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租房管理制度

2008-07-04   来源:政治课件

出租房管理规定3篇
篇一:合租房管理制度

  为了更好的掌握本辖区范围内流动人口和出租房屋的数量及办证情况,建立管理花名册,及时了解社区外来人员流动态情况,实行动态管理。特制订出租房管理规定,欢迎参阅。

  出租房管理规定1

  一、住户不许自行拆改住房和室内设备,不许随意在墙壁、地面 上开门挖洞。

  二、宿舍区公共活动场所内,住户不得任意盖小房、消防通道、 地下管道和院内整体布局不受影响。

  三、楼内供水、供电、供暖设备,严禁随意拆动、改装。

  四、户用电度表及电线设备,因住户自行增加设备而超负荷烧坏 电器设备由用户照价赔偿。

  五、坚决查处窃电行为,发现窃电者,除按电业局规定罚款外, 并通报本人所在单位。

  六、户用煤气表的修理、更换、电表测试等费用由住户自理。

  七、户内碰锁、电视接收端盒、引线、灯泡、灯管或增装插座、 灯具、风扇、玻璃等非房屋设备一律自费解决。

  八、因使用不当造成门窗损坏由住户自费修理。

  出租房管理规定2

  一、本规定所称的出租房,指产权属于小区,出租或出借给外单位或个人使用的各类房屋。

  二、房管所对出租房实行安全管理,即建立登记,安全检查等制度。

  三、院内的住房原则上不得对外出租,特殊情况需要出租的,必须征得中心领导的同意,并签订安全责任协议书,办理有关手续。

  四、院内商房出租,应到所在地派出所办理有关手续,同时向治保大队登记备案。

  五、房屋出租应本着“谁出租,谁管理”的原则,加强对出租房屋使用的检查和监督,以防发生违法事件。

  六、房屋出租的安全责任:

  1.不准将房屋出租给无合法证件的承租人。

  2.与承租人签订租赁合同时,合同要有安全方面的内容。同时要求承租人办理暂住户口登记手续。

  3.发现承租人有违法犯罪疑要及时报告派出所。

  4.停止租赁,须办理注销手续。

  七、房屋承租人的安全责任:

  1.承租人必须持有本人居民身分证和户籍所在地街道或乡镇政府的证明,单位承租的需持有单位法人代表的委托

  证明和工商营业执照等证件。

  2.房屋承租后,承租人应在10日内申报暂住户口登记手续。

  3.严禁在承租房内进行赌博、嫖娼、吸毒等违法犯罪活动。

  4.房屋内严禁储存易燃、易爆、有毒等危险物品。

  5.做好防火防盗安全工作。

  6.未经同意不得擅自转租转借。

  八、违反本规定的处罚:

  1.出租人违反规定擅自出租房屋的,给予通报批评,造成严重后果的,视情节收取单位主要负责人和责任人按房租月租金五倍以下的违约金。

  2.承租人不履行安全责任,收取月租金十倍以下违约金。

  3.违反本规定,构成违法犯罪的,按照有关法律处理。

  出租房管理规定3

  一、 认真检查,严格履行审批手续

  (一)出租房屋手续

  出租的房屋,其建筑消防设备、出入口和通道等,必须符合规定,危房、防范设施不健全、存在治安隐患和违章建筑的房屋不准出租。出租房屋须向房屋所在地公安派出所提出申请,经责任区民警检查符合安全标准的还必须履行下列手续:

  1、公民出租房屋,须:

  (1)、出示房屋所有权或其他合法证明、《居民户口簿》或房主的居民身份证,房主是暂住人口的应出示暂住证或《暂住户口簿》;

  (2)、填写《租凭房屋申请表》;

  (3)、提交与承租人签订的租凭合同

  2、单位所有房出租,须:

  (1)出示房屋所有权证明,单位介绍信,单位负责人的身份证件;

  (2)填写《租赁房屋申请表》;

  (3)提交与承租人签订的租赁合同;

  3、承租人转租、转借的房屋的,须:

  (1)出示本人现住地的户口证件,租赁房屋治安许可证,治安责任和无邪教组织保证书、与原出租人签订的租赁合同及同意转租、转借证明。

  (2)提交与再承租人签订的租赁合同。

  (3)填写《租赁房屋申请表》。

  (二)承租房屋手续

  1、公民承租房屋的,应出示本人和同居一室的他人《居民身份证》或其他有效证件,夫妻承租的还须凭婚姻关系证明。

  2、单位承租房屋的,应出示单位介绍信,单位负责人的身份证件以及拟居人员简要状况和有关证件。

  (三)、审批

  上述手续,经责任区民警审查符合规定要求的,批准租赁的房屋,出租人应与公安派出所签订治安责任保证书(或无邪教组织责任书),领取公安厅统一印制的《租赁房屋治安许可证》和公安厅监别的“租赁房屋户”标志牌后,方可实施房屋租赁。

  二、经常监督检查房屋出租人严格遵守有关规定,主要是:

  (一)、认真履行治安责任保证书责任,自觉接受责任派出所的管理。

  (二)、对房屋进行安全检查,及时发现或排除隐患,保障安全。

  (三)、积极配合公安机关做好工作,发现有违法

  犯罪活动及时报告派出所。

  (四)、承租人是暂住人口的,应积极协助公安派出所对暂住人口进行管理。

  (五)、必须把《租赁房屋治安许可证》和“租赁房屋户”标志牌放于出租房屋的显要位置。

  (六)、出租合同期满房屋因故暂时停止出租的,要在三日内交回《租赁房屋许可证》。

  (七)、承租人发生变动,要及时办理变更手续。

  三、经常检查教育房屋承租人必须遵守有关规定,主要是:

  (一)、认真履行责任,积极做好安全,清理邪教组织工作,一经发现及时告知出租人或报告责任区民警和公安派出所。

  (二)、自觉接受责任区民警或公安派出所管理,遇有责任公安派出所检查时,应主动出示有关证件。

  (三)、是暂住人口的,必须遵守国家有关暂住人口管理规定。

  (四)、承租的房屋只能用于居住,不准挪作他用。

  (五)、不准私自将房屋转租或转借他人。

  (六)、集体承租的,须成立治安保卫组织,单位承租的,须指定专人配合责任区民警和公安派出所对房屋安全及人员进行管理,并建立安全管理制度,报送公安派出所备查。

出租房管理规定相关文章:

出租屋管理规定3篇
篇二:合租房管理制度

  出租的房屋,其建筑消防设备、出入口和通道等,必须符合规定,危房、防范设施不健全、存在治安隐患和违章建筑的房屋不准出租。

  出租屋管理规定1

  一、为了更好的掌握本辖区范围内流动人口和出租房屋的数量及办证情况,建立管理花名册,及时了解社区外来人员流动态情况,实行动态管理。

  二、租赁房屋人员在租赁房屋时,必须携带身份与婚育情况证明到社区和派出所填写房屋租赁登记表。不填写申请表的不得租住房屋。

  三、经社区和派出所审查符合规定要求,批准租赁的房屋。出租人应与社区和派出所签订治安责任协议后,方可实施房屋租赁。

  四、自觉与社区,包片民警或公开派出所签订《房屋出租户户主治安管理责任书》。

  五、建立定期走访制度,督促出租房屋证件不全者近期办理,并按规定与详细登记。

  六、是暂住人口的,必须遵守国家有关暂住人口管理规定。

  七、认真履行责任,积极做好安全防范工作,

  发展违法人员或从事破坏活动行为的。出租房屋者,一定要对租房人进行宣传法律、法规等相关政策,如发现租房人有不法行为应及时与社区包片干部联系或上报片警。

  八、承租期间不准私自将房屋转租或转借他人。

  九、单位承租的、须指定专人配合社区、包片民警和派出所对房屋安全及人员进行管理。并建立安全管理制度、报送社区与派出所备查。

  十、租房人离开时应及时前来社区登记。

  出租屋管理规定2

  一、本规定所称的出租房,指产权属淳安县新安江库区建设投资公司的门面房及厂房。

  二、投资管理科对出租房实行治安管理,即建立登记、安全检查等制度,并签订安全生产、综合治理责任协议书。

  三、投资管理科及办公室要切实加强房屋的管理力度,预防不安全事故的发生,确保人身安全、国家财产安全。

  四、房屋承租人不得私自改接用电线路,乱拉电线;不得以任何理由破坏屋面、墙面、地面及室内设施,确保房屋安全和使用寿命。

  五、房屋承租人应经常检查房屋的安全状况,特别加强对墙体和屋顶的检查,发现下沉、塌陷、开裂等异常现象要立即报告公司,以便及时维修。

  六、房屋承租人的治安责任:

  1.承租人必须持有本人居民身份证或其他合法证件,单位承租的需持有单位法人代表的委托证明和工商营业执照等证件。

  2.房屋承租后,承租人属外来人口的应在10日内向公安部门申报暂住户口登记手续。

  3.严禁承租房内进行赌博、嫖娼、吸毒等违法犯罪活动。

  4.房屋内严禁储存易燃、易爆、有毒等危险物品。

  5.做好防火防盗安全工作。

  6.未经同意不得擅自转租转借。

  七、承租人不履行治安责任的,可责令改正或解除租赁合同;

  构成违法犯罪的,按照有关法规处理。

  出租屋管理规定3

  一、住户不许自行拆改住房和室内设备,不许随意在墙壁、地面 上开门挖洞。

  二、宿舍区公共活动场所内,住户不得任意盖小房、消防通道、 地下管道和院内整体布局不受影响。

  三、楼内供水、供电、供暖设备,严禁随意拆动、改装。 四、户用电度表及电线设备,因住户自行增加设备而超负荷烧坏 电器设备由用户照价赔偿。

  五、坚决查处窃电行为,发现窃电者,除按电业局规定罚款外, 并通报本人所在单位。

  六、户用煤气表的修理、更换、电表测试等费用由住户自理。

  七、户内碰锁、电视接收端盒、引线、灯泡、灯管或增装插座、 灯具、风扇、玻璃等非房屋设备一律自费解决。

  八、因使用不当造成门窗损坏由住户自费修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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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租房屋管理规定_房屋出租管理办法
篇三:合租房管理制度

  为加强对出租房的管理,保障居住房屋出租市场的健康发展,维护社会治安,确保居住安全,特制订出租房屋管理规定,欢迎参阅。

  出租房屋管理规定1

出租房管理规定3篇  第一条 为加强对出租屋暂住人员的治安管理,维护社会秩序,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省行政区域内出租屋暂住人员的治安管理适用本规定。

  本规定所称出租屋,是指除宾馆、旅店、招待所外供暂住人员租住的房屋。暂住人员是指按照国家户口管理规定需要办理暂住登记的公民。

  第三条 各级人民政府必须加强对出租屋暂住人员治安管理工作的领导。

  各级公安机关负责出租屋暂住人员的治安管理工作。房管、劳动等有关行政管理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协同进行管理。

  乡(镇)政府及管理区(行政村)、街道办事处及居民委员会应当组织力量加强治安防范工作。

  第四条 出租人向暂住人员出租房屋必须遵守《广东省城镇房屋租赁条例》,并向当地公安派出所申请领取《出租房屋治安管理许可证》。

  关联资料:地方法规共1部

  第五条 暂住人员入住出租屋,必须凭本人居民身份证到暂住地公安派出所或其指定机构申报暂住登记。

  第六条 出租屋治安管理实行治安责任制度。出租人、暂住人员均为治安责任人,必须与出租屋所在地公安派出所或其指定机构签订治安责任书。

  第七条 出租人的治安责任:

  (一)遵守国家有关治安管理的法律、法规,督促暂住人员遵守法律、法规和治安管理规章制度,落实治安防范措施;

  (二)保证出租房屋具备基本的生活和安全设施,提供的居住面积人均不少于3平方米,并及时检查、修缮出租屋安全设施;

  (三)不得将房屋租给来历不明、身份不明的人员居住;非夫妻关系的男女不得在同一房间混住;

  (四)发现出租屋暂住人员有违法犯罪行为,应当及时检举、制止或者将现行犯罪分子送交公安机关处理;

  (五)向公安机关反映出租屋治安情况,协助公安机关查处刑事和治安案件、处理治安灾害事故。

  第八条 出租屋消防安全责任

  (一)按照有关规定配置消防设施和器材,设置消防安全标志,并定期组织检验、维修,确保消防设施和器材的完好、有效。

  出租房屋管理规定2

  关于出租房管理条例事项如下,请各门店店长、业务员们注意遵守:

  1、 客户带看出门时,注意关好门窗、水电总开关。

  2、 客户下订金时,须及时跟进房友记录并及时发飞信告知各门店人员,若出现客户反悔不租了,也应及时发飞信告知。

出租房管理规定3篇  3、 签订租赁合同时,房东联、客户联不互留电话,业务员姓名电话须写上。店内入档留第一联(白联),入档联必须清晰的录入房东及租户电话,并复印好租户身份证,连同出租信息表、合同一起归档。

  4、 合同到期须提前一个星期告知房东与租户(由文员告知业务员,业务员自行跟单)。

  5、 合同期满,若租户续租须重新签订租赁合同,对家具家电、水电底度现场再一次检查录入合同内。

  6、 合同期满,退房时应注意检查屋内各设施配套情况,(下水道、马桶、摇控器、机顶盒、线路),水、电底度,及时录入房友做好交接工作。

  7、 合同期未满,租户自行转租,由跟单业务员上门进行屋内设施配套检查,并签订租赁合同,收取相应的管理费。

  8、 各门店店长应定期对未出租的有匙房进行水电检查,避免水电被停。

  出租房屋管理规定3

  第一条 为加强居住房屋出租管理,保障居住房屋出租市场的健康发展,维护社会治安,确保居住安全,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居住房屋出租及其管理活动。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居住房屋出租,是指房产权利人将其居住房屋出租给承租人居住,由承租人向出租人支付租金的行为。

  第四条 市、县级市、区综合治理部门负责指导各地推进社会治安防控体系建设,全面落实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各项措施。组织、协调、督促各有关部门共同做好出租房屋管理工作,定期召集有关部门研究分析管理中存在的问题,及时提出解决措施。对各部门开展出租房屋管理工作情况进行考核。

  第五条 市、县级市、区人民政府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照下列规定,做好居住房屋出租管理工作:

  (一)公安部门负责出租居住房屋的消防、承租人的户籍、群体性租赁以及治安管理;

  (二)房产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房屋租赁登记备案工作,管理房屋租赁中介机构,规范房屋租赁中介机构行为,保护租赁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三)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负责无照经营的监督管理;

  (四)税务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居住房屋出租的税务征收管理;

  (五)人口与计划生育主管部门负责承租人的计划生育管理;

  (六)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负责居住房屋周边市容环境卫生的监督管理;

  (七)规划、国土主管部门负责改变规划用途、土地用途的监督管理;

  (八)其他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负责出租房屋的安全监督管理。

  第六条 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的社区服务中心或者相关机构接受市、县级市或区房产、公安、税务、计划生育等行政主管部门的委托,负责辖区内居住房屋出租合同备案、暂住登记、税费代征、计划生育管理,负责居住房屋出租信息统计以及居住房屋出租行为的日常检查等。

  第七条 出租房屋禁止下列行为:

  (一)未经利害关系人同意,将居住房屋用于生产、经营;

  (二)将车库用于居住、生产、经营;

  (三)将不具备居住条件的非居住房屋出租他人居住;

  (四)将违法建设的建筑物出租;

  (五)其他法律、法规禁止出租的房屋。

  第八条 出租商住楼的商用部分用于餐饮、娱乐等经营活动的,房屋出租人应当事先征得房屋相邻关系人的书面同意,并经环保等部门审核,根据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办理相关手续。

  第九条 出租人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一)不得向未成年人和无身份证明的人出租房屋;

  (二)用于出租的居住房屋应当具备基本的生活设施,符合安全要求,其中人均承租建筑面积不得低于12平方米;

  (三)与公安部门签订治安责任保证书,督促非本地户籍的承租人办理外来人员暂住登记;

  (四)对出租的房屋经常进行安全检查,及时发现和排除不安全隐患,保障承租人的居住安全;

  (五)督促非本地户籍的承租人交验流动人口婚育证明,发现承租人怀孕、生育的,应

  当向房屋所在地人口与计划生育部门报告,查实属违法怀孕、生育的,由人口和计划生育部门对报告人予以奖励;

  (六)发现承租人有违法犯罪活动或嫌疑的,应当及时向公安部门报告;

  (七)依法缴纳房屋租赁相应税费。

  出租人因故不能实施日常管理的,应当指定代理人履行管理职责,并书面报告居住房屋所在地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的社区服务中心或者相关机构。

  第十条 承租人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非本地户籍的应当办理外来人员暂住登记;

  (二) 年满18~49周 岁的非本地户籍人员应当办理或者交验流动人口婚育证明,并接受人口和计划生育主管部门的管理和服务;

  (三)转租承租的房屋或者增加经常居住人员的,应当经出租人同意,并办理相应手续;

  (四)应当按照房屋规划用途、结构、消防安全规定使用房屋,发现承租房屋存在安全隐患,应当及时告知出租人予以消除;

  (五)承租的住宅不得储存易燃、易爆、有毒等危险物品;

  (六)接受有关主管部门依法进行的检查;

  (七)不得妨碍相邻业主的日常生活,损害居住区环境。

  第十一条 居住房屋出租实行房屋租赁合同登记备案制度。

  第十二条 居住房屋租赁双方当事人应当自签订、变更、终止租赁合同之日起10日内,到居住房屋所在地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的社区服务中心或者相关机构办理房屋租赁登记备案手续,并提交下列文件:

  (一)居住房屋租赁合同;

  (二)房屋所有权证书或者房屋合法权属证明;

  (三)当事人的合法证件;

  (四)出租共有居住房屋的,提交其他共有人同意出租的证明;出租已抵押的居住房屋的,提交抵押权人同意出租的证明;

  (五)转租居住房屋的,提交房屋所有权人同意转租的证明;

  (六)依照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有关材料。

  第十三条 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的社区服务中心或者相关机构应当自接到居住房屋租赁合同登记备案申请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对符合登记备案条件的,出具《房屋租赁登记备案证明》。

  禁止伪造、涂改、转借、转让《房屋租赁登记备案证明》。

  第十四条 出租人应当按照经登记备案的房屋租赁合同约定的租金标准,到租赁房屋所在地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的社区服务中心或者相关机构缴纳房屋租赁税费。如约定租金明显低于市场价的,以房屋租赁指导价标准缴纳房屋租赁税费。

  第十五条 租赁当事人在办理房屋租赁合同登记备案时,可以一并申请办理本办法第六条规定的有关事项。

  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的社区服务中心或者相关机构应当将上述事项的法律依据、办理条件、程序、期限、收费标准以及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的目录和申请书示范文本等在办公场所公示。

  第十六条 居住房屋出租管理相关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相互配合,对出租的居住房屋以及租赁双方当事人进行综合管理,并加强对居住房屋出租管理的指导和监督。 相关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将本部门掌握的相关信息及时告知房屋所在地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的社区服务中心或者相关机构。

  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的社区服务中心或者相关机构应当将掌握的租赁信息以出租房

  屋为单位建立管理档案,记录出租房屋、租赁当事人具体情况,并定期将相关信息反馈相应行政主管部门。

  相关主管部门对违法犯罪行为,应当依法及时进行处理。

  第十七条 房地产中介服务机构不得代理不符合出租条件的居住房屋,并应告知租赁双方当事人到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的社区服务中心或者相关机构办理租赁合同备案及其他手续。

  第十八条 物业服务公司应当配合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的社区服务中心或者相关机构开展的房屋租赁巡查,发现本公司物业管理服务区域内有居住房屋出租情况的,应当及时报告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的社区服务中心或者相关机构。

  第十九条 出租人违反本办法第七条第(一)(二)(三)项规定,由规划、国土、房管、公安、城管等部门依照相关法律的规定处罚。

  第二十条 有下列行为的,由公安部门给予以下行政处罚:

  (一)出租人违反第九条第(二)项规定,用于出租的居住房屋的人均承租建筑面积低于12平方米的,责令其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每超过1人处以200元以上500元以下的罚款;

  (二)出租人违反第九条第(六)项规定,对承租人利用出租房屋进行违法犯罪活动不向公安部门报告的,处2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5日以下拘留,可并处500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一条 承租人违反本办法第十条第(二)项规定,经现居住地的人口和计划生育主管部门通知后,逾期仍不补办或者不交验计划生育证明的,由其现居住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人口和计划生育主管部门给予警告,可以并处500元以下的罚款,造成违法生育的,依法征收社会抚养费。

  第二十二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房产部门给予以下行政处罚:

  (一)出租人违反第十二条规定,没有办理房屋租赁合同登记备案的,责令其限期补办登记备案手续;

  (二)房地产中介服务机构违反本办法第十七条、物业服务公司违反本办法第十八条规定的,予以警告,可并处5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

  第二十三条 出租人将违法建造的房屋出租的,由规划或者城管部门按照职责拆除违法建设。

  第二十四条 将居住房屋或者车库用于生产、经营或者仓储易燃易爆危险物品的,由安全生产监督部门或者其他负有安全生产监督职责的部门依法处罚。

  第二十五条 房产、公安、工商、税务、城管、计划生育等部门工作人员不履行本办法规定的相应职责或者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索贿受贿,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简单租房合同范本3篇
篇四:合租房管理制度

简单租房合同范本3篇

我国《合同法》规定,当事人订立合同,应当具有相应的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当事人订立合同,有书面形式、口头形式和其他形式。以下是小编为大家精心准备的:3篇简单租房合同范本。欢迎参考阅读!

简单租房合同范本一

出租方(以下简称甲方):

承租方(以下简称乙方):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甲、乙双方在平等、自愿的基础上,就甲方将房屋出租给乙方使用,乙方承租甲方房屋事宜,为明确双方权利义务,经协商一致,订立本合同。

第一条 甲方保证所出租的房屋符合国家对租赁房屋的有关规定。

第二条 房屋的坐落、面积、装修、设施情况

1.甲方出租给乙方的房屋位于省(市)

区(县)路;门牌号为,房产证号:。参照房屋所有权证填写。2.出租房屋面积共平方米()。参见房屋所有权证填写"建筑面积/使用面积/套内面积"。3.该房屋现有装修及设施、设备情况详见合同附件。该附件作为甲方按照本合同约定交付乙方使用和乙方在本合同租赁期满交还该房屋时的验收依据。如果内容比较多,应当制作表格,逐项列明。还应当注明新旧程度及运行情况是否良好。

第三条 甲方应提供房产证(或具有出租权的有效证明)、身份证明(营业执照)等文件,乙方应提供身份证明文件。双方验证后可复印对方文件备存。所有复印件仅供本次租赁使用。

第四条 租赁期限、用途:

1.该房屋租赁期共个月。自年月日起至年月日止。

2.乙方向甲方承诺,租赁该房屋仅作为使用。

3.租赁期满,甲方有权收回出租房屋,乙方应在租赁期满的次日将钥匙及其他与房屋有关的物件交还给甲方。

乙方如要求续租,则必须在租赁期满个月之前书面通知甲方,经甲方同意后,重新签订租赁合同。如甲方在租期届满后仍要对外出租的,在同等条件下,乙方享有优先承租权。

第五条 租金及支付方式

1.该房屋每月租金为元(大写万仟佰拾元整)。

租金总额为元(大写万仟佰拾元整)。

2.房屋租金支付方式如下:现金还是转帐支付,乙方通知甲方领取,还是直接支付到甲方营业地,或者其它方式。甲方收款后应提供给乙方下列有效收款凭证:。一般要求税务发票。

第六条 租赁期间相关费用及税金

1.甲方应承担的费用:

(1)租赁期间,房屋和土地的产权税由甲方依法交纳。如果发生政府有关部门征收本合同中未列出项目但与该房屋有关的费用,应由甲方负担。

(2)其他。如物业管理费等。

2.乙方交纳以下费用:

(1)乙方应按时交纳自行负担的费用。

(2)甲方不得擅自增加本合同未明确由乙方交纳的费用。最好能够列明具体哪些费用,比如可以这样约定"这些费用包括水费、电费、通讯费等非因房屋的存在而支出的费用"。

第七条 房屋修缮与使用

1.在租赁期内,甲方应保证出租房屋的使用安全。该房屋及所属设施的维修责任除双方在本合同及补充条款中约定外,均由甲方负责(乙方使用不当除外)。

甲方提出进行维修须提前日书面通知乙方,乙方应积极协助配合。

乙方向甲方提出维修请求后,甲方应在日内提供维修服务()。

对乙方的装修装饰部分甲方不负有修缮的义务。还可以根据损坏的情况,列举各种维修完成的时间。2.乙方应合理使用其所承租的房屋及其附属设施。如因使用不当造成房屋及设施损坏的,乙方应立即负责修复或经济赔偿。

乙方如改变房屋的内部结构、装修或设置对房屋结构有影响的设备,设计规模、范围、工艺、用料等方案均须事先征得甲方的书面同意后方可施工。租赁期满后装修所增加的财产,按以下第种方式处理:

因乙方责任导致退租的,按以下第种方式处理:

(1)依附于房屋的装修归甲方所有。

(2)要求乙方恢复原状。

(3)向乙方收取恢复工程实际发生的费用。

(4)如甲方或下一承租人能够利用的,由甲方支付合理的费用,费用不能协商一致的,委托中介机构评估。

(5)其他方法

第八条 适用法律

8.1 本合同在履行中发生争议,应由双方协商解决,若协商不成,则通过仲裁程序解决,双方一致同意以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深圳分会作为争议的仲裁机构。

8.2 本合同受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的管辖,并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解释。

第九条 其它条款

9.1 本合同未尽事宜,经双方协商一致后,可另行签订补充协议。

9.2 本合同一式肆份,甲、乙双方各执贰份。

第十条 合同效力

本合同经双方签字盖章,并收到乙方支付的首期租赁保证金款项后生效。

甲方(印章):

授权代表(签字):

公司现场租房管理办法
篇五:合租房管理制度

1.目的

为解决工程部风场人员的住宿问题,规范租房管理,结合工程项目实际情况,特制订本制度。

2.过程衡量指标

3.适用范围

本制度适用于工程部项目现场工作人员,工程项目现场人员,应优先选择在升压站住宿,确属升压站无法安排住宿的,可申请就近租房住宿。

4.定义

5.租房申请的流程为:

项目现场人员需要递交书面申请《工程部现场房屋租赁申请表》,项目负责人、部门负责人审核,符合实际情况之后确认签字,再交财务部,综合部复核相关信息,最后由常务副总理,总经理审批。

6.房屋租赁要求

6.1租房地址首先考虑距离项目现场较近地区,其次是交通、生活便利的地方,房屋的水电暖、家电、家具、厨房灯生活设施要齐全;

6.2所选房屋的租金不得高于当地平均租房水平,产权要明确,员工必须认真查看房产证原件及房主身份证;

7.租赁合同签订的要求

7.1员工需与房屋出租人依法签订房屋租赁合同。合同内容应当包括房屋基本情况、租金、租赁期限、租赁用途、违约责任等。合同一式两份,一份交财务部门存档(综合部门留复印件一份),房主执一份;

7.2房主姓名必须与房产证上登记的姓名一致;

7.3员工跟房东签订协议之后视为认可屋内相关配套设施,租赁期间所造成的物品损坏及缺失由员工自行承担。

8.租金支付及报销

8.1公司一次性给员工缴纳租房费用,公司只承担正常使用情况下所产生的租金、物业费、水电费和暖气费,后续因租赁产生的费用如:卫生费、燃气费等公司不再给予支付,均有员工自行承担;

8.2员工报销租房费用时需提供合法、有效的租房发票、房东个人交税证明、租房合同原件以及复印件、房东身份证复印件、房产信息等

复印件;

9.办事处因租房产生费用的处理

9.1办事处因租房而产生的水电费按公司流程进行报销;

9.2办事处生活用品、家电的购买,按MF-WI-FI-42 《工程现场日常费用定额管理制度》费用标准进行购买,申请流程如下:由办事处负责人在OA流程上面提交费用事情申请;由部门负责人、财务部审核同意之后方可采购;(单项家电购买金额超过2000需列为固定资产报备财务部门)

10.记录

10.1《工程部现场房屋租赁申请表》

小区租房合同范本3篇
篇六:合租房管理制度

小区租房合同范本3篇

房屋租赁合同的标的物是特定的房屋,房屋的特定化要通过房屋的坐落、面积、结构、装修设施及状况等休现。以下是小编为大家精心准备的:3篇小区租房合同范本。欢迎参考阅读!

小区租房合同范本一

出租方(甲方):*X,男/女,**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

承租方(乙方):*X,男/女,**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

甲、乙双方就房屋租赁事宜,达成如下协议:

一、甲方将位于*市*街道*小区X号楼**号的房屋出租给乙方居住使用,租赁期限自*年*月*日至*年*月*日,计X个月。

二、本房屋月租金为人民币*元,按月/季度/年结算。每月月初/每季季初/每年年初X日内,乙方向甲方支付全月/季/年租金。

三、乙方租赁期间,水费、电费、取暖费、燃气费、电话费、物业费以及其它由乙方居住而产生的费用由乙方负担。租赁结束时,乙方须交清欠费。

出租房管理规定3篇

四、乙方不得随意损坏房屋设施,如需装修或改造,需先征得甲方同意,并承担装修改造费用。租赁结束时,乙方须将房屋设施恢复原状。

五、租赁期满后,如乙方要求继续租赁,则须提前*个月向甲方提出,甲方收到乙方要求后X天内答复。如同意继续租赁,则续签租赁合同。同等条件下,乙方享有优先租赁的权利。

六、租赁期间,任何一方提出终止合同,需提前*个月书面通知对方,经双方协商后签订终止合同书。若一方强行中止合同,须向另一方支付违约金*元。

七、发生争议,甲、乙双方友好协商解决。协商不成时,提请由当地人民法院仲裁。

八、本合同连一式X份,甲、乙双方各执X份,自双方签字之日起生效。

甲 方:(签字) 联系电话:

乙 方:(签字) 联系电话:

年 月 日

小区租房合同范本二

出租人(甲方)证件类型及编号:

承租人(乙方)证件类型及编号:出租房管理规定3篇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甲乙双方在平等、自愿的基础上,就房屋租赁的有关事宜达成协议如下:

第一条房屋基本情况

(一)甲方出租给乙方的房屋位于广州市越秀区寺贝新街4号105,建筑面积19.08平方米。

(二)租赁用途:居住

第二条租赁期限

(一)房屋租赁期自年月日至年月日,共计年个月。甲方应于年月日前将房屋按约定条件交付给乙方。《房屋交割清单》(见附件一)经甲乙双方交验签字盖章并移交房门钥匙及后视为交付完成。

(二)租赁期满或合同解除后,甲方有权收回房屋,乙方应按照原状返还房屋及其附属物品、设备设施。甲乙双方应对房屋和附属物品、设备设施及水电使用等情况进行验收,清各自应当承担的费用。

(三)乙方继续承租的,应提前日向甲方提出(□书面/□口头)续租要求,协商一致后双方重新签订房屋租赁合同。

第三条租金及押金

(一)租金标准及支付方式:元/月,租金总计:人民币元整(¥:)

支付方式:(□现金/□银行汇款),租金支付日期为每月号前。

(二)押金:人民币元整(

合租房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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