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哪些属于医疗损害纠纷的情形
篇一:医疗侵权是指
医疗损害责任是指患者在 医疗机构就医时,由于医疗机构及其 医务人员的过错,在 诊疗护理活动中受到损害的,医疗机构应当承担侵权损害赔偿责任。下面由小编为你详细介绍医疗损害纠纷的相关法律知识。
属于医疗损害纠纷的情形(一)医疗损害纠纷甄别的理论基础
1、医疗损害纠纷的概念
医疗损害纠纷作为一种典型的医患纠纷,一般是指患者认为医方在诊疗护理过程中存在医疗过失,并导致不良后果的发生,因而要求医方承担违约损害纠纷责任或侵权损害纠纷责任而产生的纠纷。
有哪些属于医疗损害纠纷的情形
2、医疗损害纠纷的性质
医疗损害纠纷的性质,其实质是医疗损害责任的性质。在医疗损害纠纷中,因医务人员的过错造成患者医疗损害的,医疗机构应当承担损害纠纷责任。
但对于医疗损害责任的性质,无论是在理论界还是在司法实务界都存在争论,即医疗损害究竟属于违约责任、侵权责任还是二者的竞合。这种性质的认定直接影响法律适用,是法官处理案件时首要解决的问题之一。
我们主张医疗损害责任是违约责任和侵权责任的竞合,因为“当医患之间存在医疗契约时,医疗损害行为既因为没有适当地履行债务而构成债务不履行,也因为侵害了患者的生命权、身体权和健康权而构成了侵权行为。因此,在追究医师的损害纠纷责任时,既可以侵权行为作为原因,也可以债务不履行为原因提起损害纠纷的请求”。
故审判实践中,根据最高人民法院颁布的《民事案件案由规定(试行)》,当患者以违约为由提起损害纠纷请求时,人民法院宜将案由确定为“医疗服务合同纠纷”,适用《合同法》;以侵权之诉提起损害纠纷请求时,则将案由确定为“医疗损害纠纷”,适用《侵权责任法》等相关法律法规。所以,本文探讨的医疗损害纠纷仅指患者提起的医疗侵权损害纠纷。
(二)边界界定:医疗损害纠纷的是与否
任何一种法学理论的提出,都是为了解决司法实务中的相关问题。同样,明确医疗损害纠纷的概念和性质,也是为了更好地区分实务中“民告医”案件的性质,界定医疗损害纠纷的范围。
1、界定标准——医疗损害纠纷的构成要件
根据《侵权责任法》第54条的规定,“患者在诊疗活动中受到损害,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有过错的,由医疗机构承担赔偿责任。”我们可以总结出医疗损害责任的构成要件包括:
(1)主体是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
医疗损害发生的场所必须是在依法取得执业许可或者执业资格的医疗机构,而且是在医务人员进行合法的医疗活动中发生的。这里所说的“医疗机构”是指按照国务院1994年2月发布的《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机构,包括从事疾病诊断、治疗活动的医院、卫生院、疗养院、门诊部、诊所、卫生所(室)以及急救站等;
而“医务人员”则是指经过考核和卫生行政机关批准或承认取得相应资格的各级各类卫生技术人员,包括从事医疗工作的卫生防疫人员、药剂人员、护理人员和其他技术人员,且这些人必须在医疗机构执业。
(2)患者发生了人身损害的事实
在医院进行诊疗过程中,即使有差错,但未造成患者人身损害,也不构成医疗损害。
(3)医患双方之间存在医疗行为
该要件是构成医疗损害责任的前提条件,因为如果医患双方自始就不存在医疗行为,就不可能存在医方侵害患方合法权益的事实,也谈不上患者因医方的行为而遭受损失。我们这里没有强调医疗机构存在违法行为,因为根据《侵权责任法》第60条的规定,即便是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在医疗活动中的行为没有违反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但是事实上侵害了患者合法的民事权益,只要有过错,也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所以,只要医患双方之间存在医疗行为即可。
(4)医疗机构或医务人员过错支配下的行为与患者的人身损害之间存在因果关系
这是判断是否构成医疗损害责任的一个重要方面,即患者的人身损害必须是因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过错支配下的行为所造成的。若是因其他原因造成的,就不能构成医疗事故。
(5)医疗机构主观上存在过错
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在对患者治疗过程中,主观上要有过错。这里所说的过错主要是指医务人员在诊疗过程中,按其医疗水平及能力应当能够预见和预防损害的发生,由于其主观上存在过失或故意,没有预见或是没有采取相应的预防措施,从而导致损害的发生。
美容医疗纠纷原因与认定有哪些
篇二:医疗侵权是指
医疗纠纷是指发生在医疗卫生、预防保健、医学美容等具有合法资质的医疗企事业法人或机构中,一方(或多方)当事人认为另一方(或多方)当事人在提供医疗服务或履行法定义务和约定义务时存在过失,造成实际损害后果,应当承担违约责任或侵权责任,但双方(或多方)当事人对所争议事实认识不同、相互争执、各执己见的情形。下面由小编为你介绍相关法律知识。
美容医疗纠纷原因与认定有哪些?一、引起美容医疗纠纷的原因有哪些?
爱美之心人皆有之,每一个人都向往和追求心灵美与容貌和谐的美。即使是那些天生面部有缺陷或是因后天损伤毁坏了面容的人们也不例外。但是长期以来,这些人却为难以获得和谐的美而深深苦恼。严重影响着他们的性格和个性的正常发展有的甚至为此自卑。这时美容整形外科便为这些人提供了特殊的服务。
美容整形者要求手术的动机和其他外科患者不同,普通外科患者常常是医生进行再三说服才勉强同意手术;而要求美容整形者则主动要求手术,有时是在说服医生为其手术。美容整形外科,作为一种选择性手术易引起许多心理学问题。认识、理解和控制这些问题的发生,对于美容整形外科医生是很重要的。
美容医疗纠纷产生的原因主要有以下几点:
(一)审美观点的差异。医生和受术者在对待手术结果的评判不一致,是造成美容医疗纠纷的原因之一。从某种角度来说,美容整形手术成功的标准是受术者自己是否满意,而不能完全取决于医生所期望的解剖结构的改变。由于人们审美观点的不同,对手术结果的评判不同,因此,术前的交待及手术前签订必要的协议是非常必要的,但医务人员应尽可能的避免产生受术者不满意的结果,减少美容医疗纠纷的发生。
(二)我国美容整形外科事业的发展体制的不健全,管理不规范,美容医学知识及技术水平不高。技术上的失误常表现在两个方面:一方面,美容工作欠规范,包括医学术语,病历书写,术前诊断,术前与求术者进行科学准确、实事求是较全面的解释说明,术后有关出现的各种与手术目的不相符的表现和风险的阐明,以及征求患者的同意等。另外一方面,从业观念尚待更新,以及手术操作技术上缺陷或不当。
与医疗技术服务有关的主要纠纷原因有:
1.继发感染。由于手术器械或填充物消毒不充分,导致美容部位发炎,同时炎症疤痕影响美容的效果,或破坏形象。
2.继发并发症。同于填充物质量或者排斥反应的产生,出现手术部位塌陷、变形、非炎性肿块、溃烂等其他并发症。
3.疤痕、疙瘩的出现。每个正常人在皮肤损伤后都会出现疤痕增生。但具疤痕疙瘩体质的人,皮肤损伤后出现过度的疤痕增生,并不会随时间的延长而软化,退色或缩小,严重影响容貌或组织功能。
(三)患者方面的问题。
术前对手术了解不充分,片面考虑自己的愿望,对手术结果期望过高,忽视美容医学的特点及局限。大量事实表明,有些受术者,不管术前怎样说明术后可能会出现各种不良情况,他们都不以为然,而当真正出现问题时,就一味地将责任归咎于医务人员,很少能想起术前医生的提醒。
二、如何认定美容医疗纠纷?
医疗美容损害是消费者在接受医疗美容时,因操作者使用药物不当或化妆品质量缺陷或技术操作过失,导致容貌毁损等后果。为此而引起的医疗纠纷呈现出日趋增加的趋势。
因此,美容医疗纠纷的认定成了一个值得深入探讨的话题。鉴于我国目前的国情,美容医疗纠纷的认定可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审查:
(一)对美容手术本身质量的评价,如有无明显的诊疗不当或违反医学基本理论的情况发生。
(二)美容药品、用品的质量是否出现问题。
(三)美容术是否存在虚假宣传。
(四)有无较为完善、详细的术前、术后检查、治疗的病历记载等。
(五)对术后的评价。目前尚无可参照的评判标准,可依据医学美学的基本要求、基本理论、术者与患者的术前协议等方面进行评价。
(六)评价美容术的后果与其诊疗不当是否存在因果关系。
(七)技术从业人员是否有行医许可证,如属非法行医,依据民法通则,对所造成的损害,应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由于运用了医学理论和技术方法,所以发生的纠纷事件属于医疗纠纷的一种。但因国家目前没有具体的有关对医疗美容行业的法律法规,所以此类纠纷应参照诊疗护理中的医疗纠纷相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理。同时要严格区分医学美容生活美容和一般美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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误区说明
误区之一:医疗纠纷等同于医疗事故
医疗事故是指在诊疗护理工作中,因医务人员诊疗护理过失,直接造成病员死亡、残疾、组织器官损伤导致功能障碍的。而医疗纠纷通常是指医患双方对诊疗护理结果及其原因的认定有分歧,当事人提出追究责任或经济赔偿,必须经过行政或法律的调解、裁决才可了结的事件。
误区之二:病人进医院等于进“保险箱”
因新技术、新设备和新疗法导致的医疗纠纷也逐渐出现,人们享受现代文明的同时,也增加了受损害的风险。最高明的医生也不能包治百病,病人进医院不等于进了“保险箱”。
误区之三:经济补偿等于经济赔偿
在众多的医疗纠纷中,有的已构成医疗事故,按照国务院《医疗事故处理办法》和各地制定的实施细则的规定,对鉴定为医疗事故的给予一次性经济补偿。
医疗事故和医疗过错两种鉴定的区别是什么
篇三:医疗侵权是指
很多涉及医疗的案件中都会出现医疗鉴定,那么你对医疗事故和医疗过错有多少了解?下面由小编为你详细介绍医疗事故和医疗过错的相关法律知识。
医疗事故和医疗过错两种鉴定的区别一、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即常讲的“事故”鉴定从性质上讲属于行政鉴定;司法鉴定所做出的“过错”鉴定主要审查其是否有“过错”,直接为诉讼服务,是一种诉讼活动。
二、“事故”鉴定的目的主要是为卫生行政部门处理医疗事故提供事实依据;“过错”鉴定是为医疗事故民事诉讼提供依据。
三、鉴定的启动不同:“事故”鉴定的启动权在于卫生行政部门和争议双方当事人,“过错”鉴定的启动权在于法院和双方当事人,或律师事务所委托。
四、主体不同:“事故”鉴定由医学会组织医疗事故技术鉴定专家组进行;“过错”鉴定由依法成立的司法鉴定所进行。
医疗事故和医疗过错两种鉴定的区别是什么
五、责任方式不同:“事故”鉴定由医学会的名义出具鉴定书,专家不署名,责任不道人,有点集体负责制但谁也不负责的意味、;“过错”鉴定实行鉴定人负责制,鉴定人要在结论上签名或盖章,如有不同意见要注明。
六、证据要求不同:“事故”鉴定中关于证据的保全、固定和保存制度较为宽松,实践中时有涂改、毁损、遗失情况;“过错”鉴定大多在诉讼环节,相对严谨的多。
七、角度不同:“事故”鉴定虽不在主体甚至不能直接叫做“老子”审“儿子”的鉴定了,但审查时仍侧重于对其违法性的审查,首先看其有无明显违反医疗卫生管理法律法规、诊疗护理规范,有点上对下的“纵向”审查;“过错”鉴定是从民事过错侵权归责原则出发,可理解为更多是“横向”审查。
八、范围不同:“事故”仅为卫生行政部门处理医疗事故提供依据,而司法鉴定(不单只“过错”鉴定)可为民事赔偿、及涉嫌非法行医、医疗事故罪的刑事诉讼提供依据,范围要广。
九、从两者内容看:“事故”鉴定主要审查诊疗行为是否具有违法性,“过错”鉴定则是从民事过错归责出发,认定院方在诊疗过程中有无过错、过错与损害后果之间有无直接因果关系、有时还会对过错的参与度做出界定,直接为民事诉讼服务,医疗纠纷诉讼中,法官直接依照过错鉴定的结论确定责任,特别是有参与度比例的鉴定结论,直接就可依照损害赔偿标准计算赔偿责任,有点儿象老交法施行时的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照搬即可。
十、诉讼中的效力不同:在民事诉讼实践中,人民法院可以采信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结论,将其作为证据,也可以否定这种鉴定结论而重新进行司法鉴定,并以此为基础做出判决。
十大主要区别应该可以很容易看出“事故”鉴定和“过错”鉴定孰优孰劣。如果想得到一个客观、公正的纠纷处理结果,就应尽可能地跳出对方的影响范围,向其“老子”告状,“老子”未必不护短。
业内人士有的比喻《条例》是部恶法,国务院的第351号令在制度设置上比老的《办法》有很大进步。可我们的国情就是这样:有些不合理的现象是经本身不好,还是和尚的嘴把它唱歪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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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事故鉴定的要求
专家鉴定组应当在事实清楚、证据确凿的基础上,综合分析患者的病情和个体差异,作出鉴定结论,并制作医疗事故技术鉴定书。鉴定结论以专家鉴定组成员的过半数通过。鉴定过程应当如实记载。医疗事故技术鉴定书应有如下内容:
(一)双方当事人的基本情况及要求;
(二)当事人提交的材料和负责组织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工作的医学会的调查材料;
(三)对鉴定过程的说明;
(四)医疗行为是否违反医疗卫生管理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诊疗护理规范、常规;
(五)医疗过失行为与人身损害后果之间是否存在因果关系;
(六)医疗过失行为在医疗事故损害后果中的责任程度;
(七)医疗事故等级;
(八)对医疗事故患者的医疗护理医学建议。
经鉴定为医疗事故的,鉴定结论应当包括上款(四)至(八)项内容;经鉴定不属于医疗事故的,应当在鉴定结论中说明理由。
有哪些属于医疗损害纠纷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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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事故处理条例》试题及答案
篇四:医疗侵权是指
《医疗事故处理条例》试题及答案
一、单项选择题
1. 医疗事故技术鉴定费用的支付原则 ( D )
A:医疗机构支付 B:患方支付
C:提出医疗事故处理申请的一方支付
D:属于医疗事故的,鉴定费由医疗机构支付;不属于医疗事故的,由提出医疗事故处理申请的一方支付
2. 以下属于医疗事故的是 ( C )
A:在紧急情况下为抢救垂危患者生命而采取紧急医学措施造成不良后果
B:无过错输血感染造成不良后果
C:药物不良反应造成不良后果
D:因患方原因延误诊疗导致不良后果
3. 病员及其家属和医疗单位对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委员会所作的结论或者对卫生行政部门所作的处理不服的,病员及其家属和医疗单位均可在接到结论或者处理通知书之日起
( B ),向上一级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委员会申请重新鉴定或者向上一级卫生行政部门申请复议;也可以直接向当地人民法院起诉。
A:10日内 B:15日内 C:20日内 D:25日内
4. 内科医生王某,在春节探家的火车上遇到一位产妇临产,因车上无其他医务人员,王某遂协助产妇分娩。在分娩过程中,因牵拉过度,导致新生儿左上肢臂丛神经损伤。
王某行为的性质为( D )
A:属于违规操作,构成医疗事故 B:属于非法行医,不属医疗事故
C:属于超范围职业,构成医疗事故 D:属于见义勇为,不构成医疗事故
E.虽造成不良后果,但不属医疗事故
5. 凡发生医疗事故或事件、临床诊断不能明确死亡原因的,在有条件的地方必须进行尸检,并告知家属。尸检应在死后( C )以内;具备尸体冻存条件的,可以延长至7日。
A:24小时 B:36小时 C:48小时 D:72小时
6. 根据对患者人身造成的损害程度,医疗事故分为( C )级
A:二级 B:三级 C:四级 D:五级
7. 卫生行政部门应当自收到医疗事故争议处理申请之日起( D )进行审查,作出是否受理的决定
A:3日内 B:5日内 C:8日内 D:10日内
8. 属于医疗事故赔偿的,残疾生活补助费根据伤残等级,按照医疗事故发生地居民年平均生活费计算,自定残之月起最长赔偿( B )
A:20年 B:30年 C:40年 D:50年
9. 属于医疗事故赔偿的,精神损害抚慰金按照医疗事故发生地居民年平均生活费计算,造成患者死亡的,赔偿年限最长不超过( B );造成患者残疾的,赔偿年限最长不
超过3年
A:5年 B:6年 C:7年 D:8年
10. 发生重大医疗过失行为的,医疗机构应当在( A )内向所在地卫生行政部门报告。 A:12小时 B:24小时 C:36小时 D:48小时
11. 《医疗事故处理条例》自( D )起施行
A:1999年9月1日 B:2000年9月1日 C:2001年9月日 D:2002年9月1日
12. 属于医疗事故赔偿的,患者住院期间需要专人陪护的,其陪护费按照医疗事故发生地( A )职工年平均工资计算
A:上一年度 B:本年度 C:下一年度 D:本季度
13. 因抢救急危患者,未能及时书写病历的,有关医务人员应在抢救结束后( C )内据实补记,并加以注明
A:2小时 B:4小时 C:6小时 D:8小时
14. 专家鉴定组人数为单数,涉及的主要学科的专家一般不得少于鉴定组成员的( D ) A:三分之一 B:四分之一 C:三分之二 D:二分之一
15. 负责组织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工作的医学会应当自受理医疗事故技术鉴定之日起( A )通知医疗事故争议双方当事人提交进行医疗事故技术鉴定所需材料。
A:5日内 B:10日内 C:15日内 D:20日内
16. 当事人应当自收到医学会的通知之日起( B )提交有关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的材料、书面陈述及答辩
A:5日内 B:10日内 C:15日内 D:20日内
17. 医疗事故争议由双方当事人自行协商解决的,医疗机构应当自协商解决之日起( B )向所在地卫生行政部门作出书面报告,并附具协议书
A:5日内 B:7日内 C:9日内 D:10日内
18. 非法行医,造成患者人身损害,不属于医疗事故,触犯刑律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有关赔偿,由受害人向( B )提起诉讼
A:人民检察院 B人民法院 C:卫生行政部门 D:仲裁机关
19. 属于医疗事故赔偿的,当患者收入高于医疗事故发生地上一年度职工年平均工资3倍以上的,其误工费按照( B )计算
A:2倍 B:3倍 C:4倍 D:6倍
20. 医疗事故分为( B )级,其中造成患者死亡、重度残疾的属( B )级。
A:四级;四级 B:四级;一级 C:三级;一级 D:三级;四级
21. 医疗事故是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在医疗活动中,违反卫生管理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诊疗护理规范、常规,( D )造成患者人身损害的事故。
A:故意 B:无过错 C:过错 D:过失
22. 当事人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身体健康受到损害之日起( B )内,可以向卫生行政部门提出医疗事故争议处理申请。
A :6个月 B:1年 C:1年半 D:2年
23. 发生医疗事故争议,当事人申请卫生行政部门处理的,一般由医疗机构所在地的( A )受理。
A:县卫生局 B:市卫生局 C:省卫生厅 D:卫生部
24. 发生导致患者死亡或者可能为二级以上医疗事故的重大医疗过失行为的,医疗机构应当在( B )内向卫生行政部门报告。
A:6小时 B:12小时 C:24小时 D:48小时
25. 医疗事故技术鉴定专家鉴定组综合分析医疗过失行为在导致医疗事故损害后果中的作用、患者原有疾病状况等因素,判定医疗过失行为的责任程度。责任程度分为( C )种。
A:3 B:5 C:4 D:2
二、多项选择题
1. 患者有权复印或者复制的病历资料有(ABCD)以及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其他病历资料。 A:门诊病历、住院志、体温单、医嘱单
B:化验单(检验报告)、医学影像检查资料、病理资料
C:特殊检查同意书、手术同意 D:手术及麻醉记录单、护理记录
2. 卫生行政部门收到医学会的医疗事故技术鉴定书后,应当对(AB)进行审核。
A:参加鉴定的人员资格和专业类别 B:鉴定程序
C:鉴定结论是否正确: D鉴定依据
3. 医疗机构应当设置医疗服务质量监控部门或者配备专(兼)职人员,具体负责(ABCD): A:监督本医疗机构的医务人员的医疗服务工作,B:检查医务人员执业情况,C:接受患者对医疗服务的投诉,D:向患者提供咨询服务
4. 医疗事故的赔偿应当考虑的因素包括:(CD)。
A:医疗机构的等级和性质 B:医疗事故等级
C:医疗过失行为在医疗事故损害后果中的责任程度
D:医疗事故损害后果与患者原有疾病状况之间的关系
5. 参加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的专家有下列哪些情形的应当回避?(ABCD)
A:是发生争议医院的医生 B:是患者经治医生的亲属
C:是患者的亲属 D:曾经与患者发生过医疗纠纷
三、填空题
1. 《医疗事故处理条例》中所称医疗事故是医疗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在医疗活动中,违反医疗卫生管理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诊疗护理规范、常规过失造成患者人身损害的事故。
2. 因抢救危机患者,未能及时书写病历的,有关医务人员应当在抢救结束后6小时内据实补记,并加以注明。
3. 根据《医疗事故处理条例》,医务人员严禁涂改、伪造、隐匿、销毁或者抢夺病历资料。
4. 发生或者发现医疗过失行为,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应当立即采取有效措施避免或者减轻对患者身体健康的损害、损害扩大。
5. 处理医疗事故,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及时、便民原则,坚持实事求是得科学态度,做到事实清楚、定性准确、责任明确、处理恰当。
6. 患者死亡,医患双方当事人不能确定死因或者对死因有异议的,应当在患者死亡后48小时进行尸检;具备尸体冻存条件的,可以延长至7日。尸检应当经死者近亲属同意并签字。
7. 医疗事故技术鉴定,有负责组织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工作的医学会组织专家鉴定组进行。
8. 发生医疗事故争议时,死亡病例讨论记录、疑难病例讨论记录、上级医生查房记录、会诊意见、病程记录应当在医患双方在场的情况下封存和启封。
9. 医疗事故赔偿,残疾生活补助费,根据伤残等级,按照医疗事故发生地居民平均生活费计算,自定残日起最长赔偿30年;60周岁以上得不超过15年;70周岁以上的,不超过5年。
10. 疑似输液、输血、注射、药物等引起医疗后果的,医患双方应当共同对现场实物进行封存和启封,封存的现场实物由医疗机构保管。
四、判断题
1. 《医疗事故处理条例》是由卫生部发布并自2002年9月1日起实施的。(×)有哪些属于医疗损害纠纷的情形
2. 疑似输液、输血、注射、药物引起不良后果的,医院应及时对现场实物进行封存,并将封存的病史及实物保存在医院。(×)
3. 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在医疗活动中,必须严格遵守医疗卫生管理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诊疗护理规范、常规,恪守医疗服务职业道德。(√)
4. 对发生医疗事故的有关医务人员,除依照相应条款处罚外,卫生行政部门并可以责令暂停6个月以上1年以下执业活动;情节严重的,吊销其执业证书。(√)
5. 在紧急情况下为抢救垂危患者生命而采取紧急医学措施造成不良后果的也属于医疗事故。(×)
6. 医疗事故技术鉴定时双方当事人应当按照条例的规定如实提交进行医疗事故技术鉴定所需要的材料,并积极配合调查。当事人任何一方不予配合,影响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的,由不予配合的一方承担责任。(√)
7. 在医疗活动中,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应当将患者的病情、医疗措施、医疗风险等如实告知患者,及时解答其咨询;但是,应当避免对患者产生不利后果。(√)
8. 发生医疗事故的赔偿等民事责任争议,医患双方可以协商解决;不愿意协商或者协商不成的,当事人可以向卫生行政部门提出调解申请,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
9. 非法行医,造成患者人身损害,不属于医疗事故,触犯刑律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有关赔偿,由受害人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10. 当事人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身体健康受到损害之日起2年内,可以向卫生行政部门提出医疗事故争议处理申请。(×)
11. 非法行医,造成患者人身损害,不属于医疗事故,触犯刑律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有关赔偿,由受害人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12. 医疗事故争议经医患双方当事人自行协商解决的,医疗机构不需要将有关情况报告当地卫生行政部门。(×)
13. 医疗事故赔偿费用,实行一次性结算。(√)
14. 医疗机构违反《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的有关规定,不如实提供相关材料或不配合相关调查,导致医疗事故技术鉴定不能进行的,应当承担医疗事故责任。(√)
15. 有关胎儿死亡的医疗事故技术鉴定,被鉴定的主体是孕产妇和胎儿。(×)
五、问答题
1. 什么是医疗事故?
答:是指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在医疗活动中,违反医疗卫生管理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
诊疗护理规范、常规,过失造成患者人身损害的事故。
2. 根据对患者人身造成的损害程度,医疗事故分为哪四级?
答:一级医疗事故:造成患者死亡、重度残疾的;
二级医疗事故:造成患者中度残疾、器官组织损伤导致严重功能障碍的;
三级医疗事故:造成患者轻度残疾、器官组织损伤导致一般功能障碍的;
四级医疗事故:造成患者明显人身损害的其他后果的。
3. 处理医疗事故的原则?
答:(1)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及时、便民的原则,
(2)坚持实事求是的科学态度,做到事实清楚、定性准确、责任明确、处理恰当。
4. 医疗事故专家鉴定组成员有哪些情形之一的,应当回避,当事人也可以以口头或者书面的方式申请其回避?
答:(1)是医疗事故争议当事人或者当事人的近亲属的;
(2)与医疗事故争议有利害关系的;
(3)与医疗事故争议当事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公正鉴定的。
5. 发生哪些重大医疗过失行为的,医疗机构应当在12小时内向所在地卫生行政部门报告? 答:(1)导致患者死亡或者可能为二级以上的医疗事故;
(2)导致3人以上人身损害后果;
(3)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其他情形。
医疗纠纷涉及法律
篇五:医疗侵权是指
【转载】医疗纠纷法律处理涉及的主要法律法规
2013-03-30 23:30:19| 分类: 生活小常识|举报|字号 订阅
本文转载自春柳寒松《医疗机构病历管理规定(2002) 病历(中医病历)书写基本规范(2010)》
医疗纠纷法律处理涉及的主要法律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
一、医疗事故处理条例
二、医疗机构病历管理规定
三、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参照《医疗事故处理条例》审理医疗纠纷民事案件的通知法[2003]20号
四、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03]20号)
五、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01]7号)
六、重大医疗过失行为和医疗事故报告制度的规定
七、医疗事故分级标准(试行)
八、病历书写基本规范(试行)
九、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
现将在医疗事务方面比较常用的法律、法规作综述。
1、法律:《执业医师法》、《药品管理法》这两部法律对医师执业、药品监督管理作出了较为详细的规定,在律师事务中,比较常用的是《执业医师法》,它涉及到整个医疗活动的重点,我们许多的实务处理都须从这部法律中找依据,如非法行医、医师执业是否超出注册范围、是否具备诊疗资格等方面。
2、法规:
(1)2002年2月20日国务院第55次常务会议通过,自2002年9月1日起施行的《医疗事故处理条例》。
(2)执业许可方面:《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计划生育服务管理条例》、《医疗美容服务管理办法》、《医疗气功管理暂行规定》等;
(3)诊疗规范方面:《消毒管理办法》、《血液制品管理条例》、《医疗机构病历管理规定》、《病历书写基本规范》、《中医、中西医结合病历书写基本规范》、《医师外出会诊管理暂行规定》等;
(4)医疗器械类:《医疗器械管理条例》;
(5)鉴定类:《医疗事故鉴定暂行办法》、《医疗事故分级标准》、《人民法院司法鉴定工作暂行规定》、《人民法院对外委托司法鉴定管理规定》、《医疗事故争议中尸检机构及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认定办法》;
(6)争议处理类:《医疗事故处理条例》、《重大医疗过失行为和医疗事故报告制度的规定》等。
3、司法解释,主要是2001年12月6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201次会议通过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四条第八项规定:因医疗行为引起的侵权诉讼,由医疗机构就医疗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及不存在医疗过错承担举证责任。有关法律对侵权诉讼的举证责任有特殊规定的,从其规定。
4、《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的处理规定主要有:
第二条规定,医疗事故,是指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在医疗活动中,违反医疗卫生管理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诊疗护理规范、常规,过失造成患者人身损害的事故。
第三条规定,处理医疗事故,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及时、便民的原则,坚持实事求是的科学态度,做到事实清楚、定性准确、责任明确、处理恰当。
第十四条规定,发生医疗事故的,医疗机构应当按照规定向所在地卫生行政部门报告。
发生下列重大医疗过失行为的,医疗机构应当在12小时内向所在地卫生行政部门报告:
(一)导致患者死亡或者可能为二级以上的医疗事故;
(二)导致3人以上人身损害后果;
(三)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四十九条规定,医疗事故赔偿,应当考虑下列因素,确定具体赔偿数额:
(一)医疗事故等级;
(二)医疗过失行为在医疗事故损害后果中的责任程度;
(三)医疗事故损害后果与患者原有疾病状况之间的关系。 不属于医疗事故的,医疗机构不承担赔偿责任。
《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50条规定,医疗事故赔偿,按照下列项目和标准计算:
(一)医疗费:按照医疗事故对患者造成的人身损害进行治疗所发生的医疗费用计算,凭据支付,但不包括原发病医疗费用。结案后确实需要继续治疗的,按照基本医疗费用支付。
(二)误工费:患者有固定收入的,按照本人因误工减少的固定收入计算,对收入高于医疗事故发生地上一年度职工年平均工资3倍以上的,按照3倍计算;无固定收入的,按照医疗事故发生地上一年度职工年平均工资计算。
(三)住院伙食补助费:按照医疗事故发生地国家机关一般工作人员的出差伙食补助标准计算。
(四)陪护费:患者住院期间需要专人陪护的,按照医疗事故发生地上一年度职工年平均工资计算。
(五)残疾生活补助费:根据伤残等级,按照医疗事故发生地居民年平均生活费计算,自定残之月起最长赔偿30年;但是,60周岁以上的,不超过15年;70周岁以上的,不超过5年。
(六)残疾用具费:因残疾需要配置补偿功能器具的,凭医疗机构证明,按照普及型器具的费用计算。
(七)丧葬费:按照医疗事故发生地规定的丧葬费补助标准计算。
(八)被扶养人生活费:以死者生前或者残疾者丧失劳动能力前实际扶养且没有劳动能力的人为限,按照其户籍所在地或者居所地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计算。对不满16周岁的,扶养到16周岁。对年满16周岁但无劳动能力的,扶养20年;但是,60周岁以上的,不超过15年;70周岁以上的不超过5年。
(九)交通费:按照患者实际必需的交通费用计算,凭据支付。
(十)住宿费:按照医疗事故发生地国家机关一般工作人员的出差住宿补助标准计算,凭据支付。
(十一)精神损害抚慰金:按照医疗事故发生地居民年平均生活费计算。造成患者死亡的,赔偿年限最长不超过6年;造成患者残疾的,赔偿年限最长不超过3年。
第51条规定,参加医疗事故处理的患者近亲属所需交通费、误工费、住宿费,参照本条例第五十条的有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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