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地看病医保报销

2016-09-27   来源:励志书籍

外地看病医保怎么报销
篇一:外地看病医保报销

  现如今越来越多的人外出务工,而出门在外若是遇上生病了想要用医保看病该怎么办呢?下面是小编整理的一些关于外地看病医保报销的相关资料。供你参考。

  外地看病医保报销方法

  1、县级医院以上的转诊证明。拿一个小城镇的医保来说,如果要去异地就医,先要到县级及以上的医院,一般镇上都会有县级的医院,让医生开一个转诊证明。

  2、到医院社保窗口盖章。医院的社保窗口一般会设在收费口那,拿着转诊证明去窗口,那边的工作人员自然知道怎么帮你弄啦!

  3、到当地的社保所作个外出治疗的登记。一般城镇都有社保所,可以百度社保所的地址。因为是一个分部,所以可能在不起眼的地方噢~

  4、外出治疗后拿回县级社保局报销。完成上面的三步,就可以去大城市的医院住院治疗了,治好了带发票、医疗本、还有社保卡、户口本等到你上级的社保局去报销就可以咯!

  5、如果只是门诊的话,就不需要这些手续了,直接去外面先看病,看完回来到社保局报销就可以了~

  外地看病医保报销流程

  申请人先行垫付相关医疗费用,然后携带上述资料前往社保机构或医疗机构办理报销手续即可。经审核,符合条件则报销相关医疗费用。需说明一点部分省份已经开通省内异地就医结算系统,参保人可以直接出院结算,跨省异地就医正在试点。

  外地医保就医结算机制

  (一)三年内,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和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覆盖城乡全体居民,参保率均提高到90%以上。用两年左右时间,将关闭破产企业退休人员和困难企业职工纳入城镇职工医保,确有困难的,经省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参加城镇居民医保。关闭破产企业退休人员实现医疗保险待遇与企业缴费脱钩。

  (二)逐步提高城镇居民医保和新农合筹资标准和保障水平。2010年,各级财政对城镇居民医保和新农合的补助标准提高到每人每年120元,并适当提高个人缴费标准,具体缴费标准由省级人民政府制定。

  城镇职工医保、城镇居民医保和新农合对政策范围内的住院费用报销比例逐步提高。逐步扩大和提高门诊费用报销范围和比例。将城镇职工医保、城镇居民医保最高支付限额分别提高到当地职工年平均工资和居民可支配收入的6倍左右,新农合最高支付限额提高到当地农民人均纯收入的6倍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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异地医保在深圳看病怎么报销
篇二:外地看病医保报销

  近年来,随着全国各地流动人口的日益增加,医保患者进行异地就医时的费用结算问题越来越突出。而深圳这个发达的城市吸引了大量的外来功,那么在深圳异地医保看病该如何报销,报销的比例又是多少呢?下面是小编整理的一些关于异地医保在深圳看病怎么报销的相关资料。供你参考。

  异地医保在深圳看病报销需知

  办理条件

  深圳市医疗保险参保人在内地因急病抢救住院发生的医疗费用,先行支付现金,其后凭有关单据和资料向市社会保险机构提出医疗费用报销申请,市社保机构对实际发生的医疗费用进行审核,按不高于本市医疗收费标准予以报销。

  办理材料

  (1)原始收费收据(原件1份)

  (2)费用明细清单(原件1份)

  (3)门诊病历(复印件1份,验原件)

  (4)加盖医疗机构公章的住院病历(需到医院病案室复印:入院记录、医嘱单、手术记录、出院记录及相关检查报告单)(复印件1份)

  (5)疾病诊断证明书(原件1份)

  (6)参保人社会保障卡(复印件1份,验原件)

  (7)参保人身份证(复印件1份,验原件);委托他人代办的应当提供代办人身份证(复印件1份,验原件)

  (8)参保人银行存折或银行卡(复印件1份,验原件)(深圳开户工行、建行、农行、中行)

  (9)在职员工须提供单位证明(原件1份)。

  异地医保在深圳看病报销流程

外地看病医保怎么报销  1、申请人提交申请材料

  申请材料齐全的,应当场受理并出具受理通知书

  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而当场又不能补正的,受理部门出具不予受理通知书,并一次注明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

  受理机关接收申请材料后发现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书面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

  申请人补正材料后,可重新申请;

  2、审查批准

  申请受理机关在市社会保险基金管理局参保的,到市社会保险基金管理局申请;在各区社保分局参保的,到各区社保分局申请。

  办理时限及费用

  办理时限:办理时限受理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

  办理费用:不收费

  办理地点

  参保人属地的社会保险基金管理局各区社保分局医保科。

  异地医保在深圳看病报销比例

  异地医疗保险的报销比例是根据国家社保中心的相关规定来划分的,它是由当地的社保中心经过资金划转到方式来报销单。按照国家的规定,在报销单比例上是随着消费金额的越多慢慢的比例增高的,无论是农村医保还是城镇在职员工的医疗保险的报销同样都是如此的。一般来说,在3000元以上是可以拿到88%的费用报销的,消费的费用越高,拿到的保险比例越大,一般按照国家的规定在消费10000元以上是可以拿到95%以上的保险比例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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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保异地结算的消息
篇三:外地看病医保报销

  医保异地结算是建立异地就医结算机制,探索异地安置的退休人员就地就医、就地结算办法。制定基本医疗保险关系转移接续办法,解决农民工等流动就业人员基本医疗保障关系跨制度、跨地区转移接续问题。做好城镇职工医保、城镇居民医保、新农合、城乡医疗救助之间的衔接。以下小编搜集整合了医保异地结算的最新消息,欢迎参考阅读!

  医保异地结算的消息如下:

  根据人社部、财政部、卫生计生委2014年12月发布的联合文件,2015年我国将基本实现地市和省区市范围内异地就医住院费用的直接结算,2016年将全面实现跨省异地安置退休人员住院医疗费用直接结算。

  医保异地结算流程

  目前,广东省依旧采用原有的异地结算流程。那么医保如何进行异地结算呢?一般流程可参考以下几点:

  1. 异地看病前,先提出申请;

  2. 经同意后,患者可去相关医院就治;

  3. 出院后,医院开具发票及相关证明;

  4. 患者将证明带回原住地进行报销。

  广东省医保即时结算9月上线

  目前,广东省医保即时结算平台已基本建成,目前正在测试中,最快有望今年9月就可上线使用。届时,全省医保参保人在异地就医时,就可享受医疗费用的医保即时结算。此外,考虑到大城市集中了优质的医疗资源,因此以广州为例,全广州八成以上的医院都会被纳入到即时结算的平台上来,为来广州看病的省内异地参保人提供便利。

  医保异地就医报销结算最新消息:7月实施按就医地自付比例医保异地就医如何结算一直是老百姓困惑的问题,异地就医直接结算,一直是医保参保者的期盼。从河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获悉,《河北省医疗保险异地就医直接结算经办规程》7月1日起开始实施。规程有了,实现直接结算又近了一步。

  如何结算?项目按就医地自付比例

  按参保地异地就医直接结算,即参保人员使用《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障卡》在本统筹区之外省内其他统筹区定点医疗机构就医、定点药店购药发生的医疗费,通过全省异地就医直接结算系统按参保地政策标准直接结算,参保人只需支付个人自付和自费部分;应由个人账户、统筹基金支付或应报销的划卡记账。

  异地就医参保人员医疗费直接结算项目范围,暂按就医地医疗项目执行,待全省“三个目录”统一后,按省统一目录执行;自付比例按参保地医疗保险政策执行。

  省内异地就医要备案

  参加城镇职工医疗、生育保险人员、参加城镇居民医疗保险人员、实行医疗费实报实销或医疗费统筹的离休人员、实行医疗费实报实销的6级及以上伤残军人,均属于异地就医直接结算的范围。

  但河北省先启动医疗保险异地就医直接结算政策,待条件成熟后,再逐步将生育保险、实行医疗费实报实销或医疗费统筹的离休人员、实行医疗费实报实销的6级及以上伤残军人纳入异地就医直接结算范围,并按本规程的相关规定执行。

  需要异地就医的参保人员,可能会碰到省内跨统筹区长期或临时两种情况。

  长期异地就医参保人员,是指异地安置、长期异地居住一年及以上的参保人员;因工作需要,长期异地工作一年及以上的在职人员,在省内跨市级统筹区就医、购药的参保人员。

  临时异地就医参保人员,是指因参保地医疗条件所限,按照逐级转诊制度,需转往上级医疗机构诊治的参保人员;因出差、学习、培训或探亲期间,在异地突发疾病,需临时在省内跨统筹区紧急诊治的参保人员。

  参保人员在省内跨统筹区异地就医的,应按事前到参保地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办理异地就医登记备案手续。当然,参保人员已办理长期异地就医登记备案手续的,需变更或终止异地就医时,也应该按照参保地有关政策规定,事前到参保地经办机构办理终止异地就医备案手续。

  跨省异地就医仍按原政策执行

  参保人员只需支付个人自付和自费部分,那么其他的医疗费用如何结算呢?那就是省医保中心与各统筹区经办机构之间的结算问题了。各统筹区经办机构应严格按照省医保中心异地就医医疗费结算金额,及时做好基金清算拨付工作,不得以任何理由增减支出项目,提高或降低支付标准。对异地就医医疗费结算对账中出现的差错、未达账项等问题,由各统筹区经办机构及时报省医保中心协调处理。

  省内异地就医直接结算的问题解决了,跨省的异地就医怎么办?省人社厅相关负责人表示,在跨省异地就医直接结算政策实行之前,跨统筹区到外省异地定点医疗机构门诊就医、住院治疗、异地定点药店购药,扔按各地原政策规定执行;跨省异地就医直接结算政策实行之后,与涉及的外省异地就医直接结算规程另行规定。

  温馨提醒:个人医疗保险已经越来越多的走入人们的生活中,它的高额保障能够减轻意外带来的高昂医疗费用。例如可以选择“国寿康馨长期护理保险”, 长期关爱月月领取,细心呵护彰显尊严; 护理有约拥抱健康,幸福夕阳品味生活; 分期交费灵活投保,豁免保费人性关爱; 服务升级值得信赖,温馨祝福真情无限。专家表示,不同人群对于个人医疗的需求也不尽相同,在购买个人医疗保险时可以根据自身的情况选择适合自己的保险。

职工医保异地就医报销流程
篇四:外地看病医保报销

职工医保异地就医报销流程

1、异地就医医院出具的出院小结、发票、用药明细表。

2、本人身份证、医保卡、单位出具的异地就医证明(需盖公司公章),如不是企业参保则不需单位出具的异地就医证明。

3、本地医院出具的转院证明,需主治医师开证明,然后该主治医师的科主任签字,再到医院医保办公室办理转院证明。

4、异地就医回当地报销比在当地就医少报 10%,如没有本地医院出具的转院证明则少报20%。

5、带上以上资料到当地医保处就可以办理,基本当天就可以拿钱。

职工医保异地就医报销流程
篇五:外地看病医保报销

职工医保异地就医报销流程

一、异地就医申报

发生异地住院的,自入院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在沙坪坝区医保中心登记备案。

二、异地就医费用报销

(一)受理时间:每月前5个工作日。

(二)受理途径:外地看病医保怎么报销

单位参保的,由单位经办人填写《重庆市基本医疗保险异地住院医疗费用结算表》(表2)(一式两份)交沙坪坝区医保中心费用审核科14号窗口。

(三)提交资料

1.住院提交资料:①住院发票原件;②出院证或出院记录;③住院费用清单汇总表;④住院病历复印件;⑤身份证复印件;⑥社保卡复印件;⑦《重庆市沙坪坝区医保病人市外住院登记表》(表1);(①至④项须加盖医院鲜章)。

(四)报销费用支付

1.单位参保的,经沙坪坝区医保中心结算拨付至参保人所在单位,再由单位支付给参保人;

2.支付工作在90日内完成。

(五)报销时限

符合政策规定的异地报销费用,当年发生的医保费用须在次年3月底前交报销资料,逾期不予报销。

附:1、《重庆市沙坪坝区医保病人市外住院登记表》(表1)

2、《重庆市基本医疗保险异地住院医疗费用结算表》(表2)

基本医疗保险异地就医申请及费用报销业务指南
篇六:外地看病医保报销

基本医疗保险异地就医申请及费用报销业务指南

一、申请程序

(一)异地安置或长期驻外工作的省直参保人员,由本人填写《省直机关事业单位异地就医》(一式三 份),交参保单位医保经办人员加盖公章后报省医保中心审批备案。办理时间为每月1-10 日。

(二)探亲、出差期间在异地发生急诊住院的参保人员,由单位医保经办人员在疾病发生3 日内持单位 开具证明到省医保中心备案。

(三)因病情需要转省外治疗的参保人员,由提出转诊转院申请的三级定点医疗机构组织另两家三级定 点医疗机构的主任医师会诊后,填写《云南省基本医疗保险转诊转院审批表》(一式三份),报省医保 中心审批备案。

二、异地就医费用报销程序

(一)申报时间:每月1-10 日

(二)门诊报销所需材料 1、门诊发票原件 2、门诊处方 3、《省直机关事业单位异地就医门诊费用报销登记表》(加盖单位公章) 4、《省直机关事业单位异地 就医申请表》

外地看病医保怎么报销

(三)住院报销所需材料 1、住院发票原件 2、住院费用明细清单 3、出院证或病情诊断书 4、《省直机关事业单位异地就医住院费用报销登记表》(加盖单位公章) 5、《省直机关事业单位异地就医申请表》或《云南省基本医疗保险转诊转院审批表》(参保人员所持 原件)、备案证明(原件)。

第一条 为加强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基金的支付管理,确保基金合理开支,收支平衡,根据《昆明 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暂行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第二条 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付范围遵循保障基本医疗的原则。 第三条 下列医疗费基本医疗保险基金不予支付: 一、基本医疗保险诊疗项目范围中规定不予支付的医疗费; 二、超出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服务设施范围的医药费; 三、按规定不得用个人帐户支付的由个人先自付一定比例的医药费; 四、因打架、斗殴、酗酒、自杀、他杀、自残、交通肇事、集体性食物中毒、医疗事故所造成的医 药费; 五、医疗保险IC 卡挂失前及挂失手续办妥后24 小时内所发生的医药费。 六、出国以及到港、澳、台地区(含因公和非因公人员)期间所发生的医药费用由派出单位按有关 规定自行开支; 七、住院患者不遵医嘱拒不出院者,自医院通知出院的第二天起的一切医疗费以及挂名住院、收治 不符合住院条件所发生的医药费; 八、治疗期间发生的与患者病情无关的药品、检查、治疗费,门诊处方与诊断或所配药品不相符的 药品费; 九、不按规定办理审批手续所发生的医药费以及超过规定的审批结算时限才报批的医药费; 十、未经昆明市有关部门批准的医疗机构自定的诊疗项目、自配制剂所发生的医药费; 十一、实行政府指导价的医疗服务,超过最高医疗服务基准价浮动幅度范围的费用以及实行政府定 价的药品目录内的药品超过最高零售价格的药品费; 十二、其它不属于基本医疗保险支付范围的医药费。 第四条 几种特殊情况的支付: 一、特殊检查、特殊治疗、特殊慢性病的支付按《昆明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暂行规定》的规定 执行; 二、参保人因抢救,使用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以外的药品费,先由个人自付40%,剩余部分再按 基本医疗保险的规定支付; 三、参保人置换安装基本医疗保险诊疗项目范围内的国产人工器官,自付比例按《昆明市城镇职工 基本医疗保险暂行规定》执行。置换安装中外合资、进口人工器官,对超出国产价的费用,先由个人分 别自付20%、30%,剩余部分再按基本医疗保险的规定支付。 第五条 本规定由市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负责解释。

第六条 本规定与《昆明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暂行规定》同时实施。

《云南省基本医疗保险诊疗项目医疗服务范围和支付标准的管理办法》已经2005 年8 月18 日云南省劳 动和社会保障厅厅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5 年9 月1 日起施行。

云南省基本医疗保险诊疗项目医疗服务范围和支付标准的管理办法》根据国家和省的有关规定,结合《云南省非营利性医疗服务价格》目录范围,制定本办法。

一、基本医疗保险诊疗项目 基本医疗保险诊疗项目是指:符合临床诊疗必需、安全有效、费用适当的诊疗项目;由物价部门制定了 收费标准的诊疗项目;由定点医疗机构为参保人员提供的定点医疗服务范围内的诊疗项目以及符合上述 条件各种医疗技术劳务项目和医疗仪器、设备与医用材料进行的诊断、治疗项目。 (一)基本医疗保险准予支付的诊疗项目范围主要是指临床诊疗必需、安全有效、费用适当,符合基本 医疗需求的诊疗项目。 (二)基本医疗保险支付部分费用的诊疗项目范围 1、医用诊疗设备 (1)应用X—射线计算机体层摄影装置(CT)、立体定向放射装置(r—刀、X—刀)、心脏及血管 造影X 线机(含数字减影设备)、核磁共振成像装置

(MRI)、单光子发射电子计算机扫描装置(SPECT)、 单光子断层扫描(ECT)、心脏彩色多普勒超声心动、医疗直线加速器等大型医疗设备进行的检查、治 疗项目。 (2)体外震波碎石与高压氧治疗。 (3)同一检查、治疗目的价格较高的检查、治疗项目。 2、治疗项目类 (1)血液透析、腹膜透析。 (2)肾脏、心脏瓣膜、角膜、皮肤、血管、骨、骨髓移植。 (3)心脏激光打孔、抗肿瘤细胞免疫疗法和快中子治疗项目。 3、各统筹地劳动保障部门规定的价格昂贵的医疗仪器与设备的检查、治疗项目和医用材料。 (三)基本医疗保险不予支付费用的诊疗项目范围: 1、服务项目类 (1)挂号费、院外会诊费、远程会诊费、病历工本费等。 (2)出诊费、检查治疗加急费、点名手术附加费、优质优价费、自请特别护理费、尸体料理费、处置 费和保管费等特需医疗服务。 2、非疾病诊疗项目类 (1)各种美容、健美项目以及非功能性整容、矫形手术等。 (2)各种减肥、增胖、增高项目。 (3)各种健康体检。 (4)各种预防、保健性(检查、化验类)的诊疗项目。 (5)各种医疗咨询、医疗鉴定。 3、诊疗设备及医用材料类 (1)应用正电子发射断层扫描装置(PET)、电子束(CT)、眼科准分子激光治疗仪等医疗设备进行 的检查、治疗项目。 (2)眼镜、义齿、义眼、义肢、助听器等康复性器具。 (3)各种自用的保健、按摩、检查和治疗器械。 (4)未经省物价部门批准定价的各种检查、治疗项目。 (5)省物价部门规定不可单独收费的一次性医用材料。 4、治疗项目类 (1)各类器官或组织移植的器官源或组织源的处置费和保管费。 (2)人工肝。 (3)除肾脏、心脏瓣膜、角膜、皮肤、血管、骨、骨髓移植外的其他器官或组织移植的手术费及相关 治疗费用。 (4)近视眼矫形术。 (5)气功疗法、音乐疗法、保健性的营养疗法、磁疗等辅助性治疗项目。 5、其他 (1)各种不育(孕)症、性功能障碍的诊疗项目。 (2)各种科研性、临床验证性的诊疗项目。 (3)儿童、婴儿的各种检查、化验、治疗性的诊疗项目。

二、基本医疗保险医疗服务设施范围和支付标准 基本医疗保险医疗服务设施是指由定点医疗机构提供的,参保人员在接受诊断、治疗和护理过程中必需 的基本的生活服务设施和服务项目。 (一)基本医疗保险医疗服务设施范围主要包括住院床位费及门(急)诊留观床位费。对已包含在住院 床位费或门(急)诊留观床位费中的日常生活用品、院内运输用品和水、电等费用,基本医疗保险基金 不另行支付,定点医疗机构也不得再向参保人员单独收费。 (二)基本医疗保险支付部分费用的服务设施和服务项目包括:急诊监护费、层流洁净病房床位费、无 菌层流床、重症监护病房床位费。 (三)基本医疗保险不予支付的生活服务项目和服务设施费用,主要包括: 1、就(转)诊交通费、急救车费、门诊诊查费、初诊病人建档费; 2、空调费、电视费、电话费、婴儿保温箱费、食品保温箱费、电炉费、电冰箱费及损坏公物赔偿费; 3、陪护费、护工费、洗理费、门诊煎药费; 4、膳食费; 5、文娱活动费以及其他特需生活服务费用。 (四)基本医疗保险住

院床位费支付标准 1、基本医疗住院床位费标准,由各统筹地区按省物价部门规定的普通住院病房床位费最高不超过20 元/床;需隔离以及危重病人的住院病房床位费支付标准最高不超过30 元/床的范围自行确定。 2、各统筹地区基本医疗保险门(急)诊留观床位费支付标准,按省物价

部门规定的收费标准最高不超 过5 元/床的范围自行确定。 3、参保人员的实际床位费低于基本医疗保险住院床位费支付标准的,以实际床位费按基本医疗保险的 规定支付;高于基本医疗保险住院床位费支付标准的,在支付标准以内的费用,按基本医疗保险的规定 支付,超出部分由个人自付。 4、定点医疗机构要公开床位收费标准和基本医疗保险床位费支付标准,在安排病房或门(急)诊留观 床位时,应将所安排的床位收费标准告知参保人员或家属。参保人员可以根据定点医疗机构的建议,自 主选择不同档次的病房或门(急)诊留观床位。由于床位紧张或其他原因,定点医疗机构必需把参保人 员安排在超标准病房时,应首先征得参保人员或家属的同意。

三、各统筹地区劳动保障部门要严格执行基本医疗保险诊疗项目、医疗服务设施范围和支付标准。加强 对基本医疗基金支出的管理在认真测算的基础上合理确定统筹基金和个人支付比例。外地看病医保怎么报销

四、我省基本医疗的诊疗项目和医疗服务设施的维护工作统一由省医保中心负责,维护中有异议的由省 劳动和社会保障厅负责解释。各级医疗保险经办机构要加强对诊疗项目、医疗服务设施项目费用的审核 工作,严格按照基本医疗保险诊疗项目、医疗服务设施范围和支付标准支付费用。

五、社区卫生服务中的基本医疗服务项目纳入基本医疗保险范围。随着社区卫生服务的发展,我 厅将另 行制定有关规定。

各县(市)人事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州医保中心:

为做好我州基本医疗保险异地就医服务管理工作,现将《云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云南省基本医疗保险异地就医服务管理办法的通知》(云人社发〔2009〕169号)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00九年七月十五日

云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云南省基本医疗保险异地就医服务管理办法的通知

云人社发〔2009〕169号

各州、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为做好我省基本医疗保险异地就医服务管理工作,根据《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开展基本医疗保险异地就医服务管理试点工作的指导意见》(云政办发〔2009〕127号)精神,结合我省实际,特制定《云南省基本医疗保险异地就医服务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00九年七月三日

云南省基本医疗保险异地就医服务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方便我省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员(以下简称“参保人员”)本省内异地就医、购药费用结算行为,规范异地就医管理,根据《云南省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暂行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异地就医是指参保人员持《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障卡》(以下简称“持卡”)在参保统筹地区(参保地)以外的其他统筹区(就医地)定点医疗机构就医或定点零售药店购药费用结算的行为。

第三条 云南省医疗保险异地费用结算中心(以下简称“省异地结算中心”)统一负责全省异地就医费用结算的管理工作。

第四条 各统筹区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应当配备异地就医结算管理专(兼)职人员,具体负责对统筹区外参保人员在本统筹区内定点医疗机构和定点零售药店发生的异地就医费用进行审核、结算工作;做好与其它医疗保险经办机构之间的异地就医费用清算工作。昆明地区以外的参保人员持卡在昆明市由云南省医疗保险基金管理中心(以下简称“省医保中心”)定点的医疗机构和零售药店就医、购药的,其费用审核、结算和资金垫付由省医保中心负责。

第五条 办理异地就医的情况指:

(一)转外就医(异地转诊);

(二)异地工作;

(三)异地退休安置和长期异地生活;

(四)出差、探亲、度假;

(五)其他符合办理异地就医的情况,由参保地医疗保险经办机构根据参保人员具体情况确定。

第六条 参保人员可以直接持卡进行异地普通门诊就医及异地定点零售药店购药,但下列情况须向参保地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办理异地就医手续:

(一) 异地住院医疗;

(二) 异地特殊病、慢性病门诊就医;

(三)其他涉及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支付的就医,由参保地医疗保险经办机构确定。 参保人员如发生异地医疗机构抢救的,本人或亲属应在5个工作日内按规定向参保地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办理相关手续。

第七条 参保人员异地就医,均可持卡实时结算医疗费用,实时享受医疗保险待遇。参保人员在异地医疗期间如需再转外就医,应向参保地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办理再次转外就医手续。

第八条 参保人员异地就医发生的费用属于个人帐户和统筹基金支付的,由就医地所属的州市级医疗保险经办机构与定点医疗机构、定点零售药店进行结算;属于个人现金支付的,参保人员直接与定点医疗机构、定点零售药店进行结算。

第九条 参保人员异地医疗机构抢救、异地住院、异地特殊病、慢性病门诊等涉及统筹基金支付的医疗费用,按照参保地的待遇政策进行结算。异地就医发生的费用由就医地医疗保险经办机构按照云南省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诊疗项目目录、服务设施范围与标准进行审核,对不符合规定发生的费用按就医地规定予以扣除。

第十条 各统筹区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对定点医疗机构、定点零售药店的异地就医费用结算方式为委托付款。各州市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受托垫付在本辖区发生的异地就医医疗费,再按规定在各统筹区医疗保险经办机构间进行清算抵扣划拨。

第十一条 各州市间异地就医医疗费的清算由省异地结算中心负责,每季度清算一次。省异地结算中心根据各统筹区发生的异地就医费用,结算出各州市级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垫付和应付医疗费,收支相抵后,清算出各州市级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应支付或应收回的医疗费用,并在规定时间内将应支付的医疗费拨付省医保中心。

第十二条 就医地和参保地在同一州市内的异地就医费用清算由该州市级医疗保险经办机构负责,每季度清算一次。州市级医疗保险经办机构依据省异地结算中心生成的结算数据,结算出垫付的医疗费,由参保地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在规定时间内拨付州市级医疗保险经办机构。

第十三条 异地就医费用清算完毕后,应支付费用的统筹区须在一个月内予以支付。

外地看病医保报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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