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案例分析

2022-10-01   来源:大学励志

篇一:法律案例分析

2018年司法考试案例分析:旅行中法律纠纷的处理

  2018年司法考试即将开始,为考生们整理了“2018年司法考试案例分析”,希望有所帮助,想了解更多考试资讯,请关注小编的及时更新哦。

  2018年司法考试案例分析:旅行中法律纠纷的处理

  春天是出游的好时节。很多人会选择外出旅行,沐浴着明媚的阳光去欣赏绚烂的春景。远处的风景自然充满期待,但旅行中的风险也需要提前预防。在外出旅行时,很多人出于方便、安全、省时、省力等因素考虑会选择与旅行社合作参加团队旅行,旅行中突发变故或者游客发生意外,旅行社是否承担责任呢?

  案例一:游客突发心肌梗死亡  亲属向旅行社索赔偿

  2017年3月6日,王先生与北京市某国际旅行社签订出境旅行合同。旅游线路为美国塞班岛,行程时间为2017年3月14日至3月22日。王先生向旅行社支付了9300元。

  王先生于2017年3月14日即随团出发,在塞班岛的第五天也就是3月19日晚8点左右,王先生在酒店房间内突发心肌梗,经送医院抢救无效死亡。

  王先生的妻子认为旅行社没有告知游客塞班岛当地气温、没有提示游客购买人身意外保险、没有询问游客的身体情况更没有及时抢救等,总之旅行社没有尽到安全保障义务,对王先生的死亡负有责任。所以向法院起诉要求旅行社赔偿医疗费、死亡赔偿金、丧葬费、住宿费、交通费、被抚养人生活费等共计466 090元。

  旅行社认为,王先生的死亡是其自身疾病导致,而且发病的时间是在宾馆休息时间,旅行社不承担责任。旅行合同中已经明确载明“游客王先生身体健康”。如果因为王先生隐瞒自身疾病造成的后果,应由游客自行承担责任。

  法院认为,王先生的死亡与旅行社的行为之间没有因果关系,王先生因自身原因导致死亡,旅行社不承担赔偿责任。所以驳回了原告的诉讼请求。

  法官说法:

  本案争议的焦点是旅行社的行为与王先生死亡是否存在因果关系。王先生死亡证明显示其死亡的原因是自身突发急性心肌梗死,在送往医院的途中死亡。原告认为旅行社没有尽到安全保障义务,但没有证据证明原告病发与当地气温、湿度具有直接因果关系,而且王先生在旅行合同中承诺自己身体健康。王先生病发后旅行社及时联系救护车,王先生在被送往医院的途中死亡,旅行社已经尽到了安全保障义务。

  因旅游者自身疾病导致的死亡,其责任由旅行者自行承担。

  法条索引:

  《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第七十条规定,由于旅游者自身原因导致包价旅游合同不能履行或者不能按照约定履行,或者造成旅游者人身损害、财产损失的,旅行社不承担责任。

  在旅游者自行安排活动期间,旅行社未尽到安全提示、救助义务的,应当对旅游者的人身损害、财产损失承担相应责任。

  案例二:车辆侧翻游客受伤 旅行社承担赔偿责任

  2017年4月7日,钟女士与某旅行社签订境内旅游合同,约定由钟女士等八人参加旅行社组织的新桂林、大漓江、南宁、北海银滩双卧七日游,出发时间为2017年4月15日,结束时间为2017年4月21日,钟女士支付了团费2890元。

  2017年4月18日上午9点左右,钟女士乘坐旅行社安排的大型普通客车,从南宁去北海的途中,因司机操作不当,导致车辆撞到路边水沟边坡上后发生侧翻,钟女士等游客受伤。事发后,交警大队作出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司机陈某承担事故全部责任,钟女士等22名乘车人无责任。

  2017年5月17日,钟女士与肇事车辆所属的广西某交通运输公司签订《交通事故私了赔偿协议书》,交通运输公司一次性赔偿钟女士七千元,

  双方互不追究法律责任及其他赔偿责任。

  钟女士认为,旅行社也应该对她受伤事宜承担赔偿责任,所以起诉旅行社要求赔偿医疗费、残疾赔偿金、交通费、营养费、护理费等共计139 685元;并要求退还原告旅行费1130元。

  旅行社认为,事发后钟女士已经与肇事车辆产权公司达成了私了赔偿协议,并得到了赔偿款,这件事情就已经了结了,钟女士无权再要求旅行社承担责任。旅行费都已经使用了,不存在退还的问题。

  在诉讼过程中,经鉴定钟女士的伤残等级为十级,赔偿指数为10%。

  法院认为,旅行社对旅游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判令旅行社赔偿钟女士医疗费、伤残赔偿金等共计113 247元,并退还旅游费1000元。

  法官说法:

  本案的争议点为案外人已对原告进行赔偿后,旅行社是否还需要承担赔偿责任。

  钟女士与旅行社之间存在合同关系,旅行社应该按照合同约定为钟女士提供旅游服务,并确保旅行期间旅游者的安全。在履行旅游合同过程中,钟女士因乘坐旅行社安排的车辆发生交通事故并受伤。旅行社没有对旅行者尽到安全保障义务,应该对钟女士受伤造成的各项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肇事车辆产权公司是直接侵权人,应对钟女士承担侵权责任。旅行社未全面履行合同义务,亦应向钟女士承担违约责任。虽钟女士与案外人签订赔偿协议书,但不能因此免除旅行社的赔偿责任,而且钟女士签订赔偿协议书时并不完全清楚自己伤情程序,也无法预见是否构成伤残,案外人的赔偿款远不能弥补其损失。

  另外,肇事车辆是旅行社委托运送旅行者的营运性车辆,该车辆应区别于公共交通车辆。因公共交通营运者原因造成旅游者受伤的,由公共交通经营者承担赔偿责任。

  法条索引:

  《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第七十条,旅行社不履行包价旅游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依法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造成旅游者人身损害、财产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第七十一条规定,由于地接社、履行辅助人的原因造成旅游者人身损害、财产损失的,旅游者可以要求地接社、履行辅助人承担赔偿责任,也可以要求组团社承担赔偿责任;组团社承担责任后可以向地接社、履行辅助人追偿。但是,由于公共交通经营者的原因造成旅游者人身损害、财产损失的,由公共交通经营者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旅行社应当协助旅游者向公共交通经营者索赔。

  案例三:航班延误、航线改变  游客要求退还旅游费用

  2017年2月8日,李女士与哈尔滨某国际旅行社签订国际旅行合同,预定了马尔代夫4晚6日行程,费用为19 980元,旅行时间为2017年2月19日至2月23日,游客乘坐美佳航空公司直飞马累机场,去程航班起飞时间为2月19日6:20,到达时间为当日12:10分。哈尔滨某旅行社将该旅游团的部门旅游服务委托北京某旅行社。

  2月19日,李女士按约定时间到达北京机场,但航班发生延误,航班因飞机机件故障需由另一架飞机代替,并且直飞改为经停曼谷,出发时间改为10:30,到达时间为当日18:30。

  李女士认为,如果乘坐经停曼谷的航班,不但改变了航线,还将缩短旅游时间,而且没有随行导游,已不能实现订立合同的目的。李女士起诉哈尔滨旅行社和北京旅行社要求退还旅游费用19 980元。

  北京某旅行社认为,一、我们与原告之间没有合同关系,哈尔滨某旅行社将该团委托给我们接待,我们只负责为旅客预定机票和酒店等服务。二、航班延误与旅行社没有关系,航空公司已经向李女士作出赔偿,双方已经一次性解除纠纷。三、航空公司延误两个小时,由直飞变为经停,未造成合同根本不能履行,并且按照原航班为当天下午四五点到酒店休息,并且马尔代夫是休闲岛屿,不影响任何行程。

  哈尔滨某旅行社没有出庭也没有发表意见。

  法院认为,因航空公司航班延误的客观原因导致合同无法按照原约定履行,李女士有权解除合同。李女士的旅游费用未实际发生,所以李女士要求退还旅游费用的请求是正当合理的。李女士与哈尔滨某旅行社签订旅游合同,所以应该由哈尔滨某旅行社承担退还旅游费用的义务。

  法官说法:

  本案争议的焦点为航程由直飞改为经停是否构成解除合同的事由。旅游行程安排是包价旅游合同中的重要条款,改变旅行行程安排将直接影响合同目的的实现。本案中,航班由直飞改为经停,到达目的地的时间推迟六个多小时,游客的行程安排已经受到影响,同时也缩短了旅行时间,旅行者已经不能完全实现订立合同之初预达到目的。所以,在此情况下,旅行者有权解除合同,旅行社应退还剩余的旅游费用。

  合同具有相对性,合同当事人之间存在权利义务关系。本案中,李女士与哈尔滨某旅行社签订旅游合同,并向其缴纳了旅行费用。哈尔滨某旅行社将部分旅游服务委托北京某旅行社。李女士与北京某旅行社之间不存在合同关系,因此,李女士向北京某旅行社主张退还旅游费用,因诉讼主体不适格,法院未支持李女士该请求。

  法条索引:

  《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第六十五条规定,旅游行程结束前,旅游者解除合同的,组团社应当在扣除必要的费用后,将余款退还旅游者。

  《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第六十九条规定,旅行社应当按照包价旅游合同的约定履行义务,不得擅自变更旅游行程安排。

篇二:法律案例分析

2016司法考试综合案例分析:法律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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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司法考试网为您整理提供了2016司法考试综合案例分析:法律裁判,上商店买东西对于我们任何人来说都是再平常不过的事情了。那么如何从法律渊源或者法律角度分析这些案例是考生该去思考的,希望广大考生结合实际,考出好成绩!

  法律裁判

  材料一:消费者傅某在B市一家精品店购买了一块镀金手表,价格40元。当时,傅某怀疑手表是假货,但精品店负责人说不会有假,并指出如果有假可以按照商场的店堂告示“假一罚十”来赔偿。几天后,傅某找人鉴定认定该表为假冒,傅某即向精品店老板讨要说法,遭拒。精品店认为该承诺的最终解释权在商店,主张“十”不是“十倍”;并说“假一罚十”与《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49条规定的加倍赔偿原则相抵触,所以他的承诺没有法律效力,因此,他不能作出十倍的赔偿。但他同时表示“愿意按《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加倍赔偿处理”,即退还40元货款,再加倍赔偿40元。傅某向B市消协投诉,要求精品店按“假一罚十”的承诺进行赔偿。最终,消协经过调解认为“假一罚十”承诺有效,精品店按照“假一罚十”的承诺,赔偿消费者傅某400元。

篇三:法律案例分析

2016司法考试刑事诉讼案例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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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司法考试网为您整理提供了2016司法考试刑事诉讼案例分析,案例分析题最难的地方不是分析案发经过而是要知道案件触发了哪些法律条文。案例分析灵活多变而且综合性较强,只有将涵括的法律知识都弄懂了才能够又好又快地解答,希望广大考生结合实际,考出好成绩!

  一、命题特点

  刑诉的出题点也是比较集中的,大致分布在管辖、强制措施、审查起诉、普通审判程序、简易审判程序以及死刑复核程序方面。其实,刑诉的记忆内容比刑法多,只要记住了,就不难拿分,但一旦记不准确,就会失分,因此可以说是全有全无的状态,没有中间状态。看到一个案例时,先看它的问题设置,明确考查哪方面的知识时再去读案例,所谓带着问题去发现,在题目中找法眼。辨明这是特殊管辖还是普通管辖,以及是一审还是二审程序,是死缓还是立即执行等等细节。在解答刑诉题时,应尽量依照法律规范的原话组织语言,做到谨慎细心、有法有据。

  刑事诉讼法属于程序法,司法考试对程序法的考查主要侧重于可操作性,因此历年的刑事诉讼法考题除了证据部分的考题侧重于理论外,其他考题基本上都可以直接或间接地找到法条依据。因此复习刑事诉讼法的关键在于对法条要有比较准确的理解和记忆。考生在做历年考试题时,要熟练掌握历届试题所涉及的刑诉部分的法条,这一点自不待言。除此之外,考生还要熟悉1998年1月19日的“六机关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刑诉法的“解释”,以及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中的体现各个机关自身业务特色的内容。为了方便考生,这里列出一些上述法律规定的重要内容:

  “六机关规定”中主要看:

  ⑴第一至六条立案管辖的具体划分:涉税案件的管辖、渎职犯罪的范围、人民法院直接受理的案件的范围、不能把应由上级人民法院管辖的第一审刑事案件交由下级人民法院审判(结合《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十四条);⑵第八条书记员、鉴定人和翻译人员回避的审批人员;⑶第二十六条逮捕的证据条件;⑷第三十五、三十六条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的案件移送案件材料的范围;⑸第四十七条核准死缓案件不能加刑。

  最高人民法院“刑诉法解释”中主要看

  ⑴特殊情况下的地区管辖和军地互涉案件的管辖;⑵辩护人的范围、不能担任辩护人的人员以及指定辩护以后被告人拒绝辩护如何处理;⑶刑事证据规则;⑷附带民事诉讼当事人的特殊规定以及提起和审理程序;⑸庭前审查程序后的处理决定;⑹自诉案件的审理程序;⑺简易程序的规定;⑻第二审程序有关全面审查原则和上诉不加刑原则的具体规定;⑼死刑复核程序的规定。

  《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中主要看

  ⑴人民检察院立案侦查的具体范围;⑵审查起诉过程中有关补充侦查的具体规定;(3)审查起诉范围的规定;(4)审查起诉后对各种具体情况的处理。在学习这些法律条文过程中,要注意这些规定同《刑事诉讼法》的关系,一般而言,其中与《刑事诉讼法》明显矛盾或者冲突的不会考,多数情况下考的是那些对刑事诉讼法进行补充或者具体化的条文。

  二、真题分析

  (一)问答题

  (2009)案情:杨某被单位辞退,对单位领导极度不满,心存报复。一天,杨某纠集董某、樊某携带匕首闯至厂长贾某办公室,将贾某当场杀死。中级法院一审以故意杀人罪判处杨某死刑,立即执行,判处董某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判处樊某有期徒刑十五年。

  问题:

  1.如一审宣判后,被告人杨某、董某、樊某均未上诉,检察机关亦未抗诉,对被告人杨某、董某、樊某的一审判决,中级法院和高级法院分别应当如何处理?

  2.如一审宣判后,被告人杨某、董某均未上诉,检察机关亦未抗诉,樊某提出上诉,高级法院应按什么程序处理对杨某、董某的一审判决?理由是什么?

  3.如一审宣判后,被告人杨某、董某、樊某均未上诉,检察机关亦未抗诉,但贾某的妻子对附带民事判决不服提起上诉,高级法院应按什么程序处理对杨某、董某的一审判决?理由是什么?

  4.被告人杨某经最高法院核准死刑并下达执行死刑命令后,下级法院发现杨某可能另案犯有伤害罪,对杨某应当如何处理?

  【参考答案】

  1.(1)对杨某来说,中级法院在上诉、抗诉期满后三日内报请高级法院复核。高级法院同意判处死刑的,应当依法作出裁定后,报请最高法院核准;不同意判处死刑的,应当提审或发回重新审判。

  (2)对董某来说,中级法院在上诉、抗诉期满后应当报请高级法院核准。高级法院同意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的,应当裁定予以核准;认为原判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应当裁定发回原中级法院重新审判;认为原判量刑过重的应当依法改判。

  (3)对樊某来说,中级法院在上诉、抗诉期满后应当交付执行。

  2.高级法院应按二审程序对杨某、董某的一审判决进行审查。理由是:杨某和董某、樊某系共同犯罪,一审法院进行了全案审理一并判决,根据《刑事诉讼法》的规定,共同犯罪的案件只有部分被告人上诉的,二审法院应当对全案进行审查,一并处理。

  3.高级法院应按死刑复核程序处理对杨某、董某的一审判决。理由是:对刑事附带民事案件,其刑事部分与民事部分可以独立提出上诉,按最高法院的解释,如果只对民事部分提出上诉,其效力不影响刑事部分的效力,高级法院对杨某、董某的死刑判决不适用二审程序,而应按死刑复核程序处理。

  4.下级法院应当停止执行,并且立即报告最高法院,由最高法院作出裁定。

  (二)改错题

  (2008)案情:被告人甲、乙共同将被害人丙杀害。一审程序中,在公诉人对被告人甲、乙同时进行讯问后,经审判长许可丙的父亲丁以附带民事诉讼原告的身份,就犯罪及财产损失事实向甲、乙发问。丙所居住社区的物业管理人员戊旁听了案件审理,并应控方要求就丙的被害情况向法庭作证,先后回答了辩护人、公诉人及审判长的发问。庭审中合议庭对戊的证言及其他证据发现疑问,遂宣布休庭,就被害人死亡时间及原因进一步调查核实。法庭调查中,公诉人发现被告人乙尚有遗漏的犯罪事实,当庭提出要求撤回起诉,法庭审查后作出同意撤回起诉的决定。重新起诉后,甲、乙分别被判处死刑并赔偿原告损失10万元。宣判后乙提出上诉,二审法院仅就乙的犯罪部分进行了审查,认为原判决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维持了原判,并上报最高人民法院核准。

  问题:

  请指出以上案例中在程序方面的不当之处,并简要分析原因。

法律案例分析。

标准答案

题干索引

备注

1、公诉人不应对被告人甲、乙同时讯问,这违反了分别进行讯问的原则。

“一审程序中,在公诉人对被告人甲、乙同时进行讯问”

法律案例分析。

“同时”这个状语是题眼

2、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不能就有关犯罪事实向被告人发问。

犯罪及财产损失事实向甲、乙发问

并列词“及”是题眼

3、戊作为证人不能旁听案件的审理。

戊旁听了案件审理,并应控方要求就丙的被害情况向法庭作证

并列词“并”是题眼

4.戊作为控方证人,控辩双方向其发问的顺序错误,应当先由要求传唤的一方进行发问。

先后回答了辩护人、公诉人及审判长的发问

“先后”这个状语是题眼

5、公诉人在庭审中发现有漏罪的只能追加起诉,不能撤回起诉。

 

 

6.变更、追加、撤回起诉应当报经检察长或检察委员会决定,并以书面方式向人民法院提出,公诉人不能当庭迳行决定。

诉人发现被告人乙尚有遗漏的犯罪事实,当庭提出要求撤回起诉

“当庭”状语是题眼

7、法院对检察机关撤回起诉的要求应以裁定而不能以决定的方式作出。

 

 

8.审理部分被告人上诉的案件,应当对全案进行审查,包括甲、乙罪刑及附带民事诉讼部分的审查。

二审法院仅就乙的犯罪部分进行了审查

“仅”这个状语是题眼

  三、重点案例

  【重点案例一】

  案情:张某与王某因口角发生扭打,张某将王某打成重伤。检察院以故意伤害罪向法院提起公诉,被害人王某同时向法院提起附带民事诉讼。

  问题:

  1.如果一审宣判后,张某对刑事部分不服提出上诉,王某对民事部分不服提出上诉,第二审法院在审理中发现本案的刑事部分和附带民事部分认定事实都没有错误,但适用法律有错误,应当如何处理?

  第二审人民法院应当在二审判决中一并改判。

  2.如果一审宣判后,检察院对本案刑事部分提起了抗诉,本案的附带民事部分没有上诉。第二审法院在审理中发现本案民事部分有错误,二审法院对民事部分应如何处理?

  第二审人民法院应当对民事部分按审判监督程序予以纠正。

  3.如果一审宣判后,本案的刑事部分既没有上诉也没有抗诉,王某对本案附带民事部分提起了上诉,在刑事部分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情况下,二审法院在审理中发现本案的刑事部分有错误,二审法院应如何处理?

  第二审人民法院应当对刑事部分按照审判监督程序进行再审,并将附带民事诉讼部分与刑事部分一并审理。

  4.如果一审宣判后,王某对附带民事部分判决上诉中增加了独立的诉讼请求,张某在二审中也对民事部分提出了反诉,二审法院应当如何处理?

  第二审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当事人自愿的原则就新增加的诉讼请求或者反诉进行调解,调解不成的,告知当事人另行起诉。

  5.如果在一审程序中,法院审查王某提起的附带民事诉讼请求后,认为不符合提起附带民事诉讼的条件,法院应当如何处理?

  人民法院经审查认为不符合提起附带民事诉讼条件规定的,应当裁定驳回起诉。

  6.如果法院受理了附带民事诉讼,根据我国《刑事诉讼法》及司法解释相关规定,对一审过程中附带民事诉讼的调解,法院应当如何处理?、

  (1)调解应当在自愿合法的基础上进行,经调解达成协议的,审判人员应当及时制作调解书,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2)调解达成协议并当庭执行完毕的,可以不制作调解书,但应记入笔录,经双方当事人 审判人员 书记员签名或盖章即发生法律效力。

  (3)经调解无法达成协议或者调解书签收前当事人反悔的,附带民事诉讼应当同刑事诉讼一并判决。

  【重点案例二】

  案情:某县检察院办理一起贪污单位小金库款案件时,犯罪嫌疑人杨某(法定代表人)称所涉款项系单位招待费等,发票在其办公室抽屉中未及报销。侦查人员在杨某办公室抽屉中搜查到付款单位为犯罪嫌疑人原单位的发票11张,价值5万元。为了查明该发票是否已经从该单位报销,侦查人员传犯罪嫌疑人李某(原单位会计)、许某(出纳)同时对粘贴在一张纸上的11张发票进行辨认,二人指认该11张发票已从单位的小金库账上报销。侦查人员遂让二人在粘贴被辨认发票的附页上签署辨认意见,次日持此发票到看守所让犯罪嫌疑人杨某辨认。杨某否认已经从原单位报销,侦查人员指着粘贴附页上李某、许某书写的辨认意见及签名说“会计、出纳都证明了,你这样顽固下去没好处!”,杨某遂在李某与许某的辨认意见及签名下面签署了“此票据已从单位小金库账上报销”的意见。

  杨某妻子委托的律师向侦查机关提出会见杨某的要求,侦查人员陈某以授权委托书上没有杨某的签名而拒绝。

  某县检察院提起公诉,指控杨某、李某、许某共同贪污单位公款5万元。在法庭审理中,发现杨某尚有收受贿赂的事实,法庭决定对此一并审理。法庭辩论中,杨某的辩护人除认为指控杨某犯贪污罪、受贿罪证据不足外,还对公诉人起诉书中对三被告人没有区分主从犯,而在发表的公诉词中称杨某为主犯提出了反对意见。休庭后,审判长王某到杨某原单位调取了部分新证据,分别通知公诉人和辩护人到其办公室,听取了他们对该新证据的意见。

  县法院一审判决认为,公诉机关指控三被告人犯贪污罪成立,杨某系主犯,判处有期徒刑5年;李某和许某系从犯,分别判处有期徒刑1年,缓刑2年。杨某涉嫌的受贿罪因证据不足不予认定。

  杨某上诉后,某市中级法院认为该案事实不清,撤销原判,发回重新审判。

  县法院指派刑庭庭长赵某担任审判长与原审人民陪审员毛某、苗某组成合议庭,重新审理认为,原审证据虽然在证据资格上存在瑕疵,但不影响对案件事实的认定,故作出与原审一审相同的判决。

  问题:请结合刑事诉讼法和有关司法解释的规定及刑事诉讼理论,分析本案的诉讼程序有哪些错误之处?

  1.侦查人员组织李某和许某同时辨认,违反了个别辨认规则。

  2.侦查人员组织三犯罪嫌疑人仅对涉案票据辨认,违反了混合辨认规则。

  3.侦查人员组织杨某的辨认,采取言语威胁手段,违反法律规定。

  4.侦查人员以授权委托书上没有杨某的签名而拒绝律师会见是错误的。根据六部门规定,在侦查阶段犯罪嫌疑人聘请律师的,可以自己聘请,也可以由其家属代为聘请。

  5.法庭审理中发现杨某涉嫌收受贿赂,应当由检察院追加起诉,而不应直接审理。

  6.公诉词只能是对起诉书的补充与解释,不能超出起诉书中所作指控。

  7.一审审判长在休庭后调取的新证据并没有在开庭的情况下将其作为证据,违反了证据必须经过当庭出示、辨认、质证等法庭调查程序查证属实后才能作为定案根据的规定。

  8.县人民法院指派刑庭庭长赵某担任审判长与原审的人民陪审员毛某、苗某组成合议庭重新审理此案,违反了关于原审人民法院对于发回重新审判的案件应当另行组成合议庭进行审判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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