院等12类医疗机构;

二是明确医疗机构设臵审批的原则和程序;

三是规定医疗机构登记、资格认证制度;

四是明确国家实行医疗机构评审制度,即由专家组成医疗机构评审委员会,对医

疗机构的执业活动、医疗服务质量进行综合评价,促进医疗机构管理走上标准化、规范化轨道。

民营医院快速发展阶段(2000-2009年)

这一阶段, 政府鼓励、规范民营医院发展是快速发展阶段政策的重要内容, 致使大量敏锐的民间资本瞄准了医疗卫生服务市场,在医学专科、高端医疗、健康管理等医疗卫生服务领域的投资数目和金额均呈上升态势。

2000年2月,国务院《关于城镇医疗卫生体制改革的指导意见》(国发?2000?16号)、卫生部等4部委《关于城镇医疗机构分类管理的实施意见》及我省《关于加快发展民营医疗机构的意见》(?2004?66号)为民营医院快速发展提供政策支撑。

相关政策:一是从所有制角度明确了民营医院的定义、范畴及投资主体,并建立新的医疗机构分类管理制度,将医疗机构分为营利性和非营利性两类;

二是允许营利性医疗机构按照“医疗服务价格放开,依法自主经营,照章纳税”

的原则,以获取投资回报为目的进行经营;

三是明确对营利性和非营利性医疗机构采取不同的财政、税收等政策和管理模

式,并且从政策上进一步放宽对社会兴办医疗事业的限制,积极鼓励依靠社会力量兴办医疗机构。

2004年3月,十届全国人大二次会议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修正案》明确“国家保护个体经济、私营经济等非公有制经济的合法权利和利益。国家鼓励、支持和引导非公有制经济的发展,并对非公有制经济依法实行监督和管理”、“国家依照法律规定保护公民的私有财产权和继承权”。

民营医院政策催化阶段(2009至今)

这一阶段, 民营医疗机构进入矛盾积累期与爆发期,开始受到社会诟病,部分民营医院开始退出或停业,或与公立医院合作经营。然而,也有一批规模较大的综合性民营医院正式开业,引领民营医疗机构进入一个新的发展阶段。

2009年初,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的意见》,标志着新一轮医改正式开始,同时也是民营医院大发展、大变革的保障。

相关政策:一是明确提出要注重发挥市场机制作用,鼓励和引导社会资本发展医疗卫生事业,形成投资主体多元化、投资方式多样化的办医体制,调动全社会的积极性,促进有序竞争机制的形成,提高医疗卫生运行效率和服务水平、质量,满足人民群众多层次、多样化的医疗卫生需求。

二是国务院《医药卫生体制改革近期重点实施方案(2009—2011年)》提出,“要

积极稳妥地把部分公立医院转制为民营医疗机构,制定公立医院转制政策措施,确保国有

资产保值和职工合法权益;鼓励民营资本举办非营利性医院;民营医院在医保定点、科研立项、职称评定和继续教育等方面,与公立医院享受同等待遇;对其在服务准入、监督管理等方面一视同仁。落实非营利性医院税收优惠政策,完善营利性医院税收政策”,为民营医院发展在顶层制度设计中预留了较大政策空间。

三是2010年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鼓励和引导社会资本举办医疗机构意见》

(国办发?2010?58号),明确放宽社会资本举办医院的准入范围,重点强调“调整和新增医疗卫生资源优先考虑社会资本”、“将符合条件的非公立医疗机构纳入医保定点范围”等政策,国家加大对民营医院扶持力度;同时,《意见》中“不得无故限制非公立医疗机构执业范围”及“用电、用水、用气、用热与公立医疗机构同价”、“改善非公立医疗机构外部学术环境”、“各医学类行业协会、学术组织和医疗机构评审委员会要平等吸纳非公立医疗机构参与”、“鼓励政府购买非公立医疗机构提供的服务”等内容的提出,意味着民营医院在执业范围、垄断资源等方面与公立医院在同一标准下合理竞争。

近年来,国家在民营医疗机构准入和执业等方面,不断出台鼓励性政策,为民营医院发展创造良好环境。

一是放宽准入条件,鼓励社会资本举办医疗机构。《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的意见》中提出“公立医疗机构为主导、非公立医疗机构共同发展的办医原则”。近年来,为落实医改要求,相关部委联合出台了一系列文件。2010年,卫生部与国家发改委等5部门联合印发了《关于进一步鼓励和引导社会资本举办医疗机构的意见》,明确要求放宽社会资本举办医疗机构的准入范围。随后卫生部又印发了《卫生部关于社会资本举办医疗机构经营性质的通知》等文件,并在《卫生事业发展“十二五”规划》中明确提出了“到2015年,非公立医疗机构床位数和服务量均达到医疗机构总数的20%左右”。

二是不断推进医师多点执业,解决民营医院人才缺乏的问题。2009年以来,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的文件中均要求,要不断推进医师多点执业。卫生部印发了《关于医师多点执业有关问题的通知》、《卫生部关于医师执业地点中县及县以下医疗机构范围界定的批复》等文件,不断完善医师多点执业管理制度,鼓励医务人员在公立和非公立医疗机构间合理流动。

三是完善社会资本举办医疗机构相关政策。卫生部印发了《关于社会资本举办医疗机构经营性质的通知》和《卫生部办公厅关于确定社会资本举办医院级别的通知》,规定了社会资本举办医疗机构可以自主选择经营性质,并按规定确定社会资本举办医院级别。

1、《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二十一条规定:“国家发展医疗卫生事业,发展现代医药和我

国传统医药,鼓励和支持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国家企事业组织和街道组织举办各种医疗卫生设施,开展群众性的卫生活动,保护人民健康。”

2、《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卫生改革与发展的决定》指出:“采取多种形式,多渠道筹集卫生资金。国家制定优惠政策,鼓励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个人自愿捐资,支持卫生事业。”

3、党的十六大报告明确指出:“必须毫不动摇地鼓励、支持和引导非公有制经济发展。个体、私营等各种形式的非公有制经济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对充分调动社会各方面的积极性、加快生产力发展具有重要作用。”同时指出:“充分发挥个体、私营等非公有制经济在促进经济增长、扩大就业和活跃市场等方面的重要作用。放宽国内民间资本的市场准入领域,在投资、融资、税收、土地使用和对外贸易等方面采取措施,实现公平竞争。依法加强监督和管理,促进非公有制经济健康发展。完善保护私人财产的法律制度。”

4、卫生部等四部委《关于城镇医疗机构分类管理的实施意见》在界定非营利性医疗机构与营利性医疗机构时,就清楚地界定营利性医疗机构是指医疗服务所得收益可用于投资者经济回报的医疗机构。

《宪法》和《决定》,虽然没有明确说明可以创办民营医院,但却很清楚地说明了投资医疗健康事业的主体可以多元化,这为创办不同所有制的医院提供了法律依据。

税收政策

由于《关于医疗卫生机构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00〕42号)相关企业所得税优惠均没有反映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08〕1号)里,即《关于医疗卫生机构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00〕42号)相关的企业所得税优惠失效,没有延续,也就是说对非营利性医疗机构按照国家规定的价格取得的医疗服务收入,不再执行《关于医疗卫生机构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00〕42号)中免征企业所得税的规定。

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收入指的是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根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需要单独下发文件制订的专项免税优惠规定,在没有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文件规定时不能自行扩展。

该人士还介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84条规定,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于2009年下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认定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123号),对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认定管理作了具体的规定。民办非营利医院如符合该通知规定的条件,可以申请办理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认定。经财税部门批准认定后,可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非营利组织企业所得税免税收入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122号),对取得的相关收入享受免征企业所得税优惠待遇。

其次是办理了民办非营利性医疗机构认定的企业,如果既有应缴企业所得税的收入,也有免征企业所得税的收入,应分别核算应征、免征所得税项目的收入、成本和费用,这样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102条规定,并享受免税收入部分的企业所得税的优惠。

公立医院和民营医院的不同点

首先是营业税和企业所得税这两个税种。营利性医疗机构有限定条件地免税二年后,恢复征收。非营利性医疗机构无条件免税。第二个不同点在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车船使用税这三个税种上,营利性医疗机构有条件地免税三年后,恢复征收,而非营利性医院无条件免税。第三个不同点不在于税种了,而是在税目上,就是医院自产自用的制剂,营利性医疗机构免税三年后,恢复征收增值税,而非营利性医疗机构免税。

1、《南昌市卫生局关于加快发展民营医疗机构的实施意见》(以下简称《意见》)已获通过,南昌市将引入竞争机制,加快民营医院发展,形成多元办医格局。根据《意见》的实施方案,南昌将不再兴办一级综合性医院。

《意见》规定,民营医院可以自主选择营利或非营利医院性质,民营医院在医保定点、科研立项、职称评定和继续教育等方面,与公立医院享受同等待遇,对其在服务准入、监督管理等方面一视同仁。具备条件的民营医院,可以依照程序申请市级医学重点学科建设项目、医疗特色专科项目和卫生科研立项。

2、新华网江西频道1月14日电 来自江西省卫生厅的消息,江西将把对民营医院的考核结果直接与城镇基本医疗保险、新农合、医疗救助、工伤保险、生育保险等社保定点服务范围挂钩。这是江西率先在全国为鼓励民营医院发展,规范医疗服务而出台的一项硬举措。

盈利性民营医院增值税

http://m.myl5520.com/mingrenmingyan/120631.html

展开更多 50 %)
分享

热门关注

爱国名言名人警句佳句赏析(锦集3篇)

爱国名言

中国爱国名言名句(锦集3篇)

爱国名言

爱国名言名人警句佳句赏析【三篇】

爱国名言

我国名人的经典爱国名言范文(精选三篇)

爱国名言

爱国名言名人警句佳句赏析(通用3篇)

爱国名言

时间学习美德爱国名言二篇

爱国名言

爱国名言警句推荐

爱国名言

爱国名言名句范文(精选4篇)

爱国名言

热血沸腾的爱国名言警句四十九句(合集2篇)

爱国名言

现代爱国名言警句四十四条【二篇】

爱国名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