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选举过程表现了中国

2020-04-03   来源:经典名言

中国国务院总理选举程序方面的特点
篇一:中国选举过程表现了中国

中国国务院总理选举程序方面的特点

国务院总理由全国人大选举产生。选举的基本程序为:全国人大选举产生国家主席,国家主席提名国务院总理人选;全国人大在协商和讨论的基础上,进行投票表决,候选人获得过半数代表的同意便当选为总理;当选总理由国家主席签署主席令予以公布。

国务院总理的选举程序具有以下特点:

1.坚持社会主义民主原则。

为什么要坚持社会主义民主原则。没有民主就没有社会主义,就没有社会主义现代化这一科学命题,深刻揭示了民主和社会主义、民主和社会主义现代化的关系。

2.坚持党的领导原则。

江泽民总书记在建国四十周年的讲话中说:“各级领导机构必须坚持集体领导和个人分工负责相结合的制度,健全党内民主生活,加强民主监督,防止少数人说了算,更不允许个人专断。”这里所说的集体领导,就是指在各级党组织领导工作中,凡是涉及执行和贯彻党的路线、方针、政策的大事,重大工作任务的部署,干部的任免、调动和处理,有关群众利益等重要问题,以及上级领导机关规定由党委集体讨论决定,不得由个人或少数人专断。集体领导是我党群众路线和民主集中制原则在领导制度中的体现和运用,是实现党的领导的重要保证。

3.实行等额选举制度。

和等额选举相比,差额选举更能保障选民的自由选择和真实意愿的实现,同时也能体现选举的竞争性。我国实行以差额选举为主体、等额选举为补充的制度形式。现行法律对各类选举有如下几种不同规定:

第一种为确定差额选举制,如《选举法》第三十条明确人大代表实行差额选举制,而且具体规定了差额范围和操作规程;《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第十四条也指明村民委员会候选人名额应当多于应选人名额;《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对副职领导(含应选名额不足时的另行选举)规定应当差额选举,对差额选举的范围和操作规程也规定了具体内容。

第二种为原则上实行差额、例外实行等额选举,如《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规定政权机关正职领导进行差额选举,例外指出如果提名的候选人只有一人,也可以等额选举。但该规范的真实意图在实践中却往往被扭曲,正职领导通常实行等额选举。

第三种为选择适用等额选举或者差额选举,如《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对补选正副职领导规定。

4.实行间接选举制度。

间接选举是间接民主的形式。我国目前人大的选举实行的是直接选举和间接选举相结合的方法,即县、乡级实行直接选举,而地、市级以上实行间接选举。政权机关领导人则是由同级人民代表大会间接选举产生,也即我国的政治选举以间接选举为主。应该说这种做法是由我国一定时期特定的政治、经济、文化等条件决定的,总体上是符合我国基本国情的。

中国选举程序
篇二:中国选举过程表现了中国

第六章 选民登记

第二十三条 无法行使选举权和被选举权的精神病患者,不列入选民名单。 第二十四条 选民名单应在选举日前三十天公布,并发给选民证。 第二十五条 对于公布的选民名单有不同意见的,可以向选举委员会提出申诉。选举委员会对申诉意见,应在三日内作出处理决定。申诉人如果对处理决定不服,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人民法院的判决为最后决定。

第七章 代表候选人的提出

第二十六条 全国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的代表候选人,按选区或者选举单位提名产生。

中国共产党、各民主党派、各人民团体,可以联合或者单独推荐代表候选人。任何选民或者代表,有三人以上附议,也可以推荐代表候选人。推荐时,应向选举委员会介绍候选人的情况。

第二十七条 全国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候选人的名额,应多于应选代表的名额。 由选民直接选举的代表候选人名额,应多于应选代表名额的二分之一至一倍;由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上一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候选人的名额,应多于应选代表名额的五分之一至二分之一。

第二十八条 由选民直接选举的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候选人,由各选区选民和各单位提名推荐。选举委员会汇总各方面推荐的代表候选人名单和各候选人情况,在选举日前二十天公布并由各该选区的选民小组反复讨论、民主协商,如果所提候选人名额过多,可以进行预选,根据较多数选民的意见,确定正式代表候选人名单,并在选举日前五天公布。

县级以上的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在选举上一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时,由各该级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汇总大会代表和中国共产党、各民主党派、各人民团体提出的代表候选人名单,组织全体代表反复讨论、民主协商,如果所得候选人名额过多,可以进行预选,根据较多数代表的意见,确定正式代表候选人名单。

第二十九条 县级以上的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在选举上一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时,代表候选人不限于各该级人民代表大会的代表。

第三十条 选举委员会应当向选民介绍代表候选人的情况。推荐代表候选人的党派、团体或者选民可以在选民小组会议上介绍所推荐的代表候选人的情况。但是在选举日必须停止对代表候选人的介绍。

第八章 选举程序

第三十一条 在选民直接选举人民代表大会的代表时,各选区应设立投票站或者召开选举大会进行。投票站或者选举大会由选举委员会主持。

第三十二条 县级以上的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在选举上一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时,由各该级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主持。

第三十三条 全国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选举,一律采用无记名投票的方法。 选民如果是文盲或者因残疾不能写选票的,可以委托他信任的人代写。

第三十四条 选举人对于代表候选人可以投赞成票,可以投反对票,可以另选其他任何选民,也可以弃权。

第三十五条 选民如果在选举期间外出的,可以书面委托其他选民代为投票,但事先须经选举委员会认可。

第三十六条 投票结束后,由选民推选的监票、计票人员和选举委员会的人员将投票人数和票数加以核对,作出记录,并由监票人签字。

第三十七条 每次选举所投的票数,多于投票人数的无效,少于投票人数的有效。

每一选票所选的人数 , 多于规定应选代表人数的作废,少于规定应选代表人数的有效。 第三十八条 各级人民代表大会的代表候选人,获得选区全体选民或者选举单位的代表过半数的选票时,始得当选。

获得过半数选票的代表候选人名额超过应选代表名额时,以得票多的当选。如遇票数相等不能确定当选人时,应当就票数相等的候选人重新投票。

获得过半数选票的当选代表的名额少于应选代表的名额时,不足的名额应当在没有当选的代表候选人中另行选举,以得票多的当选,但是得票数不得少于选票的三分之一。 第三十九条 选举结果由选举委员会或者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根据本法确定是否有效,并予以宣布。

选举情况报告
篇三:中国选举过程表现了中国

选举情况报告

选举>情况报告(一)

校党委:

根据校党委对我院党总支关于召开党员大会请示和关于新一届委员会委员候选人预备人选的请示的批复,我们于xxxx年xx月xx日召开了党员大会。大会选举圆满成功,xx月xx日召开了新一届委员会全体会议,选举产生了书记、副书记。

现将党员大会召开情况和选举情况、选举结果汇报如下:

一、大会听取了xx书记代表上一届党总支委员会作的工作报告和xx副书记代表上一届党总支委员会作的党费收缴和使用情况报告。经大会审议,一致通过。

二、委员会委员选举情况及选举结果

大会应到党员xx名,实到党员xx名,因事、因病请假xx名。通过选举产生了新一届委员会。

xx、xx(以上按姓氏笔划排序)x名同志当选为新一届xxx学院党总支部委员会委员(当选人得票数附后)。

三、书记、副书记选举情况及选举结果

xxx学院党总支部委员会全体会议应到委员x名,实到x名。选举产生了xxx学院党总支部委员会书记、副书记。(得票情况附后)

xx同志当选为xxx学院党总支部委员会书记。

xx、xx同志(以上按校党委审批的顺序排列)当选为xxx学院党总支部委员会副书记。

以上人选,均与校党委批准的候选人一致,请予备案审批。

中国共产党xxxx大学xxx学院总支部

选举情况报告(二)

中国共产党吉安县委:

***出席中国共-产-党吉安县第十三次代表大会代表候选人预备名单经县委批复后,我们于×月×日召开了党代表会议(或党员大会),以无记名投票方式,选举产生

了***(指选举单位)出席中国共-产-党吉安县第十三次代表大会代表。现将选举情况报告如下:

***党代表会议的代表名额分配和产生办法,是根据党章和县委关于中国共-产-党吉安县第十三次代表大会代表选举工作的通知的要求确定的。出席代表会议的代表共**名。其中,各条战线的党员代表**名。

在代表会议上,传达学习了《中国共产党吉安县委关于中国共-产-党吉安县第十三次代表大会代表选举工作的通知》。在充分发扬民-主,广泛酝酿讨论的基础上,直接采用候选人数多于应选人数22%的差额选举办法进行正式选举(永和镇:采取各代表团先按候选人数多于应选人数22%的差额预选办法产生正式候选人,然后党代会采取等额选举办法选举产生),选举产生了***出席中国共-产-党吉安县第十三次代表大会代表**名。

在**名当选代表中,有各级领导干部**名,占**%;各类专业技术人员**名,占**%;各条战线的先进模范人物**名,占**%。女同志**名,占**%。少数民族**名,占**%。45岁以下的中青年**名,占**%。

特此报告,请批复。

选举情况报告(三)

中国网8月14日讯今日上午,中央外宣办就中国共产党>十八大代表选举工作情况举行新闻发布会,中国网现场直播。

根据中国共产党中央的部署,中国共产党第十八次全国代表大会代表选举工作从20**年10月开始,到今年7月已经顺利完成。全国40个选举单位,分别召开党的代表大会或党代表会议,选举产生了2270名出席党的十八大代表。

中国共产党中央高度重视十八大代表选举工作。胡锦涛总书记多次听取>工作汇报并作出重要指示,中央政治局常委会和政治局会议专门进行研究,明确了代表选举工作的指导思想和政策规定。十八大代表选举工作按照履行党章、发扬民主、加强领导、选好选优,确保代表的先进性和广泛代表性的总体要求,充分借鉴***代表选举工作的做法和经验,坚持与时俱进,改革创新,采取了一系列重要举措,取得了圆满成功,为开好十八大奠定了坚实基础。

一、当选代表的基本情况

中国选举过程表现了中国。

选举产生的十八大代表,总体上符合中国共产党中央规定的代表应具备的条件,是中国共产党员中的优秀分子,在生产和工作中做出了显著成绩,具有较高的思想政治素质和较强的议事能力。代表结构与分布比较合理,实现了中国共产党中央提出的各项比例要求,具有广泛的代表性。中国共产党中央提名的代表候选人分别在有关选举单位参加选举并顺利当选。

当选代表的构成主要有以下特点:中国选举过程表现了中国。

生产和工作第一线党员代表数量增加。当选代表中,党员领导干部1578名,占69.5%,比***时降低了2.1个百分点;生产和工作第一线党员692名,占3O.5%,比***时提高了2.1个百分点。其中,省(区、市)当选代表中,生产和工作第一线党员所占比例平均为34.4%,比***时提高了2.6个百分点。

工人党员代表比例较大幅度提高。当选代表中,工人党员由***时的51名增加到169名(包括农民工党员26名),占7.4%;其中,省(区、市)和中央企业系统(在京)当选代表中,工人党员占10.4%。

女党员代表、少数民族党员代表数量增加。当选代表中,女党员521名,比***时增加了76名,占23%。少数民族党员代表249名,比***时增加了7名,占11%;43个少数民族有代表,比***时增加了1个民族。

代表年龄结构比较合理、学历层次较高。当选代表平均年龄为52岁。其中,55岁以下的1471名,占代表总数的64.8%;45岁以下的399名,占17.6%;大专以上学历的2122名,占93.5%。年轻党员代表数量增加,35岁以下的114名,占5%,比***时提高

1.9个百分点。

改革开放以来入党的党员成为十八大代表的主体。当选代表中,第二次国内革命战争时期入党的3名,抗日战争时期入党的4名,解放战争时期入党的5名,新中国成立后入党的2258名,其中1976年11月以后入党的1640名,占72.2%,比***时提高20.5个百分点。改革开放以来入党的党员成为十八大代表的主体,充分表明我们党的事业兴旺发达、后继有人。

当选的十八大代表来自全国各地和各行各业,涵盖了经济、科技、国防、政法、教育、宣传、文化、卫生、体育和社会管理等各个领域。他们中,既有各级党员领导干部,又有生产和工作第一线党员;既有工人、农民、专业技术人员和军人,又有基层干部和企事业单位管理人员,还有来自非公有制企业和新社会组织的党员。

十八大召开前,十八大代表资格审查委员会将对当选代表进行资格审查,确认资格有效的代表将出席党的十八大。按惯例,中国共产党中央还确定一部分已经退出领导岗位的老党员作为特邀代表出席大会。

二、代表选举工作的主要情况

中国共产党中央明确提出了十八大代表产生的原则办法,即:自下而上、上下结合、反复酝酿、逐级遴选;规定了代表产生的程序步骤。具体工作中,主要有以下特点:

(一)充分发扬党内民主,严格遵循规定程序。十八大代表选举工作认真落实制度化、规范化、程序化要求,把发扬党内民主贯穿代表选举工作全过程。各选举单位采取印发宣传提纲、发送手机短信、张贴致党员的公开信等多种方式,广泛宣传十八大代表选举工作的重大意义和政策规定,组织发动广大党员包括流动党员、离退休党员参与代

表人选的推荐提名。据统计,各选举单位基层党组织的参与基本实现了全覆盖,党员参与率达到98%。十八大代表人选推荐提名,都是从基层党支部开始,逐级酝酿、层层遴选的;从初步人选到预备人选,地方党委都要召开常委会、全委会投票确定;代表选举采取差额办法,差额选举的比例多于15%,符合中央要求。

(二)严把代表质量关,坚持以德为先、重在党性、好中选优。各选举单位坚持以德为先、重在党性,把最优秀的党员推荐为代表人选。十八大代表选举首次规定对代表候选人初步人选实行差额考察,注重党员群众对代表人选的公认度。对不符合代表条件的人选及时进行了调整。省(区、市)生产和工作第一线代表中,获得过全国和省部级表彰的达到97.8%,比***时提高了2.1个百分点。

(三)突出基层一线导向,注重改善代表结构。中国共产党中央明确要求,适当增加生产和工作第一线党员代表名额,较大幅度提高工人党员代表的比例。省(区、市)等选举单位适当减少了党员领导干部名额,把新增名额用于基层一线党员。在代表选举工作中,普遍采取宣传引导、源头把关、定向推荐、确保底数等方式,推荐生产和工作第一线党员特别是工人党员作为代表人选,足额选举生产和工作第一线党员代表。十八大代表中,来自生产和工作第一线的党员增加,特别是工人党员代表数量较大幅度增加,实现了中央提出的目标要求。

(四)强化纪律监督,保证风清气正。各选举单位坚持教育在先、警示在先、预防在先,借鉴运用严肃换届纪律的做法经验,加强对代表选举工作的全程监督。结合实际制定代表选举工作纪律规定,对代表选举过程进行督导,对选举风气进行测评,保证了代表选举工作风清气正。

在认真做好十八大代表选举工作的同时,各选举单位以此为契机,组织广大党员学习党章、学习先进、弘扬正气、争当优秀,使党的十八大代表选举产生过程,成为党性党风党纪教育的过程,成为党内民主实践和民主集中制教育的过程,成为保持和发展共产党员先进性、巩固和扩大深入学习实践>科学发展观活动和>创先争优活动成果的过程,激励基层党组织和广大党员以优异成绩迎接党的十八大胜利召开。

第四章 当代中国选举制度(复习资料)
篇四:中国选举过程表现了中国

第四章 当代中国选举制度

第一节 当代中国选举制度的形成和发展

一、选举与选举制度

选举:意为挑选,是指人们根据公认的规则,从所有人或一些人中选择几个人或一个人担任一定职务的行为。自由选择是选举的关键,因此,选举与自由、民主相联系,是自由民主制度的重要体现和组成部分。最早出现选举制的国家是雅典 。

资本主义国家选举制起源于13世纪英国议会代表产生的办法。17世纪英国“光荣革命”后确立了议员选举制度。

选举制度是指由选举法规定的有关选举国家民意代表机关或公职人员的各项制度的总称,其内容包括选举的基本原则、选举的机构、选举程序、选举方法等。

选举原则是指在选举中有关选举权、选举方法、选举程序的规定中体现的民主原则。 我国《选举法》规定的选举程序包括:成立选举机构、划分选区、选民登记 、提出与确定代表候选人、计票方法和确定当选。

二、当代中国选举制度的形成和发展

1953年2月,中央人民政府委员会通过了当代中国第一部选举法,标志着我国选举制度的正式形成。“凡年满18周岁之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不分民族和种族、性别、职业、社会出身、宗教信仰、教育程度、财产状况和居住年限,均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第二节 当代中国选举制度的原则

一、选举权和被选举权的普遍原则

《宪法》第34条和《选举法》第3条分别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满18周岁的公民,不分民族、种族、性别、职业、家庭出身、宗教信仰、教育程度、财产善和居住年限,都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依照法律被剥夺政治权利的人没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中国选举过程表现了中国。

选举权和被选举权的的两个条件限制:年龄条件(满18周岁)的限制和政治条件的限制(是否被剥夺政治权利)。

二、选举的平等原则

首先体现在“一人一票制“上。《选举法》第4条规定:“每一选民在一次选举中只有一个投票权”。选举的平等原则还体现在选区的划分上。城镇各选区每一代表所代表的人口数应大体相当,农村各选区每一代表所代表的人口数应大体相当。

三、直接选举和间接选举相结合的原则

直接选举是指由选民直接投票产生人民代表大会的代表,间接选举是指由人民代表大会的代表投票选举产生上级人民代表大会的代表。县级(不包括县级)以上实行间接选举,县级及以下实行直接选举,直辖市所辖区的人大代表也由选民直接选出。 结合邓小平的有关论述说明我国实现直接选举是个逐步实现的过程。

第一、我国有十几亿人口,人民的文化素质还不高,普遍实行直接选举的条件不成熟。 第二、1953年,颁布的第一部选举法,直接选举的范围在乡级人大代表中实行。1979年颁布的第二部选举法,县级人大代表也实现了直接选举。

四、秘密投票(无记名投票)原则 即无记名投票的原则,是指选民或代表在投票时秘密填写选票,在选票上只填写自己同意的代表候选人姓名或在代表候选人名字打上规定的赞成符号、不赞成符号、弃权符号,而不注明投票人自己的姓名,以及选票写好后,自己亲自投入票箱的投票方法。

秘密投票虽只是一种投票方式,但关系到人民群众能否自由表达自己意志。“选举人对

于代表候选人可以投赞成票,可以投反对票,可以另选其他任何选民,也可以弃权。” 《选举法》第8条规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经费,由国库开支。”

第三节 直接选举的组织和程序

一、主持选举的机构:选举委员会是主持选举的机关

(1)在我国县级及县级以下主持直接选举的选举机构是县、乡两级选举委员会,县、乡两级选举委员会都接受县级人大常委会的领导并接受省、市级人大常委会的指导。

(2)县、乡两级选举委员会成员由县级人大常委会任命。

(3)选举委员会的职权是:主持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选举;进行选民登记,审查选民资格,公布选民名单,受理对于选民名单的不同意见的申诉,并做出决定;划分选举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选区,分配各选区应选代表的名额;根据较多数选民的意见,确定和公布正式候选人的名单;规定选举日期;确定选举结果是否有效,公布当选代表名单。

二、选区划分

(1)选区:是选民参加选举活动,投票选举人大代表的区域,同时也是人大代表联系选民、听取选民反映和接受选民监督、开展有关工作与活动的区域。

(2)《选举法》关于选区划分的规定有三个基本要求:选区可按居住状况划分,也可按生产单位、事业单位、工作单位划分;选区的大小,按照每一选区选一至三名代表划分。县级人大代表名额基数为120人,人口超过165万的,不得超过450人,不足5万的,可少于120人。

(3)选举法还对城镇选区和农村选区每一代表所代表的人口作出了规定。规定城镇各选区每一代表所代表的人口数应大体相当,农村各选区每一代表所代表的人口数应大体相当。

三、选民登记

(1)选民登记:是指对符合法律条件规定的具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的选民进行登记、编入选民名册。《选举法》规定:“选民登记,按社区进行,经登记确认的选民资格长期有效。”

(2)我国各级人民代表大会每届任期五年,因此每隔五年进行县、乡两级人大代表的直接选举,在这期间由于年龄、政治权利、户口迁移、疾病、死亡等方面的原因,使选民发生部分变化,需要新登记、列入或除名等。

(3)选民登记的主要工作:每次选举前对上次选民登记后新满18周年的、被剥夺政治权利期满后恢复政治权利的选民,予以登记;对选民经登记后迁出原选区的,列入新迁入的选区的选民名单;对死亡的和依照法律被剥夺政治权利的人,从选民名单上除名;精神病患者不能行使选举权利的,经选举委员会确认,不列入选民名单。

(4)选举委员会应在在选举日的20日前公布选民名单,有不同意见的提出申诉,选举委员会在三日内处理。

四、代表候选人的提出与确定

(1)首先,是按选区推荐候选人。《选举法》规定的可以提名代表候选人的:一是各政党、各人民团体可以联合或者单独推荐代表候选人;二是选民10人以上联名,也可以推荐代表候选人。

(2)确定代表候选人。各级人民代表实行差额选举,因此代表候选人的名额应该多于正式代表名额。直接选举的代表候选人名额,应多于应选代表名额1/3至1倍,代表候选人名单由选举委员会确定。正式代表候选人名单应当在选举日的5日前公布。

(3)介绍代表候选人。选举委员会或者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应当向选民或者代表介绍

代表候选人的情况。在选举日必须停止对代表候选人的介绍。

五、投票选举与当选

(1)直接选举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时,投票选举由选举委员会主持,在各选区设立投票站、流动票箱或者召开选举大会进行选举。

接受委托不得超过三人。

(2)在直接选举时,选区全体选民的过半数参加投票,选举有效。代表候选人获得参加投票的选民过半数的选票时,始得当选。但如获得过半数选票的代表候选人的人数超过应先代表名额时,得票多者当选;如票数相等不能确定当选人时,应当就票数相等的代表候选人再次投票,以得票多的当选;获得过半数选票当选代表的人数少于应先代表的名额时,不中的名额另行选举。另行选举时,根据第一次得票多少的顺序,按照选举法规定的差额比例,确立代表候选人名单,如果只选一人,代表候选人为二人。另行选举时,代表候选人以得票多的当选,但得票数不得少于选票的1/3。

第四节 间接选举的组织和程序

一、主持选举的机构 《选举法》规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主持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选举。省、自治区、直辖市、设区的市、自治州的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主持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选举。县级以上的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在选举上一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时,由各该级的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主持。

二、全国和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名额及分配中国选举过程表现了中国。

(1)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名额及分配:代表名额不超过3000人,名额的分配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根据情况分配给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解放军、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台湾省。农村按每96万人选1人,城市按每24万人选1人。人口特少的省、自治区不得少于15人,香港36人,澳门12人,台湾暂时13人,解放军代表总数为268人,少数民族代表应占全国人大代表12%左右,人口特少的民族至少有1人,归国华侨代表35人。首次明确妇女代表比例不低于22%。

居民中的中国公民。

解放军人大代表由解放军单独组织选举产生。

(2)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代表名额基数为350名,省、自治区每15万人增加1名代表,直辖市每2.5万人增加1名,但不得超过1000人;设区的市、自治州的代表名额基数为240名,每2.5万人增加1名代表,人口超过1000万的代表总名额不得超过650名。

三、全国和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候选人提名、确定和正式选举

(1)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代表大会选举产生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上一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时,代表候选人由各政党、各人民团体联合或单独推荐候选人,代表10人以上联名,也可推荐代表候选人。

实行差额选举,如果所提候选人的人数符合规定的多于应选代表名额1/5—1/2的比例,可以直接进行投票选举,超过上述比例,进行预选。实行无记名投票,代表候选人获得全体代表过半数的选票时始得当选。

(2)台湾人大代表到北京协商选举产生。

(3)特别行政区组成的全国人大会代表选举会议选出各自代表。选举会议成员10人以上联名,可以提出代表候选人,实行差额选举,代表候选人应多于应选人数1/5—1/2。

(4)人民解放军团及相当于团以上的单位均成立选举委员会,指导部队的选举工作。

第五节、人大代表的法律地位、职权及监督、罢免

一、人大代表的法律地位、职权及保障

1、会议期间人大代表的职权:

(1)参加大会全体会议、代表团全体会议、小组会议,审议议案和报告;

(2)有权提出议案,参加本级人民代表大会的各项选举,向本级有关国家机关提出询问;

(3)县级以上人大代表可以向本级人民政府及所属各部门、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提出质询案;

(4)向本级国家行政机关组成人员、人民法院院长、人民检察院院长提出罢免案;

(5)有权依法提议组织关于特定问题的调查委员会

(1)可以组成代表小组开展活动,如对本级或下级国家机关和有关单位的工作进行视察,视察时可以向被视察单位提出、批评和意见,但不直接处理问题;

(2)人大代表可以列席原选举单位的人民代表大会会议,应邀列席原选举单位的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会议。

(1)代表在人民代表大会各种会议上的发言和表决,不受法律追究;

(2)县级以上代表非经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许可,在本级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非经本级人大常委会许可,不受逮捕或刑事审判;

(3)对代表参加活动,所在单位必须给予时间保障,在其执行代表职务时,所有单位按正常出勤对待,享受所在单位的工资和其他待遇。

人大代表执行职务时享受人身特别保护权和其他物质、时间等方面的保障的原因

(1)这些保障是人大代表执行职务,履行代表职权的需要。

(2)代表的人身特别保护权,也是世界各国的通例。

(3)我国的各级人大代表都是兼职的,不领受任何报酬,必须为其代表的活动提供必要的物质、时间保障,以保证人大代表正常开展工作,履行职责。

二、对人大代表的监督、罢免及人大代表的辞职和补选

(一)对人大代表的罢免

1、选民或者选举单位都有权罢免自己选出的代表。

2、对直接选举产生的人大代表的罢免:县级人大代表,原选区选民50人以上联名,乡级人大代表30人以上联名,可向县级人大常委会书面提出罢免要求。

3、对间接选举产生的人大代表的罢免有两种: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代会举行会议时,主席团或者1/10以上代表联名,可以提出对由该级人民代表大会选出的上一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署名案。闭会期间,县级以上的地方各级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或常务委员会1/5以上组成人员联名,可以向常务委员会提出由该级人民代表大会选出的上一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罢免案。

4、罢免的方法和通过,采用无记名投票的表决方式。过半数选民通过;县级以上的代表须经该级人大会过半数通过或经该级人大常务委员会过半数通过,在人大担任职务的,其职务被相应撤销。

中国选举过程表现了中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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