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金融监管局

2020-08-12   来源:励志名言

深圳金融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篇一:深圳市金融监管局

深圳金融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日期:2004-02-18 作者:

深财外〔2004〕9号

深圳金融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和加强对“深圳金融发展专项资金” (以下简称“专项资金”)的管理,提高资金的使用效率,充分发挥政府性专项资金的政策效应,根据《深圳市支持金融业发展若干规定》及其《实施细则》,特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中的金融机构“总部”、“地区总部”、“高管人员”的界定,按照《实施细则》执行。

(一)“地区总部”的界定,由市金融办依据《实施细则》商金融监管部门确定。

(二)“高管人员”是指具有金融监管部门认定的高管任职资格的人员。

第三条 “专项资金”依据《深圳市支持金融业发展若干规定》及其《实施细则》而设立,纳入市政府产业发展资金中统筹安排,实行财政专户管理。

第四条 从2003年3月1日(含3月1日)起,金融机构总部或地区总部落户深圳的,在深圳的金融机构总部或地区总部购地建设本部自用办公

用房、新购置自用办公用房、新租赁自用办公用房的,可以享受落户一次性奖励、购地补贴、购房补贴、租房补贴。

(一)新购置自用办公用房面积在5000M(含5000 M)、补贴金额在500万元(含500万元)以内的,适用本办法管理;超过此限的作为特大型机构处理,需报市政府专项审定。

(二)金融机构总部或地区总部高管人员的住房补贴,从2003年10月1日开始起算。

(三)从2003年10月开始,以下经费按照当年实际需求在专项资金中安排:金融发展决策咨询委员会会务等经费;金融创新奖的组织评选和奖励经费;开展市政府组织的金融业发展课题调研、加强深港两地金融业界联系沟通、支持在深金融机构及行业协会举办高水平论坛活动等专项经费;支持我市金融业发展的其他支出。

第五条 房屋租赁市场指导价以深圳市房屋租赁主管机关公布的房屋租赁指导租金为主要依据。

第二章 申请程序

第六条 深圳市人民政府金融发展服务办公室(以下简称“市金融办”)和深圳市财政局(以下简称“市财政局”)负责受理金融发展专项资金的申请和审核工作。

第七条 申请专项资金程序:

(一)金融机构一次性奖励,购地、购房、租房补贴和高管人员住房补贴申22

请程序

1.金融机构向市金融办提交申请报告、专项资金申请表及有关材料;

2.市金融办进行调查,并商驻深金融监管部门、行业协会、规划与国土资源局等相关部门确认后出具初步审核意见;

3.市财政局根据市金融办所送报审资料及初审意见,提出复核意见;

4.经市财政局复核通过后,由市金融办上报市政府分管领导审批;

5.市财政局根据市政府分管领导的审批意见拨付资金。

上述补助的受理、初审、复核、上报审批和拨付时限为:每个环节在所报材料完备后的7个工作日内办结。

(二)其他专项经费的申请程序

1.本办法所指的专项资金其他支持项目,包括金融发展决策咨询委员会会务等经费,开展市政府组织的金融业发展课题调研、加强深港两地金融业界联系沟通、支持在深金融机构及行业协会举办高水平论坛活动等专项经费以及支持我市金融业发展的其他支出经费申请,由主办或承办单位向市金融办提出申请报告,包括经费申请项目预算明细清单等相关材料,并由市金融办形成初审意见后送市财政局;

2.市财政局对上述材料进行审核后出具资金审核意见;

3.由市金融办将市财政局审核意见上报市政府分管领导审批;

4.市财政局根据市政府分管领导审批意见拨付资金;

5.专项资金其他支持项目进行完毕后,主办或承办单位向市金融办报送结算报告,由市金融办进行初审结算;

6.市财政局复审结算并作决算办理。

第八条 如申请未获通过,市金融办负责向相关金融机构出具书面理由。

第九条 对享受一次性购房补贴的在深金融机构总部或地区总部,所购自用办公用房,市财政局、市金融办依据《深圳市支持金融业发展若干规定实施细则》第八条要求,保留稽核权利和追责权利。

第三章 申报材料

第十条 申请总部或地区总部落户奖励的金融机构须向市金融办提供以下材料:

(一)加盖单位公章的申请奖励的报告一式三份和加盖单位公章的专项资金申请表一式三份;

(二)相关金融许可证原件(核后退回)及其加盖单位公章的复印件一式三份;

(三)设立总部或地区总部的工商注册证明原件(核后退回)及其加盖单位公章的复印件一式三份;没有进行工商注册的地区总部书面说明原因并提供由总部出具的成立文件原件(核后退回)及其加盖单位公章的复印件一式三份;

(四)申请单位的银行开户资料一式三份;

深圳市金融监管局。

(五)深圳市国税局、地税局税务登记证和组织机构代码证原件(核后退回)及其加盖单位公章的复印件一式三份;

(六)市金融办及有关部门要求的其他材料。

第十一条 申请购地补贴的金融机构除须向市金融办提供第十条(一)、

(二)、(三)、(四)、(五)款所列材料以外,还须提供以下材料:

(一)与规划国土部门签定的《深圳市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书》原件(核后退回)及其加盖单位公章的复印件一式三份;

(二)付清地价款证明书原件(核后退回)及其加盖单位公章的复印件一式三份;

(三)购地发票原件(核后退回)及其加盖单位公章的复印件一式三份;

(四)市金融办及有关部门要求的其他材料。

第十二条 申请购房补贴的金融机构除须向市金融办提供第十条(一)、

(二)、(三)、(四)、(五)款所列材料以外,还须提供以下材料:

(一)购房合同原件(核后退回)及其加盖单位公章的复印件一式三份;

(二)购房发票原件(核后退回)及其加盖单位公章的复印件一式三份;

(三)规划国土部门核发的房地产证原件(核后退回)及其加盖单位公章的复印件一式三份;

(四)市金融办及有关部门要求的其他材料。

第十三条 申请租房补贴的金融机构除须向市金融办提供第十条(一)、

(二)、(三)、(四)、(五)款所列材料以外,还须提供以下材料:

(一)经房屋租赁主管机关登记的房地产租赁合同原件(核后退回)及其加盖单位公章的复印件一式三份。

(二)市金融办及有关部门要求的其他材料。

第十四条 申请高管人员住房补贴的金融机构须向市金融办提供以下材料:

(一)申请该项补贴的报告;

深圳市金融发展管理
篇二:深圳市金融监管局

深圳金融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和加强深圳金融发展专项资金 (以下简称“专项资金”)的管理,提高资金的使用效益,充分发挥政府性专项资金的政策效应,根据《深圳市市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深府办[2007]68号)、《深圳市支持金融业发展若干规定》(深府[2003]30号)及《关于印发深圳市支持金融业发展若干规定实施细则的通知》(深府[2009]6号,以下简称《实施细则》),以及市政府出台促进金融业及相关行业发展的其它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专项资金”依据《深圳市支持金融业发展若干规定》,纳入市政府产业发展资金中统筹安排。

第三条 专项资金的管理和使用“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实行“企业申报,社会公示,政府决策,绩效评价”的管理模式。

第二章 管理职责和分工

第四条 市财政部门是金融发展专项资金的预算管理部门,负责:

(一)审核本年度专项资金实际使用情况和安排专项资金下一年度预算;

(二)专项资金申报项目的复核和资金的拨付工作;

(三)监督检查专项资金的使用情况,负责对专项资金整体使用绩效进行评价;

(四)牵头制定与本办法配套的管理规定和操作规程。

第五条 市政府金融协调(主管)部门是金融发展专项资金的市业务管理部门(以下简称市业务管理部门),负责:

(一)报送本年度专项资金实际使用情况,测算年度专项资金规模,并向市财政部门提出专项资金下一年度的预算申请;

(二)负责专项资金申报的受理和审核,并对申报资料的完整性和审核意见的合规性、数据的准确性负责;

(三)专项资金资助项目的跟踪监管和绩效评价,以及专项资金使用情况的自我评价;

(四)会同市财政部门制定与本办法配套的管理规定和操作规程。

第三章 资助对象、项目和标准

第六条 专项资金的资助对象包括金融机构总部、金融机构总部的一级分支机构(以下简称“一级分支机构”)、金融配套服务机构、专业金融培训机构以及其它承办支持金融业发展专项活动的部门、深圳风险性重组后的金融机构、金融机构高管人员以及市政府出台促进金融业及相关行业发展的其它规定明确的资助对象。

第七条 资助对象界定如下:深圳市金融监管局。

(一)“金融机构总部”、“金融机构总部的一级分支机构”及“金融配套服务机构”的界定,依据《实施细则》确定。

(二)“专业金融培训机构”,是指经我市教育部门或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等政府职能部门批准、在我市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或民政部门依法登记的专门从事金融培训的机构。 申请本专项资金的专业金融培训机构必须满足如下条件:专职教师10人以上、营业场地2,000平方米以上。

(三)“深圳风险性重组后的金融机构”是指因无力经营、濒临破产,而进行产权重组(不包括一般产权重组),且重组后注册地仍留在深圳的金融机构。深圳市金融监管局。

(四)“金融机构高管人员”是指具有金融监管部门认定的高管任职资格,并在任现职的金融高管人员。基金管理公司分公司、金融配套服务机构、资产管理公司、证券交易所的高管人员以总部任命文件或有关法定文件为准。

第八条 专项资金资助项目包括:金融机构在深圳设立总部和金融机构总部的一级分支机构的一次性奖励;在深圳的金融机构购地建设或新购置总部、一级分支机构自用办公用房补贴;在深圳的金融机构总部、一级分支机构新租赁本部自用办公用房补贴;在深圳的金融机构高管人员住房补贴;市政府批准的金融业发展调研课题、深港金融合作调研及交流、金融论坛等经费补助或补贴;市政府金融创新奖的奖金;市政府出台促进我市金融业及相关行业发展的其它规定明确的资助项目。

本办法所称补助是指项目尚未实施或正在实施时安排的资助。补贴是指根据项目实际支出核定资助金额或不指定资金用途的资助。

第九条 金融机构总部及一级分支机构新租赁自用办公用房补贴所依据的房屋租赁市场指导价以当年深圳市房屋租赁主管机关公布的房屋租赁指导租金为主要依据。

第十条 金融机构购地补贴结合市政府相关土地补贴政策办理。金融高管人员住房补贴结合市政府相关人才激励政策办理。

第十一条 异地注册、但总部在深圳运作的证券公司、基金管理公司和期货公司等金融机构,参照享受金融机构总部的一级分支机构资金优惠政策。深圳风险性重组后的金融机构,可参照新设立的相应类型的金融机构享受除《实施细则》第六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目优惠政策以外的相关优惠政策。

第十二条 对超出《实施细则》资助范围、资助条件、资助标准的事项按照一报一审批的方式进行。

第十三条 专项资金具体资助标准按照《实施细则》规定执行。对属《实施细则》及本办法资助范围但未明确标准的促进我市金融业发展的专项经费,原则上按以下标准核定补助:

(一)属于市政府独立主办的项目,财政按照审核结果的100%给予补助;

(二)属于市政府合办的项目,最高按照审核结果的50%给予补助;

(三)属于市政府协办的项目,最高按照审核结果的30%给予补助,并按照非社会公共领域活动“市场主导、政府促进,逐步走向市场”的原则,逐步降低资助比例。

第四章 申报条件及资料

第十四条 申请专项资金资助的机构必须守法经营,并对所提供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和合法性负法律责任。

第十五条 对违法经营或被托管的金融机构,从机构被通报或接管当月起,暂停享受本项资金优惠政策直至清理整顿完毕或恢复正常营业为止。属本段时期内的资金补贴项目在恢复营业后不予追溯享受。对涉嫌违法的金融机构高管人员,暂停发放住房补贴。如被证实不违法的,将予补发。

第十六条 根据《实施细则》,申请一次性奖励的金融机构须提供以下材料原件(核后退回)及加盖单位公章的复印件一式三份:

(一)申请报告和专项资金申请表;

(二)国家金融监管部门颁发的相关金融许可证(法律法规不要求的除外);

(三)在深圳设立的工商注册证明。按规定不予工商注册的金融配套服务机构,书面说明原因并提供由总部出具的设立文件;

(四)申请拨款账户的银行开户资料;

(五)深圳市国税部门和地税部门颁发的税务登记证;

(六)组织机构代码证;

(七)受奖之日起10年内不迁离深圳的承诺书;

(八)金融配套服务机构申请一次性奖励时,还需提交由机构或相关部门出具的员工规模证明材料(工资单、个人所得税单或社保单等)、租房合同或房地产证等证明其营业面积的相关材料;

(九)保险经纪公司、保险公估公司、保险代理公司申请一次性奖励时,还需提供经税务部门审核的上一纳税年度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同一年度的审计报告;

(十)深圳风险性重组后的金融机构申请一次性奖励时,须提供近三年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财务报告及相关能证明其风险性重组的材料;

(十一)专业金融培训机构申请一次性奖励须提供本条第一款第(一)、(四)、(五)、

(六)、(七)项所列材料以外,还须提供以下材料原件(核后退回)及加盖单位公章的复印件一式三份:

1、市教育或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等政府职能部门批准的办学许可证;

2、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或民政部门依法登记的证明文件;

(十二)受理部门要求的其他材料。

第十七条 根据《实施细则》,申请购置自用办公用房补贴的金融机构除须提供第十七条

第一款第(一)、(二)、(三)、(四)、(五)、(六)项所列材料以外,还须提供以下材料原件(核后退回)及加盖单位公章的复印件一式三份:

(一)购房发票;

(二)房地产证;

(三)补贴之日起10年内不迁离深圳的承诺书;

(四)受理部门要求的其他材料。

第十八条 根据《实施细则》,申请新租赁自用办公用房补贴的金融机构除须提供第十七条第一款第(一)、(二)、(三)、(四)、(五)、(六)项所列材料以外,还须提供以下材料原件(核后退回)及加盖单位公章的复印件一式三份:

(一)经房屋租赁主管机关登记的房地产租赁合同,若申请新增自用办公用房租房补贴,另须提供原租赁合同;

(二)租房发票;

(三) 受理部门要求的其他材料。

第十九条 根据《实施细则》,申请购地自建办公用房补贴的金融机构除须提供第十七条

第一款第(一)、(二)、(三)、(四)、(五)、(六)项所列材料以外,还须提供以下材料原件(核后退回)及加盖单位公章的复印件一式三份:

(一)与市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签定的《深圳市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书》;

(二)地价款缴款收据;

(三)市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付清地价款证明》;

(四)补贴之日起10年内不迁离深圳的承诺书;

(五)受理部门要求的其他材料。

第二十条 根据《实施细则》,申请金融机构高管人员住房补贴的金融机构须提供以下材料:

(一)申请补贴的报告一式三份;

(二)金融机构总部或一级分支机构高管人员须提供金融监管部门颁发的任职文件和公司任命文件原件(核后退回)以及加盖单位公章的复印件一式三份;基金分公司、深圳证券

交易所、资产管理公司、金融配套服务机构的正职高管人员须提供上级主管部门或总部正式任命文件原件(核后退回)及加盖单位公章的复印件一式三份;

(三)加盖单位公章的高管人员的个人银行账户;

(四)受理部门要求的其他材料。

第二十一条 根据《实施细则》,金融机构高管人员发生变动后,各金融机构应于次月月初5个工作日内书面通知市业务管理部门,并同时将新任高管人员的上述材料报送市业务管理部门。

现任高管人员账户信息发生变动的,所在金融机构应及时将加盖单位公章的新账户资料复印件一式三份报送市业务管理部门。

当月离职的高管人员的住房补贴从离职后的次月停发;新任高管人员的住房补贴从任职后的次月开始发放。

第二十二条 根据《实施细则》,申请市政府批准的金融业发展调研课题、深港金融合作调研及交流、金融论坛等专项经费以及市政府批准的促进我市金融业发展的其他支出需提供以下材料:

(一)申请该项经费的报告及市政府对举办项目的批准意见;

(二)项目经费的明细预算;

(三)市财政部门要求的其他材料。

第五章 申请、审批和资金拨付

第二十三条 《实施细则》明确规定补助标准的金融机构一次性奖励(不含“深圳风险性重组后的金融机构”和“市政府特别希望引进的金融机构”)、购地、购房、租房补贴和高管人员住房补贴的申请审核及资金拨付程序:

(一)申请单位向市业务管理部门提出申请;

(二)市业务管理部门出具审核意见,汇总送市财政部门。

(三)市财政部门根据市业务管理部门报审资料及审核意见进行复核;

(四)市业务管理部门根据市财政部门复核意见向社会公示(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的除外),公示时间为5个工作日;

(五)公示无异议的,由市业务管理部门会同市财政部门下达资助计划,市财政部门据此拨付资金并将结果报市政府备案。

公示有异议的,由市业务管理部门负责进行调查核实。经核实后异议不成立的,由市业务管理部门会同市财政部门下达资助计划,市财政部门据此拨付资金;异议成立的,取消相关资助项目,由市业务管理部门负责向相关机构作出解释。

第二十四条 “深圳风险性重组后的金融机构”一次性奖励、市政府特别希望引进的金融机构一次性奖励以及市政府批准的金融业发展调研课题、深港金融合作调研及交流、金融论坛等经费补助或补贴的申请审核程序:

(一)申请单位向市业务管理部门提出申请;

(二)市业务管理部门提出审核意见并列明绩效目标(市业务管理部门牵头举办项目由金融办列出举办依据及经费明细预算),汇总后送市财政部门;

(三)市财政部门根据市业务管理部门报审资料及审核意见提出资金安排意见;

(四)市财政部门将资金安排意见上报市政府审批;

(五)市政府批准后,属补助性质的资助,市财政部门会同市业务管理部门下达资助计划后拨付资金,资助计划应列明补助的绩效目标,市业务管理部门负责项目绩效管理。属补

贴性质的资助,市财政部门根据市政府审批意见下达资助计划并拨付资金。市财政部门认为有必要的,可要求申请单位报送项目结算报告。

第二十五条 金融机构一次性奖励、购地自建和购置自用办公用房补贴的申请常年受理,每季度集中审核;金融机构高管人员住房补贴的申请每半年集中受理一次,受理时间为每年的1月和7月;金融机构租房补贴的申请一年受理一次,受理时间为每年的1月。 第二十六条 申请金融机构高管人员住房补贴的金融机构必须按照本办法第二十三条规定及时更新有关资料信息。未按本规定及时更新高管人员资料信息造成发放错误等不良后果的,停发该机构当期或下期的所有高管人员住房补贴。

第二十七条 金融机构申请资金补助的有效时限为:

(一)一次性奖自完成工商注册之日起半年内,特殊情况可延长至一年内,但保险经纪、保险公估、保险代理机构一次性奖励延长至三年内;

(二)租房补贴自所签租房合同起租日起一年内(遇起租日为1月份申请有效期可顺延1个月);

(三)购房补贴自领取房地产证半年内;

(四)购地补贴自领取“付清地价款证明”后半年内;

(五)金融高管人员住房补贴自高管人员正式任命之日起半年内(若为1月份或7月份任职申请有效期可顺延一个月。)

过期不申报视为自动放弃补助,不可追溯。

第二十八条 专项资金的申请获得批准后,由市财政部门办理拨款手续。金融机构高管人员的住房补贴直接拨入高管人员个人银行账户。

第二十九条 经审核不符合申请条件的,由市业务管理部门负责通知相关机构。

第三十条 市金融创新奖的申请及评选按照《深圳市金融创新奖评选办法》执行。市财政部门按照评选结果拨付资金。

第六章 项目管理和监督检查

第三十一条 市业务管理部门应加强补助项目跟踪管理,建立项目责任制,指派专人对项目实施和资金使用进展进行日常监督。市业务管理部门负责开展补助项目绩效评价,必要时开展项目验收,并将绩效评价结果或验收情况送市财政部门,作为资助申请单位再次申请资助的重要评价依据。

第三十二条 市业务管理部门应定期开展专项资金使用情况的自我评价。市财政部门负责不定期地对专项资金项目的绩效评价结果进行核查或重点检查,以作为安排专项资金和完善政策的重要依据。

第三十三条 申请单位收到资助资金应按国家有关规定进行账务处理和纳税。

第三十四条 属补助项目,申报单位必须在监管银行开立专户,专款专用。市业务管理部门与申请单位签订专项资金及项目合同,列明专项资金的用途、绩效考核目标或项目验收方式、条件和违约责任。对申请单位违反合同规定用途的专项资金用款申请,监管银行有权拒付。

符合政府采购条例规定范围的,应当进行政府采购。

第三十五条 对于违反财经纪律,虚报、冒领、截留、挪用、挤占专项资金的行为,由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同时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规定的权限由市财政、审计、监察机关进行处理、处分或处罚,必要时追回专项资金。涉嫌犯罪的,依法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首机贷平台上线发布
篇三:深圳市金融监管局

首机贷平台上线发布

2014年6月16日,深圳市手机行业协会互联网金融服务中心成立暨首机贷上线发布会于深圳福田大中华喜来登酒店隆重举行。深圳市金融发展服务办公室副主任肖志家,深圳市民间组织管理局副局长孙景明,深圳市统计局副局长杨新洪,平安银行网络金融创新中心总经理罗勇及两百余名手机企业高管、金融机构负责人等共同出席此次大会。

据悉,深圳市手机行业协会互联网金融服务中心已于2014年5月28日正式挂牌成立。互联网金融服务中心,是隶属深圳市手机行业协会的服务机构,业务涵盖P2P网络借贷、股权投融资、基金、众筹、第三方支付、云计算等业务,充分利用互联网技术和金融服务实现企业信息交互、展示平台、资金融通、支付和信息服务等业务,为有资金需求的会员单位以及理财需求的投资者,搭建一个安全、透明、稳定、高效的互联网金融服务平台,帮助企业解决企业的发展和资金问题,在资金100%安全保障下为投资者获得丰厚的资金回报。

成立大会上,深圳市金融发展服务办公室副主任肖志家致辞表示,深圳是全国手机圈的中心之地,是现代信息技术发达的城市,拥有广阔的市场空间和坚实的互联网基础。将金融与互联网相结合,成立互联网金融服务中心,不仅促进了深圳经济的进一步发展,同时也是深圳领跑全国互联网金融的深度体现。肖主任提出,希望深圳市手机行业协会互联网金融服务中心充分利用各方面资源,为深圳企业创新发展提供强大的金融支持,从而推动深圳手机行业与深圳互联网经济的发展。

深圳是个充满活力的城市,同时更是一个竞争激烈的城市。在现代社会经济高速发展的今天,各个企业都在寻求转型、创新的机遇,而资金融通是企业面临的大难题。为帮助企业更好地发展,深圳市手机行业协会将时下最热门的互联网与金融有机结合起来,并整合资源,引入领先国际的现代信息技术,成立中国首个手机行业金融服务中心,为企业的创新、转型发展提供强有力的金融动力。深圳市手机行业协会会长孙文平在大会上致辞说,“我们非常感谢深圳市人民政府、广大手机企业、媒体记者等社会各界对互联网金融服务中心的大力支持,中心将充分整合协会行业资源、互联网资源与金融资源,加强企业之间、企业与国家金融监管部门的沟通交流,力争打造成为手机行业圈一流的互联网金融创新服务机构。同时我们也希望有融资需求的企业加入到中心来,一起利用行业资源,解决融资问题,实现企业的跨越式发展。”

会上,深圳市金融发展服务办公室副主任肖志家,深圳市民间组织管理局副局长孙景明,深圳市统计

局副局长杨新洪,平安银行网络金融创新中心总经理罗勇,深圳市手机行业协会会长孙文平,深圳市手机行业协会互联网金融服务中心主任林祥峰和副主任陈建等领导点亮启动仪式水晶球,深圳市手机行业协会互联网金融服务中心首个服务平台——首机贷P2P平台正式上线。随后,中心主任林祥峰对首机贷P2P平台做了详细的介绍,“在手机行业圈内,资金融通非常重要,企业的良性发展,必须要有足够强大的资金支持。深圳市手机行业协会本身具备无可比拟的优势:会员企业多达1500余家,拥有庞大的行业市场需求,而且,协会对会员企业的经营、发展状态较为了解,能严格、有效地把控风险,吸纳大批优质客户参与到首机贷P2P平台中来。中心的首机贷P2P平台也与银行合作,进行资金托管,不参与资金的流动,从而在国家对互联网金融监管的保障下,为企业提供安全、高效的融资服务。”

互联网金融,是一种借助互联网技术、第三方支付等技术来实现资金融通、支付和信息中介等业务的新兴金融模式。林祥峰主任表示,作为一种新兴的互联网金融服务业态,企业信用管理、企业合作、企业投资及信息安全等都是亟待解决的问题。为此,互联网金融服务中心联合国际知名企业IBM公司、担保公司、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等企业,引入了大量互联网、搜索引擎、大数据、社交网络和云计算等领先国际的现代信息技术,在强大的互联网技术支撑下确保企业合作、企业投资无后顾之忧。

发布会上,互联网金融服务中心合作企业IBM公司云计算解决方案架构师赵亮向现场嘉宾详细介绍了大数据、社交网络和云计算等技术,展示了中心坚实的互联网信息技术基础。

会议最后,深圳市手机行业协会互联网金融服务中心与IBM公司、盈科律师事务所等5家企业现场签订了合作协议。深圳市手机行业协会互联网金融服务中心的成立,标志着手机行业迈出了向互联网新时代进军的步伐。

深圳市小额贷款公司试点管理暂行办法
篇四:深圳市金融监管局

深圳市小额贷款公司试点管理暂行办法

颁布机关:

颁布时间:

实施时间:

效力状态: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有效配置金融资源,缓解中小企业融资难题,满足中低收入人群融资需求,引导、规范和促进我市小额贷款公司持续健康发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和银监会、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小额贷款公司试点的指导意见》、《关于村镇银行、贷款公司、农村资金互助社、小额贷款公司有关政策的通知》等精神,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 本暂行办法所称小额贷款公司,是指在深圳市辖区内由企业法人、自然人和其他社会组织、经济组织依法出资设立的,不吸收公众存款,专营小额贷款业务的有限责任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拥有独立的法人财产,享有法人财产权,以全部财产对其债务承担民事责任。

第三条 小额贷款公司应执行国家金融方针和政策,在法律、法规规定的范围内开展业务,自主经营,自负盈亏,自我约束,自担风险,其合法的经营活动受法律保护,不受任何单位和个人的干涉。

第四条 小额贷款公司应遵循市场化、差异化、特色化发展道路,服务于深圳市经济社会发展战略全局,立足于加快转变经济发展方式和推动产业转型升级,合理把握信贷服务的产业导向,优先重点支持实体经济、新兴产业、社会民生、创业就业等领域。

第五条 深圳市人民政府金融发展服务办公室(以下简称市金融办)作为深圳市小额贷款公司试点工作的主管部门,负责认定全市小额贷款公司试点对象及开展日常的监督管理工作,并牵头组织中国人民银行深圳市中心支行、深圳银监局和市场监管局、公安局、科工贸信委建立联合工作小组,按照稳妥审慎、择

深圳市人民政府 09/

深圳市金融监管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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