往国外汇款,新规定

2020-07-14   来源:国外名人名言

跨境汇款国内银行收费一览
篇一:往国外汇款,新规定

跨境汇款—--国内银行手续费一览

中国银行: 柜台: 手续费1‰,最低50rmb,最高260rmb,电讯费80rmb。

网上银行:按柜台手续费的8折收取。

工商银行:

柜台: 手续费1‰,最低50rmb,最高260rmb,电讯费150rmb。

网上银行:按柜台手续费的8折收取,手续费最低16rmb,最高160rmb

工银速汇:按柜台手续费的8折收取。

招商银行:

柜台: 手续费1‰,最低100rmb,最高1000rmb,电讯费150rmb。

网上银行:手续费1‰,最低100rmb,最高1000rmb,电讯费150rmb。

注:需开通网上银行专业版,才能在网上银行进行换汇和境外汇款。

建设银行: 柜台: 手续费1‰,最低20rmb,最高300rmb,电报费80rmb。

网上银行:手续费1‰,最低20rmb,最高300rmb,电报费80rmb。

注:用网银做境外汇款,手续费是换算成外币进行扣除,所以换汇时可多换出一部分作为手续费。

交通银行:

柜台: 手续费0.6~1‰,最低20~50rmb,最高250rmb,电讯费80~150元。 网上银行:

普通汇款:手续费0.5‰,最低20~50rmb,最高250rmb,免电报费。

快速汇款:手续费0.6~1‰,最低20~50rmb,最高250rmb,电讯费减半收取。 注1:开通有U盾的网上银行,才能做跨境汇款。

注2:手续费根据汇款币种不同,有一个浮动范围,具体资费标准可与银行柜台咨询。

以上是2014-3-26的咨询结果,若后期有变化,需进行修改或补充。

国家关于银行外汇业务的规定
篇二:往国外汇款,新规定

国家关于银行外汇业务的规定

一般认为商业银行的外汇业务包括外汇存贷款、外汇买卖(包括结售汇)、国际结算、贸易融资、外币卡、外汇理财业务等。国家为商业银行外汇业务的管理先后颁布了一系列法律和规章制度,下面分角度对这些规定进行说明: 外汇管理

? 个人跨境收支,应当按照国际收支统计申报的有关规定办理国际收支统计申报手续。

? 对个人结汇和境内个人购汇实行年度总额管理。年度总额内的,凭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在银行办理;超过年度总额的,依交易性质不同(资本项目或经常项目)向银行提供不同材料办理。往国外汇款,新规定。

? 银行应根据有关反洗钱规定对大额、可疑外汇交易进行记录、分析和报告。 ? 个人外汇账户按主体类别区分为境内个人外汇账户和境外个人外汇账户;按账户性质区分为外汇结算账户、资本项目账户及外汇储蓄账户。

-人民银行 《个人外汇管理办法》

? 国际收支统计申报实行交易主体申报的原则,采取间接申报与直接申报 、逐笔申报与定期申报相结合的办法。

? 中国居民通过境内金融机构与非中国居民进行交易的,应当通过该金融机构向国家外汇管理局或其分支局申报交易内容。

? 中国境内的交易商以期货、期权等方式进行自营或者代理客户进行对外交易的,应当向国家外汇管理局或其分支局申报其自营和代理客户的对外交易及相应 的收支情况。

? 中国境内各类金融机构应当直接向国家外汇管理局或其分支局申报其自营对外业务情况,包括其对外资产负债及其变动情况,相应的利润、利息收支情况,以及对外金融服务收支和其他收支情况;并履行与中国居民通过其进行国际收支统计申报活动有关的义务。

-国家外汇管理局 《国际收支统计申报办法》

? 企业出口收汇应当按照《办法》规定先进入出口收汇待核查账户(以下简称待核查账户)。待核查账户纳入外汇账户管理信息系统,代码为1101。 ? 待核查账户收入范围限于企业出口收汇。待核查账户支出须经银行联网核查后方可办理,其支出范围包括经银行联网核查后结汇、划入该企业经常项目外汇账户以及经外汇局批准的退汇等其他外汇支出。待核查账户之间不得划转。账户余额按活期存款计息。

? 银行按《办法》及本通知规定为企业办理待核查账户内资金结汇或划出后,应在相应单证正本上签注已收汇情况并加盖银行业务公章,留存《出口收汇说明》及相关单证复印件五年备查。

-国家外汇管理局 《出口收结汇联网核查办法》

? 境内机构、驻华机构一般不允许开立外币现钞帐户。个人及来华人员一般不允许开立用于结算的外汇帐户。

? 境内机构开立经常项目外汇账户和资本项目外汇账户应当经外汇局批准。 ? 境内机构申请开户时,外汇局应当根据外汇帐户的用途,规定帐户的收支范

围、使用期限及相应的结汇方式或者核定最高金额,并在《外汇帐户使用证》或者《外商投资企业外汇登记证》中注明。

? 外商投资企业经常项目外汇收入进入外汇结算帐户的,在外汇局核定的最高

金额内保留外汇;超过最高金额的外汇,应当卖给外汇指定银行或者通过外汇调剂中心卖出。开户金融机构收到外商投资企业超过外汇结算帐户最高金额的经常项目外汇,可以暂时予以入帐,同时通知外商投资企业在5个工作日内办理结汇或者通过外汇调剂中心卖出。逾期不办理的,开户金融机构应当抄报当地外汇局,由外汇局责令强制结汇。外汇局根据外商投资企业实投资本和经常项目外汇资金周转的需要,调整核定外汇结算帐户最高金额的原则。

? 开户金融机构应当根据外汇局要求向所在地外汇局报送外汇帐户变动情况。

 -外管局《境内外汇帐户管理规定》

? 境内机构经常项目外汇收入,在外汇局核定的经常项目外汇账户限额以内

的,可以结汇,也可以存入其经常项目外汇账户;超出外汇局核定的经常项目外汇账户限额的外汇收入必须结汇。

? 境内机构经常项目外汇账户余额超出经常项目外汇账户限额后,开户金融机

构应当及时通知境内机构办理结汇手续。境内机构未及时办理结汇手续的,开户金融机构有权在境内机构经常项目外汇账户余额超出经常项目外汇账户限额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强制为其办理超限额部分外汇结汇手续,并在结汇后5个工作日内告知该境内机构。

-外管局《境内机构经常项目外汇账户管理实施细则》

? 银行总行经营外汇业务应当遵守下列比例或者指标管理的规定:

(一)外汇负债总额与外汇担保余额之和不得超过其自有外汇资金(包括实

收外汇资本金、各项外汇准备金、未分配外汇利润)的20倍;

(二)外汇流动资产占外汇流动负债的比例不得低于百分之六十(用期末余

额计算);

(三)外汇存贷款比例不得高于百分之八十五(用期末余额计算);

(四)外汇逾期贷款余额与各项外汇贷款余额的比例不得高于百分之八;

(五)外汇呆滞贷款余额与各项外汇贷款余额的比例不得高于百分之五;

(六)外汇呆帐贷款余额与各项外汇贷款余额的比例不得高于百分之二;

(七)存放同业外汇款项和库存外币现金之和与各项外汇存款余额比例(备

付金比例)不得低于百分之五;

(八)境外外汇资金运用比例(境外贷款、境外投资、存放境外等资金运用

期末余额与外汇资产期末余额之比)不得高于百分之三十;

(九)国际商业借款指标[自借国际商业借款(含出口信贷)和境外发行债

券(不含地方、部门委托)与资本净额之比]不得高于百分之五十;

(十)中长期外汇贷款比例[余期一年以上(不含一年期)中长期外汇贷款

期末余额与各项外汇贷款期末余额之比]不得高于百分之六十;

(十一)国家外汇管理局规定的其他比例或者指标。

-外管局《银行外汇业务管理规定》

? 外汇存款准备金率5%

? 中国人民银行对金融机构交存的外汇存款准备金不计付利息。

? 美元、港币存款按原币种计算交存外汇存款准备金,其他币种的外汇存

款折算成美元交存。各种货币之间的折算率按每月国家外汇管理局公布的《各种货币对美元折算率》计算。

? 金融机构应在每月15日前将准备金存款划至中国人民银行指定的账户。

-人民银行《金融机构外汇存款准备金管理规定》

? 外资银行营业性机构应当建立贷款风险分类制度,并将贷款风险分类标

准与中国银监会规定的分类标准的对应关系报送所在地中国银监会派出机构。

? 外商独资银行、中外合资银行有关资产负债比例的计算方法执行银行业

监管报表指标体系的规定,按照本外币合计的并表口径考核。

? 外商独资银行、中外合资银行应当建立关联交易管理制度,关联交易必

须符合商业原则,交易条件不得优于与非关联方进行交易的条件。

? 外国银行分行外汇营运资金的30%应当以6个月以上(含6个月)的外币

定期存款作为外汇生息资产;人民币营运资金的30%应当以人民币国债或者6个月以上(含6个月)的人民币定期存款作为人民币生息资产。 ? 外国银行分行应当分别于每年6月末和12月末向所在地中国银监会派出

机构报告生息资产的存在情况,包括定期存款的存放银行、金额、期限和利率,持有人民币国债的金额、形式和到期日等内容。

? 外国银行分行变更生息资产存在形式、定期存款存放银行应当经所在地

中国银监会派出机构批准。未经所在地中国银监会派出机构批准,外国银行分行不得动用生息资产。

-《外资银行管理条例实施细则》 外汇业务规定

银行卡

? 境内金融机构可发行外币贷记单位卡,但卡内不能存有外汇资金;可以向在

本行开有经常项目外汇账户的单位发行外币借记单位卡,但单位借记卡中余额和该单位经常项目外汇账户余额合计不得超过规定的经常项目外汇账户限额。

? 境内卡在境外可用于经常项目下的消费支付,不得用于其他交易的支付。发

卡金融机构应当按照国家外汇管理局确定的境内卡在境外使用禁止类和限制类商户类别码做好系统设置,严格控制脱机交易。

? 对境内卡在境外提现实行限额管理。

? 境内卡境内交易若因特殊原因通过银行卡国际组织清算,发卡金融机构在以

外币完成清算后,可用持卡人偿还的人民币购汇补充已垫付的外汇。

? 境内卡在境外消费或提现形成的透支,持卡人可以用自有外汇资金偿还,也

可在发卡金融机构购汇偿还。

? 收单金融机构应做好相应的银行卡系统设置,在判卡时,必须优先判人民币

卡。各发卡金融机构应按月将发生的“误抛”交易金额及造成“误抛”的收单机构名单向中国银联报备。

―《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规范银行外币卡管理的通知》

结售汇

? 按照外汇管理规定可办理即期结售汇的外汇收支,均可办理远期结售汇业务。 ? 远期结售汇业务实行履约审核。银行可根据自身经营和风险管理需要决定与客户办理远期签约。远期合约到期时,银行凭客户提供的相应有效凭证为其办理结售汇。

? 远期结售汇履约应以约定远期交易价格的合约本金全额交割,不得进行差额交割。

? 客户掉期近端换出的外汇资金,限于按照外汇管理规定可以办理即期结汇的外汇资金;掉期远端换出的外汇资金,限于近端换入的外汇资金。

-《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外汇指定银行对客户远期结售汇业务和人民币与外币掉期业务有关外汇管理问题的通知》

? 中国人民银行及其分支行和国家外汇管理局及其分支局是外汇指定银行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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往国外汇款,新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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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汇、售汇业务的监督管理机关,其中结汇、售汇业务的市场准入和退出由人民银行会同外汇局审批,结汇、售汇业务的日常监管、结售汇周转头寸的核定与调整、非现场检查由外汇局负责,现场检查由外汇局会同人民银行实施。外汇局有权否决金融机构经营结汇、售汇业务申请,暂停或取消违规外汇指定银行的结汇、售汇业务经营资格。 结售汇周转头寸是指由外汇局核定,外汇指定银行持有,专项用于结汇、售汇业务周转的资金,包括具体数额及规定的浮动幅度。 外汇指定银行办理与客户之间的结汇、售汇业务和自身结汇、售汇业务应当分别管理和统计。 外汇指定银行应当遵照结售汇周转头寸限额管理规定,对超限额的结售汇头寸应及时通过银行间市场进行平补。未经外汇局批准,不得与资本与金融项目项下自身结汇、售汇需求对冲。 外汇指定银行应当建立独立的结汇、售汇会计科目,在结汇、售汇会计科目下,应当区分与客户之间的结售汇业务、自身结售汇业务、系统内结售汇头寸平补及市场结售汇头寸平补交易,并分别核算。 外汇指定银行大额结汇、售汇交易实行备案制度。 外汇局对外汇指定银行结售汇周转头寸实行限额管理,按日进行考核。 经外汇局批准,外汇指定银行可以用人民币营运资金在银行间外汇市场买入外汇作为结售汇周转头寸。 外汇指定银行总行(部)取得外汇指定银行资格以后,应当向中国外汇交易中心申请,成为银行间外汇市场会员;外汇指定银行分支机构申请银行间外汇市场会员资格,应取得其上级行(主管部门)的授权。取得银行间外汇市场会员资格的外汇指定银行分支机构,可以通过银行间外汇市场进行结售汇头寸平补,也可以通过系统内进行结售汇头寸平补;未取得银行间外汇市场会员资格的分支行,只能在本系统内平补结售汇头寸。 除另有规定外,外汇指定银行外汇净收益应当在财务年度终了后3个月内,

或在董事会批准当年分配方案后10个工作日内,通过银行间外汇市场卖出,并在事前报外汇局备案。

? 未取得人民币业务经营资格的外资银行,其外汇净收益可以不结汇。 ? 外汇指定银行自身服务贸易项下对外支付,可以从其外汇账户中直接对外支

付,也可以按照规定用人民币购汇支付。

? 外汇指定银行自身经外汇局批准的资本与金融项目用汇,应当使用自有外汇

营运资金。

? 外汇指定银行应当根据人民银行每日公布的人民币基准汇率和规定的浮动

幅度,公布挂牌人民币汇价,办理与客户之间的结汇和售汇业务。

-人民银行《外汇指定银行办理结汇、售汇业务管理暂行办法》

? 经批准开立结售汇人民币专用账户的授权外资银行可以将其在中国境内

20%以内的外汇注册资本金或营运资金通过银行间外汇交易市场卖出,买入人民币存放结售汇人民币专用账户作为周转资金。

? 境内外资银行,包括独资银行、合资银行以及外国银行分行,可以由其总行

或者外国银行总行或地区管理总部授权的一家境内分行对境内所有分支行实施结售汇周转头寸集中平盘,统一管理。

-《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境内外资银行集中管理结售汇周转头寸的通知》 外汇交易

? 金融机构高级管理人员要决定与本机构业务相适应的测算衍生产品交易风

险敞口的指标和方法,要根据本机构的整体实力、自有资本、盈利能力、业务经营方针及对市场风险的预测,制定并定期审查和更新衍生产品交易的风险敞口限额、止损限额和应急计划,并对限额情况制定监控和处理程序。金融机构分管衍生产品交易与分管风险控制的高级管理人员应适当分离。

? 金融机构应适当合理地运用担保等各种信用风险缓解措施来减少交易对手

的信用风险,选择适当的方法和模型对信用风险进行评估,并采取相应的风险控制措施。

? 金融机构应运用适当的风险评估方法或模型对衍生产品交易的市场风险进

行评估,按市价原则管理市场风险,调整交易规模、类别及风险敞口的水平。 ? 金融机构应按照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的规定向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

委员会报送与衍生产品交易有关的会计、统计报表及其他报告。

? 金融机构应按照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信息披露的规定,对外披露

从事衍生产品交易的风险状况、损失状况、利润变化及异常情况。

-银监会《金融机构衍生产品交易业务管理暂行办法》

理财业务

? 保证收益理财计划的起点金额,人民币应在5万元以上,外币应在5千美元

(或等值外币)以上;其他理财计划和投资产品的销售起点金额应不低于保证收益理财计划的起点金额,并依据潜在客户群的风险认识和承受能力确定。

? 商业银行应当建立必要的委托投资跟踪审计制度,保证商业银行代理客户的

投资活动符合与客户的事先约定。

? 商业银行应采用多重指标管理市场风险限额,市场风险的限额可以采用交易

个人外汇政策解答
篇三:往国外汇款,新规定

个人外汇管理政策问题解答

1、区分境内个人和境外个人的身份证明是什么?

答:境内个人的身份证明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含临时身份证、带有身份证号码的户口簿)、军人身份证件、武装警察身份证件。境外个人的身份证明是护照、港澳居民来往内地通行证、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

2、个人年度总额内购汇、结汇,能否委托他人办理?

答:个人年度总额内购汇、结汇,不能委托他人办理,但可以委托其直系亲属代为办理;超过年度总额的购汇、结汇以及境外个人购汇,可以按《细则》有关规定,凭相关证明材料委托他人办理。

3、境外个人将原兑换未使用完的人民币兑回是否包括境外汇入的外汇和携入的外币现钞? 答:原兑换外汇仅指携入的外币现钞和旅行支票。

4、个人与其直系亲属的外汇储蓄账户资金划转是否要求提交双方身份证件原件?

答:个人与其直系亲属的账户资金划转应提交双方身份证件原件。

5、境内个人和境外个人外汇储蓄账户间资金划转如何办理?

答:境内个人账户当日累计划出等值5万美元以下(含)的凭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办理;5万美元以上的凭经常项目项下有交易额的真实性凭证办理。境外个人账户资金划出凭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办理。

6、本人外汇结算账户与外汇储蓄账户间资金能否划转?

答:本人外汇结算账户与外汇储蓄账户间资金可以划转,但外汇储蓄账户向外汇结算账户的划款限于划款当日的对外支付,不得划转后结汇。

7、现钞户和现汇户的管理还有差别吗?

答:对于这个问题,应从两个方面来理解。一方面,从外汇管理角度讲,个人非经营性外汇收付,可凭 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在银行开立外汇储蓄账户,不再对现钞户与现汇户实行不同的外汇管理政策,在账户资金存入、结汇、汇出、境内划转、提钞等方面实行统一的监管标准。另一方面,从银行经营角度讲,由于现钞和现汇的运营成本不同,银行可能仍会对储户区分钞户和汇户,采取不同的收费标准或买卖价格,这属于银行自身的商业经营行为。

8、哪些个人结售汇业务不纳入个人结售汇系统?

答:通过银行柜台尾零结汇、转利息结汇等小于等值100美元(含100美元)的结汇;个人售汇不管金额大小均要录入系统。

9、如何运用个人结售汇系统中“撤销”和“修改”功能?

答:在个人结汇交易中“撤销”、“修改”功能只针对当天的结汇交易,即只能对当天的结汇交易进行“撤销”、“修改”。其中身份证号、结汇资金属性录入错误或此交易取消时,应使用“撤销”功能,再将正确信息重新输入,除此之外均可使用“修改”功能直接修改错误项。在个人购汇交易中“撤销”、“修改”功能可

以用于当天的结汇交易或隔日以上的交易撤销、修改。

10、个人结汇交易的“冲正”功能如何操作?

答:冲正主要是针对非当日办理的结汇交易进行修正,具体操作是:身份证号、结汇资金属性、金额或币种录入错误,均应先“冲零”(金额项输入原金额的相反值,其他项与原值一样),同时在备注栏写明冲正原因及原错误交易流水号。之后重新输入一笔正确的信息。

11、直系亲属包括哪些范畴?

答:直系亲属指父母、子女、配偶。

12、哪些凭证可作为直系亲属关系证明?

答:直系亲属关系证明指能证明直系亲属关系的户口簿、结婚证或街道办事处等政府基层组织或公安部门、公证部门出具的有效亲属关系证明。

13、个人结售汇系统中输入境外个人的护照号注意事项?

答:要输入Passport No.(或Passport Number或Number of Passport)下面的完整号码,系统会在该号码前自动加上国别代码。港澳居民来往内地通行证、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的最后号码如为顺序码,即仅用以表示该人通行证换领次数的话,银行证件号码录入时不需录入该顺序码。具体说,港澳居民来往内地通行证录入前9位号码(含第1位字母),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含91版、97版)录入前8位号码。

14、如何处理个人结售汇系统中境外个人姓名栏不够录入全名?

答:境外个人姓名大于系统设定的字符,在姓名栏依次输入姓名至满格,同时在备注栏注明境外个人姓名全名。

15、个人结售汇系统的资金形态如何判断?

客户手持现钞结汇的选“外币现钞”;西联汇款等不入卡(折)的个人汇入汇款直接结汇选“汇入资金”;不管现钞或现汇性质,只要是存在卡(折)、存单等帐户里面的资金结汇均选择“帐户资金”。

16、个人结售汇系统的资金属性如何判断?

结汇业务境内个人按外汇来源判断有131职工报酬和赡家款等;境外个人按人民币用途判断有122旅游购物等;售汇业务境内个人按购汇用途判断有322旅游、留学等;境外个人购汇按人民币来源判断有322境外个人原币兑回等。要保证我行A系统、国际收支申报、个人结售汇系统三者的一致。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个人国际汇款管理办法
篇四:往国外汇款,新规定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

个人国际汇款业务管理办法

(试行)

2009年8月

目 录往国外汇款,新规定。

第一章往国外汇款,新规定。

第二章

第三章 总则 ............................................................................................................... 3 基本规定 ........................................................................................................ 3 基本业务 .......................................................................................................13

第一节 发汇业务 .......................................................................................................13

第二节 收汇业务 .......................................................................................................14

第四章 特殊业务 .......................................................................................................16

第一节 基本规定 .......................................................................................................16

第二节

第三节

第四节

第五节

第六节

第五章

第一节

第二节

第六章

第七章

第八章

第九章

查询 ..............................................................................................................17 退汇 ..............................................................................................................19 改汇 ..............................................................................................................21 冻结 ..............................................................................................................22 扣划 ..............................................................................................................24 内部处理 .......................................................................................................26 基本业务 .......................................................................................................26 差错处理 .......................................................................................................27 国际收支申报 ................................................................................................30 数据统计及报送 ............................................................................................33 档案管理 .......................................................................................................33 附则 ..............................................................................................................35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中国邮政储蓄银行国际汇款业务管理,促进国际汇款业务持续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个人外汇管理办法》、《金融机构客户身份识别和客户身份资料及交易记录保存管理办法》、《金融机构大额交易和可疑交易报告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中国邮政储蓄银行总行、分行、支行和营业所(以下简称“各级机构”)国际汇款业务的经营管理。

第三条 我行国际汇款业务的服务对象是具有合法身份的境内个人和境外个人,客户汇款交易性质应符合国家外汇管理政策的规定。

第二章 基本规定

第四条 国际汇款业务是指我行通过外汇业务系统向客户提供的跨境资金结算服务。在境内发生的境内个人和境外个人外币账户间的资金划转按跨境汇款管理。

第五条 国际汇款业务按资金流向分为汇出汇款和汇入汇款。 汇出汇款即发汇,是指我行受汇款人委托,向境外合作机构发出付款指令,委托其向收款人解付指定汇款的业务。汇入汇款即收汇,是指我行受境外合作机构委托,向境内收款人解付指定汇款的业务。

第六条 国际汇款业务按向客户提供服务的不同,可以分为基本业务、附加服务和特殊业务。

(一) 基本业务包括:代理西联汇款(以下简称“西联汇款”)、银邮汇款和邮政汇款。

(二)附加服务包括:电话通知、投单通知、按址投送和附言。

(三)特殊业务包括:查询、退汇、改汇、冻结和扣划。

第七条 西联汇款是指我行代理西联公司办理的快速现金汇款业务。银邮汇款是指我行与境外银行合作办理的现金到账户、账户到账户的电子汇款业务,即银行电汇(TT汇款)。邮政汇款是指我行与境外邮政机构合作办理的现金到现金、账户到现金的电子汇款业务。

第八条 国际汇款业务准入实行授权管理。总行对一级分行经营国际汇款业务进行准入授权,一级分行对辖内分支行(含营业所,下同)经营国际汇款业务进行准入授权。

第九条 经营国际汇款业务的分支行,应具备下列条件:

(一)取得总行或上级行授权;

(二)具备完善的国际汇款业务管理制度,操作规程和会计核算制度;

(三)具备完善的内部控制和风险管理制度,外汇业务稳健经营,无重大违法、违规问题;

(四)配备满足业务需要的合格的管理人员和业务人员;

(五)具备适合经营业务的场所、设备和支持系统;

(六)监管机构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十条 开办或停办国际汇款业务,须报经上级行批准。一级分行应将辖内开办或停办国际汇款业务的机构信息报总行审批。

第十一条 国际汇款业务机构如发生机构更名、营业地址变更等情况,应在机构信息变更正式确认后的5个工作日内,由一级分行向总行进行变更报备。

第十二条 网点西联汇款业务的日收汇和日发汇金额均实行机构限额管理,超过网点日交易额度时不能办理业务。网点西联汇款机构收汇限额、发汇限额不能满足业务需要时,应由其所属一级分行向总行提出书面调整申请,经总行同意后,通知西联公司对其主机系统的机构限额管理参数进行调整。

第十三条 国际汇款网点分为全功能网点和人民币兑付网点。国际汇款全功能网点办理国际汇款业务的收汇和发汇,办理外币现钞收付;国际汇款人民币兑付网点仅能办理汇入国际汇款的人民币兑付,且相关业务应纳入国家外汇管理局(以下简称“外汇局”)结售汇系统进行结汇额度审核。

第十四条 汇款限额管理

客户汇款限额包括单笔最高限额和日累计最高限额。单笔超过最高限额的应分笔办理,但总计不能超过日累计最高限额。

(一)日累计最高限额

1.现金发汇、收汇的各类国际汇款,客户发汇和收汇的日累计最高限额均为等值10000美元(含),超过日累计最高限额的不予办理。

往国外汇款,新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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