营改增,地税,遇到的困难及建议

2020-01-22   来源:书摘名言

浅谈国地税合作中存在的问题及建议
篇一:营改增,地税,遇到的困难及建议

浅谈国地税合作中存在的问题及建议

摘要 推进国地税合作是深化国税、地税征管体制改革,解决现行征管体制突出问题的重要抓手。自国家税务总局推动国地税合作以来,各地国税局、地税局共同建立机制,国地税合作取得了初步成效,但在实际工作中,也存在着一些问题。本文以东台国地税合作为例,深入调研思考,提出了推进国地税深入合作共同提高纳税服务质效的建议。

关键词 国地税合作 征管体制

一、国税局、地税局简介

(一)国地税分设的背景 上个世纪90年代,为了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进一步理顺中央与地方的财政分配关系,更好地发挥国家财政的职能作用,增强中央的宏观调控能力,我国开始实行分税制财政管理体制。1994年建立了我国现行国税、地税征管体制。省及省以下的税务机构分设为国家税务局和地方税务局两个系统。比较特殊的是,目前,上海市是国内唯一国税、地税不分家的城市,实行合署办公。

(二)国税和地税的不同

一是国税局和地税局负责征收的税种不同。国税局系统负责征收和管理的项目主要有:增值税、消费税(其中进口环节的增值税、消费税由海关代征),车辆购置税等。地税局系统负责征收和管理的税收有:营业税、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资源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耕地占用税、契税、土地增值税、车船税等。

二是领导管理体制不同。国家税务局系统实行国家税务总局垂直管理的领导体制,在机构、编制、经费、领导干部的职务审批等方面按照下管一级的原则,实行垂直管理;省级地税局受省级人民政府和国家税务总局双重领导,省级以下地税系统由省级地税机关垂直领导,地方税务系统的管理体制、机构设置、人员编制按地方人民政府组织法的规定办理。

二、《合作规范》出台的必要性

自1994年国地税分设以来,税务总局一直倡导并推动国税局与地税局之间加强合作(以下简称“国地税合作”),在不同时期出台过多个指导性文件。为了推动国税局、地税局进一步加强合作,2015年6月,国家税务总局制发了《国家税务局 地方税务局合作工作规范(1.0版)》(以下简称《合作规范》),并于7月1日试行。自《合作规范1.0版》试行以来,在国家税务总局统一部署和指导下,各地国税局、地税局迅速行动,建立健全相关机制,因地制宜采取措施,推动实现服务一体、征管互助、执法协同和信息共享,取得较好成效。

经国务院批准,自2016年5月1日起,在全国范围内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以下称营改增)试点,建筑业、房地产业、金融业、生活服务业等全部营业税纳税人,纳入试点范围,由缴纳营业税改为缴纳增值税。在当前形势下,国地税合作的重要性日益突显,切实解决因国税局、地税局分设给纳税人带来的办税“多头跑”、政策“多口径”、执法“多头查”、资料“重复交”等问题,切实减轻纳税人办税负担。

三、东台地税的国地税的深度合作

东台地税积极落实总局文件精神,高度重视与国税部门交流协作,五个方面大力推进国地税合作,取得明显成效。

(一)是加强委托代征。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互相委托代征税收的通知》(税总发〔2015〕155号)文件精神,不断整合资源,简化办税手续,将城建税、教育附加等随同增值税征收的地方税种委托国税代征。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文件规定,5月1日全面推行营改增后和营业税改征增值税后由地税机关继续受理,纳税人销售其取得的不动产和其他个人出租不动产的申报缴税和代开增值税发票业务。

(二)是加强联合宣传。在税收宣传月及其相关的宣传活动中,国税、地税、财政等共同策划宣传方案,以纳税人关注的税收热点难点问题,走进基层,走进群众,联合举办宣传活动;以纳税服务为载体,在“便民办税春风行动”中利用东台地税首创的培训辅导管理系统开展精准的国地税培训;以“纳税人学堂”平台举办了26期培训班,为纳税人提供政策培训和权威的纳税辅导。

营改增,地税,遇到的困难及建议。

(三)是加强信息共享。实现信息共享是推进国地税合作的前提和基础。打造统一的信息共享平台,对共管户日常征收管理中的征收标准、国地税状态比对差异、纳税信用等级评分、国地税日常数据信息交换以及“营改增”等业务问题进行沟通交流,并在国地税的纳税服务窗口分别设立“营改增绿色通道窗口”,积极实现数据共享,避免了“营改增”后纳税人两边跑的现象,共同提高征管质效。

(四)是加强联合检查。按照“一次进户、统一检查、合作共赢”的要求推行国地税联合检查制度,避免了重复检查,减轻了纳税人负担,并通过双方在工作中的协调和支持,促进了行政执法效率的提高。2015年联合检查47户,查补税款2300多万元。

(五)是加强机制创新。以东台市政务服务中心云平台为支撑,建立市场监管、国税、地税联合办证工作机制,形成工作合力,于2015年3月16日开出盐城市首个“三合一”营业执照,为当年10月全面推行“一照一码”登记模式、实施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打下基础。定期开展国地财联席会议,共享风险数据成果,加大合作的广度和深度;联合确定信用等级评定,优化信用等级评定的流程和规范复议。

四、国地税合作目前存在的问题

(一)相关制度有待完善

国地税合作的很多事项涉及两部门征管流程和工作方式的优化与整合,需要对相关的征管制度进行修改完善。如委托代征税款涉及双方征收票据,假如只是简单地将两家的管理流程相加,会无形中增加纳税人的等待时间,这就有违于我们要减轻纳税人负担的目标,需要对现行规章制度进行修订完善。

(二)技术支撑需要跟进

国地税合作中的大量事项需要借助信息技术手段的支撑,才能发挥出合作效能和优势。如2015年10月开始全面实行“三证合一、一照一码”登记,新办企业仅需提交一份资料,由政务服务中心(综合窗口)扫描成影印资料,税务机关通过中心办公平台进行数据共享。税务机关不再发放税务登记证。只能通过复印综合窗口的资料再采集扫描,存入地税影印系统。

(三)长效合作保证不足

虽然《合作规范》规定了具体的事项,但是具体落实部门和职责不明确,没有其他操作性较强的规章制度来保障合作的有序开展,容易造成执行方式松散化、执行内容碎片化。只有建立有效的责任监督和绩效考评机制,才便于考核合作事项的落实效果,尤其是营改增的大力推进,建立长效的合作保证尤为重要。

五、国地税合作的建议

(一)建立国地税合作长效机制

在《合作规范》的基础上,对于国地税征管过程中较为明确存在合作必要和合作条件的职能事项,以制度方式明下来。一是明确国地税合作的办税领导机制,统筹协调国地税合作的整体进程。二是梳理条件成熟的合作办税事项,从降低征纳成本角度出发,以制度方式明确合作办税内容、合作方式、合作程序及问题解决机制。三是建立绩效考评机制,对合作事项进行目标考核,推动国地税合作事项稳步运行。

(二)整合国地税征管信息资源

根据国地税合作信息化需求情况,一完善金税三期工程,随着金税三期工程的推进,国地税双方的数据标准将更加统一,信息传递将更加顺畅,为系统数据之间的联通提供技术支持,实现纳税人财务报表、行政处罚、外部信息等资料的完全共享。二是建立联合数据分析处理机制,建立畅通、固定、规范的信息沟通和数据交换渠道,降低执法风险,提高国地税合作的有效性,发挥征管合力。

(三)切实强化国地税合作保障

现行征管体制下,部分国地税职能界定重叠,而国地税分为两个独立的行政执法主体,有着各自不同的人财物的管理。随着国地税合作的广度深度不断延伸,有些合作方面要涉及两个部门的资源。通过顶层设计规范合作事项,开展国地税联合税收宣传和培训,委托代征等事项。加大设备投入、经费拨付,加强人力资源管理也是国地税合作的保障。

参考文献:

[1]伦玉君,邓巍巍,李珺. 当前国地税合作中存在的问题及政策建议[J]. 税收经济研究,2015(06)

[2]丘小雄.推动国地税合作 实现国地税合作规范化和制度化[J]. 中国税务,2015(10)

[3] 张冰.国地税银深度融合 便民服务再启新程[J]. 中国税务. 2016(02)

[4] 郑召群,徐燕. 国地税构建联合办税机制的实践与思考[J]. 山东社会科学. 2015(S2)

营改增对地方税收征管产生的影响及对策研究
篇二:营改增,地税,遇到的困难及建议

“营改增”对地方税收征管产生的影响及对策研究 2013年6期

来源: 时间:2014/5/16 16:09:30 阅读:49 次营改增,地税,遇到的困难及建议。

楚雄州地方税务局课题组

“营改增”是我国为进一步完善税制,将以前缴纳营业税的应税项目改成缴纳增值税,实行结构性减税的重大战略举措,这对于促进经济结构调整,支持现代服务业发展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目前,划入改征增值税范围的主要是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

一、“营改增”对地方税收的政策效应分析

(一)“营改增”的背景及主要内容

增值税自1954年在法国开征以来,因其有效地解决了传统销售税的重复征税问题,迅速被世界其他国家采用。目前,已有170多个国家和地区开征了增值税,征税范围大多覆盖所有货物和劳务。我国1979年引入增值税,先后经历几次改革,尤其自1994年税制改革以后,增值税征税范围覆盖了所有货物和加工修理修配劳务,而对其他劳务、无形资产和不动产则征收营业税。基本确立了对货物和加工、修理修配劳务征收增值税,对其他劳务和无形资产、不动产征收营业税的增值税和营业税两税并存的货物和劳务稅税制格局。

随着改革开放的深入,我国经济市场化和国际化程度的提高,营业税重复征税及税负不公的弊端日益突现,营业税改征增值税即“营改增”成为我国“十二五”规划中税制改革的重要内容和我国结构性减税的重点。“营改增”的目的是减轻企业税负,利用“金税工程”加强对国家税收的监控管理,其理论依据来源于营业税重复征税的固有弊端与增值税抵扣设计的合理性。逐步采用增值税替代营业税是国际通行做法,“营改增”是我国税制与国际趋同的改革。

2011年11月16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联合下发《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方案》(财税(2011)110号)以及《关于在上海市开展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1)111号)两个文件。从2012年1月1日起,率先在上海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开展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营改增”改革试点正式启动。同年8月1日起,试点范围扩大至北京、天津等10个省市。根据国务院部署,自2013年8月1日起,将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改增”试点在全国范围内推开,并适当扩大部分现代服务业范围,将广播影视作品的制作、播映、发行等纳入试点。同时,择机将铁路运输和邮电通信等行业纳入“营改增”试点。新一轮“营改增”,是在2012年“1+6”(交通运输业及现代服务业的6个行业)模式的基础上进行的“1+6”升级版(纳入了广播影视作品的制作、播映、发行等)

的改革推进。而这一改革也正是打造中国经济“升级版”的重要步骤。我国正处于加快转变经济发展方式的攻坚时期,大力发展第三产业,尤其是现代服务业,对推进经济结构调整和提高国家综合实力具有重要意义。按照建立健全有利于科学发展的财税制度要求,将营业税改征增值税,有利于完善税制,消除重复征税;有利于社会专业化分工,促进三次产业融合;有利于降低企业税收成本,增强企业发展能力;有利于优化投资、消费和出口结构,促进国民经济健康协调发展。

(二)“营改增”对地方经济发展产生的影响

“营改增”是完善传统商品销售税的必然选择。传统销售税,以货物与劳务价款作为计税依据,在货物与劳务生产经营的各环节普遍征税,存在着税上加税、重叠征税的问题,且生产经营环节越多,重叠征税问题越严重,阻碍商品生产与经营的专业化发展,降低经济效率。改革将有助于消除目前对货物和劳务分别征收增值税与营业税所产生的重复征税问题,通过优化税制结构和减轻税收负担,为深化产业分工和加快现代服务业发展提供良好的制度支持,有利于促进经济发展方式转变和经济结构调整。

改革前,增值税主要适用于第二产业,营业税主要适用于第三产业。“营改增”统一了第二产业与第三产业的税收制度,平衡了第二产业与第三产业的税收负担,特别是解决了

第三产业重叠征税问题,将加快第三产业的发展,进而对扩大就业、增加居民收入、提高消费水平产生间接的影响。

(三)“营改增”对地方财政收入带来的影响

首先,改革后营业税收入必然减少,影响地方财政收入。营业税目前是中国地方税收收入的主要来源,“营改增”之后,随着营业税收入的减少,地方财政收入的减少在所难免。目前,在试点地区,“营改增”的收入并未按照75%和25%的比例由中央和地方分享,而是在国税部门代征后全部返还地方,确保地方税收收入不受影响。但这仅是权宜之计, “不可能持久”,是试点时期的过渡性安排,以尽量避免政府对市场造成不必要的干扰。未来“营改增”实现全地区全行业覆盖后,在统一市场下流通的商品及服务将进行统一的抵扣,中央和地方的税收体系也将进行相应调整。“营改增”之后,如何形成地方新的主体税种,重构地方税体系是个“需要研究的问题”。

其次,“营改增”带来的减税效应,影响地方财政收入。原增值税纳税人向“营改增”纳税人购买应税服务的进项税额可以得到抵扣,税负得以下降。“营改增”纳税人中,小规模纳税人由于3%征收率的降低以及增值税价外税特征导致的税基缩小,税负得以下降;部分一般纳税人由于增值税的先进计税方法及11%和6%两档低税率,税负得以下降。截至2012年年底,“营改增”试点的9省市参加试点的企业共计102

万户,至2013年2月底更新为112万户,即每个试点省市每月增加试点企业数量约5%。在试点企业中,一般纳税人与小规模纳税人的数量比为15:85。所有小规模纳税人(包括个体户)基本都因“营改增”而实现了减税,减税幅度达40%。据国家税务总局统计数据显示,自2012年“营改增”试点开始至2013年2月份,全国共实现减税550亿元人民币以上。

第三,随着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改增”试点在全国范围内推开,试点范围由原来的“1+6”转变为“1+7”模式,“营改增”步伐在加速,深层影响逐步显现,将加剧削弱营业税在地方税收中的地位。2013年8月1日,经楚雄州国税局、地税局共同确认,正式签订划转协议1343户。仅8月1日至15日期间,新办“营改增”税务登记157户,截至8月15日,全州“营改增”试点纳税人达到1500户,均纳入国税部门管理。

二、“营改增”实施过程中地方税收征管工作存在的问题

(一)国地税协作开展“营改增”相关工作难度大

目前我国省以下税务机关大部分是国地税分设(上海、西藏除外),增值税由国税征收,营业税由地税征收。“营改增”试点后原来营业税纳税人须由地税移交给国税管理,这就需要国地税进行密切协作。由于国地税两机构在管理机制和

“营改增”过程中遇到的常见问题解答
篇三:营改增,地税,遇到的困难及建议

一、征收管理

1.问:营业税改征增值税的纳税人,是否需要到国税重新填写《税务登记表》办理税务登记证?

答:纳税人不需要提供办理税务登记业务相关资料,只需在国税机关《营改增纳税人调查核实确认表》中签字确认即可。

对于国地税共管户,不需重发税务登记证件;对于新转办户,纳税人凭原地税核发的《税务登记证》副本领取国地税联办的《税务登记证》正、副本证件。营改增纳税人首次到办税服务厅办理业务时(如领购发票),税务机关可为其打印、发放税务登记证件。

2.问:营业税改征增值税的纳税人,缴纳税款时需要重新开设缴税账户吗?

答:不需要重新开设银行账户。主管国税机关会参照地税传递的数据进行核实、确认。

3.问:营业税改征增值税的个体工商户如何核定定期定额?

答:主管国税机关以地税的“个体工商户核定月销售额”换算成不含税销售额作为国税部门核定的参考依据。对地税没有提供“执行期起”、“执行期止”的数据,执行期起为:2012年10月1日,默认执行期止为:2013年6月30日。

4.问:营业税改征增值税的纳税人,如何登录网上申报页面进行网上申报?

答:国税尚未开通CA认证的地区,对地税迁移来的“营改增”纳税

人,无论地税是否开通CA认证,国税统一使用非CA证书方式(密码+验证码登陆)进行网上申报,不需要进行CA证书的处理。

国税已开通CA认证的地区(无锡、常州、苏州、南通、泰州市局,苏州工业园区国税局,张家港保税区国税局7家单位),按如下规则处理:

(1)、对于地税部门迁移来的非CA纳税人,继续使用非CA证书方式进行网上申报;

(2)、对于地税部门迁移来的CA纳税人,属于原国地税共管户的,纳税人的CA证书无需处理,可以继续在国税部门使用;

(3)、对于地税部门迁移来的CA纳税人,属于原地税单管户的,需要纳税人持key进行证书变更后,方可在国税部门进行网上申报操作。

5.问:地税迁移至国税的营业税改征增值税的纳税人,该如何变更原先使用的CA证书?营改增,地税,遇到的困难及建议。

答:纳税人持key到办税服务厅的CA服务点进行证书变更,无需提供其他身份证明材料。

6.问:本次“营改增”期间,纳税人变更CA证书是否需要支付收取费用?

答:在本次“营改增”期间,对于地税部门迁移来的CA纳税人,属于原地税单管户的,需要纳税人持key进行证书变更后,方可在国税部门进行网上申报操作的,江苏 CA公司不收取服务费。

7.问:用CA证书登陆时总是提示“内部程序错误”,应如何处理?

答:分以下两种情况处理:

(1)、未开通网上申报,联系主管税务机关开通网上申报。

(2)、CA公司将企业税号维护错误,联系CA公司将错误税号更改。

8.问:网上申报成功后,为什么报表无法打印?

答:第一、检查打印机是否连接好,参数是否调试好。营改增,地税,遇到的困难及建议。

第二、检查是否下载安装了adobe reader9.3。

9.问:营业税改征增值税的纳税人可以使用税务机关的什么软件自行开具普通发票?

答:“营改增”纳税人可选择使用“网络开具发票系统”、“营改增纳税人普通发票打印软件”(国税票种开具功能模块)等方式开具国税监制发票。

在过渡期继续使用结存的地税监制发票,“营改增”纳税人应使用“营改增纳税人普通发票打印软件”(地税票种开具功能模块)开具地税监制发票。

10.问:营业税改征增值税的纳税人可以使用自有开票软件开具普通发票吗?

答:若继续使用企业自有开票软件的,应在使用前及时修改软件,保证能够自行录入领购发票号码信息,在不与国税机关联网的情形下能够正常开具。

在过渡期继续使用结存的地税监制发票,“营改增”纳税人可使用企业自有开票软件或“营改增纳税人普通发票打印软件”(地税票种开具功能模块)开具,开票信息暂不须报国税、地税机关。

11.问:营业税改征增值税的纳税人选择继续使用税控收款机的,有什么操作流程?

答:对选择继续使用税控收款机的,在2012年10月向地税机关办理税控IC卡申报读卡、注销后,由税控收款机供应商更新程序,领购、使用同规格的国税监制卷式发票。

在向地税机关办理税控IC卡申报读卡、注销前,可以通过税控收款机继续使用结存的原地税监制发票。申报读卡、注销时,应缴销结存的空白地税监制发票。

二、发票管理

1.问:营业税改征增值税纳税人如何领取《发票领购簿》?

答:“营改增”纳税人初次领购国税监制发票时,打印发放《发票领购簿》。

2.问: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认定的一般纳税人使用什么发票?

答:一般纳税人从事增值税应税行为(提供货物运输服务除外)的统一使用增值税专用发票和增值税普通发票,提供货物运输服务的统一使用货物运输业增值税专用发票和普通发票。

3.问:纳税人在营业税改征增值税前在地税购买的普通发票未使用完,如何处理?

答:根据省国、地税“营改增”征管衔接的有关要求,在2012年10月1日(含)—2012年12月31日(含)期间内,对“营改增”纳税人实行普通发票(公路、内河货物运输业统一发票除外)过渡期管理。

“营改增”纳税人在过渡期内可继续使用其领购结存的地税监制普通发票,过渡期结束后或结存地税监制普通发票使用完,应领购使用国税监制普通发票。

4.问:“营改增”纳税人如何继续申请使用冠名发票?

答:在地税机关印购使用冠名发票或领购使用套印发票专用章发票(套章票)的“营改增”纳税人,在国税机关办理相关行政许可手续后,可继续使用国税监制冠名发票。

国税机关从9月份开始受理“营改增”纳税人冠名发票印制申请。 “营改增”纳税人在过渡期可使用地税监制或国税监制的冠名发票,并按照国税机关“营改增”普通发票过渡期的要求使用。

5.问:未达起征点的营业税改征增值税的个体工商户可以领购什么发票?

答:对于未达起征点的营业税改征增值税的个体工商户按照省局规定核批通用手工发票、通用定额发票或手填式限额百元版发票,但对于未达起征点的出租车个体工商户可按规定使用通用机打卷式发票(出租车)。

6.问:货物运输业增值税专用发票的联次及用途?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启用货物运输业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公告》(2011年第74号)第二条:“货物运输业增值税专用发票的联次和用途

货物运输业增值税专用发票分为三联票和六联票,第一联:记账联,承运人记账凭证;第二联:抵扣联,受票方扣税凭证;第三联:发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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