智能化三级资质,高邮

2020-05-03   来源:经典名言

高邮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暂行办法
篇一:智能化三级资质,高邮

市政府关于印发《高邮市国有土地上房屋

征收与补偿暂行办法》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市经济开发区、城南经济新区、菱塘光电科技园管委会,市各委、办、局(公司),市各直属单位:

《高邮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暂行办法》已经2011年7月12日市政府第38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二〇一一年八月十二日

高邮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本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活动,维护公共利益,保障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务院《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国家住建部《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办法》、《江苏省贯彻实施<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若干问题的规定》(苏政发

[2011]91号)等,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应当遵循决策民主、程序正当、结果公开的原则,严格执行国家法律、法规、规章及相关政策。

第四条 市人民政府负责全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

市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为本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部门(以下简称房屋征收部门),负责组织实施全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

第五条 市经济开发区、城南经济新区、菱塘光电科技园管委会、乡镇政府有关机构受市房屋征收部门委托,作为房屋征收实施单位,承担各自行政区域房屋征收与补偿的具体工作。

房屋征收实施单位不得以营利为目的。

房屋征收部门对房屋征收实施单位在委托范围内实施的房屋征收与补偿行为负责监督,并对其行为后果承担法律责任。

第六条 市城建(规划)、国土、人防、城管、发改、财政、物价、审计、监察、公安等部门,按照职责分工,互相配合,保障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的顺利进行。

第二章 征收决定

第七条 房屋征收部门应当按照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规划和专项规划要求,编制房屋征收年度计划。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和危房集中、基础设施落后等地段旧城区改建,应当纳入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年度计划。

第八条 符合《条例》第八条、第九条规定的公共利益建设项目,需要征收国有土地上单位、个人房屋的,项目建设单位应向市人民政府提出房屋征收申请,并提交符合《条 例》第八条、第九条规定的证明文件。市人民政府委托房屋征收部门对房屋征收申请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对符合征收条件的,拟定房屋征收范围,报市人民政 府确定。

第九条 房屋征收范围确定后,房屋征收部门应当书面通知城建(规划)、国土、公安、司法、工商、城管等部门暂停办理征收范围内的新建、改建、扩建房屋、改变房屋和土地性质用途、房屋析产、买卖、租赁和抵押、户口迁入或者分户、工商营业执照等相关手续。暂停期限最长不得超过一年。

第十条 房屋征收部门组织相关单位对房屋征收范围内房屋的权属、区位、用途、建筑面积等情况进行调查,被征收人应予以配合。调查结果在房屋征收范围内向被征收人公布。

调查中发现有未经登记的建筑,由市城管局会同城建(规划)、国土、房管、交通、水利、财政、政府法制、监察等部门和征收项目实施单位作出认定和处理。对认定为合法建筑和未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的,应当给予补偿;对认定为违法建筑和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的,不予补偿。

第十一条 房屋征收部门在组织调查的同时,应当委托具有相应房地产评估资质的评估机构对征收范围内的房屋进行采样评估,取得征收范围内被征收房屋相类似房地产市场价格和修正系数的数据,同时测算征收成本。

第十二条 房屋征收部门拟定征收补偿方案,上报市人民政府。

征收补偿方案应当包括项目名称、征收目的、征收范围、实施时间、补偿方式、补偿政策标准、补助和奖励办法及标准、安置房地点和户型面积、签约期限、搬迁过渡方式和过渡期限等事项。

市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有关部门对征收补偿方案进行讨论,并在政府网站和本市其它媒体及征收范围内公布,征求公众意见。征求意见期限不得少于30日。

第十三条 市人民政府应当将征求意见情况和根据公众意见修改的情况在政府网站和征收范围内及时公布。

因旧城区改建需征收房屋,半数以上被征收人认为征收补偿方案不符合《条例》规定的,市人民政府应当组织由被征收人和公众代表参加的听证会,并根据听证会情况修改方案。

第十四条 房屋征收决定作出前,房屋征收部门应组织相关部门及单位对房屋征收项目进行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形成评估报告,报市人民政府。

征收涉及被征收人150户以上的,房屋征收补偿方案应当经市人民政府常务会议讨论决定。凡属旧城区改建项目的,均应由市人民政府常务会议讨论决定。

第十五条 市人民政府应当以书面形式作出房屋征收决定并及时公告。公告应当载明实施的项目名称、确切的征收范围、征收补偿方案、启征日期、现场接待地点、联系方式、监督举报电话和行政复议、行政诉讼权利等事项。

房屋被依法征收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同时收回。

第三章 征收评估

第十六条 房屋征收部门应当根据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的资质等级、从业经历、评估技术水平、社会信誉等情况,于每年的一月份在政府网站和本市其它媒体公布具有相应资质的房地产评估机构名录。

第十七条 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由被征收人协商选定。房屋征收部门在征收决定公告的同时,在征收范围内公布报名申请该征收项目评估业务的评估机构名单,并于公布后5日内在征收现场登记被征收人的选择意见。半数以上被征收人选择同一家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的,视为协商选择成功。协商不成的,由房屋征收部门邀请三名以上被征收人代表及其他相关人员在场,公开抽签确定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房屋征收部门应当于抽签前3日内在征收范围内公告抽签时间和地点。抽签过程与结果应当由公证机关现场公证。

房屋征收部门应当将选定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资质证书、营业执照、注册房地产估价师本人签名的资格证书在征收范围内现场公示。同一征收范围内的房屋征收评估工作,原则上由一家房地产评估机构承担。

第十八条 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接受房屋征收部门的委托后,应独立、客观、公正地对被征收房屋进行评估,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干预。

第十九条 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应当按照委托合同约定的时间和要求,安排注册房地产估价师对被征收房屋进行实地查勘评估,调查被征收房屋状况,拍摄反映被征收房屋内外部状况的照片等影像资料,做好实地勘察记录并妥善保管。

被征收房屋实地查勘记录,应当由被征收人、房屋征收部门或者房屋征收实施单位有关人员和实地查勘的注册房地产估价师等共同签字确认。

因被征收人原因不能对被征收房屋进行入室实地查勘、拍摄影像资料或者被征收人拒绝在实地查勘记录上签字或者盖章的,应当由房屋征收部门、注册房地产估价师和无利害关系的第三人见证,有关情况应当在评估报告中作出说明。

第二十条 被征收房屋价值评估应当考虑被征收房屋的区位、用途、建筑结构、新旧程度、建筑面积以及占地面积、土地使用权等影响被征收房屋价值的因素。

被征收房屋评估时点为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日。

第二十一条 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应当按照房屋征收评估委托书或者委托合同的约定向房屋征收部门提供分户的初步评估结果。分户的评估结果应当包括评估对象的构成及其基本情况和评估价值。房屋征收部门应当将分户的初步评估结果在征收范围内向被征收人公示7日,公示期间应当安排负责房屋征收评估项目的注册房地产估价师进行现场说明解释。评估结果存在错误的,房地产评估机构应当修正。

分户初步评估结果公示期满并修正后,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应当向房屋征收部门提供被征收房屋的整体评估报告和分户评估报告。房屋征收部门应当向被征收人转交分户评估报告。

第二十二条 被征收房屋的整体评估报告和分户评估报告应当由负责房屋征收评估项目的两名或者两名以上注册房地产估价师签字,并加盖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公章,不得以个人印章代替签字。

第二十三条 被征收人或者房屋征收部门对评估报告有疑问的,出具评估报告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应当向其作出解释说明。被征收人或者房屋征收部门对评估价值有异议的,应当自收到评估报告之日起10日内,向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书面申请复核评估。

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自收到复核评估申请之日起10日内进行复核。复核后,改变原评估结果的,应当重新出具评估报告;评估结果没有发生变化的,应当书面告知复核申请人。

第二十四条 被征收人或者房屋征收部门对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的复核结果有异议的,应当自收到复核结果之日起10日内,向扬州市房地产评估专家委员会申请鉴定。

第四章 征收补偿

第二十五条 对被征收人给予的补偿包括:

(一)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

(二)因征收房屋造成的搬迁、临时安置的补偿;

(三)因征收房屋造成的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偿。

对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不得低于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日被征收房屋类似房地产的市场价格。

被征收房屋的装饰装修可由征收部门委托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与房屋价值一并评估。

被征收房屋的水电等设施补偿、搬迁补偿、临时安置补偿、停产停业损失补偿等标准,另行规定。

第二十六条 征收补偿的方式可以实行货币补偿,也可以实行产权调换,被征收人有权选择补偿方式。但征收历史遗留且执行政府标准租金的直管或单位自管公有住宅房屋,被征收人与房屋承租人对解除租赁关系达不成协议的,房屋征收部门应当对被征收人实行产权调换。

第二十七条 被征收人选择产权调换房屋的,房屋征收部门应当提供用于产权调换的房屋,并与被征收人计算、结清被征收房屋价值与产权调换房屋价值的差价。

因旧城区改建征收个人住宅,被征收人选择在改建地段进行房屋产权调换的,房屋征收部门应当提供改建地段或者就近地段的房屋。

被征收人选择货币补偿的,房屋征收部门按照房屋评估价值的10%给予奖励。

第二十八条 被征收房屋的性质和用途,以土地使用权证、房屋权属证书载明的性质和用途为准。土地使用权证、房屋权属证书上未载明性质和用途的,以其它合法的批准文件载明的性质和用途为准。

第二十九条 征收个人住宅,被征收人符合住房保障条件的,可按照本市保障性住房的有关规定优先申请廉租房、经济适用住房等保障性住房。

被征收人仅有一处合法房屋,且获得货币补偿后仍无力解决住房的,由房屋征收部门提供一套建筑面积不小于55平方米的安置房安置,55平方米以内不结算差价。

第三十条 征收历史遗留且执行政府规定租金标准的直管或单位自管公有住宅房屋,被征收人与房屋承租人解除租赁合同后,被征收人选择货币补偿的,房屋征收部门应当将货币补偿金额按比例分别支付给被征收人、房屋承租人,具体比例标准另行规定。

征收历史遗留且执行政府规定租金标准的直管或单位自管公有的非住宅房屋,一律实行货币补偿,房屋征收部门应当将货币补偿金额,依据租赁年限按比例分别支付被征收人、房屋承租人,具体比例标准另行规定。

第三十一条 房屋征收部门应按以下规定支付临时安置补助费:

被征收人选择货币补偿的,房屋征收部门应当向被征收人一次性支付6个月的临时安置补助费。

被征收人选择产权调换的,房屋征收部门应当按实际过渡期限向被征收人支付临时安置补助费。过渡期限自被征收人腾空交付房屋之日起按实计算,过渡期限一般不超过24个月。因房屋征收部门的责任延长过渡期限的,从第25个月起,房屋征收部门应当给自行过渡的被征收人付双倍的临时安置补助费。产权调换房屋面积小于被征收房屋合法面积的,放弃安置的部分按货币补偿标准执行,给予6个月临时安置补助费,其余部分按产权调换的相关规定计算临时安置补助费。

第三十二条 房屋征收部门应当在房屋征收范围内设置固定场所,公开安置房房源的地理位置、小区平面布置图、安置房屋户型平面图及楼层的方格示意图、安置房价格等内容,供被征收人了解和自由选择。

第三十三条 房屋征收部门应当与被征收人订立补偿协议。征收补偿协议书应当统一文本格式。

第三十四条 房屋征收部门与被征收人在征收补偿方案确定的签约期限内达不成补偿协议的,或者被征收房屋所有人不明确的,由房屋征收部门按照征收补偿方案报请市人民政府作出补偿决定,并在房屋征收范围内予以公告。

第三十五条 被征收人对补偿决定不服的,可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

第三十六条 实施房屋征收应当先补偿、后搬迁。智能化三级资质,高邮。

市人民政府作出征收决定并对被征收人给予补偿后,被征收人应当在补偿协议约定或者补偿决定确定的搬迁期限内完成搬迁。智能化三级资质,高邮。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采取暴力、威胁或者违反规定中断供水、供热、供气、供电和道路通行等非法方式迫使被征收人搬迁。禁止项目建设单位参与搬迁活动。

第三十七条 被征收人在征收补偿方案规定的期限内提前签约并搬迁腾房的,房屋征收部门应按时间节点给予适当奖励。

第三十八条 被征收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不提起行政诉讼,在补偿决定规定的期限内又不搬迁的,由市人民政府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三十九条 房屋征收部门应当依法建立房屋征收补偿档案,并将分户补偿情况在房屋征收范围内向全体被征收人公布。

智能化三级资质,高邮。

审计部门应当加强对房屋征收补偿费用管理和使用情况的全过程监督,并公布审计结果。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条 市人民政府及房屋征收部门的工作人员在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中不履行法定职责,或者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由上级人民政府或者本级人民政府责令改 正,通报批评;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一条 采取暴力、威胁或者违反规定中断供水、供热、供气、供电和道路通行等非法方式迫使被征收人搬迁,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 他直接责任人员,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

第四十二条 采取暴力、威胁等方法阻碍依法进行的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

第四十三条 违反《条例》及本办法其它规定的,由市有关部门依法予以查处。

第六章 附 则

第四十四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高邮市城市规划区房屋拆迁管理实施细则》(市政府令第24号)和《高邮市城市房屋行政强制拆迁实施暂行办法》(邮政发[2005]4号)同时废止。2011年1月21日前已依法取得房屋拆迁许可证的项目,继续沿用原有的规定办理,但不得进行行政强制拆迁。

高邮经济开发区征地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实施细则
篇二:智能化三级资质,高邮

高邮经济开发区征地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实施细则

各办、处、局,各村(社区)、拆迁工作小组成员:

为加强房屋拆迁管理,维护拆迁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保障基础设施和项目建设的顺利进行。根据国家、省、市颁布的有关房屋拆迁补偿安置的法律、法规、政策,结合开发区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一、指导思想:以开发区控制性详细规划为引领,以加快推进园区建设和新农村建设为目标,坚持拆迁与安置有机协调、依法拆迁与因户制宜相结合的原则,既保障工程和项目建设的顺利进行,又充分保护被拆迁人的合法利益,积极稳妥地完成征地拆迁安置工作的各项任务。

二、拆迁主体:高邮经济开发区建设管理局(以下简称拆迁人)负责辖区内私人住宅户、个体工商户、私营企业及村、组集体用户(以下简称被拆迁人)的拆迁补偿安置工作。

拆迁人委托被拆迁人住所所在地村民委员会和有资质的拆迁公司具体实施。区规划、国土、公安、工商等行政职能管理部门应按照各自职能积极配合做好被拆迁人的相关解释及执法工作,确保拆迁工作的顺利进行。

三、拆迁范围:以开发区控制性详细规划和具体项目实施规划确定的区域为拆迁范围。

四、征地房屋拆迁程序:

1、张贴征地拆迁公告:

被拆迁人自公告之日起,不得进行下列活动:

(1)新建、改建、扩建房屋及装饰、装潢;

(2)擅自改变房屋用途;

(3)出租房屋。

2、公布征地房屋拆迁的相关法律、法规及规定;

3、公布被拆迁户房屋评估结果;

4、签订征地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协议,并办理房屋交拆手续。

五、征地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及依据

(一)依据文件:

1、市政府邮政发[2008]30号《高邮市城市规划区征地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实施办法》;

2、《高邮市城市房屋征收与拆迁补偿评估技术细则》;

3、《高邮市规划区内房屋征收与拆迁补偿安置费用标准》;

4、《高邮市城市房屋征收拆迁重置价格标准》。

(二)被拆迁房屋合法建筑面积的认定:

1、被拆迁房屋的合法建筑面积,以被拆迁户的《房屋所有权证》为依据;

2、被拆迁户未领取《房屋所有权证》的,其被拆迁房屋的合法建筑面积以被拆迁户的《村镇房屋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为依据;

3、无《房屋所有权证》及《村镇房屋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的,一律按主房(一般是指以客厅为主的东西向房屋)建筑面积为准,附属用房一般不记入合法建筑面积。

乱搭乱建房屋等违法建筑,只补偿一定的建筑成本而不计入安置面积。

4、实际丈量面积小于房屋所有权证或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登记面积的,以实际丈量面积为准;

5、经批准的临时建筑,以批准的面积、批准使用年限为依据;

6、对自征地拆迁公告发布之日起突击新建、改建、扩建的违章建筑、装饰装潢,一律不予补偿;

7、拆除公益性用房及经批准的村、组集体的生产用房、临时用房和其他附属用房,一律不予产权调换,给予一次性货币补偿;

8、被拆迁房屋为住宅用房,已取得工商营业执照并已持续营业一年以上且在征地拆迁公告前仍在营业的,按住宅用房安置,但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根据使用性质给予房屋所有人1000元/户的经济补助:

(1)私有房屋所有人具有营业执照,自己经营且以经营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并依法缴纳有关税费的;

(2)私有出租房屋,房屋所有权人所持的《租赁许可证》上载明为非住宅租赁,其所有人及家庭成员以该房屋出租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使用人具有合法的营业执照,并依法缴纳有关税费的。

9、父母单独居住的,其房屋补偿归并至拆迁范围内子女户上;

10、一户拥有两处或两处以上住宅,在批准建房时要求将原房屋拆除而未拆除的,原房屋原则上不予补偿;

11、被拆迁人购买他人住宅,并办理相关过户手续的,以过户手续为依据;未办理过户手续的,必须出示原房屋所有人的相关产权手续、买卖契约及收款凭证,经住所所在地村民委员会确认后方可参照上述规定执行。

(三)被拆迁房屋的用途性质认定:

被拆迁房屋的用途性质,以《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土地使用权证》、《房屋所有权证》上载明的建筑功能和实际使用性质认定;

《土地使用权证》、《房屋所有权证》未载明被拆除房屋性质的,依据《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载明的建筑功能认定;

原有住宅改为营业用房的,除需有营业执照外,还应当有规划部门、国土部门同意改变房屋及土地使用性质的审批手续。

(四)被拆迁房屋的装饰、装潢及附属物补偿的认定:

被拆迁房屋的装饰、装潢及附属物的补偿标准,以有资质的评估机构评估价为依据。

六、征地房屋拆迁补偿总额及标准

房屋拆迁补偿总额:由拆迁补偿和拆迁补助两部分构成。其中,拆迁补偿包括被拆迁房屋重置价格补偿、装饰装潢及附属物

补偿;拆迁补助费包括搬迁补助费、临时安置补助费、提前搬迁奖励费及其他补助费等。

(一)征地房屋拆迁补偿:

按高邮市房管局、物价局出台的《高邮市农房拆迁价格评估暂行标准》,由有资质的评估公司依法评估。住宅房屋自竣工之日起至征地拆迁公告颁布之日止(住宅房竣工日期以施工许可证规定的施工最后期限为准),不满五年被拆迁的,给予被拆迁人增加合法建筑面积部分房屋重置价格15%的补偿。

拆迁人或被拆迁人对评估结果有异议的,可以要求评估机构做出解释和说明。经解释和说明仍有异议的,根据持有异议的拆迁人或被拆迁人的申请,由当事人指定任何一家有资质的评估机构重新评估,重新评估的结果与原评估结果在规定误差范围内,原评估结果有效,重新评估费用由委托人承担。重新评估结果与原评估结果超出允许误差范围,并经有权机构确认后,重新评估费用由原评估机构承担。

(二)拆迁补助:

1、搬迁补助费:

住宅房屋的搬迁补助费按合法建筑面积以5元/㎡的标准计算(每户最多不超过500元);非住宅房屋的搬迁补助费按合法建筑面积以8元/㎡(商业用房、生产用房)、6元/㎡(办公、仓储及其他用房)的标准计算。

2、临时安置补助费:

高邮市房地产行业研究报告
篇三:智能化三级资质,高邮

高邮市房地产市场前景及投资决策研究报告 2017-2022年

前 言

在目前经济稳增长基调下,房地产业仍是国民经济支柱产业,将在推动经济增长与转型升级中继续发挥重要作用。从房地产行业对GDP贡献角度来看,房地产开发投资占GDP比重近15%,对国民经济直接贡献较大。从行业相关度来看,房地产行业变化深度影响建筑、建材、装修等上下游产业发展,间接对整体经济发展带来更大带动。“十三五”规划建议指出,到2020年国内生产总值和城乡居民人均收入比2010年翻一番,在此目标下,房地产行业将继续发挥规模优势、联动优势,为未来五年经济发展提供重要动力。

对房地产行业来说,供给侧改革更多的是要引导市场积极形成有效供给,更好的消化现有库存。在这方面,不同类型的城市要根据地方特点,分城施策,更好的解决当前的市场供求矛盾。

针对一线城市来说,目前面临更多的是供不应求的压力,应该积极扩大土地供应规模,同时通过多种措施盘活现有存量,平抑房价上涨压力。其中培育和发展住房租赁市场是重要的渠道,有利于扩大租赁供给、拓宽租赁住房房源,解决短期供求总量不平衡、供应主体较为单一等问题。

针对大部分库存压力高企的三四线城市,应考虑进一步控制土地供应规模及节奏,推进未开发房地产用地转型利用,允许房企适当调整套型,从供应源头调整结构,以加快库存去化。此外,保障房货币化安置也应积极推进,加快存量房转为公租房和安置房,特别是棚改将转由货币化安置为主,在强调去库存作用的同时,进一步健全多层次住房供应体系。

此外,“十三五”规划纲要提出,未来我国将要促进房地产市场健康发展。优化住房供给结构,促进市场供需平衡,保持房地产市场平稳运行。在住房供求关系紧张地区适度增加用地规模。在商品房库存较大地区,稳步化解房地产库存,扩大住房有效需求,提高棚户区改造货币化安置比例。积极发展住房租赁市场,鼓励自然人和各类机构投资者购买库存商品房,扩大租赁市场房源,鼓励发展以住房租赁为主营业务的专业化企业。促进房地产业兼并重组,提高产业集中度,开展房地产投资信托基金试点。发展旅游地产、养老地产、文化地产等新业态。加快推进住宅产业现代化,提升住宅综合品质。

【出版日期】 2016年

【交付方式】 Email电子版/特快专递

【价 格】 纸介版:9800元 电子版:9500元 纸介+电子:9800元

第一章 中国二三线城市房地产发展概述

第一节 中国二三线城市土地市场

一、一线城市房地产复苏情况分析

二、二三线城市土地市场供给概况

三、房企主战场向二三线城市转移

第二节 中国二三线城市房地产市场

一、二三线城市房地产市场成交情况

二、二三线城市商品住宅存量情况

三、房地产重心向二三线城市转移

四、房企加快布局二三线城市市场

第三节 中国二三线城市房地产市场价格分析

一、全国大中城市房地产价格变动分析

二、二三线城市房地产市场价格分析

三、二三线城市房价走势上涨的主因

第四节 二三线城市房地产市场开发模式

一、城市综合体的模式

二、城市发展运营商的模式

三、城投的模式

四、城中村的模式

第二章 2015年高邮市房地产市场环境分析

第一节 高邮市房地产地域环境分析

一、地理位置

二、自然环境

三、生态气候

四、资源分布

第二节 高邮市房地产宏观经济环境分析

一、高邮市GDP增长情况

二、高邮市固定资产投资

三、高邮市居民收支情况

四、高邮市产业结构分析

第三节 高邮市房地产市场政策环境分析

一、房地产政策环境综述

二、二三线城市限购政策

三、高邮市房地产重要政策分析

第四节 高邮市房地产行业社会环境分析

一、人口数量分析

二、消费市场分析

三、招商引资情况

四、居民住房情况

第三章 2015年高邮市土地市场分析

第一节 高邮市城市规划布局

第二节 高邮市土地供应分析

第三节 高邮市土地成交分析

一、成交地块规划用途

二、成交地块用地面积

三、成交地块建筑面积

四、成交地块的容积率

五、成交地块受让单位

第四节 高邮市土地成交价格

一、成交地块的成交价

二、地块的成交楼面价

第四章 2012-2016年高邮市房地产市场分析

第一节 高邮市房地产投资建设分析

一、高邮市房地产投资额分析

二、高邮市房地产建设规模分析

三、高邮市房地产开发重点企业

四、高邮市房地产市场价格分析

第二节 高邮市产业园区建设分析

一、高邮市产业园区分布情况

二、高邮市产业园区建设规模

三、高邮市产业园区发展规划

第三节 高邮市商业营业用房建设分析

一、高邮市写字楼市场分析

二、高邮市商铺市场分析

三、高邮市酒店市场分析

第五章 高邮市房地产重点企业分析

第一节 企业一

一、企业基本情况

二、企业经营情况

三、企业资质情况

四、企业开发项目

第二节 企业二

一、企业基本情况

二、企业经营情况

三、企业资质情况

四、企业开发项目

第三节 企业三

一、企业基本情况

二、企业经营情况

三、企业资质情况

四、企业开发项目

第四节 企业四

一、企业基本情况

二、企业经营情况

三、企业资质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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