军队经济适用房

2010-09-16   来源:课件制作

2017部队经济适用房新政策 2017部队房改新规定标准
篇一:军队经济适用房

  经济适用房是指政府提供优惠政策,限定建设标准、供应对象和销售价格,具有保障性质的政策性商品住房。那么,部队经济适用房可以买卖吗?2017年部队经济适用房新政策是怎样的?2017部队房改新规定又是那些标准呢?下面小编为大家带来2017部队经济适用房新标准,欢迎参考。

  2017部队经济适用房新政策 2017部队房改新规定标准

  一、现住部队营区的复员转业人员、已故军人子女、从军队调出的正式职工等地方人员,在地方确无其他住房的,在部队房源充足、条件许可的情况下,可以按规定购买军队住房。

  (一)现住房位于售房区的,经批准可以购买现住房,售房办法按总后勤部〔1999〕后营字第530号通知和成都军区联勤部联营字第284号通知执行。现住房不在售房区的,经批准可以按规定购买军队或地方新建的经济适用住房(但必须退出现住房)。购买军队经济适用住房的,按总后勤部〔1999〕后营字第516号通知和成都军区联勤部联营字第283号通知

  (二)执行;购买地方经济适用住房的,按地方有关规定执行。

  (三)支持军队经济适用住房建设有关问题。军队经济适用住房建设是国家经济适用住房建设的组成部分,享受国家和当地经济适用住房建设有关优惠政策。军队经济适用住房建设用地,由建设单位按照国家和军队的有关规定,向地方人民政府申请划拨或军队内部合理挖潜解决。各级人民政府要切实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大力支持军队经济适用住房建设,对申请行政划拨土地的,要给予支持,对按政策和法律、法规应减免的费税应予减免。对军队分散单位、异地安置转业及离退休的军队人员需要购买地方政府组织建设的经济适用住房的,各级人民政府要积极支持并优先安排。

  (四)地方人员租住军产住房租金标准问题租住军产住房租金标准按总后勤部《关于调整住房租金标准的通知》执行。即:无其他住房的军队复转干部及其他地方人员租住军产房的,按所在城镇人民政府统一规定的租金标准收缴房租,地方租金标准低于军队租金标准的,按军队租金标准收缴地方已安置住房的或已有自有住房的复转干部和其他地方人员应搬出军产住房而未搬出的,按使用面积每月每平方米3.5元或按当地住房的成本租金收取租金,地方各有关单位要积极支持和协助军队收取住户房租,必要时可采取财务扣收。随着军队住房制度的深化改革,房租收取随总后勤部租金标准的调整而调整。

  (五)住房情况核查问题。军队住房制度改革,不仅涉及夫妻双方军(工)龄、而且涉及夫妻双方在军地单位是否购买房改房及其住房相关情况,有关单位一定要真实准确地提供证明材料,并由单位以及房改部门、纪委和领导签章。对于弄虚作假、隐瞒真实情况的,不仅要追究当事人责任,而且要追究单位领导人责任。

  (六)军队房改售房评估及产权转移登记问题。军队现住房、集资建房、安居房、经济适用住房的出售价格评估按总后勤后营字第516号、530号通知规定执行,由军队房地产价格评估事务所组织实施,地方房改部门负责提供当地房改成本价、经济适用住房价格及地理(段)环境调节系数等情况。军队房改住房产权登记按国家建设部、总后勤部《关于军队房改售房权属登记发证有关问题的通规定执行。办理军队房改售房屋所有权登记,按规定收取登记费,需要重新勘测的可收取相应的测量费,不再收取其它费;军产住房向个人出售,需要对相关的房屋所有权证进行变更和个人分户产权登记,由部队统一到当地产权监理部门按政策规定办理相关手续,登记时只收房屋所有权证的工本费,不再收取登记费。

  (七)转业、复员人员住房补贴支取问题。根据总后勤部〔2000〕后财字第5号、三总部〔2000〕后财字18号文件规定,对符合享受住房补贴的军队复转干部、士官服役期间的住房补贴由中央财政专项安排,按军队在职干部、士官的标准和办法发放。转业干部、士官到地方工作后的住房补贴,由接收单位按当地有关住房政策发放住房补贴。在军队服役期间的住房补贴,从军队停发工资的当月起停止计发,并将已计发情况记入个人住房档案,在复员转业时随其个人档案一同移交接受单位。对于转业后没有退出军队公寓住房的,服役期间的住房补贴仍由军队财务部门管理;退出军队公寓住房的,其住房补贴可直接兑现给本人。

  二、关于开展清理占用军地住房工作清理多处占房,是军队和地方进一步深化住房制度改革的重要内容。长期以来,由于各种原因,一部分军人转业、复员到地方工作后,本人或配偶在地方分配了或购买了住房,现仍然继续住用部队住房,有的在部队已分配或购买住房,但又在地方单位分配或购买住房,严重影响了军队和地方房改政策的落实和部队建设。根据房改政策和党纪、政纪,决定军地联合开展清理占用军地两处住房工作。

  一)清理对象及有关规定。

  1、凡在地方已分配或购买住房的人员,在部队又占有或已购住房的,必须退出其中一处住房。退出的房屋由原产权单位收回,并按房改政策办理退房款手续。

  2、凡在军队购买住房的人员,在地方又分配或购买住房的,必须退出其中一处住房。退出的房屋,由原产权单位收回并按房改政策办理退房款手续。

  3、在地方未分配或购买住房,住用部队两处以上(包括两处)住房的,如果其中一处已达到本人转业、复员时军队职级相应住房标准的,其余住房必须退还部队;虽然每处住房面积未达以上标准,但各住房面积之和超过以上标准的,要按规定标准进行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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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经济适用房政策规定 2017经济适用房申请条件
篇二:军队经济适用房

  经济适用房买卖政策中规定,销售对象主要是家庭年工资收入3万元以下的住房困难户,同等条件下优先销售给教师和离退休职工。那么下面是小编整理的2017经济适用房政策规定的内容,希望能够帮到您。

  2017年经济适用房政策规定

  一、销售价格

  经济适用房销售的价格,按保本微利的原则确定。最低基准价为每平方米1500元,根据地段等方面情况不同,各处的房价有所不同。其销售价格由以下因素构成:征地和拆迁补偿、安置费;勘察设计和前期工程费;建安工程费;住宅小区基础设施建设费;以上4项之和为基数的2%以下的管理费;贷款利息;税金等。

  1、什么房子能卖一种是已经住满5年的,另一种则是尚未住满5年的。具体时间以购房家庭取得契税完税凭证的时间或经济适用住房房屋所有权证的发证时间为准。 ①对于已经住满5年的经济适用房,业主现在可以依照目前市场价格进行出售,但出售后业主需按房屋成交额的10%补交综合地价款。 ②对于尚未住满5年的经济适用房,由于政策规定则不允许按市场价格出售。因此,确需出售此类经济适用房的业主,只能以不高于购买时的单价出售,并且只能出售给符合经济适用住房购买条件的家庭或由政府相关部门收购。

  2、卖了房子后的结果 经济适用房买卖政策,按市场价格出售经济适用住房后不能再次购买经济适用住房和其他保障性质的住房。以原价出售给有购买资格的人后,原购房人仍符合经济适用住房购房条件者还可再次购买他处的经济适用住房。500元,根据地段等方面情况不同,各处的房价有所不同。其销售价格由以下因素构成:征地和拆迁补偿、安置费;勘察设计和前期工程费;建安工程费;住宅小区基础设施建设费;以上4项之和为基数的2%以下的管理费;贷款利息;税金等。

  二、卖房要求

  1、什么房子能卖

  一种是已经住满5年的,另一种则是尚未住满5年的。具体时间以购房家庭取得契税完税凭证的时间或经济适用住房房屋所有权证的发证时间为准。

  ①对于已经住满5年的经济适用房,业主现在可以依照目前市场价格进行出售,但出售后业主需按房屋成交额的10%补交综合地价款。

  ②对于尚未住满5年的经济适用房,由于政策规定则不允许按市场价格出售。因此,确需出售此类经济适用房的业主,只能以不高于购买时的单价出售,并且只能出售给符合经济适用住房购买条件的家庭或由政府相关部门收购。

  2、卖了房子后的结果

  经济适用房买卖政策,按市场价格出售经济适用住房后不能再次购买经济适用住房和其他保障性质的住房。

  以原价出售给有购买资格的人后,原购房人仍符合经济适用住房购房条件者还可再次购买他处的经济适用住房。

  2017年经济适用房申请条件

  1、申请人有本市户籍;

  2、申请人与共同申请人之间有法定的赡养、抚养或扶养关系,包括申请人及配偶、子女、父母等。申请人已婚的,其配偶及未成年子女必须作为共同申请人。投靠子女取得本市户籍的居民,只能作为共同申请人;

  3、申请人及共同申请人不拥有任何自有形式的住房和建房用地。自有形式的住房包括安居房(含准成本房、全成本房、社会微利房、全成本微利房)、房改房、经济适用住房等政策性住房,集资房,拆迁安置房,军产房,商品房,自建私房等;

  4、申请人及共同申请人在本市及户籍迁入本市前在国内其它城市未购买过政策性住房,未领取过未购房补差款;一定年限内未曾转让过自有形式的住房;

  5、家庭人均年可支配收入在提出申请前连续两年均低于本市低收入标准线;

  6、家庭总资产不超过一定限额;

  7、申请人及共同申请人没有违反国家计划生育政策。

  经济适用房买卖最新政策

  1、经济适用房规定未满5年不得正式上市交易(不允许按市场价格出售)。但是可以将房屋以不高于购房单价的房价出售于满足经济适用房购买条件的人。

  2、政策规定满5年后,可以上市交易,但是要按照访问成交额的10%补交综合地价款,把经适房转为商品房后就可以合法销售。

  补交综合地价款计算方式:例如一套面积为80㎡的经济适用房,原购房价格为4000元/㎡,市场出售价为5000元/㎡,补交价款为5000×80×10%=40000元。

  3、目前还未满5年情况下,签署的买卖合同是无效的,不受法律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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部队经济适用房规定
篇三:军队经济适用房

  经济适用房是指政府提供优惠政策,限定建设标准、供应对象和销售价格,具有保障性质的政策性商品住房。经济适用房对于部队来说有哪些规定呢?下面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关于:部队经济适用房规定。欢迎阅读!

  部队经济适用房规定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军队经济适用住房建设管理,根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深化城镇住房制度改革,加快住房建设的通知》精神和中央军委《进一步深化军队住房制度改革方案》及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军队经济适用住房,是指由军队单位组织建设,享受国家经济适用住房建设划拨土地、地方人民政府减免有关费用等优惠政策,建成后主要出售给军队人员的住房。

  第三条 军队经济适用住房建设,按照统筹规划,按需建设,注重质量,规范运作的要求组织实施。

  第四条 军队经济适用住房建设,是军队基本建设的组成部分。组织经济适用住房建设,应当严格执行《中国人民解放军工程建设管理条例》和国家、军队的有关标准规定。

  第二章 建设方式

  第五条 军队经济适用住房建设,应当适应社会化保障的要求,采取集中统建、单位自建相结合的方式进行。有条件的可以购买地方经济适用住房。

  第六条 驻军比较集中的城市,尽可能由军兵种、军区(以下简称军区级单位)或者省军区组织统建,实行统一规划、统一贷款、统一建设、统一出售、统一管理。

  第七条 师(含)以上机关、院校、医院、科研单位等,缺房较多,且有经费和建房用地,建成后能够实行物业管理的,经批准,也可以组织建设。

  第八条 向军队离休、退休干部出售的经济适用住房,原则上由军区级单位统一规划建设。

  第九条 购买地方经济适用住房,一般由单位组织协调。单位统一购买的,应当报总后勤部批准;个人需要支取住房补贴购买的,由军区级单位后勤(联勤)部批准。

  第三章 建设用地

  第十条 军队经济适用住房建设用地,由建设单位按照国家和军队的有关规定,采取向地方人民政府申请划拨和军队内部合理挖潜解决。

  第十一条 申请划拨土地建设的,用地单位应当在每年10月底前上报建设用地计划,经总后勤部审核后,列入下一年度军队建设项目用地计划。

  第十二条 使用军用土地的,建设用地应当位于售房区或者独立的空闲营区。对适用于与军内外单位合作建房的军用土地,应当优先用于军队经济适用住房建设。使用军用土地,必须按照有关规定报总后勤部审批。

  第四章 资金管理

  第十三条 军队经济适用住房建设所需资金,主要通过收取住房预售款、申请住房补贴和贷用住房公积金筹集,不得占用单位经费。

  第十四条 全军每年用于经济适用住房贷款的总额度,由总后勤部确定。需要贷用住房公积金的,在总后勤部下达的指标内,由军区级单位军官住房发展中心或者建设单位,按照总后勤部的有关规定,到指定的银行办理贷款手续。

  第十五条 军队经济适用住房建设资金,应当实行分账管理,专户储存,单独核算,专款专用,严禁挪用。建设资金的使用、管理,应当依法接受军队财务、审计部门和贷款银行的监督检查。

  第五章 计划管理

  第十六条 军区级单位应当根据本系统经济适用住房项目建设前期工作情况,编制年度建设计划,经军区级单位后勤(联勤)部审核后,于每年1月底前报总后勤部。

  第十七条 军队经济适用住房建设规模,原则上应当与年度预算安排的住房补贴额相适应。通过军用土地折价冲抵住房补贴或者暂不使用住房补贴建设的项目,可以优先安排计划。

  第十八条 年度计划包括下列内容:

  (一)建设地点、方式,用地性质、数量。使用地方土地建设的,应当附地方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同意划拨土地的意向书;

  (二)房屋总建筑面积,总投资和年度投资,开工、竣工日期;

  (三)出售房屋面积、住房套数及价格,军用土地折价及使用住房补贴额等资金平衡分析;

  (四)所在城市同地段经济适用住房出售价格;

  (五)建设项目总平面图和位置图。

  第十九条 军队经济适用住房年度建设计划,由总后勤部基建营房部会同财务部编制审核,经总后勤部同意,上报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批准后,由总后勤部下达军区级单位执行。

  第六章 住房建设

  第二十条 军队经济适用住房建设,应当科学规划、合理布局、设施配套,严格执行国家和军队建设标准、规划设计规范和技术规范,积极推广和运用先进、适用的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新产品,努力降低造价,提高质量,减少能耗。

  第二十一条 军队经济适用住房规划设计、施工图设计,应当进行多方案比较,广泛征求购房者意见,组织有关专业人员会审,优选设计方案。

  第二十二条 军队经济适用住房建设,应当采取招标投标方式确定施工单位;施行工程建设监理制度,确保工程建设质量。房屋竣工后,应当按照规定的程序组织验收。

  第二十三条 军队建设的经济适用住房,以两居室、三居室和四居室为主要户型,其面积参照各职级军队人员的购房补贴建筑面积标准设计。

  第二十四条 军队经济适用住房的户内装修,原则上实行粗装修。二次装修一般由建设单位统一组织。经建设单位批准,不影响房屋结构安全和他人使用的,也可以由住户按照规定的时限和要求自行装修。

  第七章 住房出售

  第二十五条 利用军用土地建设的经济适用住房,一般不得向地方单位、个人出售,属于城市规划要求建设的商业网点用房可向地方单位、个人出售,并按照有关规定办理土地出让手续。征地建设的,向地方单位、个人出售房屋数量不得超过总建筑面积的30%。

  有向地方单位、个人出售房屋计划的建设项目,可以通过招标委托地方房地产公司承建和出售。部队经济适用房规定

  第二十六条 军队经济适用住房出售对象:

  (一)依据有关规定可以购买经济适用住房的军队离休、退休干部;

  (二)配偶在当地有城镇户口或者为军人,本人接近服役最高年限或者公寓房保障不了的在职军官、文职干部和高级士官;

  (三)配偶在当地有城镇户口或者为军人,本人工龄满15年的军队正式职工;

  (四)居住在公寓区,经核实确无其他住房的非在职人员。

  第二十七条 向军队单位、个人出售的住房,一律实行综合成本价。综合成本价由军区级单位后勤(联勤)部审定,报总后勤部备案。征地建设的,按照征地和拆迁补偿费、勘察设计和前期工程费、建筑安装工程费、基础设施建设费和管理费(不超过总投资额的3%)、贷款利息、税金等七项因素确定;利用军用土地建设的,比照所在城市同地段经济适用住房售价确定,可以不计5%的开发利润。

  第二十八条 向地方单位、个人出售的房屋,原则上实行市场价,其价格比照当地、当年同类型房屋售价确定。出售给居住在公寓区地方人员的住房,经军区级单位批准,可以按照综合成本价计价。

  第二十九条 经济适用住房出售均按建筑面积计价,建筑面积的计算办法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向军队人员出售的住房,计价面积包括:户内面积、阳台和分摊的楼梯间面积;向地方单位、个人出售的房屋,计价面积依据地方人民政府的有关规定确定。

  第三十条 利用军用土地建设的经济适用住房,其售价与实际造价的差额,以及向地方单位、个人出售房屋的收益,应当用于抵扣军队购?a href='http://www.xuexila.com/yangsheng/kesou/' target='_blank'>咳嗽币鸭侨胝驶У淖》坎固S嗖糠职聪钟凶》砍鍪凼杖胗泄毓娑ò炖怼W》坎固牡挚郏山ㄉ璧ノ换蛘吖悍咳怂诘ノ缓笄诨赝骋缓怂悖兜ノ环扛陌旃一嵬》孔式鸸芾聿棵派蠛撕笫凳?/p>

  第三十一条 军队单位利用军用土地与地方合作建房所分得的住房,应当按照本办法进行出售。售房收入抵扣购房人员住房补贴后剩余部分,按现有住房出售收入的有关规定办理。

  第三十二条 军队人员购买经济适用住房,由个人提出申请,所在单位进行资格审查,确定购房顺序。购买经济适用住房后的人员,应当及时退出现住用的军产住房。

  第三十三条 军队经济适用住房出售,必须使用套印国家财政部和中国人民解放军票据监制章的军队统一的收费票据。

  第三十四条 购买军队经济适用住房的,付清购房款后拥有全部产权。产权手续的办理,按照建设部、总后勤部的有关规定,由售房单位集中到地方房地产管理部门办理。所购住房需要上市交易的,实行准人制度,在补交土地使用权出让金或者所含土地收益,及按照国家和地方人民政府规定交纳有关税费后,其余收入归个人所有。

  第八章 住房管理

  第三十五条 军队建设的经济适用住房出售后,其管理、维修应当与现行营房管理体制脱钩,实行物业管理。有条件的以招标方式选择物业公司实施管理。

  第三十六条 出售后的住房,自用部位和自用设备的维修养护,由住房产权人负责。住房的自用部位和自用设备,是指户门以内的部位和设备,包括水、电、气户表以内的管线和自用阳台。

  第三十七条 修养护,由住房管理部门负责组织,所需费用从公共维修基金中支付。房屋的共用部位和共用设施设备,按照国家建设部的有关规定划分。

  第三十八条 公共维修基金实行专项管理、专款专用。其比例为经济适用住房综合成本价的2%,由个人交缴。

  第三十九条 已购经济适用住房的人员,单位应当及时将购房情况记入个人住房档案。

  第九章 附 则

  第四十条 军区联勤部、军兵种和武警部队后勤部可依据本办法制定实施细则。

  第四十一条 本办法由总后勤部基建营房部负责解释。

  第四十二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总后勤部1995年颁发的《军队集资建房管理暂行规定》和1997年发布的《军队实施国家安居工程管理暂行办法》即行废止。

  购买经济适用房的注意事项

  由于经济适用房在项目位置、建筑规划设计等方面存在这样或那样的差别,所以在购买时应该注意以下一些问题。

  位置

  虽然经济适用房的价位人们能接受,但人们不能接受的是它的位置。因为位置即代表着长期的交通。

  经济适用房项目大部分均位于城乡结合地区。

  有些经济适用房小区到市区的公交线路和可选择的站点又相对较少,几年后的事至少无法让购房者牺牲已有工作或事业。

  户型

  购买经济适用房时,同样要搞清分摊面积、使用面积等概念,充分考察户型。购买时追求大面积的同时也增加房价、物业管理等费用,应更注重居室功能。在有条件进行户型选择时,应尽量以专业衡量标准去做选择。现时流行的居室八大功能即包括起居、就餐、厨卫、就寝、储藏、工作、学习以及阳台。

  合同

  按新《合同法》规定,实行约定优先原则,所以在合同或补充合同中的条款必须签订全面。

  购房者应在充分了解和考察预售许可证、项目施工情况、产权问题?有些经济适用房项目是某些单位自建房或联建房,购买前一定要问清销售许可证和产权等重要情况、物业管理等基础上,仔细研究清楚合同的每一项,并在补充条款中对交房时间、面积误差、关键的配套设施加以约定,并注明开发商在每项违约时的惩罚办法,必要时请专业律师,考虑清楚了再签才比较妥当。不要偏信广告宣传或是售楼人员的口头承诺,否则后悔莫及。

  交房

  房建好后,通过相关主管部门的竣工验收和装修装饰等程序后便可入住了,在开发商交房时别忘了向开发商要“使用说明书”和“质量保证书”两书。这过程的许多问题最好都一一搞清楚为佳。

  由建设部、国家发改委、国土资源部、中国人民银行联合颁布的《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正式施行。该《办法》首次将集资、合作建房纳入经济适用房的范畴。《办法》还规定,此前已经购买和签订买卖合同或协议的经济适用住房,仍按当地原有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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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军人住房制度的一些政策

来源:解放军报 作者: 时间:2005-11-26 15:14:39

"军队住房制度改革"专题推出后,在全军引起较大反响,读者纷纷来函来电咨询。为了帮助军队人员准确理解和掌握军队房改政策,本报对读者来信进行了整理,选取其中有代表性的问题,请总后基建营房部的崔彬、王彬、王西钊等同志进行了解答。——原编者 ●2000年以后转业复员的干部、士官如何支取住房补贴?

2000年以后批准转业的干部和士官,尚未购房的,在其离队退出原住房后,将其名下的住房补贴划转给地方安置接收单位或指定的银行账户;已购住房的,将其个人住房资金账户余额计发给本人。复员的,在其离队退出原住房后,将住房补贴计发给本人。 ●个人买房有哪些规定?

在职人员,主要住用公寓房,经批准,可以购买本单位售房区内的现住房或腾空的住房,可以购买军队组织建设的经济适用住房,也可以购买家属单位的住房,还可以购买地方政府组织建设的经济适用住房和商品房。

离休人员,已安置进住干休所的,现有住房又符合出售条件,可以购买现有住房;住房不符合出售条件的,可以购买经济适用住房。尚未进所安置,但住房已列入规划并开工建设的,可以购买或租住规划建设的住房;住房尚未开工建设的,可以购买经济适用住房。 退休人员,已安置住房的,可以购买或租住安置的住房;住房已列入第四、五批安置计划并开工建设的,购买或租住已规划建设的住房;住房尚未开工建设和未列入安置计划的,可以购买经济适用住房,也可以自购、自建住房,维修私房或购买配偶所在单位的住房,还可以购买符合出售条件的现住房。

居住在营区里的转业复员人员,在地方确无住房的,经批准,可购买军队售房区内的现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

●军队现有住房出售如何计价?

考虑到军队售房工作比地方滞后,许多人没有享受到房改政策的实惠,部分干部的配偶没有工作或领不到住房补贴,尤其是有的老干部配偶已去世,还有遗属等特殊情况,近期,军队现有住房出售,实行两种计价办法:要求享受住房补贴的,按经济适用住房价格计价买房;要求按原有售房办法(房改成本价)计价买房的,不享受住房补贴,但可享受优惠折扣。用哪种计价办法买房,由个人自主选择。

●什么是房改成本价、经济适用房价、商品房价?三者有何不同?

房改成本价是我国房改售房中的一种指令性价格,由各市、县人民政府根据建造普通住房的平均成本来测定,定期公布。军队现有住房出售按照属地原则,执行当地政府公布的房改成本价及其有关政策。

经济适用房价是政府指导价,由各市、县人民政府根据经济适用住房建设的综合成本测定并定期公布,开发商和建设单位可根据项目具体情况进行调整。军队组织建设的经济适用住房,执行当地政府公布的经济适用房指导价格,利用军用土地建设的,比照所在城市同地段经济适用房价确定。

商品房价的构成与经济适用住房基本相同,所不同的是利润不受限制,不享受政府优惠减免政策,房价高低完全由市场供求关系来决定。部队经济适用房规定

三种房价的主要区别:一是适用范围不同。房改成本价适用于现有住房出售,住房要求住用一年以上;经济适用住房价只适用于房改售房,包括经济适用住房和现住房;而商品房开发出售实行商品房价。二是售房对象不同。现有住房只出售给住房现住户,经济适用住房限售中低收入家庭(军队限售军队人员),而商品房面向所有消费者。三是购房条件不同。按照规定,一个家庭只能购买一套现住房或者经济适用房,购房面积还要受购房者的职级、工龄等限制,但购买商品房不受套数和面积的制约。四是优惠政策不同。购买现住房有五项折扣,购买经济适用住房有税费减免,而购买商品房则不享受这些优惠。五是住房权益不同。购买现住房和利用军产土地建设的经济适用住房,其产权随房屋自然灭失而终结,不受年限限制;而购地建设的经济适用住房和商品房,国家规定了70年的土地使用期,住房占地超过70年的要补缴土地占用费。

●军队人员按房改成本价购房有哪些折扣?

军队人员按房改成本价购房给予五项折扣:一是军人职业折扣8%。解放战争时期、抗日战争时期和红军时期参加革命工作的,另分别增加2%、4%、6%的折扣;二是军(工)龄折扣。按购房者夫妇二人在建立住房公积金制度前的工龄之和计算;三是住房成新折扣。年折扣率为2%,不满1年的按1年计算,超过30年的按30年计算;四是现住房折扣。按照当地政府规定执行;五是一次付款折扣。购房者一次付清全部房款的,2001年以前给予应付房款20%的折扣,2002年以后按照国家规定执行。

●购房者的军龄、工龄如何确定?

购房者的军(工)龄按照下列规定计算:在职人员及配偶的军(工)龄,以本人参加工作的时间至参加住房公积金的当年计算;住房公积金建立前已办理离退休手续的,按其离退休前的实际工作年限计算。军(工)龄30年(含)以上的干部、士官和职工,其配偶的工龄不足20年,或者没有工作以及去世的,按20年计算;超过20年的,按实际年限计算。军(工)龄不满30年的,其配偶的工龄不足其一半,或者没有工作以及去世的,按军队人员军(工)龄的一半计算;超过一半的,按实际年限计算。

●地方人员购买军队现有住房如何计算房价?

符合购房条件的转业、复员人员和已故军队人员的子女,以及从军队调出的正式职工等地方人员购买军队现有住房,原则上按照所在城市同地段经济适用住房价格出售。但对于中

低收入家庭,夫妇双方所在单位未建立住房补贴的,由个人提出申请,所在单位和城镇房改部门出具证明,报经军级单位批准,在2001年以前,也可酌情按房改成本价出售,只给予房屋成新折扣和一次付款折扣。一次付款折扣,按照当地人民政府规定执行。转业、复员人员购买住房面积超过本人转业、复员时职级面积标准的部分,已故军队人员的子女购房面积超过92平方米的部分,军队调出职工购房面积超过本人调出时职级面积标准的部分,均按经济适用住房价格计算房价,只给予房屋成新折扣。

●个人买房以后拥有哪些权利?能不能转让?

按照经济适用住房价或房改成本价购买的住房,产权归个人所有,享有住房占有权、使用权、收益权、处分权,可以继承,上市交易实行准入制度,经批准可以转让、买卖。在同等条件下,原售房单位有优先回购权。军队人员跨城市调动的,也可在军队内部申请差价置换住房。

●售后住房维修由谁负责?

售后住房自用部位和自用设备(户门以内的部位和设备,包括水、电、气户表以内的管线、供暖设施和自用阳台)的维修开支,由购房者负担。住房共用部位和共用设施设备的管理维修,由住房管理单位负责,所需费用从公共维修基金中支付。

●个人买房后,产权归不归自己?能不能转让、买卖?住房如何管理?

国家规定,在房改中按照经济适用住房价或房改成本价购买的住房,产权归个人所有,可以继承。在付清购房款取得房屋所有权证后,原则上即可上市交易。根据国家统一要求和军队的特殊情况,住房上市交易时,需要征得原售房单位同意,实行准入制度。在同等条件下,原售房单位有优先购房权。军队人员跨城市调动的,也可在军队内部申请差价置换住房。对售后住房的管理要区分情况、因地制宜:对新建的经济适用住房小区,实行物业管理,委托地方物业管理公司实施,由住户代表成立住房(业主)委员会,实施管理监督;对售房区的住房,要与部队营房管理体制脱钩,按照物业管理方式实施管理。暂不具备物业管理条件的,可先实行有偿服务,逐步向物业管理过渡;对已批准出售的干休所住房,考虑到老干部的特殊情况,先实行有偿服务,逐步向物业管理过渡。

●什么样的住房可以上市交易?已购现有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上市交易为什么要实行准入制度?

已取得房屋所有权证书的已购现有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经批准均可上市出售。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出售:一是以低于房改政策规定的价格购买且没有按照规定补足房价款的;二是住房面积超过规定的控制标准,且超标部分未按规定补足房价款的;三是产权共有的房屋,其他共有人不同意出售的;四是已抵押且未经抵押权人书面同意转让的;五是上市出售后形成新的住房困难的;六是擅自改变房屋使用性质的;七是法律、法规规定其他不宜出售的。个人已购现有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上市交易必须实行准入制度。

●军队和地方的经济适用住房有何区别?

军队和地方组织经济适用住房建设,都是在国家房改统一政策指导下进行的,纳入国家经济适用住房建设计划统一管理,享受国家和地方政府税费减免等优惠政策。区别在于,一是建房单位和购房对象不同。军队建房是由部队单位自己组织,售房对象是军队人员,而地方建房是由房地产开发商承办,售房对象面向全社会。二是建房成本和售价不同。地方建房允许开发商赚取一定利润,而军队建房不以赢利为目的,如果利用军产土地建房的,成本会更低,售价也会便宜些。三是住房售后管理不同。地方经济适用住房完全实行市场化的物业管理,各项设施、保障都是经营性的有偿服务,物业管理公司要收费。而军队自建的住房小区,虽然也要实行物业管理,但要考虑到军队人员的经济能力,将会在收费标准、服务项目等方面给予一定优惠,住房管理单位还可以通过开发小区商业用房来"以房养房",弥补管理经费不足。

●经济适用住房为什么比商品房便宜?部队经济适用房规定

经济适用住房是面向中低收入家庭的普通住房,实行政府限价销售和各种优惠政策,比商品房少3项费用:一是政府免收了土地出让金;二是将市政费等行政事业性收费减半征收;三是将开发商的预算利润控制在3%以内。在北京市,这3项费用每平方米可节省投资600~1000元。

●什么是物业管理?与房地产管理有何不同?

物业管理是指物业管理公司受业主的委托,依据物业管理委托合同,对物业的房屋建筑及其设备、市政公用设施、绿化、卫生、交通、治安和环境容貌等管理项目进行维护、修缮和整治,并向业主和使用人提供综合性的有偿服务,并使物业发挥其最大的使用效能。 物业管理与房地产管理的主要区别:一是管理体制不同。房地产管理是由主管单位采用行政手段直接进行的。物业管理是专业化的企业通过市场由业主选择,并通过合同方式实行聘用制,用经济手段进行社会化管理的有偿服务,是有偿的;二是管理内容不同。房地产管理以单一的收租养房为主要内容,管理内容单一。物业管理是对房屋设备设施等实行多功能、全方位、综合性的经营管理与服务,既管物又服务于人,以人为核心提供精神和物质两方面的服务;三是所管房屋的产权结构不同。房地产管理的房屋一般均是国有公产,其产权关系单一,使用人不是产权人。而物业管理所管的房屋产权不仅有国家所有、集体所有,还有个人所有,房屋产权多元化;四是管理机制不同。房地产管理是管理者按自身的意志去管理用户,与用户是管理与被管理关系。而物业管理是产权人和使用人通过市场招标选聘物业管理公司,同时,物业管理企业也有权接受或不接受选聘,双方在完全平等的原则下,通过市场竞争双向选择。物业管理企业与使用人或产权人是委托与被委托、服务与被服务的关系。 ●哪些人员可以购买军队现有住房?

经批准,下列7类人员可以购买军队现有住房:由军队管理并安置住房的离退休干部(含遗属);移交政府安置的离退休干部、士官(含遗属),其安置住房尚未开工建设,或未列入安置计划的;在职的军、师、团职干部;配偶在当地有城镇户口的营职以下干部(含双军人)、高级士官;配偶在当地有城镇户口的军队正式职工(含离退休职工);在职时去世的干部、士官的已随军遗属;转业、复员人员和已故军队人员的子女,以及从军队调出的职工,确无其他住房的。军队人员及配偶已在军队或地方参加房改购房的,离退休干部已安置进所但原住房未腾交的,不得再购买军队现有住房。

●房改后对个人购房面积还有没有限制?能不能多建多买?

实行住房货币分配后,个人的住房补贴直接与工资挂钩,买不买房、买多大的房,应由购房人根据家庭经济能力自主决定。但从节省土地、节约资源和军队人员的购房能力考虑,近期,军队自建经济适用住房,购房面积要有所控制,原则上按照本人相应职级的购房补贴建筑面积标准选购。购买地方经济适用住房的,由个人根据家庭经济支付能力自主决定。军队人员购买现有住房的面积,也要按照购房补贴建筑面积标准执行。已故军队人员的子女购买住房的面积,原则上按其父母职级的住房面积标准下调1~2个职级后,再准予购房;现住师职以下住房,确实无房可调的,经批准也可购买现住房。

●公寓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的建设标准有何不同?

公寓住房保障军队人员在职期间住用,产权归公,个人租住,统一管理。其建设标准为:营职以下54平方米,团职72平方米,师职92平方米。离退休干部按照原有安置办法规划建设、分配租住的住房亦按以上标准掌握。经济适用住房只售不租,产权归已,维修自理。其建房面积按购房原补贴建筑面积标准掌握,即:正师职120平方米,副师职105平方米,正团职90平方米,副团职80平方米,营职70平方米。个人自愿购买地方经济适用住房或商品房的,其面积标准不受此限。

●军队人员购买住房时能否申请购房贷款?住房贷款担保有哪几种形式?

军队人员购房可以通过三条贷款渠道:一是军队委托贷款,拟在各大单位预留一部分售房款,委托国有商业银行办理;二是通过家庭同住人员,如配偶、子女等,申请地方的住房公积金贷款;三是贷款数额仍不够的,可申请银行信贷资金贷款。目前,国家规定的贷款担保形式有三种:一是抵押。即借款人在不转移财产占有权的情况下,将财产作为债权的担保。当借款人不履行借款合同时,贷款人有权以该财产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财产的价格优先受偿,多以所购住房为抵押物。二是质押。即借款人将其动产(物品或有价证券)或权利交贷款人占有,将该动产或权利作为债权的担保。当借款人不履行债务时,贷款人有权将该动产或权利折价出售来收回贷款,或者以拍卖、变卖该动产或权利的价款优先受偿。三是保证。即保证人与贷款人约定,当借款人违约或无力归还贷款时,保证人按照约定履行债务或承担责任。

习近平批准清理整治军队经济适用房
篇五:军队经济适用房

习近平批准清理整治军队经济适用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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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01-16 09:00:31 解放军报 参与评论(0)人

原标题:经中央军委主席习近平批准 军队经济适用住房专项清理整治全面展开

本报北京1月15日电 朱汉华、记者张晓祺报道:经中央军委主席习近平批准,总政治部、总后勤部、军委纪委日前联合发出通知,决定利用两年时间,在全军和武警部队组织开展经济适用住房建设项目专项清理整治,旨在妥善解决住房建设管理中存在的遗留问题,彻底纠治住房方面的腐败问题和不正之风,坚决维护政策纪律的权威性和严肃性。

1999年军队住房制度改革以来,通过组织建设经济适用住房,全军和武警部队广大官兵、职工住房条件得到了明显改善,对于凝聚军心、稳定部队发挥了重要作用。但由于执行政策不严、监管力度不够,也出现了超计划超面积建房、低价内售和违规外售等问题,扰乱了住房建设管理秩序,影响了部队风气建设,必须下大力坚决予以纠治。

这次清理整治,是对全军和武警部队经济适用住房建设项目存在问题的一次大排查、大治理,具体分调查摸底、制定整改方案、全面整改落实、组织检查验收4个步骤实施,逐单位“过筛”、逐项目“拉网”,摸清现状底数、掌握真实情况,梳理排查问题、找准症结原因,进一步完善政策制度,堵住管理漏洞,积极妥善解决各类矛盾问题。

总政治部、总后勤部、军委纪委通知要求各大单位党委切实把思想和行动统一到军委决策上来,把这项工作作为体现党委战斗力凝聚力、检验执行力贯彻力的

一项政治任务,以对历史负责和对事业负责的态度,强化责任担当,“新官”理好“旧账”,严肃执纪问责,对敷衍塞责、弄虚作假和整改不力的,发现一起、查处一起,绝不姑息迁就,真正把这项工作抓紧抓实、抓出成效。

中央首轮巡视发现刘志军、谷俊山均涉数百套房产

据中央纪委监察部网站10月初消息,房地产领域是官员腐败的重灾区,其中官商勾结、多占住房和办公用房超标现象十分普遍。在2013年以来被巡视的21个省份中,有20个省份发现了房地产腐败,占比高达95%。

人民网舆情监测室监测显示,自2013年9月中央第一轮巡视结束后至2014年11月19日,与“房地产腐败”相关的媒体报道评议量达23.5万篇、微博关注度5.3万余条;相比之下,自2012年9月至2013年9月,同一话题的媒体、微博关注度仅分别为17万篇和2.6万条,对比可见,中央多轮巡视反腐对“房地产反腐”这一话题热度的驱动效应明显。

2 .盘点官员与房地产腐败“共生共荣”现象

(一)官商勾结、跑官卖官

这是房地产腐败中最普遍存在的现象。官员借由房地产寻租积累不法利益,或从中卖官鬻爵,或从中为升迁积累行贿“筹码”。多轮“巡视反腐”中因涉房地产腐败而落马的官员,不少人的贪腐冲动来自于买官卖官。贵州省安顺市原市长王术君、广东省广州市原副市长曹鉴燎均是相关典型。

(二)“小官巨贪”

军队经济适用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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