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引导基金退出

2020-07-21   来源:励志创业

一文读懂政府引导基金
篇一:政府引导基金退出

一文读懂政府引导基金

作为政府参与创业投资的重要手段,引导基金是伴随着政府鼓励创业投资以及战略新兴产业发展的战略举措而产生的,其作为一种政策性产物会一直长期存在下去。但是政府引导基金未来是继续以发挥政府职责为目的参与创业投资,还是向市场化的FOFs转变,以市场化的方式进行运作,这取决于每一支政府引导基金自身的战略定位。

当然,不同的运作方式对于引导基金本身的运作能力也提出了不同的要求:

以市场化方式运作的引导基金,其与政府化运作的引导基金相比具有更高的活力,同时也带来了巨大的压力与挑战:市场化的运作方式对于基金的运作与管理能力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包括基金的募资策略与能力、基金的投资组合设计、专业化的基金管理团队以及市场化的团队激励机制等等。国内现有引导基金向市场化变革的内容应包括基金的原则、募资策略、投资策略、投资流程、退出策略、团队构成等一系列因素。

基金的原则:引导基金的转型,首先需要思考的是基金原则和投资哲学问题,特别是在“政府化”和“市场化”两条道路上进行抉择。当从政府引导基金的背景转变为市场化FOFs时,首先需要转变基金的根本原则,即以实现政府政策为目的还是以盈 1

利为根本目的,亦或根据自身特点创新出一条符合自己发展的中间路线。

基金的募资策略:市场化首先从多元化的募资策略开始,即不再完全依赖政府资源的募资和谈判能力,逐渐转变为依靠政府支持,获得投资人对FOFs已经具备的资产管理能力和机会判断能力的认可,从而获得出资承诺。当然,对于引导基金而言,在初期缺乏实际的募资能力,完全可以考虑和具备相应能力的市场化机构进行合作和资源互补,通过基金管理人合作等方式,结合市场化募资能力和政府公共关系,分阶段实现的市场化之路。

基金的投资策略:关于投资策略,既然明确以收益最大化为目的,就要打破引导基金既有的政策性限制,制定相关投资策略,以达到在风险固定的条件下,追求投资收益的最大化;而在收益固定的情况下,追求投资风险的最小化的目标。在设计基金的投资组合及其他相关策略时,应结合基金自身的能力,进一步突破引导基金关于地域、行业、阶段的限制。

基金的工作流程与体系:作为FOFs参与市场化的竞争,需要建立FOFs相关的工作体系和流程,包括行业信息和数据库,基金筛选流程,基本法律条款和谈判流程,基金监测流程,投资组合管理和风险管理流程等等。

基金的团队组建:在引导基金思路下的团队组建是政府+外部合作机构的方式,而在FOFs思路下,团队组建是有经验的合2

格基金管理人挑选基金的方式。由此,管理团队的选聘将成为FOFs非常重要的话题和内容。

基金的退出策略:目前,引导基金在退出方面的主要问题在于退出方式较为简单且不逐利,且缺乏实际的退出经验。上市和并购作为成熟的市场化退出策略,是PE实现资本退出的重要方式,而引导基金却极少触及,在引导基金的市场化过程中,上市和并购也应成为引导基金的重要的退出策略组成部分。

虽然引导基金市场化之路充满艰辛,但引导基金向市场化的转型,将为引导基金自身提供长久发展的源动力。目前我国189家引导基金中以市场化方式运作包括苏州工业园区创业投资引导基金(该引导基金I期以及II期中的国创元禾母基金均由元禾控股负责管理)以及成都银科创投,其中,苏州园区引导基金作为国内引导基金的另类,其在成立初始便定位为市场化运作的母基金,其I期引导基金目前已与国内著名GP机构合作设立了16支子基金。

相对来说,以政府化原则运行的引导基金由于其在基金的治理以及激励机制等多方面存在缺陷,未来可能需要与外部的专业机构合作以弥补其不足,如在基金成立初期委托第三方机构协助引导基金制定各类管理制度、在基金投资时对子基金进行尽职调查、在基金投资完成后对子基金进行投后监控、在基金退出期协助引导基金完成退出等等。另外,目前国内某些引导基金通过委 3

托某些专业机构来对引导基金进行管理,如安徽省创业投资引导基金、荆州市引导基金均曾委托浦东科投作为引导基金的托管机构,但是成效有限,且会产生管理人的代理成本以及投资意见分歧等各类问题。

一、引导基金概述

1、引导基金的定义与特点

2008年由国家发改委、财政部和商务部联合发布的《关于创业投资引导基金规范设立与运作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指导意见》)中指出:“创业投资引导基金(以下简称“引导基金”)是指由政府设立并按市场化方式运作的政策性基金,主要通过扶持创业投资企业发展,引导社会资金进入创业投资领域。引导基金本身不直接从事创业投资业务。”

从广义上来说,引导基金是由政府设立的政策性基金,政府产业引导基金、创业投资引导基金以及科技型中小企业创新基金等都属于引导基金。狭义上的引导基金主要是指政府创业投资引导基金。

根据《指导意见》的要求,引导基金应具备以下三个特点: 第一,非营利性。引导基金是不以营利为目的的政策性基金,并非商业性基金;

第二,不直接参与创业投资。引导基金“主要通过扶持创业投资企业发展,引导社会资金进入创业投资领域”,其本身并不4

直接参与创业投资;

第三,市场化、有偿方式运作。引导基金应按照市场化的有偿方式运作,而不是通过政府拨款、贴息等无偿方式运作。

2、政府设立引导基金的作用与意义

作为创业投资领域的重要主体之一,政府对于一国的经济发展和产业推动起到非常重要的作用,其应充分发挥宏观指导与调控职能,保障创业投资良好的外部环境,为创业投资提供政策、法律上的支持,克服“市场失灵”问题,防止“挤出效应”的发生。同时,作为资本的提供主体之一,政府也会参与到资本市场的运作,通过直接或间接参与的方式,引导并规范资本市场的投资行为。

具体来说,政府参与创业风险投资的方式主要有以下几种:政府引导基金退出。

图1 政府参与创业风险投资的方式

5

财政部公布政府引导基金管理办法
篇二:政府引导基金退出

财政部公布政府引导基金纲领性文件

【正文】

政府引导基金退出。

2015年12月9日,财政部官网公布《政府投资基金暂行管理办法》,该办法回应了政府引导基金实践中的众多重大问题。

1、政府投资基金(引导基金)的界定

政府投资基金,是指由各级政府通过预算安排,以单独出资或与社会资本共同出资设立,采用股权投资等市场化方式,引导社会各类资本投资经济社会发展的重点领域和薄弱环节,支持相关产业和领域发展的资金。

2、政府出资的资金安排

财政部门通过一般公共预算、政府性基金预算、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等安排资金。

3、政府投资基金设立的批准

政府出资设立投资基金,应当由财政部门或财政部门会同有关行业主管部门报本级政府批准。

4、不得在同一行业或领域重复设立基金

各级财政部门应当控制政府投资基金的设立数量,不得在同一行业或领域重复设立基金。

5、支持设立引导基金的领域

各级财政部门一般应在以下领域设立投资基金:(一)支持创新创业。(二)支持中小企业发展。(三)支持产业转型升级和发展。(四)支持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领域。

6、基金文件中必须明确的内容

政府投资基金出资方应当按照现行法律法规,根据不同的组织形式,制定投资基金公司章程、有限合伙协议、合同等(以下简称章程),明确投资基金设立的政策目标、基金规模、存续期限、出资方案、投资领域、决策机制、基金管理机构、风险防范、投资退出、管理费用和收益分配等。

7、政府引导基金一般应市场化运作、政府不参与日常管理

政府投资基金募资、投资、投后管理、清算、退出等通过市场化运作。财政部门应指导投资基金建立科学的决策机制,确保投资基金政策性目标实现,一般不参与基金日常管理事务。

8、政府引导基金禁止从事7类业务

政府投资基金在运作过程中不得从事以下业务:

1)从事融资担保以外的担保、抵押、委托贷款等业务;

2)投资二级市场股票、期货、房地产、证券投资基金、评级AAA以下的企业债、信托产品、非保本型理财产品、保险计划及其他金融衍生品;

3)向任何第三方提供赞助、捐赠(经批准的公益性捐赠除外);

4)吸收或变相吸收存款,或向第三方提供贷款和资金拆借;

5)进行承担无限连带责任的对外投资;

6)发行信托或集合理财产品募集资金;

7)其他国家法律法规禁止从事的业务。

9、政府资金可以适当让利,但不得向其他出资人承诺保底保收益

为更好地发挥政府出资的引导作用,政府可适当让利,但不得向其他出资人承诺投资本金不受损失,不得承诺最低收益。国务院另有规定的除外。

10、政府引导基金必须进行银行托管

政府投资基金应选择在中国境内设立的商业银行进行托管。托管银行依据托管协议负责账户管理、资金清算、资产保管等事务,对投资活动实施动态监管。

11、明确政府资金的退出方式,不要求必须进场交易

办法明确规定:

1)政府投资基金中的政府出资部分一般应在投资基金存续期满后退出,存续期未满如达到预期目标,可通过股权回购机制等方式适时退出。

2)政府出资从投资基金退出时,应当按照章程约定的条件退出;章程中没有约定的,应聘请具备资质的资产评估机构对出资权益进行评估,作为确定投资基金退出价格的依据。

也就是说,章程等文件约定清楚的,可直接按约定条件退出,不强制要求进场交易。政府引导基金退出。

【全文】

关于印发《政府投资基金暂行管理办法》的通知

财预[2015]210号

党中央有关部门,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委):

为了进一步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发挥好财政资金的杠杆作用,规范政府投资基金的设立、运作和风险控制、预算管理等工作,促进政府投资基金持续健康运行,根据预算法、合同法、公司法、合伙企业法等相关法律法规,我们制定了《政府投资基金暂行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财政部

2015年11月12日

政府投资基金暂行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进一步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发挥好财政资金的杠杆作用,规范政府投资基金管理,促进政府投资基金持续健康运行,根据预算法、合同法、公司法、合伙企业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政府投资基金,是指由各级政府通过预算安排,以单独出资或与社会资本共同出资设立,采用股权投资等市场化方式,引导社会各类资本投资经济社会发展的重点领域和薄弱环节,支持相关产业和领域发展的资金。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政府出资,是指财政部门通过一般公共预算、政府性基金预算、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等安排的资金。

第四条财政部门根据本级政府授权或合同章程规定代行政府出资人职责。

第二章政府投资基金的设立

第五条政府出资设立投资基金,应当由财政部门或财政部门会同有关行业主管部门报本级政府批准。

第六条各级财政部门应当控制政府投资基金的设立数量,不得在同一行业或领域重复设立基金。

第七条各级财政部门一般应在以下领域设立投资基金:

(一)支持创新创业。为了加快有利于创新发展的市场环境,增加创业投资资本的供给,鼓励创业投资企业投资处于种子期、起步期等创业早期的企业。

(二)支持中小企业发展。为了体现国家宏观政策、产业政策和区域发展规划意图,扶持中型、小型、微型企业发展,改善企业服务环境和融资环境,激发企业创业创新活力,增强经济持续发展内生动力。

(三)支持产业转型升级和发展。为了落实国家产业政策,扶持重大关键技术产业化,引导社会资本增加投入,有效解决产业发展投入大、风险大的问题,有效实现产业转型升级和重大发展,推动经济结构调整和资源优化配置。

(四)支持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领域。为改革公共服务供给机制,创新公共设施投融资模式,鼓励和引导社会资本进入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领域,加快推进重大基础设施建设,提高公共服务质量和水平。

第八条设立政府投资基金,可采用公司制、有限合伙制和契约制等不同组织形式。

第九条政府投资基金出资方应当按照现行法律法规,根据不同的组织形式,制定投资基金公司章程、有限合伙协议、合同等(以下简称章程),明确投资基金设

立的政策目标、基金规模、存续期限、出资方案、投资领域、决策机制、基金管理机构、风险防范、投资退出、管理费用和收益分配等。

第三章政府投资基金的运作和风险控制

第十条政府投资基金应按照“政府引导、市场运作,科学决策、防范风险”的原则进行运作。

第十一条政府投资基金募资、投资、投后管理、清算、退出等通过市场化运作。财政部门应指导投资基金建立科学的决策机制,确保投资基金政策性目标实现,一般不参与基金日常管理事务。

第十二条政府投资基金在运作过程中不得从事以下业务:

1.从事融资担保以外的担保、抵押、委托贷款等业务;

2.投资二级市场股票、期货、房地产、证券投资基金、评级AAA以下的企业债、信托产品、非保本型理财产品、保险计划及其他金融衍生品;

3.向任何第三方提供赞助、捐赠(经批准的公益性捐赠除外);

4.吸收或变相吸收存款,或向第三方提供贷款和资金拆借;

5.进行承担无限连带责任的对外投资;

6.发行信托或集合理财产品募集资金;

7.其他国家法律法规禁止从事的业务。

第十三条投资基金各出资方应当按照“利益共享、风险共担”的原则,明确约定收益处理和亏损负担方式。对于归属政府的投资收益和利息等,除明确约定继续用于投资基金滚动使用外,应按照财政国库管理制度有关规定及时足额上缴国库。投资基金的亏损应由出资方共同承担,政府应以出资额为限承担有限责任。 为更好地发挥政府出资的引导作用,政府可适当让利,但不得向其他出资人承诺投资本金不受损失,不得承诺最低收益。国务院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十四条政府投资基金应当遵照国家有关财政预算和财务管理制度等规定,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和外部监管制度,建立投资决策和风险约束机制,切实防范基金运作过程中可能出现的风险。

第十五条政府投资基金应选择在中国境内设立的商业银行进行托管。托管银行依据托管协议负责账户管理、资金清算、资产保管等事务,对投资活动实施动态监管。

第十六条加强政府投资基金信用体系建设,建立政府投资基金及其高级管理人员信用记录,并将其纳入全国统一的社会信用信息共享交换平台。

第四章政府投资基金的终止和退出

第十七条政府投资基金一般应当在存续期满后终止。确需延长存续期限的,应当报经同级政府批准后,与其他出资方按章程约定的程序办理。

第十八条政府投资基金终止后,应当在出资人监督下组织清算,将政府出资额和归属政府的收益,按照财政国库管理制度有关规定及时足额上缴国库。

第十九条政府投资基金中的政府出资部分一般应在投资基金存续期满后退出,存续期未满如达到预期目标,可通过股权回购机制等方式适时退出。

第二十条财政部门应与其他出资人在投资基金章程中约定,有下述情况之一的,政府出资可无需其他出资人同意,选择提前退出:

(一)投资基金方案确认后超过一年,未按规定程序和时间要求完成设立手续的;

(二)政府出资拨付投资基金账户一年以上,基金未开展投资业务的;

(三)基金投资领域和方向不符合政策目标的;

(四)基金未按章程约定投资的;

(五)其他不符合章程约定情形的。

第二十一条政府出资从投资基金退出时,应当按照章程约定的条件退出;章程中没有约定的,应聘请具备资质的资产评估机构对出资权益进行评估,作为确定投资基金退出价格的依据。

第五章政府投资基金的预算管理

第二十二条各级政府出资设立投资基金,应由同级财政部门根据章程约定的出资方案将当年政府出资额纳入年度政府预算。

第二十三条上级政府可通过转移支付支持下级政府设立投资基金,也可与下级政府共同出资设立投资基金。

第二十四条各级政府单独出资设立的投资基金,由财政部门根据年度预算、项目投资进度或实际用款需要将资金拨付到投资基金。

政府部门与社会资本共同出资设立的投资基金,由财政部门根据投资基金章程中约定的出资方案、项目投资进度或实际用款需求以及年度预算安排情况,将资金拨付到投资基金。

第二十五条各级财政部门向政府投资基金拨付资金时,增列当期预算支出,按支出方向通过相应的支出分类科目反映;

收到投资收益时,作增加当期预算收入处理,通过相关预算收入科目反映; 基金清算或退出收回投资时,作冲减当期财政支出处理。

第六章政府投资基金的资产管理

第二十六条各级财政部门应按照《财政总预算会计制度》规定,完整准确反映政府投资基金中政府出资部分形成的资产和权益,在保证政府投资安全的前提下实现保值增值。

各级财政部门向投资基金拨付资金,在增列财政支出的同时,要相应增加政府资产——“股权投资”和净资产——“资产基金”,并要根据本级政府投资基金的种类进行明细核算。基金清算或退出收回投资本金时,应按照政府累计出资额相应冲减政府资产——“股权投资”和净资产——“资产基金”。

我国政府引导基金发展现状、问题与对策
篇三:政府引导基金退出

我国政府引导基金发展现状、问题与对策

[摘 要] 近年来,我国政府引导基金发展迅速,不仅一线城市引导基金活跃频繁,一些二线城市也纷纷设立引导基金。然而,由于我国政府引导基金起步晚、发展不成熟,造成引导基金在发展过程中遇到操作主体能力不足、多重委托代理、政策性目标与商业性目标相冲突及退出机制不完善等一系列问题。解决这些问题,我国需要提高基金投资专业能力,加强监督管理,建立科学有效的考核体系,完善退出机制和健全配套优惠政策,以保障引导基金健康有序的发展。

[关键词] 政府引导基金;发展现状;问题与对策

政府引导基金是由政府财政资金出资,并且吸引地方政府、金融和社会资本的专项资金。政府引导基金并不以营利为目的,而是以股权、债权等方式投资于新设创业投资基金或者是创业投资机构,用以支持创业企业或地区经济与产业发展。政府建立引导基金,不但可以引导社会资金对创业期中小企业进行股权投资,解决其融资困难的问题,而且可以发挥财政资金的引导与带动作用,放大政府资金对创业投资的导向效应和对中小企业发展的支持效应。对于创业投资机构来说,与政府引导基金合作,也可以获得政府相关财税支持和项目渠道来源。

一、我国政府引导基金的发展现状

2008年金融风暴以后,中国政府先后出台了十大产业振兴计划和4万亿投资计划,在此基础上,为抢占经济增长制高点,国家最终从战略高度提出了七大战略性新兴产业发展规划。随着国家对战略性新兴产业投入力度的加大,政府引导基金逐渐发展成为培育战略性新兴产业领域企业自主创新能力的重要途径。伴随国内资本市场中小板的逐步壮大和创业板的推出,我国政府引导基金加快发展,全国多个省、市、自治区相应制定了适合本区域发展的引导基金设立与管理方案。不仅上海、北京、深圳等资本云集的一线城市引导基金不断涌现,而且中西部及产业与资本相对聚集的一些二线城市也纷纷设立地方政府引导基金,以支持当地经济与产业的发展。

从全国区域分布格局看,中国政府引导基金已形成长三角、环渤海“双足鼎立”,并向中西部全面扩散的分布特征。据不完全统计,自2002年设立第一只政府引导基金到2012年年底,中国共设引导基金数量超过96只(包括拟设),金额接近700亿元。其中江苏和浙江地区是中国引导基金设立最为密集的地区,两省共设立35只政府引导基金,占基金总数的36.4%。除长三角区域外,环渤海地区中,北京、天津、山东、辽宁地区也是我国引导基金设立数量较多的地区。此外,广东以及中西部地区的成渝、关中、内蒙古也是我国引导基金设立比较活跃的地区。

2012年我国政府引导基金设立数量更是出现井喷式增长。2012年,对创投行业来说是一个“寒冬年”,整个创投行业在募资、投资、管理、退出等多个主要方面都遇到前所未有的压力与挑战。如同新能源、新能源汽车等新兴产业遇到发

政府引导基金及平滑基金方案说明(二稿)
篇四:政府引导基金退出

招商银行—和金资本政府引导基金方案

一、城市发展基金

(一)、城市发展基金简介

1、涵义:城市发展基金一般是由政府主导商业银行推动、社会其他投资方参与的基金,能够实现多元化的融资,走出一条多方参与城镇化建设的新路子。

2、目标客户:各级地方政府部门、财政部、发改委等。

3、客户需求点:财政压力较大,资金来源单一,债务负担过重,城市发展较为急迫需要融资的,需要进行地方债务置换的政府部门。

4、项目筛选:政府平台的表内外融资、城投债、地方政府债等。

5、我方能够提供的服务:寻找资金,作为基金管理人设计基金结构,串联项目各方高效达成合作。

6、基金结构:基金采用优先劣后分层结构化设计,以银行理财资金等作为优先级,地方政府及其他机构资金作为劣后,劣后资金为优先级资金提供资金担保,保障本金收益,资金参与交通、铁路、水利等项目,原则上要求纳入政府的财政预算,出具相关的人大协议。

(二)、 城市发展基金交易结构

说明:该基金为有限合伙型基金,(GP和LP分别认缴出资),投资领域以城市发展相关产业项目为主,包括城市区域功能规划开发、产业基地建设、城市发展固定资产投资、基础设施建设投资等。

(三)、交易要素

1、基金类型:契约型或有限合伙制 。

2、基金规模:30亿元 。

3、基金存续期限:5+3年。

解释:“5”指基金的存续期是5年,5年内资金是不得退出的,“3”指资金的退出时间是分三年退出的。政府引导基金退出。

4、基金投资人:劣后级:政府旗下的某公司出资6亿元。

优先级:招商银行以理财资金通过资管计划出资24亿元。

优先级、劣后级的解释:优先级获得固定收益,优先级的收益由劣后级资金来保障优先级本金和利息的安全。

5、基金管理人:和金资本作为城市发展基金的管理人负责基金 投资、投后管理、退出、结算工作,收取一定比例的管理费。

6、基金收益分配方式:存续期安排外部评级AA企业以溢价款的 方式支付招商银行理财资金收益。

7、基金退出方式: 投资后第6、7、8三年XX平台公司分期受

让我行持有的基金股权,每年受让比例为分别为20%、30%、50%。

8、基金增信措施

(1)外部评级AA级以上企业受让优先级投资人持有的份额,实现我行理财资金的退出;

(2)该市政府(或具有行政管理职能的事业单位)作为购买主体,平台公司或项目公司作为承接主体,签订购买服务协议,政府购买服务费足额覆盖我行投资本益;平台公司或项目公司通过招投标流程竞得该项目;

(3)本购买服务项目应纳入该市购买服务指导性目录;

(4)本购买服务支出应纳入财政预算或纳入中长期财政预算;

(5)招商银行对政府购买服务费的支付设置资金监管。

二、平滑基金

(一)、平滑基金简介

1、涵义:平滑基金是由政府主导的,由民间资本或国有资本参与成立股权基金,为实现地方债务平稳周转,而进行地方债务置换或参与地方PPP项目等实行的一项创新金融工具。

2、平滑基金业务优势

(1)、降低政府融资成本。用低成本、长期限的平滑基金,定向置换高成本、短期限的存量债务,降低了政府融资成本和债务流动性风险。

(2)、减轻了政府还贷压力。平滑基金规模通常较大,期限在5年左右,而且可以实现二次平滑,优化了债务期限结构,缓解了偿债压力。

(3)增强了政府资金的造血功能,存量债务置换腾出了偿债资金,一方面可以加大对市级重点公益性项目建设的投入,另一方面可以充分发挥杠杆效应,撬动更多社会资源。

(4)、发挥财政金融的协同效应。财政投入通过金融杠杆发挥“四两拨千斤”作用,放大政策效应。

(二)、平滑基金业务开展

1、业务参与方构成。政府出资的平台公司作为一般合伙人,然后由银行通过资管计划、信托计划、基金子公司资管计划(如招商财富基金子公司)出资作为有限合伙人,同时找到一些比较不错的基金管

理管理方(如和金资本)作为一般合伙人或管理合伙人,三方共同成立合伙基金。以合伙基金的名义为项目(地方政府平台公司或PPP项目)提供委托贷款,偿还前期的融资并解除抵押物,以获得新增的低息长期贷款。

2、潜在合作机构:有政府债务到期需要偿还但是政府资金比较紧张的政府机构。

3、潜在合作项目

(1)、置换地方债务。地方政府的诸如垃圾处理、污水处理、收费权明确或者借款时政府已经明确还款来源的项目“优质债务”进行展期和置换。 为地方政府前些年以高利率融入,有强烈提前偿还意愿的债务进行置换,置换成期限长或者利率低的债务。

(2)、由于PPP项目实际落地需要各地方政府向发改委进行报备, 然后在财政部入库。由于PPP项目政府资金落地时间比较长,为了项目的推进,部分地方政府会选择平滑基金的资金进行用款。

(三)、平滑基金项目风控尽调

1、在项目前期尽调过程要考虑市场风险(经济体系的系统性风险)、政策性风险(政策变动,所投项目贬值,不能正常开展等)、政府违约风险,项目的退出机制是否安全等因素。具体考察因素如下:

政府引导基金退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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