苹果商标侵权案

2010-09-16   来源:课件制作

ipad内存最大多少
篇一:苹果商标侵权案

  苹果公司(Apple Inc. )是美国的一家高科技公司。由史蒂夫·乔布斯、斯蒂夫·沃兹尼亚克和罗·韦恩(Ron Wayne)等三人于1976年4月1日创立,并命名为美国苹果电脑公司(Apple Computer Inc. ),下面是小编带来的关于ipad内存最大多少的内容,欢迎阅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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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ipad 1代是256MB的内存,ipad 2代是512MB的内存,iPad 3代是1GB的内存。

  不管是16GB,32GB还是64GB的ipad,内存都是这样的。

  但是因为系统占用等原因,实际可用内存没有那么多。ipad不是电脑,系统管理方式不同,没有优化内存一说,对普通用户而言知道内存多大根本没实际意义。

  ipad目前的存储空间最大为64G。

  内存清理

  1、ipad的内存管理功能比较智能,但是如果你需要更有效快捷一点。可以下载一个适用于ios系统的内存优化大师。

  2、运行软件点击start就会清理内存空间达到优化的目的。

  3、ipad自带的管理方式是按home(中键)2次,然后进入运行进程管理

  4、按住一个图标让图标出现如图所示红圈,点击一个就可以结束一个进程。只不过没有使用软件的方法方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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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早在iPad上市前,加拿大内衣厂商Coconut Grove Intimates已贩售以iPad为名的胸垫,意法半导体的iPad平板电脑已在欧洲注册商标,日本富士通在2002年销售“iPAD”(请注意字母大小写不同)手持式销售时点情报系统(POS)设备,富士通宣称2003年就已在美国注册“iPAD”商标。中国深圳的巨龙兄弟实业宣称早在2009年8月就已推出长得像放大版iPhone的移动电话“P88”,还曾在柏林国际电子消费品展览会(IFA)发表过。《洛杉矶时报》财经专栏作家麦可·希尔奇克(Michael Hiltzik)认为,iPad欠缺革命性,和市场期待有不小差距,对Amazon Kindle无致命威胁。

  被诉商标侵权

  2010年10月26日,唯冠国际再次以中国iPad商标拥有者的身份向苹果公司叫价100亿元。通鼎知识产权高级品牌顾问认为,苹果公司涉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或面临赔偿。

  2010年1月29日消息,苹果将平板电脑命名为“iPad”可能遭遇商标问题,因为富士通早已申请了这一商标。据国外媒体报道称,美国专利和商标局网站上的资料显示,富士通2003年就申请将“iPad”作为一款手持式计算设备的商标。苹果在向美国专利和商标局递交的一份文件中表示将就富士通的申请提出异议,需要在当地时间2月28日前提交相关文件。通鼎知识产权高级品牌顾问昨天说,“苹果可能需要与富士通谈判,但他们尚未与苹果有过直接接触。”

  根据USPTO的文件显示,一家特拉华州代理机构在1月16日为一款设备申请“iPad”商标。申请显示,该商标将涵盖包括计算机、纸张、玩具和通信设备在内的多种商品。苹果此前也曾使用一家特拉华州代理机构为其申请了“iPhone”商标。苹果对此报道未置可否。

  苹果一审败诉

  2011年12月5日,深圳中级人民法院就原告(美国)苹果公司、(英国)IP申请发展有限公司诉被告唯冠科技(深圳)有限公司iPad商标权权属纠纷一案,作出一审判决:原告苹果公司一方败诉。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0年4月19日受理上述两案(两案合并),并于2011年2月23日、8月21日、10月18日三次开庭审理,日前已作出一审判决:驳回两原告的诉讼请求。 深圳中级人民法院的一审判决认为:原告要商业获取他人的商标,应当负有更高的注意义务,应当按照我国的法律规定,与商标权利人订立商标转让合同,并办理必要的商标转让手续。而本案商标转让合同系原告IP公司与唯冠电子股份有限公司签订,且与被告之间的表见代理亦不成立。故原告的诉讼请求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应予以驳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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认定商标侵权难在哪
篇二:苹果商标侵权案

  商标权是商标专用权的简称,是指商标主管机关依法授予商标所有人对其注册商标受国家法律保护的专有权。商标注册人拥有依法支配其注册商标并禁止他人侵害的权利,包括商标注册人对其注册商标的排他使用权、收益权、处分权、续展权和禁止他人侵害的权利。商标是用以区别商品和服务不同来源的商业性标志,由文字、图形、字母、数字、三维标志、颜色组合、声音或者上述要素的组合构成。下面由小编为你详细介绍商标侵权的相关知识。

  认定商标侵权难在哪:

  一、商标侵权行为的概念

  想知道商标侵权行为首先应该了解商标权的概念,商标专用权又称商标权,是指法律赋予商标权人对其商标进行支配的权利,包括使用权、禁止权和处分权。就注册商标而言,使用权和处分权都要求商标权人或商标权受让人在核定使用的商品或服务上使用核准注册的商标;但禁止权的范围却不限于此,商标权人可以禁止他人未经允许在与核定使用的商品或服务相同或类似的商品或服务上使用与注册商标相同或近似的商标。

  商标侵权行为是指未经商标注册人的许可,违反法律规定从事各种使商标注册人的商标专用权受到损害的行为。

  【法条解读】

  我国《商标法》第3条规定,“经商标局核准注册的商标为注册商标,商标注册人享有商标专用权,受法律保护。我国《民法通则》第96条规定,“法人、个体工商户、个人合伙依法取得的商标专用权受法律保护。由此可见,经商标局核准注册的商标,注册人享有商标专用权并依法受到法律保护。任何侵害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都构成商标侵权行为。

  二、如何认定商标侵权行为

  一般来说,构成侵权行为必须具备一下四个要件:

  (一)有违法行为存在

  行为的违法性是指行为人实施的行为违反了《商标法》、《商标法实施条例》及其他有关法律的规定,即发生了行为人未经商标注册人的许可,擅自在相同商品或类似商品上使用了与他人注册商标相同或近似的商标,或妨碍商标注册人行使商标专用权的行为。商标违法行为的存在是侵权行为构成的前提条件。

  (二)有损害事实发生

  损害事实在商标侵权行为中是一个具有特殊性的条件。至于损害事实,可以是物质损害,也可以是非物质损害。物质损害是造成商标注册人在经济利益上的减少、消灭。非物质损害是因侵犯商标专用权而致使权利人的商品信誉、企业形象被损毁、贬低。非物质的损害是无形的,并且当时是无法计算的,但终归导致权利人财产利益的减损。在实践中,对物质损害的认定应由被侵权人举证,而对于非物质损害的认定,举证却是非常难的,因此无需被侵权人举证。只要有违法行为的存在,便认定为有非物质损害,被侵权人即可要求停止侵害。

  (三)违法行为与损害事实之间有因果关系

  损害事实不同,形成的因果关系也不同。侵犯商标专用权的违法行为造成了损害事实的客观存在,则违反行为与损害事实形成因果关系。例如某种假冒名牌的酒,质量很差,消费者饮用后,会误认为某种名牌酒的质量下降了。这就是侵权行为与损害后果之间有因果关系。如果损害事实的发生是因为其他原因所致,则不构成商标侵权行为的构成要件。

  (四)行为人的主观过错

  新《商标法》将原法第38条第(2)项“销售明知是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的“明知”删除,即取消了认定此行为侵权的主观构成要件,确认适用“无过错责任”原则。也就是说无论侵权人主观上故意或过失,都应承担法律责任。

  【法条链接】

  《商标法》第五十二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均属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一)未经商标注册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或者类似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的;(二)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的;(三)伪造、擅自制造他人注册商标标识或者销售伪造、擅自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的;(四)未经商标注册人同意,更换其注册商标并将该更换商标的商品又投入市场的;(五)给他人的注册商标专用权造成其他损害的

  三、商标权侵权行为认定过程

  第一步:确定注册商标专用权的权利范围。

  第二步:确定被控侵权的具体对象。

  第三步:将被控侵权对象与注册商标和该注册商标所核定使用的商品进行比较,认定被控侵权的商标与注册商标是否相同或者近似,以及被控侵权商标所使用的商品与该注册商标所核定使用的商品是否属于同一种类或者相类似。

  通过以上三个认定侵权行为的步骤,特别是经过将被控侵权对象与注册商标和该注册商标所核定使用的商品进行比较后,就能认定是否构成商标侵权。

  四、认定商标侵权行为的难点

  (一)侵权客体的时间性,以核准注册的商标和核定使用的商品为限

  在对被控侵权对象与注册商标及注册商标核定使用的商标进行比较时,一是要以原告商标注册证书上记载的注册商标和商品为准,而不能以实际使用的商标和该商标实际使用的商品为准;二是必须从商标和该商标所使用的商品两个方面进行比较,而不能仅就商标或者仅就商标所使用的商品进行比较.

  (二)如何准确认定近似商品

  (1)商标相同或近似的定义:所谓商标相同,是指被控侵权的商标与原告的注册商标相比较,二者在视觉上基本无差别。所谓商标近似,是指被控侵权的商标与原告的注册商标相比较,其文字的字形、读音、含义或者图形的构图及颜色,或者其各要素组合后的整体结构相似,或者其立体形状、颜色组合近似,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的来源产生误认或者认为其来源与原告注册商标有特定的联系。

  (2)认定商标相同或近似应遵循的原则:一是以相关公众的一般注意力为准。所谓相关公众,是指与商标所标识的某类商品或者服务有关的消费者与前述商品或者服务的营销有密切关系的其他经营者。这就是说,相关公众包括两部分。这两部分公众中,涉及任何一部分人都是法律规定的相关公众,不是两部分人都涉及才构成《商标法》所称的相关公众。二是既要进行对商标的整体比对,又要进行对商标主要部分的比对,比对应当在比对对象隔离的状态下分别进行。三是判断商标是否近似,应当考虑请求保护注册商标的显著性和知名度。

  (三)类似商品、服务以及商品与服务类似的认定

  (1)定义:类似商品,是指在功能、用途、生产部门、销售渠道、消费对象等方面相同,或者相关公众一般认为其存在特定联系、容易造成混淆的商品。类似服务,是指服务的目的、内容、方式、对象等方面,或者相关公众一般认为存在特定联系、容易造成混淆的服务。商品与服务类似,是指商品和服务之间存在特定联系,容易使相关公众混淆。

  (2)商品、服务类似的判断标准:认定商品或者服务是否类似,应当以相关公众对商品或者服务的一般认识综合判断;《商标注册用商品和服务国际分类表》、《类似商品和服务区分表》可以作为判断类似商品或者服务的参考。

商标侵权犯罪
篇三:苹果商标侵权案

  商标侵权是一种犯罪行为,商标被侵权怎么办?小编把整理好的商标侵权犯罪分享给大家,欢迎阅读,仅供参考哦!

  商标侵权犯罪判定标准

  我国法律规定,未经商标注册人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构成犯罪的,除赔偿被侵权人的损失外,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伪造、擅自制造他人注册商标标识或者销售伪造、擅自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构成犯罪的,除赔偿被侵权人的损失外,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销售明知是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构成犯罪的,除赔偿被侵权人的损失外,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商标侵权犯罪的法律责任

  未经注册商标所有人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销售明知是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销售金额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销售金额数额巨大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伪造、擅自制造他人注册商标标识或者销售伪造、擅自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是单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商标侵权纠纷取证的注意事项

  1、收集证据内容及手段应合法

  根据我国法律规定,当事人提供的证据必须合法。实践中,证据不合法主要有以下几种情形:

  ①收集或提供主体不合法。

  ②取证程序不合法。如以暴力、威胁、欺骗、引诱、收买等非法方法收集的证据。

  ③内容不合法。即不能证明案件真实情况、虚假的、无证明力的事实材料,因对案件事实的查明毫无意义而为非法证据。

  2、注意证据之间的关联性和一致性。

  各个证据之间要有某种客观的联系,相互印证,而不是相互孤立的。其次,当事人应收集与证明对象相一致的证据。实践表明,证据证明对象过于分散往往容易削弱证据的证明力,至于相互矛盾的证据更是不为法庭所认定。所以,在收集证据后要仔细研究它们的内在关系,剔除无关紧要的证据,确保证据有的放矢。

  商标侵权的行政解决方式有哪些

  (1)商标侵权案件的行政管辖,既可以是侵权人所在地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也可以是侵权行为地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

  (2)县级以上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在受礼商标侵权案件后,通过调查取证、在认定事实的前提下,制止侵权行为,并根据侵权人违法事实和情节轻重、作出行政处罚。具体处罚措施包括:一、责令立即停止销售;二收邀并销毁侵权商标标识;三、消除现在商标上的侵权商标;四、收邀直接专门用于商标侵权的模具、印板或者其他作案工具;五、责令并监督销毁物品;六、根据情节处以非法经营额50%以下或侵权所获利润五倍以下发罚款,并可以责令侵权人赔偿被侵权人的损失。

  (3)商行政管理机关认为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在调查取证时可以行使下列职权:一、询问有关当事人;二、检查与侵犯活动有关的物品,必要时,可以责令封阅;三、调查与侵权活动有关的行为;四、查阅、复制与侵权活动有关的合同、帐册等业务资料。

  选择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处理商标侵权案件,有其独具优势:受理案件的人员业务熟悉,处理程序简便,结案较快,因而省时省力。但其明显的不足之处是行政处理决定无终局效力,当事人如对工商行政机关处理不服的,仍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

  如何计算商标侵权赔偿

  第一种计算方式(侵权人因侵权获得的利益)的适用

  对于侵权人因侵权获得的利益,如果严格按照财务制度进行计算那是非常复杂的,一是在实务中几乎不可能取得侵权人的完整、真实的财务记录,二是侵权人很可能并没有实际的获利,比如侵权刚开始就被发现,所有的货物还没有销售出去或者销售量非常的小,还不够前期的包装等费用。高院的解释将这个问题进一步简单处理了。解释第十四条:“商标法第五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的侵权所获得的利益,可以根据侵权商品销售量与该商品单位利润乘积计算;该商品单位利润无法查明的,按照注册商标商品的单位利润计算。”

  这种方式在实务中适用比较多,从调查取证的角度来看也相对容易一些,所以为首选方式。

  第二种计算方式(被侵权人因为侵权而受到的损失)的适用

  这种方式很是没谱,被侵权人因为侵权而受到的损失如何计算?解释第十五条:“商标法第五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的因被侵权所受到的损失,可以根据权利人因侵权所造成商品销售减少量或者侵权商品销售量与该注册商标商品的单位利润乘积计算。”这种方式在实务中实际是难以适用的。我们不能简单地认为销量下降了就是因为侵权造成的。销量下降有无数种原因,每种产品都有其生命周期,在产品生命末期必然是要下降的。如果产品处于生命旺盛期,销量很可能并没有下降,那么这又如何去计算呢?单位利润的下降同样有千万种原因,有时厂家为了扩大市场占有率,自行下调价格,那么单位利润必然要下降,这与侵权人是没有关系的。

  在实务中目前很少看到按这种方式计算赔偿的。

  第三种计算方式(法定赔偿)的适用

  解释第十六条:“侵权人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或者被侵权人因被侵权所受到的损失均难以确定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当事人的请求或者依职权适用商标法第五十六条第二款的规定确定赔偿数额。”

  法定赔偿是有前提条件的,只有在前两种方式都无法计算时才适用。法定赔偿由法官在0到50万元自由裁量,在50万元以下法官说了算,0到50万元这个幅度太大,但是请放心,法官也不是可以随意说的。解释第十六条第二款:“人民法院在确定赔偿数额时,应当考虑侵权行为的性质、期间、后果,商标的声誉,商标使用许可费的数额,商标使用许可的种类、时间、范围及制止侵权行为的合理开支等因素综合确定。”法官要根据规定的各种因素进行综合考虑,其中商标使用许可是比较好适用的,在实务中也有的法院按照许可费直接计算侵权赔偿,按许可费来计算赔偿,赔偿数额很可能会大于50万元。

  以上就是小编为大家提供的商标侵权犯罪,希望大家能够喜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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唯冠苹果ipad商标争议案例分析
篇四:苹果商标侵权案

现代商业竞争中商标权利的冲突及解决

——以唯冠、苹果“iPad”商标争夺案为例

王斯维 1261班 12101601044

[摘 要]苹果公司最终以向深圳唯冠支付6000万美金的代价结束了这场旷日持久的商标争夺案,苹果的“一着不慎”使其终尝知识产权争端的苦果。本文对唯冠与苹果的“ipad”商标争夺案进行一个梳理,并对其中的争论问题发表观点。

[关键词]母公司;子公司;商标权;知识产权权利冲突;诚实信用原则

一、争夺案的由来和发展

(一)2000年,当时苹果公司尚未推出iPad平板电脑,唯冠国际旗下的唯冠台北公司在多个国家与地区分别注册了iPad商标。2001年,唯冠国际旗下深圳唯冠科技有限公司又在中国内地注册了iPad商标的两种类别。上述唯冠国际和深圳唯冠科技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和总经理、董事长都是杨荣山。

(二)2009年8月,苹果在英国聘请一家律所成立IP申请发展公司(IPADL)向唯冠英国公司发出收购唯冠在全球的“iPad”商标的询问,并于2009年12月23日与被唯冠国际CEO和主席杨荣山授权的麦世宏签署了相关协议,将10个商标的全部收益转让给英国IP申请发展有限公司,同时英国IP公司向其支付了3.5万英镑的转让费用。之后IP公司又以10万英镑的价格将这些商标转让给了苹果公司。

(三)2010年底,苹果公司诉请确认“iPad”商标权属,2011年11月17日,深圳中院一审判决驳回苹果诉讼请求,商标归属深圳唯冠。2012年2月17日,惠州市中级法院已经判当地苹果经销商构成侵权,禁止其销售苹果iPad相关产品。这是国内法院首次认定苹果商标侵权。

(四)经过长时间的诉讼历程,苹果与唯冠最终达成和解,苹果支付给唯冠6000万美元,同时获得在中国注册的“iPad”商标。

二、案件争议焦点分析

(一) 唯冠国际是否能对iPad商标进行处分

①没有疑问的是,在中国大陆注册“ipad”商标的注册人是唯冠科技(深圳)有限公司,

是独立法人,而作为其母公司的唯冠国际显然是不能对深圳唯冠的资产进行直接处分的。但需要提到的是,唯冠国际作为深圳唯冠的控股股东,且深圳唯冠及唯冠国际的法定代表人、董事长都为杨荣山同一人,也就是说,唯冠国际及杨荣山实际上是能够做到对ipad商标进行事实处分的。这样的话,就可能与要谈到的在IP公司收购其商标时是否构成表见代理发生关联。

在本案中,台湾唯冠与IP公司签订的协议是购买唯冠控股及其子公司的所有IPAD商标

②上,唯冠方的签署人是杨荣山的授权代理人麦世宏,而同时确实没有来自深圳唯冠的授权①

②注册号为1590557的商标注册申请书 (2010)深中法民三初字第208、233号民事判决书

或证明表示深圳唯冠的商标资产一同被转让。也就是说,单单这份转让协议确实没有让唯冠国际有处分中国大陆ipad商标权的权利。

这样,这份台湾唯冠与IP公司所签协议至少是一份无权代理合同,在中国的IPAD商标是否就此转让给了苹果仍待讨论。

(二)杨荣山作为唯冠控股和多加唯冠子公司的CEO,其授权及各类行为是否有误导性

可以清楚的是,杨荣山同时身兼唯冠国际和深圳唯冠的董事长。麦世宏的签字行为也来自杨荣山的授权。而在整个事件过程中,唯冠控股和深圳唯冠、台湾唯冠有太多不太清楚、甚至相互混淆的地方。唯冠控股以及各家子公司在拥有独立法人地位的同时再进行各项活动就有可能使得相对人对其各类授权及相互关系产生混淆,亦或者各家唯冠就有可能利用这些不清楚的地方进行不诚实的商业行为。

2009年10月,在IP公司还在与英国唯冠联系时,就有发自Timothy Lo的邮件称麦世宏“负责我们的法务部”③,这实际在一定程度上宣示麦世宏负责的不单指唯冠国际下的某个子公司的法务工作,而是整个唯冠集团的法务工作。这样一来,就容易使IP公司方误认麦世宏有权代表深圳唯冠进行商标转让谈判。同样,唯冠集团不加区分的让麦世宏作为集团下各子公司的法务部负责人,实际上造成了一种所有唯冠至少在知识产权等“法务”上不分家的模糊形象。以至于IP公司在后来与唯冠的交易中“单方面”地认为购买了唯冠拥有的所有ipad商标。

如果唯冠在整个交易过程中是故意将自身变得“难以区分”,或者其实我们也并不难看出在后来诉讼阶段杨荣山及深圳唯冠将IPAD商标作为最后一根“稻草”的求生姿态④,那么唯冠就有在后期诉讼当中承担不利后果的责任,这是一个基本的诚实信用原则问题。当然我在后面也会谈到苹果的诚实信用问题。

(三)苹果公司是否涉嫌欺诈及自身未履行注意义务

2012年2月,在苹果和唯冠争论不休之时,唯冠在广东和美国发起控告苹果在商标收购行为上涉嫌欺诈。唯冠认为当时IP公司在购买唯冠的IPAD商标时未说明理由,这导致转让价格估价过低,在未说明理由的情况下使得唯冠对其目的产生误解,苹果涉嫌欺诈。

IP公司的全称是IP Application Development Ltd,.英文缩写即IPADL,这样外人一看就很容易理解为什么苹果公司又欺诈嫌疑。明明是苹果想推出一款名为IPAD的平板电脑,而通过IPADL收购IPAD商标可以避免使得唯冠公司产生敏感、抬高商标收购价格,并让唯冠以为IPADL收购IPAD商标的目的或者说动机是仅仅是解决自身公司名称与IPAD商标的问题。

但是,根据民法债法理论,双方合意背后的动机是不影响合同的效力的,也就是说,IP公司收购IPAD商标的“原始目的”是卖给苹果公司这一点就算在唯冠不知情的条件下,也并不会导致双方转让合同无效,更谈不上IP公司和苹果公司有欺诈行为了。

高科技公司在商标收购上通过中间商来进行确实是行业的通行做法⑤,这样做的目的主要有三点:(1)防止商标价格被恶意抬高,使其明显高于市场合理价格;(2)在一款新产品推向市场前,有必要对其名称、技术细节等进行保密来提高新产品面世时的新颖度,而如果公司直接收购该商标就有可能提前泄露新产品的信息;(3)避免在新产品推出前就对该商标赋予新产品带来的新价值,同时也避免产生“大厂商产品侵吞小厂商产品”的“反向混淆”纠纷。所以说苹果公司在利用IPADL收购商标的做法上无可厚非。

而在苹果与唯冠的诉讼爆发之后,中国互联网上罕见的出现了大规模的网友支持“外国巨头”的情况(据腾讯网“网友调查”及“网友评论”栏目),可见在公众印象当中,唯冠握住“救命商标”的行为更加“不诚信”。 ③

④苹果公司致深圳唯冠创始人杨荣山的律师函 《南方周末》2012/02/24法庭直击苹果唯冠交锋:你阻我重组,我说你勒索

⑤李开复:苹果经第三方买商标符合商业道德苹果商标侵权案

苹果最终支付高达6000万美元的代价,也并不是就找不到来由。苹果的收购从一开始就漏洞不断:一、在IP公司向唯冠发出要约时尽管注意到了唯冠在多个国家或地区拥有IPAD的商标权,并且也注意到了IPAD的商标权分属于唯冠国际的两个子公司,却在整个过程中并没有注意各个子公司的授权情况;二、在IP公司与唯冠(台湾)签订协议之后,虽然协议包括了IPAD在中国大陆的商标权,但并未按照中国大陆的《商标法》要求进行转让登记,致使IPAD商标权始终合法属于唯冠(深圳);三、在明确未得到中国法院的确权情况下,仍强行使IPAD在中国大陆上市,产生了巨大销售额,这就使得唯冠在大陆诉讼可能得到的收益大幅增加,提升了唯冠的话语权,也使唯冠重组背后的八家债权银行看到了资本收回之可能,银行拥有的巨大社会资源也使唯冠在竞争中实力倍增。

(四)IP公司与唯冠的商标权转让协议是否存在表见代理

深圳中院的一审判决中最具争议的即是该协议中是否存在表见代理,显然,若法院支持表见代理的意见,则苹果获得该商标权,若不支持,苹果的诉讼则失败。若不是存在此争议,苹果也不会再上海浦东法院大声控诉唯冠是趁火打劫、无耻讹诈,唯冠同样控诉苹果以大欺小、不正当竞争。

根据《合同法》第四十九条的规定“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以被代理人名义订立合同,相对人有理由相信行为人有代理权的,该代理行为有效。”也就是说即是台湾唯冠无权代理深圳唯冠出售IPAD商标权,该代理行为仍然有可能是有效的。这里将进一步深入分析。

首先,深圳中院认为在英国唯冠的Timothy Lo通知IP公司与其“远东同事”进行进一步谈判的第二天就与IP公司进行联系的Hui Yuan不能被证明是唯冠集团的员工。而同时可以证明的是Hui Yuan用的是深圳唯冠的公司电子邮箱及网址,唯冠仅用“否认Hui Yuan非唯冠员工、查不到对应自然人”来反驳该项证据显然是不够的。其证词无法说明为什么有人能用深圳唯冠的公司电子邮箱与IP公司进行如此长时间、细致的谈判。

其次,Hui Yuan与IP公司的往来邮件中有关协议条款修改的细节讨论、谈判签约的细节安排、邮件给出的协议版本与最终签署版本的一致性都可以证明Hui Yuan至少是唯冠国际的法务部人员。如果没有Hui Yuan与IP公司的往来邮件,那么协议的最终签署及之前的谈判细节都得不到合理性证明,这也就是为什么我强烈质疑“Hui Yuan非唯冠员工”的原因。

再次,2009年10月21日Timothy Lo向IP公司回复邮件“我同事的名字是Ray Mai(麦世宏),他负责我们的法务部”,12月7日,Hui Yuan给IP公司回复邮件“我的上司Rai Mai会与你在台湾会面”,同时,麦世宏使用的是深圳唯冠的企业邮箱,这样,可以证明两点:

(1)唯冠集团内部不分子公司地统一使用同一法务部,即麦世宏领导的法务部;(2)麦世宏与深圳唯冠有关系,且可以认为麦世宏是深圳唯冠的法务人员。

以上三点可以用来说明IP公司为什么会在明知中国大陆IPAD商标权在深圳唯冠的手上时仍与台湾唯冠达成“合意”,收购了唯冠集团下所有IPAD商标。

至于杨荣山以台湾唯冠法定代表人的身份授权、台湾唯冠的名义签订的转让协议书确实属于无权代理,麦世宏的身份问题、之前的谈判合意都指明IP要收购的是唯冠旗下所有IPAD商标,麦世宏也知道要卖的是包括大陆IPAD商标权在内的所有商标。

综上所述,尽管麦世宏在无权代理的情况下签署了转让协议,但是IP公司有理由相信麦世宏是有深圳唯冠出售IPAD商标权代理权的,唯冠应该为自己的有意或无意混淆承担一定的责任,这样这份协议就依法构成了表见代理,IP公司出价3.5万英镑应是收购了唯冠旗下的所有IPAD商标权的。

(五)中国大陆IPAD商标权究竟价值几何

中国大陆IPAD商标权的价值究竟多少,其意义不仅在于苹果最终花费6000万美金来支付和解费用与更改iPad产品名称相比是否合算,更在于苹果与唯冠的诉讼是否有其争论之

意义。由于一个商标权的价值分析涉及到经济学分析,在此我只能做一个简单的关于IPAD商标权价值构成分析。

首先,一个商标权的价值构成先由其设计、注册、维护和基本使用的费用构成。在IPAD这个商标案例中,显然,作为唯冠的iFamily系列产品当中的一员,产品名称直接用于商标设计,其设计费用可以忽略。而基本注册、维持注册以及使用可以从唯冠在上海浦东诉苹果的庭审过程中可以发现,关于苹果质证唯冠没有拿出实质产品、销售及纳税记录来证明商标被“实质”使用,而仅仅将一个“孤立存在”的宣传品资料作为商标使用证据,由此,我们可以作出唯冠在商标权的维持使用上是花了一定经费来维持所谓的宣传使用的判断。而上述商标权相关费用仍然与巨额和解费用相比少到忽略不计。

好在唯冠与IP公司在2009年的商标权交易给了我们一个“市场”价格参考,即IP收购唯冠下“所有”IPAD商标,这笔最终价格为3.5万英镑的交易。至少在苹果公司加入前唯冠认为自己拥有的所有IPAD商标权的价值是可以用3.5万英镑来完成其存在9年的价值的。

真正使IPAD商标权价值发生质变的是在2010年1月第一代ipad发布,其对便捷型PC市场的更新换代产生了革命性影响。iPad也继iPhone之后成为市场讨论的热点话题。仅2012年4月和解前的2011年一年,由IDC数据,ipad在中国的销售量是400万台,这给苹果带来了几十亿的利润。无论其知名度还是实际销量都在事实上给IPAD商标镀了一层金,而这些,都不是商标所有者唯冠自己带来的。

如果该案不是通过和解途径解决,IPAD商标权被法院确认归深圳唯冠所有,那么紧接着苹果将要面临的是巨额的商标侵权赔偿。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四条,侵权所获得的利益,可以根据侵权商品销售量与该商品单位利润乘积计算;该商品单位利润无法查明的,按照注册商标商品的单位利润计算。那么苹果将面临数亿人民币的赔偿,且不能获得IPAD商标权。

苹果的“提前销售”给自己埋下了一定的风险,在商标权的争夺上处在了被动地位。而最终3亿多人民币的代价其实对于苹果来说是比较小的自身失误损失。

三、案件所带来的意义

现代高科技企业的发展越来越离不开知识产权的竞争,这使得知识产权保护、利用变得越来越重要。从苹果与三星的专利权互诉、苹果与摩托罗拉、诺基亚等等企业的知识产权争端可以看到这些知识产权案件的标的额往往高得惊人。我们现在讨论的只是简单的商标权诉讼,苹果与一个不在同一等量级别的企业就能发生如此效应的争端,而案件的整个经过、周边发展都能给我们一些启示:

苹果商标侵权案

(一)知识产权相关工作必须细致。苹果公司聪明地利用了第三方中介公司来完成其所需要的商标权收购,确实有效地降低了商标收购成本。然而在商标收购过程当中的错误频出也使得苹果公司付出了更高的代价。

如果苹果公司能够更早地厘清唯冠公司内部的各种授权关系,意识到作为不同地区商标拥有人的不同需要更多的注意,杨荣山和台湾唯冠的不当代理关系就很容易被发现。

(二)一定要及时按照当地法律程序完成产权确认工作。就算签订协议时被唯冠不当利用授权关系漏洞,苹果也能在接下来的转让登记过程中完成对这一漏洞的弥补。即在中国大陆及时地按照法律将IPAD商标转让登记在自己名下。这样一可根据保护在先原则使侵权危险无虞,二可根据诚实信用及合意优先原则免去对方不当代理关系给自己带来的麻烦。

(三)必须尊重知识产权法律规范。在本案当中,其实可以明确的是苹果一直没有取得法律意义上的IPAD商标权,可是苹果却一意在中国持续进行iPad的销售工作,产生了大量利润,这其实背负了非常大的风险,一旦法院的判决结果对苹果不利,将产生巨大的侵权金

额,这将使苹果一年多的销售工作白费。

苹果诉唯冠商标权属纷争案
篇五:苹果商标侵权案

苹果诉唯冠商标权属纷争案

制作人:余清影,许婷,苏秀丽

目 录

一、案件背景 ..................................... 3

二、相关简介 ..................................... 3

三、案情介绍: ................................... 3

附:案情关系图 ................................. 6

四、案情发展 ..................................... 7

五、案例中涉及的商标 ............................. 8

六、案情分析 .................................... 11

七、庭审辩护阶段...................... 13

八、判决结果 .................................... 14

九、判决影响 .................................... 15

十、苹果诉唯冠权属纷争启示 ...................... 15

十一、小组总结 .................................. 16

一、案件背景

“iPAD”商标的争议由来已久。从2000年开始,唯冠旗下的唯冠台北公司在多个国

家与地区分别注册了iPad商标,2001年,唯冠国际旗下唯冠科技(深圳)公司(以下简称“深圳唯冠”)又在中国内地注册了iPad商标的两种类别。而当时苹果公司并未推出iPad平板电脑产品。苹果商标侵权案

二、相关简介

苹果公司:原称苹果电脑公司,是全球第一大手机生产商,是全球最大的PC厂商,也是世界上市值最大的上市公司,其核心业务是电子科技产品。苹果的Apple II于1970年代助长了个人电脑革命,其后的Macintosh接力于1980年代持续发展。最知名的产品是其出品的Apple II、Macintosh电脑、iPod音乐播放器、iTunes商店、iMac一体机、iPhone手机和iPad平板电脑等。在高科技企业中以创新而闻名。2012年2月底,苹果市值在派息预期的刺激下大涨,一举突破5000亿美元关口。

唯冠公司:成立于1989年,是全球四大显示器生产商之一。提供显示类产品,产品在超过50个国家上市,世界各地均设有业务人员。由于资金问题,唯冠股份于2010年8月2日停牌。

2001年6月和12月,唯冠国际控股有限公司(简称“唯冠控股”)旗下子公司唯冠科技(深圳)有限公司(简称“深圳唯冠”)分别在中国商标国际分类号第9类(即电子产品)上获得了"IPAD"文字商标和文字图形结合商标的商标专用权,并将该商标使用在其自主研发的液晶显示器等电子产品上。

三、案情介绍:

近日,广东省高院揭秘苹果诉唯冠Ipad权属纠纷案。一边是世界市值第一的公司,另一边是濒临破产的企业,无论是“狮子大开口”还是“蚂蚁撼倒大象”,该案的成功调解开创了涉外商标权权属纠纷解决的新路径。

2012年12月7日,苹果公司(Apple Inc)的Ipad4和Ipad mini登陆中国大陆市场受到热捧。苹果官网显示,就在数月前,苹果公司的Ipad产品面临被迫下架和巨额罚款的危险。撼动这个巨头的竟然是濒临破产的唯冠科技(深圳)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唯冠公司”)。 成立于1989年的唯冠公司曾经是世界五大显示器制造商,在中国大陆、台湾、香港和英国等11个国家和地区拥有17处分公司或子公司。其董事会主席及CEO是杨荣山。

2008年底,苹果公司发现其要注册Ipad商标已在2000年被唯冠公司注册。为求获得该商标,苹果公司在英国注册成立了IP申请发展有限公司,由其代表跟英国唯冠公司洽谈Ipad商标转让事宜,他明白如果由其自己出面来谈,Ipad的转让价格肯定水涨船高。

2009年8月,IP公司向英国唯冠公司发出“希望能购买所谓唯冠拥有的Ipad商标”的邀约。经过多番磋商,同年10月21日,英国唯冠公司通知IP公司需要与其中国的同事洽谈商标转让。之后参与商谈的自称为唯冠员工的袁辉成为关键人物袁辉多次使用深圳唯冠公司的电子邮箱与IP公司继续商谈,内容包括转让中国等8个国家和地区分别注册的10个Ipad商标,其中包含了引发本场诉讼的登记注册在深圳唯冠公司名下的2个商标。

双方就以3.5万英镑对价一揽子转让全部10个Ipad商标达成一致意见后,袁辉提供由其上司麦世宏在台湾与IP公司签署商标转让协议。2009年12月,台湾唯冠公司董事长杨荣山代表公司签署书面授权,授权该公司法务部部长麦世宏代为签署上述转让协议。同月23日,双方正式签署转让协议,IP公司随后向台湾唯冠公司支付了3.5万英镑对价款。2010年2月,IP公司又以10英镑的对价将上述10个Ipad商标转让给苹果公司。至此,苹果公司浮出水面,并开始部署平板电脑Ipad1在全球的销售。同年4月3日,Ipad1一上市就遭市场哄抢。 当苹果公司依据商标转让协议要求深圳唯冠公司配合过户Ipad商标时,对方非但不认账,还以侵权为由反咬一口。苹果公司与IP公司一怒之下于2010年5月24日将深圳唯冠公司诉

到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苹果诉求判令涉案商标归其所有;赔偿其调查费、律师费损失人民币400万元。2011年底,深圳中院一审判决驳回苹果公司的诉讼请求。

商标案件之商标侵权案例分析
篇六:苹果商标侵权案

商标案件之商标侵权案例分析

商标案件多数出现在商标侵权上,商标侵权有很多种形式,有的明目张胆,直接用名牌的商标,构成侵权等问题。有的打擦边球,模仿名牌商标,有意让消费者混淆。在商标侵权案件中,经常会出现商标侵权和不正当竞争掺合在一起的情形,所以在碰到这类商标案件

苹果商标侵权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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