GB 13271-2014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
篇一:1327号文件
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
GB 13271-2014 代替GB 13271-2001
前言
为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国务院关于加强环境保护重点工作的意见》等法律、法规,保护环境,防治污染,促进锅炉生产、运行和污染治理技术的进步,制定本标准。
本标准规定了锅炉大气污染物浓度排放限值、监测和监控要求。
锅炉排放的水污染物、环境噪声适用相应的国家污染物排放标准,产生固体废物的鉴别、处理和处置适用国家固体废物污染控制标准。
本标准1983年首次发布,1991年第一次修订,1999年和2001年第二次修订,本次为第三次修订。本标准将根据国家社会经济发展状况和环境保护要求适时修订。
此次修订的主要内容:
——增加了燃煤锅炉氮氧化物和汞及其化合物的排放限值; ——规定了大气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
——取消了按功能区和锅炉容量执行不同排放限值的规定; ——取消了燃煤锅炉烟尘初始排放浓度限值; ——提高了各项污染物排放控制要求。
本标准是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控制的基本要求。地方省级人民政府对本标准未作规定的大气污染物项目,可以制定地方污染物排放标准;对本标准已作规定的大气污染物项目,可以制定严于本标准的地方污染物排放标准。环境影响评价文件要求严于本标准或地方标准时,按照批复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执行。
本标准由环境保护部科技标准司组织制订。
本标准起草单位:天津市环境保护科学研究院、中国环境科学研究院。 本标准环境保护部2014年4月28日批准。 新建锅炉自2014年7月1日起、10t/h以上在用蒸汽锅炉和7MW以上在用热水锅炉自2015年10月1日、10t/h以下在用蒸汽锅炉和7MW以下在用热水锅炉自2016年7月1日起执行本标准,《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 13271-2001)自2016年7月1日废止。各地也可根据当地环境保护的需要和经济与技术条件,由省级人民政府批准提前实施本标准。
本标准由环境保护部解释。
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
1适用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锅炉烟气中颗粒物、二氧化硫、氮氧化物、汞及其化合物的最高允许排放浓度限值和烟气黑度限值。
本标准适用于以燃煤、燃油和燃气为燃料的单台出力65t/h及以下蒸汽锅炉、各种容量的热水锅炉及有机热载体锅炉;各种容量的层燃炉、拋煤机炉。
使用型煤、水煤浆、煤矸石、石油焦、油页岩、生物质成型燃料等的锅炉,参照本标准中燃煤锅炉排放控制要求执行。
本标准不适用于以生活垃圾、危险废物为燃料的锅炉。
本标准适用于在用锅炉的大气污染物排放管理,以及锅炉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环境保护设施设计、竣工环境保护验收及其投产后的大气污染物排放管理。
本标准适用于法律允许的污染物排放行为;新设立污染源的选址和特殊保护区域内现有污染源的管理,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放射性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执行。
2规范性引用文件
本标准内容引用了下列文件或其中的条款。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有效版本适用于本标准。
GB 5468 锅炉烟尘测试方法
GB/T 16157 固定污染源排气中颗粒物测定与气态污染物采样方法 HJ/T 42 固定污染源排气中氮氧化物的测定 紫外分光光度法 HJ/T 43 固定污染源排气中氮氧化物的测定 盐酸萘乙二胺分光光度法
HJ/T 56 固定污染源排气中二氧化硫的测定 碘量法
HJ/T 57 固定污染源排气中二氧化硫的测定 定电位电解法 HJ/T 373 固定污染源监测质量保证与质量控制技术规范 HJ/T 397 固定源废气监测技术规范
HJ/T 398 固定污染源排放烟气黑度的测定 林格曼烟气黑度图法 HJ 543 固定污染源废气 汞的测定 冷原子吸收分光光度法(暂行)
HJ 629 固定污染源废气 二氧化硫的测定 非分散红外吸收法 HJ 692 固定污染源废气中氮氧化物的测定 非分散红外吸收法 HJ 693 固定污染源废气中氮氧化物的测定 定电位电解法 《污染源自动监控管理办法》(国家环境保护总局令 第28号) 《环境监测管理办法》(国家环境保护总局令 第39号)
3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标准。 3.1锅炉boiler
锅炉是利用燃料燃烧释放的热能或其它热能加热热水或其他工质,以生产规定参数(温度,压力)和品质的蒸汽、热水或其他工质的设备。 3.2在用锅炉in-use boiler
指本标准实施之日前,已建成投产或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已通过审批的锅炉。
3.3新建锅炉new boiler
本标准实施之日起,环境影响评价文件通过审批的新建、改建和扩建的锅炉建设项目。
3.4有机热载体锅炉organic fluid boiler
以有机质液体作为热载体工质的锅炉。 3.5标准状态standard condition
锅炉烟气在温度为273K,压力为101325Pa时的状态,简称“标态”。本标准规定的排放浓度均指标准状态下干烟气中的数值。 3.6烟囱高度stack height
指从烟囱(或锅炉房)所在的地平面至烟囱出口的高度。 3.7氧含量O2 content
燃料燃烧后,烟气中含有的多余的自由氧,通常以干基容积百分数来表示。
3.8重点地区key region
根据环境保护工作的要求,在国土开发密度较高,环境承载能力开始减弱,或大气环境容量较小、生态环境脆弱,容易发生严重大气环境污染问题而需要严格控制大气污染物排放的地区。
3.9大气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special limitation for air pollutants
为防治区域性大气污染、改善环境质量、进一步降低大气污染源的排放强度、更加严格地控制排污行为而制定并实施的大气污染物排放限值,该限值的控制水平达到国际先进或领先程度,适用于重点地区。
4大气污染物排放控制要求
4.1 10t/h以上在用蒸汽锅炉和7MW以上在用热水锅炉2015年9月30日前执行GB 13271-2001中规定的排放限值,10t/h及以下在用蒸汽锅炉和7MW及以下在用热水锅炉2016年6月30日前执行GB 13271-2001中规定的排放限值。
4.2 10t/h以上在用蒸汽锅炉和7MW以上在用热水锅炉2015年10月1日起执行表1规定的大气污染物排放限值,10t/h及以下在用蒸汽锅炉和7MW及以下在用热水锅炉2016年7月1日起执行表1规定的大气污染物排放限值。
表1在用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浓度限值
3注:(1)位于广西壮族自治区、重庆市、四川省和贵州省的燃煤锅炉执行该限值。
4.3自2014年7月1日起,新建锅炉执行表2规定的大气污染物排放限值。
表2新建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浓度限值
34.4重点地区锅炉执行表3规定的大气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
执行大气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的地域范围、时间,由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或省级人民政府规定。
表3大气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
34.5每个新建燃煤锅炉房只能设一根烟囱,烟囱高度应根据锅炉房装机总容量,按表4
规定执行,燃油、燃气锅炉烟囱不低于8米,锅炉烟囱的具体高度按批复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确定。新建锅炉房的烟囱周围半径200m距离内有建筑物时,其烟囱应高出最高建筑物3m以上。
4.6不同时段建设的锅炉,若采用混合方式排放烟气,且选择的监控位置只能监测混合烟气中的大气污染物浓度,应执行各个时段限值中最严格的排放限值。
5大气污染物监测要求
5.1污染物采样与监测要求
5.1.1锅炉使用企业应按照有关法律和《环境监测管理办法》等规定,建立企业监测制度,制定监测方案,对污染物排放状况及其对周边环境质量的影响开展自行监测,保存原始监测记录,并公布监测结果。
5.1.2锅炉使用企业应按照环境监测管理规定和技术规范的要求,设计、建设、维护永久性采样口、采样测试平台和排污口标志。
5.1.3对锅炉排放废气的采样,应根据监测污染物的种类,在规定的污染物排放监控位置进行,有废气处理设施的,应在该设施后监测。排气筒中大气污染物的监测采样按GB 5468、GB/T 16157或HJ/T 397规定执行; 5.1.4 20t/h及以上蒸汽锅炉和14MW及以上热水锅炉应安装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控设备,与环保部门的监控中心联网,并保证设备正常运行,按有关法律和《污染源自动监控管理办法》的规定执行。
最高院审理建筑工程案件材料
篇二:1327号文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公告
(相关资料: 部门规章约9篇 司法解释约3篇 其他规范性文件约2篇 地方法规规章约
23篇 高法公报案例约7篇 案例与裁判文书约10236篇 法学文献约53篇 英文译本1篇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
已于2004年9月29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327次会议通过,现予公
布,自2005年1月1日起施行。
二00四年十月二十五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
(2004年9月29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327次会议通过 法释[2004]14
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等法律规定,结合民事
审判实际,就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的问题,制定本解释。
第一条(合同效力问题)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根据合同法第五十二条第(五)项的规定,认定无效:
(一)承包人未取得建筑施工企业资质或者超越资质等级的;
(二)没有资质的实际施工人借用有资质的建筑施工企业名义的;
(三)建设工程必须进行招标而未招标或者中标无效的。
(相关资料: 其他规范性文件约1篇 地方法规规章约1篇 高法公报案例约2篇 案例与
裁判文书约3206篇 法学文献约8篇 英文译本1篇 )
注:1、律师作为发包方的代表进行非诉讼法律服务时,需要注意合同严密性、合同合法性。
2、对于承包方而言,履约管理是把握风险的关键。(1)工时、质量为关
键要点;(2)合同履约管理:合同交底、过程质量监管、工程资料管理(证据)。对于工程资料管理,需要由专门部门、专门人员加以管理,律师应该建立相应制度给顾问公司。
3、如何应对挂靠的问题。(1)城市的城中村改造问题。村民委员会为土地所有权人、开发商为支付工程款的人,承包方罗列被告时,需要将村民委员会、开发商为被告主体,提前研究好主体问题,防止出现执行问题,即难以执行村民委员会的土地。
4、结合第一条第三款,建设法和招投标法。(1)中标无效的判断。结合
《招标投标法》法律责任的章节,认定招标投标无效的6种情形。视频听到9:19时刻。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但建设工程经竣工验收合格,承包人请求参
照合同约定支付工程价款的,应予支持。 第二条
(相关资料: 其他规范性文件约1篇 地方法规规章约2篇 高法公报案例约2篇 案例与裁判文书约3383篇 法学文献约10篇 英文译本1篇 )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且建设工程经竣工验收不合格的,按照以下
情形分别处理:
(一)修复后的建设工程经竣工验收合格,发包人请求承包人承担修复费用的,应予支持;
(二)修复后的建设工程经竣工验收不合格,承包人请求支付工程价款的,不予支持。
因建设工程不合格造成的损失,发包人有过错的,也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相关资料: 案例与裁判文书约273篇 法学文献约1篇 英文译本1篇 ) 第三条
承包人非法转包、违法分包建设工程或者没有资质的实际施工人借用
有资质的建筑施工企业名义与他人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行为无效。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四条规定,收缴当事人已经取得的非法所得。 第四条 (相关资料: 部门规章约1篇 其他规范性文件约1篇 地方法规规章约1篇 案例与裁判文书约717篇 法学文献约4篇 英文译本1篇 )
承包人超越资质等级许可的业务范围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在建设
工程竣工前取得相应资质等级,当事人请求按照无效合同处理的,不予支持。 (相关资料: 案例与裁判文书约7篇 法学文献约3篇 英文译本1篇 ) 第五条
当事人对垫资和垫资利息有约定,承包人请求按照约定返还垫资及其
利息的,应予支持,但是约定的利息计算标准高于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的部分除外。
当事人对垫资没有约定的,按照工程欠款处理。
当事人对垫资利息没有约定,承包人请求支付利息的,不予支持。 第六条 (相关资料: 地方法规规章约1篇 案例与裁判文书约212篇 法学文献约4篇 英文译本1篇 )
具有劳务作业法定资质的承包人与总承包人、分包人签订的劳务分包
合同,当事人以转包建设工程违反法律规定为由请求确认无效的,不予支持。 (相关资料: 案例与裁判文书约68篇 英文译本1篇 ) 第七条
承包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发包人请求解除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应
予支持:
(一)明确表示或者以行为表明不履行合同主要义务的;
(二)合同约定的期限内没有完工,且在发包人催告的合理期限内仍未完工 第八条
的;
(三)已经完成的建设工程质量不合格,并拒绝修复的;
(四)将承包的建设工程非法转包、违法分包的。
(相关资料: 其他规范性文件约1篇 案例与裁判文书约68篇 法学文献约3篇 英文译本1篇 )
发包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致使承包人无法施工,且在催告的合理期
限内仍未履行相应义务,承包人请求解除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应予支持:
(一)未按约定支付工程价款的;
(二)提供的主要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不符合强制性标准的;
(三)不履行合同约定的协助义务的。 第九条
(相关资料: 其他规范性文件约1篇 案例与裁判文书约54篇 法学文献约3篇 英文译本1篇 )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解除后,已经完成的建设工程质量合格的,发包人
应当按照约定支付相应的工程价款;已经完成的建设工程质量不合格的,参照本解释第三条规定处理。
因一方违约导致合同解除的,违约方应当赔偿因此而给对方造成的损失。 (相关资料: 案例与裁判文书约292篇 法学文献约1篇 英文译本1篇 ) 第十条
因承包人的过错造成建设工程质量不符合约定,承包人拒绝修理、
返工或者改建,发包人请求减少支付工程价款的,应予支持。
(相关资料: 案例与裁判文书约112篇 法学文献约2篇 英文译本1篇 ) 第十一条
第十二条 发包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造成建设工程质量缺陷,应当承担过错责任:
(一)提供的设计有缺陷;
(二)提供或者指定购买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设备不符合强制性标准;
(三)直接指定分包人分包专业工程。
承包人有过错的,也应当承担相应的过错责任。
(相关资料: 案例与裁判文书约42篇 法学文献约1篇 英文译本1篇 )
建设工程未经竣工验收,发包人擅自使用后,又以使用部分质量不
符合约定为由主张权利的,不予支持;但是承包人应当在建设工程的合理使用寿命内对地基基础工程和主体结构质量承担民事责任。
(相关资料: 案例与裁判文书约979篇 英文译本1篇 ) 第十三条
当事人对建设工程实际竣工日期有争议的,按照以下情形分别处理:
(一)建设工程经竣工验收合格的,以竣工验收合格之日为竣工日期;
(二)承包人已经提交竣工验收报告,发包人拖延验收的,以承包人提交验收报告之日为竣工日期; 第十四条
(三)建设工程未经竣工验收,发包人擅自使用的,以转移占有建设工程之日为竣工日期。
(相关资料: 地方法规规章约1篇 高法公报案例约1篇 案例与裁判文书约815篇 英文译本1篇 )
建设工程竣工前,当事人对工程质量发生争议,工程质量经鉴定合
格的,鉴定期间为顺延工期期间。
(相关资料: 案例与裁判文书约9篇 英文译本1篇 ) 第十五条
当事人对建设工程的计价标准或者计价方法有约定的,按照约定结
算工程价款。
因设计变更导致建设工程的工程量或者质量标准发生变化,当事人对该部分工程价款不能协商一致的,可以参照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时当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发布的计价方法或者计价标准结算工程价款。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有效,但建设工程经竣工验收不合格的,工程价款结算参照本解释第三条规定处理。
(相关资料: 案例与裁判文书约842篇 法学文献约1篇 英文译本1篇 ) 第十六条
当事人对欠付工程价款利息计付标准有约定的,按照约定处理;没
有约定的,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息。 第十七条
(相关资料: 高法公报案例约4篇 案例与裁判文书约3038篇 法学文献约1篇 英文译本1篇 )
利息从应付工程价款之日计付。当事人对付款时间没有约定或者约
定不明的,下列时间视为应付款时间:
(一)建设工程已实际交付的,为交付之日;
(二)建设工程没有交付的,为提交竣工结算文件之日;
(三)建设工程未交付,工程价款也未结算的,为当事人起诉之日。 (相关资料: 高法公报案例约3篇 案例与裁判文书约2515篇 英文译本1篇 ) 第十八条
当事人对工程量有争议的,按照施工过程中形成的签证等书面文件
确认。承包人能够证明发包人同意其施工,但未能提供签证文件证明工程量发生的,可以按照当事人提供的其他证据确认实际发生的工程量。
(相关资料: 案例与裁判文书约469篇 法学文献约1篇 英文译本1篇 ) 第十九条
当事人约定,发包人收到竣工结算文件后,在约定期限内不予答复,
视为认可竣工结算文件的,按照约定处理。承包人请求按照竣工结算文件结算工程价款的,应予支持。
注:1、发包方逾期不接受竣工结算文件的法律后果。2、 第二十条
(相关资料: 地方法规规章约1篇 高法公报案例约1篇 案例与裁判文书约215篇 法学文献约1篇 英文译本1篇 )
当事人就同一建设工程另行订立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与经过备案
的中标合同实质性内容不一致的,应当以备案的中标合同作为结算工程价款的根据。 第二十一条
(相关资料: 其他规范性文件约1篇 地方法规规章约3篇 高法公报案例约2篇 案例与裁判文书约229篇 法学文献约2篇 英文译本1篇 )
当事人约定按照固定价结算工程价款,一方当事人请求对建设工程
造价进行鉴定的,不予支持。 第二十二条
(相关资料: 地方法规规章约2篇 案例与裁判文书约231篇 法学文献约1篇 英文译本1篇 )
当事人对部分案件事实有争议的,仅对有争议的事实进行鉴定,但
争议事实范围不能确定,或者双方当事人请求对全部事实鉴定的除外。 (相关资料: 案例与裁判文书约88篇 法学文献约1篇 英文译本1篇 ) 第二十三条
第二十四条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以施工行为地为合同履行地。
(相关资料: 地方法规规章约1篇 案例与裁判文书约62篇 法学文献约1篇 英文译本1篇 )
因建设工程质量发生争议的,发包人可以以总承包人、分包人和实
际施工人为共同被告提起诉讼。
(相关资料: 案例与裁判文书约29篇 法学文献约1篇 英文译本1篇 ) 第二十五条
第二十六条 实际施工人以转包人、违法分包人为被告起诉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受理。
实际施工人以发包人为被告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可以追加转包人或者违法分包人为本案当事人。发包人只在欠付工程价款范围内对实际施工人承担责任。 (相关资料: 地方法规规章约4篇 案例与裁判文书约2366篇 法学文献约11篇 英文译本1篇 )
因保修人未及时履行保修义务,导致建筑物毁损或者造成人身、财
产损害的,保修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保修人与建筑物所有人或者发包人对建筑物毁损均有过错的,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
(相关资料: 案例与裁判文书约26篇 英文译本1篇 ) 第二十七条
本解释自2005年1月1日起施行。
施行后受理的第一审案件适用本解释。
施行前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司法解释与本解释相抵触的,以本解释为准。 (相关资料: 案例与裁判文书约15篇 英文译本1篇 ) 第二十八条
《网络信息安全》试题答案
篇三:1327号文件
《网络信息安全》试题(A)答案
一、填空(每空1分共15分)
1. 完整性;
2. 熵;
3. 加密;解密;
4. 64;
5. 数字水印;
6.防火墙;
7.SSL;
8.隧道模式;传输模式;
9.被动;
10.内存检测;磁盘;
11.引导区病毒;
12.网络。
二、选择(每空1分共20分)
1. B. 2.B.3.C. 4.B. 5.C. 6.B. 7.C. 8.A. 9.A. 10.D.
11.C. 12.B. 13.C. 14.D. 15.B. 16. D. 17.C. 18.B. 19.D 20.D.
三、判断(每空1分共10分)
1、√ 2、× 3、× 4、× 5、√
6、× 7、× 8、× 9、× 10、×
四、简答(每小题5分共25分)
1.答:
是一个涉及计算机科学、网络技术、通信技术、密码技术、信息安全技术、应用数学、数论、信息论等多种学科的边缘性综合学科。其核心是通过计算机网络、密码技术和安全技术,保护在公用网络信息系统中传输、交换和存储的信息的保密性、完整性、真实性、可靠性、可用性和不可抵赖性等。
2.答:
(1)链路到链路的加密传输方式;
(2)节点到节点的加密传输方式;
(3)端到端的加密传输方式。
3.答:
(1)数据链路层,代表协议有PPTP(或L2TP);
(2)网络层,代表协议有IPSec(或GRE或IP overIP);
(3)会话层(或传输层),SSL(或SOCKS);
(4)应用层,采用代理技术
4.答:
(1)密本方式;
(2)密码块链方式;
(3)子密钥数据库加密技术;
(4)秘密同态技术。
5.答:
(1)比较法;
(2)搜索法;
(3)特征字识别法
(4)分析法。
五、计算(每题10分共30分)1327号文件。
1.解:
(1)Φ(n)=(p-1)(q-1)=(3-1)(11-1)=20;
n=pq=3×11=33
(2)d×e≡1 mod Φ(n),即d×e mod Φ(n)=1,计算d使得d×3 mod 20=1,则d=7;
(3)若m=3,c=m mod n=23 mod 33=8;
(4)c=8,则:
d 7 明文m=cmod n=8mod 33=2
2.解:
(1)wrpruurz lv dq dqrwkhu gdb
(2) f xj x pqrabkq jxglofkd fk zljmrqbo
3.解:
(1)加密:明文DETE加密,把它分成2个元素(D,E),(T,E),分别对应于(3,4),(19,4) e
?11,3??3??33?12??19? ??8,7????4?????24?28?????0?? ????????1327号文件。
?11,3??19??209?12??13? ??8,7????4?????152?28?????8?? ????????
于是对 DETE加密的结果为 TANY
(2)解密:TANY
?723??19??3??????0?????4?? ?1811?????? ?723??13??19? ??1811????8?????4????????
于是得到对应明文DETE。
《网络信息安全》试题(B)答案
一、填空(每空2分共30分)
1.安全服务;安全协议;七层;
2.异或;模216加;模216+1乘;
3.AH;
4.是否增加文件长度;
5.DES;RSA;
6.公钥基础设施;
7.完整性;
8.64;
9.数字水印;
10.网络层;
11.隧道模式;传输模式;
12.主机;网络;
13.逆运算。
二、选择(每空2分共30分)
1.A 2.C 3.B 4.D 5.A 6.C 7.A 8.D 9.C 10.A.
11.B 12.A 13.C 14.A 15.D 16.A 17.A 18.C 19.C 20.B
三、多项选择题(每空3分共15分)
1.ABCDE 2.ABCE 3.ABE 4.ABC 5. ABCE 6、ABCDE
7、BCD 8、ABC 9、BC 10、ABCD
四、判断(每空1分共10分)
1、√ 2、√ 3、√ 4、× 5、×
6、√ 7、√ 8、√ 9、× 10、×
五、简答(每小题5分共20
http://m.myl5520.com/mingrenmingyan/115203.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