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藏杖刑

2020-04-12   来源:古代名人名言

法制史
篇一:西藏杖刑

法制史

一. 名词解释:

1. 五刑:奴隶制社会的法定刑罚,夏商时代已形成了较为完备的奴隶制五刑体系,由“三苗”的“五虐”

演变过来,即墨、劓、膑、宫和大辟。

2. 宗法等级制:宗法等级制是以宗法血缘为纽带,与国家制度相结合,维护贵族世袭统治的制度。

3. 官刑(三风十衍罪),夏商时期专门整治官吏犯罪的刑罚。“三风”指:巫风、淫风和乱风;“十衍”指:

恒舞于宫,酣歌于室,殉于货、色,恒于游、畋,有侮圣言,逆忠直,远耆德,比顽童。

4. 与其杀不辜,宁失不经:夏商时期刑法适用原则之一。“不辜”指无罪或轻罪的人;“不经”指违反常

规或不用常法。这一刑罚原则体现了慎行思想,具有积极的意义。

5. “亲亲”、“尊尊”原则:西周时期礼的原则之一。周公所制的礼,是维护宗法等级制的工具。“亲亲”

指:父子,兄弟,夫妇,长幼的依附关系,要求父慈、子孝、兄友、弟恭。“尊尊”指:君臣上下,贵贱有序,要求下级服从上级,不允许犯上作乱,其核心是“忠”君为首,意在维护君主制。

6. 吕刑:又称甫刑。是西周后期的一部重要法典,主要内容是规定刑法的种类及适用刑罚的原则,体现

明德慎罚思想。

7. 九刑:西周九种刑罚。一种解释指周朝的刑书,即墨、劓、剕、宫、大辟、流、赎、鞭、扑九种刑罚。

8. 五听:西周时期司法制度之一,即“辞听”、“色听”、“气听”、“耳听”、“目听”,是运用心里分析进行

的审判活动的一种尝试也是我国古代长期司法实践的经验总结,与神明裁判相比是一大进步,但这种方式也极易导致主观唯心的专擅武断。

9. 五过:西周时期强化司法官吏责任的制度,即“五过之疵”,指“惟官”、“惟反”、“惟内”、“惟货、惟

来”。

10. 宽严适中、世轻世重:西周刑法适用原则之一,意思是“刑新国,用轻典,刑平国,,用中典;刑乱国,

用重典”体现了“明德慎罚”思想。也就是说,要分别各种犯罪对社会的危害程度,并根据各时期的社会特点,灵活的掌握刑法应该从轻还是从重。

11. “六礼”:即“纳彩”、“问名”、“纳吉”、“纳征”、“请期”、“亲迎”。

12. “七去(出)”,“三不去(出)”:前者指“不顺父母”、“无子”、“淫”、“妒”、“有恶疾”、“多言”、“窃

盗”,后者指“有所取无所归”、“与更三年丧”、“前贫贱后富贵”。

13. 云梦秦简:1975年12月,在中国湖北省,云梦县睡午地,出土的秦代竹简,其中涉及到4大类的法

律内容,《秦律》,《法律答问》,《封诊式》,《为吏之道》,这4个内容反映了秦代部分法律制度,是研究秦代法律制度的珍贵资料。

14. 廷行事:是秦代法律形式之一,又是秦代审判制度之一,“廷”指宫廷、法庭等官府,“行事”指判案

成例,是司法审判的判例,指判例或案例在司法实践中也可以作为判案的依据。

15. 公室告和非公室告:公室告是指控告与自己没有血缘关系的他人盗窃、杀人、伤害等行为的案件。凡

公室告案件,不管是自诉,还是公诉,司法机关必须受理,不得拒绝。

非公室告,是指控告自己的子女盗窃自己的财产或家长刑杀伤害子女奴妾等行为的案件。凡属非公室告案件,司法机关不予受理,如当事人坚持控告,则告者有罪。这一规定实质上是为了维护封建尊卑关系和主奴关系,反映了人们在诉讼制度上公开的不平等。

16. 《法律答问》 :是云梦秦简中的一个类型,是秦重要的法律形式之一,它是官吏采用问答形式对法律

条文进行解释,与律具有同样的法律效力。

17. 《封诊式》 :是云梦秦简中的一个类型,又是秦代法律形式之一,主要是司法官吏审理案件的基本要

求和司法规则

18. 城旦、春:秦代徒刑之一。从事城墙修筑的男犯为城旦,从事春米劳役的女犯为春。

19. 鬼薪、白粲:秦代徒刑之一,前者是强制男犯去上林砍柴以供宗庙祭祀之用,后者是强制女犯择米以

择出的白米供宗庙祭祀之用,两者皆是用以宗庙祭祀。

20. 隶臣、隶妾:男子为隶臣,女子为隶妾,即强制男女罪犯到官府服各种杂役的一种徒刑。

21. 约法三章:刘邦攻入咸阳后,为了争取民心,与关中父老“约法三章”,对刘邦统一全国起了积极作用,

体现当时无为而治的思想。

22. 决事比:是指在律无正条的情况下,司法官吏比附律令、援引量刑,属于司法类推的行为。

23. 亲亲得相首匿:是指亲属之间可以相互隐匿犯罪行为,不予告发和作证。此原则一直为后世各王朝所

沿用,后演变为“同居相为隐”。

24. 录囚:是指皇帝或皇帝委托的司法机关,通过对在押囚犯的复核审录,监督和检查下级司法机关或司

法人员的司法审判活动的制度。优点是起到发现冤家错案予以平反。

25. 秋冬行刑:秋冬行刑是指除谋反、大逆等“决不待时”者外,一般死刑犯须在秋天霜降之后、冬至之

前执行,以示所谓的“顺天行诛”。

26. 九品中正制:九品中正制,又称“九品官人法”,是曹魏文帝黄初元年创立的评定人才等级,已备任选

官吏的制度。其基本内容是:州设大中正官,郡设小中正官,以贤明的中央官员兼任,主持评定事宜。中正官将当地的士人和官吏,按其出身门地和道德才能,评为三品九等。评选结束后,中正官将评定的结果上报朝廷,作为吏部曹任用官吏的依据。

27. 三省六部制:三省六部制是唐朝的中央行政体制,三省即尚书省、中书省和门下省。其中,尚书省为

最高行政执行机关,长官为尚书令;中书省为中枢决策及最高出令机关,掌管国家机要,长官为中书令;门下省专司对各类文书、奏章及诏旨的审核、封驳,长官为侍中。三省六部制既有分工,又有制约,即便于皇帝集权,又有利于提高国家行政能效。三省六部制是西汉以后长期发展形成的,至隋朝正式确立,唐朝进一步完善。

28. 存留养亲:指犯人直系尊亲属年老应侍而家无成丁,犯死罪非十恶者,允许上请,流刑可免发遣,徒

刑可缓期,将人犯以留下照料老人,待老人去世后再实际执行。(这是中国古代法律家族化、伦常化的具体体现,为后代法律所继承。)

29. 准五服以制罪:指亲属间的犯罪,依据五等丧服所规定的亲疏关系来定罪量刑。(服制共分五等,即斩

衰、齐衰、大功、小公、缌麻。)定罪量刑的原则是:以尊犯卑,服制愈近,亦即关系最亲,处刑愈亲,反之愈重;以卑犯尊,服制愈近处刑愈重,服制愈远处刑愈亲。(这一原则的确立,旨在维护儒家所强调的上下、尊卑、贵贱、亲疏的社会等级制度,是礼法合流的体现,目的在于“峻礼教之防”,实质上是“同罪异罚”原则在家族中的体现。)

30. 重罪十条(十恶):是指危害统治阶级根本利益的十种重罪总称。内容包括反逆、大逆、叛、降、恶逆、

不道、不敬、不孝、不义、内乱。(《北齐律》把“重罪十条”置于律首,作为严厉打击对象,隋唐律在此基础上的发展为“十恶”制度,并为历代所承袭。)

31. 八议:是指对封建官僚、贵族、地主等特权人物在犯罪后给予减轻或免除处罚的一种法律制度。起源

于西周的“八辟”制度,曹魏统治时期,正式将“八议”入于律。

32. 官当:是封建社会允许官吏以管职爵位,折抵徒刑的一种特权制度。(源于《魏律》和《晋律》中规定

的“杂抵罪”,正式规定于《北魏律》和《陈律》)

33. 《开皇律》 :第一次确立新五刑,主要以《北齐律》为蓝本制定完成,主要内容为:改“重罪十条”

为“十恶”、沿袭“八议”和“官当”等原则。

34. 保辜:即在伤害行为发生后,确定一定的期限,限满之日根据被害人的死伤情况,决定加害人所应承

担的刑事责任。在规定期限内,伤害人可采取积极措施,挽救被害人生命,以减轻自己的罪责。(该制度的实施对于减轻犯罪后果、缓和社会矛盾起到了积极作用。)

35. 三司推事:即遇有特别重大的案件和疑难案件,通常由大理寺、刑部、御史台三个机构的长官大理寺

卿、刑部尚书、御史中丞共同审理。

36. 化外人相犯的处理原则:唐律中所称的“化外人”,是指不属于唐朝管辖的异族,即外国人。根据《唐

律疏议·名例律》的规定,凡同一国籍的外国人在中国境内犯罪的,则按照他们国家的法律来处理;凡不同国籍的外国人在中国境内犯罪的,包括外国人在中国境内对中国人实施的犯罪,均按照唐朝的法律来处理。互相侵犯,则按照唐朝的法律论处。

37. 女徒顾山:又称女徒雇山,是汉平帝时规定的适用于女犯的赎刑。每月出钱三百由官府雇人上山砍伐

木材,是汉代的一种刑罚,对女犯人的一种照顾,可以不服牢刑。

38. 《宋刑统》:是宋朝开国以来第一部法典,也是我国封建社会第一部刊版印行的法典,体例上仿照唐末

五代以来的刑律统类。《宋统式》又称“刑统”,而不称“律”,内容上增加了“臣等起请”“余条准此”

39. 编敇:就是将一个个单行的敇令分门别类加以整理删去重复矛盾的敇文,整理成册,上升为一般法律

形式的一种立法过程。

40. 编例:即成例,是宋朝重要的法律形式之一,也是宋代立法活动之一。是宋朝对皇帝和中央司法机关

发布的单行条例或审判的典型案例加以汇编。

41. 条法事类:指以事为类,统编敇、令、格、式等形式的综合法典,较分门编辑的法典更便于司法适用。

是南宋时期重要的立法活动。

42. 折杖法:为宋太祖所创的一种刑罚制度,是把笞、杖、徒、流四种刑罚减轻刑量或折抵为杖刑的制度,

是宋代统治者慎行思想在刑罚制度上的体现,对减轻刑罚、缓和社会矛盾具有一定的作用。

43. 刺配法:是沿用五代时期的“刺配”罚,“刺”指在罪犯脸部等处刺字,“配”指押送指定场所服役。

“配”是主刑,“刺”是附加刑。刺配是一种混和刑,是对罪犯同时适用决杖、刺面、流配三种刑罚。

44. 凌迟:俗称剐,是一种零刀碎割肌肤、残害肢体,再割喉管,使受刑人在极度痛苦中缓慢死去的刑罚,

是古代生命刑中最为残酷的一种执行方式。

45. 出入人罪:指司法官员在审判活动中因自己的故意或者过失,致使有罪判无罪、重罪判轻罪(即出罪),

或无罪判有罪、轻罪判重罪(即入罪)。司法官员出入人罪,须负刑事责任。

46. 大宗政府:大宗政府始设于至元二年,是元朝的中央审判机关,但主要负责审理上都、大都地区的蒙

古人和色目人的诉讼案件。其设扎鲁忽赤作为负责审判的官员,下设郎中、员外郎、都事等官员。

47. 审刑院:设立该院的目的在于防止大理寺及刑部舞弊,其职责主要是符合大理寺所裁判的案件,实际

上是代表皇帝控制司法监督。

48. 务限法:规定了民事诉讼时限。在“务限”期内,州县官府停止受理有关田宅、婚姻、债务等民事诉

讼案件。为了防止耽误生产。(务即农耕,每年二月初一为“入务”,即农忙开始,直到九月三十日为止称为“务限”期)

49. 枢密院:为中央最高军事机关,掌军事,地位仅次于中书省。

50. 宣政院:元朝掌理全国佛教及吐蕃(西藏)地区军民政教事务以及宗教审判机构。

51. 《大明律》:是明初最重要的立法,共分三十卷,七篇,四百六十条。

52. 《大诰》四编:《御制大诰》、《御制大诰续编》、《御制大诰三编》、《大诰武臣》。这是一部以惩治官吏

犯罪和豪强犯罪为主要内容的特别法。

53. 《问刑条例》:为使条例长久有效,明孝宗于弘治十三年下令修订《问刑条例》,并规定修订后不得废

除,这样,条例由权宜之法成为“常经之法”,具有与法典同样的效力。

54. 廷杖:指依皇帝旨意在朝廷上对官员进行杖责的法外刑罚。

55. 奸党罪:是朱元璋在制定《大明律》时新增加的政治性罪名,目的是消除对皇权的威胁,打击臣下“朋

比结党”的行为。

56. 重其所重和轻其所轻:前者即“事关贼盗及帑项钱粮等事”加重重罪的处罚;后者即“事关典礼及风

俗教化”等方面减轻轻罪的处罚。

57. 理藩院:中国清代管理蒙古、回、藏等少数民族事务的中央机构。

58. 《大清会典》:详细记述清代从开国之处到清末的行政法规和各种事例,规模宏大,体例严谨,内容翔

实,是我国古代最为完备的行政法典,也是世界法制史不可多得的典章制度全书。

59. 地丁和一:雍正元年颁布诏令,推行“摊丁入亩”政策,将各地原定的丁税总额摊入天赋中,使丁银

成为田赋的附加税,从而实现了丁银的征收与田赋征收的合一。

60. 资政院:1910年正式成立,资政院议员产生分“钦选”与“民选”两种,资政院的一切决议必须会同

军机大臣或各部行政大臣具奏,皇帝可以命令资政院听会,甚至解散。资政院是“预备立宪”的点缀

和摆设。

61. 咨议局:是清政府设立的地方咨询机构,其行驶职权必须受督抚的控制和监督,督抚有权监督咨议局

的选举和会议,有权决定是否实行咨议局的决议,有权令其停会及奏请解散咨议局,咨议局议员的选举资格和被选举资格极为苛刻。

62. 钦定宪法大纲:颁布于1908年,是中国法制史上第一部具有近代意义的宪法性文件,不过是用资产阶

级宪法形式为君主专制制度披上了合法外衣,但其颁布毕竟是近代宪法的开始,也是中华法系解体的开始,由“君上大权”和“臣民权利义务”两部分组成,腔调君权和民主的神圣地位,确定了君主拥有广泛的权利。

63. 十九信条:虽然腔调“皇帝神圣不可侵犯”,但采用英国式的“虚君共和”的责任内阁制,限制君权,

扩大国会权利。其具备西方议会的特点,具备临时宪法的性质,强调皇帝与国会的关系,但对人民的民主权利只字未提。

64. 大清新刑律:分总则和分则两篇,采用近代刑法典编撰体例,改变了传统法典编撰体例;建立起近代

刑法体系,规定刑罚分主刑和从刑两种;吸收近代刑法制度和刑法术语。

65. 观审制度:是领事裁判权的延伸,确立于1876年的《中英烟台条例》和1880年的《中美续约附款》,

指中国法院审理的案件外国人是原告时,外国人所属国领事官员有权到庭观审,如果观审人员认为办理未妥,可以提出证见或再传原证,也可以逐细辩论。

66. 会审公廨:清政府在“租界”内设立的特殊审判机关,审判租界内以中国人或无领事裁判人为被告的

民刑事案件,当案件涉及外国人,须会同该国领事派出的陪同官员共同审理。

67. 领事裁判权:是帝国主义强迫清政府签订的不平等条约中所规定的一种非法的司法特权,主要内容是

凡事在中国享有领事裁判权的国家,其在中国的侨民如果成为民事,刑事被告人,中国法庭无权审判,必须有其本国领事依照其本国法律处理。该制度也是清末司法制度半殖民化的重要标志。

68. 《中华民国临时约法》:《中华民国临时约法》是南京临时政府公布的一部重要的宪法文件。它具有中

华民国临时宪法的性质,在正式的宪法实施之前,具有与宪法相等的效力。《中华民国临时约法》作为一部资产阶级民主共和国性质的宪法文件,体现了资产阶级的意志,代表了资产阶级的利益,具有革命性、民主性。

69. 1913《中华民国宪法草案》(天坛宪草):即《中华民国宪法(草案)》,1913年10月31日

完成,共11章113条。因在北京天坛起草而得名,是北洋政府时期的第一部宪法草案。采用资产阶级三权分立的宪法原则,确认民主共和制度。同时,也体现了国民党通过制宪限制袁世凯权力的意图。如肯定了责任内阁制;规定国会对总统行使重大权力的牵制权;限制总统任期等。这些规定使袁世凯解散国会,使“天坛宪草”遂成废纸。

70. 1914年《中华民国约法》(袁记约法): 即北洋政府于1914年5月1日公布的《中华民国约法》。

因系袁世凯一手操纵、炮制而成,故称“袁记约法”,共10章68条。它是军阀专制全面确立的标志。

71. 1923年《中华民国宪法》:1946年12月25日,国民大会通过。1947 年1月1日由中国南京

国民党政府颁布,计14章 175 条。《中华民国宪法》的基本特点是:以自由平等为标榜,坚持维护国民党的一党专制;以“平均地权”、“节制资本”为名,保障封建土地剥削制度和官僚资本的经济垄断;以“民有,民治,民享”的“民主共和国”之名,行国民党一党专制和蒋介石个人独裁之实。

72. 封首:需要查封的还要查封。“封”指查封财产,“守”指看守家属。

二. 简答题:

中国法制史的特点:

 皇权至上,法自君出

君主始终掌握着国家的最高权力,君主凌驾于法律之上,君主不受法律的任何约束,也不承当任何法律义务。

 引礼入法,礼法结合 以刑为主,诸法合体 最早的礼是“夏礼”,如“同姓不婚”、“七出”、“三不去”、“八议”、“五亲”、“尊尊”

刑法发达,民法、经济法相对滞后,《法经》,对于民事法律关系、经济法律关系和行政法律关系的调整,也大都以刑罚作为制裁手段。

 司法从属于行政

司法机关并不能独立地行使职权,行政长官就是各级的司法长官。审判权限很有限,并被置于总督、巡抚等地方最高行政长官的控制之下。

1. 宗法制的含义、内容、目的、及其与分封制的关系

含义:由原始社会中的父系家长制演变而来,以宗族血缘关系为纽带的族制系统与国家制度相结合,家国一体化的宝塔式的政治组织世袭制度

内容:嫡长子继承制

目的:通过血缘关系划分政治权、财产权、军事权、祭祀权避免内讧

关系:宗法制是分封制的基本形式和基础,并促进分封制的巩固和发展,而分封制是宗法制在国家政权组织上的实施和体现,两者相结合形成奴隶制统治阶级的特权制度。

2. 礼与刑的关系

共同点:礼与刑都是西周法律制度组成部分,相辅相成,互为表里,凡是礼不允许的也是刑不容忍的,“出礼则入刑”两者缺一不可,都是奴隶主阶级专政的工具。

不同点:a.从作用上,“礼者,禁于将然之前;刑者,禁于已然之后”,前者是积极预防犯罪,后者是消极惩治犯罪b.从关系上,“礼为本,刑为治”c.从适用上,“礼不下庶人,刑不上大夫”,总之礼是依据,刑是礼实现的手段。

3. 春秋末期成文法的公布实例及其意义

实例:a.公元前536年,郑国执政大夫子产,率先将有关刑事方面的发铸在一个铜鼎上,史称“铸刑书”,这是中国史上第一次公布成文法的活动b.邓析是与子产同时期的郑国人,子产铸刑书后,他私造刑书,写于竹简上,故名“竹刑”c.公元前513年,晋国大臣赵鞅、荀寅将该法铸在铁鼎上。 意义:a.结束了“刑不可知,威不可测”的历史,开创了“法治”代替“礼治”的新局面b.推动封建生产关系发展c.为我国第一部封建成文法典制定奠定基础d.局限性:没有从根本上否定旧贵族的特权,只是新的不平等代替旧的不平等。

4. 商鞅变法主要内容

(一)改“发”为“律”,制定秦律

(二)重农抑商,奖励军功

(三)置县迁都,统一度量衡

(四)轻罪重罚

总之,商鞅变法是战国七雄中最晚却是最彻底的一次变法,吸收了各诸侯国变法经验,适应了秦国经济发展的需要,对秦国及秦代的影响极为深远,从此,秦一跃成为经济、军事强国,为以后统一中国奠定了基础。

5. 李悝《法经》的主要内容、特点和历史地位

主要内容:

第一部分《正律》包括:第一篇《盗法》是关于侵犯财产犯罪的法律;第二篇《贼法》是关于惩罚侵犯人身和危害封建统治等犯罪的法律;第三篇《囚法》是关于囚禁和审判罪犯的法律。

第二部分《杂律》包括:第五篇《杂法》是关于惩治盗贼罪以外其他犯罪的法律规定。

第三部分《减律》包括:第六篇《具法》是关于定罪量刑原则的法律规定。西藏杖刑。

特点:(一)在编纂体例上是古代法律发展的一块界碑a.改刑为法,确定以罪定刑b.开创以刑为主,诸法合体的编纂传统c.具法在后,奠定基本模式

法制史总结
篇二:西藏杖刑

一、 夏商法律制度

1. 夏代的奴隶制五刑制度:墨、劓、剕、宫、大辟。

2. 司法制度:夏代中央最高司法官称“大理”,地方司法官称“士”,基层则称“蒙士”。商代

1. 商代立法思想:①“王权神授”的法律思想:真是地反映了商代奴隶主贵族所崇尚的信念。商代统治者把奴隶主贵族对人世间的法律统治,神化为“秉承天意”,无非要使奴隶制国家统治地位合法化,并赋予商王这一奴隶主阶级的总代表以神圣不可侵犯的权威地位②“天讨”与“天罚”的法律思想:商代统治者为证明其刑杀和讨伐活动的合理性,将他们在人世间的用刑诡称谓奉天刑罚与代天讨罪。

2. 司法制度:司法机构:中央最高审判机构改称为司寇,与中央其他五个机关并称为六卿。

二、 西周时期的法律制度★

1. 在法律思想方面,提出“以德配天”、“明德慎罚”。

以德配天:是说所谓得天命并不是固定不变的,作为世间万事万物的最高主宰,上天对所选择的那些有德者,将天命赋予他们,并保佑他们完成自己的使命。

明德慎罚:明德:就是主张崇尚德治,提倡德教,慎罚:就是主张在使用法律,实施刑罚时应该审慎,宽缓。它不仅仅在西周各种具体法律制度以及宏观法制特色德形成,发展过程中发挥了直接的指导作用,而且深深扎根于中国传统政治理论之中,被后世各朝统治阶层奉为政治法律制度的理想原则和正统的标本。把道德教化与刑罚镇压相结合,形成特殊的“礼治社会。

2.西周时期的宗法制度:是中国古代社会中存在的一种以血缘关系为纽带家族组织与国家制度相合,以保证血缘贵族世袭统治的政治形式。(渊于氏族社会父系家长制,经过夏、商两代发展,到西周建立时,达到了成熟的程度)

3.礼与邢的关系:①所谓“礼”,是中国古代社会长期存在的、旨在维护宗法血缘关系和宗法等级制度的一系列精神原则和言行规范的总称。②所谓“刑”,是指所有刑法的通称,泛指与刑罚密切相关的法律规范。③从宏观上看,西周时期的“礼”与“刑”都是当时维护社会秩序、调整社会关系的重要社会规则。二者相辅相成,互为表里,共同构成了西周社会完整的法律体系。其中,“礼”是积极的、主动的规范,明确地要求人们应该做什么,不该作什么,可以作什么,不可以作什么,其功能重在教化。“刑”是消极的处罚,出于被动的状态,对于一切违反礼的行为,进行刑罚处罚,其功能重在制裁。两者密不可分。

4.西周主要刑罚:①圜土之制:限制受刑人自由并使之服劳役的劳役刑 ②嘉石之制,就是将那些轻微犯罪人,束缚其手脚,坐于“嘉石”一定时日,使其思过、悔改,然后交给司空,在司空的监督下进行一段时间的劳役,期满后释放③赎刑,是一种用一定数量的财货来折抵刑法的刑法执行方法。

5.主要刑法原则:①老幼犯罪减免刑法 ②区分故意与过失、惯犯与偶犯 ③罪疑从轻,罪疑从赦④宽严适中。

6.婚姻继承制度:

基本原则:一夫一妻多妾制。

解除婚姻的条件与限制:“七出三不去”,七出又称七去——不顺父母(因为逆德)

;无子(绝子嗣而不孝);淫(因为乱族);妒(乱家);有恶疾(因为女方又疾病而不能共同生活);口多言;盗窃。三不去——有所娶而无所归(休妻时会将妻子置于无家可归之地);与更三年丧(与丈夫一起为公婆守孝三年,则该女子对公婆尽子女之道,不得休);前贫贱后富贵(娶妻时尚贫贱,但以后富贯,按照礼制的要求,夫妻为一体)

继承制:嫡长子继承制度

7.诉讼制度:“读鞫”、按照当时的要求,审判官在作出判决之后,还应该当众宣读判决“乞鞫”,在宣读判决以后,若当时人认为判决不对或有冤屈,可以要求重新审理。

第三章、春秋战国时期的法律制度

郑国的立法活动:

郑国的执政子产,鉴于当时社会关系的变化和旧礼制的破坏,因而“铸刑书于鼎,以为国之常法”,这是中国历史上的第一次正式公布成文法典。

李悝的《法经》

《法经》是战国初期李悝制定的,《法经》是我国封建社会最早的一部初具体系的法典,它是适应日益发展的封建经济关系的要求而出现的。

阶级本质:1、它的锋芒主要是指向农民和其他劳动人民的。2、维护君主制度。3、维护封建等级制。 历史意义:1、初步确定了封建法制的基本原则和体系。2、对当时封建经济的形成和巩固,起到了一定的积极作用。

第四章、秦代的法律制度

秦代主要法律形式:

(一) 律:是朝廷就某一专门事类正式颁布的法律。

(二) 令:是君主或皇帝针对一时之事而以命令形式发布的法律文件。

(三) 式:是朝廷统一颁布的规定官吏审理案件的准则以及书写审讯笔录、现场勘查笔录、查封笔

录等法律文书程式的法律文件。

(四) 法律答问:是朝廷和地方主管法律的官员对律令所做的权威性解释。

(五) 法律文告:是秦代各级官吏在其职权范围内发布的具有法律效力的文告,但其效力通常仅限

于发布者职权所辖的特定地区和范围之内。

(六) 程、课、廷行事

秦代的中央司法机关主要是丞相、御史大夫和廷尉。廷尉是属九卿之一,专理司法,是秦代的中央最高审判机关和最高司法官,其职责是审理皇帝交办的案件和地方不能审理的重大案件,以及审核平决各郡的疑难案件。

第五章、汉代法律制度

春秋决狱:是指在审判案件时,如果法律无明文规定,则以儒家的经义作为定罪量刑的依据,儒家经易法律化进程。

第六章、三国两晋南北朝法律制度

维护贵族官员的特权制度:

“八议”:是指对八种权贵人物,在他们犯罪以后在审判上给予特殊照顾,官府不得擅自断案。所谓“大者必议,小者必赦”,官府不得专断。这八类人是:“亲”,“故”,“贤”,“能”,“功”,“贵”,“勤”,“宾”。“八议”的入律,使贵族官僚地主享有特权。

官当:用官职抵罪,晋律时被纳入。

为加强镇压危害封建专制统治和违反伦理纲常的行为,“重罪十条“正式入律。这十条是:“一曰反逆,二曰大逆,三曰叛,四曰降,五曰恶逆,六曰不道,七曰不敬,八曰不孝,九曰不义,十曰内乱。”重罪十条进一步把礼法结合起来,强化了对君权、父权、夫权的维护。

服制定罪:是指亲属间的犯罪,依据五等丧服所规定的亲等来定罪量刑。尊长杀伤卑幼,关系愈近则定罪愈轻,反之加重,但有些犯罪,如卑幼盗窃尊长财物,则恰恰相反。

留养制度:亦称“存留养亲”,指犯人直系尊亲属年老应侍而家无成丁,死罪非十恶,允许上请,流刑可免发遣,徒刑可缓期,将人犯留下以照料老人,老人去世后在实际之行。

死刑复核制度:北魏律规定死刑决定权只归皇帝,一方面是慎刑,另一方面也是控制。

第七章、隋唐代法律制度★

1.立法:《开皇律》,杨坚建立隋代始,隋唐制度的囊括。

2.初唐统治者的立法思想:①以随为鉴,不但要求立法宽简,而且力求保持法律的稳定性与连续性 ②宽严适中,简约易明,是初唐统治者为唐代立法规定的基本指导原则

③初唐统治者着眼于王朝的长治久安,逐步确立了“德礼为政教之本,刑罚为政教之用”的立法指导原则

④法律不避权贵、黜涉不分亲疏是贞观时期重要的立法思想。

2.①律典的编纂:《永徽律疏》 唐高宗永徽元年(公元650年)初, 令太尉长孙无忌等共同编制律《永徽律》。永徽四年,经高宗批准,将疏议分附于律文之后,颁布天下,时称《永徽律疏》。它是我国礼是上迄今保存下来的最完整最有社会影响的封建法典。永徽年间将律文与疏议有机地合为一体,提供了封建刑律的新行式,并为后世封建立法所继承。②《唐六典》,行政法典,开元年间,统治者在刊定《永徽律疏》的同时,又着手开始其编纂。

3.唐代刑事法律规范的完备

4.《唐代疏议·名例律》

①五刑:笞、杖、徒、流、死

②十恶:a威胁损害皇权危机封建国家的政治性犯罪。

(谋反,图谋推翻皇帝的统治;谋大逆,图谋毁坏皇帝祖庙、皇陵和宫殿;谋叛、背叛国家,投降伪政权;大不敬,盗取皇帝服用物,盗取皇帝或伪造皇帝印玺)

b严重威胁封建秩序的“不道”行为/ c破坏封建伦常关系的“恶逆”、“不孝”、“不睦”“不义”、“内乱”

5.刑法适用的主要原则

1“累犯”加重的原则 ○

2老、少、废、疾犯罪减免处罚的原则 ○

3自首的原则 ○

4共犯的原则 ○

5“数罪并罚”的原则 ○

6类推的原则 ○

7“化外人”犯罪的原则(化外人——指“蕃夷之国”的人,即外国人) ○

6.唐律的基本精神

1体现了君主专制注意与封建特权精神 ○

2体现了封建家族伦理精神与小农经济意识 ○

3体现了封建伦理道德的基本精神 ○

4体现“用刑持平”的精神 ○

5体现规范详备科条简约的精神 ○

7.中华发系的代表作——唐律的历史

西藏杖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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